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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问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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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问题报告

检查问题报告范文第1篇

(南京审计学院,江苏 南京 211815)

摘 要:随着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步入兼职行列,其权益受侵害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同时这也给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带来了一系列消极影响。而由于法律规制的滞后、劳动职介市场秩序混乱等诸多复杂原因,处于弱势地位的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权益受损的现象时常发生。因此,不仅国家、社会必须高度重视大学生兼职的权益保障,大学生兼职群体、大学生兼职个人都必须行动起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文对大学生兼职及其权益保障状况进行了调查分析,并且进行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 :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调查

中图分类号:G7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0-0233-04

大学里,有很多大学生都会出去寻找一些兼职工作,以减轻家里的经济负担或是丰富自己的社会阅历,让自己得到更多的锻炼。而在这过程中,社会的闲适让他们往往扮演着一个“廉价劳动力”的角色,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付出的辛勤劳动,往往得不到合理的报酬。大多数用人单位都只向兼职大学生支付较低的报酬,有的甚至拖欠工资。兼职大学生的权益没有得到相应的有效保护。带着这个问题,本调查小组从2013年开始以苏南地区大学生为例进行了一次“大学生兼职情况调查”。本次调查采取问卷调查法和个案访谈法收集资料,采用随机发放的方法选取调查方法。本次调查共发放了500份问卷,收回411份,有效回收405份,调查对象是各年级在校生。

一、整体情况介绍

(一)大学生对兼职的态度

现在大多数大学生都是独生子女,家庭条件普遍比较好,在家都是过着衣来伸手的生活,在家都不愿意做家务更何况是出去兼职。其次,很多大学生认为兼职赚不了多少钱,薪水太低使得大学生不愿意去兼职。另外,很多大学生认为做兼职是家里穷的学生干的事情,认为出去兼职是很丢脸的一件事,所以他们都不愿意去做了。现在90后的大学生中很多都会存在一种攀比心理和扭曲的自尊,他们错误的认为,做兼职就代表没钱。最后,很多大学生认为现在很多兼职与自己所学没有联系,对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其他素质没有帮助,认为是浪费时间。

(二)兼职大学生的年级分配

总体来说没做过兼职的学生大于做过兼职的学生。其中大一、大二、大三做兼职的比较多,大四学生做兼职的比较少。在问卷调查中,受调查的大学生中,有大约25%的人受到过权益侵害,75%的学生未受到权益侵害。由此可见,在现代社会中,大学生的权益保护意识还是挺强的,能够辨别是非,看清本质,不至于上当受骗。另外,在受侵害的人群中,由于我们着重于对大二、大三的学生做调查,因为,大二、大三学生做兼职的人所占的比例较高。而撇开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出,大一学生权益受侵害的概率比较高,平均每3.5个人就有一个受到侵害。根据推测,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可能是,大一学生刚踏入社会,还很单纯,没有经验,不懂得保护自己,很容易就被人忽悠。

据此,我们对做过兼职的大学生做了重点调查,数据统计如下:

(三)兼职大学生的兼职工作类型

在兼职工作类型方面,主要有家教、促销、发传单、餐饮服务、在校勤工俭学、业务等。其中大一大二学生做促销、发传单这类工作的比较多。而大三学生有很多是选择做家教、餐饮服务等。大四学生兼职在工作类型上选择会比较谨慎,大多会选择与自己专业有关,对日后就业有帮助的工作。大一大二学生在能力上可能还没有达到一定水平,所以他们会选择促销、发传单等比较简单的工作。大三学生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他们更愿意选择家教、等比较能锻炼能力的一类工作。

