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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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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刑法论文

法学刑法论文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 生命 安乐死 立法

有一句话叫“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但是请你试想一下,如果人都没有生命的话,那么是不可能有爱情的,因为生命仅有一次,如果没有了它,那么所享受、行使的一切权利都将无从谈起。所以,包括中国在内的当今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一般都会把保护公民的生命权放在首要位置。然而安乐死作为夺取生命权的一种方式,正是因为其最终夺取了人的生命,所以人们会认为它与我们所保护、保障的生命权是对立的,且一开始就会强烈的批判它、唾弃它。

尽管我们认为安乐死最终剥夺的是生命权,但是,到目前为止,它由最初的被批判到被少数的国家认可并给予立法,这背后也历经了无数的艰辛,无数的磨难。就此而言,可以说,安乐死对于个人、社会乃至整个国家都会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安乐死的概念及起源

“安乐死”一词源自希腊文Euthanasia,该词来自于希腊语上的Eu(对应英文之Good)和Thanatos(对应英文之Death),故对安乐死最常见的理解是“好死”或“善终”,但也有人把它诠释成谋杀,残忍的行为。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两种不同的观点,即一种观点是对安乐死表示赞成,而另一种是对安乐死表示反对。

其实安乐死很早以前就已存在了,而不是近现代才出现的。据各类文献记载,原始游牧部落中就出现了安乐死行为。豎那个时候,人的生命可能由于天灾、瘟疫、食物匮乏、甚至是伤口感染等等原因而被夺取生命,整个原始游牧部落为了生计须要不断的迁徙,而部落中的老弱病残会首先被舍弃。有时为了帮助他们减少痛苦,还会将其击毙。这种行为虽然残忍,但在当时的背景下,这样做既减轻了老弱病残的痛苦和部落的负担,又保持了本部落的健康强盛。

可见安乐死行为一直从原始社会保持至今,只是随着历史的变迁和时代的进步也在不停的更新。

二、安乐死行为的定性

安乐死的类型有很多,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绝对安乐死,也叫积极安乐死;另一种是相对安乐死,也叫消极安乐死。消极安乐死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比如说一个人既没有停止心跳,也没有发生脑死亡,因为这个人已经无法痊愈,生命很快就要结束了,继续采取任何救治措施,也只是缓解病人的痛苦,延长一点时间而已。医生就不再采取任何治疗措施,这种做法就属于消极安乐死。由于消极安乐死在实践中普遍存在,我们也没有办法将这种行为作为犯罪来处理,并且也很难定罪。现在争议最大的是另一种情况,那就是积极安乐死,行为人采取一定的行为,也就是使用外力加速他人的死亡。主要是针对一些病入膏盲并且身患绝症的病人,病人自身很痛苦,对家庭和国家的负担都很重。我们能否采用打针等方式加速这类病人的死亡?对于积极的安乐死的认定,本来是没有什么可以争议的,就是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但是,近年来,有关安乐死的立法提案也纷纷出现,然而这个问题最终没有作为一个议案正式地被提到大会上进行讨论。由此可见,安乐死在我国也已经成为一个热点且与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紧密相连了。

世界上一些国家相继在法律中将安乐死合法化,荷兰是世界上最早使安乐死完全合法化的国家,比利时在2002年5月成为世界上第二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日本通过法院判例给安乐死以有条件的认可,并逐渐形成了日本安乐死判例法。豏我国跟荷兰等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进行比较,仍然是比较难做到安乐死合法化的。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由于荷兰等国国土面积较小,国家对于一些制度的实施容易协调。相反,我国国土面积辽阔,对于一些制度的实施很难操控协调。最关键的问题还在于我们正确判断可以实施积极安乐死的对象,也就是说,怎么对“病入膏盲”和“身患绝症”进行具体的限定。荷兰专门成立了一个委员会,申请实施安乐死的病人必须经过这个委员会的认可以后,才可以完成安乐死。我们国家有众多省份,需要建立很多这种专门鉴定安乐死的委员会,而且在医疗实践的角度,也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比如说,同样一种病,有的医生认为是绝症,而有的医生认为可以治愈。

