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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再保险业,开放竞争,转型与发展
一、加快中国再保险业的转型与发展是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时代要求
(一)再保险业的转型与发展是保险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从需求或潜在需求角度看,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对再保险的需求日益增加,保险呼唤再保险的发展。
1.从自然基础看,自然灾害和经济建设中出现的巨灾风险逐渐增加,导致单一风险责任不断增大,这些风险责任可能引起的巨灾风险,单靠一家保险公司是无法承受的,必须通过共保或分保来分散风险。
2.从保险业务增长看,我国保费收入年平均增长速度达30.0%左右。保险业务规模的增大导致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不断增大;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资本和准备金不足,尤其是单一风险责任加大与责任准备金相对不足两者之间的矛盾已日益突出,客观上需要再保险作为风险选择与化解的重要途径。按我国目前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以及我国《保险法》的要求,保险业务发展必将引起再保险需求量的上升。
3.从保险经营的法定业务向商业业务的调整和转化看,法定分保业务的调整将导致保险公司风险结构的变化,客观上要求商业再保险保障增加。
4.从供给角度看,2005年,我国直接保险巾场的保费收入约4929亿元,而再保险商业分保保费收入为200多亿元,只占直接保险保费收入的5%左右;而在国外发达保险与再保险市场上,这一比例一般为20%,说明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滞后于保险业发展.
(二)再保险业的振兴是民族保险业功能转变和扩展的必然要求
由于再保险业务经营特点,决定其本身具有开放性,一般而言,外资公司进入这一市场的成本大大低于进入直接承保市场的成本。因此,我国再保险市场必将首先成为中外公司争夺的战略要地。再保险业务的竞争没有缓冲地带。再保险的全球产业与国际化特性已经对我国再保险构成了强大的竞争压力。
在我国,中资再保险市场供给主体偏少,主要受到“双重约束”,一是资本金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设立再保险公司资本金底线为2亿元或3亿元,这样的资本金想在市场上获得一定竞争力是远远不够的。中国再保险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金为30亿元,但至2001年,实收资本只有13亿元,资本公积为3.15亿元。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现有注册资本金是39亿元,2004年中国再保险集团及下属再保、直保子公司共实现保费收入205.95亿元。在国内的中资再保险公司中,其注册资本金与自留保费比已经达到1:5。而外国的再保险公司,如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权益性资产,2004年分别为114亿美元和94.7亿美元,他们的当年保费收入分别是131.7亿美元和119亿美元,自留保费占资本金的比例也远远低于我国规定的1:4,因此,它们的承保潜能十分巨大,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说,再保险公司的设立和运作,需要雄厚的资金支持,这对我国再保险公司主体的经营和设立,构成了经济上的一大约束。二是技术性约束,由于再保险业务的运作十分复杂,需要比原保险公司更高的技术支撑,这是我国再保险公司既有主体或新增主体目前存在的技术性约束。
(三)再保险巾场的重构与发展,是完善保险市场建设的内在需要
原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与保险中介市场共同构筑完整的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不能脱离原保险市场和中介市场的超速发展,同时再保险市场发展也不能严重滞后于原保险市场的发展,,原保险市场发展需要再保险市场的配套发展,再保险市场自身问题也需要再保险市场重构,以适应形势发展的强烈要求,
再保险市场重构的重要内容与建设内容之一,是减少再保险市场存在的不对称信息及其危害。再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是再保险市场自身存在的因素造成的不对称信息,二是我国保险市场与再保险市场自身发展的不完善造成的不对称信息。再保险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将导致再保险巾场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导致保险风险不能得到化解;导致再保险经济关系扭曲,保险市场与再保险市场资源配置将会流失,不利于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也影响中国保险业的国际化进程。再保险市场作为保险市场的—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体系建设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着我国民族保险业发展的前景,
(四)专业再保险市场主体的建没与发展,是再保险与原保险竞争与发展的需要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从事再保险业务的供给方主体,既可以是专业再保险人,也可以是原保险人。但是,从国际经验与发展趋势看,我国再保险市场的供给主体应当以专业再保险人为土体,这主要是因为:
1.由专业再保险人承保再保险业务,可以避免原保险人商业机密的泄漏。在进行再保险业务时,原保险人应将相关的商业信息向承保的再保险方递交,在合同再保险方式下尤为如此。若承保再保险方为其他的原保险人,则有可能存在竞争关系造成商业泄密,对原保险人会产生较大的损失,
2.因为专业再保险人在业务上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信息优势,所以原保险人向专业再保险人投保再保险,不仅可以获得保障还可以获得相关的培训和业务技术指导。
二、中国再保险业发展取得的成就与面临的挑战
(一)中国再保险业发展取得的成就
1.“十五”期间,我国保险与再保险业已经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000多家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建立了直接或间接的再保险业务联系,再保险的经营规模和业务领域不断扩大,业务险种不断增多。
2.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从2003年起,先后有5家外国再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国内再保险市场主体单一的局面被打破,逐步建立起了多元化的市场竞争格局,增进了合作与竞争,提高了市场效率,进一步优化了市场结构。
3.再保险公司的巨灾风险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逐渐提高,业务意识和技术支持力度有所增强。随着法定分保的减少,商业再保险保费和管理在不断增强。2005年,商业分保的市场份额首次超过法定分保。
4.国有再保险(集团)公司体制改革初见成效。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中再集团已经走出由于法定分保业务取消带来的经营困境,3家主营业务子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超过100%,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中国再保险公司成功完成了股份制改革,通过私募的方式实现了股权结构的多元化;集团公司二次改制工作已经进入攻坚阶段,在国内再保险市场中确立了业务主渠道地位,为中再集团的未来发展奠定了基础。
5.再保险监管体系建设逐步与国际化接轨,再保险运行规则初步形成,再保险监管法规体系初步确立。《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颁布施行,标志着监管制度方面的突破,我国再保险业的制度建设迈上了新台阶。
(二)中国再保险业面临的压力与挑战
从国内看,我国再保险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挑战集中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我国再保险市场的供给主体较少,截止到2005年底,取得经营牌照的专业再保险公司主要为中国再保险集团、德国慕尼黑再保险和瑞士再保险。
