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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经充分意识到我国保险经纪市场蕴涵的巨大潜力。经纪业务的主要市场是集中交费型团体客户市场。2001年,我国集中型业务保费总量约900亿元人民币,其中,财产险约550亿元,人寿险约350亿元。随着我国保险市场不断深化,深度不断增加,经纪业务市场潜力将随之扩大。经纪保险业务发展将对我国保险市场扩张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经纪业务也将成为中国人保的重要业务来源之一。
发展经纪业务,将成为中国人保新时期业务发展策略的重要内容。大力发展经纪业务,有利于中国人保调整业务结构,继续保持在大项目、统括保单、政府采购等业务领域的主导地位,进一步增强承保高技术,高风险项目的能力,培育核心竞争力。
中国人保在新时期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需要大力发展经纪保险业务。
一是广泛发展保险业务合作关系。在我国的航空航天、能源、重大工程、统括保单、政府采购、大型工商企业保险市场以及再保险市场,中、外保险经纪公司始终是积极的参与者,并与中国人保开展了多方面的有益合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中国人保是国内专业力量最雄厚的保险公司,在国内团体客户的财产险市场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中国人保要进一步发展在团体业务领域的合作,积极探索新的合作方式,合作领域,合作深度。
二是积极开展产品创新,风险管理领域的合作。保险经纪公司对客户和保险人都有深入的了解,享有多方面的信息优势和技术优势。保险经纪公司可及时全
面地向广大客户宣传中国人保的产品,反馈客户产品评价信息,提出新产品开发,老产品改造、国外产品引进的建议;或者共同投资,合作开发新产品,引进国际保险市场上的优秀产品。
关键词:社会变革;秩序;正义
中图分类号:C91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6-0135-05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1YJC880076);浙江省教育厅资助项目(Y200906862)。
作者简介:骆徽(1979-),男,浙江义乌人,哲学博士,温州大学学院讲师;刘雪飞(1980-),女,安徽明光人,教育学博士,温州大学学院讲师。
一、秩序与正义的概念解读
首先,“秩序”一词,在古代汉语中指“次序”,表明事物之间按照一定次序组合的有序性。在现代汉语中,“秩序”通常指某种行为规则或某种比较稳定的状态,与混乱无序相对。在英语中,“秩序”一词与“order”相对应。哈耶克认为,所谓的秩序,指的是这样一种事态,在其间,无数且各种各样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极为密切的,所以我们可以从我们对整体中的某个空间部分或某个时间部分所作的了解中学会对其余部分作出预期,或者至少是学会作出颇有希望被证明为正确的预期。所以,秩序作为人的存在规则,意味着社会的有序性、可控性、稳定性、安全感以及人们行为的良序互动和对社会生活的理性预测,对于人类社会生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一种价值。因此,哈耶克指出,“就讨论任何一种复杂现象来说,秩序都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
在现实中,秩序常常与规范、准则等作为等价概念来使用,但二者有一定区别。秩序是各种规范的实践过程,规范是秩序的表象特征。人类社会秩序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一定社会关系的维持和发展,也就是一定社会秩序的建立和运行过程,有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就有什么样的秩序模式。”推广到国际社会,国际秩序或世界秩序就是以国家为主的国际社会行为体之间关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这些行为体的存在及其交往互动构成世界秩序。它们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就会有相应的秩序模式。同时,秩序也是一种福利,国际社会的秩序状态就反映了国际社会的利益分配机制。在国际社会上,国际秩序一方面是国家的一种福利形式,另一方面也是保障和增进其它形式福利的手段、途径。
秩序是人类最基本的需要,是人类得以生存的前提。人作为一种有生命力的生物体,具有同所有生物一样的自我保护的本能。这种自我保护本能导致人与人之间为了获取更多的生存资源而相互竞争、冲突、甚至残杀。如果不对人的这种本能给予一定的约束,使人与人之间的竞争具有一定的秩序,人类就会连基本的生存需求也无法得到满足,并将最终在自相残杀中走向毁灭。古希腊哲学家和政治家梭伦对此有十分深刻的认识:“人们总想用不正当的行为来发财致富;他们彼此明抢暗偷,甚至对神圣的或公共的财产也不放过,……那时整个城邦就会遭到一种不治之症的降临,不久便会丧失自由,诱发战争和自相残杀的斗争。而使许许多多的人毁灭于他们的青春时代”。为此,他认为必须用“公道”和“正义”来限制人们对财富的永无止境的追逐。他所说的“公道”和“正义”其实就是以“公道”和“正义”为准绳的国家法律制度。
