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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情况下,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的是劳动者,本文仅以劳动者的角度谈谈劳动仲裁申请书的写法。
特别提醒:仲裁申请书只是申请人对仲裁请求、事实及理由的陈述,只有自身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的请求才会得到仲裁委的支持。希望申请人对证据的收集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以免败诉。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市区(县)路号,联系电话:。(如果委托了律师,不要写申请人自己的电话)
被申请人:xxxxxxxxxxx,住所地:市区(县)路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仲裁请求:
一、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年月 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至年 月日止;
二、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月日至年月日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元,及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元;
三、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月日至年月日的高温津贴元;
四、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所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元;
五、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月日至年月日的xxxx 元;
六、请求裁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工作服)押金元/毕业证/学位证;
七、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购买社保、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元;
八、请求裁令被申请人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上述第项至第项申请请求金额共计元。
事实与理由:
(事实与理由部分,应当紧扣仲裁请求简要说明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情况)
“申请人于年月日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或“申请人于年月日起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任一职,但至今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建立)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要求法定节假日照常上班,但被申请人未依据法律规定额外支付3倍工资…….在申请人工作过程中,被申请人未依据国家法律规定支付高温津贴……(劳动合同的履行)
年月日,公司人事部未与申请人协商,擅自将申请人岗位从广州调至北京……(劳动合同的变更)
“年月日,公司人事部在申请人工作未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或“年月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依法提前n天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或“年月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未依法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加班工资等原因委托律师向被申请人发函解除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解除)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贵委依法裁决!
此致
市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二.劳动者需要准备的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用人单位工商登记信息:一份。可以到工商局查询,提交复印件即可。
一、计量标准档案管理现状及对策
1.无专职管理员。计量标准档案管理工作大多数由一线检校人员兼职,没有进行专业知识培训,业务不够熟练,并且技术人员日常检校工作量比较大,任务重,无法保证有效的档案管理工作。此外管理手段相对落后,难以适应计量标准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需求。2.缺乏建档意识。实验室工作人员普遍重视日常的检校任务,通常认为只要按期将仪器设备检校、检测完毕,正确出具证书、报告就可以了,而不注重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类存档,导致计量标准档案资料的缺失、不完善,更新不及时。3.档案涉及内容广泛。根据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计量标准的档案应包括证书档案、技术文件及管理制度档案、技术指标档案、设备档案、人员档案及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等多方面资料,容易导致档案管理归类不明确。我院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实验室形成档案资料的特点,从收集、分类、排列、编号、归档等方面加以规范,要求一线检校人员、二线管理人员养成在日常工作中分类管理各种数据资料的良好习惯,明确所属部门需要整理和归纳的内容,力求保证归档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连续性,为实验室开展检定、校准等工作提供可靠资料依据。具体保存方式见表1。