2.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参与主体有缺失一一缺少再保险经纪人,尤其是通晓国际规则的我国自己的再保险经纪人。
3.再保险市场的相关制度,如评级体制和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尚未完全建立。
4.目前我国再保险市场法定再保险业务减少,但商业再保险业务比例低、规模小,尚未形成完全的再保险商业化运作。
5.从我国再保险市场上的业务交易量与国际上其他国家再保险市场上的交易量和再保险交易量占原保险保费收入的比例等两方面比较,我国再保险的交易规模较小。
6.国际化程度不高,原保险人直接与国外再保险人进行业务交易的比例太小,并且分出业务居多,分入业务较少
7.对再保险的管理制度尚需要不断完善,没有形成专门针对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法规及相关细则,对于再保险国际业务的往来方面的管理还存在空白。
8.再保险监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再保险监管机构仅为财险监管的一个处,没有形成独立的部门。并且,将再保险的监管放人财险监管,尽管财险再保险的比例较高,但是,仅以此对再保险进行监管,寿险再保险会受到影响,再保险的国际化监管特性难以体现,以致于再保险的其他的创新受到制约。
从国际层面看,国际再保险业及其市场呈现出的态势,间接影响和增加了我国再保险业的经营与管理压力,表现在:
1.对再保险实行周期管理变得日益重要。保险承保周期是指市场上强市情况和弱市情况反复出现的现象。这种强市和弱市的判断指标一般采用保险价格、利润和保险产品供给等数据。在保险强市时,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变小,然而价格走高,并且利润上升。在保险弱市的时候,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较宽,但是价格走低,利润变薄。根据通用再保险公司的研究,保险市场坚挺及市场疲软的周期为7年。而对于再保险的供需双方来说,就像保单条款的管理一样,对周期振幅的管理也是一个主要的挑战。周期性管理,也成为再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标准普尔认为,周期管理能力是再保险公司长期盈利能力的一个重要指示器,是公司财务稳定性的一个决定性因素,通过观察经营较好的25%分位点以上的再保险公司的周期管理策略,可以发现,他们经营好不是因为保费的大量增长,而是维持一个低速的保费增长,而且在很多情况下,保费规模还可能下降;也不是因为在经营范围和地点的选择上的一些具有激进性的管理。好的周期管理不仅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利润,还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盈利质量(长期稳定的盈利能力)。
2.定价方法正日益成熟,再保险公司在承保和定价的过程中变得愈加明智。建立在目标回报率基础上的定价方法成为产业化的标准。再保险精算作用愈来愈大,精算方法日趋成熟与完善,相比之下,我国再保险业显得薄弱。
3.对再保险市场透明度要求不断增加,推动着各家再保险公司加强公司管理、提高专业水平、强化承保规则、增加财务透明度、增强合同可靠性和加强情况公布等各种议程的进行。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再保险业比其他产业所要求的市场透明度更高。随着再保险市场透明度增加的变革不断深化,再保险市场发生了—些变化:美国和欧洲对再保险公司相关财务情况的监控进一步加强;国际保险监管组织作为全球保险业的新兴管理者将再保险透明度的重要性提到了很高的程度;IFRS要求更高程度的信息公布,这将大大加强公众对再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理解。很多再保险公司能够紧跟市场透明度增加的趋势,自愿扩大续保时期后的信息范围,并允许透露其周期状态。
三、促进中国再保险业的转型与改革的措施
(一)市场商业化
中国再保险业已于2006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实行商业运作。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业对外开放过渡期的终结,再保险市场也开始成为国际市场的一部分。随着法定再保险的全面取消,商业再保险成为再保险公司最主要的业务来源。目前我国再保险市场总体呈现稳步上升的趋势,其中法定再保险总量明显下降,商业再保险业务增长稳定。2005年,商业分保的市场份额首次超过法定分保,达到58.16%。有数据显示,2005年9月末,全国再保险公司总分保费收入159.14亿元,同比增长12.31%。其中法定分保费收入66.59亿元,同比减少36.04%,占总分保费收入的41.84%,其市场份额首次低于商业分保。2005年前三季度,全国再保险公司总分保赔款支出85.26亿元,同比增长1.79%。中国再保险公司业已将白身的发展日标定位为世界一流的再保险公司,而要实现这一战略日标,面向市场、遵循市场规则、按照市场原则进行的商业再保险业务将占据决定性的地位,这应当从战略上加以重视与考虑。
(二)竞争效率化
随着我国再保险市场全面开放步伐的加快,国内已初步形成了以中国再保险集团为主体多个主体竞争的格局。目前,名列全球再保险三强的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和科隆再保险公司已在中国设立分公司并开展业务,世界最大的保险社团英国劳合社也在2005年获准在华筹建—家全资再保险公司经营非寿险再保险业务,市场格局已经开始发生重大改变。随着再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中国再保险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多是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些竞争主体中,既有跨国公司的金融集团,也有专业再保险公司,其经营策略各异,市场定位不同,未来中国再保险巾场竞争异常激烈,所以,追求再保险的竞争与效率,培育再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培育经营的特色成为再保险公司新时期发展的上旋律。
(三)需求多样化
随着中国保险市场与国际保险市场的逐步接轨,国内行家保险公司将逐步按照国际管理准则控制自己自留风险,从而分出更多的承保风险,这势必激发再保险需求的进一步扩大。根据詹姆斯·R·加文(jamesRGarven)和拉姆·特安特·J(Lamm-TennantJ.)(1999)研究结果表明:原保险产品不同导致的风险等级与再保险需求存在正向关系。在中国保险市场上,由于各原保险公司专业技术的欠缺和资本金的相对不足,进入保险市场首先经营小额风险的保单,比如汽车保险、小额人身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由于这些保单本身的风险比较小,同时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小,对再保险的需求不明显;随着中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保险市场中大额风险保单的需求会越来越大,比如大型企业财产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卫星保险以及自然灾害保险等等,原保险公司单独承接此类保单的能力不足,这部分保单的再保险需求会越来越旺盛,从而导致的再保险需求呈现多样化态势,为再保险发展提供了好的商机。
(四)服务全面化
开放的再保险市场对再保险公司专业技术水平要求较高,需要比原保险公司更全面地对每—类型风险的状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据此向原保险公司提供厘定费率或改进风险管理和经营策略的建议,或者根据原保险公司的经营需求及时开发新产品,提供灵活的再保险保障。加强服务、拓展服务、服务增值将成为竞争的重要内容。培育通晓国内外业务的再保险经纪人也是未来再保险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
(五)管理精细化
随着通讯及信息技术的快速创新,可以起到对再保险销售商与客户的交易过程进行重新架构,重新配置工作流程与员工服务、快速提供客户服务信息的反馈等方面的作用;同时信息技术更能运用在再保险交易、精算成本等工作上,产生巨大的效益。信息技术的广泛使用,提高了再保险市场的经营效率,对于相关的数据搜集、整理,内部管理控制,外部信息反馈等各项能力都得到了巨大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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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创新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产品创新的周期太长
