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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水利是农业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经济可持续发展不可替代的资源,也是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但其本身具备的公益性、投资大、时间长、收益慢等特性,制约了我国水利建设特别是农村水利建设的快速发展,不利于金融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水利建设领域。我国水利投融资机制伴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已由单一的国家财政拨款、农民投工投劳模式,发展为多元化、多层次与多渠道投资机制[1]。
近年来,国家、地方水利投资连年增长,“十一五”期间全国投入超过7000亿元,比“十五”差不多翻了一番。2011年中央和地方水利投资规模都实现历史性的突破,中央投入规模首次突破千亿元,地方投入规模首次超过两千亿元[2]。虽然取得这些可喜的成就,但我国水利建设的缺口仍然很大。这个局面如果不从根本上加以改变,水利问题仍然会困扰经济社会,并且影响经济建设的发展,所以研究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2、水利投融资体制现状与问题
2.1政府与市场事权界定不清,制约水利投融资机制成长
政府事权就是法律赋予的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利,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政府与市场之间的事权界定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如政府对盈利性领域的企业仍在实行亏损补贴或价格补贴政策,或该由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承担的职能却要地方或下级政府承担[3]。随着分税制改革,财权上收,事权下放,结果下级政府要办的事情多了,却没有足够的资金。虽然已了水利产业政策,确定水利事权的划分,但是长期计划体制遗留下来的责权利不明、政企政事不分、水利资产流失等现象仍然存在,导致水利投融资机制与良性循环机制受阻,正常的水利投融资机制成长缓慢。政府对水利投融资活动的宏观调控、管理和监督功能有待进一步强化。
2.2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水利建设项目难落实
现行水利投资政策规定,中央财政投资的项目,需要地方财政配套一定比例的资金,在项目报批时地方政府要承诺配套的资金。地方财政水利资金比较紧张,而且还要为地方自建水利项目投入资金,所以地方配套资金很难足额到位,即使中央财政考虑到地区差异,经济不发达地区仍然无法落实资金[3]。中央安排投资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落实率不足70%,少的省份只能达到35%。由于资金配套机制缺乏效率和灵活性,地方积极性不高,使一些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较难落实。
2.3水利投融资见效慢,民间资本积极性低
虽然国家针对水利建设出台多项调控政策,鼓励社会资金投入,但是水利项目公益性的特点,加上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财务收益率低等原因,有些纯公益项目甚至没有经济回报,只有社会效益,所以缺乏市场吸引力,民间投资不踊跃,限制了水利投融资的发展。水利行业中供水、水电等领域还有人愿意投资,而农田水利、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则少人问津。2009年全国水利固定资产投资中外资、企业与私人投资比重还不到10%。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水利项目没有建立公益补偿机制,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都建立了这种机制,以此来保持水利项目的可持续发展,美国通过政府财政拨款或征收地产税开支补偿,日本实行政府和农民分摊补偿的政策。
2.4投融资体制不规范,投资缺乏法律保障
我国水利投融资体制不完善,缺乏长效机制,受政策和水旱灾害影响较大,投资缺乏保障。例如1998年全国多地发生了洪灾,之后水利投资增长明显,而连年风调雨顺则水利投资停滞不前。相比能源、交通、电信等领域不仅自身回报高,而且发展初期国家给予了政策优惠和倾斜,然而水利行业自身投资吸引力低,一些政策可操作性低,并且还有一些优惠政策如“两工”政策也随着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出台而取消了。因此,缺乏法律法规体系的支撑,仅靠一些政策支持难以保证稳定增长机制的形成。
3、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措施
3.1明确事权划分,强化投资保障
在政府与市场之间事权划分应遵循市场优先的原则,即市场可以独自承担并发挥作用的,绝不应再由政府承担;市场需要与政府共同承担的,就在应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基础上,政府再承担余下部分。例如纯公益性项目,以营利为目的投资者不愿投入,主要从中央和地方预算内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及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中安排,而经营性项目主要通过非财政性的资金渠道筹集。根据财政体制和项目重要程度,合理划分中央、省、市、县在水利建设中的事权,对不同地区、采取不同分摊比例,提高水利建设资金在国家和地方固定资产中的比重。
3.2加强政府投资监管,规范投资运行模式
