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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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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申报材料

生育保险申报材料范文第1篇

2022年生三胎需要办准生证吗

满足条件的可以办理。

计划生育服务证是集准生证、查环等功能为一体的证件。已婚妇女怀孕后,孕检、分娩、享受免费避孕药具、以及找工作等都需用到这个《计划生育服务证》。

女方达到晚育年龄(24周岁以上)并且夫妻双方均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可以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现只有极少数落后地区组织机构组织繁杂,才有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分开的现象。多数地方已废除准生证。

2022年生三胎新农合能报销吗

可以报销。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8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

2、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

3、婴儿出生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生育保险费用拨付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发给职工;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的,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职工生育保险申请方法如下:

1、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2、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

生育保险申报材料范文第2篇

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用人单位和人员:

(一)城镇区域内的企业及其职工;

(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本市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具有本市户口的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保持一致,实行市、县分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实行生育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

第五条 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财政、地税、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延迟交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五)生育当期合并症的医疗费用;

(六)参保的男职工其配偶为农业家庭户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在生育时男职工享受的生育护理假补贴;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其他有关费用。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生育前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的费用;

(四)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五)出国、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

(六)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期间的费用;

(七)不具备临床剖宫手术指征而实施剖宫产手术,其超出顺产分娩支付标准的生育医疗费用。

第十条 尚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30日内,到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本办法实施后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终止或发生变化之后30日内,到其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缴费费率为0.4%;企业的缴费费率为0.8%;其他用人单位可选择上述某一种费率。

企业生育保险缴费费率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不得减免。

职工(雇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及时参保、连续缴费,其参保职工自履行足额缴费义务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参保登记的,办理参保手续时需足额补缴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期限至现参保登记期间的生育保险费和滞纳金,其参保职工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补缴期间职工发生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相关费用和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承担。

用人单位中断缴费的,需足额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生育保险费和滞纳金,其参保职工自恢复缴费之月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参保职工发生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相关费用和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承担。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按照《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的范围确定;超出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职工使用前款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及个人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妊娠和分娩期间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药费和住院费(包括基本医疗所必须的床位费、护理费、麻醉费、治疗费和材料费)。

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费用。

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并发症、合并症的费用是指生育产假期间并发症和生育当期合并症、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费用。

第十七条 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女职工生育或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

(一)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满24周岁)的初产妇,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二)分娩时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四)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第十八条 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女职工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生育津贴;3个月以下流产,享受1个月生育津贴;患子宫外孕的,享受1个月生育津贴。

除下列情况外,女职工流产、引产享受生育津贴限于1次:

(一)已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因习惯性流产、孕妇或胎儿体质等原因不适宜生产、意外事故等导致流产、引产的;

(二)已经采取长效永久避孕节育措施而发生意外怀孕进行流产、引产的。

第十九条 月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生育或流产、引产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计算。

第二十条 按0.4%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工资福利仍由用人单位发放。

第二十一条 参保男职工之妻为农业家庭户,且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给男职工生育护理假补贴500元。

第四章 生育保险就医和待遇申领

第二十二条 参保职工自确诊怀孕后3个月内应当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到经办机构备案。

因夫妻分居两地,到其夫工作地点生育或回一方父母居住地生育等原因,参保职工确需异地生育的,应当在备案时一并提供单位或街道、社区出具的证明。

参保职工异地急诊流产、急诊生育及同时发生生育和流产并发症、合并症的,应当在1周内电话报经办机构备案。

生育职工在产假期间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当在产假期内到经办机构备案。

未按规定办理生育备案手续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参保职工本地就医应当持社会保障卡到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不属于支付范围的,由医院向个人收取。

第二十四条 已办理生育备案的参保职工在本地生育的,可在生育后的次月,到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按月领取生育津贴。

在本地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职工和符合享受生育护理假补贴的男职工,应当在医疗终结或产假后1个月内,到经办机构办理津贴、补贴审核手续。核定的待遇自次月起,到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领取。