三、安乐死在《刑法》的实施上无障碍

安乐死在《刑法》的实施上有无障碍的关键问题在于安乐死是否等同于故意杀人,是否会构成刑法上的故意杀人罪。之所以会有这样的顾虑是因为安乐死和故意杀人罪确实有一些共同点。第一,两者的实施者都明知实施了这一行为后可能会出现死亡这一后果,而积极追求这一结果的发生。第二,两者的客体都是人的生命权。

但尽管如此,安乐死和故意杀人有着本质的区别。第一,二者主观目的不同,前者是一种善意的减轻临终患者不堪忍受的痛苦的行为,而后者是一种恶意的并且极其恶劣地夺取他人生命的行为。第二,二者程序不同。前者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后者恰恰相反,无法定程序可言。第三,二者实施对象不同,前者针对的对象是特定人群,主要是针对一些病入膏盲并且身患绝症的患者,而后者针对的对象却无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的区分。第四,二者实施手段不同,前者大多是通过药物手段无痛苦的结束患者的生命,而后者可能运用其他任何手段来结束他人的生命。综上所述,便可清晰的区分安乐死和故意杀人,因此,安乐死在《刑法》的实施上并无障碍。

四、在我国实施安乐死的立法意义

伦理道德是指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规范的总和,并转化为个人的内心理念和自觉自愿的生活实践,它用是非、善恶、争议与非争议等概念来评价人们言行的道德价值。豐事实上,高速发展的现代科技现在是可以让某些患者继续“活着”,但让人活得没质量、没意义、没尊严。试想一下,若仅仅依靠科技手段来维持毫无质量、毫无意义、毫无尊严的生命是否还值得呢?若用付出昂贵的代价去换取毫无质量、毫无意义、毫无尊严的生命就是所谓的符合伦理道德和人道主义了吗?在我国医学实践中,存在着用付出昂贵的代价来维持患者生命迹象的案例。据国家卫生部门统计,我国每年有近1000万人死亡,其中100万是在极度痛苦挣扎中离开人世的。而这100万中有相当多数的人曾经乞求过给予安乐死,但由于无法律根据和保护而被拒绝了,最后在病痛中含痛离去。豑事实不就是如此么,应该考虑一下他们的痛苦导致他们恳求死亡的那些人,尊重他们拒绝治疗的权利,甚至最后尊重他们加速死亡的权利。豒与其说这是在救治病人,还不如说是在浪费有限资源做无用功的救治。这还倒不如让患者安详的离开人世,用这些有限资源去救治更多的可以通过这些资源而获得新生的患者,而且这么做也更有利于社会的进步。

法学刑法论文范文第2篇

(一)内在条件的影响

任务型教学法在职业英语教学中还有来自学生方面的问题,具体表现在:(1)学生的学习观念不能及时转变;任务型教学法是充分体现学生学习的主体地位的,但是学生在接受多年传统的教师“灌输式”的教学方式之后,一时很难适应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学生对于任务型的教学法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不能有效地完成教师布置的任务,甚至有些学生认为写作靠口头的交流根本就没有任何意义,所以对这种教学方式缺乏一定的兴趣与积极性。(2)学生中存在着许多的“哑巴英语”学生;许多学生在英语的学习过程中,都已经习惯了被动地去接受教师的教学内容,缺乏学习的主动性与创造性。另外,有些学生英语的基础较差,再加上存在着地方口音的问题,又受一定性格上的影响,导致在英语的学习中羞于表达、不敢开口,对教师布置的任务更是不敢大胆去尝试并完成,导致教学任务难以顺利完成。

