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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丢失 迟延转移档案 侵权 损害赔偿 养老退休待遇
一、侵权责任法已经为解决此类案件铺平道路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劳动者来说,人事档案是记录劳动者何时参加工作、工作时间及退休后是否可以办理养老等一系列问题的凭证。所以说档案的特点既有人身属性又有财产属性,既有人身权益又有财产权益。属于侵权法的调整范围。因单位的原因致职工的档案丢失,给职工造成损失,单位应如何承担责任?综合研讨情况会议认为,单位对丢失职工档案的赔偿数额,应考虑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情况,就目前来说,掌握赔偿数额不超过五、六万元为宜。特别情况要慎重,种赔偿是对单位行为的处罚,不应理解是对档案价值的赔偿,强调这种赔偿是一次性的。对于这种观点,笔者有不同的观点。(1)依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职工档案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对于劳动部这份规定从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如果违反其规定,应承担一种行政责任,应由行政部门对档案保管单位予以处罚。(2)价值与损失之间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体,如果不考虑其档案的价值,就不能确定其损失,如果损失无法计算就更谈不上如何赔偿的为问题。笔者认为,做为用人单位对人事档案负有保管的义务,劳动者的档案在单位保管期间丢失了应承担保管不利的责任,如果发生争议应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劳动者调动工作、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开除、辞退等情形离开用人单位,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再有原劳动隶属关系,只是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给劳动者造成迟延转移或丢失损失的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同时造成的损失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过错程度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及《养老保险法》的标准计算,并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二、赔偿数额过低,导致用人单位更加不重视档案的保护对于劳动者来说,档案未及时转到社保机构,将不能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只能向用人单位主张损害赔偿责任。按照现行41条之规定,可能最高获得一次6万元的赔偿,以后的养老问题要自行解决。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矛盾,故意将档案“丢失”,对用人单位的惩罚也就是6万块钱,这种处罚对用人单位来说“无关痛痒”,可是对于劳动者来说,可能影响工龄计算甚至影响到退休待遇,所以说赔偿数额过低,不利于档案管理单位对档案的保护。在2009年《北京市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出台前,北京市法院对于类似案件一般都是按照最低生活费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养老待遇及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和比例报销医药费用。虽然不能说之前的裁判标准比现在的标准科学,但与现行赔偿标准相较,前者更显人性化能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体现了权利、义务、责任、惩罚相一致。
三、物价上涨养老金逐年上调,6万元的赔偿标准已经不能适应为人们生存所需要根据《北京市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北京在2013年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4032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8337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达到26275元。通过这组数据比较得出,按照2013年的消费标准,6万元也只能生存2年。同时北京市的养老金以每年10%的速度递增,而北京市高院从09年《会议纪要》开始适用该标准至今未做调整,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生活需要。当档案所有人因档案丢失影响办理退休手续,在花完了所有的赔偿金后将再无着落,可能引发对社会和政府不满,影响社会安定团结。
四、对于档案丢失和迟延转移造成的损失应分情况分别加以对待《会议纪要》第41条分为两种情形,其中迟延转移的是一种情况:“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使档案迟延移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额时,可参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另一种为档案丢失的情况:“劳动者因其档案丢失而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损失的,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受损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六万元。”笔者认为,迟延转移档案应细化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因为迟延转移影响劳动者再就业的情形;一种是迟延转移影响劳动者退休的情形。对于第一种情况,影响再就业,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赔偿对于劳动者来说可以在迟延转移期间拿到等同于失业金的赔偿数额,可以满足赔偿的目的;对于第二种情况,所造成的损失结果如同档案丢失,影响劳动者退休及养老故应该按照档案丢失的情形赔偿。对于档案丢失应根据情况加以区分对待,比如一个20多岁的人档案丢失了,可以重新建立档案,达到退休年龄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如果一个50多岁的人档案丢失了,档案里的材料也补不回来了,不能计算之前的连续工龄无法核算养老金,虽然按照现在的标准赔偿6万元,可是不能解决长远问题,会导致严重的不公平。
五、结语笔者借最近正在张某诉中国某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档案丢失赔偿一案,且审理法官也对6万元赔偿额与实际损失之间存在差距予以思考并向北京市高院提出建议之机。通过发表此文向北京市高院提出建议修改《会议纪要》41条之内容,笔者研究这个问题尚浅,望大家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黄越钦.劳动法新论(当代法学名著译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饶扬德.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3]胡彩霄.劳动法精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4]石先广.新法下的企业劳动争议风险预防与应对.法律出版社,2008.