政府职能要由微观管理转向制定政策、发展规划及监督、协调项目建设方面。水利项目不同于一般的公共项目,其投资主体都是政府,如在美国政府投资达到60%,所以必须落实政府投资主体责任。政府投资公司是负责政府投资运作的载体,但须按照市场化原则,在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体制方面必须分开,并理清投资公司、项目公司与运营公司之间的责任和关系,同时强化政府在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建设。
3.3拓宽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
利用社会力量办水利,就要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水利项目建设。首先,可以采用多种投融资方式,通过政府融资平台,在注入本金、土地储备及盘活存量资产基础上,可采用BOT、BT、TOT、证券、ABS等多种方式进行融资。其次,建立并完善公益补偿机制,增强水利自我积累与自我发展的能力,可以向水利受益地区分摊或征收一定税费加以解决。
3.4改善投融资法制环境,明晰水利工程产权
健全的法律、法规环境是进行水利投融资的制度保障。一是推进水利投资体系机制改革,通过立法手段明确投资主体之间的责权利、投资分摊、水价政策和节约用水政策等重大事项,依法治水,使各投融资主体在水法框架内依法进行水利建设投融资,确保投融资有序进行。二是推动水利产权制度改革,根据水利工程类别、性质及收益状况,将经营性资产与公益性资产进行分离,并赋予经营实体以法人财权进行经营,实现其保值增值的功能,通过拍卖、租贷、承包等方式明确水利工程项目的使用权,确保投融资主体的合法权益。三是完善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水利资金监管,强化立项审批,规范使用管理,落实跟踪问效及财务监管制度。
4、结语
2011年初中央出台的1号文件《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提出了水利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明确了加大水利投入的举措,并规划10年内全国水利总投资要达到4万亿元,但以现状而言缺口较大,只有对现行水利投融资体制进行改革,才能为水利发展注入稳定的资金。笔者不惮肤浅而提出一些建议与看法,希望可以提供参考与借鉴。
参考文献
[1]满莉.构建多元化水利投融资制度的思考[J].改革与开放,2008(12):33-34.
如近日国务院纠风办在全国纠风工作会议中表示,在2007年纠风工作中,将加强药品成本价格调查和监测,改进药品价格核定办法,扩大政府定价药品范围,逐步推行对所有处方药实行政府定价。
哈佛大学博士郭凯评价这一政策说,“这真是一个相当有想象力的政策”。“药贵了,政府就来给处方药定价,房子贵了,政府就来搞限价房。”那么,白菜贵了,政府是不是再来给白菜搞定价或限价?“以此类推吧。反正这种政策背后的逻辑一定是:只要政府管住价格,原本越来越贵的东西就可以变得不贵。”
这种自以为通胀问题就是价格问题的错误观念,诱发了错误的政府行为。可是不是政府管住价格,原本越来越贵的东西,就不会更贵,就不会有通胀?任何在上世纪80年代使用过外汇券的人都知道,地上的外汇券价格远低于“黑市”价格。而任何在药品市场的人都知道,政府管住了这个名字的药品价格,那就换个名字继续涨价。是的,真正的市场价格并不是政府所能管制的,任何存在管制的地方,就必然因此而存在“黑市”,通胀只不过游离于政府管制之外,但并不等于不存在。
想想这种自以为有了限价,价格水平就能被约束住,管住了价格水平就管住了通胀等想法,颇像中国古人所言的“掩耳盗铃”,也像自找的“一叶障目”,以便“眼不见为净”。问题是,这类计划管制带来的,几乎必然是一个短缺经济,就像药价问题上,处方药价是果,处方药品供应渠道短缺才是因。
而这又是由错误的投融资体制改革观念所导致的,君不见当今药品投融资体制改革中,讲得最多的就是招投标体制改革吗?但这实在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郭励弘曾经评论指出,投融资体制改革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最为滞后的一部分,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就像药品供应渠道市场上的改革,如果仍旧把招投标体制改革当成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全部,那么药品价格就注定是扭曲变形的。
过去10年中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方向和措施,集中反映在三个纲领性文件中: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九五”计划和“十五”纲要。仅就投融资体制而言,文件内容和实际措施可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是方向正确但实际上不到位。比如,用项目登记备案制代替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对企业出资建设国家非限制类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还有一类是说得很对,但不属于投融资体制改革范畴。比如,把建筑业改革(投标、招标、工程监理制)混同为投融资改革。还有一类根本在提法上就有错误。比如,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对于项目融资类的项目,当然需要成立项目公司,但是项目决策是由项目发起人、政府或者企业作出的,项目公司和项目一样,都是决策的产物。既然决策在先,项目公司在后,它就只能承担建设责任,不能承担决策责任。所以说,投融资体制改革这些年来根本没有实质性的进展。
[关键词] 基础设施 投融资体制改革 借鉴