二、计量标准档案信息化管理的优势
1.是做好检校工作的重要保障
如何实现对计量标准档案的有效管理是确保检定、校准工作的正确性和可靠性的关键。通过信息化手段将计量标准档案中涉及的各项内容录入计量标准管理系统,在系统中设置预警机制,实行统筹管理,实现计量标准器具按期送检提醒、计量标准证书到期复查提醒、检校依据更新或换版提醒等。计量标准管理员根据系统提醒,进行跟踪、收集、更新各类信息,及时归档。这些归档资料真实地反映了计量标准所涉及的设备、人员、技术文件、数据资料等在管理和使用中的详细记录,检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有疑问时,通过登录系统查询相关资料,及时发现问题或调整工作方法,可有效避免错误、过失的发生,确保了实验室出具的证书或报告数据结果的准确、公正、可靠。此外有助于实验室探索出一套更为合理、适用的检校方法,为开展日常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更可靠的参考和选择。
2.有利于提高日常工作管理效率
根据JJF1033规定,每一项计量标准文件集中均应当包含18个方面的内容(如表1所示)。在实际工作中,这18类文件的存储方式采用了纸质档案与电子存档相结合,编制清晰的文件集目录,注明各种文件保存的地点和方式。在日常工作中查阅、使用、修改等极其不方便,严重影响了检定、校准工作效率、工作质量。通过信息化手段,计量标准负责人、管理员利用扫描、拍照等方式将各类需要保存的档案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后,上传至计量标准档案管理系统。一是使检校人员查找资料、发现问题、上报复查申请、更新信息时更为方便、快捷、高效;二是对比较大的计量检定机构来说,所建计量标准数量多且往往不在同一时间,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可以将每年需要申请复查的计量标准归类到一起,同时递交申请材料,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保证了所有计量标准档案资料的有效性;三是方便了用户的查询使用,如查询计量标准证书的有效性、可开展项目的规程/规范、计量标准器具及配套设备的历年证书、检定或校准人员持证情况等,加强了与客户的沟通。
三、计量标准档案信息化的具体步骤
1.建立完整的计量标准档案
如上文所述,计量标准包括18个文件,归类为三种档案:一是证书类,主要包括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检定或校准证书、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二是表格类,主要包括申请书、技术报告、更换申报表、封存(或撤销)申请表、重复性试验记录、稳定性考核记录、履历书、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三是其他质量体系文件,主要包括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计量标准操作程序、计量标准器或主要设备使用说明、实验室的相关管理制度、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文件。
2.建立完善的实验室计量标准档案管理系统
我院与软件公司合作开发了综合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该系统包括人事信息、质量体系、计量标准、技术文件、业务管理、设备资产管理、计量器具、证书/报告管理、供应商及合同管理、科研管理等多个管理模块,其中质量体系管理模块主要包括我院制定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记录表格、管理手册及我院授权项目及实验室检测能力、检定/校准、检测依据、计量标准证书等档案资料。系统中各模块资料均为现行有效版本并全部输入计算机,计量标准管理模块与该系统中各相关模块链接,计量标准档案所涉及相关内容在该系统中均可查阅,并可依据系统使用权限进行使用、修改,保证了计量标准档案的连续性和历史资料的完整性。一线检校人员、二线管理人员可以方便地通过单位内部局域网进行资料的查询、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使计量标准档案较全面地实现了内部网络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同时也使档案发挥出最大利用价值。
3.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
关键词:房屋档案;收集整理;规范化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2)-10-0202-02
房屋权属档案,是指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在房屋各类权属登记、调查、测绘等房屋权属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在房屋权属管理工作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形成了独特的价值。
权属档案的收集与整理,指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遵循文件材料形成的自然规律,依据归档立卷的规范标准,把房屋权属登记形成的各种资料,以及司法、政府行政职能部门等对相关权属的执行文书及文件等各种载体文件材料,有计划地收集起来,经过分类整理,并按一定的归档制度、程序、规范形成档案卷宗,集中保管到档案室。通过对权属档案的收集与整理,能够完整地反映城市房屋权属的现状及其变迁历史,是房屋权属档案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一、房屋权属档案收集工作的要求
1.收集房屋权属档案要完整。房屋权属档案完整包括一是种类齐全,要能全面、真实地反映房地产本来面貌,反映房屋权属的归属、沿革、变动等各种载体;二是材料完整,收集的各类房产档案材料要系列化,能完整地反映房屋权属情况。
2.收集房屋权属档案要准确。房屋权属档案记录的内容要与实况相符,记录的权利人姓名、权利种类、范围、房地面积等要准确,不能有误差。
