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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筹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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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筹划论文

个人所得税筹划论文范文第1篇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及特点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财务活动的事先安排筹划,充分利用税法规定所提供的相关优惠政策。从而谋取最大的税收收益的过程,是每个纳税人都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税收筹划有三性,即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

一是合法性是税收筹划的本质特征,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畴内进行,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是偷税行为,必须加以反对和制止。

二是筹划性表示税收筹划必须事先规划、设计安排。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滞后于应税行为,如收益实现或分配后才缴纳所得税等,这在客观上提供了纳税人在纳税之前事先做出筹划的可能性。实施税收筹划方案需要调整的是具体涉税行为,而不是具体涉税行为发生以后更改合同和发票。

三是目的性表明税收筹划有明确的目的,即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

二、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思路与方法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主要有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论文稿酬所得、科研经费所得等,自2011年9月9日以来,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每月工资薪金所得超过3500元的部分就要按照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相应缴税。因此,可以尽量考虑将个人月收入超过3500元的部分用于职工福利支出,这样既可以在不增加高校实际开支的前提下改善教师福利状况,又可以降低教师名义收入从而减轻税负,具体方法如下:

(一)包含寒暑假的纳税筹划

首先考虑均衡发放课时费,因为高校职工工作的特殊性,寒暑假工资一般只包括基本工资及生活津贴。因此,我们可以高度利用寒暑假,结合一定的工资发放方式来达到税纳筹划的目的。例如:某教师下半年收入46000年,每月工资5000元,课时费共14400元(学期授课量固定),对于奖金的发放按按月发放(不含暑假)、按月发放(含暑假)两种不同方案进行比较。

方案一:按月发放(不含暑假),授课四个月,每月平均发放3600元,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3600-3500=5100元,应纳税额为5100*20%-555=465元。暑假两个月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3500=1500元,应纳税额为1500*3%=45元。半年共缴纳个税465*4+45*2=1950元。

方案二:按月发放(含暑假),共六个月,每月平均发放2400元,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2400-3500=3900元,应纳税额为3900*10%-105=285元。半年共缴纳个税285*6=1710元。

由此可见,通过利用寒暑假并结合一定的工资薪金发放方式,可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其中方案二计算的应纳税额最少。

(二)将工资、薪金转变为福利化的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对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是可以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通过降低名义收入,即由高校替教职工缴纳的必需花销并从其工资中扣除。这样在不降低教职工实际的工资水平的情况下降低个人的税负,这样学校就以另一种形式为我教职工提供福利。如:

1.变通的方式发放交通、通讯补贴。我国税法规定:“凡是以现金形式发放通讯补贴、交通费补贴,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入计税基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高校可以提供免费班车,或者按月报销一定额度的汽油、通信费用。虽说教职工个人名义工资减少,但减轻了负税增加了福利水平。

2.为青年教师提供免费住房。税法规定个人对实物没有所有权而仅仅只是消费的话,那么个人所得税是不用缴纳的。如果高校能为青年教职工提供免费的或者收取一定金额的租金而不是发放货币性补贴。例如某高校青年教职工每月领取工资、薪金所得6000元,但是却要自己支付校内公寓1000元的房租,该老师实际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6000-3500)*10%-105=145元;那么一年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是:145*12=1740元。但是如果高校为在职教职工提供免费住房,把教职工每月自己支付的1000元房租从工资6000元中扣除,这样的结果就是该老师的实际收入减少到5000元,相应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额也降低至(5000-3500)*3=45元,一年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款45*12=540元。经过筹划,单位在总体支出不变的情况下,每年为每位老师节省了税款1740-540=1200元,大大降低了青年教师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额。

3.改善教职工办公条件,提供免费的办公设备。在信息化时代,教师备课授课改作业等均需要电脑、U盘、电子教鞭等工具。学校可以为教职工购置一些必要的电子设备,学校拥有这些设备的所有权,并且将之算作学校的固定资产。教职工拥有的这些设备的使用权。如此一来,增加了学校的固定资产值,也为教职工减少了开支,达到了增加收入的目的。