(二)外在条件的制约此外

还有一些外在的条件制约着任务型教学法在职业院校英语写作教学中的应用。

1.在职业英语写作教学中

教学的时间受到了限制。通常,一周安排的英语只有有限的3-4节左右的课时。而教学改革更是提出了缩短课堂教学的时间,将时间更多地留给学生在课外学习,确保他们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能够有效地发挥出来,这样就更加减少了教学的时间。而教师教学中的任务设计在如此短的教学时间中,能够全部完成是非常困难的。

2.英语写作教学中

存在着“大课堂”的教学现象。现在,学校的招生规模都在扩大,职业院校也不例外,这样就导致英语课堂中的人数大量增加。随着人数的增多,教师要想保证与学生之间一对一的交流就显得尤其困难了。这样就容易导致学生的语言交流与学习机会的丧失,同时也加大了教师有序组织教学活动的难度。

3.在英语教学过程中

缺乏专业的任务型教学的教材。虽然目前的一些教材有涉及到任务的设计与材料的准备等内容,但是却不能满足当前任务型教学法在职业英语写作教学中的应用需求。此外,相关的书籍中也只是关于教学法概念的介绍,缺少关于英语写作教学中的听、说、读以及写的进一步讲解与运用的介绍,这样也就影响了任务型教学法在英语教学中所发挥的作用程度。

二、有效实施任务型教学法的若干建议

(一)教师应系统学习

国内外相关理论和教学方法确保任务型教学法能够在职业院校英语写作教学中有效地实施,必须注重教师对于任务型教学法的相关理论和教学方法的学习。教师应该对国内外的相关理论与教学方法都一个细致且深入的了解与学习,确保对这种教学法的概念、特点、模式以及原则都有清晰明确的认识。此外,还需要多开展这方面的讲座。将一些有经验的教师邀请过来对这种英语教学方法进行进一步的介绍与说明,并且将自己的成功教学经验分享给学校的教师。同时,教师还需要合理地设计教学任务,充分发挥学生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到任务的完成工作中去。例如,教师可以对相关英语考试的作文类型进行归类,然后设置相应的写作任务。学生通过完成任务,既掌握了某种类型的写作方法,还能熟悉考试的题型设置技巧。

(二)合理运用小组活动

提高大课堂教学效率由于当前职业院校中,英语写作教学都是大课堂的教学形式。因此,教师需要合理运用小组活动,确保大课堂教学效率的提升。教师可以通过每节课选取不同的几个小组进行重点辅导活动的实施,对学生能够进行单独的、有针对性的辅导,这样能够及时地帮助学生纠正学习过程中的错误,有效地提升学生英语写作的水平。并且,教师还需要对每个小组任务完成情况做好总结与分析,然后有针对性地让学生进行再次练习,提高教学的效率。此外,还需要充分利用多媒体和网络教学资源。通过多媒体和网络教学资源的利用,可以有效地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三、总结

法学刑法论文范文第3篇

在提倡读书的同时,赵匡胤竭力褒扬孔子和儒学,登基伊始,就下令增修国子监学舍,修饰先圣十哲像,画七十二贤及先儒二十一人像,并亲自为孔子、颜渊撰写赞辞,命宰臣分撰余赞,车驾一再临幸焉。所有这些,对宋初儒学的复兴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统治者对儒学的厚爱激励着儒生们奋发求学,贡献智慧,儒生门的奉献也确乎没有辜负统治者的期待。有鉴于宋初的政治格局与外部环境,儒学的复兴最先体现在《春秋》学这一热点问题上。因为在儒家诸多重要经典中,只有《春秋》学的大一统和尊王攘夷的宗旨无须经过多少改装,就可以用来为宋初的现实服务。因此宋初儒家学者出于最直接的现实感受,很自然地将研究的视点集中在《春秋》上。据《宋史•艺文志》著录,宋人有关《春秋》的著述在二百种以上,而仅仅在宋初学者刘敞之前,所列宋人《春秋》传注就达十七种一百八十四卷。据此可知宋初儒学复兴确以《春秋》经传之华为主。其中如孙复的《春秋尊王发微》,明确宣布他的研究目的在于尊王,在于正君臣之分,明大一统之义,开宗明义地强调隐公"元年眷王正月"的基本主题就是"孔子之作《春秋》也,以天下无王而作也,非为隐公而作也。然则《春秋》之始于隐公者非他,以平王之所终也。"在他看来,《春秋》之所以书"王正月",原因在于"夫欲治其末者,必先端其本;严其终者,必先正其始。元年书王,所以端本;正月,所以正始也。"这就是他所揭示的《春秋》尊王的微言大义。

