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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项目教学法作为课程改革的主要方法,是指学生在教师指导下,通过完成一个完整的“工作项目”而进行学习的教学方法。项目课程要求教学规范,按实践课程设计学习过程,在实践情境中开展学习,并最终落实到促进学习者有效学习上。教师的组织方式变为教师团队或专家工作室,教学场所融实践与理论学习于一体。
一、什么是项目教学法
(一)项目教学法的内涵
项目教学法作为让学生在教师指导下通过完成一个完整的“工作项目”而进行学习的教学方法,它将传统的学科体系中的知识内容转化为若干个“教学项目”,围绕着项目组织和开展教学,使学生直接全程参与,体验、感悟、论证、探究。具体包括:(1)师生通过共同实施一个完整的“项目”工作来进行教学活动。(2)学生在教师的主持下以小组合作工作形式,自行组织完成项目。(3)工作要主动,学习过程成为一个人人参与的创造实践活动,注重的不是最终结果,而是完成项目的过程。
(二)项目教学法的设计原则
项目教学法的设计原则主要包括:(1)以学生为中心,充分发挥教师的协助作用。(2)选出适当项目,开发项目课程。①项目课程:若干个项目组成项目课程,项目可以是一组典型的工作任务,综合覆盖若干个实际工作任务;也可以针对某一典型的工作任务,完整地经历生产某一产品的工作过程;也可以解决某个单个或局部的问题。一门项目课程,纵向上可以分成若干个项目,其逻辑关系有:递进式(按复杂程度)、流程式(按工作过程)和并列式(按任务安排),等等。横向上每个项目可以分为若干个模块,一个项目与其对应模块是分解的关系,从大的典型产品(设备、故障、服务)到小的典型产品(设备、故障、服务),每个模块4至8个学时为宜。②项目课程下的模块内容:以工作任务中的职业能力培养为目标,主要内容包括工作任务、技术实际知识、技术理论知识、拓展性知识、工具材料、教学要求、技能考核要求、学习时数,等等。其中技术实践知识是指完成某项工作任务必须具备的操作性知识,如操作步骤、工艺、工具设备等。技术理论知识,是指完成该工作任务必须具备的理论性知识,用于解释“为什么要这样操作”,其基本要求是以满足工作过程为基本原则,要避免以工作任务为参照点,重新裁剪原有理论知识体系的倾向。技能考核要求要全面反映职业资格标准和岗位规范要求,并有机嵌入专业课程标准之中。
二、怎样进行项目化教学
(一)创建学习资源和协作学习的环境
项目课程要求教学规范,要保证按实践课程设计学习过程,在实践情境中开展学习过程,并最终落实到促进学习者有效学习,教师的组织方式变为教师团队或专家工作室,教学场所融实践与理论学习于一体。
(二)项目教学法的设计
(1)情境要素——师生共同创建情境;(2)任务要素——统筹规划“学习单元”任务的完整性;(3)组织要素——小组合作或全班合作学习;(4)过程要素———模拟实施工程项目的过程;(5)评价要素——表达学习成果的多样化。
(三)项目教学法的教学环节
(1)确定项目任务;(2)制定计划;(3)实施计划;(4)检查评估;(5)归档或结果应用。
(四)教学评价
以完成项目的情况来评价学生学习的效果和教师教学的效果。
三、项目化教学法在电子技术应用专业中的运用
(一)广泛深入进行调研
建立“市场要求”调查小组,采用走访用人单位、问卷调查、资料调查与分析等手段,对电子技术应用专业人才要求进行调查和分析,调查结果标明电子技术应用专业人才需求逐年增加,尤其是对电子专业技术人才要求十分迫切。
(二)分析社会对电子专业学生能力的要求
电子专业学生必须具有必备的文化基础知识,掌握电子专业所需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初步的社会创业知识。具备从事电子专业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能运用本专业的知识和技术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具有一定的信息收集与处理能力,知识更新能力,语言交流能力,计算机应用能力,以及团队协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等。本专业培养人才具体定位为电子整机生产、服务和管理,电子设备的装配、调试与维修。毕业生面向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从事一般电子设备的装配、调试、维修和检测等技术工作,简单电子产品的设计工作,以及电子产品、电子原器件的采购和销售工作。(三)传统的学科体系
课程开设:文化基础课,专业理论课———电工基础、电子线路、电工仪表与测量、电子测量与仪器、电力拖动、黑白电视机原理、彩色电视机原理与维修,专业实践课———钳工基本技术、电工工艺实训、电子装配工艺、维修电工、无线电装接工、家电维修工等。
(四)项目化课程改革后的课程体系
根据企业的要求,专业理论实践课进行整合,具体项目如下:(1)钳工基本技术;(2)直流电路;(3)交流电路;(4)电机与控制;(5)直流稳压电源;(6)放大器(助听器);(7)信号发生器(汽车喇叭驱动电路);(8)模拟电路整机(收音机);(9)组合逻辑电路(裁判器);(10)时序逻辑电路(抢答器);(11)综合数学电路(数显计数器);(12)电子电路制版与电子仿真;(13)单片机原理及运用(数显时钟);(14)传感器应用(简单数显温控系统);(15)PLC技术应用;(16)家用电器原理及检修;(17)制冷;(18)复习考证。