一、会议名称
首届《新编汪氏通宗世谱》编修研讨会
二、举办时间、地点
时间:2013年6月16 日
地点:武汉市江汉假日酒店
三、会议主要任务
总结前期工作,研究和安排下阶段工作任务。
完成三项具体任务:成立《新编汪氏通宗世谱》编修管理委员会及编修工作室; 讨论和通过编修方案及编修工作室相关的管理办法;筹措编修经费。
四、参会范围
各地宗亲会会长、支系代表、企业家、知名人士和家谱研究者等。
五、会议议程
1、举办方致欢迎辞
2、大会主题发言
3、前期工作通报
4、学习和讨论《新编汪氏通宗世谱编修方案》、《编修工作统一认识提案》、《编修工作室财务管理办法》
5、大会研讨发言(亦可提交书面发言稿)
6、电脑及网络应用培训
7、会议总结
六、会议日程
6月15日上午9:00 开始报到;下午18:00 接风洗尘
6月16日上午(8:30―12:00)和下午(14:30―18:00) 研讨会;下午18:00 晚宴联欢
(就间:早餐7:30―8:10;中餐12:00―13:00;晚餐18:00―19:00)
七、筹备小组分工
(一)秘书组
负 责 人:汪新才 汪瑞林 汪世维 汪利文 汪国春
工作职责:
1、完成研讨会邀请通告
2、准备会议文件:编修方案、统一认识提案及财务费用管理办法、大会交流材料、会议指南(会议须知、会议日程表、通讯录、住宿安排表)以及原谱光碟等等。
3、制发大会文件袋及胸牌
4、会议大门及展厅布置
5、摄影摄像及宣传报道
(二)总务组
负 责 人:汪少青 汪宏慈 汪运力 汪作文 王惠兰 汪静
工作职责:
1、来宾接送、住宿与就餐安排。
2、贵宾签到,会议证件文件袋发放。
3、会场布置:桌椅、横幅、座位牌、音响、茶水等。
4、大会期间交通工具安排。
5、其它服务工作。
(三)财务组
负 责 人:汪振耀 汪纪元
工作职责:
1、会议经费预算
2、收取捐赠款项及物质
3、会议费用结算
《新编汪氏通宗世谱》编修研讨会筹备小组
二零一三年六月三日
附:《新编汪氏通宗世谱》首届编修研讨会第一次筹备会议纪要
为了确保《新编汪氏通宗世谱》首届编修研讨会顺利召开,受大会组委会和大风委托,今天下午,汪振亮老先生在江汉假日酒店主持召开第一次筹备工作会议。
参加会议的有:汪振亮、汪振耀、汪少清、汪封林、汪宏慈、王惠兰(汪家媳妇)、汪利文、汪作文。
经过讨论,会议决定如下事项:
一、关于编修研讨会筹备小组机构及分工问题。按照《新编汪氏通宗世谱》编修研讨会策划方案的要求,会议决定成立秘书组、总务组和财务组三个专门机构。秘书组由仙桃汪新才牵头,主要负责参会人员邀请、会议文件准备及宣传报道等工作;总务组由孝感汪少清牵头,主要负责大会期间参会人员食宿安排、会场布置等工作;财务组由汉阳汪振耀牵头,主要负责会议经费收支管理、捐赠款项管理等工作。
二、关于参会人员食宿管理方式问题。由大会筹备小组统一收取参会人员生活费用,统一安排就餐和住宿。交费标准,每人基本费用270元,其中住宿费100元(两个晚上),餐费170元(一个午餐50、两个晚餐100、两个早餐20)。其他酒水、用品、资料及会场租赁等费用由大会筹备处开支。
三、关于会议资料印制、用品采购等问题。会议提出,要本着节俭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公用费用开支。会议对资料印制、用品采购等开支进行了详细预算,并确定了印制、采购的具体渠道和方式。
会议还要求,筹备小组人员要明确职责,加强配合,竭尽全力,做好会议各项预备工作,为全国各地远道而来的宗亲提供最满意的服务。
按照大会组委会提出的“坚持务实、节俭的作风”的要求,本次筹备会费用由参会人员共同分担。
1991年屈某将自己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新建村通惠河南处的房屋及院落一套以8000元的价格卖于韩某、闻某夫妇,双方到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同年8月闻某取得了该屋的产权登记证书。屈某称对相关政策法规不了解才形成买卖关系,现了解到韩某、闻某均系居民户口,与其并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买卖合同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于是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韩某、闻某将购买的房屋及院落恢复原状并返还。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屈某将自己的房屋卖给闻某、韩某,房屋买卖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已办理过户手续,闻某已经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书。故驳回屈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屈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相关法律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的房屋流转日益增多,由此而引发的房屋买卖纠纷逐年增加。由于现有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比较杂乱,难以理解和把握。《物权法》草案中曾对农村房屋转让作出过详细规定,但正式通过的法律文本中却因有争议删去了相关条款,导致目前农村房屋转让仍然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从目前诉争农村房屋转让协议中反映的情况来看,对于当事人之间的转让行为有的经乡政府相关部门确认,有的经村委会盖章确认,有的是当事人之间自行签订协议转让,还有的仅仅是让村支书或者其他集体组织成员做见证人进行了房屋买卖,根本没有签订书面的协议。由此可见,整体上农村房屋转让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而且对于乡村两级的确认行为的效力是否相当,当事人之间对此也存在非常大的分歧。
