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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公司招标制度,增强招标工作透明度,提高招标工作效率,确保招标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和有效地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是指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含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和北欧投资银行贷款)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国外优惠贷款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采购公司”,是指具有商务部颁发的《国际招标资格甲级证书》的公司(贷款国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借款人”,是指与转贷银行签署转贷协议的机构或法人实体。
第二章招标程序
第五条财政部定期就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通知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进行选定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
第六条地方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通知后,组织或指导、监督借款人进行采购公司招标工作。为提高工作效率,所有贷款项目的采购公司招标工作必须在财政部发出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逾期未完成招标工作的项目,财政部将根据上一年度采购公司承担委托的贷款项目累计金额统计情况,对排名前10位的采购公司进行随机抽取,确定采购公司。
第七条借款人应向3家以上(含3家)采购公司同时发出投标邀请书(格式见附件一)。涉及2个以上子项目的打捆项目作为一个项目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中关于采购公司提交申请书的截止时间,应为自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至申请书送达借款人之日(以邮戳或借款人单位签收为准)止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八条收到投标邀请书的采购公司应按要求填写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二)。申请书密封后按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址提交。申请书须由采购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在截止时间内收到申请书的采购公司少于3家,借款人应在已发出投标邀请书的采购公司外,另行邀请新的采购公司参加投标。如第二次招标后收到申请书的采购公司累计仍少于3家,则不必重新发出邀请,可在已收到申请书的采购公司范围内进行评标。
采购公司可按自愿协商的原则合作投标,但须明确一家牵头单位,评标时的打分以牵头单位得分为准。
第九条借款人应负责组织成立由5至7名评审委员(以下简称“评委”)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借款人单位代表任评委会负责人,全面负责评定工作。
对于二类项目,地方财政部门可派代表参加评委会并履行评委职责;对于三类项目,地方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参加评委会工作。
第十条采购公司的申请书应密封提交借款人。评委会负责人主持评标会议,将所有申请书同时启封,各评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评委会评分标准当场独立打分。
各评委打分后,去掉其中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其余评委的打分相加,得分最高的采购公司中标。
如两家以上采购公司得分相同且高于其他公司,由评委对这些公司当场投票表决(不需打分),得票最多者中标。
第十一条评委会应对采购公司提交的申请书内容保密,各评委在评标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严禁参加投标的采购公司采用不正当手段对评委施加影响,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评标工作。
第十二条评委会应在评标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评委组成情况、评标过程、对各采购公司打分的详细情况及评标结果。地方财政部门收到评标结果报告后,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地方财政部门不得更改评委会的评标结果,如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将意见和评标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在10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发出确认函,并抄送中标的采购公司。
借款人与中标的采购公司应在收到财政部门确认函后15个工作日内签订《委托协议书》(格式见附件三)。
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结束后,所有招投标原始文件和打分记录应由借款人存档两年备查。
第十三条对下列特殊情况,财政部将通知地方财政部门采用不同方法对采购公司进行招标:
(一)对两个以上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项目进行打捆实施;
(二)贷款国有特殊要求;
(三)项目实施紧迫,无法按正常时间完成采购公司招标工作;
(四)其他情况。
第三章评委会评分标准
第十四条对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贷款项目:
(一)3年承担委托的贷款项目累计金额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25分;3000万美元以下、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20分;2000万美元及其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15分;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分;500万美元以下5分。须附财政部有关确认函。
(二)近3年累计进口非贷款项目成套设备到货金额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20分;3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15分;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分;500万美元以下5分。
(三)承担同类行业项目招标业务的业绩,0-10分。
(四)负责采购业务人员的自身资格、能力和业绩,0-15分。
(五)工作计划和拟投入工作量,0-15分。
(六)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技术因素,0-10分。
第十五条对500万美元以下贷款项目:
(一)3年承担委托的贷款项目累计金额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25分,2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20分,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50分,500万美元以下、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10分,300万美元以下5分。须附财政部有关确认函。
(二)近3年累计进口非贷款项目成套设备到货金额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20分,2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15分,1000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分,500万美元以下5分。
(三)承担同类行业项目招标业务的业绩,0-10分。
(四)负责采购业务人员的自身资格、能力和业绩,0-15分。
(五)工作计划和拟投入工作量,0-15分。
(六)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技术因素,0-10分。
第十六条采购公司未按照《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34号)收取手续费的,按废标处理。
采购公司因工作优异得到财政部通报表扬的,可增加0-5分;因工作出现问题曾被财政部通报批评的,可减少0-5分。
第四章防止过度集中
第十七条在选择采购公司的过程中,应防止由于各种形式的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而导致的过度集中现象。
在一个日历年度内,任何一家采购公司中标的贷款项目金额超过当年所有招标贷款项目总额40%,或一家地方公司中标的当地贷款项目金额超过当年该公司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招标贷款项目总额50%的,即可视为有过度集中倾向。
