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人自然论文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人类运用客观规律对自然界的能动改造就是我们常说的技术,人类对自然现象及其本质的规律性认识就是所谓的科学,人类不断的认识和改造自然界的过程也就形成了科学技术的形成与发展。所以在本质上来说,科学技术是人的能力的表现或延伸,体现着人与自然界的相互作用。科学技术这样的本质,就决定了科学技术是为了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为了整个人类的自由和幸福做贡献。因此,以人为本应是科学技术的价值基准。以人为本的科学技术价值基准,要求人们在进行科学技术探索和实践中,一定要高度关注人类社会问题,注重从人性和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使科学技术的发展服从于人类社会需要,要以人类自身的存在与发展决定科学技术的取舍选择和发展方向,对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实行社会控制,使科学技术正面价值尽量地放大,更好地造福于人类,而使科学技术的负效应削弱到“可容忍”的限度内,以保证科学技术和人类社会健康发展。
2社会协调发展是科学技术的价值追求
(1)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马克思曾说过:“整个自然界——首先作为人的直接生活资料,其次作为人的生命活动的材料、对象和工具——变成人的无机的身体”。由于其各个子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自然界这个生态系统,维护着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平衡。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是人类社会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坚实基础,是人类文明大厦的基石。正因如此,我们应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避免科学技术人为的滥用、误用和恶用,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技术发展理念,严格遵循自然界的客观规律、把握科学技术运用的伦理标准,把科学技术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这一崇高目标联系起来。人类既要利用、改造自然界,发展生产,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又要考虑到自然界的承受能力、调节恢复能力,考虑给予自然界什么,使自然界始终处于一个动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2)实现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科学技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源泉是人的能力、智力、体力,推动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的原动力是人的需求,人类知识的不断更新和提高更是整个社会发展的智力保证,所以说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的主体是人;而人的智力、体力、能力的提高也达到了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的目的,从而更好地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社会以一定的活动方式来满足人的社会需要而获得进步的过程综合就形成了社会发展。综上所述,我们应把密切关注科学技术发展与人类社会进步的和谐统一,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技术发展理念,人类社会发展与科学技术发展联系起来,推动科学技术始终朝着推动社会整体进步、对人类终极关怀的方向发展。科学学创始人英国的贝尔纳指出:“科学是我们时代的产物,是指引和推动这种生活前进的思想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经济生活必要的组成部分”。科学作为一种手段,满足了我们的物质需要;科学作为一种方式,丰富了我们的生活,提高了我们的生活质量。
关键词:自然人破产制度必要性现实性
自然人破产是指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按照破产程序,在保留其自己与其所供养人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要的生活用品情况下,将其财产拍卖,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债权人的一项法律制度。从破产制度起源和发展的进程来看,“破产”一词最初来源于中世纪时期意大利,是指债权人因为商人不能偿还债务时砸烂其板凳,表示其丧失经营资格的做法,针对的破产主体主要就是自然人。可见,最初的破产法的范围仅适用于自然人,自然人破产才是破产法的最原始形态,法人破产是在自然人破产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立法实践中,自然人破产也是世界诸多国家破产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世界各国关于自然人是否具有破产能力大体有三种立法体例,即商人破产主义、一般人破产主义、折衷破产主义。商人破产主义,是指破产法只能适用于商人,非商人不具有破产能力。采用此立法主义的有意大利、法国、比利时等国家。一般破产主义,是指无论对商人还是对非商人均适用破产法。采用此立法主义的有德国、日本等国家。折衷破产主义是一般破产主义特殊形态,是指商人和非商人均适用破产法,但是两者分别适用不同的破产程序。采取该立法主义的国家则主要有葡萄牙、巴西等国。总的来说,一般破产主义更加符合现代经济社会的本质要求,现今一般破产主义已成为国际上破产立法的趋势,关于个人破产的问题许多国家都明文规定且在具体制度构建上也十分完善。