第二十五条 参保职工异地生育、流产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

参保职工异地生育、急诊流产备案时,经办机构应告知其三个目录及我市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参保职工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三个目录范围内且不高于我市医疗费用结算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医疗终结后或产假后1个月内,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应当持职工社会保障卡、婴儿《出生医学证明》、首诊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医疗费用结算发票到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结算审核手续。核定的待遇自次月起,到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领取;其中,生育享受的生育津贴按月领取。

第五章 定点服务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符合职工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条件,愿意承担职工生育保险定点服务并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结算标准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与经办机构签定协议。

第二十七条 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二)符合《医疗机构产科建设标准》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生育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取得《安徽省服务价格登记证》;

(四)承诺履行本办法及《合肥市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协议》;

(五)配备与经办机构相适应,并能实时传输和结算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确定应当遵循满足群众需要、同时保证质量、控制数量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对参保职工的服务情况,供参保职工选择。

第二十九条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另行制定。

确定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应当与医疗服务实际发生费用相适应,充分征求医疗机构的意见,并根据医疗服务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十条 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当认真核对参保职工信息,做到人证统一,严格执行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规定要求。

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当规范记载参保职工的各项费用,及时向经办机构传递相关数据,并主动向参保职工提供各项费用的日结算清单,建立费用计算机自助查询系统。

第三十一条 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三个目录。

参保职工确需使用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用材料时,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并签订生育保险就医自费项目知情同意书。

参保职工不具备临床剖宫产手术指征而要求实施剖宫产手术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告知其超出顺产分娩支付结算标准以上的费用由本人承担,并经病人或家属签字。

参保职工出院时,其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结算清单须经参保职工(或委托人)核实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不得采取虚假就医、虚假诊断、挂床住院、诱导住院、降低入院标准、虚开药物和诊疗项目、将目录以内的药品换成目录以外药品或其他物品、滥用药物等方式,套取生育保险基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履行缴费义务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足额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者职工骗取生育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相关费用,并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经办机构追回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对定点服务机构监督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6年7月13日颁布的《合肥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同时废止。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保障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中国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规定生育保险享受待遇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婚姻法》的规定,履行结婚手续,其职工所在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职工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申报,由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国家对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要求为: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是指职工分娩前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的。

保险待遇申报条件:

(1)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3个月的企业职工。

(2)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

(3)以上条件须同时具备。

生育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只适用于达到法定婚龄的已婚女性劳动者,并且还必须符合和服从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不符合法定年龄的已婚女性劳动者的生育和不符合或不服从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都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申报材料范文第3篇

第一条新农合报销管理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向参合农民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准确的报销服务,使农民群众享受到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农民抗大病风险的能力,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第二条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报销管理工作,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有效运行,根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的参合人员及从事新农合工作的单位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合管中心)职责:

(一)新农合医疗费用的受理、审核、报销;

(二)特殊病种的审批;

(三)有异议的医疗费用审核、报销工作;

(四)协助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医办)对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报销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职责:

(一)负责为参合人员提供优质的基本医疗服务,开通绿色救护通道,确保病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二)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对符合出院条件的参合人员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参合人员无故拒绝出院的应告知本人自应出院之日起的所需费用不能报销。

(三)加强就诊各个环节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实施细则》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参合人员的身份、诊疗项目、医疗费用等进行审核。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医疗服务、药品报销目录》标准,并与本院收费电脑软件项目对应;严格执行物价、卫生等部门制订的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的收费标准,合理检查、用药、收费。

(五)对诊疗过程中需参合人员个人承担的费用,应在就诊当中履行告知义务;向参合人员提供《医疗服务、药品报销目录》外的自费医药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15%;对超出新农合支付范围的药品和医疗项目,应事先征得参合人员或其亲属签字同意。

