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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建立制度与常态化学法相并重,提升税务干部法治素养。根据中央“七五”普法规划中关于加强普法工作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设的部署及税收“七五”普法规划要求,成立了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普法教育工作安排》《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普法责任清单》等制度。在学习上,将法制教育融入干部日常培训中,采取“自学为主、聘请外部专家培训为辅、送出去培训与请进来培训相结合”等方式,强化全员法制知识学习,全面提升干部依法治税、依法行政水平。建立了领导干部学法讲座、党委理论中心组学法等制度,并将宪法、征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列为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五年来利用中心组学习开展法治培训达40余次。实行税务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将每周五定为全员学习日,组织开展《税收相关法律及执法风险防范》集中学习,确保了普法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并聘请了专职法律顾问,补充购买法律法规书籍150余本,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法律知识集中培训,增强了干部职工的法治观念和运用法治思维、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与此同时,积极做好对税务人员执法资格培训工作,加强执法证件管理,对没有取得执法资格证书、税务检查证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税收执法活动。持证上岗率达到了100%。并组织全员参加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法制培训、法律知识测试,受训面达到了100%,为税收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人才支撑。
二、将普法教育与依法治税相结合,持续改善税收营商环境。牢固树立依法治税的工作理念,认真执行组织收入原则,突出减税降费这一工作主题,将国务院和税务总局、省局出台的各项减税政策执行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将依法治税贯穿组织税费收入工作始终,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组织收入原则,严格政策底线,严守纪律红线,确保实现高质量的税费目标。认真落实和梳理各项减税降费政策,通过丁税宝税企交流群和微信服务群第一时间推送给企业,并通过“云直播”的方式详细解读。针对企业实际困难和诉求,确定适用每户企业的税费政策指引,实行“一企一策”点对点向企业推送,使企业真正享受到政策红利。加强风险防控,开展“建体系、防风险、促规范”专题活动,全面梳理、重新修订涉及税收管理各环节、全行业、全流程的风险规范,形成5大类38个具体项目。针对税源特点,重点修订完善钢铁、焦化、金属及金属矿批发、普通道路运输业、建筑业等14个重点行业风险防控工作指引。共扫描分析监控类指标23项,下发基础征管、发票管理等疑点数据4100余条,消除风险疑点3200余条,有力规范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为,降低了涉税风险。开展税收治理,对15户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开展核查,联合公安、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开展加油站(点)税收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查补入库税款1433万元。开展白灰、石子、水泥、洗煤“四小行业”税收治理、房地产行业评估和工业企业涉土税收核查,进一步规范了行业管理,实现了税负公平、执法规范,进一步优化了税收营商环境。
三、将三项制度与日常执法相融合,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深化推行三项税收执法三项制度,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方面,通过市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和税务系统的三项制度公示系统对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及权责清单、执法依据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事项数据和投诉举报途径进行公示。截止目前,在信息公示平台共公示行政处罚41件、行政许可162件。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方面,配备执法记录仪85台,基本上满足了工作需要。目前涉及的执法事项增值税专用发最高开票限额审批,需要对开票限额1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进行事前实地查验;一般程序注销户进行实地核查和疑点调查、文书送达方面的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执法事项的音像记录做到了无遗漏全记录,对全过程记录资料按照规定立卷、及时归档。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方面,主要有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措施、税款数额较大的税务行政征收决定。对上述事项主要对嵌入金三系统的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审核。共审核一般行政处罚案件50余件。并把普法责任贯穿到征收管理、行政审批、行政处罚、执法监管等税收行政执法和管理服务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同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对重大执法事项,及时联系市十力律师事务所的李青春律师进行指导,保证了重大执法活动规范开展,杜绝了执法风险的发生。
关键词:案例;案例教学法;税法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