财政部将定期对贷款项目的招投标情况进行统计,并根据统计结果对有过度集中倾向的采购公司适当采取限制措施。
第五章招标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招标过程和委托协议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财政部。
各有关单位应遵守国内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以及贷款国的有关规定。对发生违规问题的,财政部将采取公开通报批评或建议废除投标资格等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及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采购工作有关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合同协议书)本协议书于19__年__月__日由__(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与___(以下简称“承包人”)为另一方签定。鉴于业主欲建成本项工程,即______并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该项工程之施工、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书。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合同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以下简称人)就__________(工程名称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第Ⅳ部分(招标文件第2卷:合同条款)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第ⅳ部分(招标文件第2卷:合同条款)(招标文件封面格式) 招标编号:(招标机构编) (工程项目名称) (招标设备名称) 第二卷 合同条款 (招标机构名称) (招标人名称) 招标文件出版日
委托招标合同工程名称:_________委托方(甲方):_________方(乙方):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一、建设工程基本情况:1.工程名称:_________;2.招标范围:_________;3.建设地点:_________;4.工程规模:_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第Ⅳ部分(招标文件第3卷:附件)(招标文件封面格式)招标编号:(招标机构编)(工程项目名称)(招标设备名称)招标文件第三卷附件(招标机构名称)(招标人名称)(招标文件出版日期)附件1技术规范1总则1.1本规范书运用于_____设备,提出设备的功能设计
股权转让协议书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人: 职务: 受让方: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址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人: 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于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成立,由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合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第Ⅴ部分(附则)第ⅴ部分 附则1.0.1 本规范是按工程现场交货编制的。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项目法人也可采用始发站/码头的车上/船上交货方式,如采用这种交货方式,有关条款应作相应调整,此时大件运输按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大型设备运输招标程序应招标文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第Ⅴ部分(附则)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第ⅴ部分附则1.0.1本规范是按工程现场交货编制的。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项目法人也可采用始发站/码头的车上/船上交货方式,如采用这种交货方式,有关条款应作相应调整,此时大件运输按国家电力公司《电力
工程招标合同样本委托人:_________受委托人: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_________招标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建筑工程投标书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根据已收到的招标编号为______的__________工程的招标文件,遵照《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工程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
投标说明书总则1工程说明对工程的说明见招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1栏,名称见第2栏所述。2资金来源_____(业主名称)(以下简称“业主”)已筹集到一笔以多种货币构成的资金,用于_____(工程名称)的投资费用。
采购招标合同的制作采购招标文件的制作一、招标文件的三个部分:通用部分,内容包括投标邀请与投标须知;标书的技术部分,提出技术标书的编制原则与内容,商务合同。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第Ⅳ部分(招标文件第2卷:合同条款)(招标文件封面格式)招标编号:(招标机构编)(工程项目名称)(招标设备名称)第二卷合同条款(招标机构名称)(招标人名称)招标文件出版日期合同号:合同签字时间及地点:合同生效日期:合同双方:(需方名称)(以下简称需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合同川建发[XX]142号 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XX年11月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委托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建筑安装工程招标书为了提高建筑安装工程的建设速度,提高经济效益,经_________(建设主管部门)批准,_________(建设单位)对_________建筑安装工程的全部工程(或单位工程,专业工程)进行招标(公开招标由建设单位在地区或全国性报纸上刊登招标广告,邀
工程建设投标邀请书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招标号:_________1._________(业主名字)(下简称业主)已安排了一笔以多种货币构成的资金,用于_________(工程名称)建设费用的合理支付。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投标银行保证书)鉴于_________(投标人名称)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日期)提交了建设_________(合同名称)的投标书(以下称投标书)。根据本文件,兹宣布,我行_________(以下称银行)向业主立约担保支付_________的保证金。
国际土木工程招投标(投标书)合同号:_________贷款号:_________致:_________(业主名称)研究了上述合同的投标文件,包括图纸、合格条件、技术规范和工程量清单,我签署方愿意以投标书和附录(附录号)中所规定的要求,以_________金额(大写数字和阿拉伯数字)或
国际土木工程招投标(邀请书)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发出邀请时间)贷款编号: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1._________(借方名称)已经从_________银行收到一笔用于支付_________(工程名称)费用的以各种货币形式体现的贷款,该贷款收入的一部
投标说明书总则1.工程说明对工程的说明见招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1栏,名称见第2栏所述。2.资金来源_________(业主名称)(以下简称业主)已筹集到一笔以多种货币构成的资金,用于_________(工程名称)的投资费用。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第I部分(总则)1.0.1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工作,贯彻项目法人责任制,维护电力工程设备市场秩序,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顺利有序地进行,保证电力工程设备质量和投资效益,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将制定本规范。