(五)学科课程与项目课程实施比较
(七)项目教学法对电子专业课程和教学内容的要求
(1)该工作过程用于学习一定的电子专业的教学内容,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2)能将某一电子的课题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技能结合起来。(3)能与电子企业实际生产过程或经营活动有直接的关系。(4)学生有独立进行计划工作的机会。在一定的范围内自己进行组织,安排自己学习的范围。(5)有明确而具体的成果展示。(6)学生自己克服处理在项目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7)具有一定的难度,不仅注重已有知识和技能的应用,而且还要求学生运用新学的知识和技能,解决过去从未遇到过的实际问题。(8)学习结束时,师生共同评价项目工作成果和工作学习方法。
(八)电子专业项目化教学实施要求
(1)课程内容分析:实际上依据项目任务将原有课程内容重新进行取舍组合。(2)校本教材的开发:项目课程的实施需要配套的新版教材,教材开发要按照职业实践的逻辑顺序,重点挖掘并拓宽课程内在的运用的关联、延伸和互动。(3)教师的培训:学校组织课程开发专家对电子技术应用教师进行项目课程的培训。项目课程开发采取边开发边实施的策略。(4)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与问题要及时反馈,以利于修正和完善项目课程体系。
关键词:案例教学;开放教育;网络案例教学。
一、案例教学法、开放教育概述
(一)案例教学法的概念及起源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case-basedteaching),即运用社会或身边发生的事例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说明道理,给学生的行为以启发的教学模式,其操作流程为“以例激趣—以例说理—以例导行”。
案例教学法起源于1920年代,由美国哈佛商学院(HarvardBusinessSchool)所倡导,当时是采取一种很独特的案例型式的教学,这些案例都是来自于商业管理的真实情境或事件,透过此种方式,有助于培养和发展学生主动参与课堂讨论,实施之后,颇具绩效。案例教学法在我国课程教学中的运用,没有国外那么普遍,并且重视程度也远远不够。长期以来,我国理论课程的教学模式,基本上沿用应试教育的教学模式。
案例教学法可以分为课堂案例教学法和基于网络环境下的案例教学法。
(二)开放教育概述
开放教育是相对于封闭教育而言的。普遍认为开放教育具有这样几个基本特征;以学生和学习为中心,而不是以教师、学校和教学为中心;采用各种教和学的方法手段;取消和突破种种对学习的限制和障碍。
开放教育的本质是人人亨有终身接受教育的权利,不仅意味着对教育对象的开放,更重要的是教育观念、教育资源和教育过程的开放。开放教育可以在远程教学、也可以在面授教学的条件下进行,但相对于面授教育,远程教育更适宜于实现开放教育。
二、工商管理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教学价值
(一)案例教学法应用于开放教育教学的必要性
开放教育教学模式的理念是和案例教学的理念一脉相承的,开放教育课程引入案例教学,能更好地实现“学导结合教学模式”的基本思想。案例教学的真谛与核心,在于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真正地做到学理论、懂理论、用理论三者的有机结合。在案例教学中,教师不再是简单讲授书本知识,更重要的是将理论知识与案例有机地结合起来,有意识、有目的地训练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十分注重学生的主体性、主动性、自主性的发挥,注重引导学生通过案例的分析推导,运用基本概念和原理来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案例教学是一种动态的、开放的教学方式,要求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整个教学过程中。
由于案例素材都是来自于现实,学生通过对案例中所描述问题的分析,寻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这是一种模拟实践,有助于学生为以后的工作积累经验。开放教育的学生大多数是在职学生,他们来自社会各行各业,他们是带着工作中的许多问题走进课堂。案例教学让他们把课堂和实践紧密结合了起来,案例教学既加深了他们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又有助于更好地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各种疑问和难点。
(二)网络案例教学法的优势
