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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与企业作为经济系统的两大微观主体,二者的关系及其运行模式直接影响着社会资源的配置与使用效率。目前,我国已逐步步入市场经济的轨道,但由于经济转轨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程度仍然较高,企业“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银企间信用关系恶化,商业银行形成大量的不良资产,企业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现象非常严重。因此投资者(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十分重要。
一、高信贷风险:银企权力均衡模式改革的必要性
在理论上,企业的负债经营可以使企业达到资本结构最佳,实现企业市场价值的最大化。但同时,负债经营也可能使得企业财务风险和银行信贷风险增大,从而影响企业和银行的可持续经营。然而企业的负债经营对银行所能构成的风险在国际上是有差别的。在我国,由于信息不对称、法律环境(尤其是破产机制和功能的严重扭曲)、社会环境(尤其是社会信用度低)等因素,债权人不能有效地依据“状态依存”机制在负债企业出现财务困难时或发生财务危机时对企业经营和理财进行一定程度的直接干预,因此我国银行的信贷风险十分巨大。
(一)中国企业对银行资金的依存度较高
在直接金融还不发达的中国,企业外源融资中的间接金融便构成了融资的主要渠道,除1000多家上市公司外,其余均以债权人特别是银行贷款为主要甚至唯一的资金来源。根据2003年南京大学课题组对上百家企业的调查显示,目前我国企业主要使用的外部筹资方式为银行借款,包括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两者合计筹资额占总筹资额的95%。
(二)中国银企间信息不对称的程度较高
目前在中国,债权人虽是企业资金的主要供给者,但通常不像股东那样有权直接参与企业或公司的经营管理,而会计报表作为银行与企业间的主要信息来源,其真实程度又在很大程度上存在质疑,这使得银行处于绝对的信息劣势地位,企业“内部人控制”现象更加严重,企业的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象更加突出。
(三)中国社会的信用度较低
由于我国信用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远远滞后于我国的金融改革与发展,造成了我国信用市场中普遍的道德风险行为和高违约率,信用过程的风险进一步显现与扩张,尤其是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体制转换和结构调整正处在攻坚阶段,一些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累积起来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步暴露,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企业借改制之机故意悬空和逃废银行债务现象,致使银行合法权益受到极大的侵害,一时间,企业逃废债务已成风气,社会信用制度遭遇挑战。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大量调查发现,自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将债权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后,某些债务人(甚至地方政府)利用破产、改造重组、企业分离等方法逃废债务,大大地损害了债权人特别是银行的利益。
(四)中国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债权人的保护十分不够,银行很难运用这些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如目前适用的《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关于企业破产条件、破产费用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合理性。由于破产机制的不完善,缺乏相应的退出机制,使得提供给企业资产通常要占总资产一半以上的银行承担了巨大的风险。
据官方统计显示,2003年四大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占总资产的比例为23%,约2万亿元人民币,但独立经济学家预测为约3.5万亿元人民币,其中蕴含的巨大风险不容忽视。因此说,如何结合我国国情,研究我国债权人尤其是商业银行的利益保护,加强商业银行在我国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银企权力均衡模式选择:来自国际的经验
总的来说,银企权力模式的构建受到了各国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金融制度完善程度、融资类型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从世界范围考察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保持距离型银企关系模式;二是以日本、德国为代表的紧密型银企关系模式。但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各种不同模式之间相互借鉴和不断融合,相互的界限已并不明显。总体上看,就债权人特别是商业银行来说,保护其作为相关者利益,加强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各种治理模式中的共同准则。