3.收集产权档案要规范。一是档案内容规范,收集的产权档案达到“十清”,即产权人清、产权来源清、产权性质清、建成年份清、结构层次清、房屋建筑面积清、占地面积清、四邻界址清、房屋用途清、产籍图号清。二是文件材料规范,收集的产权档案要有利于永久保存,有利于装订保管。收集的产权档案一般应为原件。按规定可收复印、复制件的还应由收件人进行核对,并注明核对人及核对日期。复印、复制件必须清晰和规范,原则上采用16K纸复印。三是档案收集规范,立档单位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应作为房产档案保存的各种介质文件材料,及时移交房地产档案室归档。
二、房屋权属档案收集的内容
(一)房屋权属登记的文件材料
1.房屋产权来源的有关证明文件:房屋买卖合同书、房屋转移(交换、析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出售公有住房合同、房产转移的批文、约定、法院判决(调解、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房产继承(赠与、遗赠)公证书、仲裁文书、购房发票、付款凭证、完税证明、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综合验收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及公有权证、初始登记证、预告登记证明等。
2.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士)官证、护照、户籍证明、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结婚证、户口簿、夫妻关系证明、离婚证、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婚姻状况声明书》、未(再)婚证明、离异或丧偶证明;工龄、职级或职称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公证书等。
3.房产测绘报告书:计算书、勘测表、分间平面图、产权证附图、定点图、墙界表等。
4.房屋产权登记中形成的文件: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属登记审核表、房屋登记收件收据、房改售房估价表、联系单等。
5.登记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证明、报告、说明、批文、文件、决议、章程等材料。
(二)房屋抵押登记的文件材料: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同意抵押的证明、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抵押登记申请书、审批表、收件收据、登记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等。
(三)反映房屋权属状况的卡片:房屋栋卡、产权索引卡、地名索引卡等。
(四)反映房屋状况的薄册:发证记录薄、产权清册等。
(五)反映房屋权属状况的信息资料:摄影照片、录像磁带、计算机存储的光、磁盘等。
(六)其它房屋权属资料:法律文书、代管文件、历史形成的各种房屋权属证明等。
(七)登记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介质材料等。
三、房屋权属档案的整理
(一)组卷要求
1.按照一证一卷的原则进行组卷和立档,非特定情况不并档,每套房屋的产权登记要建立关联索引。
2.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形成的有关资料,单独立卷、建档,并与产权登记形成的档案从信息上建立关联及数据索引。
3.房屋拆迁注销登记实行收回房屋权属证书与注销资料单独立卷,并做好查询索引。
(二)档案卷排序
对卷内文件排序的目的是要保持卷内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给每份文件材料以固定的位置,使卷内文件系统化、层次化,以利于查找。一般遵循以房屋权属变化、权属文件形成的时间先后及权属文件的主次关系为序的原则。
1.产权档案的排序:a、房屋权属登记审核表。b、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c、房屋登记收件收据。d、合同或协议书:包括购房合同、房屋转让协议、房屋交换协议、出售公有住房合同等。e、估价表。f、测绘成果:包括计算书、勘丈表、分间平面图、产权证附图、定点图等。g、委托书:包括授权委托书、公证的委托书等。h、法律文书:包括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调解书、判决书等。i、公证文书:包括赠与、(接受)遗赠、(放弃)继承、拍卖等公证书。j、申请书或承诺书:包括个人或单位出具的所有申请书和承诺书。k、证明:包括个人或单位出具的所有证明、墙身归属证明、出售公有住房证明和清册。l、约定。m、报告或说明:包括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门牌号与合同不一致的说明等。n、联系单。o、董事会决议和章程。p、发票;包括发票、付款凭证、收据、完税证明等。q、建设规划证书:包括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建筑执照、立项批文等。r、身份证明:包括个人的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户籍证明,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结婚证、户口簿、夫妻关系证明、离婚证、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婚姻状况声明书》、未(再)婚证明、离异或丧偶证明:工龄、职级、职称证明。s、土地使用证:包括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证明文件。t、房产登记证书:包括房屋所有证、共有权证、初始登记证、预告登记证明等。u、上述未列书证。
2.抵押档案的排序:a、他项权利登记审核表。b、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c、房屋登记收件收据。d、合同或协议书。e、抵押物清单。f、委托书。g、承诺书。h、联系单。i、公证文书。j、证明。k、批复。l、评估报告。m、董事会决议和章程。n、建设规划证书。o、身份证明。p、土地使用证。q、上述未列书证。
(三)编号规定
档案编号采用流水号(00000001—N)。该号主要表示了档案在盒中存放的顺序,即盒内顺序排放。
