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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民法典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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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民法典宣传

学校民法典宣传范文第1篇

2021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总的要求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实施“八五”普法谋划为抓手,着力健全精准有效的法治宣传,着力推动“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有效落实,着力加强法治社会、法治乡村建设,进一步加大全民普法力度,积极推广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为“一谷一城”建设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法治思想

1、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法治思想作为全民普法工作的头等大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推动领导干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2、把法治思想宣传同普法工作结合起来,发挥好基层普法阵地的作用,推动法治思想进企业、进农村,引导全社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3、认真落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各项决策部署和年度工作安排。强化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建设,进一步健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机制,加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

二、启动实施“八五”普法规划

1、按照省、市委的安排部署,总结“七五”普法工作,制定“八五”普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2、加强领导干部法治教育,进一步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探索建立领导干部学法清单制度,突出学习法治思想和宪法,分层分类明确领导干部履职应知应会法律目录。

3、深化“法律进企业”,围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利用各种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各具特色的法治宣传活动,引导企业树立法律意识,切实增强企业管理者和职工的法治观念。

三、组织开展好主题法治宣传活动

1、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活动。推动民法典融入日常生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2、结合建党100周年,以、准则、条例为重点,组织党史学习教育专题等活动,持续法规的学习宣传,推动党内法规宣传常态、制度化。

学校民法典宣传范文第2篇

首先,在学习诚信方面:考试作弊,论文抄袭,应付考勤,考核作弊等等现象都已经屡见不鲜,虽然大多数大学生认为这些行为是不对的,但大家都这样,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第二,在人际交往诚信方面:大多数的学生在人际交往过程中都不能做到以诚待人,在老师,家长,同学面前一套,背后一套,用谎言和奉承的方法争取对自己有利的信任,向同学借钱借物也不能按时归还;在谈恋爱的过程中,用欺骗的方式同时脚踩几只船。第三,在经济诚信方面,坐火车,看电影时逃票,故意拖欠学费,编造假话向家长骗取生活费,虚报家庭情况获取国家助学金用于高消费,信用卡手机卡等欠费透支之后弃之不用,向熟人或同学的推销假冒产品等。第四,在就业诚信方面,许多大学毕业生在毕业求职的过程中,伪造课程成绩,资格证书,获奖证书,在校期间的任职和表现,面试时为符合招聘单位录用条件而编造虚假信息,与多家单位签约,挑选更好的单位,然后再与不愿意去的单位毁约。

而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第一,社会原因:当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趋利性诱发的拜金主义,实用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以及社会上存在的腐败现象对大学生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从而导致了大学生诚信缺失现象的日益严重。第二,家庭原因:由于社会竞争日趋激烈,家庭伦理的传统观念观和父母“能力之上,望子成龙”的育人观念导致家庭诚信教育的缺失;有些家长甚至纵容大学生的不诚信行为。而父母家长在日常生活中诚信缺失的一些具体行为和表现,也在潜移默化的影响着孩子。第三,学校原因:这也是最为直接的原因。当前,我国高校的诚信教育的效果和影响力同社会要求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教育内容过于单一,缺乏吸引力,教育方法也比较简单,惩罚性等负面的教育居多,缺乏人文关怀,高校教育和考核模式的统一化也是诱发大学生诚信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另外,高校关于诚信制度的建设也相对滞后,诚信档案制度不完整,诚信公开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彻底,诚信激励制度不健全等也对大学生的诚信教育产生了严重的影响。第四,大学生自身的原因:当代大学生诚信价值观的错位和信念弱化导致了他们心理机制的矛盾和失衡,利益需求与满足压力增强,从而做出错误的诚信缺失的行为;利益权衡过程中的投机心理,侥幸心理与从众心理也助长了大学生的失信行为。

二、国外高校的诚信教育

在美国,诚信教育从本科生入学的时候就已经开始了。针对学生的各种不诚信行为,都制定了相应的条例来进行制约。并且具体到定义、表现形式、处罚规则、申辩程序等各个方面。而美国高校的“诚信荣誉制度”也是高校诚信教育的最大特点。通过签订“荣誉守则”使学生们从心底里真正认同学校的规定,遵守规定并且监督别人。此外,从教育形式和内容也是灵活多样,种类繁多。良好的社会环境对美国大学生的诚信教育也功不可没。日本对诚信教育非常重视,他们成功借鉴了中国儒家的诚信思想。日本高校的诚信教育十分重视诚实品格的教育,注重对大学生正确价值观的培养。日本高校诚信教育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并将诚信内容渗透到其他学科的教学中。父母也能做到以身作则,为孩子的诚信行为起着良好的榜样和示范作用。新加坡的道德教育则是要求学生要诚实,正直,诚信,学校开设道德教育课程,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辅导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区活动。同时“,新加坡的道德教育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将儒家文化中的忠心,孝顺,仁爱,诚信等品质,融入其多元化的社会,建立了东西方文化一体化的公民道德教育。”并且,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通过灵活多变的教育方法和途径,培养学生良好的诚信意识和诚信习惯。高度重视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紧密联系,重视各个方面的相互配合.这不仅有利于为大学诚信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也有利于促进学生更健康,全面的成长.在瑞士,则更加体现出了国家对于诚信教育的重视。高校对于诚信教育的研究是建立在立法的基础上的,在这里都是在基本法律保障的基础上,让诚信教育成为高校必须遵守的准则。1970年,世界上最早制定的民法典之一《瑞士民法典》在瑞士国会通过,该法典就将诚信原则定位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中外高校诚信教育的对比研究