二、兼职大学生权益被侵害情况及其原因分析

(一)权益被侵害情况

从受过侵害的样本中,我们又详细提取了侵害类型、来源、原因以及大学生的相应做法等进行讨论分析。

1、侵害类型

根据调查显示,尚未有大学生受到身体侵害,76.60%受到财产侵害,12.77%受到名誉侵害,另外的10.63%是其他侵害。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主要是受到财产侵害,而不存在身体上的侵害。无论是什么类型的侵害,大学生的兼职权益没有得到保护,这是普遍存在的。因此,大学生在做兼职时,应该事先了解好各方面的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很有必要

2、侵害来源及方式

由我们所做的调查可以看出,这些侵害36.17%来自中介机构,51.06%来自雇主,12.77%来自其他。从中我们可以知道,这些侵害大多数是有雇主是造成的,毕竟雇主与劳动者的关系最为密切,中介机构只是一座桥梁而已,雇主直接造成了劳动者权益的损害。在从事兼职活动时,我们应该与雇主做好沟通,进行协商,表达自己的想法,不要一味听从雇主的指挥,要学会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侵害方式,因实施侵害的主体不同,侵害方式也有所不同。一方面,对于大学生所遇到的中介机构侵害权利的方式,37.21%是收了中介费却不积极介绍工作,18.60%是介绍的工作不符合大学生的年龄经历等条件,9.30%是与雇主恶意串通欺诈,34.88%是其他方式。从中可以看出,中介机构不负责任是主要原因。经调查发现,许多“黑中介”在收取当事人的中介费时,都保证会提供合适的工作,然后,事后却用各种借口搪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学生无功而返。如果学生要求中介机构退还中介费,他们就拒不承认,耍赖,学生也只能自认倒霉,最终不了了之。

收了中介费却不积极介绍工作,介绍的工作不符合基本要求,等等,这些情况都是可以避免的,而对于中介的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使大学生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我们大学生往往选择放弃自己权益。另一方面,对于雇主侵害的方式,26%的学生表示,他们遇到过雇主拖延支付工资的情况。用工单位用各种手段和方式,其最终目的就是拖欠劳动者的工资。28%的学生受到过雇主少支付报酬的侵害。用人单位往往以学生工作不认真或质量不高、造成损失为由,少支付学生报酬,这样下来,单位就能获得更大的利益。28%的学生表示,雇主会恶意延长工作时间,而不支付加班工资。6%的学生透露,雇主经常会利用工作侵害其他权利,如休息权等。而另外还有12%的学生受到了其他方式的侵害。如被雇主蒙骗而干一些违法的事情等。

3、权益被侵害后的处理措施

当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每个人都会有不同的反应和做法。有的人会不知所措,有的人会忍气吞声,当然也有人会勇敢地站出来,与雇主进行理论,等等,这些都是因人而异的。那么,我们可以根据调查了解一下当下大学生遇到侵权行为时的基本情况, 如下表所示: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大部分大学生在遇到权益被侵害后都会及时与当事人或领导交涉,其次就是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极少部分人会去自行报复。由此可见,现代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和独立性还是挺强的,能够在合理的限度内用各种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也有很多人在受到权益侵害后,忍气吞声,自认倒霉,不知所措。这都是正常的现象,毕竟,大学生初出茅庐,社会经验还不足,难免会不知所措。

(二)具体案例分析

为了进一步了解清楚,为了进一步探讨法律问题,找出解决途径,我们还对部分兼职大学生做了访谈(本文采用化名)。

对象一:丹丹(2010级)

在和丹丹的交流可以看出:其在寻找兼职的时候还是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的。

首先,在寻找途径上,会避开觉得不怎么可靠的中介;其次,在寻找到目标后会了解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对于不切实际的工资承诺会拒绝;再次,在出现雇主拖欠工资时,会积极地与雇主交涉,捍卫自己的权益,在问题出现的第一时间努力解决;然后,她也提出许多兼职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大学生自身的问题,比如自身防范意识不高,法律知识不熟悉,自身力量单薄难以与对打对抗等;最后,她表示,兼职权益侵害的后果主要是助长黑中介、雇主的气焰,扰乱社会风气,大学生无法在安全的环境内得到锻炼还是只是小部分,并提出更希望更需要学校能够加强对大学生在兼职方面的引导教育、帮助学生维护合法权益,她觉得教育和引导对于大学生来说更重要,雇主以及政府也应当有责任改善大学生的兼职环境,整顿社会风气。