基于网络案例教学的优势与传统面授环境下的案例教学相比,其有以下几点优势:一是学生的参与程度高。开放教育大部分学生都是成年人,他们不可能抽出很多时间来上学授课,而基于网络的工商管理案例教学,由于没有授课时间的限制,任何学生都可以把自己的观点发到讨论区,所以可大大提高学生的参与程度,且可有效解决案例教学与讲授教学时间的冲突。二是学习的灵活性强。网络案例教学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学生可以自由讨论,并且讨论的内容都会保留在网上,供学生反复观摩,对案例感兴趣的学生还可以继续深入讨论。三是互动性好。在利用网络平台进行案例教学时,教师不仅可以回答每位学生的问题,而且能得到学生对案例课效果的及时反馈,不断改进教学,由此,学生的满意度将大大提高。四是对教学资源的共享性大。利用网络进行案例教学,学生与教师以及学生间的交流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时空限制,案例教学规模可扩大到约100名学生。
三、案例教学法在开放教育工商管理教学中的具体应用
近年来,关于案例教学法在各学科教学中的应用的文章层出不穷,可是各类文章都是单一针对课堂案例教学,或者是单一针对网络案例教学进行的。但是,在开放教育这种教学模式上,我们应该将课堂案例教学和网络案例教学结合进行,使工商管理学科教学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具体实施步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课堂案例教学的设计
课堂案例教学最常用的是讨论法,也有只把案例作为理论的例证使用的。这里我们只对讨论法的实施操作规程作一概括讨论,以便自如地运用案例教学。具体实施案例教学,大致可按如下四个阶段进行。
1.阅读分析案例。案例教学首先是下发或指定案例材料,并根据该案例教学指导书指导学习者对指定学习的案例材料进行阅读,分析案例的具体内容,思考案例所提出的供学习者思考的问题。
2.小组讨论。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小组讨论的效益,小组的规模以8~10人为最佳,讨论中要求小组中每个成员都要简单地说出自己所作的分析及对问题的看法,供大家讨论、切磋、补充,具体做法不拘一格,可按案例问题及讨论问题的顺序逐一发表各自的高见,也可将几个有关的问题合起来系统地发表自己的独到见解供大家讨论,还可将自己分析案例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难题提出来让大家集思广益共同解决。在分析讨论阶段成员自行做一些简单笔记是有益的,把讨论中出现的不同见解、合理建议记录下来,对于有纷争的问题记录下来以便提交到下一阶段进一步讨论。
3.全班讨论。全班讨论是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的全班所有学生积极参与的讨论,是小组讨论的继续。它一方面讨论解决小组讨论阶段各小组遗留的有争议的问题,另一方面讨论为达到教学目标而有意引导的讨论问题。
为了使全班讨论有效地开展,教师要作好充分的课前准备。要认真学习研究案例后给出的教学指南,具体拟定出课堂教学计划,在讨论掌握上,教师要力保讨论沿预期的轨道进行,把讨论引导到问题的解决上去,并引导出与论题相关的理论知识,力争班上每个学生都至少有一次发言的机会,切实做到有效参与。
4.总结评述。案例教学的最后环节是总结评述。在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应作全面总结。对讨论中出现的好的分析思路与独特见解加以肯定,同时指出存在的缺点与不足。最后要求学生写一个案例学习报告,对自己在案例阅读、分析、讨论中取得了哪些收获、解决了哪些问题、还有哪些问题尚待释疑等作一总结,并通过反思进一步加深对案例的认识。
(二)网络案例教学的设计实施
基于网络的案例教学的实现途径,网络环境下的案例教学模式可表述为“案例-创设情景-提出问题-自主探索或网上协作-案例小结-评价”六个环节。
1.案例。实施案例教学,需要运用大量的教学案例,选好案例是案例教学的首要条件。在案例的选取与制作中,我们强调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实践性;二是启发性;三是典型性;四是目的性;五是篇幅适中。
2.创设情景、提出问题。案例之后,根据授课的进展程度,教师要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讨论。教师应该利用多媒体技术与网络技术,收集各种与案例分析有关的资料素材,并在网上设立教师资料区、留言版、公共讨论区、小组专用讨论区、答疑室等不同形式的交互区,以此设计学习情境。
3.在线讨论。可以通过师生交流、小组交流和总结交流进行。
4.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是网络案例教学过程中的重要一环,是锻炼和培养学生书面表达能力的一个好方法。它有助于理顺学生的思路,加深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
参考文献:
[1]廖秋林。哈佛商学院案例教学法的特点及其启示[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9)。[2]徐碧美。如何开展案例研究[J].教育发展研究,2004(2)
[3]王世卿。案例教学初探[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4)
二、在教学内容上,由于电子商务知识时效性很强,教材往往滞后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所以不能只局限于教材和教辅资料,而是应关注影响教学内容的逐多因素,如时代性、实践性、应用性、职业性、可衔接性和系统性等,配合实施电子商务在线模拟案例教学。这不仅能提高学生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还能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帮助学生主动学习。
三、在教学方法上,要注重课堂讲授、案例分析、真实操作与模拟实验相结合等多种方式进行教学。主要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1、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
2、探索课内教学和课外活动相结合的素质教育培养模式。
3、强调开放性:电子商务教学不仅要有开放的教学理念、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课堂教学组织,而且要有开放的学习环境和教学评价体系。
4、整合教学资源:由于电子商务的产生和发展是建立在Internet基础之上的,因此在教学中要把教材知识与网上资源紧密结合起来,以教材知识作为教学的引导,以网上丰富的资源作为基础,借助多媒体教学手段,才能充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5、强调教学互动。这主要表现在教师与学生之间,从“教师(学生”单向传授知识,转向“教师(学生”双向沟通,将学生放在学习的主体地位,教师在教学中应起引导和帮助作用。教师和学生之间通过论坛、博客、电子邮件等工具进行有效的互动。
6、通过综合实训,锻炼团队合作意识。在电子商务专业教学计划中,第四、五两个学期分别设置了为期一周的综合实训。根据计划由专任教师负责指导,实训以小组为单位,如在线建网上商店,对网上策划、网店建设、网络营销等方面的能力进行测评;在实训平台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操作;进行网页设计与维护操作等。学生以团队形式在真实和模拟的平台上对系统和公司管理的过程进行实践操作,不仅提高了学生的专业技术水平,还锻炼了学生们的团队合作意识,小组成员间的配合能力得到提高。
四、在考核评价方面,强调考学结合,注重学生个性发展以及综合素质的提高。
如电子商务实务这门课程,我们将助理电子商务师考证纳入教学计划,鼓励学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考学结合,促进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通过几年的教学经验摸索,期末考试的形式采用理论部分基本按照助理电子商务师考证理论部分的要求设计,由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项目组成,对学生进行面对面的测试形式;实操部分采取上机考试,由教师设定平台考试项目内容和分值,由计算机系统自动评分,保证了考试的公平和练习的准确性。
分值比例为:期末成绩=模块技能操作+过程考核+理论考核
(100%=70%+20%+10%)
模块技能操作包括:网络营销、交易模式、电子支付、BBS、EDI等;过程考核:平时作业+上机报告;理论考核:期末面对面口试。
模块技能操作考核部分利用电子商务实验室软件提供的考核模块进行考核,按照综合技能操作的内容,对电子商务操作中的各项操作分别设定考核点,在考试过程中学生使用教师给定的考号进行登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考核点的内容,然后计算机根据设定的模块考核点自动记录成绩。
过程考核考察的是学生学习过程的认真程度,每学期每个学生至少提交4次纸质作业,以便他们更好的掌握理论知识;每次上机课后,学生要提交一份上机实验报告,将本次上机实训的目的、实训步骤以及本节课的收获记录下来,便于整理思路掌握技能操作。
理论考核采用期末口试形式,通过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等项目练习,考核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为后续课程打下良好的基础。
考试改革使我们逐步探索和积累了职业资格考证实操和理论部分考试的复习方法,在教学中激发了学生学习的热情,促使学生主动学习,而且整个学期均衡的学习,避免了平时松松垮垮,考试时“临阵磨枪”的现象。
参考文献:
[1]周小科.电子商务教学方法探讨[J].电脑知识与技术(学术交流).2006,12.
[2]郭俊博.高等职业教育中的能力培养问题[J].陕西教育(教学).2005,10.
