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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产品论文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金融产品论文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金融产品论文

金融产品论文范文第1篇

1.现状(1)现阶段,各个银行对金融产品造成的品牌效应重视程度较高,产品种类较为繁多,力求尽量满足不同个人客户的不同需求。产品包括开放式基金、外汇、期货、人民币理财产品、黄金业务等[2]。(2)很多银行针对不同年龄、不同收入、不同职业对客户群进行划分,为不同层次客户群提供符合其要求的相应产品。(3)部分银行为了保证产品的快捷性和高效性,组织学习,引进国内外先进的相关技术,与高校进行合作,自主研发服务系统。

2.问题(1)金融产品尚未完全满足个人客户多元化要求。尽管产品种类较多,但仍未能完全满足个人客户的不同需求。(2)创新难度较大。在产品创新及研发期间,各个部门缺乏相互交流和沟通,导致研发的产品根本不能满足客户需求,或者未对产品功能进行深入研究,从而对产品开发造成一定制约。部门内高能力、高素质的研发人员比较匮乏,研发工作只能与高校合作进行,造成业务人员与科研人员之间相互分离,研发速度较慢,研究开发工作受到制约。(3)产品类型及服务有待提升。国外银行大部分产品为复合型产品,且产品服务水平较高,客户满意度较高。与国外银行相比,国内商业银行推出的产品类型较为单一,大多为单一产品,且售后服务水平较低,客户满意度较差。

二、加强产品营销的几点对策

结合以上对产品营销特点、现状及问题的分析,以下从坚持客户需求为开发导向、全方面整合金融产品、完善营销渠道和开发复合型产品四方面对如何加强产品营销进行探讨。1.坚持客户需求为开发导向大部分个人客户投资除储蓄外,主要出于保障、赚钱的目的,应当结合客户需求开发产品,即坚持客户需求为开发导向。吸收个人客户的闲余资金,将个人保险与金融产品相结合,开发回报率较高、投资时间较长的金融产品。在教育投资方面,开发教育保险、教育储蓄、国家类助学贷款、商业性助学贷款等。在买房方面,开发低息、长期、按揭贷款,满足年轻人对房子的基本需求。在医疗方面,除医疗保障之外,重点开发有关医疗方面的产品。在养老方面,开发养老储蓄、养老保险等,满足老年人的基本养老保障,并鼓励年轻人做好长期投资储备。

2.全方面整合金融产品银行各个部门必须通力合作,实现信息与资源共享,打破常规分散模式,节约资源,降低成本。加强对产品营销的相关管理,增强营销人员的防范风险意识,促使金融机构长期保持较好状态,加快产品研发,快速应对市场变化,并正确做出反应。全方面整合金融产品,取长补短,改善产品单一化,实现优势互补。

3.完善营销渠道结合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对现有的营销渠道进行完善,促使产品营销充分发挥科技作用。目前,手机银行、信用卡、电话银行、个人网银等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普遍使用,应将柜台营销与现代方式相结合,拓展营销渠道,利用电子银行的经济性、便利性和快速性,加强产品营销。

4.开发复合型产品必须充分认识到国外银行产品营销具备的优势,大力推出复合型产品,实现综合性营销。向不同客户推荐相应的产品,如客户以教育为主,则重点向其介绍教育储蓄类金融产品,将该产品教育保险与储蓄的结合性、保单红利生息等优点介绍给客户。很多国外银行将住房贷款连同保险产品一并出售,除医疗险、意外险等常见保险之外,还向客户推荐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3]。营销人员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的发展经验,对自身营销理念进行充实,提高营销能力及水平。

三、结束语

金融产品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金融衍生产品;发展;商业银行

一、金融衍生产品概述

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产品,它的价值是从其他的基础证券和基础变量的价值衍生而来的,因此成为衍生产品。国际上通常将金融衍生产品归为一种金融合约或金融产品,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和期权。金融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产品。

金融衍生产品也叫衍生工具或衍生证券。国际互换和衍生协会在1994年对金融衍生产品作了具体的定义:衍生产品是有关互换现金流量和旨在为交易者转移风险的双边合约。合约到期,交易者所欠对方的金额由基础商品、证券或指数的价格决定。