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基本上是投保人有需求,公司就能开发出所需要的产品。而我国保险业在产品创新方面显得不足,以家财险为例,目前各公司的产品基本与20世纪80年代的条款费率相差无几。据统计,1985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752元,人均居住面积7平米;2002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7703元,人均居住面积21平米,分别增长9倍和2倍。人民生活发生如此之大的变化,而我们还采用老的条款费率显然满足不了人民群众的需求。
任何一种产品都有其周期性,如果不能适应外部环境变化而及时创新,就必然落后,这也是我国家财险业务多年来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2002年全国家财险保费收入24亿元,仅占产险总保费的5.4%.1985年至2002年平均递增6.9%,低于总保费递增速度23.8个百分点。
(二)服务创新的张力不够
在我国内地的一些保险企业中,不仅存在着展业理赔“两张脸”的现象(即拓展业务时笑脸相迎,一旦客户索赔时却脸拉得很长,判若两人),造成了保险资源的严重毁灭。更有甚者,有的业务员为了追求个人业绩,夸大产品功能,误导消费者,造成群体上访,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近年来,通过市场整顿,这些问题虽有明显好转,但仍存在服务链脱节现象(即只注重承保和理赔两头)。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由温饱步入小康,对保险服务的需求不再仅仅是承保和理赔,而是包括保险咨询、风险评估、保险方案设计、承保后的风险防范和管理、保险条件优化和保险补偿等在内的全程服务。只注重两端而忽视全程服务,势必造成业务脱节,失去市场,降低竞争能力。
(三)理论创新的突破不大
我国保险业经过50多年的发展,学习借鉴了一些国外的保险理论,但还没有形成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比较成熟的保险理论。保险业恢复经营之前,我国保险理论集中于马克思、列宁等对社会剩余中需要保险基金扣除的论述。保险业恢复经营后,保险理论研究日渐繁荣,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保险是否是商品”为主题的大讨论在某种程度上标志着我国保险理论研究的顶峰。此后,随着进一步的改革开放,我国保险理论基本上是“拿来主义”,结合我国保险业自身实践的理论创新较少,更没有什么突破。目前,不仅大专院校教课书采用的内容多半是上个世纪80至90年代形成的理论,就连保险公司和保险监管部门也没有太大的突破。其中,对国外研究成果模仿者居多,对中国保险现存问题描述性讨论较多,普遍缺乏对现象背后内在逻辑的理解。实际上,保险问题和所有经济问题一样,都有其社会制度背景,如果忽略这种背景,盲目与国际接轨,只能是浮在表层上,不会有大的突破和进展,对保险业发展的指导作用也不会太强。
保险业创新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一)创新动力差
1.市场竞争不充分。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主体数量仍偏少,市场竞争不充分,最大的三家产险公司(中国人保、平安和太平洋)占产险市场的94%,三家最大的寿险公司(中国人寿、平安和太平洋)占到寿险市场的91%,部分地区仍处于独家经营的状态。高市场集中度造成供给主体间竞争压力不足,创新驱动力较弱。
2.政策环境不宽松。长久以来,我国对保险业在产品费率、条款、机构、人员、资金运用等方面实行较严格管制,保险创新的空间相对狭小。
3.创新产品欠保护。在保险产品创新的过程中,保单上关于承保范围、保险价格、险种的设置都必须以文字进行清晰的描述,并进而公示投保人知晓。文字的这种开放性使得对保单条款进行的任何创新性改动都极易为竞争对手所知,且极易被对方模仿。而与此同时,模仿者却不必为此付费,尤其是在我国,由于知识产权,特别是以文字表现的产品的归屑不易识别,目前还缺乏对保险公司创新成果进行保护的有效手段。即使有相关的法令出台,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在执行过程中也会面临一些困难。这些因素都影响了公司进行保险产品创新的积极性。
4.创新者价值难体现。创新本身蕴涵着风险,特别是创新的失败将给创新者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果没有一定的风险补偿,创新者宁愿放弃创新,以规避创新可能失败的潜在风险。所以,创新的动力需要一定的激励和保护措施作保证,以使创新者承担的风险和收益对称。目前,各保险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和人事制度,对于技术人才、创新人才和创新行为缺乏有效的鼓励和保护。在此情况下,有创新能力与愿望者为规避风险,也更倾向于选择少创新或不创新。
5.管理者短期行为。长期以来,我国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始终存在着体制性问题,难以建立起保障企业经营管理的连续性和长期性的有效制度。这一制度性问题导致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行业的企业家一样普遍在经营管理中表现出较强的短期行为,求稳、求急心态过重,对投人大、风险高、见效慢、评价不一的创新问题缺乏积极性,主观上限制了创新行为的发生。
(二)创新投入少
创新需要资金的支持。保险创新过程涉及到大量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研究,以及对承保成本与收益所进行的尽可能准确的衡量和测算,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同时,因为回报的不确定性,这部分投入又有较大的风险。因此,筹集创新资本而不是负债来进行创新是更加安全的方式。
但从目前来看,我国内资保险公司的资本空间不容乐观。一方面是与保险市场庞大需求相适应的行业性高速扩张;另一方面则是寿险业的利差损、财险业的高赔付率现状。这些都使得保险公司资本金明显过小,自身的抗风险能力较弱,很难再进行创新投入。加上我国保险企业在竞争中更多地关注于市场份额的高低,忽视对市场的研究,保险创新也就因缺乏资金支持而步履维艰。
从国外的一般情况看,有实力的保险机构都拥有强大的研究机构及专项的研究与开发经费来支撑保险创新。比如,瑞士苏黎世金融集团、美国信安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都有逾200人的研究人员,每年用于研究的经费比我国所有公司用于研究的经费总和还要多。
(三)创新人才缺
各种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渐进、累积的过程。我国停办国内保险业务长达20年之久,所带来的一个严重后果是,对保险业需要的展业、精算、承保、投资、理赔等特殊人才的培养出现了断层。在保险业恢复经营的很长时间内,保险业最好的“人才”被认为是能在最短时间内把保单销出去、把保费“赚”进来的人员。因此,许多专业人才如精算、核保、核赔、法律、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在储备和培养上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些因素是造成我国保险业人才缺乏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保险业处在快速发展时期,国内中、外资的保险公司急欲扩充业务,保险人才需求旺盛,但市场上专业人才缺乏,这不但不能很好地适应保险业创新的需要,也给中国保险业创新带来很大的风险。
保险创新的方向及目标
(一)整合理论创新力量充分发挥保险监管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整合业界、学界和监管界等各自在保险理论研究上的优势力量,是实现理论创新突破的重要途径。
目前,保险公司和大专院校等都聚集着一批精英,但大都各自为战。业界的理论研究者具有丰富的实践知识,但其研究缺乏对保险业实践前瞻性、深层次的提炼和总结,理论提升不足,很难有较大的理论突破;学界具有较强的抽象与逻辑思维能力、理论分析能力,但缺少实践经验,其研究成果中规范研究偏多,实证研究与数量研究较少,一些研究还与实际脱节。如果让保险学会从中搭桥,把这两股力量整合起来,实现互补,便会形成强大的研究力量。保监会可借助这一力量建立一个相对紧密型的保险研究机构,同时倡导和鼓励理论创新,加大理论创新投入,推动保险理论创新研究。对我国50多年来相对零散的保险理论成果、保险业数据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保险业实际和未来发展趋势,借鉴国际保险理论的优秀成果,着力构建我国保险理论的系统性框架,寻求保险理论新的突破,为加快保险业发展提供指导。