机电产品采购合同1.定义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a.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吉林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招标人:_________投标人:_________为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药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
国际货物招标采购合同_________(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_________(供应方,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共同签署本合同。
货物采购国内竞争性招标合同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应付给的价。
药品经营企业增加配送协议甲方(招标人):_________乙方(中标人):_________丙方(增加配送单位):_________丁方(中介机构):_________乙方在_________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有以下产品中标:━━━━━━━━━━━━━━━━━━━━━━
药品集中招投标协议书甲方(招标方):_________乙方(投标方):_________双方就药品招投标及中标后药品购销事宜经商定,签订如下协议:一、甲方所列药品通过集中招标采购以后,保证为乙方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机会。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议标合同书甲方名称:_________乙方名称: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合同名称:_________招标编号:_________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_________(医疗机构名称)为甲方,_________(投标企业名称)为乙方,双方根据_____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购销合同编号:_________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_________(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为一方和_________(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为另一方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
抵债物转让协议协议编号:_________甲方(转让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乙方(购买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鉴于:1._________法院(_________)_________执字第_________号《民事裁定书》裁定____
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买受人(买方):_________????????????????出卖人(卖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买方自愿购买卖方提供的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的药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
招投标买卖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招标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乙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电话:_________投标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乙方: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第I部分总则1.0.1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工作,贯彻项目法人责任制,维护电力工程设备市场秩序,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顺利有序地进行,保证电力工程设备质量和投资效益,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将制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第Ⅱ部分(招标程序)第Ⅱ部分招标程序1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主要流程1.1电力工程设备执法标过程共分四个阶段,与此有关的还有招标前准备阶段和招标后履行合同阶段。1.2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主要流程图。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第Ⅲ部分(评标办法)第Ⅲ部分评标办法1一般规定1.0.l评标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1.0.2评标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本办法第4、5、6、7、8、9款规定了评标一般应考虑的内容和办法。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第Ⅴ部分(附则)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第Ⅴ部分附则1.0.1本规范是按工程现场交货编制的。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项目法人也可采用始发站/码头的车上/船上交货方式,如采用这种交货方式,有关条款应作相应调整,此时大件运输按国家电力公司《电力
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条件(第1部分)定义及解释1.1定义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a)(1)“业主”指____(名称)及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承包人同意外)。
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2部分)劳务34.1职员与劳务的雇用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应全权负责无论地方的还是其他方面的劳务及职员的雇用,工资的支付、房屋、膳食及运输的安排。
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3部分)证书与支付60.1月报表承包人应在每月末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四份接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格式报表,每份均由监理工程师按第15.1款规定的承包人代表签字,报表包括承包人认为到月底自己有权得到的以下有关各项的款额:(a)已实施的永久工程的价值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动员预付款银行保证书)动员预付款银行保证书致:_____先生们:根据上述合同中合同条件第60.6款的规定,_____(以下称‘承包人)应向业主支付一笔金额为____大写为_______的银行保证金作为其按合同条款履约的担保。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附件)附件A监理服务范围1工程概况(1)地理位置描述;(待定)(2)工程内容描述:(待定)2服务的目的在_____(工程名称)施工期间,监理工程师将负责按施工合同进行施工监理,包括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安全等行政管理,处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本协议书于19__年__月__日由__(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与___(以下简称“承包人”)为另一方签定。鉴于业主欲建成本项工程,即______并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该项工程之施工、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投标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监理邀请书)监理邀请书我们十分高兴地邀请贵公司为__(工程监理服务的名称)提交个体的服务建议书。业主已安排了一笔以多种货币构成的资金,用于___(工程名称)有关费用的合理支付。工程概述包括工程名称、地点、招标方式、时间安排等。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履约银行保证书)履约银行保证书根据本保证书,我们(单位名称)注册地址为(详细地址)(以下称承包人),和(保证人姓名)注册地址为(详细地址)(以下称保证人)在此以担保全额为(货币名称、数额)共同格守对(业主名称)(以下称为业主)的义务。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授权书)授权书本授权书申明:_______(公司注册地点)_____(公司名称)____(职务)______(姓名)经合法授权,特代表本公司(以下称“承包人”)任命;_____(公司名称)_____(职务)___(姓名)为正式的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投标书)投标书合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致:业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先生们: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投标书附录)投标书附录条款号担保金额_______________10.1为合同价格的10%第三方保险的最低金额_________23.2不限发生次数,平均每次__颁发开工通知的时间__________41.l____________天工期___