中外高校的诚信教育在制度,内容和途径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首先,就中外诚信教育的制度而言,国外的诚信评价及监督机制非常健全,对于不诚信的行为都有量化的标准。从机构设置,政策制度,运行流程,职责分工等都十分规范,内容完善具体,要求系统规范,程序科学合理,运行也非常顺畅。就美国来说,高校通过“荣誉制度”树立和培养学生的诚信观念,并且对于不同的欺骗行为给予不同程度的惩罚。在瑞士,诚信教育是学校必须遵守的准则,这些都是有法律来作为依据和保障的。而我国的诚信教育制度目前上不是非常健全,在执行的过程当中也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其次,就教育内容而言,国外的内容更加多样化,并且借鉴了外国的优秀文化。日本在诚信教育中充分借鉴了我国儒家思想中诚信和信义的观点,“儒学在日本多年的传播和发展中,它所推崇的一系列道德规范,已完全渗透为日本民族的心理,直接影响着日本人行为方式和价值取向”新加坡的诚信教育则突出了中西方文化的融合性,“让东方传统价值观中的重人,重人际关系,重个人内心的精神修养和西方价值观的重民主,重科学,崇尚知识和理性相互搭配平衡”新加坡的品格教育也是其诚信教育的一大特点,整个社会都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各种活动来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美国的通识教育地位也高于课程教育,是美国各高校的必修课。而我国大学生的诚信教育内容带有一定的政治色彩和民族性,旨在树立大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的价值观,主要表现在大学阶段设置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中。再次,就教育的途径而言,西方的教育途径不仅仅局限于课堂教育和学校教育,家庭,社会和学校合力,为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共同努力。

在美国,新生开学出都会举行形式多样的学术诚信教育校园活动,向学生发放学术诚信手册,组织学生认真阅读手册,签署学生诚信保证书,荣誉誓言等等,定期开展“学术诚信周”,散发传单、校报、校刊,图书馆和网站等也作为宣传教育的重要途径,被广泛使用。在日本,将诚信等道德思想渗透于大学生的家庭、学校和社会等方方面面。“日本学校有一种伦理课,诚实、善良、向上、奉献、谦让、名誉、正义等品格的培养是该课程的主要内容。日本大学生及中小学生每人都有德手册,名为“心的笔记”。这本道德手册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记载着各种道德规范,其中诚实是重要内容之一。他们从小就通过家庭教育,培养其形成基本的生活习惯以及与他人交往的活动能力。”新加坡在大学生诚信教育方面,也是绝不局限于一个方面的视野进行诚信教育的,而是从政府到民间组织,从学校到家庭,从金融业到教育行业,全部都为创建诚信的社会环境积极主动地贡献着力量。而在我国,则更加注重知识的传递和理论的教化,中国教师往往注重单纯的特定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的传递,忽视学生的情感体验和判断、选择能力的培养。而不是和国外一样,注重道德能力的实践,以养成道德性为目标。

四、国外高校诚信教育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对中外大学生诚信教育的对比分析,笔者认为国外大学对学生进行的诚信教育,对我国诚信教育有着诸多的启示。首先,在教育内容上:大力弘扬我国的传统文化,借鉴外国的优秀文化和诚信教育经验。我国在五千多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许许多都优秀的传统文化,像儒家和法家思想中的诚信观等等,儒家诚信观点认为诚信是一个人最基本的品格;法家也极其重视诚信,认为诚信是社会人际交往的纽带。所以才有了流传至今的一些关于诚信的典故,如商鞅的“立木取信”等等。国外一些高校的通识教育和品格教育等都是我国诚信教育可以借鉴和学习的。其次,拓展和丰富教育方法和途径。目前,我国的诚信教育教育方法和途径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学校教育,在学校的诚信教育中,除了中小学的思想品德课之外,还有高校的诚信教育,其主要表现为开设的“两课课程”。教学方式也只是单一的讲授灌输式,也没有很好的关注到个体学生的差异,不能很好地因人而异的对每个学生进行单独的教育,从而导致我国诚信教育实效性的不足。而在国外的高校,学校有专门给的工作人员负责学生的诚信教育,他们经常开展形式多样的关于诚信教育的活动,定期向学生宣传诚信观,组织学生深入社区和工厂,敬老院等地进行实地教育,是学生们真正从内心体会、认同并且接受诚信教育,从而提高教育的效果。再次,营造良好的社会,学校和家庭环境。

学校民法典宣传范文第3篇

2020—2021(上)