(二)加快产品创新速度
市场需求是拉动产品创新的主要因素。早在1974年美国学者厄特巴克就得出一项结论:60%—80%的创新是需求拉动的。因此,无论寿险还是产险险种开发与创新都应该注重改变目前保险产品雷同、市场细分不明显的状况,在做好市场需求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市场有需求、经营有效益的原则,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和投入,针对不同的保险对象、不同的销售渠道设计不同的险种,满足人们多方位、多层次的保险需要。特别是要针对农村老龄人口基本上没有养老保险、老龄人口医护保险少的特点开发相应的新险种,开发针对高收入人群的保险产品,积极介入职业责任保险、教育保险等领域。针对银行业务的蓬勃发展,设计适合于银行销售、与银行业业务关联密切的险种。为鼓励产品创新,监管机关应对创新产品给予一定的保护期。如与创新产品60%以上类同的不予备案或暂缓备案,否则就无法形成纳什均衡,公司都愿意模仿而不愿创新。
(三)丰富保险服务的内涵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已进行了一些服务创新,如推出专线客户服务热线、事故代步车、车友俱乐部、异地出险就地理赔、小额快速理赔通道等,但是这些创新仍是狭义的、较低层次的。进一步深化保险服务创新,一方面,应围绕“保险咨询风险评估保险方案设计承保承保后风险防范出险后的查勘定损理赔”这一服务链,逐步向外扩展链接;另一方面,应从我国相关的制度改革和社会发展需要出发,展开各种各样的增值服务以及附加值服务。一是针对医疗、养老制度改革后居民迫切需要医疗、养老方面优质服务的现实,在做好医疗、养老保险的同时,大力开展诸如免费体检、健康咨询、康复护理等方面的服务。二是针对就业改革后失业者的增多,在提供失业保险的同时向客户提供再就业培训、再教育咨询、就业信息等服务项目。三是开展教育保险时将出国咨询、教育咨询、家教信息等内容作为延伸服务。四是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理财指导、金融信息等家庭理财方面的服务。通过良好的服务,打造保险业的整体品牌,吸引更多公众自愿投保,变潜在的需求为现实需求。
论文关键词:保险业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道德规范
作为处于开放前沿的保险业如何在深度改革与开放的条件下,更快地发展与壮大,是要认真思考的重要问题。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也暴露出来的许多问题,其中诚信向题显得尤为突出,做为以最大诚信为基本原则的保险业频频出现的“诚信危机”,已经成为制约其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因此,树立童雯无欺、安全可靠的“诚信”品牌是保险公司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最优选择。
1.最大成信原则的内涵
保险业本身就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一种经济活动,保险活动的首要原则与基本原则就是最大诚信原则‘ThePrinci-pleoftheUtmostGoodFaith)。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保险合同双方应向对方提供做出签约决定的全部重要事实。由于投保人和保险人所处的位置不同,法律要求投保人向保险人充分告知有关重要事实,保险人也有向投保人正确说明保险条款的义务。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1.1告知(Disclosure)。告知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者是书面的说明。最大诚信原则要求的是如实告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都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1.1.1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按照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做出说明,使投保人正确理解保险合同内容,自愿投保。当然,对于保险人的询问,投保人也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1.1.2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投保人如实告知有关订立保险合同的重要情况,是投保人具有诚意的表现。投保人在订立人寿保险合同时,有关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住所、职业、收入、健康状况、有无重大疾患、心理健康、家庭病史等事项,应当进行如实的说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没能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属于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将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1.2保证(Warranty)。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存在或者不存在的允诺,保证是保险人同意承保或承担保险责任所需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履行的某种义务。
2.我闯保险业发展中的成信问趁
从整个市场经济发展来看,“诚信”已成为市场中的黄金规则,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诚信以其特有的魅力成为银行、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金融体制运作及一切经济活动中的核心。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同样离不开诚信,尤其在目前情况下,更应该以诚信为基础,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自我国恢复保险业至今,在我国保险业飞快发展的同时,暴露出了十分严重的诚信危机。中国保监会曾经对5000名北京市民进行了调查,发现许多人之所以不买保险,是因为对保险公司不信任;类似的调查也显示:“保险市场恶性竞争,给人们不保险的感觉;保险人、保险经纪人管理不规范;承保一套,理赔一套。”等因素都是导致人们对保险拒绝的原因。与此同时,保险公司也常受到被保险人“诚信危机”的侵害。因为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是采用抽样检验标的承保方式,被保险人中常常有逆选择、骗保、冒名顶替等违背诚信原则的现象。保险供求双方在诚信问题上的缩水,使民族保险业的竞争力面监严峻的考验。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2.1保险供给方存在的诚信问题。保险供给方是保险业的主体,其诚信度直接影响到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由于我国保险业受过去计划经济影响很深,仍不同程度存在官商作风,而且服务理念、服务手段、服务措施都比较落后,而这一切在实际中更多地表现为供给方的不诚信。
2.1.1观念与管理上淡薄。近几年来,我国保险机构受市场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过于强调业务导向,以业务量多少,保费收入多少论业绩,忽视管理与考核,重视宣传保险营销的事例多,介绍信用先进事件少,这种经营方式导致保险公司重视眼前利益,轻视长远发展;重视展业,轻视理赔;重视新保户,轻视老保户。保险商品供给方的重视程度的不平衡,导致保险商品的即期消费者和远期费者对保险的可信程度大打折扣,据调查表明,61.8%的北京市民希望保险公司提高信誉、积极理赔。
2.1.2保险企业的服务不规范。保险理赔,是保险公司向客户树立诚信的最关键时机。国内有些保险公司对赔款时限认识不够,一些保险理赔程序过于繁琐,导致“投保容易理赔难,收钱迅速赔款拖拉”的现象。有的投保人多次往返才从保险公司领到早该领到的赔款,使得投保人大为不满。同时一些保险理赔人员,在理赔工作中表现出了违反诚信问题,如有的理赔工作人员素质低下,接受投保人的好处,做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证明,破坏保险公司在客户中的形象,有的理赔员缺乏应有的专业能力,对于较复杂的理赔案不能科学的判断,使得投保人得不到较为公正的赔付。