一、国外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考察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在积极探索和推进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掀起了一股席卷全球的改革浪潮。这一改革的结果是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由单一的政府主导模式转变为政府与私人资金共同参与的民营化主导的混合模式,基础设施市场由原来政府垄断的封闭型市场转变成面向全社会的竞争性开放市场。
1.英国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
英国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是建立在20世纪70年代末国有企业改革基础上的,因为,英国国有企业大多集中在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所以,可以说英国的国有企业改革直接带动了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投融资体制的变革。改革的本质在于打破传统政府垄断经营的局面,引入竞争机制,提高供给效率和质量,从而满足公众多元化的需求。改革中主要采取了如下一些做法:
(1)出售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从公共部门向私人部门的转移。这是英国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中采取的主要做法,因为英国和其他西方国家不同,改革之前,英国的公用事业基本上都由政府垄断经营。而从1979年开始,英国政府陆续将一些大公司的国有资产卖给了私营企业、外国投资者和个人。具体出售的办法有:以出售股票的方式出售国有资产。英国电信公司、英国煤气公司等采用了这种做法;把国有企业整体出售。这种方式主要用来处理一些具有竞争性的小型国有企业或公用事业企业的附属企业;把国有企业整体卖给由多家投资者组成的集团。国有电力供应企业的出售采用了这个办法;把国有企业资产卖给企业的管理阶层或职工,如英国水路运输集团。???通过以上方式不仅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也使企业的运营效率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
(2)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英国在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过程中针对不同性质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采取了不同的吸引民间资本投资的方式。如,对可以通过收费收回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私人企业出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政府不参与投资和管理;对可以收费但通过收费不能完全收回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政府适当给予补贴;而对那些不能实现收费机制的纯公共品,私人无法通过项目建成后的经营收回投资的项目,政府主要采取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合作的方式,由私人企业出资建设和经营管理,由政府在未来项目建成后购买该项目的服务。具体操作办法见下表。
资料来源:根据相关资料整理。
2.美国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
美国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传统方式是民营经济直接负责,但政府加以管制,且管制的力度非常大、范围非常广。因此,美国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是以放松管制为特征的。改革的经验包括如下方面:
(1)两种管制并存,刺激市场竞争的全面展开。美国的改革中放松管制与激励性管制同时开展,放松管制意味着政府放松和取消了许多管制条款,如,将许可制放松为申报制,将经济性管制的各项条款取消。但是,放松管制的领域主要是那些公用事业的自然垄断性质已经发生变化的领域,以及原有自然垄断型企业经营的大量非自然垄断业务部分。而对自然垄断性业务,美国政府继续对其进行管制,但为激励企业提高效率,引入了新的管制方式――激励性管制 (Incentive Regulation),即在保持原有管制结构的条件下,给予被管制企业以竞争压力来提高生产效率和经营效率。
(2)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包括对跨州服务事业进行管理的联邦管制委员会,以及只对州内服务事业进行管理的州管制委员会。联邦管制机构(如州际贸易委员会、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联邦通信委员会等)由5名~7名中立的委员组成委员会,委员会下设担当行政事务的秘书处和反映消费者意见的听证会等组织。州管制委员会组织大体上与联邦管制机构相同。这些机构拥有三种管制权力:一是核发经营许可证,二是规定运费和价格,三是核准企业组织的内部规章。管制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是分开的。
3.日本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
日本的公用事业改革始于20世纪80年代,进入90年代后改革步伐加快。日本基础设施建设的快速发展,得益于政府预算特别是财政融资的大力支持,但日本政府并没有忽视或排斥资本市场的作用,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其改革的主要举措有:
(1)引入竞争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并举。日本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改革原有国有企业,组建新企业,使其自负盈亏,分离其与政府的关系。同时,进行组织结构调整,将竞争机制的建立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同步进行。如1987年4月对国家铁路公司实行民营化,将“国铁”分割为11个单位(包括6个客运公司和5个货运公司),各公司都实行股份制,通过各公司之间的竞争而提高经营效率,其结果不仅降低了票价,而且使“国铁”扭亏为盈。
(2)积极探索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日本在基础设施领域除政府财政支持外,也不忽视或排斥资本市场的作用,日本政府认为,只要某一部门具备了从金融市场筹集资金的能力,就应当毫不犹豫地把该部门推向市场。政府主要采取的融资手段包括提供财政和政策性金融担保、发行长期金融债券、国营企业民营化、直接投资引导和开拓特殊债券市场等多种方式,实现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渠道的多元化。
(3)注重法制引导。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日本加快了基础设施建设的市场化进程。在此期间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来规范和引导基础设施建设向市场化发展。如颁布了《关本于活用民间事业者的能力来促进特定设施建设的临时措施法》、《关于推进民间都市开发的特别措施法》、《地域综合整备资金贷款法》、《PPP推进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来保证改革的实施。
二、国外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比较
通过以上对英、美、日公用事业改革的考察,可以看出,他们推行改革的动机和目的是不同的,不同的动机和目的决定了改革的方式和方法也有所不同。如美国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是以私营经济为主体,政府进行干预,所以改革的目的是为引入竞争,提高基础设施企业的效率,改善服务质量。在改革的方式上是以放松管制为主,产权变更并不是美国基础设施领域改革的重点。英国基础设施领域改革的目的旨在通过私有化变更产权的方式来摆脱政府对基础设施领域的干预,改善财政收支状况,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因此在改革方式上是以出售国有产权的方式推进的。而日本的基础设施领域改革的初衷则是减少财政赤字,实现财政收入的最大化,所以日本就没有像英国那样采取对个人和职工的优惠政策,而是对基础设施领域的国有企业进行分拆,实行股份制改造,通过资本市场出售部分国有股权,扭转企业亏损的局面。
研究发达国家的公用事业改革,还可以看出改革中的一些共同取向:
1.引入竞争、完善产权制度
在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中,为达到促进竞争、选择基础设施经营主体的重要目标,各国政府采取一系列鼓励竞争和完善产权制度的措施及做法。20世纪80年代,英国以电信改革为开端,相继对电力、煤气和自来水供应、铁路运输等自然垄断企业进行民营化改革,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引入竞争机制。美国自然垄断企业的传统治理方式是民营经济为主导,政府进行规制。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并不是其重点,而在于采取组织结构等措施来推动竞争机制的建立,拆分AT&T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日本的自然垄断企业在改革前被置于各种规制之下,为了增强企业的活力,促进自由竞争,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尤其进入90年代,日本加快了规制改革,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实行国铁、电话电报公社、专卖公社、日本航空等国有企业的民营化,进行组织结构调整。
2.多种方式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成为各国改革中普遍采用的做法,政府通过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城市基础设施领域,以寻求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新的投资来源,同时提高运营效率,减少基础设施建设对政府财政的依赖。美国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领域较为广泛,参与的程度也较高。以美国的铁路建设为例,虽有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投资参与,但却以私人投资为主,他们中既包括大型投资银行,也包括投资额相对较小的私人企业和新建铁路沿线的居民投资者。在民间资本控制的基础设施企业定价权方面,政府规定可以由企业自主定价,其投资回报率可以高于市场一般利率水平。英国和日本在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的过程中更是采用了多种手段和途径,如独资、合资、合作、参股、特许经营、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不断寻找潜在的投资者。
3.健全法律法规
国外的公用事业改革十分注重立法先行,在整个改革过程中制定了较为完善细致的法律法规。如美国政府于1976年~1982年仅在交通运输领域就颁布了《铁路振兴和管制改革法案》、《航空货运放松管制法》、《航空客运放松管制法》、《汽车运输法》、《铁路法》和《公共汽车管理改革法》等多部法案,对交通运输企业的改革进行了规定。1996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新的《电信法》,推动美国电信市场改革,使整个改革过程有法可依。英国和日本政府在推进自然垄断型企业改革过程中也制定了多部法律,使改革具有法律依据和实施程序.