秩序可以满足人们对行为选择及其事件发生的可预期性需求。“社会的秩序,在本质上便意味着个人的行动是由成功的预见所指导的,这亦即是说人们不仅可以有效地运用他们的知识,而且还能够极有信心地预见到他们能从其他人那里所获得的合作”。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的社会生活也变得日益复杂,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的行为表现以及社会事件的发生和发展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多变性,这种不确定性和多变性不仅使人感到不安和焦虑,而且使社会交往变得困难。因此,人类社会就需要以某种方式使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有序性。在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中,人们对于自己在某种特定场合应如何行动以及他人将会对自己的行为作何种反应可以有一定的预期。这种可预期性既可以满足人们对安全的心理需求,又可以实现人们对生活便利和活动效率的追求。“如果不存在秩序、一贯性和恒长性的话,则任何人都不可能从事其事业,甚或不可能满足其最基本的需求”。
社会稳定就是形成和维护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各种社会活动有序进行,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处于一种有序的状态,各得其所,相安无事。要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就必须事先对各种社会关系作出安排,事先设定人们的权力义务,设计人们的行为规则并保证人们按规则行动。原始社会的秩序是通过习惯、依靠道德和宗教自发形成的。国家出现以后,人们的利益多元化,因而只能依靠法律的作用自觉地创设并维护社会秩序。秩序意味着对个人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势必会损害个人的一些利益。那么,这种个人利益损失限制在什么程度内才能为大多数人接受呢?这就涉及到社会正义问题。秩序里面应当包含人们对正义的要求。
其次,正义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是私有制的产物。在原始社会的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平等的、为公的,因而无所谓正义与不正义。在未来的理想社会,人们的各方面需要都能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人人都处于理想的高水平的平等之中,因而亦无所谓正义与不正义。只有在私有制社会里。一方面是人被自私与欲望驱使,另一方面是自然和社会还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时,正义才得以产生。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放纵人们的欲望,如果没有正义,社会必然立即解体,而每一个人必然会陷于野蛮和孤立的状态。因此,当人类进入私有制社会以后,正义既是治国安邦的原则,同时也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正义原指事物之间的一种平衡的关系或秩序。正义的原始含义乃是指由宇宙万物根据其各自的规定地位所构成的适当的比例和秩序。根据古希腊人的观念,每件事物都有它的规定地位和职责,一旦有事物突破它的界限。就会有一种超人类的法则来惩罚这种侵犯。恢复侵犯者所破坏的那种永恒的秩序,这种永恒的秩序就是正义。现在,人们用正义来表示关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道德抽象、理想目标、价值取向和善恶判断标准,它所指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合理的、平衡的关系。
在道德上,正义表现为善,其本源是由自爱而产生的对他人的爱和对人类秩序的爱,其表现形式是善行(或为他人谋福利)和创造秩序的行为。善行所遵守的原则是:“在善与恶之间,必须总是选择善;在善与更善、恶与小恶之间必须选择更善和小恶”。而创造秩序的行为则具有建立和维护安全状态的倾向,它不仅制止自己对他人的生命与利益的干扰,而且,只要可能也阻止他人进行这种干扰。这就要求各行为主体在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时,必须要有理性,因为“人类只有在遵循理性的命令的范围内,才是善良的”。
