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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油设备检测是指对采油设备的运作状态进行一定的测试与评估,包括对设备整体及各个关键技术零件的检测,对采油设备的运行效率、运行效果、运行过程中所发出的声音状态进行监测,一旦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理与维护,此外,通过对采油设备运行状态的定期检测,还可以有效地对设备状态进行预测,通过对设备零件磨损程度、老化程度等方面的观察,可以推测出采油设备的具体使用时间以及使用寿命,更加清楚的了解采油设备的运行状态,对其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测,减少采油设备发生故障的可能性,进一步提高采油设备生产的安全性[1]。一般情况下,采油设备状态检测可以分为主观型状态检测和客观型状态检测两种。主观型状态检测在目前的设备状态检测中运用比较普遍,由设备维修人员或检测人员依靠自身的感官感觉以及技术经验对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检查与判断的一种方法。由于主观型状态监测技术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人的主观感觉以及专业经验和技能进行的,检测的结果与实际结果会存在着一些差异,想要做出完全准确判断的难度比较大。所以,必须重视对维护以及检测人员专业技能的培训,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编制各种检查指导书,还需要绘制不同的设备运行状态比较图,以进一步提高主观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程度。客观型状态检测是由采油设备维护人员或者是检测人员通过各种相关的监测仪器,直接对采油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定期或间断的检测,并获得采油设备运行状态变化的图像、参数以及一系列准确的数据信息,客观型状态检测能够准确的判断出采油设备的状态以及故障信息。
二、采油设备检测在油田安全生产中的重要意义
1.采油设备的安全性检测有利于提高设备维护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
采油设备的定期或间断性的监测需要设备维护人员和管理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在上岗之前要经过“四懂三会”的考核,考核成功之后才能持有上岗证,“四懂三会”具体指的是懂原理、懂结构、懂用途、懂性能;会维护、会操作、会排除故障。在油田的正常生产过程中,还将会经常性的举行岗位竞赛、技能培训与交流等多种多样的活动,通过这些技能型活动,进一步提高采油设备维护和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熟悉实际操作,掌握一定的设备检测知识,在油田生产中,及时的发现并解决相关采油设备问题,对于一些对设备维护与管理具有重大贡献的员工,还应给予一定的奖励,以此提高设备维护和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技能学习的兴趣。采油设备维护与管理人员在油田的工作生产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他们专业性与安全意识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油田的安全生产,促进油田行业的稳步发展[2]。
2.采油设备的安全性检测有利于检测设备的细节管理
根据使用的重要程度以及作用的不同,采油设备有很多分工不同的细节零件,对于这些细节零件的管理同样是非常重要的,一般情况下,根据采油设备的使用重要程度以及实施状态检测的必要性,可以将采油设备分为“A”、“B”、“C”三类设备,“A”类主要是使用比较频繁,重要性比较高的设备,比如外输油泵、注水泵、注汽锅炉等设备,“B”类设备有抽油机、水泵、车辆等设备,而“C”类主要是利用率比较低、不重要的设备,根据这些设备的特性,制定合理的监测周期以及维护管理制度。部分设备的运行与管理会直接影响到整体采油设备的运行与管理,所以,做好采油细节设备的监测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整体设备的监测与管理,良好完善的设备管理制度的制定也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油田安全、稳定生产。
3.采油设备的安全性检测有利于油田的节能降耗生产
采油设备的安全检测还关系到油田的节能降耗生产,本着“能修尽修、应修必修”的原则,在设备采购的时候就需要严格把关,所采购的采油设备必须符合油田的实际生产情况,按照实际生产需要进行采购,不能过多的囤积设备材料,所购买的材料应该都是必用、必换、必修的材料,最大程度避免材料的浪费。在设备维修与管理过程中,要对采油设备进行定期的保养并时刻做好记录,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在特殊的时期要加大采油设备的检测维修力度,有效地延长设备零件的使用寿命,此外,还要结合新型的科学技术对设备进行维护与管理,以达到节能减排、节能降耗生产的目的,大大提高油田生产的经济效益,促进油田事业的稳定快速发展[3]。
本人计划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到 省 市实习就业。依据《 学院 届毕业生外出就业实习(培训)请假暂行规定》,在请假期间本人作出如下承诺,并保证严格履行。
一、本人的毕业设计(论文)已经选好题目,题为:
指导老师为: 。由于外出实习就业,本人制定了详细、可行的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计划,并有指导老师的签字。指导老师同意我的计划,也同意了我在外出实习(找工作)的同时完成论文、设计。如果由于本人不及时与指导老师联系而导致毕业或毕业设计(论文)受到影响或外出后毕业设计(论文)跟不上进度,其后果将由本人负责。本人实习就业单位名称为:其负责人联系方式为:
二、保证每周至少与指导老师联系一次,本人的家庭电话为: ; 本人的手机号码为: 。电话如有变动,保证及时告知班主任和指导老师。本人的Email是: QQ号是:
三、本人保证家长已经知道本人承诺的详细内容,本人外出找工作也已经得到家长的同意。家长于 年 月 日给班主任打电话,表示同意的意见。家长的名字是 ,家长的联系方式为: 。
四、本人保证外出期间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外出期间自行负责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问题。保证在 年 月 日前安全回到学校。
五、毕业生申请外出实习就业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就业,本人已于或预定于 年 月 日前提交相关的就业证明(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或者是单位的录用证明)到就业辅导员处。
特向领导请假,请批准。
本请假条一式三份,指导老师、班主任、学生本人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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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依据是否具有移转性,权利可以分为专属权和非专属权。专属权,只能由权利人享有,不可转让,不具有移转性;非专属权,权利人可以将其转让于他人,具有可移转性。
【关键词】依据是否具有移转性 权利可以分为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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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二、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依据是否具有移转性,权利可以分为专属权和非专属权。专属权,只能由权利人享有,不可转让,不具有移转性;非专属权,权利人可以将其转让于他人,具有可移转性。一般认为,财产权多属于非专属权,可以移转;少数财产权属于非专属权,例如凡注重当事人间特殊信赖关系的债权,不得移转。人身权原则上属于专属权,不可移转;但该原则是否存在例外,学界有不同看法。有学者认为,营利法人的名称权属于人身权,但可以移转,构成例外。也有学者认为,亲权(我国现行立法使用“监护权”,而未采“亲权”概念),可经收养而移转,构成例外。本文认为,人身权均属于专属权,不可以移转,没有例外。营利法人的名称权兼有人身权、财产权双重性质,其转让时,实质上体现的是其作为财产权的属性。在收养的情况下,收养人并不当然承受原亲权人在父母子女关系中的全部法律效果,亲权丧失了同一性,所以,收养并非是亲权的移转,而是旧亲权的消灭,同时新亲权的发生。有学者进一步将专属权区分为“享有之专属权”和“行使之专属权”,前者专属于权利人享有,不得让与或继承,但可以代位行使,如终身定期金之权利(《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34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 条、第34条);后者权利行使与否,专由权利人自己决定,他人不得代位行使,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让与或继承,如侵害人格权所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 条第2款)。通说认为,专属权和非专属权的划分标准是“权利是否具有移转性”,而如果承认专属权包括享有之专属权和行使之专属权,实际是认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的区分标准是双重的:一是可否移转,二是可否代位行使。对两个标准均回答为可以,属于非专属权;对两个标准任何一个回答为不可,则属于非专属权。享有之专属权和行使之专属权的划分并不彻底,二者存在重合的部分。即只是不可移转,但可以代位行使的,属于“享有之专属权”;只是不可以代位行使,但可以移转的,属于“行使之专属权”。而既不可以移转,又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则属于二者的重合部分。从逻辑的角度,一次划分采取双重标准,以及划分的结果有重合的部分,都是不可以接受的。但应当承认,“享有之专属权”和“行使之专属权”的划分对我们分析问题,确有助益。所以,真正有意义的,不是单纯的否定此种划分,而是在理论上如何使之完善。
三、主权利与从权利依据从属关系,权利可以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当一个权利对另一权利有依存关系时,依存于其他权利的权利,为从权利;而被从权利依存的权利,为主权利。例如,存在担保的债权,该债权为主权利,担保物权或保证债权等为从权利。从权利以主权利的有效存在为其产生的前提基础,从权利一般也会随主权利的消灭而消灭,此即所谓从权利的“从属性”。现代民法对从权利的从属性有从宽解释的趋势,如最高额抵押制度中,最高额抵押权可以先于主债权而发生;当主债权消灭时,最高额抵押权仍旧可以存在。此外,从属性还意味着从权利不能脱离主权利而单独让与,即从权利的让与,须与主权利一并进行。很多学者进一步认为,从权利的从属性还包括,从权利随主权利的变更而发生变更。本文认为,此观点不甚严谨。广义的权利变更包括权利的主体变更,即权利的移转。主权利发生移转时,从权利原则上随之移转,例外的可能归于消灭(《担保法》第22 条、第23 条)。狭义的权利变更,通说以为是指权利不丧失其同一性的前提下,发生的内容变更。