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实体经济出现货币资产过剩,将直接推动虚拟经济的发展和金融自由化进程的加快。在金融自由化过程中,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是具有核心内容的。金融衍生产品使得经济主体可以用较低的交易成本对各类资产风险进行独立管理并将风险进行分割和转移,增强了金融体系的弹性与抗风险能力,有助于虚拟经济保持平稳运行,吸纳实体经济过剩资源,也可以增加宏观调控的灵活性。

二、金融衍生产品迅速发展的原因

20世纪70年代,在布雷顿森林货币体系崩溃、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全球创新浪潮的冲击下,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得到迅速发展。1972年,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国际货币市场率先推出了英镑等六种外汇期货合约,开创了金融衍生产品的先河。此后金融期货、期权、互换、衍生证券等多种金融衍生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兴起,金融衍生产品由于具有管理风险、杠杆效应等功能,有效地弥补了传统金融市场上的不足,极大地促进了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

进入21世纪,我国金融进入飞速发展阶段,国家对金融市场的重视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1.从我国企业内部因素看。(1)流动的需要。在经济形势变化加剧的时代,公司和个人更加关心资产的流动性,很多金融衍生产品就是针对这方面的问题设计的,其中,有的创新是为了容易获得现金,有的则是为了把暂时不需要的先行使用出去。(2)降低成本的需要。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是现代公司的基本特征,为了降低公司的成本,金融市场创造出了股票期权等衍生工具。(3)防范风险的需要。金融创新的核心在于引入非常有效的纷繁管理工具和设计出非常精致的风险管理策略。

2.从外部环境看。金融衍生产品是金融自由化的产物,它的创新步伐远远快于金融市场的发育和金融监管水平的提升。金融衍生产品的结构日益复杂,各类金融工具类别的区分越来越困难。目前的金融会计制度将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大多列入银行表外业务,难以准确计量交易合同的当前价值和奉献头寸。当衍生产品在市场中的风险逐渐积累,投机因素无法得到充分消化,衍生产品价格就会在投机力量的带动下背离基础资产价格,在经济出现过热时加速泡沫的形成和资产价格上涨,在政府调控时有加速泡沫的破裂和资产价格的回落。

3.从环境因素看。(1)价格波动性增强。金融商品的价格(利率、汇率)波动频繁,价格变动是多种因素综合的结果,例如,通货膨胀,传统金融结构的衰落与国际协议的破裂,发展中国家迅速发展工业化等。(2)金融理论的推动。1973年,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FischerBlack和MyronScholes创立布莱克—斯科尔斯期权定价模式(Black-ScholesOptionPricingModel),为各种新型衍生金融工具的合理定价奠定了基础。(3)法规的变化和竞争的加剧。巴塞尔协议在银行资本充足性方面达成了共识,而且逐渐演变成各国中央银行的监管标准,各商业银行为了拓展业务,规避资本充足性的约束,业务发展存在表内业务表外化的趋势。(4)信息和交易成本降低。科技的进步不仅加快了全球经济的市场的交易速度,而且交易的成本也降低了。

三、商业银行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现状

国内商业银行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要是为了对公、对私提供以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为主,尚没有提供人民币衍生交易。也就是说对衍生产品的交易结构而言,商业银行提供的对公外汇衍生产品与对私衍生产品没有本质区别,二者的区别仅仅在于由于对公客户的个体交易金额较大,因而可以为对公客户提供更具有个性化需求的产品;而对私客户的资金量相对较小,往往需要通过聚合才能达到一定的规模。因而为对私客户提供的衍生产品往往更加标准化,期限通常也比对公客户的交易期限短。1.个人金融衍生产品的类型。2004年,国内对几家商业银行取得银监会批准经营金融衍生产品的资格,国内商业银行纷纷加大了推广个人金融衍生产品的力度,推出了多种外汇理财产品,并逐步形成了各家行的外汇理财品牌。我国各家商业银行对私人客户提供的金融衍生产品,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与利率挂钩的个人外汇理财产品和与汇率挂钩的衍生产品。利率挂钩的个人外汇理财产品基金基本上不会发生损失,收益相对稳定,适合普通的外汇持有者。与汇率挂钩的衍生产品最大的特点是高收益、高风险,银行不会给客户保本金的承诺,客户可能在短期内获得很高的收益,也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发生本金亏本。这类产品门槛相对较高,主要适合那些对外汇市场有很好判断、风险承受能力强的客户,适合较为职业的投资者。与利率挂钩的个人外汇理财产品主要有以下类型:(1)利率递增可提前终止型;(2)目标收益固定、达标即止型;(3)固定利率可提前终止型;(4)“上浮封顶”型;(5)“滚雪球”型;(6)区间挂钩逐日累积计息型;(7)客户可提前终止型。与汇率挂钩的衍生产品类型有:(1)“期权宝”产品;(2)“智汇宝”产品。