本学期以来,我校紧紧围绕印台区教科体局的中心工作,按照金锁关镇教育办工作计划要点的要求,狠抓各项常规管理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了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立德树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研教学质量。在师生家长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一、学校工作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本学期,对原先的工作制度进行了更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主要有《疫情防控制度》、《健康教育制度》、《学校安全工作职责》、《冬季防火工作制度》、《学校染病防治工作职责》。对各项工作提出了更细致、更严格、更明确的要求,规范了教师的从业行为。

二、教学管理常抓不懈

(1)负责人坚持常规业务检查,听课,从而指导、督促教师的教学工作。听后能及时地与任课教师交流意见,督促教师改善教法,推动课堂教学工作的改革。

每月初对教师教案进行常规检查,月末对作业进行检查,及时检查,及时总结,该表扬的表扬,该批评的批评,坚持原则不放松。

(2)按计划如期开展了教研活动,除了校本教研人人讲一节好课之外,我校教师还承担了“小学低段识字教学生活化”、“幼小衔接教育在农村教学点的实施”教研任务,通过学习交流提高了教师的教学技能。

(3)分阶段地对学生成绩进行了测试,通过月考测试及时了解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状况,从而有针对性地改进教学工作。考风考纪从严从实,杜绝一切弄虚作假行为。

三、安全工作警钟长鸣

本学期制订了《安全工作计划》,《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工作组织》、《应急逃生预案》等,使安全工作有了组织、制度保障。

我校利用班会、少队活动、活动课、学科渗透、国旗下讲话、每周五一节安全教育课、家长会等途径,通过讲解、演示和训练,对学生开展安全预防教育,使学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传染病、防运动伤害、防火、防盗、防震、防拐骗、防冻防滑、防煤气中毒等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通过给家长的一封公开信,与家长、教师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提高师生、家长的安全意识、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高度重视教育扶贫工作

教师们无私奉献,为学校教育扶贫工作尽心尽力。周末放弃个人休假时间,去包扶的烈桥村四个组21名建档立卡学生家里,先后十余次次入村、入户,整理村级、户级资料,宣传教育扶贫政策,深入了解建档立卡学生情况,有针对地开展教育资助政策讲解。在各级各类教育扶贫验收检查中,我校的教育扶贫工作得到了肯定。

四、开展丰富的校园活动

开学对学生进行了入学教育,在指导学好各门功课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活动,9月开展了学生应急逃生演练,10月开展了防震逃生演练,11月开展了消防逃生演练,12月开展了反恐防暴应急演练。此外,还开展了“教师节”主题活动,“中秋节”主题队会,“近视防控宣传月”活动、垃圾分类手抄报比赛、“我的书屋我的梦”作品征集上报、“学宪法讲宪法”活动、网络安全周活动、扶贫日活动、趣味投篮比赛、科学幻想画征集比赛、“森林防火”宣讲活动、:健康教育六个一活动、传染病防控宣教工作等活动,提高了教学器材设备使用率,各类活动弥补了课堂教学的局限性,从各个方面提高学生整体素质,丰富了学生在校学习生活。

六、德育工作有效开展

坚持每周一升国旗活动。透过升国旗、唱国歌,对学生进行了爱国主义教育。国旗下讲话着重对学生进行了爱国教育、安全教育、学习习惯、文明礼仪等教育。

班级召开了《文明行为伴我行》主题班会,班主任结合本班实际情况,精心设计了班会教案,班会形式多种多样,分组讨论,学生发言积极踊跃,班会效果显著。

利用重大节日开展少队活动。传统节日、纪念日活动对学生进行集体主义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理想教育有极大意义。九月份,我校新成立少队组织机构,组织学生开展了尊师重教活动,了解中秋节活动,十月,进行了集结在星星火炬旗帜下、我和队旗合个影活动,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并了解了重阳节,十一月,对学生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教育以及红色革命教育,十二月,对学生进行感恩教育以及了解国家宪法日。

七、学校积极开展了“学宪法”系列活动。

活动之前,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活动前的准备,学生通过互联网、社会调查等形式进行充分的准备,班会课上,针对“学宪法”内容,结合“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教师采取讨论、抢答等形式让学生在课堂上充分展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学生通过主题班会“法律进学校”的学习讨论,使学生提高了自己的思想认识,懂得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增强了法制观念。学校还组织了学生和家长一起学宪法、民法典,组织家长登录普法网,带着孩子开展宪法学习活动,带法回家,将法律法规知识带进家庭,带进村队,带进社会。活动的开展,使学生增强了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逐步提高了学生的法律素质,增强了自我防范的意识。 普法工作得到推进。

八、疫情防控常态化,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学校在开学初就成立了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安全分工,各负其责,做到管理到位。安全值班专人负责,检查到位,门卫出入登记记录详实,校园每天严格消杀、严格晨午检。签定安全责任书,发放告家长书,督促家长按时做好居家体温检测、外出自我防护、离开铜川行踪上报学校,以此夯实了疫情防控管理的责任。

九、其他工作:

及时传达上级会议文件精神并组织落实,完成学籍管理工作、教育信息化工作、教育资源公共服务等电教工作,认真组织教研活动及舞蹈兴趣组活动,进行每周安全教育及演练活动,协助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维稳、交通安全、食品卫生、护林防火等工作,整理各类档案资料,严格营养餐管理,协助村卫生室、镇卫生院进行传染病预防宣传教育,每天打扫清洁区卫生,此外根据季节进行校园绿化美化工作,及时完成上级安排的各类临时性任务。