在利益分配上,正义表现为“每人得其所应得”,它不仅为社会权利,而且为人权奠定了道德基础。这种分配上的正义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1)稳定财物占有;(2)根据同意转移所有物;(3)履行许诺。因为,什么地方财物占有是不稳定的,什么地方就必然有永久的战争,和谐的秩序就没有了保证;什么地方财产权不是根据同意而被转移,什么地方就没有交易,社会就会出现萎缩乃至危及人类的生存和自保;什么地方人们不遵守许诺,什么地方就不能有同盟或联盟,人类就会失去互助而陷于孤立。由此可知,在利益分配上对分配原则的违反即意味着利益分配上的不正义。因为在私有制社会中,没有什么东西比一个人的权力和财富更容易使人们对他尊视:也没有什么东西比他的贫贱更容易引起人们对他的鄙视。为了避免这种不正义的产生。各行为主体应当节欲、知足、本分和谦让。
在法律上,正义表现为平等。从这个意义上讲,正义的原则“是从人类平等的假定出发的”,因此它要求“一视同仁”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为,“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忪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作为中道的权衡,法律具有两个显著的基本特点,即:指导人类行动的规则的特点和强制力量的特点,并旨在通过这两者达到建立和维护一种稳定而和谐的社会秩序,即通过法律的平等建立人间的平等。在自然状态与自然秩序中,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不平等几乎是不存在的。由于私有制的出现,才产生了不平等,不平等又导致了各种灾祸。无论内讧、动乱、冲突,还是战争,无不是由不平等引起的。由此,可以断言,在人类的普遍平等建立起来之前,战争不可能消失。因此,要消除战争,就应消除不平等;而要消除不平等,除了借助于法律的强制与公正促使大家各取所值外。还应靠各行为主体的自省与内修与之相配合。
总而言之,正义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意义的基本价值追求和基本行为准则。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人类对正义的追寻过程就是人类社会由落后到发达、由不合理到合理的无限发展过程,正义的实现是人类的理想之一。
二、秩序与正义的关系解读
秩序与正义是社会良性运转的内在要求,它们既是人们的一种理想预期,又是一种客观存在。二者并不是互不相容的,而是一对辩证统一的概念范畴。对于秩序与正义的关系,不能片面地看待。我们既要看到正义对秩序的作用,又要看到秩序相对正义而言是更为根本的东西。忽视任何一方面都是不正确的。理解秩序与正义关系的关键是对正义的认识问题,而对秩序与正义关系理解的现实落脚点则是如何把秩序与正义作为普遍的价值观念、共识来遵从,达到秩序与正义的最佳契合点,获得最佳效应。使秩序与正义实现双赢。
(一)正义表征着秩序
正义作为社会恰当关系的概念表达,总是关涉着秩序,秩序乃正义内涵之一。正义之所以关联着秩序,是因为人乃是关系中的存在物,没有正义之秩序,正常的社会生活是无法展开的。正义就在于社会有一个恰当的秩序,个人则遵守社会秩序。在希腊神话中,社会秩序源于神并依存于神,在希腊神话所描绘的世界秩序图景中,正义构成了其核心的价值范畴,即宇宙之父宙斯制定颁布的统辖万事万物的和谐的宇宙秩序,正义女神忒弥斯表征着这一秩序,正义就在于遵守宙斯的秩序。毕达哥拉斯所谓正义就是和谐的观点,这直接说明正义在于万物之间的和谐秩序,他认为“数”是万物的始基,而整个宇宙、一切事物都是按“数”的和谐关系有秩序地建立起来的,正义就是一种数的平方,因而它表达了一种和谐的秩序。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正义与秩序也紧密相关。在他那里,正义分个人正义和城邦正义。个人正义体现在人的理性、意志和各就其位,意志和要服从理性的统御,才能达到灵魂的安然状态。而城邦正义就在于每一个人必须在城邦中各司其职,不得于涉他人事务,从而保证城邦的有序生活。霍布斯从自然法出发从为为了结束“人对人是狼”一样的无序状态,人类就订立契约相互遵守,提出了正义在于遵守契约的思想。其中也表达了正义的秩序内涵。亚当-斯密在其名著《道德情操论》中论述正义时指出,正义是维护社会存在的基础,它像支撑社会大厦的主要支柱一样,为社会生活的有序交往提供了较好的法则。他意识到,每个人自身的利益与社会的繁荣休戚相关,人们的幸福或者生命的维持,取决于这个社会的秩序和繁荣能否保持,而正义就在于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繁荣。罗尔斯在其“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中认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罗尔斯之所以把社会基本结构当作正义的主题,这里有极大的内涵。首先,人是社会的动物,存在于社会关系之中,离开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个人是无法生存下去的,因为我们的绝大多数需求的满足都有赖于同他人的多种形式的合作才得以实现。其次,如何分配人们在合作中产生的利益?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因为利益乃是人的需求及其满足,面对利益,人们的猜忌和敌意往往腐蚀着礼仪的纽带。社会由此而引发混乱和无序,社会正义就是为了避免人们之间发生冲突而建立起来的屏障和边界。动物无所谓正义不正义,正义是人的行为所具有的一种属性,所以哈耶克指出,“只有那些能够由正当行为规则加以决定的人之行动秩序的方面,才会产生有关正义的问题。所谓正义,始终意味着某个人或某些人应当或不应当采取某种行动”。所以,社会正义意味着追求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良好的社会秩序乃是社会正义的内在向度之一。