农村的村民住宅出售给城市居民的房屋买卖合同,必然涉及到城镇居民使用农村住房和宅基地问题,由于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认定无效。在城镇周边地区,具有城镇户口的人购买周边地区农村住房的现象较为普遍,法律对能否买卖并未明确禁止,但因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故该买卖合同又具有特殊性。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房屋买卖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和变更,故审查买卖是否有效要看其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是否经过合法批准。
在2006年9月14日北京市法院民事审判实务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案件的处理原则问题作出了说明,即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2006年会议纪要重申了2004年会议纪要中所确立的原则是恰当的,仍应坚持,同时指出虽然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但考虑个案的不同情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认合同的效力。例如:
1.出卖人将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卖与城市居民前或同时,该房屋所占宅基地因征用已转为国有土地,原为农民身份的出卖人亦转为城镇居民,则宅基地性质已经发生转变,出卖人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城市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后,如果已购房屋已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并取得合法权属证书的,出卖人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3.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诉讼时买受人购房后已将户口迁入所购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出卖人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4.买受方协议签字人为居民,但其配偶或父母、子女为购买房屋所在地集体组织成员,且在购买房屋时系家庭成员共同出资,亦共同居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其买卖合同内容的,可以认定家庭共同购房,出卖人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5.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前,将房屋转让给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退伍军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出卖人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6.对同一房屋经多次转让的效力的判断,可以依据最后一手买受人的身份情况结合前述处理原则进行判断。
同时,2006年会议纪要分析指出此类案件成讼多缘于土地增值以及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将获得补偿安置等原因,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