作为"宋初三先生"之一,孙复的《春秋》学研究不仅为有宋一代《春秋》学研究开风气,定调子,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他舍弃传注,直探经文本义的研究方法,实际上是儒家经典研究史上的一种范式革命,它的价值似乎不在于儒学的复兴,而在于儒学的更新。对此,欧阳修、朱熹以及四库馆臣等都深明其中的意蕴,不论他们是否赞成孙复的具体学术观念,他们都不能不承认孙复的研究方法对后世儒学进程具有重要的启迪作用。在他们看来,孙复于《春秋》的研究结论不必尽信,然而其方法确实对后儒有很大的影响。

如果仅就方法而言,孙复不惑传注的做法渊源有自,这实际上是唐中期以啖助、赵匡、陆淳等为代表的怀疑学派思想传统的必然延续;也就是说,包括孙复在内的宋儒,继承啖、赵、陆的学术传统在合三传为通学的同时,依然怀疑早期传注的权威性,以为儒学的真正复兴,不在于记诵传统传注的训诂,而是要结合现实社会需要,抛开传注,直探经文本义。易言之,儒学复兴的真正出路,不在于对传统传注的因袭,而在于重为注释,讲究与现实相关的微言大义,从而使儒学在内容与形式上都能回到经典的形态。

疑传尊经是宋初儒学的基本特征,他们以回归经典为号召,展开了一场远比中庸疑传学派规模更大的怀疑运动。这一运动由孙复肇其始,中经其门人石介、十建中、张炯等人的发挥,加之范仲淹i欧阳修等文坛祭酒的呼应,至庆历年间继续深化,终于演化成由疑传向疑经的根本转变。这一思潮的必然结果,不只是对传统儒学极大的冲击和挑战,而且必然意味着儒家精神的解放,为抛开传注、自由议论的性命义理之学开辟一条通路。

如果说对儒家经传的怀疑思潮是由孙复肇其始的话,那么范仲淹与欧阳修的呼应与支持则是这一运动得以开展的最大助力。严格地说,范仲淹和欧阳修都不是纯粹的学者,作为文坛祭酒和执牛耳的人物,他们在宋初最早倡导儒学复兴,并将儒学的忧世情怀坷宋初现实密切结合起来。这种以天下为已任的精神复苏,既是对早期儒学"士不可以不弘毅"精神的认同与复旧,当然也是对汉唐烦琐经学的批判与扬弃。它的意义除使士大夫崇尚风节,"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外,便是启导儒家知识分子不能脱离现实,惜首穷经,而要学以致用,积极干预政事,议论国事,"宁鸣而死,不默而生","开口揽时事,论议争煌煌"。这实际上开启了宋儒自由议论的风气。

自由议论是一切学术得以进步的基本条件。末代儒学之所以获得超越汉唐的进步,并影响此后数百年,一个最为重耍的前提就是末代统治者虽然实行高度的中央集权,但同时尊重手无寸铁的知识分子自由议论。宋太祖曾立下誓规:"不杀士大夫",而且"不欲以言罪人"。知识分子面对这种情势,在自由议论的同时,当然极容易自觉或不自觉地遵守必要的游戏规则。试看宋人文集和各种语录,天下事似乎没有他们不敢议论者,但却极少见他们有与统治者直接对立的情绪。于是末代儒者不论是对现实的忧患,还是对传统的批判与怀疑,都极易获得统治者的同情和支持,因为统治者不难觉察他们的忠诚心迹。