2.1.3经营方式不规范。有的保险公司机构不经审批就经营保险业务,为了争夺业务,擅自开办保险险种,有的保险公司变相降低保险费率,甚至不考虑成本核算,放宽对企业的承保条件。这种经营方式的不规范性给投保人感觉是保险业务具有随意性,无疑会让投保人产生对保险公司的不信任感,更为重要的是不利于保险公司自身长远的发展。
2.1.4同行业间恶性竞争。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中,保险企业多达几十家,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的条件下,这些保险公司在竞争过程中,彼此不信任对方,为了争夺业务,不惜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比如保险人用不实说明使被保险人放弃原已向其他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单,而转向其投保;人以其所得佣金的一部分分给投保人,诱使其购买保险,这实际上等于变向降低了保险商品的价格;保险人利用分类标准的差异,故意错用低费率争取业务,致使保险价格分歧,这种情况极容易引起保险市场的混乱。
2.2保险需求方存在的诚信问题。在保险关系中,保险消费者,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信用度高低也同样对保险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保险需求方表现出的最大问题是轻视最大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前提,有些投保人在投保前或出险后,均不按照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如在投保时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在出险后又人为捏造虚假证据。更有些投保火为了谋取巨额赔款甚至制造事故,不但扰乱了社会的安定,更直接影响到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2.3保险中介方存在的诚信问题。保险市场运作不规范,最为突出是的保险、销售过程中出现的严重不规范性。首先表现为营销人员素质普遍较低,而且保险公司缺乏一个有效的管理体制,导致营销员在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时,利用客户对保险条款理解不透,误导甚至欺骗客户。二是由于一些兼职中介机构和个人的短期操作行为,使得骗保费、擅自扩大承保范围、撕毁保险单以及埋单等现象层出不穷,很多人在与客户签单时,过分夸大其功能,盲目承诺服务内容,让投保人快快签单,在签单拿走钱后就消失得无影无踪,造成大量“孤儿保单”的出现。三是从事保险营销的人很多是想锻炼自己,并非当成终身的职业,保险业的淘汰率高达80%。保险营销员一旦离职,公司和客户就都找不到他,给客户的印象就是保险公司的营销员是骗子,难以信任。四是在理赔时由于缺乏独立的公估机构,更是对双方都造成了不小的麻烦,引起保险市场的混乱。
3.如何树立保险企业的“诚信”品牌
长期存在的诚信问题,已严重影响到了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为此,要积极采取有效的多层次的信用监督与管理体系,才能解决我国保险业的诚信危机。
3.1政府立法约束。市场经济是以诚信为基础的竞争性经济,客观上要求保险业的发展也必须以诚信为基础。鉴于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要完善立法制度,加强保险监督管理机制刻不容缓。法律要对诚信原则给予明确的规定和保护,对不守诚信的行为严厉打击。目前对保险企业失信行为只能依照《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法》等相关法规来处罚,力度不够,也不能很好地使受损失的企业及经营者得到赔偿和保护。因此建立健全信用体系,首先要把立法、司法和执法放在重要地位,这样才能形成硬约束,使得诚信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2社会道德教育。法律约束瞄准的是事后惩戒,道德教育强调的是事先预防。诚信意识是一个国家的宝贵资源,特别是在目前形势下,强化诚信意识更为重要。保险企业应以诚信为突破口,在依法治理的基础上强化道德教育,逐步建立起诚信社会、道德社会。对于保险企业来说,要树立诚信意识,要坚持以“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制定相关制度,对自己的广大干部员工,进行教育培训等,定期进行相关方面的考核。对于保险消费者来说,更要通过新闻媒体、报刊杂志等形式来宣传诚信与保险的相互关系,从而让投保人自觉维护诚信原则。道德教育尽管形成的是软约束,但是这种投入所带来的长期效应却是稳定的、持续的。
3.3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体系发挥作用的结果必然是诚信者生存、失信者受到惩处。保险企业要想持续、健康的发展必须建立行业自律规范。保险公司之间竞争过程中,彼此不信任对方,有的甚至抵毁同行,这种恶性的竞争给人们保险不“保险”的感觉,严重损害了保险在消费者心中的地位。通过行业规范的建立和实施,使每一家保险公司能在健康的市场里,展开公平的竞争,从而共同促进我国保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4信息披露透明。从政府角度来说,要求颁布的法律法规必须透明,市场操作必须公开,监督管理必须公正,市场准入必须平等。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说,更要加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保险企业应定期将财务核算资料、精算报告及其相关的重要业务管理资料和工作计划与总结资料上报有关部门,并按要求进行公告。这样可以通过对保险企业信息的研究,降低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向投保人提供有效率的信息服务;同时可以提高保险企业的社会诚信度。
就国外对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关系的研究而言,在理论研究中,Banerjee和Newman[2]的研究成果认为经济增长与收入差距负相关,Galor和Tsi-don[3]等人的研究则发现经济增长和收入差距正相关。实证研究领域,大部分研究发现经济增长和收入分配差距负相关,如Deininger和Squire[4]。国内研究方面,王少平[1,5]等,分别研究我国的泰尔指数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异质性的面板协整关系以及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城乡收入差距与实际经济增长的长期非线性关系。关于经济增长与城乡收入差距的关系理论与实证研究结论并不统一,尽管大部分文献认为二者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但是不容忽视,也有一部分研究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且最新的研究表明我国经济增长与城乡收入差距之间存在超越线性关系的非线性关系。就金融发展与收入差距的文献而言,Greenwood和Jovanovic[6]认为金融发展使得收入差距呈现出先上升后下降的倒U型变化规律;Ghatak和Jiang[7]的研究意味着金融发展降低了收入差距。在实证研究领域,Li,Squire和Zou[8]的研究显示金融发展降低了收入不平等;Mookerjee和Kalipioni[9]发现其与收入差距具有稳健的负相关关系。国内研究方面,陶珍生[10]的研究表明,我国金融发展显著的扩大了城乡收入差距。保险业发展与收入分配的研究却少有涉及,只有粟芳[11]的研究运用跨国数据考查了收入差距对保险业的影响,而非保险业发展对收入差距的影响。金融发展能否改善收入差距的研究从理论和实证方面都取得了丰富的成果,其中很多实证研究运用不同的计量方法和分地区或跨国等类型的数据分析表明金融发展可以促进社会收入不平等的下降和贫困的减少,但是受到数据的局限性,以及各类实证研究存在自身的缺陷,目前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证方面都还有待深入研究。邵全权[2-3]的研究梳理了保险业与经济增长的文献,大量理论和实证研究均表明保险业的发展有助于促进经济增长。就保险业影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具体机制而言,可以将保险业的影响划分为保障效应和增长效应。随着农村地区保险意识的深入和“三农”保险产品的普及,可以预见广大农民群众持有的保险资产也会越来越多,进而改变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从而影响城乡收入差距。本文将现代控制论引入,建立经济增长与城乡收入差距的非线性动力系统模型(NLDS),通过线性二次型最优控制方法、比较不同条件下最优控制方案,得到最为适合现阶段实际情况的控制方案。虽然保险业发展对经济增长和城乡收入差距这一动态经济系统也会具有相应的影响,而寿险业和财险业对该经济系统的联合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NLDS最优控制模型的构造