当主权利发生狭义的变更时,从权利的情形不可一概而论,应当具体分析:(1)从债权有随之变更的可能,如主债权数额减少,保证债权数额随之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 条第1 款);(2)从债权有归于消灭的可能,如主债权由金钱之债转变为特定物之债,除非保证人同意,保证债权将归于消灭;(3)从债权也有不生变化的可能,如主债权的变更,通常利息债权不生变动。关于两个权利之间的从属关系,当事人是否可以任意约定,学界尚缺少深入的研究。本文认为,此问题实际包括两个方面:(1)是否可以将两个本不具有从属关系的权利,约定为主从权利关系;(2)是否可以将通常构成主从权利关系的两个权利间的从属性,以约定排除。对此问题的回答则有四种可能,即对两个方面均持肯定态度;对两个方面均持否定态度;肯定前者,而否定后者;肯定后者,而否定前者。上述答案的选择,需要衡量诸多利益,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本文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对这两个方面均持肯定态度,但有一定保留。即当事人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有效,原则上对第三人不生效力,除非该约定有适当的公示方式,可以为第三人知悉。本文认为,在上述答案选择所涉及的诸多利益衡量中,最重要的是意思自治和交易安全。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仅能于当事人之间有效,非经适当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这样的规则足以保障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不受危害。而自由是民法的基本价值追求之一,在无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给予当事人更大的意思自治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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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方案措施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水利水电工程行业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崛起,并逐步渗入到国家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生产的各个角落中来,不仅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中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而且对提高我国居民的生活水平,改善生活条件,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加强对各种水利水电工程所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整个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密切和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连接在一起,也关系到整个水利水电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如何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各种地质灾害的防治,将会是水利水电工程行业的相关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要面对和思考的问题。
二.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地质灾害防治的意义
1.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地质灾害的防治,是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必然举措。近些年来,在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资源的浪费,更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安全管理缺陷是事故发生的深层次的本质原因。因此,要从根本上防止事故,则必须加强对各种地质灾害的防治,探究各种地质灾害防治的技术措施。如此,可以更好的促进安全生产。
2.加强地质灾害的防治,有助于保护施工人员的切身利益,从而体现出以人为本的思想。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人员的切身利益将会直接关系到整个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进行施工过程中,加强对地质灾害的防治,保护施工安全,实现整个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水利水电工程地质灾害发生是原因分析
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由于各种基础工程的建设,周边的地质环境、水文地质条件等都在发生着改变,因而,会很大程度的引发一些诸如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的发生一方面是自然原因导致的, 比如:特大洪水、地震等;另一方面是人为因素, 比如:大规模开挖、维护不到位、预防措施不完善等,其中人为的因素占主要部分。很多人为造成的地质灾害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缩短了工程的使用年限,更重要的是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其实大部分地质灾害通过有效地预防措施,是可以避免或者减小地质灾害造成的影响。