(一)美国互派董事制度与银行对财务危机企业的直接干预制度
在美国,当银行在一家工商企业有大量贷款时,银行一般可以派代表进入负债企业的董事会(比如1983年通用汽车公司董事会的25名董事中就有5名银行界代表)。甚至在银行没有给公司实际提供贷款时,如果银行认为该公司具有发展前途,依然可以申请参加公司的董事会。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电话电报公司董事会内有很多纽约大银行的代表,而该公司并未向这些银行借款。银行派遣兼任董事并非基于财务控制关系,而是更多地依赖于贷款联系。银行兼职董事一般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财务决策,但当负债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时,银行派来的兼任董事可以有较大的决定处置权。
同时,美国工商公司的战略、政策和经营管理要受到其资金需求的影响,而银行在工商企业财务出现困难时取得对企业的控制权也已成为一项惯例。美国学者明茨和施瓦茨从《商业周刊》、《纽约时报》、《华尔街日报》、《幸福》和《福布斯》等报刊上所搜集的自1997年到1981年五年期间,美国主要银行通过贷款干预和控制工商企业的案例多达42件,而这只包含那些主要的、有新闻价值的案例。据作者声明,这段时间银行干预企业的事例实际上要比42家多得多。
(二)日本银企财务协调的机制:主银行制
在日本,很多企业都与某一商业银行保持着主银行关系,这是银企财务协调的主要机制。日本的大企业一般都有自己的主银行,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关系比较稳定,一旦结合就很少变动。主银行在企业财务中扮演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资金供给;财务监控;财务救助。在企业正常运转时,主银行一般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和理财,当贷款企业出现财务危机的迹象,或者财务恶化继续发展甚至陷入破产状态时,主银行不仅能提供紧急融资支援,还可能会决定通过公司治理机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接管公司的管理业务,对企业进行破产法意义上的重组。被称为日本六大经济支柱的六大企业集团,包括三井、三菱、住友、芙蓉、三和及第一劝业集团,就分别依托于六大城市银行。这6家银行1997年共向107家企业派遣了职务不低于常务的管理者,从持股排名值的均值来看,银行在这107家企业的持股平均相当于第二~第三股东的位置。在贷款融资方面,107家企业中,主银行在其中的81家为第一融资者,11家为第二融资者。
三、我国现有银企权力均衡模式分析及改进建议
目前我国银行与企业之间的联系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商业银行法禁止银行对非金融企业直接投资,因此,银企财务联系的通道还是单一的贷款联系。二是中国实际上并不存在银行对企业所有权的状态依存机制,也不允许银行向企业派管理者,因此银企之间缺乏人事结合的机制。这使得一些企业偿债能力出现危机时,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并不能得到企业的控制权。近年来,我国政府为理顺银行与国有企业的关系,降低不良资产的比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曾采取了一系列宏观措施,亦取得了些许成效。作为企业的债权人,我国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也都加强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成立了专门的信贷委员会和资产保全部等,实行了严格的贷款责任人制度和谨慎的会计制度,但严峻的金融风险形势并没有明显的改善,其中潜在的风险仍然巨大,现行的银企权力配置模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理论界,占主流地位的看法是银行与企业之间只应该保持一种借贷关系,银行作为债权人,所拥有的仅仅应该是依靠法律契约收回债务(贷款本息)的权力。当前推行的主办银行制也没有摆脱这个思维框架。对银行来说,这是一种责任和风险大于权力的财务机制。这种银企财务协调机制的运作结果必然是企业对银行的高负债和银行自身的高不良贷款。要彻底解决银企之间的债务膨胀问题,须对现有的银企财务协调机制进行彻底改革,其重要途径之一就是通过财务控制权的相机配置,让银行部分地分享企业的财务控制权。一)对企业的债权机制与股权机制相结合
在银行凭借债权无法对企业实施控制的情况下,比较理想的选择是银行同时拥有对企业的债权和股权。这样,无论企业处于何种状态都可分享部分的企业财务控制权,并使债权控制与股权控制相互补充(徐联初、肖晓光,1999)。至于如何选择股权控制,目前可行的办法是由银行出面牵头设立投资基金或国家股权交由银行托管或债权转股权。当然,银行方面限于自身的控制能力,不可能对所有企业进行控股。我国银行在选择控股对象时,应当选择那些产品市场前景好、有发展潜力、盈利能力较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
(二)完善银行对企业的财务控制权状态依存机制
以财务控制权转移为特征的状态依存机制,被认为是负债企业对债务责任的自动履行即“自我履债”机制的核心,也是硬化企业债务约束的关键。常见的状态依存或“相机治理”实际上是一个破产程序,我国的《破产法》也给了企业重整的机会,但实践中却很少发生银行或债权人主控重整的现象,常见的事实倒是政府在其中唱主角。这既与银行的主控能力有关,更与重整程序的设计有关。因此,如何完善重整程序就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笔者赞同将破产重整设定为五个子程序,即职工、政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股东和经营者。