总之,在前进的道路上,我们在看到自己成绩的同时,也不回避缺点,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努力,改进不足,立足实际,做好本职工作,为办学水平的提高而不懈奋努力。

学校民法典宣传范文第4篇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工作推动

为切实加强“七五普法”法制宣传队伍的建设,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普法工作纳入重要考核内容,对依法治理(普法)工作及时安排部署,及时制定普法工作计划,抽调专人参加普法工作,跟踪督导保障了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普法责任制要求,开展局领导班及班子成员述法工作,参加司法系统组织的执法考试。同时,利用工作例会,采取集中学的形式,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以及党的十以来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以及宪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用地审批、产权办理等日常业务工作进行学习,增强干部职工保护自然资源,特别是保护耕地的意识和责任,为更好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奠定了基础。

二、加强普法宣传,增强法律意识

(一)大力开展法律“七进”。1.普法宣传进机关。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部门联系,通过组织干部职工上法制教育课、观看专题片、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专题剖析等形式,围绕宪法、监察法、民法典、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进行针对性学习,提高机关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2.普法宣传进乡村。以“4.22地球日”、“6.25土地日”、“8.29测绘日”、“12.4”法制宣传日等主题日宣传为契机,利用走访、讲座、座谈等形式,进村入户开展自然资源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升群众法律素养,引导群众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普法宣传进社区。借助“双报到志愿服务”活动,通过现场发放法律宣传材料、解答群众咨询、举办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图片展等,提高社区群众的法律意识。同时利用手机、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向社区群众广泛宣传自然资源国情国策、法律法规,营造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的良好氛围。4.普法宣传进学校。通过向学校赠送相关学习资料,举办了自然资源知识讲座等方式,激发广大青少年树立保护土地资源、珍爱家园的意识。5.普法宣传进企业。充分利用矿山调研、地灾排查、自然资源动态巡查等方式,将法律及时宣传到矿山、水电企业及其他用地单位。6.普法宣传进单位。认真落实干部学法用法考核登记制度。大力开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对新修订的土地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重新梳理,特别是《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进行重点学校,有效地提高了全体干部职工有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7.普法宣传进寺庙。结合土地管理方面的政策法律,以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语言向南无寺僧尼深入浅出地讲解了《州藏传佛教事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条例,使寺庙真正成为爱国守法、管理有序、与社会相融的宗教活动场所。

(二)结合其他工作统筹开展。1.结合全市自然资源管理实际,制定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实施方案,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运转规范的部门治理体系,更好服务保障全市自然资源发展。2.继续开展“放管服”改革工作,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确认、其他行政权力、依申请服务等行政权力事项以及“证明”事项等进行再清理,确保行使行政权力事项有法可依,做到依法行政、高效行政。3.强力开展执法工作和处理。为进一步做好普法,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建立重大行政处罚会审制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注重以案释法,通过讲述身边人、身边事,积极引导当事人主动配合开展执法工作,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聘请律师参与重大事项管理,既保证了行政处理到位,又避免了行政败诉的可能。4.以结对认亲(联户联僧)、共建共创、走基层、大接访、水电移民开发宅基地划分等工作为契机,积极宣传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严格土地管理的方针政策。在走访结对农牧民、结对僧尼的过程中,重点讲解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地质灾害避让、宗教用地政策等知识;在与结对村开展共建共创活动过程中,帮助结对村就加强土地管控、做好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完善村规民约。5.强化乡镇自然资源管理,特别是在普法宣传中的作用。在办理用地审批的同事,根据土地相关法律以及我国土地制度等赋予乡村的职责,对用地审批程序与条件、常见土地违法行为等内容对。员进行讲解,使乡镇更加深入地掌握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提高依法依规处理自然资源工作的能力。同时与各乡镇(街道)签订《自然资源目标管理责任书》,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土地管控的一线作用。通过“七五普法”的持续深入开展,使自然资源普法工作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进一步增强了社会群众的法律意识,推动了自然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工作。

三、存在问题或不足

1.普法工作推进不够平衡,特别是宣传人员懂双语的干部少,只有执法队1人真正懂藏语,但遇到法律宣传与执法工作相冲突的时候,难免会出现顾此失彼的情况。2.群众参与度不够,因自然资源法律法规专业性较强,广大农牧民群众,遇到问题时与直接涉及自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关心较多,平时一般关心得少,如在开展塔公等“两违”整治时群众才能大量集中长时间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受文化水平的制约,接收能力有限。3.普法工作点多面广,工作量大,工作人员少(执法队2人、法规股1人)、任务重,精力有限,难免有的准备不充分、宣讲不到位,特别是对于如何进一步提高普法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努力。