2.国内开展金融衍生产品存在的不足。(1)金融衍生产品同质性高,为客户量身定做的产品有限。由于国内商业银行还不能经营股票和商品交易,且国内企业和个人对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的认识有限,因此,开展衍生产品交易的基础资产只能是利率和汇率,与国际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衍生产品结构比较来看,国内提供的金融衍生产品种类明显偏少,各家商业银行推出的金融衍生产品也具有高度的同质性。(2)国内商业银行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定价能力严重不足。由于国内商业银行尚不具备对金融衍生产品定价的能力,因此,国内商业银行还不能成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做市商,对于基本的衍生产品的交易都要完全同国际大银行进行对冲交易,主要以中间人的方式参与衍生产品交易,实际上是在规避风险的同时,将产品收益的绝大部分转让给国际大银行。(3)国内商业银行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管理能力相对较弱。国内商业银行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时间不长,对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认识正逐步深化,管理手段也在逐步完善,但与国际大银行相比仍有明显的差距。

四、金融衍生产品的未来发展趋势

金融衍生产品是一把双刃剑。尽管近年来震动世界金融体系的危机和风波似乎都与金融衍生品有关,但金融衍生产品仍处于一个良好的发展态势之中。

1.衍生产品的创新定价和套期保值。比如,新兴的货币市场资金流动性差,市场也不稳定,如何开发衍生产品进行风险回避就是热点之一。开发以多种资产为标的的衍生产品也日益受到关注。

2.信用分析和信用衍生产品的开发。在衍生产品被广泛使用之前,信用分析大多是一个主观过程,或者只简单地进行财务指标分析及信用等级评定,但这些都不能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精确描述,同时,随着现代银行越来越多地涉及衍生产品交易,这些传统方法在很多领域都失效了。一个重大的创新就是信用衍生合约可以使用期权、远期和互换的形式,但其损益都依赖于一个信用事件,比如,宣布信用等级降级或破产发生。随着信用模型越来越复杂,一级企业对风险管理越来越集中,货款的定价及管理将会从衍生产品研究中获益匪浅。另外,经营风险管理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比如,遭到系统崩溃、政策调整和技术失败时的风险管理。这些问题具有挑战性,发生很少以至于很难通过历史数据构造概率分布,但当这些问题发生时,损失非常大,所以,研究人员需要花费大量的实践来对这些偶发事件的性质进行分析。

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国际化是大势所趋,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发展不可急躁冒进而应循序渐进,必须先经历以国内金融衍生品市场为中心的国内经营阶段,在此阶段完善交易规则和监管体系,培育交易主体,积累经验,然后才能逐步开放市场。随着金融国际化、自由化的发展和我国加入WTO后面临的挑战和机遇的增多,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会更加丰富多彩。

参考文献:

[1]胡斌.人民币金融衍生产品与利率市场化[J].国际金融研究,2005,(5).

[2]黄小维.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体的金融产品创新[J].广州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3).

[3]胡剑平,肖闪.透析商业银行金融衍生业务[J].现代商业银行,2003,(12).

[4]罗熹.金融衍生产品发展及其有效管理[J].国际金融研究,2006,(12).