三、国外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考察,可以看出,虽然各国在不同时期采取的改革措施不尽相同,但他们也存在着一些共同的特点,即各国政府都很重视市场机制在基础设施投融资中的作用,积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并出台吸引民间资本进入的优惠政策,倡导新型的融资方式,制定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重视社会监督,不断完善公用事业的监管体系等。总结国外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可以给我国带来如下启示和借鉴:
1.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中的作用
西方国家进行的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从某种意义上说,亦是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英国在改革后,政府不再以所有者的身份干预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而是以简洁的宏观调控手段加以指导、调控和引导。在改革过程中为了将竞争机制引入公用企业,英国政府放松了对基础设施领域的管制,但放松管制的同时也采取多种手段加强政府的监管职能。而美国的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虽然是以放松政府管制为主要特征,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政府不发挥任何作用,政府的主要作用是从补缺、引导和保护方面来影响民间投资主体的决策,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可见,在改革过程中转变政府职能并不意味着要放弃或减弱政府对基础设施领域的干预,而是把直接干预企业的行为转变为间接的引导、调控、监督和制定相关政策上来,这是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中一直承担着多重角色,即是直接的投资者,又是建设者、运营者和管理者。这种“大政府”的管理模式导致我国基础设施投融资市场主体缺位,资金效率低下,政府财政风险不断积聚。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本文认为当前在基础设施投融资领域应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服务、管理和监督职能。
2.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方式
西方国家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在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方式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比如,日本将大型国有企业改为股份制企业,通过上市筹集股权资金;美国通过发行市政债券筹集资金;英国的做法是推行政府与私人合作的PPP模式进行融资。此外,利用保险、养老基金、投资基金等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也是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相比发达国家,虽然近几年我国的基础设施领域也在逐步向非政府资金开放,融资渠道逐渐拓宽,但总体而言,我国城市基础设施融资渠道还十分有限,为此,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仍需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方式。
3.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政策法规体系
制定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规范改革过程,防范风险,这是发达国家基础设施改革的成功关键和制度保障。目前,我们的当务之极是尽快建立健全我国公用事业领域的相关政策法规,对现有法规中限制或阻碍基础设施融资的相关条款加以修改和完善。同时,还应加快制定与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和政府的投资管理活动。只有加快法制建设、完善政策法规体系,才能实现基础设施投融资对社会资金的开放,从而加快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的市场化进程。
4.转变政府监管模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组织的作用
考察西方国家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现象,就是非常重视发挥社会监督组织的作用。因此,我国的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应充分借鉴国外经验,在公用事业领域依法建立相对独立、利益中性的监管机构,形成政企分离的管理体制;建立能充分代表消费者利益的专门组织,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组织的作用,接受司法、审计以及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机构对基础设施融资过程、融资资金的使用和监督;健全听证会制度,在制定和调整涉及消费者、企业各利益集团的政策法规、特别是周期性调整管制价格时,都必须实行听证会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参考文献:
[1]孙培毅 陈 洁:英国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年,第13卷第4期, 60-63页
[关键词]自来水业;投融资机制;股份制;规制体系
[中图分类号]F29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09)09-0041-03