20O6年8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可见,现行破产法适用的是特殊的企业法人破产主义,即破产法适用适用主体仅限于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自然人中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被纳入法律调整范围。虽然现行破产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自然人的破产制度,但其第135条规定却无疑在法人破产制中撕开了一道口子,使我们看到了自然人破产制度的一些曙光。
我国现行破产法没有将自然人纳入调整范围。对此,有人认为,自然人破产的时机还不够成熟,因为目前我国传统的消费观念还不是超前消费,还没形成个人破产的市场;其次我国还没有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诚信制度,个人信用体系还不健全,银行体制建设也不完备,个人破产的监控难以实施;最后个人破产会给一些人逃避责任提供方便。也有人认为,破产法应当适用于自然人,真正做到自然人与法人在债权债务清理程序上的平等,并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消费观念逐渐发生转变,自然人投资市场更加普遍,超前消费促使个人消费大量增长,自然人破产是大势所趋。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笔者认为,目前在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具有必要性和现实可行性,为了使债权人债务人充分实现自身权利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应该尽快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一、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产水平逐步提高,物质需求也在大幅度增加,尤其近年来,为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我国采取了一系列启动消费内需的政策,消费者通过按揭分期付款、预期透支的方式购置房屋、汽车等消费品,并提供耐用消费品及办公设备、教育等各种领域的信贷服务,利用信用卡和贷款消费的比例已经越来越高,自然人投资市场更加普遍,超前消费促使个人消费大量增长个人资产不断增加。而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营利,营利必然会优胜劣汰,不可避免会出现资不抵债的现象,个人消费借贷债务日益膨胀,自然人资不抵债、无力还款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可能会进一步增加。如果破产法不承认自然人破产能力,在个人资不抵债时,往往会出现逃废债行为,损害社会信用基础。因此,很有必要尽快确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以规范自然人破产问题。
(二)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破产强调的是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破产制度的本质就是要对债务人的财产概括地、一般地强制执行,使有效成立的破产债权得到共同满足。由于我国没有自然人破产制度,债权人要么通过私力救济自己的权利,要么适用民事诉讼中的民事执行程序来保护债权。当自然人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时,有可能出现转移、隐匿资产等逃债行为,或者有选择地偿还债务,或者恶意拖欠。私力救济会导致非法拘禁或绑架人质等犯罪行为的发生,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和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为法律所不容。就算债权人依靠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破产债务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在先的当事人的债权优先受偿,对于申请在后的当事人而言就失去了公平偿债的机会。此外,司法实践中“执行难”现象长期存在,使得司法尊严和司法秩序受到损害和威胁。这些都影响着全部债权人的公平受偿,不能体现市场经济公平、平等、等价有偿的私法原则。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运用破产手段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维护债权人利益。