投标说明书总则1工程说明对工程的说明见招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1栏,名称见第2栏所述。2资金来源_____(业主名称)(以下简称“业主”)已筹集到一笔以多种货币构成的资金,用于_____(工程名称)的投资费用。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日期:__招标号:__1___(业主名字)(下简称“业主”)已安排了一笔以多种货币构成的资金,用于____(工程名称)建设费用的合理支付。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投标银行保证书)投标银行保证书鉴于____(投标人名称)已于__(日期)提交了建设____(合同名称)的投标书(以下称投标书)。根据本文件,兹宣布,我行____(以下称银行)向业主立约担保支付__的保证金。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土地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协议书本协议书于__年__月__日由____、_____(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为另一方签订。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土地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附录)协议书附录条款内容条款号定义l项目名称是1(a)________________责任期限17________________计算起自________________赔偿的限额18.1________________服务开始22___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土地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条件)土建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条件定义及解释l定义下列措辞和用语,除上下又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如下所赋予的涵义:(a)“项目”是指协议书附录中指定的并为之建造的工程。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资格预审邀请书)《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文件范本》编号__资格预审邀请书敬启者:1我们高兴地邀请贵公司参加本工程项目施工的资格预审,为该工程的建设和完工所需劳务、材料、设备和服务的供应提交资格预审申请。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条文说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一、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第1条“定义与解释”,适用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的全部文件,即: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件A、附件B、附件C以及其它补充文件或附件。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附件附件A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一、监理服务的形式1服务要求例:对监理单位的资质、监理服务的主要方式及监理工作的隶属关系等方面的要求。2组织机构认对监理服务机构的设置、工作计划的安排、主要人员的资质等方面的要求。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下列词句或用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一般应具有如下含义。1.1.1项目业主建造工程和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对象,具体情况在专用条件中指明。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本协议书由____(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与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为另一方共同订立。鉴于业主已委托监理单位为____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并已接受了监理单位就此提出的项目建议书,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专用条件A.参阅通用条件1.l.l项目例:项目名称、立项证明、项目情况1.1.1工程例:工程地点、工程造价、工程概况。2.5业主财产例:当监理服务完成或中止时,业主提供给监理单位使用的设施、设备、尚未使用的物品的交接办法。
国际工程招标说明书格式日期:合同投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世界银行申请获得贷款,用于支付______项目的费用。部分贷款将用于支付工程建筑、______等各种合同。所有依世界银行指导原则具有资格的国家,都可参加招标。
国际土木工程招投标国际工程承包是一种较复杂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因工程资金金额较大、技术性较强、对工期质量亦有较高要求,所以工程的发包人一般均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投标来选择合适的承包人,以保证中标者是在经济上和技术上有实力的公司。
建筑安装工程投标书(标函)__________(建设单位或招标办公室)在研究了__________建筑安装工程的招标条件和勘察,设计,施工图纸,以及参观了建筑安装工地以后,经我们认真研究核算,愿意承担上述全部工程的施工任务.我们的投标书(标函)内容如下:____________
第一条为了规汇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法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争采购的;
(四)我国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
(五)财政部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未经批准,采购机关不得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前款所称外国货物,是指最终货物为进口货物,或者最终货物虽在我国境内生产或组装完成,但其增加值含量不足总价值50%的货物。
第七条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
(二)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
(三)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四)收集、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五)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六)审批进入中央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七)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中央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
(八)确定并调整中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
(九)编制中央采购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十)处理中央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十一)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财政部门不得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采购机关应当加强本部门、单位采购工作的管理,支持和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政府采购主体
第九条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机关和供应商。