(三)确立银行有限介入企业财务治理的机制
银行与企业作为经济系统的两大微观主体,二者的关系及其运行模式直接影响着社会资源的配置与使用效率。目前,我国已逐步步入市场经济的轨道,但由于经济转轨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程度仍然较高,企业“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银企间信用关系恶化,商业银行形成大量的不良资产,企业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现象非常严重。因此投资者(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十分重要。
一、高信贷风险:银企权力均衡模式改革的必要性
在理论上,企业的负债经营可以使企业达到资本结构最佳,实现企业市场价值的最大化。但同时,负债经营也可能使得企业财务风险和银行信贷风险增大,从而影响企业和银行的可持续经营。然而企业的负债经营对银行所能构成的风险在国际上是有差别的。在我国,由于信息不对称、法律环境(尤其是破产机制和功能的严重扭曲)、社会环境(尤其是社会信用度低)等因素,债权人不能有效地依据“状态依存”机制在负债企业出现财务困难时或发生财务危机时对企业经营和理财进行一定程度的直接干预,因此我国银行的信贷风险十分巨大。
(一)中国企业对银行资金的依存度较高
在直接金融还不发达的中国,企业外源融资中的间接金融便构成了融资的主要渠道,除1000多家上市公司外,其余均以债权人特别是银行贷款为主要甚至唯一的资金来源。根据2003年南京大学课题组对上百家企业的调查显示,目前我国企业主要使用的外部筹资方式为银行借款,包括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两者合计筹资额占总筹资额的95%。
(二)中国银企间信息不对称的程度较高
目前在中国,债权人虽是企业资金的主要供给者,但通常不像股东那样有权直接参与企业或公司的经营管理,而会计报表作为银行与企业间的主要信息来源,其真实程度又在很大程度上存在质疑,这使得银行处于绝对的信息劣势地位,企业“内部人控制”现象更加严重,企业的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象更加突出。
(三)中国社会的信用度较低
由于我国信用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远远滞后于我国的金融改革与发展,造成了我国信用市场中普遍的道德风险行为和高违约率,信用过程的风险进一步显现与扩张,尤其是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体制转换和结构调整正处在攻坚阶段,一些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累积起来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步暴露,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企业借改制之机故意悬空和逃废银行债务现象,致使银行合法权益受到极大的侵害,一时间,企业逃废债务已成风气,社会信用制度遭遇挑战。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大量调查发现,自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将债权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后,某些债务人(甚至地方政府)利用破产、改造重组、企业分离等方法逃废债务,大大地损害了债权人特别是银行的利益。
(四)中国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债权人的保护十分不够,银行很难运用这些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如目前适用的《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关于企业破产条件、破产费用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合理性。由于破产机制的不完善,缺乏相应的退出机制,使得提供给企业资产通常要占总资产一半以上的银行承担了巨大的风险。
据官方统计显示,2003年四大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占总资产的比例为23%,约2万亿元人民币,但独立经济学家预测为约3.5万亿元人民币,其中蕴含的巨大风险不容忽视。因此说,如何结合我国国情,研究我国债权人尤其是商业银行的利益保护,加强商业银行在我国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银企权力均衡模式选择:来自国际的经验
总的来说,银企权力模式的构建受到了各国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金融制度完善程度、融资类型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从世界范围考察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保持距离型银企关系模式;二是以日本、德国为代表的紧密型银企关系模式。但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各种不同模式之间相互借鉴和不断融合,相互的界限已并不明显。总体上看,就债权人特别是商业银行来说,保护其作为相关者利益,加强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各种治理模式中的共同准则。
(一)美国互派董事制度与银行对财务危机企业的直接干预制度