一、目前学校法制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教育部门缺乏对学校法制教育重要性的认识。这一点从现行教材的设置便可看出,在现行的教材中,只有初中二年级一门法律基础课,而小学六年和其他阶段的教学几乎没有任何法律课的设置,或者仅仅流于形式,半年将一次法制课。同志指出: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和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而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承担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任,所以教育主管部门应重视起学校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应该认识到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必不可少。
其次,任课教师水平参差不齐,学生积极性不高。现在的法律课教师多为带班上来的政治教师,其中很多教师可能从来都没有接触过法律,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教学方法便存在着一定的欠缺,导致很多教师只能照本宣科,进行填鸭式教学,缺乏案例教学和课堂的灵活性,使法律课成了纯粹的知识讲授课,学生没有任何积极性可言。
第三,法制教育仅仅局限于校园和课堂之内。由于对法制课的重视程度和经费等原因,现在的法制教育仅仅局限在了校园之中和课堂之内,很少有学校能把学生带出去学习,或邀请其他单位参加,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只把教育局限在了45分钟的课堂内,造成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脱节,不利于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
二、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解决办法
首先便是各级教育部门尤其是教育主管部门的重视。应该编写一套完整而系统的法律教材,我国的法律已形成了已宪法为母法的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教育部门应组织力量,根据未成年人成长发育的特点和认知和接受能力,编写一套小学、中学甚至大学的法律教材,使未成年人接受法制教育系统化、持续化,比如说,根据儿童的特点将编写成法制连环画的形式,让他们初步建立法律观念,而到了中学,可采取文字和案例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形成法律意识等等。
其次学校应该录用一些法律专业毕业的大学生做任课教师,他们的法律意识比较强,理论功底深厚,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诠释法律,并且也能在教学中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给学生多一些案例教学和形象教学,以案说法、以例释法,化抽象为具体,变枯燥为生动,能很好地避免照本宣科的填鸭式教学,赋教于乐。并且学校的法制课不必向语文、数学那样每周安排很多课程,所以一般一个学校有一至两名法律教师就可以了,不会过多的增加学校的负担。
论文摘要:教师与政府问的行政法律关系是固有的,这源于国家在行使教育公共权力中对教育人力资源控制的需要。公立中小学校教师职业的自然属性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在社会属性上是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特殊公职系列人员。因此,公立中小学校的教师处于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属于公职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指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法定条件和权利。不同国家教师的法律地位的确定和调整取决于各国社会政治经济背景、隶属法系、法律传统以及学校教育机构的性质。本文采用法理学和比较的方法,首先探讨公立中小学校教师和政府的关系,然后分析公立中小学校教师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最后推理出我国公立中小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
一、公立中小学校教师和政府的关系
从公立学校教师自身职业的特点看,教师职业的产生和职业定位与国家的教育控制权和学校教育的制度化密切相关,它是伴随着教育权力主体的转移、教育纳人到国家权力视野和教育由私人事务向公共事务的演变而逐渐形成的。