(三)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破产制度发展到近代社会,破产法的保障本位开始由传统破产保护债权人利益向债务人利益方向倾斜。破产制度除了强调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还强调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具有破产能力,可以根据破产免责规定来免除自身无力清偿的债务。当自然人陷入债务危机时,却不能适用破产,自然人应对自己的债务永远承担无限责任,不管债务人何时获得财产,都要用这些财产来清偿债务,直到还清全部债务,这对自然人来讲显然缺乏公正性。如果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对自然人适用破产程序清偿债务,给予自然人选择破产的机会,债务人获得对不能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豁免,使自然人能摆脱债务的困扰,从沉重的债务负担中摆脱出来,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
(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我国法律制度与国际规则接轨的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全球化,要求国内法与国际法互相融通。自然人破产法已经成为国际上所有市场经济国家破产法的重要内容,采取一般人破产主义代表了世界破产法的方向和趋势。随着我国跨国破产以及涉外破产问题正变得日益突出,有关破产法律与国际立法协调一致,相互衔接的需要也日益突显。如果我们仍然排斥自然人破产,势必造成破产司法上的许多冲突,阻碍扩大对外开放。因此,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是加强外国国际经贸交往和加入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现实需要。
二、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现实性
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要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慎重考察自然人破产现实可行性,必然要结合考虑社会、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有的学者认为,目前在我国实施该制度的条件尚不成熟,应当缓行。尽管自然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实行尽管存在诸多障碍,但不足以成为否定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充分理由,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具有充分现实可行性。
首先,物权法律体系的完善和个人信用体系的逐步建立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础和有利条件。随着人们对物权认识的深入和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使得自然人财产状况逐渐清晰,在债务人需要破产清算时,能够明确区分自己的财产和他人的财产,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和破产债权的范围。现今,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也正在逐步建立与完善之中,这对掌握自然人的个人资信状况,规范个人信用行为,构建诚信社会具有重大意义,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有利条件。笔者认为,虽然自然人信用制度是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基础,但是并非一定要在我国的个人信息体系体制完全健全完备之后才讨论自然人破产的可行性。
其次,我国已建立了与自然人破产制度相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自然人破产结果使得破产人信誉受损,可能出现生活困难的现象,国家应帮助破产人走出困境,对其基本生活予以保障。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再就业制度以及其他各种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破产人和社会减轻了负担,帮助破产人重新起步,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坚实的后盾。
再次,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不会导致自然人利用破产逃避债务。允许自然人破产绝不是放任逃债欺诈行为,更不是无原则免除债务清偿责任,只有那些无违法行为的债务人对法律规定可以免除的债务才能获得免责。破产法中的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等制度能有效地解决欺诈行为或损害公平清偿行为。
最后,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有国外及其他地区成熟经验可供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及我国港台地区的自然人破产制度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积累了大量的经验,目前已经形成的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这能够为我国自然人制度的构建提供有益的借鉴。我们应当结合我国自身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及其他地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有效经验和理论成果,实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保障我国经济秩序良好运行。