(六)负责为实时报销的住院患者提供原始电脑发票(收据联)复印件、病历、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及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配合市合管中心做好新农合工作网络设置、业务管理、审核报销服务等工作。

(七)完成市合医办和市合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的内部管理。

(一)组织建设。成立新农合管理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分管领导、医疗、财务等人员组成;并设有合作医疗专管员,专门负责新农合的报销规范管理、内部监督等日常工作。明确岗位责任,实行岗位负责制和首诊负责制;制订出本单位新农合管理(含社区卫生服务站“六统一”管理制度,即统一行政管理、统一机构设置、统一人事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药品管理、统一考核分配)、报销、合作医疗政策培训学习、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制度;

(二)财务管理。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医疗业务收入日报表以电脑数据为准(电脑打印),严禁用手工汇总(如遇停电用手工汇总,院长签名除外);收费处的中西药品收入应与药房消耗的数据(对数表)相符,应每天签名确认;加强医疗收费专用发票管理,严禁收费票据重置。

在收费的醒目位置张贴温馨提示:在合作医疗报销时请出示您本人的合作医疗卡、身份证,并保管好发票;如收费人员无发票给您,请予举报,经查事实,定点医疗机构将给您一定奖励(并附上举报电话)。

(三)监督检查。对本单位及其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监督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留有检查情况的详细书面记录,作为统一考核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医疗费用报销管理

第七条实时结报基本程序:

(一)就诊病人参合身份的认定。定点医疗机构对门诊就医和新入院的住院病人要做好参合身份确认,向参合病人索取合作医疗卡和身份证(户口薄)进行参合身份核实,对身份不符的不予报销。

(二)审核、结算。在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新农合管理系统的支持下,对参合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新农合信息化系统自动审核费用明细,自动计算出报销金额,然后定点医疗机构根据计算结果进行结算,先行垫付报销金额,并由系统将相关数据传至市合管中心复核。

(三)申报核拨。各定点医疗机构在实时结报后,每月10日前必须向市合管中心申报核拨上一个月的实时报销款(纸质报表住院、门诊一式二份),申请核拨表要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月底与市合管中心核对实时报销数据,并对实时结报数据进行初审,数据准确、资料齐全后方可申报。

住院医疗费用实时报销申报核拨时,应附参合病人:①原始电脑发票(收据联);②出院记录复印件,③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④合作医疗卡复印件,⑤相关证明材料及病人联系电话。

门诊病人医疗费用一次在500元以上的(以上传市合管中心数据为准)实时报销申报核拨时,应附参合病人的电脑发票收据联、门诊病历记录、处方、身份证(户口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复印件以及病人联系电话。

(四)复核:市合管中心应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申拨材料审核;并对门诊或住院(出院)的参合病人发生的上传医疗费用进行实时审核。对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或电话通知并记录)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整改意见。

(五)支付:经市合管中心工作人员核对,如无差错,核对人员签名后,报领导审批拨付。

(六)资料保管: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下列实时结报凭证的收集与保管,合作医疗门诊处方至少应保存2年;住院病历至少应保存15年(合作医疗报销处方应盖上“合医处方”字样印章)。

对住院实时报销的发票,须经病人或家属签名确认,并留有效联系方式。

第八条非实时结报基本程序

(一)申报:

1.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或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并符合《实施细则》报销规定的,参合人员凭原始电脑发票(收据联);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汇总明细清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身份证(户口薄)、市内个人结算存折复印件,到市合管中心办理报销手续,或委托参合地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专管员报销,报销金额存入参合病人的个人结算存折。

2.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未进行实时结报的,并符合《实施细则》报销规定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专管员将参合人员的原始电脑发票(收据联),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汇总明细清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身份证(户口薄)、个人结算存折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等,送到市合管中心办理申报手续。