教育发展史和人类社会发展史的研究表明,教育这种“超生物遗传方式”最早在原始社会产生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对儿童的教育,主要是年长者的一种道德伦理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家庭形态、内涵的日趋完善,家庭的教育权利和义务成为文明社会普遍存在并保护的“第一教育权”,至今我国宪法仍然保护这种天然的教育权。进人阶级社会后。国家开始涉及教育领域,但是这时教育仍然主要是一种社会活动,国家对教育的影响和控制一般是采用间接的手段,如采用科举选士等人事选拔方式。近代公共教育的产生和发展促使国家教育权的真正出现。各国普遍建立了义务性的国民教育制度,国家教育权普遍强化,并成为现代教育权的主体,各国都设立教育行政机构代表国家承担举办和管理教育的职责。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从建立一开始就把教育视为无产阶级国家的职责。
国家行使教育公共权力,保障义务性的国民教育制度,实现国家教育目标的主要基础之一,就是国家对教育过程中需要的人力资源的控制,其中包括对教育者的控制。因此,建立师范教育体系、培养受过专业训练的教育者,对于国家教育权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即国家通过培养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教师队伍来保证并不断扩大国家教育权的实施,同时确保国家教育目标的实现。鉴于公立学校教师在实现教育的国家责任中的重要意义,许多国家都把教师纳人到国家公务系统,或者虽然不是公务员但是享受公务员同等的待遇。可见公立中小学校教师和政府之间构成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政府与公立中小学校教师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历来就是存在的,这种关系源于教师职业的产生和特点,是固有的、不可改变的。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教育法律规定对公立中小学校教师实施资格考试、招聘录用、培养和培训、考核与评定、职务晋升与奖励等行政管理活动。教师必须服从这种管理,在涉及到教育教学事务时二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都是法律规定的。当然,政府与公立中小学校教师之间的这种行政法律关系的内涵、各自的权利义务要求和发生纠纷的处理方式,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特点。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前,教师仍是“国家干部”身份,教育行政机关掌有教师管理的绝对权力,教师则有绝对服从的义务。教育行政机关对教师的任免、奖惩等仅适用于内部人事管理的权利义务体系。实际上二者构成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类似于传统上大陆法系的公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
1986年2月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之后,原国家教委决定在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开始改革教师的“国家干部”身份。虽然公立中小学校教师具有公职身份,但他不是在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行政级别系列的公务员。教师作为行政相对人与教育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时,不具备内部管理权利义务的一些特定的形式,如命令权力和服从义务不像以前那样具有职位层级性。教育行政机关在实施教师资格证书的行政许可行为、罚款或取消教师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行为时,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否则教师就可以以侵犯其程序权利为由通过司法机关以行政诉讼方式主张权利。同时,教育行政机关或其所属公务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过错行为,侵犯教师权益,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的,教师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二、公立中小学校教师职业属性的分析