学校民法典宣传范文第5篇

这些改革虽然动机良善,且迎合了解决司法不统一问题的实践需求,但其中存在规范性严重不足的问题,也显现出改革尝试的随意性,极大影响了典型案例对审判指导作用的发挥。针对这一现象,人民法院将建立规范的案例指导制度列入了“二五改革”纲要范畴。我们认为,规范案例指导制度首先应对司法不统一现象进行深入分析,再依此定位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并在具体制度构建中加以贯彻。

一、逻辑起点:司法不统一现象的类型化分析

司法统一是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司法不统一,同案不同判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原则的违背,十分有损裁判的公信力和司法的权威。而长期以来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我国时常出现,诸如王海知假买假索赔在甲地法院胜诉而在乙地法院败诉的司法不统一现象(注:1995年10月,王海知假买假索赔案在北京胜诉,但在1998年9月天津一中院判决的无绳电话打假案中却遭败诉。类似情形还有四川绵阳和山东济南同一年各有一起状告脑白金虚假广告宣传的诉讼案件,尽管案情事实几乎完全相同,但两地法院的判决结果却完全相反,绵阳消费者败诉,济南消费者胜诉。已激发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不满和怀疑。客观看来,这一现象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归责于立法对消费者定义的不明确,以致给审判权的行使带来了难度,使裁判结果有了不确定性。尽管如此,但正如法国民法典所规定的,法官不得借口无规定或法律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予以判决,(注:1804年《法国民法典》“总则”第4条。)法官的裁判责任不可放弃。而在无法可依或无明确法律可依的情况下,裁判责任的承担并不意味着因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便可以随意裁判。由于其裁判职责的不可放弃,基层法院的法官对因此而产生的司法不统一并无太多可以指责的过错,而被宪法赋予指导下级法院审判职能的上级法院恐怕难辞其咎,甚至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正是上级法院指导审判的不及时导致了司法不统一现象的产生及扩大化。由此观之,上级法院加强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指导是解决司法不统一现象的应有对策,案例指导制度就是对策之一。但如何加强案例指导,就必须把研析问题的起因——司法不统一现象作为其逻辑起点。

我们认为,从司法不统一产生的原因看,司法不统一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基本类型:其一,无自由裁量权下的司法不统一,这种司法不统一具有一定的人为性和偶然性。即在法律本身规定并无空白、模糊等瑕疵的情况下,法官本无自由裁量的空间,但因法官的专业能力、法官道德素养、司法环境等人为因素致使案件在处理时出现与可预期结果不相统一的违法裁判。法官的专业能力、道德素养、司法环境等是影响裁判质量的重要因素,法官专业素养差必然会导致对法律理解的不准确,从而使裁判在罪名的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等关键点上出现错误,道德素养低下的腐败行径也将使案件是非混淆,黑白颠倒,而司法环境的不理想有时也会给审判人员带来无法抗拒的外部压力,地方保护主义必然伴随着受案难(注:如有些地方政府公然阻碍法院受理房屋拆迁、计划生育等行政案件。)、审判难、执行难等现象。在法律规定十分明确,法官并无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受上述非正常因素的影响,裁判偏离了人们对法律的合理预期,人为制造了公正裁判与不公正裁判共存的司法不统一现象。

其二,自由裁量权下的司法不统一,这种司法不统一具有一定的天然性和必然性。有司法行为,往往就伴随有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与法律本身的固有缺陷相关。首先,法律通过特定语言而得到承载和展示,“语言之外不存在法”(注:[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3页。),但语言的表达能力是有限的,“世界上的事物比用来描绘它们的词语多得多。”“不管我们的词藻是多么详尽完善,多么具有识别力,现实中始终会存在着为严格和明确的语言分类所无能为力的细微差异与不规则的情形。虽然许多概念可以被认为是对存在于自然世界中的关系与一致性的精神映象,但对现实的这种精神复制,往往是不精确的、过于简化的和不全面的。”(注:[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464—465页。)因而,通过语言表述出来的法在总体意义上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模糊性,适用到案件中,就必须通过法官解释法律的行为得以具体化,自由裁量权也就因法律解释的产生而产生。其次,立法的稳定性带来的不足给了自由裁量权诞生的空间。稳定性是立法的必然要求,稳定的立法既限制着有权者的恣意和职权滥用,又给人们提供了一个可资参照、可以信赖的行为范式,是保证法律获得权威的基础和前提。但立法的稳定性也是一柄双刃剑。立法,即使是十分具有前瞻性的立法也无法预料并穷尽人类社会生活中将可能出现的一切社会现象,无法紧跟社会变迁的步伐,因此,立法从初始时就伴生有其本身无法消除的时滞性。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英国法学家梅因指出:“在法典时代开始后,静止的社会和进步的社会之间的区分已暴露出来”。(注:[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3页。)立法的时滞性必定带来立法空白的尴尬,而立法空白又使法官获得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正当性和必然性。