(二)受理:合管中心对申报材料中的参合人姓名、原始电脑住院发票(收据联)、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发票与清单金额、就诊病历(出院记录)、就诊时间、治疗医院等相关报销材料进行审核,报销材料必须一致,不得涂改,如有改动,不予受理;对符合《实施细则》报销规定的材料按要求做好收集、整理、登记,并经当事人和受理人员签名后送审核人员进行审核。

(三)审核:对病人的身份材料、病历、病情、汇总清单的用药治疗情况进行审核,与此同时,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做好可报与不可报的分类汇总,报销数据经审核人员确认签名后送交结报人员。

(四)结报:在结报过程中对参合人的姓名、合作医疗卡、原始电脑住院发票(收据联)、医疗费用汇总清单金额、疾病名称、住院时间、有效申报时间、治疗医院是否属于可报医院、审核人员分类汇总数据、个人结算存折的核对。经过数据核对无误后,进行最后结算并签名;及时编制结算汇总报表。

(五)审批、支付:结报人员对结算汇总报表核对无误签名后,报领导审批;财务人员开具银行转帐支票,附上结算汇总报表、参合病人个人结算存折复印件送到合作医疗开户银行,由银行将报销款划拨到个人结算存折中。

第九条有异议医疗费用的报销。

(一)有异议的医疗费用主要是《实施办法》规定的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杀、自残的参合病人,和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原因发病的这类参合病人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对这类病人需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开展调查,确定是否可实时结报,如果经调查后能确定可报的,则按规定进行实时结报;如果经调查后确定不可报的,则按自费病人结帐,告知不能报销,并进行登记,同时报市合管中心备案。如果经调查后确定有第三方责任的,则先按自费病人结帐,告知病人经双方调解处理后在下一年的二月底前,将报销材料交到本院,经确认后可报销的,再向市合管中心申报。

发生交通事故的参合病人,要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方可申报依法应由责任者承担以外的医疗费用。

因工伤事故、医疗事故等原因发生医疗费用的参合病人,要经责任双方调解、仲裁、诉讼后,凭相关有效材料方可申报依法应由责任者承担以外的医疗费用。

属于计划内生育,婚后人工流产等计划生育方面报销的,要提供有效证明(生育证、结婚证)方可报销。

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责任双方当年未经认定、调解、仲裁、诉讼的参合病人,应在下一年度的二月底前将相关材料报市合管中心备案,但调解、仲裁、诉讼的资料必须在下一年度的四月三十日前提交市合管中心,逾期不予报销。

有异议的医疗费用报销经市合管中心或定点医疗机构、乡镇(街道)村广泛调查核实后,确定是否报销;对不能报销的应通知当事人;可报销的应在调查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报销。

(二)证明材料。乡镇(街道)、村或部门单位对出具的证明材料要经过核实调查,按事情发生的真实情况出具证明材料,由乡镇(街道)、村经手人签名,盖上公章,并由村委领导、乡镇(街道)新农合分管领导签名后方可有效(详见附件3)。

(三)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病历规范书写的管理,对初诊门诊病历(含住院病历)的现病史要详细写明病人发病的原因和详细经过,特别是对外伤、骨伤病人发病的地点、何物致伤、是否工作时致伤等情况应作详细描述,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填写《*市新农合参合人员意外伤害报告单》(详见附件2)。

(四)加强宣传和相关解释工作,对不能实时报销或不属于新农合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向参合病人明确解释、说明。

(五)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本单位就医病人有异议的医疗费用报销,并依据《*市新农合参合人员意外伤害报告单》(详见附件2)及乡镇(街道)村的二级有效证明(详见附件3)进行审核报销,市合管中心不再受理。市合管中心负责参合病人在市外发生有异议医疗费用的调查、核实、报销工作。

第十条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一)参合病人凭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合作医疗卡,在《实施细则》规定内可报销的疾病,可以实时结报;但在急诊或留观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门诊报销比例报销后,不再列入住院费用报销;未列入门诊报销的定点医疗机构不能将住院前的门诊、急诊、留观医疗费用列入住院费用报销。