经济增长与城乡收入差距之间会存在较为复杂的非线性关系,在这些关系中既有积极正面的,也不乏消极负面的。而这些相互影响关系通过GDP增长率(g)与城乡收入比(y)之间的非线性动力关系体现,存在于微分方程组的结构与系数的符号之中。借鉴赵果庆[14]、周文[15]等的研究,我们不妨假设GDP增长率与城乡收入比存在自我发展机制、相互影响关系以及溢出机制三种主要的关系,将二者的动力学方程表达。式(1)中,f1(y),f2(y)表示当二者没有传导机制的情况下,y和g相互并不影响,按照其自身具有的规律发展,表示二者各自的演化规律。g1(y),g2(y)表示在y和g的相互作用中二者各自得到的效应,这是一种需要二者具有明确的相互影响才能体现出的间接作用。h1(y),h2(y)表示二者之间可能存在的包含同向影响的挤入效应和反向影响的挤出效应的溢出机制。采用双Logistic函数将(1)式三种抽象函数具现化为NLDS1系统。在(2)式基础上引入控制变量保险业发展,分别为寿险业与财险业保费增长率(li与nli),对NLDS1系统实施直接控制,(3)式为包含自我发展机制、相互影响、溢出机制及控制机制四中效应的在受控情况下y与g的非线性动力系统模型,在寿险介入与财险介入控制的情形下分别为NLDS2和NLDS3系统。在NLDS系统的线性二次型控制问题中,目标是将经济增长g与城乡收入差距y控制到要求的水平,状态向量x(t)表示上述经济变量与要求的水平的差,控制向量u(t)表示一组策略变量,因此控制的目标是使状态向量x(t)尽量趋向于0,该功能由xTQx实现。如果系统能控,控制时间与控制力度负相关,控制力度实际上不可行或需要较高成本,且由于线性模型只是在一定范围内的近似,过大的控制作用可能造成线性方程失效,为控制u(t)取值过大设置uTRu项。Q矩阵主对角线元素衡量对y和g趋向目标的不同重视程度,R表示为实现控制策略u所付出的代价。理论上通过选择适当的Q和R加权矩阵可以实现上述目标的较好的折中。
三、NLDS实证模型
鉴于月度GDP增长率数据的缺失,我们采用季度数据进行估计。由于保险业保费月度数据从2004年7月开始公布,我们选取2004年第4季度到2013年第3季度的数据作为样本。GDP增长率数据(g)根据中国统计局数据计算;城乡收入差距数据(y)来自“中经网统计数据库”,通过计算城乡收入比来衡量收入差距;寿险保费增长率数据(li)与财险保费增长率数据(nli)、以及产寿险结构数据(istru)由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的数据计算而得。我国GDP增长率、城乡收入差距和保费增长率的变化结构存在较大的差异,只有当NLDS模型中各变量存在协整关系的前提下,系统才具有非线性关系。本文应用ADF方程对NLDS模型中各变量进行单位根和单整检验,表1结果表明,所有变量的ADF统计量均大于10%水平的临界值,为单位根过程,但是这些变量的一阶差分序列的ADF统计量均为小于1%水平临界值的平稳序列。即y,g,y^2,g^2,gy,li和nli均为一阶单整变量,理论上都应该进入NLDS模型。根据理论模型推论,经济增长、城乡收入差距和保险业发展之间会存在各种线性与非线性的相互作用和影响,但是在这些关系中并非所有关系都是显著的,需要进行相应的实证分析。我们根据各变量5%的水平上建立NLDS模型(表2)。表2中6个方程的调整可决系数和DW值较为合理,可以判断其残差序列为没有明显时间趋势的平稳序列,对其进行的EG平稳性检验(表3),EG方程包含一个滞后项与常数项,由EG统计量的P值可以判断ε1-ε6为平稳序列,也说明NLDS1———NLDS3均为协整系统,GDP增长率、城乡收入差距和保费增长率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上式表明,NLDS1具有多重系统属性:首先,鉴于NLDS1具有y和g的二次项和交叉相乘项,说明该系统具有较强的非线性系统特征;其次,dy/dt方程表明g、g^2的组合对城乡收入差距具有调节其速度的功能,且作用是较为复杂的,该影响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实际效果为正还是为负取决于g、g^2的数量关系;最后,dg/dt方程表明y对GDP增长率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提高城乡收入差距,会相应促进经济增长率的提升。在NLDS1模型中令dy/dt=dg/dt=0,解出4个均衡点,除去y=g=0和包含虚数部分的两个点外,其中有意义的均衡点为E=(2.26,44.39)。2004年以来我国季度城乡收入差距与GDP增长率(未进行物价指数调整)的平均值为(2.96,16.25),可以发现,最优点的城乡收入差距低于平均值,GDP增长率高于平均值。该结果表明,我国关于城乡收入差距和GDP增长率的NLDS1长期处于次优状态。
四、基于保险发展与结构的经济增长
与城乡收入差距最优控制1.基于寿险发展的经济增长与城乡收入差距最优控制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城乡收入差距平均值大概保持在3:1,考虑到我国长期城乡收入差距的路径依赖特点,不适宜将目标城乡收入差距直接控制到最优点,我们将目标城乡收入设定在略高于最优点的2.5;十二五规划中将GDP增长率目标定位7.5,我们采用该目标作为GDP增长率的控制目标。在寿险业发展li的作用下,我们将表2中NLDS2转化为。相对比于城乡收入差距与经济增长的NLDS1,NLDS2表明在寿险保费增长率li的作用下,GDP增长率与城乡收入差距的系统动态机制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具体表现在,首先,dy/dt方程中各变量只是系数发生改变,符号并未变化,GDP增长率仍然对城乡收入差距存在一定的调节作用;其次,dg/dt方程表明城乡收入差距对GDP增长率的影响通过y^2和gy两项共同起作用,由于符号不同,因此其总体影响也将根据所选择的数据有所差异;最后,li对城乡收入差距有积极推动作用,但对GDP增长率有抑制效果,就其影响强度而言,li对g影响的程度要超过对y影响的程度。因此,通过控制寿险业发展li能够实现y与g向预期方向调整。因此,就NLDS2而言,通过调整Q和R并不能很好起到改变各变量趋于0的时间和控制力度的作用,需要对方案1进行改进。在此引入闭环系统稳定度α,即尽管方案1的闭环系统是渐进稳定的,在求解控制策略时,不仅要求闭环系统渐近稳定,还在表4中我们分别报告了方案1和方案2的主要结果。无论在方案1的最优控制中还是在方案2的最优控制中,我们发现上述两个控制都形成负反馈,其特征根均为负值,最优控制策略为根据反馈增益矩阵计算的负的目标值的线性组合。具体到控制规律,观察图1和图2我们发现方案1和方案2存在一定的相似性:首先,在两个控制方案中,为使nlds2趋向控制目标,在开始阶段均需要较大的初始投入才能使其改变运行轨道,然后投入逐渐递减,在控制状态变量达到目标后控制变量也趋于0;其次,状态变量城乡收入差距y-y*经过最优控制很快趋于0,经济增长g-g*先提高后降低,且其趋于0的速度要明显落后于y-y*;最后,控制变量li即u(t)趋于0的速度最慢,在g-g*和y-y*趋于0一段时间后才趋于0,这可能是由于要将状态变量维持在稳定水平,控制变量需要多持续一段时间所致。上述特点也说明以寿险业发展li作为控制变量可以实现我国经济增长与城乡收入差距的目标。相对于方案1,我们在方案2中对状态方程A施加了闭环系统稳定度的影响,因此对代数里卡蒂方程的解、反馈增益矩阵、最优策略等都产生了相应的影响和变化,这些变化只是体现在数值方面,相应的符号并未发生任何改变。需要指出的是,通过观察方案1和方案2的社会损失函数值和状态变量、控制变量趋于0的时间,我们得到以下三点差异:第一,调控时间存在差异,方案1实现整个NLDS2系统稳定需要27季度即7年左右时间,而方案2实现NLDS2稳定只需7季度不到2年时间,即“十三五”结束前就可实现我国经济增长与城乡收入差距调控的目标;第二,社会福利损失不同,方案1实现系统稳定所造成的社会损失为21673,而方案2则需要79186,由数字可看出方案2造成的社会损失明显高于方案1;第三,控制力度存在差异,鉴于前文中的到开始控制的所需控制力度最大,就调控力度的绝对值而言,u(t)在方案1中始于253,而在方案2中u(t)始于920。鉴于上述差异,我们发现对NLDS2施加的闭环系统稳定α度的影响会造成控制时间缩短和控制成本提高的双重效果,即若需要在短时间内实现控制目标,必然要求更高的控制力度和社会福利损失。2.基于财险发展的经济增长与城乡收入差距最优控制在财险业发展影响经济增长和城乡收入差距的NLDS3中,我们仍然将城乡收入差距和GDP增长率的目标定为(y*,g*)=(2.5,7.5)。在财险业发展nli的作用下,我们将表2中NLDS3转化为。相对比于城乡收入差距与经济增长的NLDS1,NLDS3表明在财险保费增长率nli的作用下,GDP增长率与城乡收入差距的系统动态机制发生了变化。