在存在自由裁量权的情形下,由于法官个性特征及价值取向的差异,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常常会出现不相一致的情况。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代表人物杰罗姆·弗兰克对1914—1916年纽约市治安法院几千个轻微刑事案件和处理结果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治安法官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差别达到了惊人的程度。在送交一个法官处理的546个被控酗酒的人中,他只释放了1人。而在由另一个法官处理的673个被控酗酒的人中,有531人被判无罪。在扰乱秩序行为案件中,一个法官只释放了18%的人,另一个法官则释放了54%的人。据此,他认为“司法是由情绪,直觉的预感,偏见,脾气以及其他司法非理性因素决定的。”(注: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40—341页。从这一论据也可以看出,司法不统一现象并非成文法国家所独有,判例法国家也不能幸免。)尽管这一观点较为偏激,但其中蕴藏的因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而致使司法不统一现象不可避免的涵义倒也不无道理。

进一步研究可以发现,法律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授权方式不尽相同,因此而产生的司法不统一现象也不一样,因自由裁量权的授权方式而产生的司法不统一现象可细分为两种情形:

一种是明示裁量权下产生的司法不统一。现实生活中的案件纠纷可谓姿态万千,针对每种情况作出十分明了清晰、细致入微的对应规范,使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充当“自动售货机”的角色,并非立法不愿,实属立法不能。因此,立法者在明知其无法达到这一宏伟目标时,有时也不得不在特定范围内明确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在立法上,这种明示的自由裁量权通常表现为定量的裁量权。如刑期年限的长短,绝大多数情况只能用“3年以上7年以下”等字眼来表述以供法官选择适用,混合过错中民事责任的分担也只能视其“实际情况”来确定各自的担责比例。可以想像,在如此明示授权的前提下,相同案件出现不尽相同的裁判,司法出现不统一现象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另一种是默示裁量权下产生的司法不统一。即立法本意并没有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但由于人们对法律载体的语言理解出现分歧,或是传统法律理解损害现时的社会整体利益,或是社会变迁过程中产生了新的社会关系需要司法作出调整,而秉性稳定的立法本身又无法迅速回应如此种种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加之法官裁判职责的不可放弃,所以,综合考量就可以得出,立法在这一特定情况下必然隐含着默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意思,这种裁量权一般关涉到案件的定性问题。既然司法前提——法律本身出现了模糊或空白,在不同法官不同的价值判断下,司法结果从总体而言或从比较角度来看也可能就是模糊的,尽管单个裁判必然是明晰的。

二、功能定位:案例指导制度消减司法不统一的进路

规范案例指导制度似乎是随着司法不统一现象逐渐被社会所关注而浮出水面的,但解决司法不统一的努力却并非从此而开始的。事实上,我国的立法及司法体制设计了很多种途径来解决司法不统一问题。譬如,通过立法修改、立法及司法解释可以填补立法空白,明确法律含义,消除理解分歧,统一司法尺度;通过审级设置,上级法院不仅可以为不满一审判决的当事人提供救济的机会,而且可以凭靠其较高权力位阶所有的潜在影响力及现实中改判、发回重审措施的运用来纠正下级法院对法律的错误适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所辖范围内的司法统一。此外,各种内外部监督力量和制度、法官本身的裁判自律意识、法官职业化建设等等都是约束或规范法官行为,引导裁判结果趋于合法化、正当化,增进裁判的可预期程度,促进裁判前后一致,避免“今日之我非昨日之我”(注:贺卫方:《论最高法院》,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8月23日。)情况发生的重要要凭靠。

可以说,由于立法缺陷、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及自由裁量权的必然存在,司法不统一现象是任何司法制度都无法根除的痼疾。但正如有学者所言,“虽然法律人永远也不可能成为在实验室里工作的自然科学家,但是,他们仍然需要追求确定性,同样的事项同样对待便是这种确定性追求的标志”,(注:贺卫方:《统一之道》,载《河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为实现司法于统一目标的趋近,再多的制度都可能都是不够的但却是必须的。

无疑,借鉴判例法但又期望避免判例法的弱点,建构我国现行司法体制所能包容,现实又迫切需要的案例指导制度也是消减司法不统一现象的有效手段之一。目前,尽管不少法院进行了案例编辑工作和制度性的改革尝试,但这些自发性的努力显得比较混乱,其表现举其要者有:一是案例编辑的目的不明。尽管各级各地法院编辑案例都有指导审判的目的,但实践中却掺杂着汇编资料、记载历史、政策宣示(注:各级各地法院汇编案例时往往将一些譬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反腐败过程中出现的大要案等等纳入其中,而这些案件的法律适用有时并不存在争议。这一情况说明,记载历史、政策宣示也不适当地成为目前案例制度的功能。)等多重目的并因此也淡化了它的审判指导意义。二是案例权威性不够,权威载体所的案例在实践中遭受冷遇没有被参照适用,典型性案例的潜在约束力并未实现。(注:尽管我国目前未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等权威媒介上的典型案例以约束力,但在法官的潜意识中一般都认为它有一定的约束力。但由于案例指导制度的不规范,这种潜在约束力有时也遭到坚决的否弃。以近年来各地出现的学生因考试舞弊而学校拒绝颁发毕业证或学位证的行政案件为例,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刊登了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不予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但近年来在南京、南昌出现的多起类似案件却并未接受田永一案的指导,作出了相反的判决。)三是案例的主体、载体混乱,目前从基层法院到最高法院都在利用各种媒介案例,使审判实践无所适从。四是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标准不明确,遴选程序不规范,不少法院只是组织了一些文字功底较好的人员,将并无通过严格筛选程序的案件加以整理、润色,且未经严格审定就形成了本辖区内的所谓的指导性案例。