近几年来,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放松进入规制、推进民营化改革已经成为自来水业规制体系改革的必然趋势,也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毕竟我国放松规制的时间不长,在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从而影响自来水业绩效。
一、城市自来水业投融资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有效的投融资机制还没建立起来
目前,自来水业投融资机制基本上确定了市场化、产业化的改革发展方向,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在投融资多元化方面作了多种尝试,如BOT模式、合资模式等,对解决自来水业投资需求量大和投资不足的矛盾起到了很大作用。但适合我国自来水发展现状的有效的投融资机制还没真正建立起来,融资能力不足问题仍制约着自来水业的发展。面对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水质标准和水环境要求日渐攀升而形成的巨大的投资缺口,中央政府财力已难以为继,城市政府又不具备任何有效的商业融资能力,使自来水业投融资能力严重不足,带来一定问题:低价变现供水业存量资产;推卸和转嫁政府投资责任于公众,致使水价不合理攀升;通过行政干预,不合理侵犯商业投资人利益;侵占国有资产的管理者收购;等等。另外,如金融工具单一、融资手段缺乏、融资保障薄弱、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也同样制约着城市自来水业健康发展。
(二)外资和民营资本进入的比重较少
中国自来水业仍然是国有企业一统天下的局面。外资受国内法规、管网开放速度、谈判成本等因素影响而不能进行大规模的投资;民营资本受企业规模小、资金少、技术薄弱等因素影响,还不能进入需要巨额资金投人、收益回报率稳定的自来水业。特别是污水处理业,能够吸引的投资更是寥寥无几,仍然主要由政府财政进行投资。
(三)融资模式尚未确定
模式选择得当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产权和公司的治理结构,关系到自来水业市场化的效果,更关系到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自来水的融资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具体见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民营部门和外资介入越多,越能提高技术水平、回收成本、提高投资的积极性,也越注重企业利益。但这几种模式在消费者利益、社会利益上没有太大的差别,都需要政府进行有效的规制。这几种模式在我国自来水业都有应用,但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适合各地情况的行之有效的融资模式还在探索之中。
(四)BOT运营模式尚未规范
BOT模式是目前普遍采用的模式,但实际运行中政府和投资公司都面临一定的风险隐患。政府面临的风险有四:一是当政府对环境基础设施的市场潜力和价格趋势把握不清时,可能对投资者盲目承诺无风险高回报的固定投资回报率(一般为15%),或者中方包销水量、固定价格,这样的合作方式使外商可以完全不考虑市场供求、价格波动、管网漏损、用户欠费等因素,完全排除在任何市场风险和财务风险之外,这些风险完全落在中方自来水业或地方财政身上,加大政府和居民的负担;二是如果政府规划滞后或规制不力,容易造成私营企业的不规范参与和竞争;三是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投资者延误工期、投资超支、筹资困难、承包商破产或不可抗力中止合同等现象都会造成项目不能如期建设和投入使用;四是少数投资者可能采用不成熟的工艺和设备,把设施的运营风险全部留给项目本身,实际上是留给了政府。在政府面临风险的同时,投资者也面临着风险:一是政府不讲信誉和政策不稳定,这是私营企业介入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的最大障碍和风险;二是项目设计和建设中的风险,包括项目设计缺陷、建设延误、超支和贷款利率的变动;三是项目投产后的经营风险,包括项目特有技术风险和价格风险等。这些风险隐患加上新的合作模式还未确定、制度还未得到规范,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BOT模式在实际中的运用。
二、自来水业投融资机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多渠道融资
将城市自来水业务区分为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对其中属于公益性项目的水源保护、供排水管网、防洪等业务。政府应该承担建设、运行维护以及更新改造的责任,主要由政府投资,但要逐步探索企业化运行的新路。属于经营性项目的水源、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回用等业务,走非财政化投资的路子,探索市场化开发、社会化投资、企业化管理、产业化发展的新路子。其基本措施包括以下三点。一是吸纳外资和民营资本,拓宽自来水业投融资渠道。当前政府资金不足而外资和民营资本比较雄厚,应当充分利用。自来水业虽是自然垄断行业,利润不高,但市场广阔且收益稳定,风险比较低,外资和民营资本可以进入且有利可图,发展前景比较广阔。外资和民营资本的参与,为自来水业引入了有效的竞争机制,彻底打破了自来水的垄断性供给,改变了政企不分的格局;特别是价格机制的引入、通过政府职能转换、风险的合理分配机制,可以有效保证投资运营效率的提高;自来水业民营化能增强自来水经营主体的竞争意识,对现有的自来水业带来一种无形的压力,并迫使它们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二是依靠国家政策手段,如贷款贴息、长期开发性低息贷款等,使银行信贷资金向城市水源工程、供排水管网工程污水处理厂等兼具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具有稳定投资回报的经皆性项目倾斜。三是充分利用社会闲置资金。目前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等长期资本大量富余,受制于政策规定,只能以银行存款的形式获得非常低的回报。如果成立由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作为主要股东的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于自来水业,不仅会有效解决水务行业融资困境,而且会为上述长期资本找到稳定增值的新途径。