在美国,当银行在一家工商企业有大量贷款时,银行一般可以派代表进入负债企业的董事会(比如1983年通用汽车公司董事会的25名董事中就有5名银行界代表)。甚至在银行没有给公司实际提供贷款时,如果银行认为该公司具有发展前途,依然可以申请参加公司的董事会。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电话电报公司董事会内有很多纽约大银行的代表,而该公司并未向这些银行借款。银行派遣兼任董事并非基于财务控制关系,而是更多地依赖于贷款联系。银行兼职董事一般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财务决策,但当负债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时,银行派来的兼任董事可以有较大的决定处置权。
同时,美国工商公司的战略、政策和经营管理要受到其资金需求的影响,而银行在工商企业财务出现困难时取得对企业的控制权也已成为一项惯例。美国学者明茨和施瓦茨从《商业周刊》、《纽约时报》、《华尔街日报》、《幸福》和《福布斯》等报刊上所搜集的自1997年到1981年五年期间,美国主要银行通过贷款干预和控制工商企业的案例多达42件,而这只包含那些主要的、有新闻价值的案例。据作者声明,这段时间银行干预企业的事例实际上要比42家多得多。
(二)日本银企财务协调的机制:主银行制
在日本,很多企业都与某一商业银行保持着主银行关系,这是银企财务协调的主要机制。日本的大企业一般都有自己的主银行,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关系比较稳定,一旦结合就很少变动。主银行在企业财务中扮演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资金供给;财务监控;财务救助。在企业正常运转时,主银行一般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和理财,当贷款企业出现财务危机的迹象,或者财务恶化继续发展甚至陷入破产状态时,主银行不仅能提供紧急融资支援,还可能会决定通过公司治理机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接管公司的管理业务,对企业进行破产法意义上的重组。被称为日本六大经济支柱的六大企业集团,包括三井、三菱、住友、芙蓉、三和及第一劝业集团,就分别依托于六大城市银行。这6家银行1997年共向107家企业派遣了职务不低于常务的管理者,从持股排名值的均值来看,银行在这107家企业的持股平均相当于第二~第三股东的位置。在贷款融资方面,107家企业中,主银行在其中的81家为第一融资者,11家为第二融资者。
三、我国现有银企权力均衡模式分析及改进建议
目前我国银行与企业之间的联系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商业银行法禁止银行对非金融企业直接投资,因此,银企财务联系的通道还是单一的贷款联系。二是中国实际上并不存在银行对企业所有权的状态依存机制,也不允许银行向企业派管理者,因此银企之间缺乏人事结合的机制。这使得一些企业偿债能力出现危机时,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并不能得到企业的控制权。近年来,我国政府为理顺银行与国有企业的关系,降低不良资产的比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曾采取了一系列宏观措施,亦取得了些许成效。作为企业的债权人,我国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也都加强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成立了专门的信贷委员会和资产保全部等,实行了严格的贷款责任人制度和谨慎的会计制度,但严峻的金融风险形势并没有明显的改善,其中潜在的风险仍然巨大,现行的银企权力配置模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理论界,占主流地位的看法是银行与企业之间只应该保持一种借贷关系,银行作为债权人,所拥有的仅仅应该是依靠法律契约收回债务(贷款本息)的权力。当前推行的主办银行制也没有摆脱这个思维框架。对银行来说,这是一种责任和风险大于权力的财务机制。这种银企财务协调机制的运作结果必然是企业对银行的高负债和银行自身的高不良贷款。要彻底解决银企之间的债务膨胀问题,须对现有的银企财务协调机制进行彻底改革,其重要途径之一就是通过财务控制权的相机配置,让银行部分地分享企业的财务控制权。
(一)对企业的债权机制与股权机制相结合
在银行凭借债权无法对企业实施控制的情况下,比较理想的选择是银行同时拥有对企业的债权和股权。这样,无论企业处于何种状态都可分享部分的企业财务控制权,并使债权控制与股权控制相互补充(徐联初、肖晓光,1999)。至于如何选择股权控制,目前可行的办法是由银行出面牵头设立投资基金或国家股权交由银行托管或债权转股权。当然,银行方面限于自身的控制能力,不可能对所有企业进行控股。我国银行在选择控股对象时,应当选择那些产品市场前景好、有发展潜力、盈利能力较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
(二)完善银行对企业的财务控制权状态依存机制
以财务控制权转移为特征的状态依存机制,被认为是负债企业对债务责任的自动履行即“自我履债”机制的核心,也是硬化企业债务约束的关键。常见的状态依存或“相机治理”实际上是一个破产程序,我国的《破产法》也给了企业重整的机会,但实践中却很少发生银行或债权人主控重整的现象,常见的事实倒是政府在其中唱主角。这既与银行的主控能力有关,更与重整程序的设计有关。因此,如何完善重整程序就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笔者赞同将破产重整设定为五个子程序,即职工、政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股东和经营者。