案例教学法最早源于美国哈佛大学。案例教学法具有形象、模拟真实、理论联系实际和教学互动等特点,通过大量的典型个案分析,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在此基础上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教学方法。如何在税法课程教学中科学、合理地运用案例教学法,已成为税收学界关注的问题。
一、税法课程特点分析
税法课程不仅是高等院校会计专业的核心专业课程,同时也是一个财会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础知识。税法的主要教学任务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指导,按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对税法理论及实际应用的讲授,使学生系统掌握税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内容和基本方法,提高对与企业会计处理、纳税有关的经济活动分析及其信息处理的能力。税法具有政策性、实践性强,涉及面广,相关法律法规更新频繁的特点,同时与会计学学科联系密切。要成为一名优秀的税法学教师,既需要雄厚的税法理论基础,更需要税法实践及其经验的积累。要将税法讲好、讲精,就必须做到教学活动中理论联系实际,注重探索教学规律;开展必要的实践教学,并将税法理论贯穿于实践教学的全过程,以培养学生的实践和操作能力。
二、税法应用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
我国传统的教学过程中偏重理论教学,学生缺乏操作性的实践,学生虽然掌握了一定的税法理论基础知识,但学生到实践中仍然无法胜任涉及税收会计核实、纳税申报、税收筹划等实际工作问题。随着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税务机关的执法尺度越来越严格,任何税收会计处理的错误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损失,这些新变化、新纳税环境恰巧成为税法教学改革的契机。引入案例教学法,使税法真正成为一门与现实经济生活有紧密联系的实用性、实践性、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已成为必然趋势。
1、案例教学法可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目前,税法的教学方式大多数还是传统的“满堂灌”式的教学法,老师讲学生听,考试考笔记。这样的教学方式使学生在听课时常常感到枯燥乏味,对一些税收理论知识理解不够深,经常一知半解,考试只能死记硬背,考完就忘得差不多了,在实际中不能运用所学的税收知识解决相关的问题,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而案例教学法通过讨论的方式,增加了学生课堂学习的主动性,提高了学生与教师的互动性。学生通过对这些接近真实案例的分析,获得一定的成就感,从而增强了学生主动学习税法知识的兴趣。
2、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学生开阔视野。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从居民的衣食住行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都与税收密切相关,税法的案例完全可以来自现实生活中。学生对案例的分析与讨论中,能极大地增加对社会经济生活的了解。通过案例教学法,学生不单局限于书本理论知识的学习,而是全面系统地了解了税收,不仅在课堂上学习税收知识,在日常生活中也可以领会国家的各种税收政策。
3、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来分析和解决案例中的实际问题。通过对实际问题的分析,学生可以锻炼自己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进一步巩固教学效果,思维和判断能力在案例分析和讨论中逐步得到提高。
4、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提高学生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目前,高校学生绝大部分是独生子女,他们独立性较强,但缺乏一定的团结协作能力。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有许多群体活动,通过群体互动,取长补短,集思广益,才能形成较为完整的方案。在讨论过程中,对于不同的意见,教师会引导学生倾听、包容、心平气和的与他人合作,向他人学习。这对于培养学生团结协作能力,掌握必要的处理人际关系的技巧,对于学生的全面发展与成长大有益处。
三、案例教学法在税法课程中的应用
本文以税法课程教学为例,从案例的选取、案例分析程序的设计与安排、案例教学中应该注意的问题等几个方面对案例教学法进行了初步探讨。
1、案例的选取。案例教学要达到理想的效果,案例的正确选取是先决条件之一。为了达到案例分析的效果,教师在进行案例教学时必须首先对所用案例进行选取,做到因理选案,以案释理。案例的选取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教学目标明确,案例切合理论。教学目标亦即教师通过本次案例教学,要解决什么问题,达到什么目的。教学目标明确后,要选择适度、适用的教学案例。现实经济生活纷繁复杂,个案林立。这就要求教师在选取案例时,要考虑授课内容的实际,挑选切合理论的个案。所选择的案例既要与教学目标相吻合,又要是教师自己能把握,学生易于接受和认同的案例。例如,“国家每次调控房地产的税收政策”就是营业税税法理论在实际中的应用案例。
(2)案例分析性、互动性强。案例教学法改变了传统教学模式中“教师讲学生听”的教学方式。把抽象的理论具体化,通过科学合理地组织案例讨论,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形成师生之间的互动参与,教师把分析问题的思路在互动中传授给学生,让学生学会分析实际问题的思路,并通过反复训练,不断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因此,要求所用个案应当具有很强的分析性与互动性。
(3)案例内容真实新颖。税法教学案例的取得主要依靠大量搜集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资料和纳税人的纳税资料,有的是由教师通过社会实践自编案例。无论从何种渠道取得,案例都应当内容真实新颖。案例密切联系实际,既新颖,又有趣味性,课堂教学气氛活跃,学生才会积极参与,并容易接受和认同案例。
2、案例分析程序的设计与安排。为了达到案例教学的效果,教师在组织案例教学时要注重对案例分析程序的设计与安排,通过合理的组织,提高案例分析的效果。一堂案例教学课的组织,可分四个环节进行:
(1)课前准备。课前把案例讨论的内容布置给学生。把根据授课内容选好的案例内容介绍给学生,并提出思考问题。让学生结合所给案例搜集分析资料进行思考。如对新税收征管法的讲授,我们提供了“厦门远华”这一典型的偷逃税款违法案例,让学生课后去收集相关的资料,并要求对普遍存在的偷税现象、税务干部渎职受贿、贪赃枉法等问题做相应的思考。