(二)正义原则是秩序原则
正义状态的实现是人类社会的不懈追求,可以说人类发展史是正义实现的程度和范围不断提高与扩大的过程。本来,世界在人类出现之前处于一种自在的和谐与平衡之中,自从有了人,特别是有贫富差距和阶级分化以后,这种和谐便被人类日益发展的实践活动和实践能力打破,被人对人的不公正对待方式及其结果打破,但与此同时,人类又在对正义的追寻过程中,自觉不自觉地造就着一种自为的、有人类活动参与的相对和谐。因此,正义原则的实行是为了促进社会的良性运行,使现实的社会有一个更为良好的秩序。人类所真正需求的是一个处于正义状态的社会。所谓“正义状态”就是社会处于稳定、有序、不断发展的过程里,处于一种合理的、符合每个人愿望(即合乎人性1的状态。这个社会营造和保持着一个有利于每个人各尽所能、各尽其才的环境,从而使每个人不平等的才能得以最有效、最充分地发挥,最终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所以人类追求的真正目标是人性的完善和各方面潜能的充分现实化。所以正义原则是一个追求秩序的原则,亦即一种目的原则。
(三)正义是秩序的内在规定性
秩序是一种规范模式,从国际政治角度讲,国际秩序内含着国际机制的完善和发展。国际机制的历史进步性在于,就本质和长远目标而言,国际机制是对大国霸权的超越与否定。这种超越与否定也内含了对正义的追寻和维护。国际机制体现的正是一种正义法则,是和平与平等的实质,正是内含正义要求的与国际机制相一致或类似的规范性要求逐渐出现并促进国际社会走向秩序化。正义法则在国际社会中的一个重要体现便是国际道德主义的兴起,上世纪90年代“道义相互依存”态势的形成,使国际关系中首次出现了道德主义付诸实践的可能,而这种道德主义思潮的兴起,正是人类对正义法则的价值追求的内在体现。
一种秩序能否长存并有效发挥作用。其内在的正义成分起决定性作用。具体说来,一种秩序如能较好地体现公平与平等的要求,则必然得到普遍的认同;而如果它体现的是一种霸权式的不平等,则秩序早晚会发生变革,并为更加公正、合理的新秩序所取代。总之,正义法则是秩序的本质要求,这是为实践所证明了的、颠扑不破的真理。正义能否得到体现及体现的程度如何,是衡量秩序价值好坏的标准,而且直接决定着秩序的命运和发展前途。
(四)秩序是正义的外在环境
从系统论观点看。秩序体现为整个系统处于一种有序的状态之中,是整个社会的结构要素之一。“秩序仅仅是同那种协调的社会结构和均衡的社会状态相统一”,各种社会形态的变迁和更替,归根到底是人们对社会秩序所作的一种自觉或强制的调整和创新。一切重大的社会变革,往往是秩序转换的信号和先导,同时也是一系列秩序变动的产物,各种矛盾和冲突也只有在相应的秩序系统中才能得到缓解或消除。因此,建立、维护并巩固为特定社会制度所需的社会秩序,历来是各国政府或国家政权的基本职能之一。放大至国际社会,国际秩序是人类社会总体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秩序系统的最外层部分。国际社会一经形成、确立,便成为各国生存和发展的外在环境,而且制约着社会与自然秩序关系的处理,在开放的秩序空间中求得国家秩序、国际秩序或全球秩序的大协调、大协同、大发展,是各国人民共同追求的目标。
在世界迅猛发展之际,秩序的重要性也更为显著。冷战的结束、雅尔塔体制的崩溃。标志着世界秩序正处于大的变革时期。同时,全球化趋势的增强、相互依存的加深、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困扰整个人类的全球性问题的凸现,特别是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所引发的世界金融秩序的动荡,都使人们深刻认识到秩序在现阶段的重要作用。在当今世界,秩序常常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对秩序某一部分的破坏极可能影响和冲击到整个秩序的稳定。
尽管从价值上讲秩序有好坏之分,但无论是好秩序还是坏秩序,都提供了一种制度安排,以保持整个系统的有序运转。这里我们并不是为了合理的秩序作辩护,而是认为有序总比无序要好。在无序状态下,强权必然成为真理,而正义则无从谈起。
从国际政治领域讲,对正义内涵的把握应主要从两个原则人手,即和平与平等。和平的实现需要有良好的秩序,因此进行制度性安排、维护秩序是实现和平的必要条件,对于世界真正的防御并不在于军备和科学,也不在于进入地下,而是建立在法律和秩序基础上。虽然仅靠制度性安排、秩序维护并不能确保和平,但没有秩序的维护,和平却是根本不可能的。作为正义第二原则的平等有多重理解,如经济意义上的、政治意义上的、文化意义上的及人格意义上的。但一般而言,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范围内的平等更受人关注,而作为国际秩序相对恒定状态标志的国际法规起码从形式上保障了各国在国际事务中权利义务的平等。从和平与平等两种角度分析,可以更深切认识到秩序相对于正义而言,是更为根本的,秩序是正义的外在环境,没有秩序的稳定、有序,正义无从谈起。