(三)确立银行有限介入企业财务治理的机制
[论文摘要]自《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施行起,法学界便开始了在我军建立军事行政诉讼制度的研究探讨工作,成果颇丰。但是目前我国的军事行政诉讼制度理论研究还处于初始阶段,对军事行政诉讼制度的基础性核心问题也未能形成一致看法。本文就军事行政诉讼的概念、军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及军事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及其意义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
自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军内外的专家、学者即开始研究和探讨军队内部是否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军事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军事机关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等问题,可惜的是至今仍无定论,甚至没有形成主流意见。随着依法治军方针的确定和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认识到,解决“军事行政诉讼问题”不仅是大势所趋,而且具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可能,建立军事行政诉讼制度将对国家和军队法治建设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军队实行行政诉讼不仅有必要,而且也有可能。因此,笔者试就目前军
事行政诉讼理论中存在的三个基础理论问题略述管见。
一、关于军事行政诉讼概念的厘定
由于对军事行政诉讼要解决哪些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及何种性质的行政争议有不同理解,所以学术界对军事行政诉讼的概念尚未形成一致看法。要客观地对军事行政诉讼的概念进行厘定,必须对相应的法律关系予以分析,能够进入军事行政诉讼研究视野范围的法律关系大致包括四种:第一种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即使存在国防军事的因素,也不应划入军事行政诉讼的范围;第二种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军事机关之间的军事行政管理关系,很多学者坚持因此种关系而发生的行政争议应纳入军事行政诉讼的范围,这与军事法院目前执行的“属人管辖”原则不一致。正如前述所言,笔者认为此类纠纷数量有限且在处理时,军事机关一般移交国家行政机关最终处理,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已不是军事机关。第三种是军人及军事单位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是普通的行政争议,普通人民法院就可以解决。能够纳入军事行政诉讼的就只剩下第四种,即军人、军事单位与军事机关之间发生的军内行政争议。从军事行政诉讼主体得出,军事行政诉讼就是军人或军事单位对军事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军事法院提讼,要求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并由军事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制度,它是国家行政诉讼制度在军队的延伸。
二、关于军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构想
凡事皆杂于利害,司法实践表明,权利也可能滥用。如果行政相对人滥用行政诉讼权利,无疑会干扰军队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影响军队行政权威,同时令军事司法机关增加工作负担。因此明确军事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是有其重大价值的。
根据已厘定的军事行政诉讼的概念,能纳入军事行政诉讼的是军人、军事单位与军事机关之间发生的军内行政争议。因为涉及军人、军事单位与军事机关纠纷的种类及数量繁多,而军事法院的承受能力有限,不可能将所有涉及军人、军事单位与军事机关的纠纷都纳入军事行政诉讼的范围,况且部分军事行政主体还具有自我监督的机制,所以没有必要将所有军事行政纠纷都通过军事行政诉讼途径加以解决。科学合理地界定军事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有利于军事法院对于军事行政主体实施有效的司法监督,促进军事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经过多年的完善,国家行政诉讼制度建设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国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正呈现出逐步扩大之势。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其第2章专门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后,分别于1991年7月11日和2000年3月10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两项司法解释,进一步扩充和优化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军事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应以国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主要依据,两者在总体上应当保持协调一致。