金融产品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2005年下半年,我国股市触底反弹,开始了新一波牛市行情。虽然该波行情总体趋势是向上的,但其中也经历了几次较大幅度的调整。其中,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证综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机构结构过分单一,大量赎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压力。而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优势互补,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文章首先对如何界定私募基金、非法私募基金以及其合法化进行探讨,然后对其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私募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金融衍生工具

一、私募基金的界定

所谓私募基金,又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但笔者要强调的是“非公开发行”并不意味着不能进行诸如做广告等宣传行为,而是更注重于向特定的公众发行。本文探讨的私募基金就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释尚处于论证阶段,自然无法从法律条文中找到答案,有关部门也并未就此做出说明,到底什么是规范私募基金或不规范私募基金呢?估计私募基金业内人士也较难把握。

据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说:“实践中我们认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行。认定不规范的私募,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承诺保底收益;二是资金是否打入管理人账户。”

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约束,我国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在运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甚至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实践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见于三种类型: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蛊惑交易”操纵股市行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对象则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且对这些投资者一般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和风险,但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则可视为非法集资。

根据我国法律,非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私募基金相区别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给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来源于风险收益,不应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则既有违法之嫌。

另外,私募基金很可能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有关“蛊惑交易”的规定。“蛊惑交易”可以理解为,操纵市场的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使市场出现预期中的变动而自己获利。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蛊惑交易”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更应该引起高度关注。通过论坛、QQ、MSN、博客等网络传播手段,一个虚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时间内迅速传播,网状扩散,贻害无穷。

二、私募基金应该合法化

通过对海外私募资金的考察不难发现,随着一国经济实力的增长和市场经济结构的升级,“私募基金”难以阻止,将成为一国市场经济体制趋于成熟后必然出现的一个重要的金融服务领域。

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证综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机构结构过分单一,大量赎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压力。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闭期,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时间段赎回,而不能天天赎回,如果私募基金发展壮大起来,与公募基金互补,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此外,股指期货推出后,如果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没有私募基金,那么将加大市场的金融风险,大力发展私募基金是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

另外,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相比,具有如下一些优势:

(一)基金规模越大,管理难度也越大

目前国内的正规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闭期;在封闭期后,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一般为每月的15日和月末)作为开放日,投资者只能在每月开放日认购和赎回。这样就有效地隔离了风险承受能力差,投资不理性的中小投资者,因此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稳定,投资策略也得以坚持,投资风格可以更加激进,收益也就相对较高。

(二)灵活性、针对性和专业化特征

私募基金的出现,丰富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也活跃了市场交易气氛,更好地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喜好,吸引更多的社会闲置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独大的垄断地位,有利于促进私募和公募之间良性竞争和优势互补,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完善与发展,提高证券市场资本形成和利用的效率。

(三)独特的研究思路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单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10%,这一“双十”规定,决定了公募基金必须同时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须涵盖多个行业,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团队对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与之相比,私募的投资不受任何限制,持有的股票数量可以较少,也就可以集中力量,更加认真、细致、透彻地研究关注的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价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彻。

(四)需履行的手续较少,运行成本更低,更易于进行金融创新

私募基金的发展壮大会加剧整个基金业的竞争,冲击公募基金的垄断地位,提高基金市场的运作效率,形成较为完善的市场结构,推动我国成熟、理性的机构投资者群体的加速形成以及价值投资理念的建立,为我国履行加入WTO后向外资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做好准备。

(五)私募基金的产权基础,将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变迁和产权结构改革的重要主题

作为民间主体自发推动形成的产物,私募基金的发展将改变资本市场的机构主体所有制结构单一的局面,推动我国金融制度改革进入一个新的层面。

三、私募基金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纵观全球各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大部分都没有专门的私募基金法律,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对所有的私募基金构成有效的法律规范。而从目前我国立法来看,没有专门约束私募基金的法规,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刑法》等综合调整。由于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在金融证券领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规定方可为”。因此,为了避免法律上的风险,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应尽快在立法当中确认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并出台有针对性的细化的配套监管措施,以便私募基金能够健康发展。在这种背景下,私募基金制度规范化应以《投资基金法》为主要参考依据,综合考虑各方要求,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对私募基金采取全面而有效的监管办法,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设和完善:

(一)投资者资格和人数限制

1、投资者资格。对合格的投资者的判断有以下几种方法:根据其投资的最低限额为判断标准;根据其收入多少来判断;只要是金融机构投资者,均可投资;对财产拥有独立自主的处分权的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