概括来说,现行的案例制度或案例编辑工作功能的定位可以说是全方位的,既有记载重大案件审判历史的功能,又有使一般(非重大疑难)法律问题具体化的功能,也有明晰法律含义、弥补法律空白、解决法律适用难题的功能,甚至有的还承载着著书立说的功利目的。这种多元功能的定位,不但使案例制度难负其重,而且有违案例指导制度的初衷。这些问题的产生,其主要原因在于人们对司法不统一现象缺乏理性认知,且未能因此给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加以适当定位,并找到通过案例指导制度来消减司法不统一现象的进路。

我们认为,前文对司法不统一现象的类型化分析,能够为寻找案例指导制度在其能力范畴之内如何消减司法不统一现象提供恰当的逻辑进路。在此,我们还必须重申一个前提,即案例指导制度只是解决司法不统一问题的途径之一,期待以此来彻底解决所有类型的司法不统一现象无疑不切实际,且必将继续导致制度的混乱,无法实现制度的良好初衷。因此,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不宜也无力多元化,集中力量解决现实迫切需要其解决且能解决的问题才是案例指导制度的着力点所在。

并非所有人为的司法不统一现象,案例指导制度都能起到作用。道德沦丧的腐败行为如果无法因刑罚的威慑力而得到遏制,那么寄希望于案例指导制度的教化无疑是十分可笑的;而地方保护主义的肆虐、司法环境的恶劣往往与以权压法不可分离,既然神圣的法律都不得不屈服于权力的,指导性案例又能有何作为?因此,在立法本身没有缺陷但因这些人为因素制造的司法不统一现象中,案例指导制度无力开辟出可作用空间。但对于因法官专业素养低下造成的司法不统一现象,案例指导能起到一定的消减作用。我们认为,既然立法本身并无瑕疵,对一般法律问题(非因立法本身缺陷而出现新型、疑难的法律问题)本无阐释的必要,但考虑到我国法官素质参差不齐的现实状况,借助于案例指导制度来增进法律适用的准确度也不失为一种方法。但案例指导制度的主要功能着力点不应在此,尤其是最高法院不宜从事此类案件指导。一方面,这并非审判实践普遍的迫切需要,相比一般法律问题的案例化阐释,新的法律问题、疑难法律问题的案例化阐释显然更是普遍司法主体的迫切需要,也是统一司法的关键环节。另一方面,如果从这一功能定位出发来选择案例,可以说几乎每个法律条文都需要一个、几个甚至十几个案例来加以阐释,如此繁重工作不仅其价值极得质疑,而且也是最高法院所无力承担的。各地方高级法院可以根据辖区内法官的素质情况和案件审理动态,适当地开展此类案件指导工作。

如此一来,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消减因此而产生的司法不统一现象自然应是案例指导制度的主要功能指向。但由于明示自由裁量权和默示自由裁量权之间存有差异,定位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就应作进一步的分析,而不能草率得出上述结论。我们认为,其一,统一规范明示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应成为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目前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同类案件裁判不同的数量责任颇有微辞,有的法院在推行案例指导制度时也以规范这一情形为目标。比如,因推行“先例判决”制度而引起巨大反响的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其负责人在谈到该制度的出发点时就曾有过这样一段表述:“在法律对某一犯罪行为规定‘3年以上7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内,是判处3年合适,还是判处7年恰当,如果有‘先例判决’作指引,大体相同的案情都处以3年或7年,那么当事人认为就是公平的、适当的。”(注:李广湖:《“先例判决”:法制统一的有效途径》,载《河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但我们认为,相同案件作出相同裁判在定性上也许是可能的,但在定量上几乎是不可能的。也正因为立法者熟知这一规律,无力做到量化责任时的精确,所以其理性地放弃在这一方面的努力,明确授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一定意义上也是默认了因此而产生的司法不统一现象。当然,司法对此不应持消极放任态度甚或滥用裁量权,以适当的方式能动地加以干预,极力消减这种司法不统一方为正道。我们认为,对于立法明示的量化裁量权,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制定量刑建议权(注:该建议也不宜上升为立法层面,否则必将使法律变得机械僵硬,无法适应复杂多样的案件事实,也会影响裁判的实质公正。)等等的解释方法进行细化,减小“法律涵量”及法官裁量(注:武树臣先生认为,某一法律规范的“法律涵量”大,该法律规范的概括程序就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大,而某一法律规范的“法律涵量”小,该法律规范的具体程度就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小。参见武树臣:《法律涵量、法官裁量与裁判自律》,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1期。)。相比较而言,高度具体化且信息含量不大的案例在这一方面所起的作用明显不及细化的解释性文件。既然如此,统一规范明示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就不应成为案例指导制度的着力点。特别是承担指导下级法院审判任务最重的最高人民法院,更不宜企图以案例的方式来实现统一定量裁量权的目的,否则将必然因小失大,忽略了更为重要的定性指导。