第十条采购机关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非集中采购机关。
第十一条集中采购机关负责下列政府采购事务:
(一)统一组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组织由财政拨款的大型政府采购项目;
(三)受其他采购机关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投标事宜;
(四)办理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由各非集中采购机关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采购机关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业务资格: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机构人员的20%以上;
(三)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分别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四)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工作的能力;
(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关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第十七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中国供应商资格: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外国供应商资格:
(一)经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所承诺的准入我国境内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外国供应商享有并履行与中国供应商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供应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外,达到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五)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采购机关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六)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七)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招投标程序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向五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依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经采购机关确认,采购机关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当原样退还,不得开启。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第三十一条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未遭损坏。招标人应当宣读所有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并作记录存档。
严禁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
第三十二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章政府采购监督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机关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当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采购机关应当对采购合同的标的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在验收结算书上签署意见并报送财政部门。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对验收结算书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办理采购资金的拨款手续。
采购资金拨款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新增国有资产的管理,及时办理新增资产的登记。
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0日作出处理。
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采购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
(四)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机关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机关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机关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向采购主管机构、采购机关、社会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机关、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
(二)超出权限进行采购业务的;
(三)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采购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具有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对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或者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工程项目全过程招标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经各级建设主管机构批准,成立的专业招标机构。工程项目全过程招标具有以下显著优势:
第一,工程项目全过程招标能够及时并深刻的理解各相关政策法规、技术要领,能及时协调各部门或相关管理机构的关系,可以协助业主办理各种相关手续,具体来讲,可包括:法规规定由业主办理的招标申请、招标投标书面备案工作,工程项目全过程招标均可协助业主办理。可协助业主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的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手续。
第二,工程项目全过程招标拥有独立的评标专家库和技术咨询团,能够充分调动一大批专业技术力量,为项目招标、工程建设出谋划策。
第三,工程项目全过程招标拥有专业人员,过一些招标项目,积累的丰富的全过程招标的经验,可以协助业主在正式招标以前制定出较为完善和切实可行的招标方案,在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充分体现业主的意愿,维护业主的利益。
第四,工程项目全过程招标具有较强的组织实施能力和驾驭控制整个招标过程的能力,使业主真正放心。
二、工程项目全过程招标的工作内容
(一)项目报建
项目报建是工程项目的最初阶段,主要涉及的资料是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专用资金证明、立项批复、报建表、报建委托书。
(二)工程设计招标的主要工作内容
工程设计招标主要所需资料:设计规划要求、设计任务书、地形图。具体来说,这阶段需要组织招标工作小组,业主决定入围备选单位(公开招标需网上公示信息)。单位向主管招标投标办办理招标登记;编制招标文件,报招标投标办核准;向业主圈定的投标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向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接收投标单位按规定递交的投标书;开标;组织有关专家评标,确定中标候选单位;业主批准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
(三)工程勘察招标的主要工作内容
工程勘察招标的所需资料为总平面图、拟建工程一览表、地形图。其工作内容和程序有点类似工程设计阶段的主要内容。
(四)监理招标的主要工作内容
监理招标的所需资料:设计概算表、扩初批复、总平图。其工作内容起于组织招标工作小组,业主决定入围备选单位(公开招标需网上公示信息),通过单位向市招标投标办办理招标登记;编制招标文件,报招标投标办核准等环节,最后发中标通知书。
(五)施工招标的主要工作内容
施工招标的所需资料为施工图、扩初批文。其工作内容是组织招标工作小组,业主决定入围备选单位(公开招标需网上公示信息),向主管招标投标办提出招标申请,内容包括:招标项目登记、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和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编制招标文件和参考工程造价,制订评标和决标办法,并报送招标投标办审核。