2、投资者人数限制。应该考虑我国的国情再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做法。对于投资者的人数应该限制在100人以内,但应该允许特殊情况下超过100人。

(二)管理人条件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应具备要求的准备金、经营业绩、人才和营业硬件设施等市场准入条件,并且,管理人的资格应该是竞争性的,而不能是垄断性的,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的资金在筹集的基金总额中必须占到一定的份额,以避免利益主体的缺位。当私募基金发生亏损的时候,管理人的出资应该先行用于支付。

(三)托管人职能规定

作为基金一种特殊形式的私募基金具备基金的共同特点,即现金资产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基金管理人具有资产的管理权,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投资者行使部分监督权。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表明,公募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运作方面不尽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独立性较差。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相对较少,为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权应进一步强化,如规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担任,必须将资产交给指定机构托管;强化托管人的权力和责任,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基金契约做出的投资指令,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或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向管理当局报告。

(四)信息披露规定和风险揭示

私募基金必须与投资者签署完备的书面协议,尽量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投资品种及组合、相关风险提示及业绩报告周期。严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是控制私募基金风险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虽然没有义务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信息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在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风险,基金设立之后,应该定期向投资者报告基金投资情况及资产状况,并定期将这些信息向监管部门披露,以便投资者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其运作情况及风险状况,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

(五)允许私募基金进行适当地公开宣传

在美国,证券法规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户时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其参加者多为中产阶级,他们主要依据在上流社会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某个基金的管理者进行投资。但笔者认为我国不应借鉴这种做法。首先,严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开媒体上做广告宣传的效果是不佳的。其次,通过私募基金内部约束机制以及像外部完善的基金评级体系以及基金行业自律组织足以避免私募基金过度的市场炒作对投资者造成误导,以及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恶性竞争。最后,通过适当的公开宣传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顺的成为“公开,合法”的基金,消除股民对它的神秘感以及纠正人们对它偏见。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发起人与投资者相互了解,为以后的合作创造条件,从而迅速壮大我国私募基金的规模。

(六)收益分配规定

国际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这部分将首先被用来支付,以保证管理者与基金利益绑在一起,另外一些私墓基金只给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费以维持开支,其收入从年终基金分红中按比例提取,这种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对地能够使资本持有人与管理者利益一致。另一方面,应该禁止签订保底条款。因为保底条款容易引发了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而且也有悖于基金设立的原则,不利于市场的规范。此外,我国新《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有限合伙,即基金管理者承担无限责任,投资者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为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法律组织形式的选择。

(七)尽快完善基金评级体系,建立基金行业自律组织

国外诸多成熟市场的经验表明,合理完善的基金评级体系是基金业规范发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在私募基金存在的情况下,需要一个独立公正的评级机构对基金经理人的准确评价作为投资者选择基金经理人的参考,另外要注意完善当前国内不科学的基金评级方法。

(八)完善我国其他金融衍生工具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做空机制、对冲风险的避险工具的缺乏,私募基金在投资渠道上的受限,市场中金融产品单一,因此我国现有的私募基金实际上发挥的仍只是公募基金的部分功能。

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产品,扩大私募基金的投资渠道。私募基金本身也应充分利用国际市场以及国内其他的市场来对冲风险,以规避国内股市的风险。

参考文献:

1、巴曙松.中国私募基金生存报告[J].大众理财,2007(5).

2、王凌燕.中国私募基金发展问题研究[J].经济与管理,2007(3).