(三)选择适当的科研及论文奖励发放形式

目前很多高校将每年的科研经费、论文奖励等以年中或年终奖的形式发放,但随着奖励的增加,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随之相应提高。如果高校在发放年终奖时不综合考虑教师的总体收入,不进行相应的个税纳税筹划,将会大大增加教师的缴税额。所以目前高校相关职能部门应考虑和解决这一问题,尽量降低教师的个人所得税,提高教师的实际收入。高校奖金的发放方式通常奖金年终一次性发放或奖金年中、年末各发放一次。

个人所得税筹划论文范文第2篇

(一)工资、薪金所得 高校教师的工资、薪金当月所得为其基本工资收入加基本工资外收入减去单位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其中基本工资外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监考费、讲课费、论文评审费等与任职或受雇相关的所得。当月应纳所得税额为当月所得额减除2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当月应纳税额=当月应纳所得税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资、薪金所得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当取得的收入达到某一档时,就要缴付与该档税率相适应的税额。

(二)劳务报酬所得高校教师从事本教育工作以外的讲学、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设计、翻译等劳务而取得的收入为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每次取得为一次: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劳务报酬采用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每次高于800元但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800,税率20%,速算扣除数0;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税率20%,速算扣除数0;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的部分加征五成,即税率30%,速算扣除数2000;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即税率40%,速算扣除数7000。

(三)全年一次性奖金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学校及校内个单位根据全年经济效益的工作业绩综合考核,向教职工发放的年终奖金、年终创收提成等。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年终奖应纳所得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稿酬所得 指高校教师的作品以图书形式出版、报刊发表而取得的收入。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收入20%的费用。此项收入的税率为20%比例税率,再加上减征30%的优惠。

二、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

(一)合理划分工资结构,将教师的部分工资、薪金适当福利化,实现节税。根据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救济金、安家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如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因此,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税务筹划:一是降低名义工资收入,增加各种补贴,如提供免费旅游、发放食堂用餐券、给予住房补贴、报销电话费和车费;二是为教职工提供一定期限的购房贷款, 每月从其工资额中扣除部分款项, 用于归还贷款;三是为新进教师提供周转房或负担房租;四是提高教师的办公条件, 配备办公设施及用品, 为教职工配备电脑及电脑耗材等;五是为教师报销一定额度的书报费,以及科研成果调研、开发费用,建立教职工子女教育基金等。特别要说明的是对于个人所得税,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都是可以在收入中抵免的。因此,合理增加每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实现节税。

(二)设计课酬发放方案,合理减轻税负高校教师课酬的发放有三种方式:一是学期末一次发放;二是按月预发,学期末结算,多退少补;三是每月按实际计算发放。根据我国税法规定课酬按月发放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所得税;学期末一次发放应作为一次性奖金计算。

案例一:某高校教师月基本工资3200 元,“三险一金”免征额为800元,某学期(5个月) 课酬共9000 元。

方式一:课酬学期末一次发放。半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3200- 2000-800) ×5%×6 +9 000×10%-25=995元;

方式二:按月预发课酬。半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 3200+ 9 000÷6- 2000-800) ×15%- 125[×6=960元;

方式三:每月按实际发放,按5个月分摊课酬。半年缴纳个人所得税=(3200- 2000-800) ×5%+[3200+9000÷5-2000-800)×15%-125]×5=1045元,如果考虑毕业设计(论文)在期末一次发放税负还会更高。

由此可看出:课酬发放方案不同,所交税额差别较大。按方式一期末一次发放税负较高;按方式三按月实际收入发放,高收入的月份税率会更高,低收入部分又无法享受税收抵扣的优惠,导致全期税负较重;而按方式二采用预支或递延的方式按月均衡的预发工资薪金,则可降低教师的税负。

(三)合理进行劳务报酬所得税务筹划具体如下:

(1)将劳务转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分类计税,合理转化。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采用的是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在应税所得小于2万元的情况下,工资薪金适用税率低于劳务报酬税率,此时,应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以降低税负。

案例二:某高校教师外出讲课课酬12000 元,如果由对方直接支付课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则应税额=(12000- 12000×20%)×20%=1920元。如果由学校间接支付课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则应税额=(12000- 2000)×20%- 375=

1625 元。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实现节税295元。

(2)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税。高校教师的劳务报酬一般都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可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税,以降低税负。