具体表现在,首先,dy/dt方程中由于显著性我们舍弃了y^2和gy两项,其余各变量只是系数发生改变,符号并未变化,并且GDP增长率仍然对城乡收入差距存在一定的调节作用;其次,dg/dt方程多出了y^2一项,城乡收入差距对GDP增长率的影响通过y^2和gy两项共同起作用,由于符号不同,因此其总体影响也将根据所选择的数据有所差异;最后,nli对城乡收入差距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对GDP增长率有积极促进效果,就其影响强度而言,li对g影响的程度要超过对y影响的程度。在表5中我们分别报告了方案1和方案2的主要结果。无论在方案1的最优控制中还是在方案2的最优控制中,我们发现上述两个控制都形成负反馈,其特征根均为负值,最优控制策略为根据反馈增益矩阵计算的负的目标值的线性组合。具体到控制规律,观察图3和图4我们发现方案1和方案2存在一定的相似性:首先,在两个控制方案中,为使nlds3趋向控制目标,在开始阶段均需要较大的初始投入才能使其改变运行轨道,然后投入逐渐递减,在控制状态变量达到目标后控制变量也趋于0;其次,状态变量城乡收入差距y-y*经过最优控制很快趋于0,经济增长g-g*在控制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波动,其趋于0的速度要落后于y-y*;最后,控制变量li即u(t)趋于0的速度最慢,在g-g*和y-y*趋于0一段时间后才趋于0。上述特点也说明以财险业发展nli作为控制变量可以实现我国经济增长与城乡收入差距的目标,通过控制财险业发展nli能够实现y与g向预期方向调整。相对于方案1,我们在方案2中对状态方程A施加了闭环系统稳定度的影响,只有反馈增益矩阵中一个值发生符号的改变,其余部分的变化只是体现在数值方面,相应的符号并未发生任何改变。观察方案1和方案2的社会损失函数值和状态变量、控制变量趋于0的时间,我们得到类似NLDS2的三点差异:第一,调控时间存在差异,方案1实现整个NLDS3系统稳定需要80季度约20年以上的时间,而方案2实现NLDS3稳定只需9季度2-3年时间;第二,社会福利损失不同,方案1实现系统稳定所造成的社会损失为21.87,而方案2则需要269,方案2造成的社会损失明显高于方案1;第三,控制力度存在差异,就调控力度而言,u(t)在方案1中始于2.8,而在方案2中u(t)始于46.5。因此,对NLDS3施加的闭环系统稳定度的影响也表明若需要缩短实现控制目标的时间,需要付出较高的控制力度和社会福利损失作为代价。3.基于产寿险结构的经济增长与城乡收入差距最优控制在NLDS2和NLDS3中,我们发现寿险业和财险业保费的增长对经济增长———城乡收入差距最优控制系统的影响存在明显的差异,具体来说,在NLDS2中,寿险业发展会扩大城乡收入差距同时阻碍经济增长,而在NLDS3中,财险业发展会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并促进经济增长。因此,产寿险业在各自的发展过程中会对控制系统产生不同的影响,而我国产寿险业的发展之间存在的协同作用是否会对该控制系统产生相应的影响也是我们关心的重要问题。由于历史遗留问题,造成我国产寿险的非均衡发展以及二者之间存在类似“剪刀差”的互换位置的情况;改革开放后恢复保险业初期,我国保险市场缺乏寿险公司,财险业发展迅速,随着我国保险市场逐渐发展起来,寿险业与财险业逐渐开始均衡发展,在1996年左右,二者市场份额较为接近,而后寿险业发展开始超过财险业,二者之间的差距进一步加大,这种情况直至持续到现在。上述问题实际上是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产寿险结构问题,正如前文中所显示的,通过寿险业和财险业控制NLDS系统实现最优控制都需花费较为高昂的控制成本,这一点在寿险业发展作为控制变量的系统中尤为明显,因此我们考虑把产寿险的协同发展作为控制变量的新思路。本文认为产寿险结构对经济增长———城乡收入差距最优控制系统的影响存在显著影响,下面我们将产寿险结构作为控制变量展开相应的研究。我们将产寿险结构定义为寿险业保费/财险业保费(istru),由保监会公布的月度积累数据,计算得到进入NLDS模型的季度数据。经单位根检验该变量为一阶单整变量,我们根据大部分变量5%的水平建立NLDS4模型,限于篇幅,我们不报告估计结果而直接给出NLDS4,EG统计量表明其残差序列为平稳序列,表明NLDS4为协整系统,GDP增长率、城乡收入差距和产寿险结构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在产寿险结构影响经济增长和城乡收入差距的NLDS4中,我们仍将城乡收入差距和GDP增长率的目标定为(y*,g*)=(2.5,7.5)。城乡收入差距的系统动态机制发生了变化。具体表现在,首先,dy/dt方程中由于显著性我们舍弃了y^2和gy两项,其余各变量只是系数发生改变,符号并未变化,并且GDP增长率对城乡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仍需取决于其数值高低;其次,dg/dt方程各项只是系数发生变化,符号并未改变,城乡收入差距的提高有利于GDP增长;最后,istru对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对GDP增长率具有抑制效果,就其影响强度而言,istru对g影响的程度要超过对y影响的程度。这也表明如果产寿险之间业已存在的“剪刀差”持续扩大,即财险业发展继续落后于寿险业发展,造成istru上升,将会扩大城乡收入差距并阻碍经济增长;而如果财险业能够快速发展壮大,迎头赶上寿险业的发展规模,有效缩小其与寿险业的发展差距,则可以缓解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同时降低对经济增长的抑制作用。基于NLDS4,以2013年三季度(2.64,10.61)为控制起点,对次优目标方案进行最优控制。我们将控制策略设定依照前文处理方法。我们还引入方案2,考虑包含闭环系统稳定度的最优控制问题。在表6中我们分别报告了方案1和方案2的主要结果。无论在方案1的最优控制中还是在方案2的最优控制中,我们发现上述两个控制都形成负反馈,其特征根均为负值,最优控制策略为根据反馈增益矩阵计算的负的目标值的线性组合。具体到控制规律,观察图5和图6我们发现方案1和方案2存在一定的相似性:首先,在两个控制方案中,为使nlds4趋向控制目标,在开始阶段并不需要较大的初始投入就能使其改变运行轨道,然后并不是很高的投入逐渐递减,在控制状态变量达到目标后控制变量也趋于0;其次,状态变量城乡收入差距y-y*经过最优控制很快趋于0,经济增长g-g*在方案1的控制过程中一直下降,而在方案2中则存在一定程度的波动,其趋于0的速度要落后于y-y*;最后,控制变量istru即u(t)趋于0的速度最慢,在g-g*和y-y*趋于0一段时间后才趋于0。上述特点也说明以产寿险结构作为控制变量可以实现我国经济增长与城乡收入差距的目标,通过控制istru能够实现y与g向预期方向调整。相对于方案1,我们在方案2中对状态方程A施加了闭环系统稳定度的影响,所有部分的变化只是体现在数值方面,相应的符号并未发生任何改变。观察方案1和方案2的社会损失函数值和状态变量、控制变量趋于0的时间,我们得到三点差异:第一,调控时间存在差异,方案1实现整个NLDS4系统稳定需要3年以上的时间,而方案2实现NLDS3稳定只需不到2年时间;第二,社会福利损失不同,方案1实现系统稳定所造成的社会损失为3.072,而方案2则需要7.341,方案2造成的社会损失明显高于方案1;第三,控制力度存在差异,就调控力度而言,u(t)的绝对值在方案1中始于较低水平,且在整个控制过程中达到的峰值也并不大,仅为0.6,而在方案2中u(t)的绝对值始于5。因此,对NLDS4施加的闭环系统稳定度的影响也表明若需要缩短实现控制目标的时间,需要付出较高的控制力度和社会福利损失作为代价。对比通过控制寿险业与财险业发展来实现经济增长———城乡收入差距经济系统达到目标状态的情况,我们发现通过控制产寿险结构的系统更为稳定,采用两种方案达到目标点的时间都较短,控制成本与福利损失也都较小。因此,在产寿险结构作为控制变量的控制系统中,两种控制方案都较为适合采用实现调控目标。
五、结论与建议
一、保险市场主体的改革
1、当前国有保险公司的改革
我国国有保险公司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①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机制落后,管理水平低下。截至目前为止,国有保险公司仍然没有完全走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粗放经营管理模式。②资本金缺口大,偿付能力不足,中国人保、人寿、再保险公司的实际货币资本金均大大低于其相应的注册资本金。③高成本、低技术,困扰国有保险公司。我国保险公司机构设置重叠,人员普遍过剩,素质不一,绩效较低。
相比之下,国际成功的保险公司至少有以下共同特点:①公司产权清晰,通过委托关系建立了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②公司的各级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责任与权利明确;③建立有效的利润中心制度,使经营业绩与收入关系落到实处。