1.公立中小学校教师职业的自然属性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教师职业的自然属性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公立中小学校的教师也不例外。我国学校内部主要存在三种岗位,分别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其中教师属于专业技术人员。从时代要求和社会发展趋势来看,在当代中国社会转轨的过程中,学校教育体制发生了深刻变革,教师的工作环境和从业方式也处于急剧变化之中,教师专业化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一个重要议题。l966年l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巴黎会议发出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明确指出,教育工作应被视为专门职业,教师职业是“建立在有关学科基础之上的一种专门性强的社会职业,必须是经过专业训练,长期研究,获得并保持专门知识和特殊技术,承担着对学生和社会进步的责任,有高度责任感的人,才能适宜教师职业”。近年来世界各国都在不断努力推进教师专业化的进程,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知识经济和信息技术的崛起,教师职业进入G0ds0n所称的“恪守原则的职业精神”时代。在传统的工业社会中,教师可以以稳定的国家公务员或者是白谋职业、自立发展的合同工的身份存在。但在依靠知识和信息技术的时代,教师已经不应是市场化公民社会中“瘦身”政府的人和企业式的服务提供者。“新的教师职业不能只成为技术性工作,为了实现教育标准化和追求考试成绩只关注教学技术而忽视教育目的,工作强度无限增大,就像私立部门的雇佣员工那样;也不能固守原来僵化、不鼓励创新的教师公务员管理模式。”教师(包括其他专业)需要接受“市场的冲击和重塑政府的更强的控制和监督”,教师将由一种熟练职业转为专业运作方式,这会使教师人力资源的配置和使用发生改变。一些国家在教育私营化和分权化政策的冲击下,公共部门的雇佣模式开始转向一种合同雇佣关系,赋予学校更大的人事管理权。特别是在高等教育领域,教师由与国家、政府结成服务关系转变为合同关系,教师的工作条件受私法下雇佣合同的调整,教师的义务可以由作为法律雇主的学校与教师在个体或集体的基础上双边协商决定。在公立中小学校教育领域,教师的权利和教师劳工关系在几股力量的冲击下被重新塑造,我国公立中小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受到教育体制改革的重大影响,“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一特征受到法律保护。基于此特征,中小学教师的公务员身份被取消,私法的契约精神越来越多地渗入到教师管理领域,影响着教师的法律地位和从业方式,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学校的法律关系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
2.公立中小学校教师的社会属性在于提供公共服务,属于公职系列
公职人员包括两类人员:一是在政府部门工作的公务员,二是在政府机构中和各类事业单位中工作的、非公务员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公立学校教师职业从属于公职系列,“起源于现代国家把普及义务教育视为国家的事业和把对它的管理当作政府行为,从而用国税收入支付教育公务员——教师的工资,由他们执掌这一国家事业和完成这一政府行为”。因此,从法理上讲,公立学校教师既不是分文不取的义务劳动者,也不是由私人机构付酬的劳动者,而是由国家付薪并确保各种福利待遇的、从事特定的教育教学工作的公职人员。可以说,公立中小学校教师职业本身必然使其从属于公职系列,尤其是在基础教育阶段,教师职业的公职性尤为突出。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政府、市场、社会和教育的关系发生了深刻变革,教育的社会性质也发生了改变。学校自主管理权的扩大,使教师多采取合同形式从业,但并不等于否定教师的公职身份,而是根据时展赋予教师职业新的含义,即在传统的模式上融人能力、绩效、竞争等具有市场色彩的因素,以提高公立教育质量和建立现代化的教师管理制度。我国白20世纪90年代以来,公立中小学校教师任用制度摒弃了“国家干部”身份时的行政任命制,转变为教师职务聘任制。其目的在于改变教师的单位所有制,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以适应教育领域日趋激烈的竞争,促进教育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最终提高教育质量。对于改革引起的教师法律身份的变化,在理论逻辑上,公立中小学校教师仍是由国家付薪并确保各种福利待遇的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这就意味着“教师与国家之间事实上是种‘雇佣’关系,教师应当是国家代表者,在教育活动中必须体现国家意志”。