(二)推行股份制
推行股份制是自来水业多渠道融资的主要途径。我国在这方面也做了一些尝试,产生了积极影响,但还应该积极推进。对于自来水管道业务,其自然垄断性最为显著,不宜由多家企业分别投资;而对于非自然垄断业务,政府应该引导和鼓励各投资主体组成股份制企业;有条件的还可以通过股票上市,在更大范围内吸纳社会资金,以增强投资能力。实行股份制改造最重要的是要处理好政府的控股问题。自来水业毕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产业,弄不好就会影响人民生活,影响到社会稳定。在市场经济机制还不很完善的今天,自来水业实行股份制改造时政府应掌握控股权。即使将来市场经济不断深化和完善,政府也应该控股自来水行业的自然垄断业务,而非自然垄断业务可以由私人控股。至于政府控股的数量,可以根据政府的财政状况、具体业务及地区的实际来定。这里的数量不一定单指增量范围,因为政府对国有资产的控制不仅表现在量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质上,政府完全可以用较少的股份控制更大数量的国有资产,这不仅可以保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还可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但要注意的是,自来水业的股份制改造要与政府规制的改善与加强相配套,这样才能保证自来水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确定合理的投资回报率
目前,我国自来水业吸引投资比较困难的原因之一就是投资回报率普遍偏低。如上海城市自来水以及污水行业的国有资产总额约210亿元,净资产为95亿元,2006年全行业总收入为9000多万元,净资产收益率还不到1%。这样的资产回报率比现行的银行利率还要低,很难对投资人产生吸引力。从我国现实情况出发,只要投资回报率高于银行存款利率,自来水业就有从社会包括从资本市场大规模筹资的能力。因此,自来水业的投资回报率应该确定在一年期利率加1-2个百分点的水平。但因为自来水业具有风险低、投资回收期长的特点。所以应该以无风险的长期国债利率为基础,再提高1-2个百分点为宜。提高的具体幅度,可依据自来水的长期供求状况来定。供求缺口大时,报酬率取高值;供求基本平衡时,报酬率可回落至国债利率水平。
(四)规范自来水业投融资机制改革
1 用市场机制引领自来水业的投融资机制改革。在推进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要真正做到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彻底分离。构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监督有力、激励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要特别加大价格改革的改革力度,根据政府财政状况、公众收入情况、自来水设施建设情况建立可行的收费制度,对价格提高后付费有一定困难的用户政府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补贴;要加强对公众意识的引导,提高自来水相关费用(如污水处理费)收取的社会认同,为自来水业的市场化改革扫清障碍。
2 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自来水市场化模式的选择必须充分考虑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自来水公司的具体运营情况,更要政府多方面的协助。一是要制定稳定的投资政策,为外资和民营资本的注入提供政策支持。目前,外资和民营资本投入到自来水业的政策缺乏稳定性,加之立法不规范,毁约时有发生。二是为外资和民营资本缔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自来水业市场化所依托的中国市场经济体系,其资源以及功能分属多元主体和多个层次,因此,产权制度改革、产权多元化是自来水市场化的桥梁,成为解决自来水业投资不足的主要手段。要彻底解决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问题,要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资产关系、定位与分工,要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规、合理的风险分配和风险共担机制等。总之,自来水业的市场化只有取得政府的支持才能健康稳定地发展,才能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也才能满足公众的需求。
关键词:城建投融资体制问题及对策
当前,随着对城市基础设施需求的日益扩大,建立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的,以政府财力直接投入为主导,行政配置资源为主体的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已无法适应城市化进程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打破公用行业市场垄断,开放城市基础设施市场,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推行以市场化为取向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最终建立政府融资平台化、公用事业民营化、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投资主体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融资渠道市场化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一、目前城建投融资平台的现状及问题
1.现有投融资平台脆弱,缺少实体支撑
按照“政府投资、国企运作”的模式,各地通常以无收益的公益性资产为资本组建国资总公司作为投融资平台,然后以政府信用为担保进行融资并负责项目实施。由于缺少实体支撑,几乎没有经营现金流入,其财务指标通常达不到基本的信用标准,必须依靠政府资源的支持,才能勉强维持平台资金周转。
2.债务问题突出,债务风险凸现