三、对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议
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应当考虑到与法人主体的差异,尽量减少破产带来弊端,构建更为严谨科学的自然人破产体系。为保障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实现其法律价值,笔者认为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实行个人财产收入申报登记制度和存款实名制
自然人的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密切联系,自然人破产后容易出现个人财产隐匿和非法转移,这对自然人破产财产的界定带来极大的困难。笔者认为,实行个人财产登记和存款实名制才能解决对自然人破产财产的界定问题。个人财产收入申报登记制度是指特定层次或特殊行业的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自己的财产收入,向社会公开自己的财产状况,并由此接受国家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一项法律制度。通过建立和完善个人财产收入申报登记制度,可以界定破产人的财产范围,从而使破产人的个人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界限严格区别开来,使得破产管理人能够清晰地管理破产人的财产,并将财产用于破产分配。同时,鉴于我国个人财产相当大的部分是银行存款,因此实行个人存款实名制十分必要。2000年4月l目起我国实行了个人存款实名制,破产管理人通过存款实名制可以掌握破产人的财务状况,了解破产人的资金流动情况,有利于查清破产人的个人信用状况,并可以防止破产人隐匿财产和非法转移资金。
(二)建立破产许可免责制度
破产免责制度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诚实的债务人未能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在法定范围内予以免除继续清偿的责任的制度。该制度是避免债务人背负沉重债务包袱,鼓励债务人在破产之后仍能积极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为社会和个人创造新的财富。纵观世界各国关于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例主要有当然免责制度和许可免责制度。前者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人便自动获得免责,无须提出申请而经法院许可。许可免责制度是指破产人是否获得免责,应由破产人提出申请,由法院审查决定。各国破产法大都规定了许可免责。笔者建议我国构建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采取许可免责制度。严格限制个人破产免责条件,只有那些诚实守信、没有从事欺诈行为的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才能予以免责,规定申请免责的程序、提出免责申请的条件、规定非免责债务等内容。
(三)建立破产失权和复权制度
早期的破产有罪主义将破产视为犯罪,除了对破产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分配,还要对破产人进行严厉的人身惩罚和人格侮辱。在当代,破产虽然已不再被认为是犯罪,但对破产人身份地位的约束,人身自由的限制,财产处分权的丧失,仍然具有惩罚的性质。这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对破产人的人权的限制,是破产人的失权。而破产法体现为对破产人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的尊重,就要在一定条件下回复破产人的权利,即破产人的复权。自然人破产后,从繁重的债务中解脱获得新生的机会,其经济能力在一定时间后可得到恢复,人格破产所剥夺或限制的权利就不会无限延续,因此还有必要设立失权和复权制度,平衡人权与失权之间的矛盾,真正做到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使债务人获得新生机会。
四、结语
我国现行破产法相比1986年的破产法试行实现了许多方面的突破,但仍然将自然人排除在了破产范围之外,不能不说这是一大缺憾。破产法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法律,对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至关重要。现代真正意义的破产法在适用范围上都采取一般破产主义的立法原则。诚然,立法机构鉴于立法的稳定性,在近期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可能性不大,但社会是发展的,法律不仅应具有稳定性,更要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笔者建议我国在今后修改破产法时,注重吸收国外的立法经验,实现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国际化,将自然人的破产纳入其适用范围,规范债务清偿秩序,使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能更加和谐有序。
参考文献:
[1]范健,王建文:《破产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
[2]耽达明、郑淑君:《比较破产法初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年。