同时,由于军事行政诉讼案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在军事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之初,为了军事行政诉讼活动能够平稳有序地进行,确保部队的安全稳定,其受案范围宜小不宜大。当军事行政诉讼制度逐步完善之后,其受案范围可以再行扩大。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军事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军事行政诉讼的案件范围,主要应包括以下方面:1.对军事行政处罚不服的。如果军队保卫部门对某涉嫌违法的军人实施了行政拘留,而被拘留的军人认为该军事行政行为违法,即可提起军事行政诉讼。
2.对限制人身自由、对财产的查封、扣押等军事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某军事行政主体对于涉嫌违纪违法的军职人员,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将其部分财物当作非法所得而实施查封、扣押,当事人如果对此不服,则可以提起军事行政诉讼。
3.对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申请,军事行政主体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假设一名符合条件的军人,向有关军队行政司法机关申请军队律师执业证,该机关迟迟不予答复或者拒绝颁发其军队律师执业证,该军人就此可以提起军事行政诉讼。
4.有关当事人认为军事行政主体没有依法给予其相应经济待遇的。有关军人住房等涉及军人经济待遇的问题,相关的军事法规政策都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在现实中,一些法规政策难以得到彻底贯彻的执行,军人的权利时常遭受损害。此时权利受损的军人就可以通过军事行政诉讼解决问题。
5.军事行政主体非法干涉军队律师的会见权。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军队律师有权会见在押的军人以及军人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看押军人或军人犯罪嫌疑人的军队保卫部门,如果自行设置障碍,非法阻止军队律师会见权的实现,则军队律师有权提起军事行政诉讼。
6.军事院校学员(此处专指具有军籍的生长学员或军队干部学员,不包括地方委培生)与军事院校之间因学籍管理、学位颁发以及学费缴纳等方面涉及军事行政管理的问题而产生的纠纷。近年来,在军事院校中,在职干部学员逐渐占据了绝大多数。入学以后,在职干部学员的人事关系仍然保留在其原所在单位,在职干部学员与军事院校之间,已经不再是以往那种纯粹的内部行政关系。如果这两者之间,因学籍管理、学位颁发以及学费缴纳等方面的问题产生了争议,在职干部学员有权提起军事行政诉讼。
三、关于军队实行行政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军事行政诉讼制度作为一种“体制内”制度,让军人受冤屈,或者权利、尊严和人权受到损害时能得到一个被保障的途径,正如同普通公民遭到国家公权利侵害时,通过提起行政诉讼保障个人权利般,这可以说明在我军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大环境已经形成,而且该制度的建立不仅必要而且非常有意义。第一,有利于依法治军方针在军队切实得到贯彻实施、推进军队行政法治的现实需要,维护了军队的稳定。若及时、有效的军事行政诉讼依法解决问题,则能将军队内部矛盾迅速消解。第二,有利于维护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通过军事行政诉讼可将军事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行为统一到国家和军队的法律法规中,克服个别部队组织松散和有法不依的混乱现象。第三,有利于提高军事机关的工作效率,克服因军事行政相对人无休止地逐级申诉,导致军事机关大量的人力、精力和时间被牵扯的弊端。最后,为完善我军的法制监督体系补上最后一块拼图,加强了军人合法权利的保障体系。
论文关键词:浅谈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认识
《教育规划纲要》中明确规定教育管理论文,义务教育一直是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中之重龙源期刊。本世纪初,我国实现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教育管理论文,首先解决法律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有学上”的问题。在义务教育实现全面普及和免费之后,国家明确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的重中之重教育管理论文,要努力实现让所有的适龄儿童少年都“上好学”的目标龙源期刊。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我是这样认识的。
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义龙源期刊。无论是从教育系统内部,还是从教育系统外部教育管理论文,乃至从整个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促进和保障义务教