案例三:某高校教师某年3-7月被聘请挂靠在高校的培训机构代课,每月课时费3000元,采取7月份一次性支付的方式。

方式一:一次性收取15000 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5000 ×( 1- 20% )×20% =2400元。

方式二:分5个月收取。每月收取3000 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3000- 800) ×20%×5=2200 元。

可见,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税比一次性收入一次计税可节税200 元。

(3)将部分劳务报酬进行费用化。即提供劳务方的伙食、住宿等费用由被服务方提供,从劳务报酬总额扣除,从而降低税负。

(四)利用最经济节税点,合理进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务筹划 2005年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国税发[2005]09号文件,该文件重新规范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纳税人的税负。但也存在缺陷:按照每月平均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全年12个月,但是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却只允许扣除一个月的速算扣除数,由此,在每一级的临界点,收入可能相差很小,但个人所负担的税负相差却很大。

案例四:某高校教师应发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 元,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为2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 元,应缴个人所得税24000×10%- 25=2375元。

案例五:某高校教师应发年终奖24100 元,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为2008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15%,速算扣除数125 元,应缴个人所得税24100×15%- 125=3490元。

可以看出:全年一次性奖金相差100元,而所得税却相差1115元。因此,在进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务筹划时要利用最经济节税点,把超过临界点的部分分摊到每月工资或以其他形式发放,使职工获得最大合理收益。

(五)稿酬所得税务筹划稿酬所得可以采用集体创作、出版系列丛书、作者虚拟化等方式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税负。

(1)集体创作法:指一本书由多人合著。当稿酬超过4000元时,采用集体创作法可以起到降低税负的作用。

案例六:某高校教师完成一著作,稿酬共10000元。

方案一:个人独立完成著作,得稿酬10000元。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0000×(1-20%)×20%×(1-30%)=1120元。

方案二:四人合著,每人得稿酬2500元。 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2500-800)×20%×(1-30%)×4=952元。

集体创作法比个人独著实现节税168元。

(2)系列丛书法:指把著作分解成几个部分,以系列的形式出版。该方法使得著作被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分别纳税,从而实现节税的目的。

案例七:某高校教师准备出版计算机方面的专著,预计稿酬12000元。

方案一:以1本书的形式出版。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2 000×(1-20%)×20%×(1-30%)=1344元。

方案二:以4本书的形式系列出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2000÷4)-800]×20%×(1-30%)×4=1232元。

出版系列丛书法比出版单独一本书实现节税112元。

除集体创作法、系列丛书法外,纳税人也可通过将稿子转让给出版商获得税后所得或者将作者虚拟化等方法进行合理筹划,获得最大合理收益。

个人所得税筹划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但在 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加强财务管理,研究节税方法,可以降低 企业 成本,增强企业可持续 发展 能力。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和前提原则出发,针对寿险公司日常经费开支特点,就如何做好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提出了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供大家 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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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企业要发展,就必须尽量节约成本、扩大收益,税金也是企业的一项成本,通过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少缴点税,实际上也就是增加了企业的收益。每个企业都可以通过对税收法规的研究,最大限度地利用好各种税收优惠政策,选择使用对企业更有利的税法条款。 

2税收筹划的前提和原则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的经营或投资活动的适当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达到税赋最小化的目标。财务工作者要切实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必须深刻理解税收筹划的前提和原则,在掌握相关税法知识和财经制度的基础上,以守法、合规为前提,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 科学 合理地进行纳税统筹。唯有如此纳税筹划活动才安全可行、符合国家法规要求,否则就有可能与偷税、漏税混为一谈。 

2.1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的前提 

(1)真实性是纳税人税前扣除的首要条件。真实性是指能够提供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任何不是实际发生的费用,也就没有继续判断其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必要。 

适当凭据的适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根据《票据法》和《发票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提供发票的,发票就是适当的凭据;可以自制凭证的,如工资费用表、折旧费计提表等也是适当凭据。 

(2)合法性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即使费用实际发生,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比如一些按照财会制度规定可以作为费用的支出项目。 

2.2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的原则 

税前扣除的确认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扣除项目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即凡在当期取得的收入或者当期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凡不属于当期的收入或应当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收到或已经当期支付,都不能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 