其二,消减默示裁量权产生的司法不统一应是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主要着力点。首先,这反映了司法实践最迫切的需求。与明示裁量权相比,法官行使默示裁量权更容易使案件产生不公正的结果,损害当事人及社会利益,法官行使默示自由裁量权导致的司法不统一现象在性质上也更为严重,且为立法本意所不愿,是社会对司法不统一现象可以进行合理指责的主要方面。无论从法官或社会的角度,都迫切需要通过案例指导制度来对此进行规范。其次,这与案例指导制度的特点相契合。与立法或司法解释相比较,案例指导制度之所以值得推崇,并不在于它能够提供具体化的法律解释,而是在于它的快捷反应特点,能对默示自由裁量权下产生的疑难法律问题进行及时的规范说明,高效率地达到司法统一的目的。再次,对明示自由裁量权的定量指导具有明显的理想化倾向,而对默示自由裁量权的定性指导则更为现实和理性。最后,与现行案例编辑工作或案例制度多元的功能相比,案例指导制度功能定位单一化可以有效解决目前案例工作中出现的主体多样、权威不足、标准混乱等问题,能使制度的指导思想更为明确,案例的选择标准更加清晰,指导审判的效果更加明显,制度的权威性更高,制度体系更加科学。

三、制度构建: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化

1、指导性案例的主体。如前所述,除最高法院可以指导性案例,及时消减因默示裁量权带来的司法不统一现象外,各地高级法院可以根据辖区内法官的素质情况和审判动态,指导性案例,对一般法律问题加以具体阐释。而中、基层法院不宜像目前一样指导性案例,一是因为中、基层法院的法官素质相对而言较低,对法律问题的把握相对容易出现偏差,二是因为中、基层法院的审判任务重,无法从人力、时间上保证指导性案例的质量,三是因为指导审判的职能理应由层级更高的法院来承担,四是因为如果各地方法院均可指导性案例,可能会出现“方言岛”的危险(注:张卫平:《本土先例:观察与思考》,载《河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形成另一种司法不统一。

2、指导性案例的约束力问题。由于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是出于能动解决立法模糊或立法空白的目的,涉及案件定性的是非问题,若没有一定的约束力,则案例指导制度有可能流于形式。有观点认为,即使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没有明确的约束力,也会有潜在的约束力。但从现实角度看,至少中基层法院在适用法律时由于其裁判很少可能会因违背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案例而被最高法院发现及改判,其更多的则会出于功利的目的,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同时揣摩上一级法院的意图以避免案件被改判,所以这种潜在约束力很值得质疑。前文所举的类似于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要求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尽管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指导,但各地法院仍然作出不同判决就是对这一现象的有力说明。我们认为,无论从其内容的重要性还是为追求指导效果而言,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案例都应当赋予一定的约束力,对此可以把指导性案例作为司法解释的一种辅助形式。(注:也许这使案例指导制度有走向判例法倾向的嫌疑,但我们认为,只针对某些新型疑难法律问题且经过严格程序挑选的指导性案例只是一种解释法律问题的方式而已,并不具有使我国法律体系受到冲击的力量。另外,在我国审判历史上也曾经出现过明确赋予指导性案例以约束力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如1985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并在通知中指出:“近年来,不少人民法院反映,在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时,对如何具体应用刑法第181条的规定在理解上不够明确,遇到一些困难。现将我院审判委员会第227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4个案例印发给你们,供参照办理。”(参见周道鸾:《中国案例制度的历史发展》,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5期。))而各高级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不应具有同样的约束力,但在审判实践中也应强化案例意识,把它作为当事人辩论或辩护及法官裁判说理的根据,(注:一些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在裁判案件时,较为注重引用案例。如德国,在1990年至1995年,联邦的判决中引用判例的比率是97.02%。1992年至1995年联邦财政税务法院公布的判决中有99.29%引用先例。参见王玧:《判例在联邦德国法律制度中的作用,载《人民司法》1998年第7期。)对与指导性案例不符的判决应通过法定程序加以修正。

3、指导性案例的选择标准。因主体、指导目的的不同,选择指导性案例的标准应当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的地方。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选择指导性案例的共同标准主要有:第一,立足于解决法律适用中的难题,而不应是简单的案件资料编撰。第二,具有法律责任定性而非定量的指导意义;第三,有法律解释的内容且解释符合公平、正义之法律精神;第四,明确具体。不同标准在于,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案例的内容应当围绕因立法模糊、立法空白所带来的重大、新型、疑难的法律问题,目的是对其明确界定一个司法准则,所选案例尽量少而精。但高级法院所选择的指导性案例,其内容应主要限于一般法律问题的进一步阐释,目的在于提高法官对法律应有的理解和适用能力,所选案例的数量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适当多一些。

4、指导性案例的选择、确认程序。为了确保指导性案例的质量,应设置严格的案例遴选程序。指导性案例可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中、基层法院指定某一部门负责案例的报送工作,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设立专门的案例审查机构,由业务理论水平较高的法官组成,并聘请法学专家作为咨询员。为确保案例的质量,案例前还应经过专门的确认程序,由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确认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