[3]覃有土,《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OO7年。
关键词:自然 美 人类中心主义
现在,很多人都在谈论中国哲学的人文主义精神,但是中国的人文精神同西方的人文主义是有区别的,其最大的区别是,中国哲学绝不是离开自然而谈论人文,更不是在人与自然的对立中形成所谓的人文传统,恰恰相反,中国哲学是在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中发展出人文精神。然而在不盛行谈论各种关于人文精神理论的那些岁月里,人与自然的关系又经历过一种什么样的状态呢?
一、人与自然的同质性:中国人的宇宙观
长期以来人们对于人类与自然关系的认识,总是处在极端的对立之中。或者认为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从属于自然,是自然的奴隶;或者认为人是大自然的主人,自然地存在就是为人类服务的,人应该绝对的主宰和奴隶自然。因此,一直存在着自然中心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两种基本观点。然而,人类却也长久的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观念--中国人的宇宙观,即人与自然皆“气”的产物,万事万物因气聚而生,因气散而灭。从某种意义上讲,人与自然是具有亲缘关系的兄弟、姐妹。关于气本论的观点见诸于道家老子的“道”论和儒家《易传》的“太极”论。
老子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老子四十二章》)关于这段话的理解,历来都有分歧。从宇宙发生论的角度看,把这两句紧密结合起来看,第二句话应是对第一句话的说明,也就是说,“二”就是“负阴”,“抱阳”指相互对立的阴气和阳气;“三”就是“冲气以为和”指阴气和阳气的交感和合状态;那么,“一”就是阴阳未分的混沌之气。而应当如何理解“道生一”呢?“道”就是“一”“一”就是“道”,在老子看来,“道”是绝对无二,混沌未分的,所以可用数量来表示。汉代集黄老道论大成的《淮南子》曾明确规定“道”就是“一”“一”就是“道”,“道者,一立而万物生矣”(《原道训》);“一也者,万物之本也,无敌之道也”(《诠言》),如此看来,老子的宇宙发生论大意便是:道是独一无二,阴阳未分的混沌之气,混沌之气分化为阴阳二气,阴阳二气相交感而成和合的状态,万物就从阴阳二气交感和和合产生出来。一言以蔽之,老子认为“道”是天地万物创化的最初根源,宇宙起源于“道”这个阴阳未分的混沌。
《易传》的宇宙生成图式则是“太极”论。“易有太极,是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八卦定吉凶,吉凶生大业”(《系辞上传》)关于这段话历来众说纷纭,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两种:一种是从象数的角度看,认为这是这是《周易》创造八卦符号的过程,另一种则是从义理的角度看,认为这是说宇宙的生成过程。其实,这两种说法并不矛盾,而是合二而一的,只不过有表里内外之分:一个是表层外显的,一个是深层内蕴的。因为《周易》本来就是一部通过卦爻象的变化来预示人的变化,通过象征形式来寄予哲理的一部典籍。如此看来,《易传》这段话理解为以八卦符号的创立过程来预示宇宙的发生过程:由太极生出天地,有天地就有四时,在四时的变化中,天地间生出万物来。这种解释也可以从《易传》的文本中找到直接证明,《系辞上传》在“吉凶生大业”的后面,紧接着说:“是故法象莫大乎天地,变通莫大乎四时,县象著明莫大乎日月,崇高莫大乎富贵”这就是把“易有太极,是生两仪・・・・・・”所包含的哲理点明了:天地即两仪,四时即四象,日月即离坎,以简括八卦,富贵即大业。“易有太极是生两仪”包含宇宙起源的意义,是可以肯定的。[1]至于”太极”这个宇宙的最初根源到底是什么呢?中国古代地哲学家的解释主要有四种,即“气”“无”“理”和“心”其中影响最大,也最可信的当是“气”论。汉郑玄《周易注》解释太极说:“极中之道,淳和未分之气也”纬书《河图扩地象》云:“易有太极,是生两仪,两仪未分,其气混沌”。唐孔颖达《周易正义》云:“太极谓天地未分之前元气混沌而为一,即是太极,太一也”明王廷相云:“太极之说,始于易有太极之论・・・・・・求其实,即天地未判之前太始混沌清虚之气也・・・・・・元气之外无太极,阴阳之外无元气”(《王氏家藏集,太即辩》)“气”论者认为,太极为天地未剖,阴阳未分的混沌之气(后世所传黑白互应的“太极图”正与此意相符),若再联系《易传》文本所谓天乾为“阳物”,地坤为“阴物”“精气为物”(《系辞传》)“二气感应以相与”“天地感而万物生”(《咸.彖》)等思想,则可进一步得出“太极即天地未剖,阴阳未分的混沌之气的结论。
由此可见,道家老子宇宙生成论之“道”与儒家《易传》宇宙生成论之“太极”均为阴阳未分的混沌之气。这就意味着宇宙的最初根源“道”和"太极“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也由此可以说,人与自然皆为混沌之气的产物,它们具有相同的本质,是同源异形体。
二、拥抱自然:自然审美
中国人传统的宇宙观告诉我们,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何其的亲近,我姑且称它们是拥有共同母体的、具有亲缘关系的兄弟、姐妹。然而,在近现代以来的文化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是“人类中心论”。“人类中心论”是西方现代化的精神支柱。其根本特征是,在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始终坚信人是中心、是主宰,自然界只是被用来为人类服务的对象。人类对于自然界,只有控制、利用、索取和改造的权利,却没有任何责任和义务。如果有的话,那也是为了人类的利益,或者说是从人类的利益出发,如何使其更好的为人类提供一切可利用的东西。只有人才是价值的主体,也是价值的裁判者,自然界是没有价值的,其价值是以人的需要为前提的。这一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始终影响着人对于自然的一切价值判断,表现在审美领域依然如此。不论是叫的响亮的“比德”说,还是“自然地人化”或“人化的自然”的重磅理论,都不能取消或掩盖其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而这一立场实质上以“人类”取消了“自然”,其结果是以拟人的“小美”来遮蔽了充斥于天地之间的那种“大美”。[2]