处理涉及农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国家法律法规调整,农村经济发展变化,两者在实践中总会出现衔接中的问题,尊重目前法律政策限制集体土地流转的现实,也要认识到此类案件的复杂性,妥善解决相关利益冲突;二是注重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以有利于妥善解决现有纠纷、有利于稳定现有居住关系、有利于引导当事人交易行为为指导,保护当事人的善意信赖和制约农民审慎处分自己的房屋的双重效果;三是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考虑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交易行为一般都履行完毕很长时间,土地升值、拆迁或翻建扩建房屋等因素都应当在审判的时候进行考量。
【关键词】 查肛健脾法;小儿腹泻;疗效观察
腹泻病是儿科常见病,尤以夏秋季节为多。婴幼儿多见,起病急,发展快,常引起脱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紊乱,重者危及生命。笔者以我国名老中医刘弼臣的学术思想为指导,重视肛、便诊察,结合自拟健脾汤治疗小儿腹泻,效果明显,现报告如下。
1临床资料
1.1病例选择
120例腹泻患儿来自我院2003年8月至2008年8月儿科门诊及住院部,均符合中国腹泻病诊断治疗方案标准[1]。
1.2一般资料
采用双盲法将120例患儿随机分为治疗组和对照组,每组60例。治疗组中男32例,女28例;平均年龄(1.65±2.15)岁;平均腹泻次数(9.29±1.1)次/d;平均病程(3.04±1.21)d。对照组中男38例,女22例;平均年龄(1.80±0.85)岁;平均腹泻次数(9.0±1.6)次/d;平均病程(3.11±1.24)d。中毒症状明显伴休克及大便培养为细菌感染者均除外。两组病情及一般情况经统计学处理,差异无统计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2 治疗方法
2.1治疗组
根据病因和症状的不同,运用查肛健脾法分为伤食泻、寒湿泻、湿热泻、脾肾阳虚泻4个证型施治。
(1)伤食泻 多由喂养不当,饮食不节,积滞胃肠,积食伤脾而引起。症见肿胀而痛、周围淡红,大便溏泄、酸馊、有食物残渣或奶花等,腹胀拒按,拒食或呕吐,舌苔白腻或中心黄厚,脉沉实有力。治宜健脾分利,消食导滞。方拟:健脾汤(茯苓6 g、葛根6 g、车前子6 g、白术6 g、陈皮6 g、山药6 g)加焦三仙各5 g、莱菔子5 g。
(2)寒湿泻 大多由脾胃素虚,寒湿之邪侵袭胃肠所致。症见色淡,皱褶潮黏,肠鸣泄泻,大便清稀若水,或完谷不化,小便清长,舌质淡,苔白滑,脉沉迟而细。治宜益气健脾,温中祛寒。方用健脾汤加白豆蔻3 g、炮姜3 g、吴茱萸2 g。
(3)湿热泻 多发于夏秋季,由湿热传里、伤及胃肠所致。症见肿胀、灼热、潮红、皱褶变粗,大便如水样,泻下急迫,气秽夹沫,口渴烦热,小便短赤,舌红苔黄腻,脉濡数。治宜清脾利湿化热,方用健脾汤加黄芩5 g、连翘5 g。
(4)脾肾阳虚泻 多由脾肾阳气素虚,命门火衰,火不生土,脾阳失运所致。症见不红、不肿,下利清谷,完谷不化,面色萎黄,倦怠乏力,舌淡苔白,脉沉细微弱。治宜温健脾阳,补肾益气。方用健脾汤加炮附子1.5 g、干姜2 g。
以上中药水煎取汁50~100 mL,每日1剂,少量频服。
2.2对照组
口服蒙脱石散,
两组均根据病情给予补液,以保持水、电解质平衡。治疗3 d后统计疗效。
3统计学处理
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
4治疗结果
4.1疗效评定标准
参照1998年5月全国腹泻病防治学术研讨会制定的疗效标准[2]。治愈:治疗3 d,症状消失,大便次数≤3次,大便性状正常,大便常规正常。显效:治疗3 d,临床症状消失,大便次数减少,性状明显改善。有效:治疗3 d,临床症状改善,大便次数、性状好转。无效:用药后无变化或加重。
4.2 结果
4.2.1 两组疗效比较
治疗组60例,治愈28例(46.7 %),显效21例(35.0 %),有效11例(18.3 %),无效0例(0 %),总有效率100 %。对照组60例,治愈19例(31.7 %),显效18例(30.0 %),有效9例(15.0 %),无效14例(23.3 %),总有效率76.7 %。治疗组治愈及显效率优于对照组(P<0.05)。
4.2.2治疗后两组主要症状恢复正常时间比较
见表1。
表1治疗后两组主要症状恢复正常时间比较注:与对照组比较*P
5讨论
《幼幼集成·泄泻证治》载:“夫泄泻之本,无不由于脾胃。”小儿脾常不足,一旦寒温失调,或乳食失节,均能损伤脾胃,使其运化失司,清阳不升,浊气不降,水湿合污于大肠而致腹泻。小儿脏腑娇嫩,泄泻易耗伤气津,甚至伤阴伤阳。因此,顾护中焦脾胃,为治疗小儿腹泻第一要旨。自拟健脾汤中白术健脾燥湿,山药健脾益气,葛根健脾生津,陈皮醒脾理气,茯苓、车前子健脾利水,利小便以实大便,使偏渗大肠之水自小便而出。诸药合用,标本兼治。小儿为病,传变迅速,易虚易实,易寒易热。古代称儿科为“哑科”,加上就诊时啼哭吵闹,影响气息脉象,造成辨证分型的困难。儿科名老中医刘弼臣认为,人体局部与整体是辨证统一的。某一局部的病理变化,往往与全身脏腑、气血、阴阳的虚实盛衰密切相关[3]。刘老治疗小儿泄泻,重视观察的情况,通过局部以推测整体。我科治疗小儿腹泻时,根据名师刘弼臣的学术思想,在健脾汤的基础上,重视查肛望诊,将局部与整体结合辨证,掌握小儿腹泻之寒、热、虚、实, 分型明确,随症辨治,收效颇佳。
参考文献
[1]胡亚美,江载芳.诸福棠实用儿科学[M].第7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1289-1290.