从现实来看,由于教师资格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公立中小学校教师的工作场所是国家举办的学校,他们的工资收入、福利等由国家财政负担、职务由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聘任,因此,教师仍是国家公职人员。从长远来看,我国政府职能的转换、市场经济的完善、法制的健全都会经历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在这段时期内,教育处在由国家独揽的事业向“第三部门”的逐渐转变中,市场和计划两种资源配置机制在教育领域内渗入的程度也处于过渡阶段中,两种力量谁占主导地位尚未形成最后格局。在这种情况下,很长一段时期内国家的行政公共权力仍会在教育领域内占主导地位。尤其在义务教育领域,因为它受市场的影响比较小,也是国家法定的适龄儿童必须接受的教育,所以国家对义务教育的控制地位不容动摇。在每个公民都必须接受教育的意义上,政府要保证这种服务事实上被提供,而且要达到政府认为满意的标准。只要国家仍对基础教育负主要责任,为了实现国家的教育目标不放弃对基础教育的控制,公立中小学校教师职业的公务性质就不会被取消。教师聘任制并不必然改变公立中小学校教师与国家的公务关系,公立中小学校教师工资仍由国家负担,教师职业仍可以享有社会公费医疗、保险福利待遇以及职业的稳定性等公务员特性。这也是保证我国公立中小学校教师职业具有吸引力、确保教师待遇、鼓励优秀教师长期从教的关键举措。
三、公立中小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分析
l、国外公立中小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
各国都把教育看作是国家兴办的公共事业,教师受国家委托执行国家意志,按国家的教育计划和培养目标教育下一代,执行的是国家公务,因此,各国都把教师定位于公务员或者公务雇员。法、德、日三国,明确规定公民在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并获得教师职位后,其身份就是国家(或地方)公务员,纳入国家公务员行政管理系统中,适用本国的公务员法,或根据教师职业的特殊性而专门制定的教育公务员法。日本文部省认为,教师人事政策的管理和操作问题,只能由教育行政机构决定,地方公务员法禁止教师与地方教育机构进行集体谈判。德、法两国,国家立法机关确定教师的雇佣条件,政府和教师协会无权就此签署集体谈判合同,罢工为非法,要受到法律惩罚。英、美两国,公立中小学校教师不是国家公务员,而是国家的公务雇员(PublicEmpl0yee),由公立学校的责任团体(地方教育委员会或地方教育当局)采取雇佣合同的形式与教师签订工作协议,教师的雇佣和解雇不适用于一般的劳工关系法,也不适用于国家公务法律条款,而是由仅适用于学校雇员的法律明确规定。与其他一般雇佣关系相比,公立学校教师的雇佣合同也受到限制,尤其是在集体谈判、罢工、教学责任等方面限制更加严格。英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教师的教学责任由合同约定改为由国家教育和科学部立法详细规定,教师不再是基于合同向雇主提供服务,而是基于法规提供教育服务。美国公立学校教师的雇佣条件很多都由法律规定,对在公务雇佣领域能否集体谈判仍有争议。一般认为,集体谈判并不是维持公立学校的必要手段,因为学区作为民选的负责公立学校管理的团体,不能向雇员组织妥协或违法授权,但学区可以与地方教师组织就学区有自由处置权的事项,如工作时间、工资、纪律措施、解雇的方式和工作条件等进行协商。
2.我国公立中小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
我国1993年才颁布《教师法》,开始以法律手段解决有关教师的法律问题。该法对我国的教师地位、权利、责任和义务作出规定,并为确保教师的法律地位,使其责任和义务得以履行、权利得以实现,提出了实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聘任制度、培养和培训制度、考核制度等。但现有法律仍有明显缺陷:第一,对教师法律地位的规定相当笼统,不能很好地运用于法律实践。比如,法律规定我国中小学校教师是专业人员,但到底是什么样的专业人员却不明确,所以教师的法律主体地位并没有真正确立,教师的地位依然不高。第二,对教师法律地位的保障缺乏严格的规定,以至于在实践过程中,既不能保证教师有效地履行职责,又不能很好地保证教师的合法权益,也没有做到以法对教师进行管理。所以,有必要运用法律把公立中小学校教师规定为属于公职系列的专业人员,并参照公职人员和专业人员的法律具体规定教师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救济措施,规定政府、学校、司法部门在公立中小学校教师管理方面的法定职责,从而确保公立中小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确定和实现。具体地说,我国教师既不同于国家公务员,也不同于自由职业者,而是一种为国家和社会公益事业工作的专业人员,即教师是一种特殊的专业技术人员,他的特殊性在于他提供的是公共服务,并且从属于公职系列。超级秘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