金融产品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欧盟 政府购 限制措施 影响 启示

【中图分类号】D996.1 【文献标识码】A

政府采购形成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资本主义国家,早期政府采购是为了满足本国社会公众的需求和实现政府日常公务事项的开展。而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政府采购开始为本国的经济发展服务,例如一些国家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会排斥一些国家的企业产品和服务,以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这种政府采购限制措施阻碍了自由贸易的发展。欧盟近年来为了保护联盟内国家的利益不断出台新的政府采购政策,这对我国的企业进入欧盟市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也对我国的政府采购政策有所启示。

欧盟政府采购政策的形成与发展

欧盟政府采购政策的形成背景。政府采购运作初期,主要目的便是为了方便政府实行有效的行政活动以及满足社会大众所需要的物品需求。但是,随着工业化进程发展的不断深入,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出现了很多“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的难题。有些需要政府来解决,而政府采购便是其中的一项措施,但当时的采购范围仅限于本国内,此时政府的采购限制措施开始出现。到了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一些发展中国家本国经济技术发展落后,为了发展经济的需要,他们也需要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等,在此前提下,大多数国家都开始实行集中采购制度。与此同时,许多发达国家开始开拓其海外市场,国际上便形成了政府采购活动。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国对外贸易都有所加强,世贸组织于1979年将政府采购纳入议题,制定了《政府采购协定》(GPA)来规范各国的政府采购行为。欧共体在早期也只有两部相关法律来对成员国范围内的政府采购行为进行规定,但随着欧盟的成立及经济的发展,政府采购规模逐渐扩大。据相关统计显示,欧盟各个成员国以及其国有企业的采购额平均每年约在4000亿欧洲货币单位,占到了整个欧盟GDP的14%。欧盟自身也意识到政府采购在本国经济运行中的重要作用,开始逐步完善相应的法规以此来获得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

欧盟政府采购法律的发展。欧盟的政府采购规定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的,因为欧盟本身是由多个成员国组成,各个成员国的发展情况有所不同,因而其有关政府采购的法令也是较为灵活的,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在1970年,当时的欧共体第一次就政府采购进行立法,并制定了政府采购指令,而之后这一组织的政府采购指令主要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一是在20世纪70年代,欧盟开始试行供应合同制度,并分别在1971年和1977年制定相关指令。二是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政府先后出台了四部关于工程、服务的政府采购指令,后来又在1989年、1992年颁布政府采购的救济指令;三是在1990年到1997年这一阶段,欧盟为了与世界接轨,使用WTO制定的《政府采购协定》(GPA),对相关政府采购指令做了修改;第四阶段是1997年~2004年,欧盟对货物、服务、工程以及政府的采购方式、程序等又出台了两部新的政府采购指令;五是到2004年以后,欧盟政府的相关采购法令日益完善,其在2007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4年出台了新的法令,颁布了《单一市场法案》、《政府采购指令》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欧盟政府采购限制措施的主要内容

欧盟政府采购指令对限制措施的规定。首先是价格上的优惠。欧盟政府采取政府采购限制措施主要是为了限制国外企业、工程、服务或货物进入本国市场并参与政府采购,因此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欧盟对待国内国外产品或服务采取价格区别待遇,一般来说当国内国外两种竞争产品价格差在3%以内时,便要强制政府采购欧盟内部产品。

其次是本土化标准。当政府所采购产品的时候,欧盟大都要求所采购的产品必须符合欧盟的市场标准,而这种标准往往只在欧盟内部通行,也只有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相关标准的产品,国外企业则很难达到其标准,因此欧盟内部企业自然成为政府采购的首选对象,从而限制了国外企业或产品进入政府采购名单。

最后是保护中小企业的政策。欧盟为了发展本土经济,往往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持,并制定了特殊的保护政策,例如2008年欧盟出台了《欧盟促进中小企业参与政府购法典》,明确提出政府采购要向中小企业倾斜,这直接限制了国外相关产品或企业参与到欧盟的政府采购市场。

看欧盟成员国国内法对政府采购的限制措施。欧盟成员国将欧盟制定的一些指令看作是应当共同遵守的国际法规范,而且其成员国往往根据自身的状况对这些规范进行一定的转化,使之成为国内的相应法规规定。以英国政府所制定的政府采购限制措施为例,英国政府在2006年制定了两部有关政府采购限制措施的法规,分别为《2006年公共合同法规》和《2006年公用事业合同法规》,英国作为欧盟的成员国,这两部法规的制定都是在尊重欧盟制定的政府采购指令的基础上,根据本国的情况而进行适当的转化而来的。但从其具体内容来看,英国为保护本国企业产业发展而将限制措施更进一步,例如其规定当欧盟成员国的报价高出第三国报价不超过3%时,则视其为第三国,这就有效地保护了英国本土企业。