当然,在言语中我们也可以发现一些问题。首先,对于相关法律及相关部门并不是很清楚;其次,对于在兼职中以签订合同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她表示赞同,但是提出在兼职中很少会签,因为雇主觉得没有必要,受雇者也没有意识,这主要是基于兼职的及时结清的特性;最后,其对学校能提供帮助很期待,但是参与的主动性不够,这也是极为重要的一点,可以反映出大学生不愿接受和参与学校在这方面的教育和引导,也许在教育与引导这方面,学校可以改变枯燥的上课方式,增加更能吸引大学生的项目来培养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对象二:小叶(2011级)

在与小叶同学的交谈中可以看出:其参与过许多的兼职工作,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

对于中介的诚信度以及他人的推销很是担心,因此会避开,对于其他的途径也会尽量去了解了情况再去。另外其也表示更希望学校能设立专门机构,建立一个规范的兼职市场,保证兼职单位的安全,防止受骗,毕竟一个好的环境以及安全很重要。

但在交谈还是可以看出小叶同学对如何保护的茫然、对兼职环境的担心。首先,其在遭遇第一次被克扣工资后并没有采取措施,并表示在以后会求助一些同学问问看怎么办,也许对于如何保护自己并不是很明确;其次,在谈到如何解决兼职大学生权益受害问题,其表示实际上自己也很苦恼、不知所措,若硬要说的话,就是三方面:企业家要有良心、大学生自身注意关注相关知识、学校也可以开设相关方面的学习;接着,其认为兼职权益受到侵害,一方面可能会打击人继续找兼职的愿望,另一方面会助长一些企业继续侵权的做法,而对于大学生兼职权益会遭到侵犯的原因,其认为包括两方面的原因:一个是大学生自己的权利意识薄弱、没有受过系统的教育,遇事不知所措,另一方面就是社会对这种侵权行为打击力度不够;之后,其也提出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合同的作用,其认为在兼职中以签订合同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的作用可能要因人而异,主要担心的是合同诈骗,合同往往是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合同,一定是对用人单位一方有利,而对于那些不是很了解合同的大学生来说很是吃亏,很难看出合同中的漏洞和缺陷,可见其对于合同对兼职大学生的保护力表示担心。最后,她也提到时至大三,其觉得如果开设权益保护方面的课程的话,可能不会再在这方面花太多精力,因此如果学校要开展相关课程的话,应注意在低年级中开展。

(三)原因分析

为什么兼职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屡见不鲜,经过讨论分析,在问卷调查中,我们主要考虑了一下几种可能使兼职大学生受到侵害的原因。

根据调查显示,结合数据,我们可以发现兼职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就是自身防范意识不高,其次便是公司及中介机构的不讲信用。很多受访者也坦然表示自身法律知识的不足以及对法律法规的不熟悉也是导致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部分法学专业的受访者还提出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完善使得兼职大学生维护权益无门,也是很重要的原因。

具体原因构成分析见下图:

除了上述原因外,我们认为合同在一定程度上为双方互设权利义务,有利于权益的保护,对此,关于合同的签订,我们也进行了调查。

调查发现,大学生在与单位建立劳务关系前,往往不重视与其签订劳动协议或合同。18.01%的大学生每次都签订协议或合同,6.21%的大学生经常签订,21.74%偶尔签,而54.04%的大学生则从没签过。而对于未签订协议或合同的原因,28.67%的大学生觉得太小题大做,20.98%嫌麻烦,38.46%不知道可以签,11.89%则是单位不肯签。

由此可见,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强,大部分竟然不知道可以签,这也体现了法制宣传教育的不足。