育的均衡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义务教育把工作重心落实到办好每一所学校和关注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 教育管理论文,把提高农村学校教育质量和改造城镇薄弱学校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有效遏制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校际之间教育差距扩大的势头教育管理论文,逐步实现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龙源期刊。
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艰巨性。必须看到,推进均衡发展的任务比起实现普及的任务来说教育管理论文,更艰巨、更复杂,用的时间会更长龙源期刊。当前教育管理论文,区域间、城乡间、学校间的不均衡的矛盾仍较突出,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教育管理论文,将伴随着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水平差异、整体提升教育质量的全过程;推进城乡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将伴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别的全过程;推进区域间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教育管理论文,将伴随着解决区域经济社会不平衡问题、提高中西部教育水平的全过程。
三、《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措施
1、要求各地尽快制定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的“最低保障线”,凡是低于标准的学校都纳入限期改造计划教育管理论文,保证辖区内薄弱学校逐年减少,逐步使当地所有学校都达到基本要求龙源期刊。2、加强县级政府对区域内教师资源的统筹教育管理论文,通过建立区域内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学科教师流动教学、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服务期等项制度,加大城乡教育对口支援力度教育管理论文,强化对农村教师的培训。3、是逐步建立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评估体系和教学指导体系,保证所有学校按照义务教育课程方案要求开齐课程教育管理论文,并达到教学基本要求龙源期刊。4、落实各项政策,对弱势群体学生给予特别的关注。
四、努力缩小、城乡老师之间的差距龙源期刊。
1、城乡老师之间的差距。教育部部长周济说:经过60年的努力教育管理论文,我们已经建立起一支有1600万人的教师队伍龙源期刊。现在城乡之间教育还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硬件差距也有教育管理论文,但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差距就是教师队伍的质量。
2、这几年来教育管理论文,党和政府特别重视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但是还存在着很多问题龙源期刊。我们正在继续努力教育管理论文,一个最重要的措施就是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
周济还说:在很多措施当中,最根本的一条教育管理论文, 已经实施了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制度龙源期刊。第一,要求义务教育的老师教育管理论文,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老师的工资收入要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工资收入。当然,绩效工资制度不仅仅是收入的提高教育管理论文,同时也是一次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我们进行绩效考核教育管理论文,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龙源期刊。这项措施是根本性的,当然还有一系列的措施。我们的一个基本思想就是要吸引社会上优秀的人才当老师教育管理论文,吸引优秀人才到农村,到基层长期从教教育管理论文,终身从教龙源期刊。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得有更多的优秀人才到农村去从教教育管理论文,同时我们还动员了大批城镇教师到农村支援,还有师范生到农村实习支教教育管理论文,这样我们就组织了大批优秀教师到农村从事教学工作。下一步要把它制度化,要让老师都能够到农村接受锻炼,同时为农村输送更多的高质量的老师。
3、大力加强农村教师的培训。我们农村现在有几百万老师,我们要大力提高我们的学习和培训力度,使我们不断地提高自己。经过多年的努力,我们已经大大改进我们自身的质量,能够为农村的孩子们提供更加优质的教育资源,使他们接受良好的教育。
单位:南乐县福堪乡六合中心小学 教师;蔡合才
关键词:高校;军事理论;教师队伍
DOI:10.16640/j.cnki.37-1222/t.2018.04.222
军事理论教师队伍建设,不仅事关高校国防教育的质量,而且影响到国家的安全与未来。虽然各高校相继开展军事理论教师队伍建设,但目前的军事理论教师队伍还有待完善和提高。
1军事理论教师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1.1结构不合理