按照档案的类型编排档案属性号。其编号为:类号+库号+列号+组号+层号+盒号,共8位,编号具体规则如下:
1.类号:采用1位数字,该号主要用于区分登记种类,“C”表示转移、变更登记等产生的房产档案,“D”表示他项权利登记产生的抵押档案。另外,根据需要增加档案上架种类。
2.库号:采用1位数字。将各库房统一编号。
3.列号:采用2位数字(01—88)。
4.组号:采用1位数字(1—8组),每列共8组。
5.层号采用1位数字(1—4)。每组固定为4层。
6.盒号:采用2位数字(01—20)。每层规定摆放20盒档案。
(四)整理档案的规定和流程
1.资料整理
a、资料核对:与资料交接清单核对资料份数、证号是否相符,与收件收据核对资料件数是否相符。
b、资料剪贴:按照16K纸张的尺寸,裁剪或粘贴资料,去除金属物。
c、排序编页:根据档案卷排序的要求对资料排序,在档案资料正面右上角用铅笔编写页码。
d、档案移交:将整理完后的档案分类移交到档案编号。
2.档案编号
a、编档案号:按照档案号编号规定,在系统中进行编号。
b、打印目录:按照档案的分类打印卷内目录,对每盒的所有卷打印盒内目录。
c、制作卷盒:制作档案盒,打印盒封面及盒背脊标签并将标签粘贴于档案盒上。
本案当事人共有三方,实际争论分为两方,其中第三方为债权人和债权转让人,原告为债权受让人,被告为债务人。案件主要在原告和被告之间展开。
二、原告观点理由证据
原告诉称:被告曾在第三方债权转让人处任职,在任职期间曾多次因为买房等原因香第三方借款一百八十八万左右,后来虽有小必金额还款,但是仍旧欠款一百八十三万左右。后来第三方通过债权债务重组协议将这笔债务转让给了原告,并且向原告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后来又通过多次讨债均未成功于是提起了诉讼。
原告证据:1.银行的转账明细、凭证证明款项交付事实;2.债权债务重组协议证明债权转让事实;3.债权转让通知书及快递流水单证明被告已经收到通知;4.公司基本情况表、变更等级表证明被告公司基本情况;5.房屋转让合同证明被告买房记录。
三、原告律师观点理由证据
律师观点和理由:被告和第三方有过合作关系,且基于合作关系被告创立公司与第三方合作,期间被告多次向第三方借款未写借条。被告的销售业绩无法证明,款项不应该是绩效奖金。本案并未过诉讼时效。
证据;公司基本情况表
四、被告观点理由证据
被告诉称:原告主张的被告原来与第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只是普通的绩效奖金。且原告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
被告证据:1.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证明被告和第三方系工资纠纷;2.被告销售业绩证明绩效奖金的合法性;3.工商档案证明原告系第三方的股东和控制人;4.清算方案证明被告与第三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五、法院认可的事实和证据
证据:1.对于金融凭证中第三方支付款项给被告予以认定;2.对于第三方自身的账户明细不予认定;3.对于债权债务重组协议和转让通知书予以认定;4.对于清算方案予以认定
事实:1.第三方曾支付被告130万元;2.第三方将对被告的债权转让给原告;3.被告曾经在第三方处工作过;4.被告与第三方有过仲裁和诉讼
六、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与第三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此原告应当负有举证责任,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第三方曾先后支付给被告130万元的事实,却不能以此证明上述款项系被告向第三方的借款。而且,若款项确系借款,第三方在被告未归还前一笔借款的情形下仍继续多次出借款项,数额还不断递增,而在被告离职时又未提及上述借款的归还事宜,明显与常理不符,故上述款项的性质不应认定为借款。原告依据其与第三方的债权转让协议主张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七、我的观点
我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三方和被告之间的支付事实是否构成借贷关系。在原告缺乏借条之类的有效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时,原告律师提出可以根据双方职业和合作等关系来证明,而法院以证据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且第三方基本没有在与被告合作或分开时提出过有关借贷关系,与常理不符。其中,法院认定案件的主要依据就是证据,当原告提出证明力比较大的证据时,法官会再去看被告的证据是否足以反驳,如果可以,那么原告就需要再次补充证据否则法官就会倾向于被告。我最后的一个疑惑是;那么在无借条而有支付凭证的事实上如何处理和认定成为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
八、我学习到的东西
(1)律师的取证
在本案中原告律师的取证情况有很多值得我学习,律师可以去房产档案馆去查询与案件有关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转让合同和商品房交接书;去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公司基本信息和变更登记情况;去婚姻登记处查询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如果有困难可以向法院申请《申请法院出具协助调查函申请书》。
(2)律师的证据内容
在本案中律师对于借贷关系的证明可以分为三步:第一步通过债权债务重组协议证明借款事实;第二部通过银行转账凭证和公司账目证明借款流程;第三部通过查询对方的购房合同等消费记录证明对方的款项去向。
(3)庭审中追加被告
追加被告申请书是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被告所提交的申请书。本案中原告在庭审中追加被告妻子为共同被告就提交了追加被告申请书。
九、我的疑惑