成员国限制措施与欧盟层次限制措施的关联。从英国对本国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保护所采取的限制措施中,我们不难发现,欧盟从总体上规定了政府限制措施所应实现的目标和最终要求,并为欧盟的其他成员国的限制措施的制定提供了意见。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各成员国也不一定都要严格遵守欧盟的政府采购限制措施,可以根据本国的国情来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政府采购限制措施。正如《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中所规定的“指令对于被通知的每一个成员国,在将取得的结果方面具有约束力,但必须为成员国实施指令出选择的形式和方式”。欧盟成员国对欧盟所制定的指令进行转化,实际上是使欧盟的指令在各个国家都获得了司法和行政上的保障,起到了贯彻欧盟指令的作用。可以说欧盟层次的限制措施与各个成员国内部的政府采购限制规定密切结合,为欧盟织就了一张严密的政府采购内部市场网络。

欧盟政府采购限制措施对我国的影响

对政府采购方的影响。首先是冲击了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活动涉及部门较多,因而各个部门在协调上缺乏一套有效的衔接机制,而且缺少相关的专业化人才,因此在面对国际贸易中政府采购出现的一些纠纷时,往往经验不足,救济程序启动缓慢且维权举步维艰。面对欧盟所制定的政府采购限制指令,很难靠我国企业自身去独立解决问题,因此要应对欧盟等外国的政府采购限制政策,还需要完善我国自身的行政管理体制。

其次是我国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难以发挥。各个国家所制定的政策无疑都是为了促进本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采购政策也不例外。一般来说,政府的采购政策主要希望实现以下几个目的:一是促进国货的发展,二是促进国内新兴产业以及中小企业的发展,三是促进区域间经济发展均衡,四是促进可持续发展建设。欧盟采取了政府采购限制策略后,无疑迫使我国的企业难以参与到欧盟的市场竞争之中,不利于我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更不利于本国经济的发展。

对产品供应商的影响。首先是不利于我国企业进入欧盟市场。欧盟在政府采购上采取限制策略,使国外企业很难获得进入欧盟市场的机会,我国的企业和产品的国际市场空间被迫压缩,尤其是对我国的一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来说,他们原本可以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同类行业竞争,但国外的政府采购限制政策使之难以打开国际市场。

其次是我国的企业供应商在国际贸易纠纷中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在政府采购方面的相关法规政策还不够完善,也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实践模式标准,当在采购过程中出现纠纷时,往往难以及时采取应对策略。而面对欧盟的政府采购限制策略,其规定的复杂程序也让我国的供应商难以适应,当出现纠纷或权益被侵害问题时,也无法及时开展有效的方式去应对欧盟的制裁措施,致使自身利益受损。

最后是不利于我国企业供应商获得政策支持。目前世界各国大都会就政府采购制定一些相关的限制策略,目的就是促进本土经济产业的发展,我国也有《政府采购法》,但相对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政策制定来说,我国的政府采购限制相关方面的规定起步较晚,经验不足,因而其体系也不完善,缺乏国家标准,因此一些国外企业在进入中国参与政府采购时,对我国的本土企业造成一定冲击。由于我国在自主创新、自主品牌方面没有发展成规模,加之缺乏鼓励自主创新、扶持民族产业、保护中小企业、保护环境的政策规范,导致了政府购功能发挥不明显现象的出现。此外,在没有加入GPA条件下,中国的企业在面对欧盟的政府采购限制指令时毫无对策,也无法获得政策救济,致使我国供应商在获得政策支持方面更加处于不利地位。

欧盟政府采购限制措施对我国的启示

进一步推行国货制度。我国《政府采购法》中明确规定要在政府采购中优先选择本国产品,但对具体的使用标准和内涵却没有规定,这表明我国在政府采购中的国货制度是有缺陷的,而我国有权对中国国内产品的准则进行具体的规定。①

首先,要完善政府采购中有关国货的法律法规,要对国货的认定制度进行完善,并建立相应的国货认证机构。在进口产品的审批环节,国货可以采取第三方组织专家论证的方式让国货在审批环节有充足的产品论证。