多数大学生在兼职时,用人单位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为什么不签合同呢?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又是否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保护,一直受到争议。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以下简称《意见》)中,第12条写到: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劳动合同。这条规定是不是给用人单位的一个暗示:大学生兼职,无法可依。大学生兼职游离于法律保护之间,带来的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问题,更值得我们关注。

而合同作为双方合意的成果必定有其重要作用,这可以作为仲裁时重要依据。不签合同,对兼职大学生的权益就更没有保障了。而且,这是一种大学生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的凭证,若以后出现纠纷,就需要凭此进行申辩,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应该注意这一点,并且要重视起来。

那么,当大学生在兼职中遇到问题是,该如何寻求救济呢?其实救济渠道还是很通畅,“协商——调解——行政投诉主管部门——仲裁(主要依据合同)——诉讼”也就是依据民事案件的一般处理程序,设立专门的争议解决机制没有必要,不能因为主体不同而去专门设立这样的机构,否则得设立多少争议解决机制了。而又该如何改善呢?在劳动法中规定大学生兼职参照本法哪些规定,因为大学生兼职与一般劳动者还是有一定相似之处,这样又是否可行?如此分析,救济渠道不完善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了。

三、兼职大学生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兼职大学生权益

在校大学生从事兼职已经是普遍现象,应该引起学校和政府的重视。而就我们调查,大学生在兼职中基于各种原因会受到来自各方的侵害。这时候,就需要各方的关注。一方面,立法机关要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针对兼职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来规范兼职这个零散的市场,并且加强政府的监督管理力度,保护大学生的劳动权益。

(二)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而另一方面,学校应在各方面对大学生兼职给予帮助并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培养大学生的法律和自我保护意识,多提供勤工助学的岗位,保护弱者的权益。不仅如此,大学生还要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对各方面,如雇主、中介机构的合法性要有清楚认识,提高警惕性,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信息交流

在个案访谈中,除了和同学们交流,我们又对此咨询了老师。在与辅导员尹老师的沟通中,我们也了解到我校暂时没有专门的部门管理学生兼职。这也给兼职大学生权益保护埋下隐患。现今,大学生寻找兼职可用的有效安全的途径主要还是在就业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检查问题报告范文第2篇

(一)改善城乡环境,建设生态家园

1、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工作。从2006年开始,县逐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以生态示范为载体的创建工作,推进环境综合整治。自去年以来,编制了覆盖全县13.15万农村人口的59个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涉及整治项目资金1.6亿元,争取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资金50万元。通过多年的创建,我县已逐步实现了生态创建以点带面的发展。

2、建设生态宜居城市。在建设生态宜居和内涵方面,县创新经营城市理念,围绕建设创业、宜居、平安、生态、幸福为目标,充分利用区位优势,按照三江六岸、山水特色的生态型、现代化中等城市现代化城市,努力提高城市品位目标要求,不断提高城镇化水平,目前正在实施的百里绿色长廊项目和月亮湾建设项目是推进创特色、铸品牌、成一极,建设风景独好新的重要举措。以百里绿色长廊建设为主线,与全县特别是两岸的经济社会发展相融合:通过绿色长廊建设,依托两岸的生态资源,把沿线的一产、二产和三产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发展沿线的休闲观光农业、建设特色工业基地、进行镇和村庄整治、建设国家湿地公园等项目,使百里绿色长廊沿线成为我县红色旅游、休闲旅游、生态旅游的基地。在建设过程中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在调研、谋划、争资争项、规划设计等工作中,提出了很多高屋建瓴的工作理念、思路以及措施办法,百里绿色生态长廊工程建设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各成员单位的积极配合下支持下,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将不断提高城市品位,人居环境跃上新水平。