以范仲淹为代表的宋初知识分子首开自由议论之风,这种风气对儒学的直接影响便是使以孙复为代表的怀疑精神成为学术界的主流,视为正常而不视为异端。尤其是范仲淹对孙复的竭力举荐,更使宋儒的怀疑精神获得相当的自觉与充分的发展。与范仲淹时代相当的欧阳修,虽也同样不是一个严格的儒家学者,但凭借他那大文学家的睿智与敏感,对儒家经典提出多方面的质疑,从而使宋初的疑传疑经思潮达到,并终于导致儒学发展的转变。他大胆批评被钦定为儒学标准解释的唐代《九经正义》,掇诸人情史实,疑经疑传。他认为,儒家经典经过秦火的摧残早已大量散失,汉唐以来的诸家解说收拾亡逸,发明遗义,正其讹谬,得其粗备,故而有参考价值。但同时又必须看到,自孔子殁,群弟子散亡,而六经多失其旨,再经秦火,六经之旨更隐而不显。因此汉唐以来的诸家解说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毕竟不可尽信。因此他对儒家群经的可信性提出全面质疑,从而使宋初的疑经疑传思潮达到高峰。但由于欧阳修毕竟不是一个纯正的经学家,他的大胆怀疑虽对学界有重要的启发意义,然而其论证过程总显得粗疏。真正将这种怀疑转化为一种正面的研究并进行详尽论证的,还是刘敞等人。刘敞的《七经小传》标志着儒学由汉唐训诂之学向宋明理学的正式转变。

《七经小传》虽然不乏穿凿之辞,但其毕竟首开议论之风,将原先奉为至上而神圣不可侵犯的儒家经典拿出来议论一番,因此其价值不在个别论点的得失,而在学风的转移,在于学术范式的革命和重建,那就是义理之学的兴起并终于取代训诂之学而成为时代思潮的主流。儒家学者一改汉唐诸儒的章句训诂之学,转而探求儒学的身心性命之学,从而促进新儒学体系即理学的开创和奠基。

法学刑法论文范文第4篇

无论使用何种教学方式都必须遵循客观事实,这样可以让学生更好地融入课堂,获得理想的教学效果。那么,如何设定一种真实有效的教学情境呢?我认为教师完全可以大自然为背景去设定一些需要的情境,在景物和教学的文字学习之间自由切换,激发隐藏在内心深处的兴趣,达到教学目的。以“春天在哪里”这一句写作主题为例,在适当的条件下,教师可以让学生身临其境,在田野中进行学习和观察,近距离地和田地里的花草树木、麦苗油菜接触,身临其境地去体会自然的美丽,尽可能地让学生自己去发觉春天的独特之处。相信有了这些发现之后,学生的写作必将事半功倍。三、以“美”为追求进行创设孩童时期拥有实践和发现美丽的东西的本性,因此广大教师可在作文课上充分利用学生的这种本性,升华学生的灵魂世界,丰富学生的感情世界。这就要求教师必须在教学中将实际生活中所遇到的真实情景在学生的头脑中进行再现和升华,以丰富学生的感情世界。例如,将音乐讲学的形式使用到《快乐的童年》文本写作上,以轻松欢快的轻音乐为背景进行课文的讲述,可让学生以一种欢乐的心情对文章进行学习和认知,使学生进入文本所描述的情境,从而以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再次体验自己的欢乐童年,最终在脑海里形成真实、动态的画面。