(2)配比原则。①因果配比,即将收入与对应成本相配比;②时间配比,即将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期的费用相配比。 

(3)相关性原则。指纳税人可扣除项目的内容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税前扣除的项目,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对于 会计 人员进行的职业判断和估计税收上是不认可的。 

3如何做好寿险公司日常经营中纳税筹划工作 

目前,由于寿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局限于人寿保险业务经营和保险资金运用,而保险资金运用权限又集中在总部,各分支公司均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资金运用操作,故人寿保险公司纳税筹划的重点应在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1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职工薪酬在 现代 企业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企业成本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按照规定,保险公司虽然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但却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义务。保险公司对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主要包括员工工资收入和人手续费、佣金收入。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1)尽可能平均地发放员工的每月工资,避免一次性的大额奖金发放,相对降低员工应纳所得税的税率。(2)由公司提供相关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不纳入个人所得税,可作为企业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抚恤金、救济金,误餐补贴,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比例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统筹金,企业为某些无住房员工提供住宿,实报实销 交通 费,电话费用据实凭票报销,差旅费津贴等。 

3.2 企业 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重点一般包括准予从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免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和减免税优惠项目等三个主要方面。人寿保险公司同其它企业一样,同样可以采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减轻税赋进行纳税筹划。 

合理开支日常经营费用,有效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可以达到合理避税之目的。 

(1)经费计提规范准确,列支凭据真实有效。现行税法规定,职工工会经费、职工 教育 经费应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和1.5% 计算 扣除,企业按规定提取向工会拨交的工会经费,必须附有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否则不可在税前扣除。财务人员应充分理解其含义:工会经费计提除应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外,对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均要作为纳税调增项目缴税。 

(2)实行新的用人管理办法,合理进行纳税筹划。将公司保安、司机等人员采用与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签订用工合同、保险公司支付用工费用、人员全部由人力资源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所需费用按政策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实现了用工方式的首次转变。这个用工方式的转变在全国其他地方商业银行运用比较广泛,如果寿险公司在试点的基础上认真 总结 、大胆探索、稳步推进,加快人寿保险公司用工方式的转变,尤其是对短期合同制员工的聘用,则企业所得税筹划工作将出现实质性转变。 

(3)准确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降低业务招待费超标准列支现象。业务招待费是企业用于业务招待方面的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政策规定,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1500万元以下的为千分之五,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为千分之三,超过规定比例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必须作为应税所得额的增加项加以调整。而会议费是核算企业召开会议所发生的文具、会议横幅、标语、纸张、会议资料、名册印刷、会议室租金、参会人员食宿费等支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对此没有规定扣除比例,即只要是实际发生的会议费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列支。因此,日常工作中应加强业务招待费预算管理,积极开展会议费筹划,根据业务实质合理开支会议费和招待费,减少调增应税所得额。 

(4)重视广告费开支,确保入账凭据合规有效,减少不必要的纳税调增。在实际执行中,各单位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日常业务宣传时,必须取得税务部门认可的广告支出费用凭据,使正常经营性支出规避纳税调增处理,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 发展 目标的实现。 

(5)加强赞助费和捐赠支出管理,用活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政策规定,各种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金融 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符合国家规定、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可据实列支营业外支出,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需在年终进行纳税调整。必要从日常基础工作做起,重视捐赠活动筹划管理:①要取得捐赠的正式发票;②尽可能地通过税法认可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进行捐赠活动,确保各项捐赠支出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参考 文献  

个人所得税筹划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全员全额扣税 普通高等学校

【正文】

个人所得税是一种税基广、弹性大、调节收入分配能力强的税种,却也被认为“征管第一难”的税种。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也是在此背景下破茧而出的。

所谓全员全额扣税扣缴申报制度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均应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高校财务部门是高校实施收、支统筹分配的具体执行机构,具有税法赋予不可推卸的代扣代缴义务。为此,深入研究高校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这只小麻雀有助于以小见大,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政策方案。

一、高校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

1、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落后

现阶段我国的税收信息化水平还未能都覆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在税务系统中未能形成有效的资源共享,也无法与银行、工商、企业等部门实行信息联网。个人所得税的管理主要是由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单位和自行申报的纳税人为主进行数据采集、计算和缴纳的。这就给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的落实留下了监控盲区。