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随着其市场规模的与日俱增,其在解决我国金融资源有限、缓解资金供求矛盾方面占有不可或缺的地位。但是因为许多民众法律素养不高或者碍于情面等原因,经常导致借贷关系的瑕疵。《合同法》第 196条的规定定义了借款合同,即“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同时规定借贷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拟定的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要有具体的借款数额、借款期限、借款目的。借贷合同发生法律效力要同时满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体现为借款合同、借据、口头约定等体现双方当事人借款合意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外在形式;实质要件是指约定的款项等的现实交付,也即,法官通过审查其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来确定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鉴于我国关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事实认定的相关法律的欠缺与不足,对于借贷合意或实际交付的证据只有其一的类似“孤证”案件,法院到底能否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十、民间借贷其中一类案件特点
民间借贷中较为特殊又比较常见的是只有金融支付凭证而无借据的情形。此种情况与其他情况相比主要体现在:
(1)借据的证明力
《浙江高院指导意见》第14条规定: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法院应当审慎审查借据的真实性,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一般不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由于借据的证明力很强,所以没有借据的案子确实很难举证。
(2)只有交付凭证而无借据
综合指导意见和案例来看,首先,从被告主张开始,被告提出款项支付系基于另一法律关系而发生,并对款项往来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了初步证据的,出借人应就借贷关系的存在进一步举证;不能举证或举证后案件事实仍真伪不明的,依法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
其次,在法院查明事实后,能够查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查明债务属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由债权人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后,按其他法律关系审理; 债权人坚持不予变更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债权人可按其他法律关系另行起诉。
十一、具体案件
(1)(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104号
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应举证证明其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已经生效,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在本案中,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收条,但是收条与借条不同,收条内容反映的是一种给付关系,在法律上只能认定收到款项的事实,并不能证明款项发生的基础关系,被告亦否认曾向原告借款,因此仅凭该收条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虽然原告还提供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明取款的事实,但是由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缺乏借款的合意,该取款凭证及收条并不能产生借贷关系成立的必然结果,故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2)(2017)甘民初1号
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仅依据第三方向被告转款的凭证及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债权让与协议》,对被告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2000万元,在被告举证证明其与第三方之间存在其他类型法律关系,该笔款项系第三方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原告应就其主张的借贷关系的成立进一步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第三方不能提供借款合同、借据等表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书面证据,也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事实,仅凭转款支付凭证,不足以证明第三方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3)(2016)浙01民初1141号
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持银行转账凭证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在转账凭证中载明为“借款”,且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抗辩,也未提交相应的反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被告应当归还借款。
(4)(2011)甬海商初字第1433号
案件中,法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确曾收到原告300000元款项,且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收款收据明确注明款项性质为借款,故双方有借贷的合意。而两被告却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借贷合意。故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效。