(2)组织非正式小组讨论。让学生根据个人的情况和案例讨论的需要随意组合成讨论小组,优势互补,发挥集体智慧。
(3)课堂讨论。可以由教师主持,学生发言。为保证讨论效果,也可以事先指定好中心发言人。全班交流是课堂教学的,是形成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也是全班学生经验与知识共享过程。
(4)课后归纳总结。每一次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应对讨论课进行归纳、总结,对一些存在争议的问题加以澄清,对好的方案加以表扬,尤其要鼓励学生的创造性思维。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进而深刻把握课程内容。例如,通过“厦门远华”案的分析,既让学生了解了税款流失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又使学生从触目惊心的事实中了解到严格执法和守法的必要性,增强了法律意识,做到既教书又育人。
四、案例教学应当注意的问题
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新的教学方法,给理论教学注入了新的活力,在税收专业教学上发挥了积极作用。其广泛推广已是共识。由于案例教学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其进程中仍有许多需要注意的问题。
1、师资水平有待提高。目前,各高校的教师普遍缺乏较为全面的学习,并且大多数都没有相关的实际工作经验,对于如何做好案例教学大都是摸着石头过河,缺乏社会实践经验和实际动手能力。因此,加强对教师队伍的培训,提高教师的案例教学水平,从而在教学中有效推进案例教学,发挥案例教学的效力,势在必行。各个院校可在师资培训中增加案例教学法的学习内容,必要时还应鼓励教师到实践工作中挂职锻炼。
2、案例的采集与编写亟待完善更新。当前税收教学中可用的案例大部分都比较陈旧,更新不快,已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生活瞬息万变的要求,案例教学的效果也因此大打折扣。各高校应当及时完善和更新案例库,从经费和思想上大力支持案例的采集与编写,以进一步发挥案例教学的作用。
3、案例教学不能忽略课堂讲授。著名经济学家光认为,推广案例教学法在教育改革中具有重要地位,但这“决不意味着对课堂讲授的全盘否定,也不意味着在一切教学中都要推广案例教学法。”由此可见,案例教学并不是完全抛弃传统的课堂讲授,而应在教学过程中,综合运用两种教学方法,充分发挥案例教学与课堂讲授两种方法各自的优点与长处,做到优势互补,进而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
(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周新华.案例教学:创新性教学实践的一种方法[J].课程研究,2002.11.
税法宣传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重要形式之一。本文创新性地以逆向思维的方式对税法宣传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了探讨。在平时的工作中,税务机关的税法宣传应该由被动的“受访宣传式”转化为主动出击的方式;在税法宣传月中,税务机关由主动出击式的税法宣传转变为社会公众主动参与式的税法宣传;以及重视对青少年纳税意识的培养和税企互动式的税法宣传。以期对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法宣传水平有所启发。
逆向思维通常是对现有行为模式的延伸和创新,通过逆向过程的思考和再造达到改进和提高效果的目的。目前,开展符合纳税人需求的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税法宣传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重要形式之一。因此,对税务机关的税法宣传模式进行延伸思考,在内容和形式上都需要扩展:内容上,税务机关税法宣传除公布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外,还应经常性地通过各种途径、渠道公布和提供最新税法信息和纳税人关心的实时纳税信息;形式上,税务机关不单要通过报刊、杂志宣传,还要在广播、电视方面增加税法宣传的节目和时间,以及自己制作或征集电影、短片、小品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来满足纳税人对税收政策和税收知识的需求,确保纳税人享有的《征管法》规定的知情权落到实处,使纳税人知晓自己缴纳税金的实际用途,提高对税收的理解,从而形成积极的纳税意识,树立主动依法纳税的观念。
通过逆向思维,改进和提高当前税法宣传的水平,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第一、在平时的工作中,税务机关的税法宣传应该由被动的“受访宣传式”转化为主动出击的方式。在平时工作中,税务人员通过纳税服务工作和网站等渠道,主动采集归纳纳税人关于办税的需求,经过分析总结后适时地进行有针对性的纳税宣传和辅导,使纳税人在办税的过程中能够了解到他们最想知道的涉税信息,加强税法宣传的效果和针对性。例如:根据纳税人的需求定期或不定期开办纳税人税收业务培训班;及时在办税服务厅的公告栏上公布出最近开始生效执行的税收政策文件;主动向纳税人介绍涉及的税收法律法规和纳税流程;在工作中注意体现出纳税人优先和荣誉感等等。在实际税收工作当中,灵活的运用这种有的放矢的主动出击式税法宣传,不仅可以大大充实纳税服务的内涵和实践,也能使平时税务机关的税法宣传获得更加满意的社会效果。
第二、在税法宣传月中,税务机关由主动出击式的税法宣传转变为社会公众主动参与式的税法宣传。我国每年的4月份是税法宣传月,每到4月份,各级、各地税务机关都会大张旗鼓的举办声势浩大的税法宣传活动,尽管方式不尽相同,但大都是各种各样的展览展示活动和接受公众纳税咨询等宣传方式,这种殊途同归的活动固然场面比较宏大,社会影响比较深远,但从其实质来看,大都脱不了税务人员热热闹闹,参加群众冷冷清清的窠臼,自然税法宣传的效果也有所折扣,不能起到调动群众积极参与进而增强纳税观念的宣传目的。因此,作者建议在税法宣传月当中,采取能够吸引各类社会公众参与的喜闻乐见的活动,并且根据不同的纳税宣传受众采取不同的宣传策略,以起到良好的效果。比如,针对青少年,税务机关可以举办图画、书法、征文等等文化活动,最后通过评奖和发放奖励及纪念品,让少年儿童从小开始具备税收的概念,培养他们以后的纳税意识,并且这些融入了作者对税收和纳税的种种理解和思考的文艺作品也是税法宣传的成果之一,它们从另一个角度对税收的诠释也可以让专业的税务机关去欣赏和品评,体现出纳税服务的一种和谐魅力;对于成年受众和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制作各种有内涵的音像节目,税收知识竞赛,向社会和广大纳税人有奖征询纳税建议等形式,调动社会公众和纳税人能够主动思考和探索税收和纳税,增强他们依法纳税的法制观念,进而提高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使依法纳税逐渐成为全社会都来自觉维护的共识,从而切实起到税法宣传的目的。