可以看出,在对自然美的欣赏中,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存在着明显的弊端,或者说不可取性。那么,究竟该以怎样的方式来把握自然美的奥妙?毫无疑问,对自然地审美体验,我们很容易对其作“人性化”的处理,而且,长期以来这样的认知方式似乎是我们从自然中获得美感的最流行的方式。所谓“浮云游子意,落日故人情”(李白《送友人》)和“感时花溅泪,恨别鸟惊心”(杜甫《春望》)等。还有《庄子.秋水》篇中记载的庄子与惠子关于“鱼之乐”的对话,都在说明一个道理:人习惯于“以己度物”,与宇宙天地的万物众生感同身受。这虽然不够科学,但却是人类把握世界的一种基本方式。就像康德曾经所说:“鸟的歌声宣诉它的快乐和对生活的满足,至少我们这样解释着自然,不管这是不是它的真实意图。”[3]但显然,这种对自然对象的“人性化”渗透,与前面所说的那种将自然物以拟人的方式作“人伦化”处置,有着根本性的区别:前者虽视自然对象与我们人类具有同样的灵性,但仍将其作为外在于我们的一种客观存在的主体;而后者则是以自己的主观意愿吞没了自然的客体性位置,取消了其作为对象的存在的价值。换言之:自然的“人性化”是以自然为本位,主体对客体对象有一种内在的平等和尊重;而自然地“人伦化”则是以人类为本位,主体完全支配着对象,使其处于一种供驱使役用的位置。因此表现在心理方面,后者注重“以我为主”的想象,而前者注重以对象为本的感觉。从实际的审美经验来看,我们对大自然之美的领悟,正是在这样一种通过“感觉”的人性化渗透而非想象的拟人化处理中得到的。因为毕竟,我们对自然的审美欣赏不同于一幅以自然景象为主体的绘画或艺术照片的欣赏,而总是身处某个实际时空场景之中。在此时此地除了美丽的风景与悦耳的声音,“我们还可以嗅闻雨后青草散发的气息、松树林的芳草香味,并且在触摸柔软的草地和富有弹性的植物,或者秋天风干的落叶的过程中领略它们的质地,从中得到快乐。”[4]换言之,并不需要将大自然中的那些光与影、色与形,做任何社会化、人伦化的想象处理,单是其本身就不仅具有审美价值,而且正是我们所需要的那种不同于“第二艺术”的审美存在。比如“疏影横斜水清浅,暗香浮动月黄昏”(林逋《山园小梅》),和“两个黄鹂鸣翠柳,一行白鹭上青天”(杜甫《绝句》)。诗人之所以能吟出这样的句子,无非就像王羲之在《兰亭序》里所说,是身临其境之中“游目骋怀,足以极视听之娱”。这是一种建立于我们对大自然的“现象”层面的感觉上的“幻象”之美。显然,将自然里的一片竹林当作其本身而欣赏它们的郁郁葱葱,其意味完全不同于将它们视为一排投机取巧的恶势力的密密麻麻。如果说后者的审美机制是立足于社会伦理形态的“比德",前者则可归纳为立足于自然生命感觉的一种“神”[5]是人与自然心与心、神与神的交流,是两种不同形态的生命体的精神的高度“契合”。虽然那种具有创造性的想象活动能给予我们美的享受,但无疑只有排除私人化的主观意念才有可能真正走进自然之美。感觉固然是整个审美活动的共同出发点,但也唯有同大自然的交流中,人类的感觉世界才得到最为充分和饱满的满足。美国学者罗伯特.马歇尔对此曾从理论上作过阐释:“旷野既不像艺术那样只是刺激视觉,也不像音乐那样只刺激听觉,而是刺激人类所有的一切感官,从美学的观点来看,旷野在这一方面是独一无二的。傍晚当一个旅行者漫步在旷野之中的小湖边时,他通过视觉看到布满晚霞的天空,以及云杉在岸上拔地而起,湖湾深入到云杉之中所造成的欢快的格局;通过听觉她感知到湖水拍击岩石重叠的岸边的声音,以及画眉鸟的黄昏鸣唱;通过嗅觉他问到湖边香脂冷杉和沼泽化的芳香;通过触觉他感觉到吹拂之额头上的微风和他脚下水藓的柔软。旷野就是这所有的一切的感觉,这些感觉与广袤融合为一种美的形式,成为多数人最完美的人间经验。”[6]梭罗曾经意识到,大自然里面的“每一事物之中都存在一种美好又仁爱的友情,它无穷无尽,难以理解”。他不仅明白了“这里存在一种对我亲如骨肉的关系”,而且“还意识到和我血统最亲近而又最富于人性的并不是一个人”而是着无边无际的大自然。梭罗以其自身经历告诉我们,对大自然的本色化欣赏将之当作一幅美丽的绘图来观看,而是“为一种纯粹感觉上的生活而祈祷”让自己全身就是一个感官,把欢乐全吸进去,在大自然中自由来去,成为它的一部分。”[7]
“让我们重新追根溯源,回到生活的源泉中来,回到春光明媚、仪态万千的大自然的怀抱中来”布德尔的此番话道出了那些无法仅仅靠面包生活的精神流者们的共同心声。毫无疑问,对于那些伟大作品我们永远怀着敬仰与挚爱;但这无法替代我们与大自然的那份亲近,不能泯灭我们内心时时会萌发出一种“需要返朴归真,回到永恒不朽的自然中去”(布德尔语)的愿望。在其它一切认知领域,我们可以将自然作为异己的客体对象置于实验台进行精密的解剖和分析,去寻找有助于人类知性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理论依据;在物质生产或生活领域,我们可以将自然界的一切物质当做没有生命的他者,源源不断的索取用以满足人类生产、生活的各种需求,然而,在审美这一特殊的领域当中,我们必须唤醒那份已经沉睡许久的记忆:人与自然是具有血亲关系的兄弟姐妹。我们要回归自然,拥抱自然,重拾这份久违的亲情,在人与自然的亲密交流中,获取长久的、真实的美感。而且应将这种感情,态度和认识付诸于一切领域,减少人与自然地摩擦,与自然平等交流,和谐相处。在当前日趋严重的全球气候、环境问题面前,以这样的认识来作为一种解决之法,一直以主体甚或以主宰自居的人类,不免有捉襟见肘或亡羊补牢之嫌,然而亡羊补牢犹未晚矣!必须有这样的认识和觉悟是应对一切环境问题的思想基础。否则,将不足以谈美。
参考文献:
[1]蒙培元.人与自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2.