分发招标文件,办理投标手续。经审查合格并确认同意参加投标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领取招标文件手续,交纳投标保证金。
组织投标单位踏看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组织评标小组。当众开标,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
三、工程项目全过程招标工作流程与实施方案
根据近几年一些从事招标工作的公司经验,采用以下工作流程:
(一)签订招标委托协议
签订招标委托协议之后,工程项目全过程招标将根据每次招标项目的特点,分别组织参加过类似招标工作、具有相关经验的人员,并将他们补充进招标业务小组,确定项目经理,全面开展每次招标项目的组织及实施工作。
(二)招标资格与备案(根据需要)
携带项目招标协议书、计划批文、规划许可证、工程项目报建证或项目报建备案表,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用协议、项目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并审查人及项目法人资格。
(三)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根据国家相关部委规定,资格预审公告,并在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网招标公告,以吸引投标人参加投标、增加竞争性和透明度。对于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工程项目全过程招标将在与业主单位充分沟通、了解业主单位具体要求的基础上,针对项目的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四)组织资格预审、发放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由业主方负责(或委托工程项目全过程招标)成立资审小组,资审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七部委12号令第九条要求组织并由业主方确定。预审结果出来后,报业主单位审查认可。负责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同时向不合格的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的结果。
(五)编制招标文件
按照业主的要求和有关行业部门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工程量清单、合同主要条款、适用的技术条款、合同格式、投标文件格式、评标方法和标准。
(六)招标文件报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业主方)
(七)发售招标文件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向通过资格预审并收到《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向已发放投标邀请书并接受邀请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八)组织标前答疑会与现场踏勘
工程项目全过程招标将在业主单位的协助和支持下,进行有关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和修改工作,并与业主单位共同组织标前答疑会与现场踏勘。
(九)编制标底(如果需要)
工程项目全过程招标将在业主单位的组织和监督下,于开标前完成标底的编制工作,并对标底严格保密。
(十)开标会议
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机构与业主单位协商确定会议议程,安排所需工作人员,发放会议指南。接收的投标文件、组织开标会、组织评标、定标。所有评标过程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七部委联合颁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十一)报送评标报告
评标工作完成后指定工作日内,工程项目全过程招标向业主单位、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评标报告及有关资料。
最后通过公示,发放中标通知书。确定中标人。
四、工程项目全过程招标服务工作保障措施
(一)与业主进行良好沟通
招标合同签订后,招标公告应及时发出。但在招标公告发出前,应征求业主意见,了解业主对所委托招标工程的期望与具体意见。主要做好以下几点:第一,委托人(业主)对招标工程造价、工期、质量等要求以及委托人资金安排的想法。第二,有责任对涉及工作的法规、流程与酌情而定的建设性意见告诉业主,以便在法规与程序许可的范围内使机构与业主的意见达成一致,而且力求作到最大程度地满足业主的要求。第三,对当前承包市场的状况深入调查了解,如价格、质量、潜在承包人情况等,适时向业主提出推荐性意见。
(二)严格资格预审
依据资格审查方式(通常采取资格预审方式),对投标申请人填报的资格审查表及相关资料进一步审查、筛选,最终确定潜在投标人是质量控制的第二重要环节,应严格对照资格预审标准(包括资格预审基本合格条件与资格预审附加条件)进行去伪存真、优胜劣汰的认真比较,严格排序,要经得起任何情况下的复审。
(三)做好招标文件编制质量控制
为保障招标文件编制工作质量,明确编制与审核等各级岗位工作人员责任。
招标文件由承担该项目招标的经办人员编制。经办人员对自己编制的招标文件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
根据委托方审阅后反馈的意见进行招标文件的修改;修改完成后由技术负责人进行终审。技术负责人对招标文件的终审质量进行严格控制。
(四)落实好开标与评标
把握投标截止时间的准确,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按既定程序与办法有条不紊地开展开标和评标工作,及时做好相关记录,其间重要环节就是阻止无效投标文件进入评标,在公开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质量等级、日历工期等主要内容后,并在各投标人无异议的情况下让投标人退场,评标随即开始。评标过程机构人员一般不参与意见,但在业主委托时可由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参与评标。在评标结果确定后工作人员及时汇总填表,请在场各位专家评委签字,予以确认。评标报告应及时整理完毕,由专人负责审定。
(五)做好工程回访与反馈
本着对业主或客户负责的原则,为了不断提高招标业务水平,招标工作应适当地延伸到工程实施与结算阶段。
(1)定期跟踪工程实施动态,及时发现招标工作中的不足与缺陷,不失时机地进行更新、完善并反馈到以后的业务中。
(2)招标文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根据工程纠纷实际情况,积极地为纠纷双方解释招标文件相应条款内涵,并尽量做出对业主有利的解释。
(3)根据中标承包人程实施状况,适时完善、弥补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办法的不足与漏洞,为下一轮成功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1]刘长春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
摘 要:我国的政府采购方法以公开招标为主,邀请招标以及其他采购方式为辅。目前《招标投标法》只规定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不能够解决招投标实践中需求难确定的问题,两阶段招标方式是公开招标方式的重要补充。但目前关于两阶段招标的规定只规定在《招投标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应当对两阶段招标的法律地位和内容予以完善,以适应实践的发展需求。
关键词 :政府采购;两阶段招标;技术标准
一、两阶段招标的出现源于政府采购方法之不足
1.政府采购方法概述
从我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来看,我国的政府采购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公开招标方式。《招标投标法》第10条和《政府采购法》第26条的规定,确立了公开招标方式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公开招标又称“无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依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律规定的公开出版物上招标通告并提供招标文件,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都可以平等参加投标竞争,采购人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方式通过公告和公开开标的特征显现了政府采购中公开性的原则,同时又能很好的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2)邀请招标方式。在《招标投标法》第10条和《政府采购法》第29条确立了邀请招标的方式。邀请招标也称“限制性招标”,采购人可以按照自己的实际需求来选择合格的供应商,然后向供应商发出邀请,吸引潜在的供应商参与到招投标中来,从中再择优选择合格供应商。邀请招标的公平性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从另一方面来看,效率性得到了大大的体现,也节约了招投标工作的成本,但是必须要明确的是必须在法律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情形下才可以采用。