(二)注重科学发展,壮大生态经济

2、构建旅游网络,发展生态旅游。近年来,县确立了以景区为龙头的旅游发展战略,通过实施旅游旺县战略,充分发挥区位、交通、资源等历史人文资源优势,创新机制,着力打造特色品牌。现在重点推进生态长廊旅游区、地貌观光旅游开发区、温泉旅游度假区三大旅游项目建设。通过大手笔、大项目,逐步做大做强生态旅游经济,打造旅游强县。

3、强化可持续发展理念,推进生态工业发展。县通过抓技改、建园区,推进生态工业发展。一是严格执行产业发展规划。工业园区今年完成了《省氟盐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和《台商创业基地产业发展规划》,并以两个规划为依据,实施分类管理,提升绿化低碳发展水平。二是制定《生态园区规划》。今年初,工业园区聘请省公司咨询公司对工业园区进行了生态园区规划编制,将两基地一小区纳入了生态园区规划范围。三是全面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严把生态入口关,严格项目规划环评,尊重专家意见。四是大力提高园区绿化水平,近两年投入资金500余万元,对省氟盐化工产业基地九二大道、工业园工业大道、南北大道、台商创业基地沿江路进行了重点美化绿化,建成以锦顺达公司为代表的花园式工厂5家。

(三)强化监管力度,保障生态建设

1、切实抓好污染减排工作。一是严把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关。二是将减排任务分解到排污单位。三是抓好节能减排;四是严格环保执法。五是加快污水处理厂的建设。

2、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一是按照环保部的部署,加强对十五小、新五小企业的整治。二是抓好矿山治理整顿工作,全面整治矿业开发秩序。三是抓好排污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查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等情况。四是加强对国控企业的监管,确保监管工作切实到位。五是抓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确保了饮用水源水质量100%达标。

3、加强环境监测。一是切实抓好县内大中型企业污染源全年的常规监测工作。二是认真做好污染投诉的监测调查取证工作。三是认真做好环境监督监测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

(一)舆论引导还不够强势

一是没有形成主流的文化舆论导向。干部群众没有充分认识到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二是宣传没有突出重点,缺乏针对性。三是没有充分利用好各种纪念日或活动日,运用电视、报刊等媒体进行绿色消费、生态城市等科普知识的宣传。

(二)生态经济还比较落后

生态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程度还比较低;品牌可持续保护和发展的意识亟待增强。生态工业方面,生态工业关键技术创新不足;节能工作刚刚起步,但宣传不够,未引起企业足够重视;大多数企业规模小,力量薄弱,产品档次低,单位产品能耗高,节能改造心有余力不足;生态旅游方面,仍然存在旅游新项目开发建设进展缓慢的问题;现有的、温泉、地貌观光旅游区由于投入不足,景区的档次和品位都不高;而景区周边村民关系太复杂,又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三)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还须加强

一是脏、乱、差的环境尚未得到有效治理。现在厕所简陋、人畜共处、柴草乱垛、垃圾污水随意排倒是当前县农村的四大顽疾。二是清洁能源还未全面推广使用。近年来,县虽然建成沼气池几千个,在这项能源的开发上,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但在推广使用时,却受到了资金、技术、服务等条件的限制,这一清洁能源并未在农村全面推广使用。三是农民作为生态文明村、省卫生村建设的主体意识不强。许多农民对于生态创建工作不理解,认识不到位,参与热情不高,行动迟缓。

(四)工业污染治理任务艰巨

从总体上看,目前县仍以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为主,资源能源消耗量大,污染物排放总量较大。工业污染源中以工业废水污染为主,而废水中以工业园区污染较突出。污染物排放总量不断增加,污染治理进展较慢,重点污染行业、重点污染源企业虽经限期治理,但仍存在结构性污染重,排污总量大、治污欠帐多的问题。企业生产力不断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增加,污染治理相对滞后。由于小规模,零散选矿点多,选矿工具落后,环保设施不健全,矿山污染问题仍然较为突出。