[2]徐岱.美学新概念[M].江苏:学林出版社,2001:482-491.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加速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为保证评选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参照《浙江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选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的评选,坚持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并重,以及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章组织
第四条**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审委员会是本奖评选工作的领导机构(下称市评审委)。市评审委主任由市政府联系科协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市评审委下设若干个专家评审组,由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中学术造诣高、公道正派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的成员不作固定,每次从专家库中选定。每个专家评审组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3人应具有高级职称。专家评审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
第六条市评审委下设办公室(简称市评审办),负责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审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协,办公室主任由市科协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担任。
第三章申报
第七条凡在**市的科技工作者和自然科学学会会员的论文均可申报。与市外人员合作的论文,我市作者必须是第一作者。外市作者受我市有关单位委托,承担我市有关项目的研究成果也可以申报,但需提供委托方的证明。
第八条申报评选的论文必须是在市级以上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并被选入学会正式刊印论文集的论文。
第九条申报评选的论文要求论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可靠、结论准确、文字简炼、逻辑严密。凡属综述文章、考察调研报告、工艺文件、翻译文章及出版的书籍等均不列入申报。
第十条申报评选的时间应为该次评选年限范围的第一年1月1日至次年的12月31日。
第十一条申报评选的论文必须由第一作者提出申请,填写《**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申报评审表》(一律用中文书写),申报论文文种为中文(外文版的须翻译成中文)。市级自然科学学会会员的论文由所在学会汇总后统一向市评审办申报;县区自然科学学会会员的论文经县区科协汇总后统一向市评审办申报;没有参加自然科学学会的科技工作者论文可以送同一专业的自然科学学会或市级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市评审办申报;高校、省市科研单位科技人员的论文经所在单位推荐后直接向市评审办申报。
第十二条数人合作的论文,申报作者最多不超过5人,署名次序应与时一致;以协作组、课题组名义申报的论文,必须署主要完成人名字,人数不超过5人。
第四章标准
第十三条**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设奖数量比为1:2:3,原则上一等奖设10篇,二等奖设20篇,三等奖设30篇。实际评奖数量根据申报论文质量情况具体确定,可以少于上述奖项数,但不能超过。
第十四条评奖标准:
(一)凡在理论上、学术上处国内先进、省内领先地位,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能产生重大影响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论文;在科学实验手段或技术上有重大革新或有发明创造的论文;对本学科发展有重大突破或在推动学科发展上有较大贡献的论文为一等奖。
(二)凡在某一研究领域中有创新的观点,其学术水平属省内先进、市内领先地位;或对经济社会的发展有较大影响的论文为二等奖。
(三)凡具有一定的学术理论观点,其水平属市内先进、行业领先地位;或有一定的推广价值,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能产生一定影响的论文为三等奖。
第十五条在坚持评选标准的前提下,要兼顾工、农、医、理、综合交叉等学科的论文分布。对同一作者、同一研究领域的多篇论文,一般只可获一项奖。第一作者为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指时的年龄)青年科技工作者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入选。
第五章评选
第十六条评选工作按专家评审组初评和市评审委终评两级进行。
第十七条专家评审组对论文进行评审,并对每篇论文进行评分(评分标准和办法由市评审办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市评审办根据各专家评审组对论文的评分情况,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向市评审委提出评奖建议。
第十九条市评审办向市评审委推荐一、二、三等奖建议论文时,应附下列材料:
(一)参评论文目录清单;
(二)专家评审组人员名单;
(三)专家评审组评分汇总表及推荐为一、二、三等奖论文的名单。
一等奖论文原则上须附检索报告。