(二)由于参合病人未带合作医疗卡和身份证(户口薄)不予实时结报;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按照可报金额的百分比计算。

第十一条特殊病种医疗费用报销

符合特殊病种条件的参合人员,可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病种诊断证明、病历、有关检查、化验报告、病理切片报告等相关资料和两张1寸免冠照片,并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审批表》一式二份,经定点医疗机构盖章确认后,由参合人员报送市合管中心审批,经批准后参合人员可选择三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按批准可报销之日起当年所发生的与特殊病种疾病相关的医疗费用,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按住院比例报销。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列入特殊病种申请的医疗机构。

特殊病种医疗费用报销应提供:①门诊原始电脑发票(收据联);②每次就诊的门诊病历复印件;③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一份;④合作医疗卡复印件一份;⑤信用社个人结算存折复印件二份;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审批表》复印件一份。

符合特殊病种的参合病人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在定点医疗机构(指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门诊比例报销的,由新农合专管员初审后,送到市合管中心以实际发生的门诊总费用按住院费用手工审核录入再报销,但实际报销金额必须扣除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已报销的金额。

第十二条参加市外“五费合征”的人员同时又参加我市新农合的报销政策。

(一)市外“五费合征”人员是指:我市农村户口参加*市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的人员。

(二)市外“五费合征”人员以经过社保机构报销的住院原始发票(收据联)报销的,按《实施办法》文件规定报销。

(三)市外“五费合征”人员以住院原始发票(收据联)复印件报销的,复印件须经保存原始电脑发票(收据联)的市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核对无误后盖章和经手人签名,并提供报销结算清单一份,乡镇(街道)、村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一份。

(四)市外“五费合征”人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二处实际报销总和不得超过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病种门诊)发票可报总额(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封顶线)。

第十三条医疗费用报销的其他规定

(一)跨年度参合病人医疗费用的报销结算,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在每年12月31日对所有住院治疗的参合病人医疗费用都要进行结账,从次年1月1日起另行结算。未按规定时间结帐的,所需补偿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如确实不能提供分年度清单的,则按日平均数计算报销;参合人员当年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申报截止时间为下一年度的二月底止,逾期不予报销。

(二)联网报销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实施细则》、《医疗服务、药品报销目录》,做好新农合报销医疗服务项目、药品目录的对应工作。未经市合管中心同意,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对收费项目、药品目录等对应结果擅自改动,更不能用相等价格药品或费用替代对应项目,否则,造成差错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对新增(变更)医疗项目或药品的对应要向市合管中心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对应。

(三)中药饮片实时报销管理。由于合作医疗管理系统不能对中药饮片中的单味和复方进行审核,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要严格把关,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草药报销目录》规定报销(详见附件1)。从发文之日起对中草药报销目录重新复核对应。

(四)实时报销网络管理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应有专职或兼职网络管理员,网络管理员负责对本单位与新农合网络互联的内网(以下简称内网)进行日常维护,定期对重要数据进行备份,禁止内网与互联网或其他不安全的网络进行连接,内网的所有服务器、客户机等设备禁止使用来路不明的光盘、软盘、U盘等可移动存储设备,定期升级杀毒软件、定期对内网进行病毒查杀,确保系统安全。对因断电等原因导致不能实时结报的,应向病人做好解释工作。