二、以“思”为核心进行创设

思想的建立是进行文字写作的基础,没有思想的文字是毫无意义的。学习是参与者建立自己知识宝库的基本过程,在此过程中没有什么是一成不变的,完全是学习者的自我构建过程,与客观事物并没有太大的联系。因此,在写作教学中,教师不仅要重视兴趣的建立,更要在学生感情和知识的结合处激发出他们自我思考的能力,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学生对于自我知识结构骨架的建造,带动学生去解决问题,让学生拥有提问、解答和总结类似问题的基本能力,是他们成为学习的主动策划者,而不是被动参与者。久而久之,学生就会建立起思考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为写作提供充足的空间,让他们的思维更具有创造性。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学生拥有再强的自主学习能力,也离不开教师的引导。作为教师,应做到因材施教,根据每个人的不同情况实施不同的教学方案,并且将所获得的结果以文字报告的样式呈现出来。例如,在关于塑料袋的使用和回收问题的讨论上,学生经过大量的调查、分析,并结合基本事实和客观需求之后,做出了相关问题的具体解决方案,为写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助力。可见,用问题的形式教学,不仅有效解决了写作难的问题,还在很大程度上带动了学生学习的自主性,让他们对于学习有了全新的思想认识,极大地提升了学生的自信心。

三、结语

法学刑法论文范文第5篇

针对执行难问题,中央政法委于去年部署了为期十个月的全国范围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活动开展以来,各级人民法院迅速行动,采取多种措施,集中清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就我院来讲,我们采取“五定一包”、“分片突破”、“分区作战”、“以线串案”等方法,强力推进活动开展。据统计,我院共有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406件,涉及六类特殊主体的重点案件157件。截止3月底,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全部执结,标的金额达到3652.4万元,特殊主体案件全部执结,标的金额1600万元。但在取得成绩的同时,由于执行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复杂性,执行实践中的困难和问题仍然非常突出,执行工作形势仍然不容乐观。笔者认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着力把握此次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有利契机,以一种舍我其谁、义无反顾的态度,以一种迎难而上、攻坚破难的精神,正确分析形势,积极应对困难,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实现法院执行工作的科学发展。

一、夯实基础,提升执行队伍建设和物质装备水平

应该看到,部分执行人员素质不高、能力不强、作风不硬甚至违法违纪的问题仍然存在,执行部门警力配备不足、物质装备落后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对此,笔者认为应当从两个方面着力加以解决。一方面,要从内部管理入手,着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公正廉洁、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执行队伍。通过加强教育引导,使执行干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重要指导思想,不断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廉政意识,始终保持政治上的坚定与清醒。通过加强培训、交流、考核、评比,不断提高执行干警的释法能力、说理能力、协调能力、掌控和应变能力等,进一步提升干警业务素质。另一方面,针对执行工作流动性大、对抗性强的特点,进一步加大对执行工作人、财、物的保障力度。通过积极挖掘内部潜力,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在人员、经费、装备等方面向执行工作适当倾斜。同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人大对法院特别是执行工作的大力支持,努力解决在人员编制、财政投入和装备更新上面临的各种困难,为执行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二、多措并举,全面加大执行工作力度

一是要坚持用足用好强制性法律措施。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必须充分利用好民诉法修订条款的强制性规定,在严格法律程序和执行纪律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执行法律威慑,依法对拒执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给予严厉制裁。特别是对情节严重的拒执人员,要积极与公安、检察部门协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要坚持宽严相济,加强执行和解。要本着以和解促和谐的原则,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疏导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纠纷,促成执行和解,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三是要拓展工作思路,灵活执行方法。针对执行实际,科学应对,以集中行动、专项执行、突击执行等方法,实施重点突破,以分区执行、以点带面、以线串案等方法,充分利用执行资源,提高执行效率。通过各种执行方法的灵活使用及有机结合,努力推动执行工作科学发展。四是要探索工作艺术,实现执行工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始终坚持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确保最佳的社会效果。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环境下,执行工作必须站在促进经济较快平稳发展的大局高度,慎重处理涉企案件,努力保护企业经营发展秩序。特别是对经营确有困难但仍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各方利益冲突中寻求共同利益的结合点,执行工作的最佳切入点,通过诸如放水养鱼的手段,盘活被执行企业有限的资产和经营能力,从而在维护生效法律文书严肃性的同时,把社会责任和人文关怀融入执行活动,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五是要坚持“五定一包”,严格执行责任。对于积案特别是涉及的案件,继续坚持好定承办人、定督办人、定执行措施、定执行期限、定执行目标责任制度,并突出强化领导包案责任,真正做到一包到底。在做好上述五项工作的同时,笔者认为,人民法院还应充分利用现代社会发达的信息化成果,进一步推广对拒不执行人员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曝光、以及“悬赏执行”等成功经验,采取多种灵活手段,使逃避执行或抵抗执行者在社会生活中受到更加广泛的制约,从而进一步增强对拒执行为的法律威慑,促进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规范执行,健全完善执行工作体制机制