高校具有人员数量较多,所得发放金额小但次数多,所得发放依国家政策变化而变化的特点。高校作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博弈过程中,纳税人显然处于信息优势,扣缴义务人即使有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意愿,但信息瓶颈的存在势必造成计算上的不准确,人员梳理上的不完全,金额申报上的不完整。

2、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难以准确区分

高校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主要体现在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代扣代缴。虽然在职人员的工资比较容易区分,而工资以外的津贴、课酬、奖金等,由于汇总计算较困难,为了简化核算,往往按照某一固定的税率计算纳税额。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校对“全额”的基数与变化数的掌握。

3、高校无法及时提供纳税凭证

高校一边代扣代缴税款,一边又无法及时提供纳税凭据,使得个税扣缴工作中处于两难的境地。从而使得扣缴申报这一链条出现了延时性断裂,这对高校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4、高校人员类别及构成复杂

高校作为一个特殊的收入群体,人员组成较一般企事业单位具有人数多、身份复杂的特点。与高校人员结构复杂局面极不对称的是,税法中并没有详尽地对不同性质的人员分类方法给予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因为各类人员身份不尽相同,高校财务人员只能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个人的判断进行分析处理,这种模糊性给高校个人所得税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的运行产生了制度上的障碍。

5、收入发放时间及发放形式不统一

高校中的许多薪酬因其特殊性很难按月发放,比如,校内教师的岗位业绩津贴以及科研奖励等,需要授课或终考核结束才能予以发放;外聘人员讲授不同课程所得的课酬,待授课结束后一并发放。然而,税法要求按发放收入当月计税,这种计税方法势必造成教师的某些本属于不同期间或不同项目的收入只能在其发放当月集中扣税,倘若按公平性原则将这些薪酬分摊到以前月份,税额就需重新计算,对个人所得税的全额扣缴申报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

二、 高校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的完善措施

1、制度层面:出台针对高校的税收管理办法

税务部门应当采取实地考察的形式,全面深入了解,对高校所得情况复杂、发放时间不一致的情形予以研究;积极协调税务机关、高校、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有针对性地出台一些具体的征管方法,以保证个人所得税及时上缴及避免教师实缴税金的不合理增加。对于税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有歧义或难以界定的收入形式,本着税负公平的原则,应该及时作出相关补充规定,保证高校在实际工作中有章可循,从而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提供制度保障。

2、高校层面:严格执行全员全额管理

(一)全员管理

人员管理包括个人基本信息采集和动态维护两方面内容。人员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教师的姓名、地址、纳税人状态、纳税人状况等。对人员基本信息的数据采集完成后,还需要对基础数据实施动态维护。动态维护不仅指人员本身发生增减变化时的动态维护,还指人员前述各项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发生了变化的基础数据进行动态更新。

(二)全额管理

全额管理通过以身份证代码为唯一标识的一户式管理模式实现。 一户式管理指高校在按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时,将每个教师依姓名和身份证建立一户式档案,在前述对个人校内收入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建立个人按月各类应税收入及其对应所得税的分类明细档案,按个人所得项目明细填报“支付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表”,并按时向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内容,包括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以及《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进行明细纳税申报。

3、教师层面:鼓励教师自行申报

虽然代扣代缴是实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的重要途径,但由于高校教师收入来源具有多样性,这就要求在出现取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或扣缴义务人没有依法代扣代缴税款等情况时,教师应按税法要求主动自行申报纳税。

对于纳税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的部分,学校尽管对其没有扣缴义务,但应在日常工作中利用各种校内媒介,采用多种形式宣传税法知识和税收政策,宣传全员申报的意义,即国家对个人所得税的全员全额监控的目的是实现税款的应收尽收,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职能,使教师理解个人所得税不单纯是国家聚财的法律,也是一部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增强教师作为纳税人的责任感和自豪感,从而形成自觉纳税的氛围。

4、信息层面:加强个人信息化管理

信息渠道的不顺通,信息来源的单一化都会降低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质量,因此,信息化建设将有利于税务机关信息的获得以加强对全员全额申报的监控,也有利于简化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申报程序。

首先,要加强和推行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结合现代化方式完善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以减少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遵从成本。与此同时,教职工依法纳税后,税务机关应该及时提供纳税情况的明细表,确保全体纳税人依法享有知情权。