(五)参合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已享受商业保险赔偿的,如报销材料原件已交付到保险公司办理医疗费用赔偿手续的,应提供经保存原始单据保险公司核对无误后背书盖章、签名的电脑发票(收据联)复印件、理赔清单等相关有效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市医疗机构或市合管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六)参合病人放弃报销的管理。对住院参合病人已经实时报销,而事后要求放弃报销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原始发票、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汇总清单、身份证(户口薄)、合作医疗卡复印件各一份及冲减证明报市合管中心财务存档。截止日期为下一年度的四月三十日,逾期不予受理。冲减证明应经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经办人员签名报市合管中心财务人员审核,经财务人员审核同意签名报中心主任审签后,工作人员方可办理冲减手续。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的管理。市合管中心向新参合的人员免费提供一次合作医疗卡;对参合人员遗失合作医疗卡的应凭乡镇(街道)、村的二级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到市合管中心进行补办。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各级新农合工作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审核工作,防止个别人员采取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享受新农合待遇;市合医办对全市新农合工作进行考核,对新农合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各级新农合工作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下列违规违纪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或依党纪、政纪作出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作失职。出具虚假证明、伪造病历、违反财经纪律,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当事人负责追回全额报销款,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二)贪污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造成的损失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视情节轻重,由市合医办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定点资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2-10倍的经济处罚。并由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行政处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定点医疗机构将未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列入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报销的;将应由参合人员自费的医疗费用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报销的;不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开假处方、以及假借参合人员名义开药或检查治疗的;将参合病人住院与门诊医疗费用转换报销的;对收费项目、药品目录等对应结果擅自改动的;未要求参合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进行门诊报销的。按造成损失数额的3-10倍从定点医疗机构申拨款中扣减;

生育保险申报材料范文第4篇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公共服务;强化职能

一、西方国家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强化

西方国家打造“服务型”政府,是以“公平、公正、公民本位、社会本位”为理念,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西方国家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

1.提供维护性公共服务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要求政府放松管制、加强服务的呼声日益高涨。在此背景下,西方国家纷纷提出“少一些规制、多一些服务”、“放松规制”的口号,要求加快政府由管制型向服务型发展的步伐,进一步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美国是放松规制最积极的国家之一,通过放松规制,在传统的垄断行业开始引入竞争机制,扩大了企业的自由活动空间。

2.提供社会

社会包括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西方国家的政府社会性公共服务在政府职能中的地位不断上升,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深入到公共产品生产与国民收入再分配领域,并形成了完善的社会福利体系和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是注重发展医疗卫生事业。许多国家实行普遍的“全民保健”制度,无论乡村城市,不分种族和宗教,实行免费医疗或基本免费医疗。

二是大力发展国民教育事业。瑞典、芬兰、丹麦等国家在发展教育方面可以说是“举国体制”,从小学到中学到大学,全部实行免费教育。为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无论是中央财政,还是地方财政,都用相当大的财力来扶持教育。

三是建立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体系。许多西方国家建立全方面、广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人称“从摇篮到坟墓”,包括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退休保险以及残疾人保险等。根据资料显示,在社会保障体系最完备的瑞典,用于社会保障有关的费用在国家财政支出总额中的比重达1/3左右。在劳动力成本中,工资收入占66.5%,工资以外的社会保险成本占33.5%,在欧洲名列第一①。

3.提供就业方面的公共服务

例如,就业咨询、就业补贴、再就业培训等。北欧国家政府的公共服务,都把促进就业放在政府职能的首位。为扩大就业,各国各级部门所做出的努力。

一是政府加强财力支持,以瑞典为例,每年各方面用于就业服务的资金量约占GDP总量的2.7%,其中仅用于解决失业问题即占84%。

二是加强服务机构,不论是中央层还是地方层,都设有专门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基层还设有“就业办公室”。

三是加强政策扶持,为鼓励中小企业多吸纳失业人员,对其实行减税的优惠政策。

四是加强就业培训,实行政府、工会和雇主“三位一体”的培训体制,并采用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②

二、我国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为实现政府职能由管制型转向服务型以及加强公共服务职能,从中央到地方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1.强化服务理念

针对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各种服务体系、机制尚未健全,政府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高,我国政府主要强化了四个理念:执政为民、服务是天职、服务无小事、公平公正服务。

但是,由于旧的管制理念的根深蒂固,政府机关以及公务员“管理者”的角色心理还未能转换为“服务者”,群众在办事时遭遇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存在着推诿扯皮,形式主义等,缺乏亲和力和爱民心。