(3)两阶段招标。两阶段招标的存在致力于解决需求难以确定的情形,主要是在要采购的货物、工程的规格或者服务的性质预先没有办法确定的情况下使用的。招标方式按招标阶段的划分,可以分为一阶段招标和两阶段招标,两阶段招标一般在第一阶段要求投标人投技术标,在技术标审查合格之后,再参与到第二阶段的商务标中来。这一方式是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之间的一种过渡性的、独立的采购方式,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它比公开招标的方式多了一个可以反复修改的阶段,与竞争性谈判相比较来说,相似的内容很多但区别也很大,因为它不能够像竞争性谈判一样进行多轮谈判。它综合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的一些优点,同时又修正了很多缺点,所以两阶段招标具有很多自己独立存在的价值。
(4)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采购人与多家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分别进行谈判,从确定的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人的方式。竞争性谈判不是随意就可以适用的,《政府采购法》第30条规定只有在四种情况下才可以适用竞争性谈判:①招标失败。经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之后仍然没有合格的供应商的。②从现有的技术调价来看不能满足招标的要求,或者情况特殊不能够满足需求的。③在紧急情况下适用,时间非常紧急不能满足正常招标程序的时间。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投标人不能够对合同要求的内容进行定价。
(5)询价采购。询价采购的对象是价值很低的标准化货物、服务的采购,通过对至少三家以上的供应商的报价的审查,进而确定合适的价格的一种此案够方式,《政府采购法》第32条规定确立了这种非正式的邀请形式,供应商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报价,但是没有正式的广告方式。满足询价采购有两个要求:一是采购人需求的是通用的货物,这一货物没有特殊的要求和标准。二是价格的变化幅度不大,竞争相对比较小。询价采购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价格优势,因此,我国政府采购法采用了这种采购方法。同时,《指南》和《示范法》也都规定了这一简单省时的采购程序。
(6)单一来源采购。《政府采购法》第31条规定确立了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单一来源是很直接的采购方式,与其他方式很大的不同点是,它是一对一的方式,所以这一方式不能够充分体现竞争性的内容,采购人很容易处于一种对自己不利的状态,进而可能会导致腐败的出现,所以法律明确规定了只有在四种情况下才可以使用这一方式,严格的控制其适用范围和对象。
2.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以及其他招标方式的适用条件
(1)公开招标方式的适用条件。公开招标的方式,要求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投标。有两个适用条件:一是以公告的形式进行;二是对象是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邀请招标方式的适用条件。投标人通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进行招投标,前提条件必须满足两项:一个是投标邀请书店的确定;二是对象必须是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招标投标法》采购方式的不足
分析上文介绍的各种采购的方式,可以发现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需求不能确定的情况,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等方式都不能有效适用。例如实践中存在的相当多的重点建设项目,因为行业性比较强、技术非常复杂化和设备专业化程度高等,采购人需求的问题没有能够有效解决,如果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很难能够找到合格的供应商。上文我们也提到了公开招标运用的前提条件就是需求的问题已经得到了有效的解决,也就是需求明确,潜在投标人已经能够根据需求而准备相关的合同。公开招标的方式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需求不能确定的情形。所以,在此背景下,两阶段招标的方式越来越重要。
二、两阶段招标方式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
1.《条例》有关两阶段招标方式的具体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对两阶段招标的内容做了详细的规定。对于那些技术很复杂,不能够明确技术规格的招投标项目,法律规定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的方式,在第一阶段的情况下,投标人可以依照招标公告和邀请书的要求提交没有价格内容的技术建议,在第二阶段,投标人在招标人招标文件的基础上,提交最后带有解决方案和价格内容的文件。
目前两阶段招标只规定在《条例》当中,《条例》认为两阶段招标是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的融合,所以不存在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我们认为这是不正确的,因为两阶段招标有其自身独特的性质和特点,区别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
2.两阶段招标方式的适用条件和特征
第一阶段是技术标: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潜在的供应商就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技术、质量、合同条款和供货条件等除了价格之外的所有非商务性的内容广泛发表建议。招标人根据实际的需求提出很多技术性的建议,但这些内容不能够包含合同的价格,价格内容要放在第二阶段来体现。提交了技术建议之后,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讨论确定最后共同的技术规范。招标人可以通过谈判与投标人达成拟提供服务的规范和规格,初步锁定进入第二阶段的投标人的范围。
第二阶段是商务标:在此阶段,价格内容被包含进来,招标人在第一阶段确定的技术标准可以在文件中直接使用。招标人依据第一阶段所确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正常的公开招标程序,邀请合格的投标商就包括合同价款在内的所有条件进行投标。这一阶段具有邀请招标的一些特征,同时又有机的糅合了竞争性谈判的一些特征。虽然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较长,但能够很好的解决腐败的问题。以国家体育馆和奥运村的招投标作为例子,北京市计委面向国内外分两步进行项目法人招标,通过第一阶段的意向征集,完成评审工作,最终选出五家供应商的作品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第二阶段有两家联合体提交的文件不完整,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最终只有3家单位能正式竞标。
3.两阶段招标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的区别
(1)两阶段招标要分两个阶段,即两次投标,第一次投标只包含技术建议而不包含价格,招标人与投标人协商确定最后的技术方案,确定这一阶段的招标文件。待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之后,要求投标人再按照新的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包含价格在内的最后投标。两阶段招标对于那些需求不确定,技术复杂和特殊性质的项目来说有很大的价值,能够显示出自身独立的价值。
(2)两阶段招标有两次谈判,第一阶段采购人对与技术建议有关的任何内容进行谈判,采购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修改原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也可以删除原招标文件中确立的标准,但是要将修改后的内容及时反馈给投标人,帮助投标人完成技术规范符合自身的发展需求。而且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是不允许进行谈判的,只有一只机会,不能够进行反复的修改,两阶段招标与它们有明显的区别。
从内容上来说,两阶段招标更加公平,因为竞争性谈判不区分两个阶段,竞争性谈判一般是一对三以上,程序上更加的简便和效率,而两阶段招标区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完全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更加的透明和公正,第二阶段需求的问题解决之后按照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投标。两阶段招标虽然费时费力,但是却更加的公平公正,符合招投标竞争性的要求。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两阶段招标虽然融合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但是并不能简单的等同于就是这两种方式的一个变通适用,它有自己独立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和特点。两阶段招标是在拟采购货物、工程的规格或服务的性质无法事先确定的情况下采用的。它很好的解决了采购机构需求的问题,两阶段招标的出现解决了招标法采购方式不足,所以笔者认为两阶段招标的地位问题最终应由法律予以完善,而不是行政法规。