【关键词】 蒙脱石散;消旋卡多曲;酪酸梭菌肠球菌三联活菌 ;轮状病毒性肠炎
小儿腹泻病是儿科常见病、多发病, 以大便次数增多和大便性状改变为特征, 以致小儿脱水、电解质紊乱或酸中毒。以秋季腹泻最为多见。婴幼儿秋季腹泻主要发病年龄为3个月~2岁的婴幼儿, 而经细菌培养结果主要为轮状病毒性肠炎, 迄今尚无特效治疗方法[1]。本治疗方案能有效的治疗轮状病毒肠炎, 缩短腹泻时间, 方法简便易行, 对于指导临床用药具有一定意义。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选取本院儿科病区符合轮状病毒性肠炎诊断标准的婴幼儿192例, 将患儿随机分为治疗组96例和对照组96例。各组患儿在年龄、性别、腹泻次数、病情严重程度、伴随症状(如发热、呕吐等)、大便镜检结果等方面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具有可比性。
1. 2 治疗方法 治疗组在常规治疗基础上给予蒙脱石散联合消旋卡多曲和酪酸梭菌肠球菌三联活菌灌肠治疗1岁以内婴幼儿采用蒙脱石散1.5 g/次, 消旋卡多曲15 mg, 酪酸梭菌肠球菌三联活菌片100 mg, 1次/d进行灌肠;1岁以上婴幼儿采用蒙脱石散3 g/次, 消旋卡多曲30 mg, 酪酸梭菌肠球菌三联活菌片200 mg, 2次/d进行灌肠。对照组采用常规治疗基础上仅加口服蒙脱石散进行治疗。所得结果进行统计学处理, 分析比较两组的临床疗效差异。
1. 3 疗效判定标准[2] 显效:治疗72 h内粪便性状及次数恢复正常, 全身症状消失。有效:治疗72 h内粪便性状及次数明显好转, 全身症状明显改善。无效:治疗72 h内粪便性状、次数及全身症状均无好转甚至恶化。
1. 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7.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 x-±s)表示, 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 采用χ2检验。P
2 结果
两组显效率比较 治疗组治疗显效率为91.67%, 明显高于对照组的39.58%,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小儿腹泻病是儿科常见病、多发病, 其中以秋季腹泻最为多见[3]。易导致小儿脱水、电解质紊乱甚至酸中毒, 近年来临床上利用黏膜保护剂蒙脱石散进行止泻收敛治疗腹泻得到广泛认同。消旋卡多曲是一种特殊的脑啡肽酶抑制剂, 使细胞的环磷酸腺苷(cAMP)处于低水平, 减少毒素和炎症反应造成的肠道水和电解质的高分泌, 推迟腹泻发生时间和减少排便量。酪酸梭菌肠球菌三联活菌片为含酪酸梭菌、糖化菌、肠球菌的三联活菌, 由于三种活菌共生, 并在人体内增殖, 阻止有害菌的生长, 从而调整肠道内菌群正常化。定植的三种活菌还可促进肠上皮细胞的修复, 有利于消化功能的恢复[4]。鉴于婴幼儿年龄幼小的特点, 本方案能够缩短腹泻腹痛时间, 减轻患儿的痛苦, 治疗方法简单易行, 对临床治疗小儿轮状病毒性肠炎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 中华医学会儿科分会消化学组.儿童腹泻病诊断治疗原则的专家共识.中华儿科杂志, 2009, 47(8):634.
[2] 方鹤松. 98年全国腹泻病防治学术研讨会会议纪要.中华儿科杂志, 1999, 37(4):239.
[3] 杨文澜.消旋卡多曲治疗婴幼儿急性水样腹泻临床观察.中国实用儿科杂志, 2006, 21(12):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