2.转变经济调节方式,服务面向市场,体现平等竞争

各级政府已经开始把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集中力量搞好统筹规划、制定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监督检查。但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现行行政管理方式必然带有阶段性和过渡性的特点,以政府职能为核心的行政管理方式,严重制约了政府服务功能的有效发挥,政府支持下的行业垄断,滥用政府的市场支配权利等不正当竞争仍然存在,并未建立完全意义上的市场经济。

3.注重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

近几年来,我国进一步完善了社会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了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和各种社会矛盾的有效机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城乡社区管理机制等,加强了社会事务管理。

国务院先后颁发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法律援助条例》等,各方面反映和实际效果都较好。为了迅速有效地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各级政府建立了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了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在2008年5月12日发生的四川汶川地震后,中央政府及时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抗震救灾的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着。

然而,我国政府在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中也存在若干问题。在管理的方式上,政府更多地是采用行政专制和经济处罚的手段,而且是自上而下地单向管理,没有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双向回应型社会管理体制。在跨城乡跨地域的社会管理中,许多地方政府或疏于管理与服务,或缺乏正义和责任,没能有效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农民工问题犹可说明。

4.加快公共服务的相关立法

近些年,我国在加快公共服务的相关立法,进一步明确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方面取得一些成效,涉及公共服务的各个领域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出台。

但政府在公共服务相关立法的执行上却不尽如人意,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且执法力度不够。对于依法治吏、依法治权,尤其是涉及到关系社会事务的公共权力还存在较大问题。

当前最紧迫的任务是,着手逐步实现决策咨询的法定化,建立有公民代表和专家参加的咨询委员会制度。此外,要积极推进行政程序、行政执法和政策评价的法定化。

三、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途径选择

强化政府服务职能,必须从政府直接服务于社会和公民的措施入手,这些措施包括服务流程、服务平台、服务制度等方面。

1.完善服务流程

服务流程决定服务质量,是使政府的服务得以高效廉洁的重要措施,是政府服务功能中最关键的运行机制。

(一)明确服务内容

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一切活动,从广义上讲都是政府的服务内容。大到国防、外交、经济,小到百姓办理户口、婚姻登记等都在政府服务范围之内。群众的需求既是不断增长的,又是多样化的,对于公众不断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以及多样化的需求,政府要作出回应。

(二)规范服务方式

对于政府来说,要认清自己的服务方式应该是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社会和公众为主体,以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为特征的行政方式。各级政府特别是各个职能部门,要科学规范服务方式,以简捷、方便、可行的形式,来不断提升自己的服务质量。

(三)完善服务措施

在完善服务措施上,需要我们在实际的工作中,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灵活多样。不能仅仅局限于一种或几种,要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人民的需求,制定多种多样的服务措施。

二是简便可行。制定措施要着眼于使用,而且要简便易行。

三是系统全面。服务措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涉及到许多方面,也影响到服务的质量,必须注意完整性。

2.打造服务平台

政府服务平台应该是既有实体的,又有虚拟的。电脑网络、热线电话、手机短信都是虚拟平台,这些平台都是以人为本的服务。

(一)推行电子政务

我国电子政务的框架是以“两网一站四库十二金”为重点的,基本实现了政府内部办公自动化,特别是推进“金关”、“金税”和“金卡”等工程建设,在打击走私、防堵偷漏骗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从总体上,我国电子政务建设仍处于初始阶段,存在重复建设、技术标准不统一、开发应用领域窄、信息资源共享程度低、网路安全保障体系不健全等问题。要加强电子政务的建设,就要从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公众、保障安全四个方面来着手。

(二)规范服务热线

政府服务热线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介绍本部门本行业的主要工作职能,便民、利民措施,与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内容,服务指南,投诉电话以及网址等,增加工作透明度;宣传本部门本行业行政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听取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通过热线电话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现场解答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咨询和投诉。