其次,要加大政府采购国货的力度。政府要在采购上制定一些具有强制性的采购操作规范,而且在采购的程序和方式上应该为国货开通更加便捷的通道。政府还可以通过采购国货来为国货宣传,对采购国货的购买方可以实行优惠价格或进行补贴,扶持国货企业的发展。

最后,还要对政府采购国货的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我国在实践中对政府优先采购国货没有完善的采购程序规定,而且也缺乏相应的监管机构。为此,要支持国货发展,应该强制政府在采购中以购买国内企业的供应品为准则。本国企业或供应商在参与政府的采购竞争中,若对采购程序有所质疑,或发现中标企业并非国货,可以提出质疑,而政府相关部门则要及时回应并作出解释。此外,政府相关机构还应该设立检验督察机构,对政府的采购过程进行审查和跟踪,保证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采购,防止其非法采购国外产品。

完善绿色政府采购。欧盟将绿色标准作为限制国外企业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的一个重要措施,这一标准也将是未来绝大多数国家在政府采购中将要实行的标准②。所谓绿色采购就是要求参与政府采购的对象应该符合环保理念和要求,提供绿色的产品和服务。因此在我国的政府采购过程中,也要不断完善绿色采购理念。

首先是完善绿色采购清单和实施细则。目前,我国在政府采购中的环保清单在不断变化且不断扩大,但这个清单仍然是不完善的,还有大量的环境标志产品未纳入政府采购清单之中。此外,政府采购还应该对如何优先采购绿色环保产品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这能够提高环保产品夺标的机会。

其次是要完善我国的环境标志制度。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的环境标志开始逐步与国际接轨,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这种标志的融合程度显然是微不足道的,也没有进入法律轨道。对于环境标志而言,只有当其具有了一定法律效力以后,才能使环境标志产品通过政府的采购发挥更大效用。此外,由于环保标志产品的价格要高于同类非标志产品,这也使我国环保标志产品在市场中并不占据竞争优势。就目前而言,由于我国落实环境标志的制度还不完善,更缺乏系统化的监督机制,在立法上则表现为缺乏对绿色标准的具体认证。这就要求在对环境制度标志进行规范的过程中,应该将环境标志的实施从“自愿的原则”转变为“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政府行政的手段推进绿色采购。

最后还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保证政府绿色采购的实现。政府应该以立法的形式,对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消费作出规定,逐步取缔那些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新企业建立应该进行环保标准评测,确保企业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除此以外,还要对绿色环保产品的生产、流通等给予一定的优惠或补贴,支持环保产业不断向前发展。

加大扶持中小企业。首先要完善有关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从欧盟的政府采购限制法令来看,其制定了较为详细的支持本地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政策,这带动了本地中小企业的快速成长。我国要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也应该在政府采购政策上加以完善,使之切实帮助中小企业的发展。政府可以适当制定一定的制度标准,在标准之下政府必须优先购买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在审查进入标准时,可以适当对中小企业降低一些准入标准,让其有机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在采购价格上,可以向中小企业进行倾斜,给予其更多的优惠或补贴;考虑到中小企业的能力、规模有限,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可以鼓励中小企业采取联合或分包的方式来完成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制定更加灵活的实现政策,此外,政府也可以在政策上鼓励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进行融资,使之在政府采购市场竞争中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有利于提高其中标几率。

其次要出台具体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举措。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发展要想落实到实处,政府必须在政府采购上采取更为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例如,在信息公开透明的基础上,对于一些中小企业能够承担的项目,政府可以限定只能中小企业参与招标;政府在对中小企业进行审批审核时,可以适当放宽对其的资质要求,保证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能够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政府还可以对中小企业提前进行采购信息的公布,使其有更多时间准备参与招标。国家还可以通过政策、税收、资金等方面的支持,鼓励中小企业学习国外相关行业的技术经验,帮助其走入国际市场,提高其参与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的能力。政府还可以在采购中制定本土化的标准,这就使得我国中小企业比国外企业竞争者具有了天然的优势,提高其中标概率。

(作者单位: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法学系)

【注释】

①周淑梅:“浅谈政府购保护国货实践中的问题”,《中国政府购》,2011年第8期,第42~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