在会计实践中,如果只是在资产负债表日计列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据以确认与差异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每一会计期间的所得税费用。这种做法使得游离于资产负债表之外的暂时性差异被忽视了。这些暂时性差异与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不同无关,但如果不对其加以确认,则影响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的全面性和完整性,从而影响了所得税费用的核算。本文结合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对一些容易被忽视的暂时性差异的特殊处理进行归纳总结。
一、 广告费延期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应作为期间费用在税前全部列支。
显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应该计入当期损益,不可能形成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是负债项目,所以也不存在在期末将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进行比较,从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问题。但是,从税法的规定看,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表面上是限额扣除,实际上是允许全额扣除,但在扣除时间上作了递延。由于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因此,广告费延期扣除形成了实质上的暂时性差异。该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可以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举例如下:
A公司于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11年实现销售以及营业收入2000万元。发生广告费用支出350万元。照税法规定,该费用可以在当前年度扣除300万元(2000 x 15%),在未来期间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为50万元(350—300)。从而产生50万元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12.5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000
贷:所得税费用 125000
二、职工教育经费
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规定:“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税法与会计相关法规的差异导致职工教育经费在扣除的时间上递延,从而形成暂时性差异。由于该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可以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举例如下:
A公司2012年工资薪金总额为700万元(假设该工资薪金总额符合税法的规定),当年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18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当年税前准予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为17.5万元(700X2.5%),不得在当年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为0.5万元(18—17.5),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000
贷:所得税费用 5000
三、 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相关规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相关损益被作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而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不做调整,但应作为随后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这在事实上已经构成一项暂时性差异并可以形成明显的未来纳税预期,在正常情况下也应当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以体现或进一步增强这类信息的预测价值。
例:甲股份有限公司是一服装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12月销售一批服装给经销商,销售价格为100万元,成本为80万元。经销商在销售中发现该批服装存在质量问题,于2009年3月15日全部退回。已知甲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财务报告于2009年4月10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2008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9年2月20日完成。
分析:甲公司2009年3月15日退回的商品是2008年12月份完成销售的,退回时2008年度财务报告尚未报出,所以该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但是属于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的调整事项。所以,2009年3月15日,甲公司对该项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为:
1.冲减2008年度销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l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贷:应收账款 1170000