当前,各级法院在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方面都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执行效率不高、执行程序不当的问题仍然存在,甚至违法违纪乱执行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特别是在涉诉案件中,因执行失范引发的占有相当比重。对此,人民法院应结合司法改革工作开展,本着公正、高效、文明的原则,进一步加快执行规范化建设步伐,全力保障执行权的依法有序运行。在执行体制建设上,实施执行综合

管理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分权运行,使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通过建立查封扣押财产统一管理、评估鉴定拍卖统一委托、执行款物统一发放的“三统一”工作模式,努力形成便于管理、监督、指挥和协调的执行工作新体制。同时,应当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理顺上下级法院、同级法院之间的执行工作关系,切实完善提级执行、指令执行、协助执行、委托执行等项工作体制,确保执行权的有效运行。在执行制度建设上,进一步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执行案件督查督办、执行听证、执行公开、重大疑难执行案件集体讨论、执行工作定期通报等项制度,并以制度的严格落实坚决防止滥用权力、简单粗暴、消极执行以及暗箱操作、徇私枉法等问题的发生,确保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效果。此外,针对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申请人又确实生活困难的问题,人民法院应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进一步建立和推行执行案件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制度,通过对案件中涉及的特困群体给予一定的救济,充分彰显司法工作的人文关怀,并努力减少因此引发的上访问题,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四、审执并重,实现审执环节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

司法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执行积案、难案是因审判与执行的机械分离与脱节而形成。主要表现在:有的案件在审理中已经达成调解,但由于没有当庭履行,当事人心态发生了变化,错失了最佳履行时机;有的案件被告人只有部分或根本没有履行能力,审理法官只顾依法裁判,既没有充分的做好预防性的解释工作,也没有全力进行调解,导致移送执行后工作很难开展;最为普遍的是,审理法官在裁判案件之后工作即告结束,其掌握的案情信息往往没有延续到执行程序进行利用,致使执行法官还要付出大量精力重新熟悉相关案情,导致有限的司法资源被白白浪费。为此,在审、执分权运行的前提下,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基础上,必须努力克服就案办案的思想,做到审执兼顾,充分注重两个环节的有机衔接,努力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在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要主动提示有条件的当事人提请财产保全,全力做好调解工作,并最大限度地实现当庭履行,案结事了。同时,对于裁判文书涉及财产给付的,必须要表述明确,便于执行。而在移送执行后,审案法官还应进一步加强与执行员之间的沟通联系,为执行工作提供相关案情信息。通过审判环节向执行环节的延伸,切实使审理工作为执行工作“减负”、“铺路”,从而真正使审判与执行工作统一起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权威。

五、协调联动,打造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执行平台

针对执行案件复杂多样、涉及面广的问题,结合此次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取得的经验,人民法院要进一步争取各方支持,努力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人民法院主办、社会各界配合”的执行工作格局,打造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协调联动的执行工作平台,彻底扭转执行工作“单打独斗”的被动局面。就我院协调联动抓执行的实践来看,已有的邀请相关部门参加的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执行联络员制度等,都发挥了较好作用,以前单靠法院自身难以解决的案件,约有90%在各方支持下已经成功执结。特别是在实施执行联络员工作中,我院从全县506个村每村都聘请了一名联络员,实现了辖区执行信息网络的全覆盖,为及时有效地采取执行措施,更快地执结案件提供了强大保障。对这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要进一步总结、加强和完善,通过充分挖掘和运用社会潜能,破解执行难题,改善执法环境。

六、阳光执行,不断完善执行工作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