其次,建立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护税制度,及时掌握税源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共同制度和实施协税、护税措施,堵塞申报漏洞,这不仅能节约社会资源,又能充分发挥已采集信息的利用率,最大限度地掌握高校教师的收入来源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性。

参考文献:

[1] 张丽:《高校个人所得税管理现状分析》,《科技咨询导报》,2007年第4期。

[2] 张明华:《浅析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国管理信息化》,2006年第7期。

[3] 王艳:《浅析如何完善高校个税代扣代缴工作》,《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10期。

[4] 陈旭:《规范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探析》,《铜陵学院学报》,2009年5期。

个人所得税筹划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一人公司,问题,对策

一人公司,是指股东(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公司。一人公司获得承认始于英国1897年萨洛蒙有限公司案,当时的法庭终审判决首次公开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性,揭示出个体经营者可以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论文参考。但首开一人公司立法先河的是列支敦士登于1925年11月5日制定的《自然人和公司法》,该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都可由一人设立,并可以一个股东维持公司的存续。自此,一人公司步入制度化时代。 1 在我国,2005年10月,新《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 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实施,首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市温信电脑租赁有限公司)在素有“中国个体私营经济发祥地”的温州注册成立,一人公司在全国迅速发展。

新的《公司法》立法认可一人公司,顺应了全球发展趋势的需要。由于一人公司灵活、高效、简单等特点,美国、欧洲、日本等许多经济发达国家,都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在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必须顺应这种世界潮流,实现与世界的接轨。另一方面,一人公司有利于满足个人的创业需求,鼓励投资,繁荣与活跃城乡经济,推动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迅猛发展;有利于拉动市场内需,增加税收和就业机会,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强化社会稳定;有利于发挥其治理结构简单高效、决策灵活的特点,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竞争力;还有利于确定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的唯一归属者,激发投资者单独投资创业的积极性;有利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施大公司和大企业集团的战略,推动国有资产的优化组合与合理配置。

在全面认识一人公司的积极影响之后,我们应变换分析角度,冷静地审视一下它所带来的新问题。

一、运营过程中的权力失衡问题。

在一人公司中,通常是一人股东自任董事、经理并实际控制公司;而传统的公司组织机构以公司股东多元化为基础而设立,其基本结构是股东会-董事会-监视会三会并立的体系,这一结构系统是经过长期的实践摸索,在奉行资本平等,同股同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权力清晰,相互制衡原则的基础上确立起来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使得多个股东在权力行使上能够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然而一人公司的出现,导致在传统公司内部行之有效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大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都不复存在,传统公司法关于内部组织结构的规定难以实施;公司的意志也不再是多数人的共同意志,而是唯一股东的意思表示。

二、单一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淆不清,损害债权人利益。

由于一人公司仅有一名股东,无法建立起股东会和监事会,缺乏股东之间的监督与制约,股东只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并且极易滥用其自身的有限责任。

1、为所欲为地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如公司的营业场所和自然人的居所混合使用。

2、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如公司财产被用于个人支出却没有作出记录,或者没有完整的公司财产记录,使公司财产往往消失于股东个人的“保险柜”中。

3、给自己支付巨额报酬。由于一人股东完全控制了公司,在其成为公司的董事后,可以随意制定出财务方案,以公司的名义为自己支付大量的报酬。

4、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如公司向股东低价转让商品;公司高价购买股东的货物和服务;公司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进行各种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交易,股东再向第三人获取利益等。

5、以公司的名义为自己担保或借贷、发生事故抽逃转移公司资金,甚至行欺诈之事逃避法定义务、合同义务等,而一旦承担责任时,唯一股东却又可以借公司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使自己逃避债务和责任,从而使债权人或社会公众承担极不公平的风险。

利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法律义务,在一人公司具体表现为:滥用公司人格以逃避税务责任,给国家利益带来损害。特别是在当一人公司拖欠国家税收数目较大时,一人股东很可能借破产来逃避税赋,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