(五)秩序和正义具有内在一致性
正义与秩序的内在一致性表现为正义与秩序的同向变动上,也就是说,秩序的良性运转及向更优化方向变动,将促使构成秩序的内部要素在更大程度上体现正义。例如,国际法规、条约的制定与完善就优化着国际秩序,并能使正义得到更广泛、更深层的体现。反之,秩序的持续恶化则体现为制度、规则的霸道、非正义成分越来越多。同样,正义的实现与否也将直接决定秩序是否稳定。如果正义法则在国际社会被广泛遵从。则国际秩序将朝良性方向发展。反之,如果正义法则得不到整个社会的遵从,则社会正常秩序必然受到冲击,秩序必然向不稳定状态转化。
三、我们时代的使命:重建秩序和正义的统一
综上所述,各行为主体(无论是个人、社会,还是民族、国家,乃至全人类)的秩序都离不开正义,它以个人正义中的良心、社会正义中的平等和国际正义中的善为力量,分别作用于个人、社会群体和国家,调节着人类社会中各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关系基础上建立起相对和谐的秩序,从而使人类享受着安全与繁荣。然而,无论是个人正义中的良心,还是社会正义中的平等与国际正义中的善(国际道德或世界精神),并不是如我们上面所述的那种纯粹理论上的或形而上学的良心、平等与善,而是被无数层现实的外壳所包围的良心、平等与善,这无数层现实的外壳归结为一点,就是利益。个人会因利益的诱惑而违背良心,做出伤天害理之事,社会群体会因利益的驱使而破坏平等并导致内讧与解体;国家会因利益的贪求而走上侵略扩张之路。显然,这些都是不正义的。如果人类社会充满这样的不正义,那么人类就会陷入混乱与灾难,各行为主体的安全就会受到严重的威胁与挑战。然而,人类并非没有制止这些不正义行为的手段——智者的教导,榜样的激励,社会道德的约束,人民的监督,法律的强制,民主政府的领导,坚固盾牌的护卫,国际组织的调解,国际关系行为准则的规范。正是这些手段使各行为主体(个人、社会群体和国家)的秩序有了保障。由此可知,正义是不能直接带来各行为主体的秩序的,在正义与秩序之间,还存在着一道障碍——不正义,而且它总是伴随着正义而存在。只有当正义的力量通过某种手段超过不正义的力量时,秩序才有保障;反之,如果不正义的力量压倒了正义的力量,则无秩序可言。
今日中国社会的改革是一场具有深远意义的根本性变革,它将使整个中国社会发生决定性的改变。这种变革不是发生在社会的某一方面、某一领域或某一局部,而意味着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心理结构、价值观念等领域全面而深刻的革命性变化。对于变革时代的社会来说,由于社会结构的分化与社会整合的后延、人们生活方式的多元化、不同内涵的文化和观念的冲突,再加上旧规范被解构之后尚未形成具有共识的新规范,变革社会往往呈现出“规范真空”,即无序的状态。目前,我们的时代就存在一定程度的失序。虽然改革给我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生机和活力,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但转型社会的本质决定了社会具有不稳定的一面。这种不稳定的社会环境给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严重影响整个社会主义事业的进程。无论如何。长期处于无序状态对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行和人们的生活都是一种威胁。它是社会危机的表现。
更为严重的是,社会的无序不仅表现在政治和经济生活中,而且必然发生在思想意识、价值观念、文化信仰之中。失序不仅是政治经济方面的,也是正义的失序。变革时代的危机不仅是一场秩序危机,也是正义危机。今天的国人就在经受一场正义危机,正义感、羞耻感、责任感和义务感普遍淡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普遍存在;道德冷漠、道德虚无、道德困惑普遍产生。这种正义危机必然加深整个社会的混乱和无序,不仅使人类社会生存环境恶化和生活质量下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在内的社会发展丧失了必要的秩序条件。
在一个存在太多无序现象的时代,人们内心渴望有序的生活。从根本上讲,秩序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反映社会政治、经济和日常生活有序性的基本范畴。”人类社会的维系和发展都离不开有序的基础,任何社会都是在一定的秩序轨迹上运行,各种社会形态的变更,归根结底是社会秩序的变化。因而,在社会失范的过程中必然伴随着秩序重建的要求,重建社会秩序是变革时代的主题。这种重建工作,不仅是政治秩序和经济秩序的重建。还是正义的重建。正义建设本身就内涵在整个社会秩序的建设之中。可见,在社会变革中,秩序重建和正义建设必须是统一的,同样也是我们现时代的任务。尽管我们不可能建立人类的普遍正义和世界永久的和平与秩序,但只要全人类朝这个方向努力,那么人类社会就会多一些安宁、和谐与幸福,少一些冲突、混乱与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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