(五)执法能力和力度亟待强化

县环保执法力量不足,环境监察、监测设备相对落后,专业人员较少,离环保规范化建设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未能满足新形势的要求,环境管理能力跟不上经济发展的要求,环境管理能力仍然薄弱。

三、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切实加强工作领导

一要建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县里要形成“县委负总责,政府负实责,职能部门具体抓,相关部门协同抓,人大、政协督促抓”的工作格局;乡(镇)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二要建立工作责任考核制。要倡导“保住青山绿水也是政绩”的政绩观,把生态建设和保护成效纳入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之中。县委要制定全县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量化考核内容和办法,纳入党建工作之列,每年对乡(镇)进行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推荐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三是强化资金保障。按照生态县建设规划,设立专项引导资金,建立健全有效引导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政策,完善“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公众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二)建立健全管理体制

一是制定规章条例,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步入规范有序的法制化轨道。二是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生态资源进行统一管理、调度、调剂。三是深化林权制度改革,按照“林农得实惠、生态受保护”的要求抓好林改,最广泛地动员林农投资投劳育好山、护好山、开发好山。四是充分发挥人大监督、政协参政议政的职能作用,建立起权力监督、行政监督、媒体监督与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督体系。

(三)构筑生态经济格局

一是突出资源培育,发展生态林业。通过产权明晰的林改工作,加快林业结构的调整,加大经济林和林木资源的精深加工利用,减少资源消耗,凸现林业生态效益;二是突出绿色食品开发,发展生态农业。结合主导产业、区域特色产业,依托现有农业龙头企业和安全食品基地等载体,本着因地制宜、相对集中、规模经营、提高品质的原则,抓好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建设。促进农产品的就地加工和转化,形成“闭合”式生态产业链。着力培育一批特色鲜明、实力较强的农业产业基地。三是突出生态保护,发展生态工业。按照新型工业化的要求,不断改进工业生产模式,大力推广节能降耗、污染较小的清洁生产工艺,逐步改造和淘汰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的工业设备,最大限度降低工业污染和原材料消耗。凡新上项目均要进行严格的“环评”,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必须坚决“砍”掉,始终把可持续发展贯穿于发展工业的全过程。四是突出资源整合,发展生态旅游。加快推进创建5A风景区、地貌观光旅游开发区、温泉旅游度假区和重点景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注重生态保护与自然景观的协调,强化包装宣传,规范经营管理,促进生态旅游的健康发展。

(四)创建良好生态环境

一是继续强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组织开展以畜禽粪便污染、化肥农药污染、农村改厕等为主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全力推进新农村建设进程。二是开展生态示范镇创建活动。借助创建推进城镇建设,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推动城镇美化、绿化、净化等公用工程建设,改善城镇环境“脏、乱、差”现象。同时着力实施一批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蓝天、碧水、绿地工程,营造良好生态环境。三是形成科学的区域开发格局。根据怀集县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进一步明确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区域定位,形成功能定位清晰、发展导向明确、开发秩序规范、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科学区域开发新格局。

检查问题报告范文第3篇

1,社会转型期人们思想观念嬗变的调查和分析

2 在发展市场经济中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典型调查

3 网络社会中人们交往关系的变化和伦理道德的新课题的研究

4 封建迷信在一些地区泛滥的表现及其原因的调查和分析

5 当代大学生人生追求的调查分析

6 当代大学生职业价值观的调查

7 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对策的研究

8 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研究

9 农民赋税负担问题调查

10 贫困大学生问题调查

11 公共事业民营化的案例研究

12 各类企业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典型调查

13 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典型调查

14 社会大众食品的消费安全意识调查

15 中小股民的投资行为

16 社会外来人口的社会参与意识调查

17 农村税收改革调研、

18 假日经济发展调查

19 当代中国农村家庭结构和功能变迁调查

20 社会安全感现状和原因调查分析

21 生活方式的改变和生活满意度的调查分析

22 社会诚信度现状及其影响调查

23 就业方式就业观念变化调查研究

24 社会服务问题研究

25 老年人家庭赡养问题

26 妇女地位和妇女问题调查研究

27 当代社会变迁中消费文化兴起问题调查研究

28 社会生活中中介组织的状况原因及发展趋势

检查问题报告范文第4篇

刘安成交通肇事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安成,男,1978年1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货运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xx年11月10日被逮捕。