利用公司逃避合同义务或其它债务,在一人公司主要表现为:(1)一人股东设立一个以上的一人公司,将负有合同义务的一人公司资产转移到自己名下或其它自己控制的一人公司以逃避合同义务。(2)恶意解散公司或宣布公司破产,再以原公司的营业场所、资产等设立经营目的完全相同的新公司以达到逃避原公司巨额债务的不当目的。(3)利用合同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等。

利用公司规避侵权责任:在一人公司中,特别当一人股东为牟取暴利生产假冒伪劣商品严重侵害消费者权利或管理不当致使损害公司员工或其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伤亡等情形,由于一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将使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常常因为公司资产过少而得不到充分的补偿。 3

三、在运营中的融资问题

一人公司在降低个人创业风险的同时,可以减少公司股东之间的经济纠纷,迅速对市场竞争作出反应,取得竞争优势。但企业肯定会因为实力薄弱面临困难。因此,一人有限公司如果得不到目前融资的主渠道银行的支持的话,其成长的速度和前景将大打折扣。论文参考。这些一人公司在运营中存在的问题相比,一人公司对于市场活力的作用更值得期待。

四、在运营中的纳税筹划问题

一人公司双重纳税造成税赋比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多。《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自然人一人公司除了按照33%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分配给股东部分的全部税后利润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论文参考。而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缴纳个人所得税,最低税率为5%,最高税率(应纳税所得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为35%,还可以减去6750元的扣除数。例如,某个人独资企业年利润48万元,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投资者个人;某自自然人一人公司年利润也是48万元,税后利润也全部分配给股东个人(均不考虑企业计提公益金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一人公司需要缴纳所得税222720元,其中应缴企业所得税为:480000×33%=158400元;应缴个人所得税为:(480000-158400)×20%=64320元。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80000 ×35%-6750=161250元。由上述计算结果可知,一人公司比个人独资企业多纳税52350元。对个体工商户的收税,目前税务部门不管其盈利多少,采用的是估算方式,个体工商户只要按估算数字缴税就行了。

针对一人公司在运营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限制其弊端,下面就完善一人公司制度提出对策。

1、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强化资本充实和维持义务。对于一人公司来说,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在一人公司中最容易出现资本不实或资本混同的问题,为了使最低注册资本具有实际意义,必须重视公司注册资本金的充实。资本充实义务的履行,无疑可使最低资本金制度具有实际意义。强化资本充实义务必须加强监管力度,股东要完全并且适当的履行出资义务,防止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

2、建立严格的公司财务制度,加强对一人公司的财产监督、严格禁止自我交易,杜绝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采用严格的公示制度,使财务信息快速公开化、高度透明化。应建立唯一股东的个人财产公示制度,由唯一股东定期向公司登记机关公示其个人财产状况,严格禁止各种自我交易,以促使唯一股东个人财产与一人公司财产截然分开,保证公司财产的独立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体现市场经济的平等和公平。我国新《公司法》还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税务部门、会计主管部门也应当各司其职,加强对公司财务会计事务和会计师事务所对一人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监督,严格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3、建立一人公司的债务担保制度。当一人公司破产或解散时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股东应当承担有限的担保责任,这是我国一些学者提出来的。这种制度主要是强化股东个人的责任, 保护一人公司债权人、雇员等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一人公司的股东除了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一人公司承担责任外,公司破产或解散清算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支付职工工资、福利的,应承担有限担保责任,其范围可与其原出资额相当。

4、对一人公司的权利能力进行限制,即对其从事的行业予以限制,以维护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由于一人公司中不存在传统公司内部的三大机构,造成一人公司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制度,对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不利,故对不同的一人公司应限定其从事行业的范围:国有独资公司应被限定在有关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垄断性、公益性行业或其他重大行业范围内;非国有的一人公司不得从事这些行业的生产经营;对于股东为外国人的一人公司可根据维护国家经济独立原则做出特别限制,防止其对我国经济安全和经济独立的危害。

5、拓宽融资渠道,降低一人公司资本运营成本。

6、加强政府监管力度。

综上所述,如果能够对一人公司的弊端进行有效的限制,一人公司必将在扩大就业、繁荣市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增强国家经济实力等方面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优势。

参考文献:

1、周光发.一人公司的缺陷及其规制探究[J].法制与社会,2006.7

2、江平、李国光.《最新公司法理解与适用》、《最新公司法条文释义》[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