3.完善服务制度

当前政府各部门直接针对企业和群众的服务制度可以概括为:

(一)“六公开”服务制度

“六公开”服务,是指各种审批项目的审批内容、审批程序、政策依据、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药箱服务对象全面公开,实行阳光作业。

(二)“六件管理”制度

“六件管理”,是指按照服务内容的不同,对受理的项目分为,A.即办件:在材料齐备的情况下,马上就办;B.承诺件:在材料不齐备的情况下,给予一次性告知,并承诺办结时间;C.上报件:无权审批,需要请示上级批准;D.联办件:办一个文件,涉及多个部门;E.补办件在材料不够的情况下,向对方说明哪些材料需要补办;F.退回件:对明显违反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的,向对方说明原因,给予退回。③

(三)“六项办理”制度

只是服务制度中关键性的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一是首问负责制;二是服务承诺制;三是限时办结制;四是失职追究制;五是否定报备制;六是无偿代办制。这六项制度,在黑龙江得到较好的推广,服务效果比较明显。④

4.加强对政府服务的监督

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必须把强化服务监督作为重要保障。要坚持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为目标,大力实施政府工作“阳光工程”,推行政务公开,建立重大决策征求群众意见制度等有效措施,加强对政府服务的监督。

(一)开展服务评测

服务评测就是对政府及部门和公务员服务绩效的评估。需要把握准确性、及时性、用户友好型和个性化服务作为评价标准。服务评测分为内部测评和外部评测。

一是内部自我评测。又包括集体评测和个体测评,要强调处理问题的速度、准确性、处理问题的能力。

二是外部测评。包括专职机关的评测、社会民主测评和委托机构评测。政府服务测评最关键的是明确却是谁来测评,因此要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评估主体。

(二)搞好服务纠偏

各级政府在实现为公众服务的宗旨、履行服务的职能时,要通过建立反馈机制、开展社会调查、强化监督检查、充分分析利用测评结果等措施,防止政府出现偏差。

一是防止差别服务。政府的公共服务理论上应是普遍的平等的。事实上,服务落实到不同主体时,又是不同等的。这种偏差具体表现为服务行政中的差别对待。最突出的例子是我国城乡居民在实际上享受两种身份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等,都属于政府公共服务的不平等现象。

二是防止强行服务。政府的服务本来应该是由公众需求所决定的,如果采取强制性的服务,不仅不能令公众满意,反而会导致冲突的发生。

三是防止不对称服务。如果政府在不了解社会。企业和公众的想法、需求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想法给公众提供服务,自行确定提供服务的方式,这种曲解民意、漠视公共需求的服务就不能收到好效果,造成社会资本的浪费。

(三)建立激励机制

有效的激励能产生内在的动力,使人朝着所期望的目标不断努力。因此,应当正确运用服务的实绩效果进行奖励。

正确进行激励的原则,做到如下的几个方面:

一是把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二是把个人奖励与组织奖励相结合。

三是把一般奖励和职务奖励相结合。奖励的种类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于表现突出、符合德才标准的,可以晋升职务,以激发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⑤

四、结语

总之,强化政府服务功能就是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在公民本位和社会本位理念的指导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潮流。在努力打造服务服务型政府工作中,要强化服务理念,转变经济调节方式,市政府的管理形式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建设社会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作者单位: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公共管理系)

参考文献:

[1] 曹闻民.论公共服务改革中的政府责任[J].中国行政管理2000年第10期.

[2] 张成福.面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政府再造:基本战略的选择[J].教学与研究1999(7):5-11.

[3] 俞慈珍.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路径探析[J].管理观察,2009,(5):32.

[4] 王丽莉.服务型政府:从概念到制度设计[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

[5] 李军鹏.公共服务型政府[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243―247.

注解:

① 《廉洁高效政府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第117页。

② 《廉洁高效政府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第118页。

③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