十二、应对策略和防范办法
从以上案件中可以看处对这一类案件的应对策略和防范办法。
(1)应对策略
当原告仅依据金融支付凭证主张借贷关系时,被告如果没有答辩就会陷入劣势,这是必然的,但是只要被告有证据证明是另一种法律关系时就会拥有巨大的优势,因为在这一类案件中原告一般只有金融支付凭证这一关键证据,而没有借据和借款合同这种决定性证据。这时,原告只有三条路可走,一是证明对方的证据错误推翻对方的否定;二是继续寻找新的证据加强对借贷关系的确信;三是改变诉讼请求,起诉对面不当得利,改变证明对象。
(2)防范办法
知道了这类案件的胜诉难度,我们可以在诉讼前和借款前后进行防范。
1.如果他人向我们借钱,我们最好要拿到借条或借款合同,然后保存好支付凭证,最后要拿到对方的收据。
2.如果上一步缺失了借据,我们可以在支付的时候通过在转账目的中写上借款等理由来加强支付凭证的证据力,还可以在收据上写明情况,尽力使得凭证和收据变成一种另类的借据。
3.如果到了只有支付凭证的情况,而且支付凭证上也没有借款字样的办法,我们有两种弥补办法,一是要求对方签订还款协议,二是尽量记录与对方催款的通话录音,同样达到弥补借据的效果。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知情权;信息自由法
美国是世界上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之一,美国法律重视信息公开,以及具有开放政府的价值观,以保护公民不受限制地合法利用联邦政府的信息。美国颁布的《信息自由法案》内容规定完备、司法审查制度完善和实践经验丰富,使其成为世界各国效仿的典范。在美国信息自由法的影响下,自本世纪70年代以来各国纷纷制定了有关的法律,并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成为当代各国公法领域中最有创造性的一项制度。
一、 美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
(1)美国早期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雏形
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始于首批欧洲殖民者到达美洲时期。他们传入大量本国或资助他们探险的国家的法律法规,并由此开创了美国的法律体系。一直到19世纪初,美国独立战争前夕,仍属于英国殖民地的“美国”对“宗主国的权利”(皇家统治者和殖民地立法机构的秘密活动、官方记录档案的公开可获得性以及对个人隐私的应有尊重等方面)产生严重的不满。1787年的费城制宪会议开始制定《人权法案》。会议讨论了官方出版物管理问题,詹姆斯・威尔逊提出:“人民有权知道他们的人在做什么或已经做了什么,隐瞒它们的议事录不应该是立法机关的权利。”遵照这些意见,联邦议会迅速为法律和条约的印刷发行、国家文件的保存做准备。尽管当时没有明确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但为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产生奠定了基础。
(2)《行政程序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公民无权要求政府公开行政活动,联邦政府的信息是否公开,由行政机关自由裁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人民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不断提高。美国前总统约翰逊曾经说过“:在国家安全许可的范围内,人民能够得到全部信息时,民主政治才能最好地运行。”1946年,美国颁布《行政程序法》,首次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该法第3节规定了公众有权获到联邦政府的相关信息,并有权要求各政府机构把信息在《联邦政府公报》,该《公告》亦被称之为,“公众获得信息或者提出建议和要求的特定地点和方式”。美中不足的是,《行政程序法》赋予了行政机关广泛的自由处置权。它规定,公众向保管文书档案的单位提出查询申请时,必须先证明自己有“正当理由”,才能提出该项申请,否则保管文书档案的单位有权拒绝申请者的查询申请。当时《行政程序法》并未对“正当理由”予以明确解释,所以,政府经常滥用“国家安全”或“政府机密”等理由,将许多本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掩盖或不予公开。在“冷战”时期,联邦政府行政权利日益扩张,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名存实亡,杜鲁门和艾森豪威尔前总统甚至先后下达过扣压政府信息的命令。
(3) 《信息自由法》
冷战结束后,美国公众对联邦政府隐匿政府信息日益不满。同时,信息产业突飞猛进的发展,也为《信息自由法》的出台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契机。特别是在新闻界发起的一场“知情权”运动,美国报纸主编人协会委托纽约《先驱论坛》报的法律顾问、哥伦比亚大学法学教授哈洛德・ 克罗斯,对美国联邦、各州以及若干市政府的信息政策和司法程序进行全面、系统的考察,并于1953年发表了题为“人民的知情权――对官方记录和诉讼的合法获得”的调研报告。此报告一经就立即被新闻界用来作为争取制定联邦和州一级政府信息公开法的重要依据,为后来国会两院通过《信息自由法》奠定了坚实的舆论基础。
1966年6月,经过新闻界和国会的长期调研,和人们的艰难立法斗争之后,参议院的法案获得美国众议院政府职能委员会批准,《信息自由法》由此诞生。
《信息自由法》的通过,成就了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同时也为其他各国立法提供了参考。《信息自由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公众有权向联邦政府机关索取任何材料的法律制度,政府机关有义务对公众的请求作出决定。如果政府机关拒绝公众的特定请求,必须要说明理由。任何政府决定都可以被提起复议和司法审查。《信息自由法》规定了信息公开与不公开的标准。根据信息自由法,有九类内容可以作为例外不予公开,但政府机关负有举证责任,证明不公开的材料属于例外。
二、 《信息自由法》