2.冲减2008年度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8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00000
3.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
4. 2009年12月31日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000
一、领导重视,宣传有力。
检查前,我局成立了由周时悌副局长及相关处室处长组成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并召开各地税分局局长会议,明确“一税为主,各税统查”的指导思想,制定检查方案和检点,下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年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地税二〔〕号),印制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自查表和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各地税分局也成立了以分局长牵头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进行了周密部署,并主动向当地区县领导汇报,取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同时大力开展税法宣传工作,在纳税申报大厅悬挂标语、横幅,发放宣传资料,公布税法咨询电话,利用有线电视网进行宣传等等。我们还深入各地税分局,原创:对税务干部普遍进行了业务培训,并成功举办了个人所得税法知识竞赛,收到良好效果。各地税分局也根据代扣代缴单位实际情况,针对不同行业和不同特点,对纳税户进行了多种形式的辅导。通过各方面的努力,确保了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方法明确,重点突出。
按照总局的要求,结合我市情况,确定了“全面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一税为主,各税统查”的方法。
(一)全面发动自查。从年月日至月日为自查阶段。要求所有纳税人和代扣代缴单位对年以来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自查表》,于月日前全部收回。各地税分局将自查情况汇总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上报市局。通过自查,增强了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法熟悉程度,申报率大大提高,共查补税款万元。
(二)开展重点检查。从年月日至月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各地税分局认真组织力量,确保检查质量,重点检查面都达到或超过所管户的%。检点为:金融保险、房地产开发、证券市场、各类承租承包企业、邮电通讯、科研单位、新闻广播、广告、涉外企业以及自查无问题单位。重点检查中发现了一批偷逃税案件,对违法者进行了严肃处理,共查补税款万元。
(三)一税为主,各税统查。此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正值我市财务税收大检查工作之前,若单一布置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后又紧跟布置财务税收大检查,势必会造成重复检查,所以我局将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融合到财务税收大检查中一并推动进行。各地税分局打破科所界限,保证每个检查小组中都有一名熟悉个人所得税业务的干部,这样各税统查,每查必查个人所得税,分别开立税票,保证检查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增加税收收入。
三、遇到问题,及时解决。
在此次专项检查中,我们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通过各方面的努力,都已妥善解决。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征管漏洞较大。如对卫生系统进行检查时,发现大多数单位都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的单位甚至拒绝接受检查。针对这种情况,我局加大对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的税法宣传力度,并向党政领导汇报,取得他们的支持,逐步建立和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并对一些事业单位提出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都耐心地给予解答。如司法系统对其特岗津贴征税问题存有疑问,我们多次向其解释政策,终得到他们的理解和配合。
(二)计算繁杂,工作量大。由于检查个人所得税时,要核算每个人的收入和税额,工作量很大,特别是对人员较多的单位,工作量成倍增长,检查人员力不从心。为解决这个困难,我们采取了“先检查,再辅导自查,最后抽查”的办法,即先对大型单位的某一部门进行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问题,对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辅导培训,然后由他们在整个单位进行全面自查,最后由税务人员进行抽查。这样就大大减轻了检查人员的负担,增加检查数量,提高检查质量,也使被检查单位的办税人员进一步熟悉了税法和有关政策,提高了工作的准确性。
(三)某些行业征管漏洞较大。检查中发现,由于个人行医经营分散,收入隐蔽,不易控管,造成税收漏洞较大,我们及时研究情况,制定有关政策,堵塞征管漏洞。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出现了一些新兴行业,如何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管理,成为我们面临的主要任务之一。原创:如我市出现的自律型律师事务所,我们在深入调查,认真听取纳税人和部分分局意见的基础上,明确了相关政策,提高了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增加了税收收入,取得较好效果。
四、奖罚分明,从严治税。
一方面,为了鼓励先进,在社会上树立依法纳税的好典型。和平、南开、塘沽区等地税分局根据检查结果,评选出历年来执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较好的单位,授予“扣缴个人所得税先进单位”称号。和平区地税分局还召开扣缴先进单位座谈会,交流扣缴经验,堵塞征管漏洞,解答企业提出的政策问题,更好地为企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