第二十条市评审委对市评审办提出的评奖建议进行审定。
第二十一条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拟奖作品应当在市级主要媒体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0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拟奖作品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评审办提出,由市评审办组织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市评审委作出处理决定。
评选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发文公告。
第六章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评选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由市政府拨款。一、二、三等奖的奖金额度由市评审委确定。
第二十三条市评审办向获奖者所在单位书面通报获奖结果,存入个人档案,作为论文作者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的依据。
第七章纪律
第二十四条获奖者如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市评审办报请市评审委撤销获奖者有关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通知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获奖者因著作权等引发的纠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
第二十六条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认真执行评审标准,团结协作,秉公尽职,按时完成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评审人员如有等违反评审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给予其取消评审资格等处理。
第八章附则
"统计源期刊"全称为"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亦称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统计源期刊目录每年都会出现在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每年公布一次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中。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ISTIC)是受国家科技部委托,从1987年开始对我国科技人员在国内外表论文数量和被引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利用统计数据建立了中国科技论文与引文数据库(CSTPCD),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重视和广泛好评。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是CSTPCD的数据来源。通过中国科技期刊综合指标评价体系对期刊学术质量的考核,CSTPCD每年对收录期刊的范围进行调整。
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每年4月或10月分两次给当年经过多项学术指标综合评定而被收录的期刊颁发收录证书,中国科技信息所每年年底(11月或12月)都会在北京向媒体召开 "中国科技论文统计结果会"。 "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并非终身制,有效期三年,三年后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将对其进行重新评定,遵守"优入劣汰"原则。因此"统计源期刊"的学术影响力越来越被各学术单位和科研机构接受,用它作为科研论文的学术水平的评价指标之一。
统计源期刊与核心期刊均能反映与某一专业有紧密联系的期刊,但在概念上、内容上又有一定的区别。前者包括社会(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两大类,采用多指标综合筛选的方法,制定出核心期刊排名表。后者仅收录自然科学类,以文献引文数据为依据,选择多项指标进行综合筛选,再根据期刊论文引用情况列出排名顺序。两者用不同的方式、从不同的角度为读者提供参考价值比较大的一些期刊,为单位和个人订购、收藏、阅读、投稿选刊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核心期刊所涵盖的期刊数量多,读者面广,但收录的生物、医药学期刊较源期刊少,且由于4年出版1次,有一定的时差,所以不能完全反映当年的期刊状况。而源期刊则收录生物、医学期刊较多。由于每年公布1次,所以能较客观地反映期刊的当年情况。
二、统计源期刊选刊标准
统计源期刊的选刊标准有17项,它们是:(1)总被引频次;(2)影响因子;(3)年指标;(4)自引率;(5)他引率;(6)普赖斯指数;(7)引用半衰期;(8)被引半衰期;(9)老化系数;(10)来源文献量;(11)参考文献量;(12)平均引用率;(13)平均作者数;(14)地区分布数;(15)机构数;(16)国际论文比;(17)基金论文比.影响因子是指某一刊物前两年发表的论文在统计当年被引用的总次数与该刊前两年总数的比值.通常,期刊影响因子越大,说明它的学术影响力和作用也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