(1) 《信息自由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1.1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信息自由法》第4条明确规定除本法的明确规定之外,不得以本法为由隐瞒信息,不得以本法规定的豁免为由对国会或其委员会隐瞒信息。这一原则也被大多数国家引用。
2.2适用范围
《信息自由法》适用于联邦政府行政机关所拥有的文件。
行政机关包括总统行政办公室,内阁各部,军事部门,政府公司,政府控股公司,独立管制机构以及行政部门设立的其他公营部门。美国法院将“联邦行政机关”进行了一种功能性的定义,明确了“机关”的概念。同时,《信息自由法》规定不适用于联邦政府选举产生的官员,包括总统、副总统、参议员、众议员,也包括临时过渡总统班子,以及司法机关、私营企业、联邦政府的合同方或受资助方、私人组织,州政府或地方政府。
(2) 申请的程序
《信息自由法》规定,“任何人”均可以提出信息申请,包括个人(包括外国公民)、合伙、公司、协会、外国与国内的政府机关。提出信息申请既可以有理由,也可以没有任何理由。该法不要求申请者必须具有特定的利益或者理由才能申请。但美国没有统一的或者是专门的受理申请的部门,申请者应向“确定拥有材料的政府机关”提出申请,如果申请者不知道哪个政府机关拥有材料,也可一个以上的机关提出。
申请者递交的《申请书》通常包含三个方面,一是说明申请的根据是信息自由法,二是具体描述申请的材料是什么;三是注明申请人的姓名与地址。
(3) 政府接受《申请书》处理程序
1996年《信息自由法》修正案规定,授权政府机关制定相关规章,建立多种灵活处理制度,同时,也要求政府机关在每一种处理制度上,必须符合审慎关注的义务。如果申请人能够表明有“特别的需要和紧迫性”,政府机关可以给申请人修改其申请机会,以便在快速通道内处理。该修正案也规定,将法定决定时限从10天增加到20天。如果申请者提交的申请过于复杂,政府也可通过与申请者协商制定一个完成时限。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延长法定的时限,使行政机关可以继续处理信息申请。
三、 美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1) 对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公开内容和方式的借鉴
从内容上看,美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并未将所有需要公开的内容一一列举出来,而是规定了不予公开的范围,并且将该范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在方式上,《信息自由法》明确规定了两种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联邦政府的职能机构、条例程序以及相关信息的查询咨询服务,除此之外均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对于申请理由的规定,只要符合法定程序,既可以说明理由,也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查询属于公开的信息。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没有完全确定“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使得政府机关仅仅公开依法必须公开的项目,对于其他可以公开的内容不予公开,严重阻碍了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我国可以借鉴如下做法:
1.1对于信息公开内容采用国际通行的排除法,即只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其他未列举的均属于应当予以公开的信息,最大限度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
1.2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做进一步的细化分类,并明确限制条件,防止政府机关滥用“保密”或裁量权;
1.3应当删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从而扩大公开范围。有特殊需要的条件限制,把不属于不予公开的和政府应当公开的信息均列为公民可以依法定程序自由查询的范围。
(2) 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中的审查机制
美国的《信息自由法》取代之前的《行政程序法》,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行政程序法》赋予了政府机关对信息公开广泛的审查权,这就容易导致了联邦政府滥用该权利,来隐匿部分政府信息。于是,之后出台的《信息自由法》极大的限制了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将该权利转移至司法机关,使得政府机关受到相应的监督和限制,防止权力滥用。与美国相比,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监督机关和制约机制,该《条例》的实施难以的到保障。我国可以借鉴如下做法:
2.1从信息公开的内容着手,明确不予公开的内容,同时“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最大限度地削减政府机关在是否公开信息方面的自由裁量权;
2.2赋予法院一定的审核权,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应当负有证明不予公开的行为合法性的义务,同时法院认为权利人申请的信息属于公开的范围时,可以直接裁定公开,并裁决相关机关执行。(作者单位: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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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广宇.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理论、方法与案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魏哲铭.牛红亮 .中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及借鉴[J].情报资料工作,2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