被害单位苏州市路灯管理处,全民事业性质,住所地苏州市干将东路870号,法定代表人薛昌。

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安成犯交通肇事罪向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就被害单位苏州市路灯管理处的经济损失向该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20xx年10月28日18时左右,被告人刘安成驾驶挂有伪造的苏e-45348车辆号牌的东风中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宝带西路友新路口附近时,由于对路面情况判断失误,操作不当,致使汽车右偏驶上绿化隔离带,从而将正在该处推小三轮车的被害人唐大妹撞到,致使唐死亡,同时造成苏州市路灯管理处价值人民币3101.4元的路灯等公共设施损坏,肇事后被告人刘安成逃逸。经苏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沧浪大队认定,被告人刘安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安成的犯罪事实,作出了如下判决:1.被告人刘安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被告人刘安成赔偿苏州市路灯管理处人民币3101.4元。

二、主要问题

1.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2.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3.检察机关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三、具体论述

1.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1)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此可见,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这表现为两个方面:从实体上说,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从程序上说,它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审判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并审判,其成立和解决都与刑事诉讼密不可分。

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被害人就应当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如果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或者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必须是国家、集体的财产遭受了物质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主体范围包括被害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人、人民检察院。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呢?《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了规定,即只有在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时候,检察机关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这里用了“可以”而没有用“应当”,可见这个规定还不明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作出了进一步的更为明确的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且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应先由受损失的单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受损失的单位知情后仍不提起的,检察院才有权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从本案的情况分析,由于被告人刘安成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被害单位苏州市路灯管理处(全民事业性质)财产损失人民币3101.4元,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该刑事案件时,发现了这一情况并及时告知被害单位,但被害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这样的情况下,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有权在对本案提起公诉时,就被害单位苏州市路灯管理处的财产损失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1)是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限定为物质方面的损失,虽然法律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表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用的是“物质损失”,同 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用的是“财产损失”,但可以理解为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上,物质损失、财产损失是同义的,逻辑上属于同一概念。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应否包括精神赔偿问题,我国法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主张,附带民事诉讼应包括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这是因为,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是民事诉讼,应受民事实体法律的制约,《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明确规定“公民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可见,民事法律对精神损害是给予赔偿的,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也应同样适用,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应包括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应该承认,这种观点的有道理的,也代表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一般发展趋势。但是,根据现有的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仍限于因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未包括精神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是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况比较复杂,因犯罪性质而各有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了物质损失,但被告人并未因此占有或者获得被害人的财物,此类涉及的犯罪行为主要有杀人、伤害、交通肇事、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另一类是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而造成的,此类涉及的犯罪行为主要有抢劫、盗窃、诈骗、侵占、贪污、挪用等犯罪,对于前一类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而对后一类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只能按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应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通过追缴赃款赃物、责令退赔途径解决。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很显然,本案的被告人刘安成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路灯等公共设施的毁坏,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所指的物质损失,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3)是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赔偿的范围应只限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即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对于间接损失不在赔偿之列,对此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本案中,路灯等公共实施的毁坏是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而为此修复花费的人工等费用是犯罪行为造成的必然损失,均属于赔偿的范围。因此,本案中检察机关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就公共实施的毁坏损失和由此产生的修复费用一并向法院提出了赔偿请求,法院也依法作出了应予赔偿的判决。