目前从事军事理论教育的教师普遍存在学历和职称不合理的现象。首先,从事军事理论教育的教师学历结构不合理。大部分院校教师学历集中在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较少,甚至有一部分退伍或转业军人学历在大专及以下水平。随着社会对高等教育的要求越来越高,提高教师学历达到研究生学历水平迫在眉睫。
其次,职称结构还存在不合理情况。一方面,评定职称的教师,在军事学科系列评聘的几乎没有,都是挂靠其他系列评的。这样的教师队伍结构在学校其他各个专业、各个学科都是不可想象,也十分罕见。[1]另一方面,军事理论教师的职称大部分集中在中级职称,还有一部分教师没有职称。为了更好的提升教学效果和科研能力,有必要加快调整职称结构。
1.2基本素质不高
军事理论课程的教学工作必须具备相应的课程背景知识,才能从深层次上把握课程精髓,透彻的讲解给学生。但目前军事学科专业教师在军事理论教师中所占比重较小,大部分教师所学非军事专业,也没有接受过专门的学习和训练,使得军事理论教师队伍基本素质相对不高。这种情况直接影响到军事理论课程的教学效果,使学生对军事课程的学习和掌握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
2军事理论教师队伍现存问题的成因分析
2.1学校管理因素
军事理论课程作为为国家培养军事人才,提高全民国防水平的专业课程,本应受到重视,但目前的情况却不乐观。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军事理论教师编制混乱,不利于管理。现在军事理论教师的隶属问题很混乱。有的将军事理论教师的编制隶属于社科部,有的隶属于保卫处,有的隶属于武装部,有的隶属于学工处,还有的隶属于体育学院。这样混乱的隶属情况不利于军事理论教师的管理和培养。另一方面,军事理论课程被忽视。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军事理论课程的开设方式还不一致。有的高校把军事理论课程设置为必修课,有的设置为选修课,有的以讲座的形式开展,还有极个别学校没有开设军事理论课程。鉴于此种情况,应提高对军事理论课程的重视程度,采取必修课的形式系统讲授军事理论知识,使学生在进行体能训练的同时,掌握相应的理论知识。
2.2教师个人因素
富兰克林有一句话:“空无一物的袋子是难以站得笔直的。”同样,教师如果没有渊博的知识,不注重吸纳时代活水,一切都是空话。但目前,军事理论教师自我学习意识薄弱,主动在业余时间学习军事知识者少之又少,甚至学校安排军事理论培训活动,也不愿意参加。同时由于自身理论学术功底不深,使得军事理论教师整体素质有待大幅提升。为此,军事理论教师应坚持经常读书,钻研教学方法,积极参加军事理论培训活动,努力使自我得到不断地完善和提高。
3军事理论教师队伍建设的建议
3.1完善军事理论教师的管理关
教师队伍建设离不开完善的管理机制,高校应提高对军事理论课的重视程度,建立符合本学科特点的竞争、激励和约束机制。学校应把军事理论课与其他课程同等对待,每年对教学和科研工作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与职称评聘、工资待遇挂钩,建立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对表现突出,教学效果显著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甚至是破格提拔。对于表现较差,不思进取者,给予批评警告。于此同时,学校要引导教师合理竞争,鼓励大家团结一致,共同发展,避免在竞争中采取恶性手段,产生不良后果。
3.2严把军事理论教师的入门关
普通高校军事理论教师的选拔、培养、使用是一个有机统一的过程。如果普通高校军事理论教师的选拔没有搞好,培养的途径再好效果也不明显,必须严把普通高校军事理论教师的入门关,对普通高校军事理论教师的基本素质进行科学、系统的综合性评价。[2]根据我国高校教育发展趋势,在军事理论教师选拔时,首先应严把质量关,确保新入职教师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这即有利于军事理论教师整体素质的提高,又有利于今后的培训和管理。
其次,保证军事理论教师数量充足。目前大部分高校军事理论教师数量远未达到国家要求,鉴于此种情况,应拓宽军事理论教师的选配渠道。一方面,聘请兼职教师弥补其不足。如从本校热爱军事,责任心强,教学业绩突出的教师中选拔或从本校相近专业教师中选配。另一方面,公开招聘军事理论教师。如从军事院校直接招聘军事理论教师,不仅增加了教师数量,而且保证了教师的质量,优化了军事教师的队伍结构。
3.3强化军事理论教师的培养关
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在科学技术发展迅速、知识更新换代加快的今天,高校军事理论教师需要紧跟时代步伐,及时调整自己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以适应教学和科研的需要。[3]因此,應强化军事理论教师的培养。对于新入职的教师,采取“助课”的形式,发挥经验丰富教师的传、帮、带作用,从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学生互动等多方面给予新教师指导,使其更快的掌握各种教学技能,成长为优秀的军事理论教师。对于业务突出的青年教师,进行重点培养,鼓励其攻读更高的学位,争取提高具有博士学位教师的比例。除此之外,还应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培训学习,提高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参考文献:
[1]陆海燕,欧阳长安,雷志敏.《普通高校军事理论教师队伍建设的思考》[J].湖南:湖南第一师范学报,2007(09):52.
[2]傅乐平.《高校军事理论教师素质探析》.[硕士论文][D].湖南:中南大学,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