从长远发展看,我国国有保险公司要与国际接轨,国有保险公司必须向包括上述内容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方向改革和运行。国有保险公司改革的关键问题是经营体制问题,其中最核心的是所有制问题,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革国有保险公司,就要求产权明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建立起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通过股份制改造,建立起科学的经营体制,在所有权确保对国有资产控制权之条件下,目前不大可能通过国家财政拨付国有保险公司资金解决偿付能力,股份制改革可以解决国有保险公司的资本金问题,化解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扩充保险公司资本实力。如:采取定向募集企业法人股方式,对一些优秀的民营企业,也可考虑适当向它们募集,通过鼓励国有保险公司与国内大型产业集团、大型金融集团实行交叉持股的方式可以有效提高国有保险公司的实力,也可建立起大型保险公司、大型产业集团、大型金融集团之间实行相互持权的保险经济体制。通过股份制改革,引入国际资本成份,是吸收国际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管理水平的好途径。仅仅从外资保险公司营运看,很难从中学习它们的优点,只有与它们合作,在共同协作之中才能体会到其管理工作中的科学性。通过互相入股等形式,在双方的合作之中取长补短。
2、内资保险公司数量与规模的改革
据统计至2000年底,我国大陆共有保险公司31家,其中,国有和股份制保险公司13家,而合资及外资保险公司却达18家。还有许多外资保险公司正在积极申请进入中国。条件放宽后,进入中国的外资保险公司将更多。而内资保险公司发展速度缓慢的现状,表现出其脆弱性,这种不平衡的格局,不利于我国历史短暂的保险公司的发展,所以我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应首先对内开放,增加内资保险公司的数量,放宽对内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限制。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只有两种: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国际保险公司形式很多,除以上两种外还有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会、个人保险等。我国在组建新保险公司时可以借鉴其他组织形式,推动保险市场发展,也是与国际保险组织形式接轨的必然要求。
此外,在增加内资保险公司数量时,也可以采取划分公司为子公司的形式,将符合条件的分公司,改组为是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以增加我国内资保险公司数量。
随着国际并购浪潮掀起,企业并购、银行并购也成为当今经济发展的又一趋势。我国重点扶持的几家保险公司,要在合适时机合并或重组,以扩大规模,提高国际竞争力,为入世后抗衡外资保险公司的大型保险集团作好准备。
二、保险市场供需结构的问题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一定程度地存在供求结构性矛盾。在保险供给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保险供给能力低。国外一些已存在多年的保险品种对国内来说还是新生事物。我国的再保险领域和责任保险领域也存在诸多空白;2、保险费率过高造成保险供给价格过高。保险费率较高的原因不在于以赔偿给付的那部分费率因素订得过高,而主要是保险公司行政费用过多所造成,主要表现在保险公司固定资产所占比例过高,组织机构及人员过多等方面;3、保险服务水准较低,主要体现在保险的赔偿给付处理方面,理赔权力缺乏依据,办理拖沓。一些保险销售人员的目的就是让客户购买保险,至于在出现保险事故,需要赔付时,则置之不理。这必然对保险供给产生不利影响,使受保险人有一种买了保险仍无保障的感觉。保险供给市场的发育不足,导致保险市场的低效率发展,难以提高我国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
在保险需求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中国人均收入水平较低不可能带来较旺盛的保险需求。尽管我国的GDP总值居世界前列,但人均GDP只能居中低收入国家之列,人均GDP只有800美元左右,不到发达国家人均GDP的5%,因此我国保险需求提升基础不足。2、保险发展的历史不长,社会保障起步较晚。对于财产保险意外伤害等险种,许多人存在侥幸心理。对于保险的真正作用及意义,并没有清晰的认识。
供需双方存在的问题导致当前我国保险市场必然处在一个较低效率的发展水平上,要进一步推动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针对上述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保险业监管的改革
国际上通行的是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模式。保险监管机构要向市场培育者、推动者、引导者的角色定位靠拢,逐步实现从传统监管方式向现代监管方式、从保险人经营行为与偿付能力并重监管向侧重于偿付能力监管的转变、从依靠自身力量监管到依靠自身力量和借助社会专业力量并举监管的转变,以确保监管到位。
严格坚持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可以在保险产品的买者无法对公司资产和负债质量信息充分了解之下,使效率低下的失败者在市场上被淘汰出局,保持保险行业经营效率的提高,若出现负面的偿付能力信息,可以避免保单持有人的“传染效应”,避免挤兑,确保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
目前我国保险责任计提存在技术上差距,责任计提不足应是目前中国保险业经营存在的一大隐忧。而且,国内保险公司都存在着以成本换规模的业务发展模式,以市场规模论业绩,不惜降低保险费率,提高中间人佣金等,在扩大保险规模的同时,保险公司边际利润下降。因此,矫正保险人只顾市场份额,不顾偿付能力的不良行为,需加强监管机构监管。按保险公司资本充足性,负债合理性,准备金充足性,可变现充足性为偿付目标来监管。
四、积极培育再保险市场
目前,我国再保险公司只有中保再保险和中国再保险公司两家扮演着全国保险市场风险承接人角色,我国再保险的历史也只有5年多时间,再保险发展滞后。我国再保险业务多数由国外再保险商占领,1998年我国非法充分保费7200万美元,分给国内公司不足250万美元。我国《保险法》“优先在国内分保”的规范也没有真的执行,这一局面不改变,我国再保险业就难以发展,更难以面对入世的挑战。为此,国家应积极促进再保险市场的建立,鼓励向再保险市场的投资,规范保险公司的再保险行为加强监管做到“优先在国内分保”。才能保证再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业的有效率增长。
五、进一步发展保险中介市场
我国保险经纪人发展相当缓慢,尽管保险业发展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但保险经纪公司直到近年来才刚刚成立。按照国际保险市场通行的作法,保险市场越成熟,保险经纪业就越发达。保险经纪人在保险市场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在英国有3200多家保险经纪公司,其保险业务收入的60%以上是通过保险经纪人取得的。
保险经纪人的出现会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公平交易,被保险人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在一定条件下,可提高保险需求的数量,解决保险供需矛盾。保险经纪人制度也有助于解决我国保险市场混乱的问题。对保险人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弥补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不足。有效减少保险纠纷,对保险人违规经营行为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
积极培育我国保险公估人也是发展保险中介市场不可缺少的部分。保险公估人是以第三者身份和公正的立场从事保险的评估、鉴定、理算估损等业务的保险中介人。保险公估人的出现为保险公司及客户提供了专业快速公正的保险服务,提高了保险业的服务质量,活跃了保险市场,扩大了市场容量。保险公估人是西方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事项中普遍选择的委托人。我国现行《保险法》目前尚未对公估人作出明确规定。
保险业会涉及其他各行各业,在发展公估制度时,对于其他评估机构如资产评估机构、审计、会计、技术测量等,也应积极发挥出它们在保险中介中的作用,建立一个全方位的强有力的保险中介市场。
六、发展以互联网为基础的保险电子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