3、检察机关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1)具有原告的身份。附带民事诉讼实质是民事诉讼,在检察机关没有提起诉讼前,这个诉讼还不存在,检察机关提起诉讼以后,该诉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被动地参加进诉讼关系之中,与检察机关进行诉讼,接受法院的裁断。因此,检察机关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是主动提起诉讼,并以被起诉的当事人作为对方,进行民事诉讼,具有原告的身份。

检查问题报告范文第5篇

4月20日,县卫计局组织专家,对我院基本公共卫生工作进行了督导检查,发现了诸多问题。我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院领导组织公共卫生科全体人员学习督导意见书,列出整改台账,限期整改,并就下一步公共卫生工作进行了梳理,制订计划,整体推进我院公共卫生工作。现将整改情况向卫计局领导作如下汇报:

一、在组织管理工作上,今年由副院长主抓公共卫生工作,后期将通过强化公共卫生科业务培训及学习,提升公共卫生科服务能力,满足广大老百姓的健康需求。

二、在重点人群管理中,我院出现了档案记录的随访值与督导时询问值不一致的情况,体检结果没有及时的反馈给体检对象,并且在体检时部分病人足背动脉触摸未完成。在后期的工作中,我们将按照规范和要求,细致的完成重点人群的体检工作,将体检结果详细的告知体检者。回院后,再次整理体检记录,填写体检表,及时的反馈给村医,由村医发放给体检人员,发放体检表时,要求领取体检表人员在体检反馈表上签字、盖章。

三、印证我院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拍摄的健康教育专栏的照片不清晰。下一步,我院将添置清晰度高的照相机,更换打印机,满足公共卫生工作的需要。

四、在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中,出现了门诊日志登记不规范、项目填写不完整问题,而且医院到目前未开展传染病相关知识的培训,0-3月份无传染病病例报告。我们下一步整改措施:1、每周五进行院内质控检查,抽查门诊日志,如继续出现不规范不完整等问题,直接报财务科扣除当月绩效工资。2、提高分管人员、和门诊医生的责任心,采取奖励机制,促进门诊医生发现并及时上报传染病病例。3、公共卫生科要积极地开展传染病培训工作,并保存相关培训资料,做到查之有痕。

五、在结核病管理工作中,因为分管人员责任心不强和患者对病情的隐瞒,1-3月我院无结核病转诊和病人发现病例。下一步,我们将开展培训,学会如何沟通,做好结核病人的发现和转诊工作,并积极和县疾控中心加强联系,做好已发现的结核病患者的各项管理工作。

六、在预防接种工作中出现的接种剂次低、建卡不及时问题。后期我院将重新整合预防接种和儿保工作,使两者全面协调统一,同时依据计生部门反馈的信息1对1落实,确保我院免疫接种率在第二季度所提高。

七、在妇幼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1、管理对象的联系电话未及时更新。2、孕产妇访视工作不及时,产后访视率低。3、部分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不符合2017版的服务规范要求。4、叶酸和儿童营养包无出入库登记。针对上述情况,我院制订了以下整改措施:1、组织公共卫生科人员认真学习2017版的服务规范,严格按照新的服务规范做好项目工作。2、提高服务意识,强化项目管理力度,提高叶酸、营养包的发放和随访质量,及时建立叶酸和儿童营养包出入库登记。3、及时与计生部门与村级联系,摸清即将怀孕妇女、已怀妇女及新出生儿童,便于及时发放叶酸、采血送检、建立档案、开展访视,以提高管理率和真实性。4、及时的更新管理对象的联系方式,提高湖北省妇幼健康服务系统得录入质量。

八、在中医药健康管理上,我院将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工作,取得广大老百姓的信任和支持,加快0-3岁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工作和65岁以上老年人的中医体质辨识服务工作。

九、在精神病管理工作上,我院将开展培训,让我院公共卫生科人员学会沟通和克服恐惧心理,如实的做好精神病的随访和体检工作。

充分利用双向转诊平台,及时的转诊病人,使危重的管理对象(重症精神病患者)在上级医疗机构得到有效的的治疗,以便今后纳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