一是筹资渠道单一,城市建设债务主要表现为对银行尤其是商业银行的贷款,资金还贷压力大;二是债务结构不合理,多为中短期贷款,资金还贷期集中,可持续能力不强;三是净资产负债率高。城市建设项目基本上是公益性项目,投资回报少,必然造成融资规模不断扩大,而资本金却未能与负债总额同步增长,造成了净资产负债率畸高。
3.项目管理机制混乱,损失浪费问题严重
目前,城建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一般由建设局、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成立国有独资子公司作为建设业主,各子公司的组织体制不健全,管理人员不专业,违规问题较多。主要表现在:一是招投标不规范,存在规避公开招投标,评标把关不严,业主擅自变更招投标结果等问题;二是项目超概算严重,很多项目实际投资超概算50%以上;三是项目建设和基建财务管理不规范,普遍存在变更设计施工、违规签证、提前支付或多付工程款等问题。
二、现行投融资体制运行中已暴露出的弊端
1.投资主体单一
目前,城建、市政、交通等领域的融资、投资、建设和运营主体均为各主管部门成立的国有独资子公司,呈现分散融资、单一建设、垄断经营、统一还贷的局面,这些公司拥有代行政府职能的天然业主地位,与政府往日成立指挥部直接参与投资和建设没有本质区别。
2.成本约束弹性化
现行模式其实就是“借贷主体是国资总公司,投资主体是各子公司,最终负债的还是政府”。这样,各子公司既不承担偿债风险,又缺少必要的约束机制,造成各种违规问题时有发生,普遍存在损失浪费资金的现象。
3.融资渠道狭隘化
现行的投融资体制,融资渠道单一,高度依赖银行,不利于民间资金、企业资金和外资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事实上,许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有意向出资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但缺少准入规则,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管理呈封闭式运行,使外界参与投资出现瓶颈效应,抑制了企业和个人参与经营性项目公平竞争的积极性,阻碍了政府财政之外的资金投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对下一步城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
1.及时转变思想观念。长期以来,城市建设的传统体制使得人们对城市建设中公用行业的理解发生偏差,往往只注重它的社会公益性、福利性的一面,认为公用行业向社会提供服务应该是无偿的,即使收费,也只能是象征性的。实践证明,无视公用行业经济属性的观点,只能导致这一行业的不断萎缩和衰亡。今后必须真正树立“经营城市”的理念,以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组织形式来运作城市建设,构建城建资金的良性循环机制,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
2.拓宽城建投融资渠道,节约政府投资,解决制约城建发展的“瓶颈”问题。在投融资时应注重直接融资,加快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步伐,建立科学的、合理的筹资渠道,完善筹资方式,形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筹集、使用和偿还过程的良性循环机制。主要是从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以及各种融资模式的组合方面进行研究,挖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营利点,吸引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实现市场化的投融资格局。
3.盘活存量,搞活增量,推动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盘活存量资产、搞活增量资产和激活无形资产是经营城市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相辅相成,互为条件。通过经营城市,最终要使城市资本实现“投入——经营——增值——再投入”的良性循环,真正实现“以城养城,以城建城”。
4.实行“政企分开,投、建、管分离”,提高运行效率。实行“政企分开,投、建、管分离”,可消除原有体制下严重的“等靠要”现象,政府可以把主要精力转向为投资者服务,为各类投资者创造公平的投资环境。同时,政府应防止从统办统揽的职能定位极端走向全盘推向市场,由市场主宰的职能虚位极端,在整个城市投融资体制改革中,必须切实加强政府的监管、导向、调控作用。
5.加强对城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1)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相关规范性文件,从制度上为强化建设资金管理提供保障,做到“二控制一加强”。
(2)加强审计监督。把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过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有机结合起来,包括对工程合同、支付凭证和工作量的审核,控制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确性,并严格审核项目用款,减少项目资金沉淀。
(3)配套进行项目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功能。通过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设计施工总承包制以及项目制等方式,对项目管理体制进行改革,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6.建立城建发展专项资金,完善偿债机制。建立稳定的城建发展专项资金和可靠的贷款偿还机制,是保持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参考文献:
[1]姜笑琴.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投资环境[J].中国科技产业,2005,(5).
[2]樊保军.小城镇建设与政府职能转变[J].村镇建设,2004,(3):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