三、对两阶段招标采购方式的整体把握
1.国际法上有关两阶段招标采购方式的规定
在国际上比较有影响力的有关政府采购方式有:《政府采购协议》(GPA)、欧盟的《公共采购指令》、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公共采购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以及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分别制定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指南》(以下统称《采购指南》)、《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等。这四个文件中对两阶段招标有规定的只有《示范法》和《指南》,《指南》明确将两阶段招标在国际公开招标中,有具体的法律条文。《示范法》认为两阶段招标可以与征求建议书和竞争性谈判方法选择采用。二者均将两阶段招标视为招标方式以外的一种采购方式,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并列。从国际范围的角度来看,两阶段招标的法律地位越来越重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需要对两阶段招标的法律地位予以完善。
2.两阶段招标的法律地位应予以完善
两阶段招标有其独立的适用条件和存在价值,本应规定在法律当中,但目前却规定在《条例》里,《条例》的解释认为两阶段招标属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变通方式,我们认为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两阶段招标方式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有很大的区别,两阶段招标与邀请招标方式同样是公开招标方式的重要补充,在公开招标方法不能适用,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适用其他采购方法。但目前《招标投标法》只规定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其他采购方式多规定在法规和规章之中,容易造成混乱,所以当务之急应当在《招标投标法》中规定两阶段招标,以解决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问题。
3.两阶段招标的内容应予以完善
(1)技术标准应当以专利的方式予以保护。前面对两阶段招标具体内容的分析,我们发现在第一阶段中,投标人花费了很多的物力和财力编制了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的技术建议,通过协商讨论确定了进入第二阶段的招标文件。最终的技术规范的形成要包含投标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一阶段的成果应当得到应有的保护。
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专利的方式保护投标人的技术标准。很多高新领域都有这样的问题,例如在高新技术领域内制定技术标准时,通常是没有现成的通用技术可以采用,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为了保护专利人的利益,必须将专利技术纳入标准。技术标准中难免包含越来越多的专利技术,两者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企业技术竞争的加剧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变大,使得技术标准保护的问题被提的越来越多,而专利是知识产权诸多客体中与技术标准联系最为紧密的一个。目前专利技术被纳入标准的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某种功能或者指标的要求被包含在技术标准的要素之中,而专利技术是必不可少的内容。二是技术要素的某些特征对技术标准至关重要。三是技术标准的技术要素包含某项专利技术的全部技术特征。简而言之就是,企业投入很大的成本研究出来的技术标准需要得到保护,通过市场的手段将这些技术规范上升为行业里的技术标准,最后通过专利的方式保护企业的技术标准。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有效的结合,保护了专利权人应得的利益。
(2)第二阶段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投标。第一阶段中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第二阶段可以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对其应得权益予以保障。目前,两阶段招标的第二阶段仍然是以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只允许第一阶段提交过技术建议的投标人参与第二阶段的投标,第二阶段的参与范围比较狭隘,不能充分的吸收各方建议,对于其他更好的报价的投标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最终也不利于招标人的利益。综合法的公平和效率,个人认同第二阶段应当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邀请招标的方式应当予以改变。
第二阶段如果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投标,首先需要解决一个重要的问题,第一阶段的技术标准通过专利的方式予以保护,应该如何有序进行?
①技术标准成为专利不会影响招投标的顺利进行。技术标准通过专利的方式予以保护是很有利于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的,众所周知专利不适当利用会存在着限制竞争的问题,而招投标的是以竞争性为基本特征的,与专利保护最直接相关的是《招投标实施条例》第32条的规定,一方面保护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又要充分贯彻竞争性特征,两者之间该如何协调?
第一阶段经讨论决定的技术标准在第二阶段是必须要被使用的,此时可能存在着这样的情况,参与第二阶段的投标人要想中标必须要采纳第一阶段的技术标准,但《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强制要求使用专利的方式是违反条例的规定,应当被法律所禁止。在此笔者认为可以换一种思考方式来理解这一问题,其实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冲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阶段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必须使用专利,这是一个原则性的问题,第二阶段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必须要采用第一阶段的专利成果,可以交由新加入第二阶段的投标人与专利权人进行协商,由新投标人缴纳一定的专利使用费来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
②对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人规定特别的反垄断义务。上文分析:一方面,法律应当保护专利权人就其技术标准取得专利权获得相应的报酬;另一方面,还应当要求技术标准的专利权人必须向标准的使用者许可专利,如果专利权人违反专利许可义务拒绝将标准中的专利许可给标准的使用人使用将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思路借鉴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个人基于公益或其他目的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强制许可后,交纳专利使用费强制使用专利。一旦某项专利被纳入到技术标准中,那就意味着接受标准的所有使用人都必须要获得许可才能使用该技术标准,而第二阶段招投标工作的进行又依赖于技术标准,如果专利权人不许可其他投标人使用专利参与第二阶段投标,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投标工作是没有办法进行的。首先由专利使用人与专利权人进行协商,通过向专利权人交纳使用费的途径参与到第二阶段的招投标,这样就满足了第二阶段按照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的要求,然后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专利权人不许可其他参与投标人使用该专利,第二阶段的其他投标人可以通过专利权人强制许可申请来申请强制使用该专利,对技术标准中的专利权人规定特别的反垄断义务。
虽然使用专利技术标准要交纳专利费,但由于技术标准的一些技术信息公开了,反而有利于企业进行二次开发,降低开发成本,同样这对于参加第二阶段的其他投标人来说也是有利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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