1.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区域自然地质环境较差
我国的地质灾害情况比较严重,其中一部分的地质灾害是由于违背自然规律的工程活动造成和诱发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逐年增加,很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区,降雨量少,蒸发量大,山高坡陡,土地瘠薄,植被稀疏,水土流失严重,滑坡、泥石流等山体灾害时有发生,自然生态环境本来就严峻。不少开发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意识差、法制观念淡薄,发展理念陈旧,急功近利,
重视经济利益,忽视生态环境保护,掠夺式地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和环境的现象仍然较为普遍。山势险峻,坡度较大,而且很多地方岩体破碎程度严重,生态环境也必将脆弱,在进行大规模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很大程度的让一些破碎的岩体变得更为松动,同时,区域的植被也一定程度的遭到破会,当遇到一些暴雨等气象因素时候,很可能引发诸如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另外就是在建设水利工程的时候,工程大量开挖坡脚、随意堆放废弃的土渣等,对水流的排放和疏通都造成了影响,从而引发一些地质灾害的发生。
2.人类活动可加剧地质灾害的危险性
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危险性,主要是指由于工程建设形成高边坡和开挖坡脚、在坡体中开挖水渠、在坡体上部加载、修建水池又不做有效防渗而诱发滑坡,还有在沟谷中堆砌工程废弃物诱发的危险性等。这里强调的主要是工程建设加剧诱发滑坡、泥石流等而对其他工程设施、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尤其是在岩质边坡开挖的时候,一定要对松动的岩石或岩体破碎的边坡进行严格的处理,避免经过长期的日晒雨淋,一定程度上使得边坡的抗滑力减小,从而容易引发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在施工的时候一定要按照规范处理开挖、填埋,尽量减小人为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
四.加强水利工程地质灾害防治的技术措施探讨
1.加强技术人员的职业素质培训、明确责任
加强对水利工程维护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地方的水利技术部门应加大对乡镇技术人员、水利工程业主及水利工程建设承包者的技术培训,同时也要加大对他们的责任意识培养。在建设水利工程之前,要找有相关设计经验和资质的单位进行实地勘测、设计,工程建设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进行施工、保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之后再投入使用。在水利工程管理上,应明确城市防洪、重点湖泊、小型水库及在建水利工程的防汛责任,并将责任人名单予以公布,以接受社会监督。
2.加强对水利工程地质灾害监测
对水利工程的地质灾害监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地质灾害的发生。首先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信的顺畅,部门之间加强协作,实行群测群控。水库值班和管理人员等直接管理者应该对大坝、溢洪道、输水道等主要建筑物进行检查和巡视,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监测。基层监测部门应该与国土、交通、建设、气象等部门加强联系,按照各部门的分工职责,切实做好水利工程设施的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和治理工作。
同时,上级管理人员也应该对水利工程的监管引起足够重视,尤其是汛期来临的时候,更应该加大对库塘的监控力度,科学调度,依法防汛,确保安全度汛。这期间要随时掌握降雨引起的蓄水变化情况,严格防洪调度,分月控制蓄水,将地质灾害控制在萌芽阶段,如果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排除。
3.制定相关的灾害防治预案
进行灾害预防首先应该制定相关的城市防洪紧急预案、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预案、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等。在对有可能出现的洪涝灾害的水利工程周边进行检查之后,应迅速制定相应的度汛抢险方案,尤其是在容易发生山体滑坡、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地方及重点部位要设置明显的警示牌。
4.做好物资、通讯、抢险应急队等各项工作
为了保证在地质灾害发生的时候,可以进行及时的救援,首先要做好物资、抢险、通讯等各项工作。一旦灾情发生,能够立即调动使用,应急抢险队要随时处于战备状态, 力保灾害能够得到最有效、最及时的控制。另外就是要加强对通讯施设的维护。在汛期,各县区中继站和各水库无线通讯设施必须正常运行,电信部门应该确保水库通讯线路通畅,使各站之间能够及时保持联系。
5. 加强施工安全管理
在水利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获得中标之后,要坚持多级安全控制,多层次的安全负责原则,加强对施工企的安全管理。首先,要建立健全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体制。设置项目经理职位,坚持项目经理的第一责任,坚持施工质量检测部门进行质量安全自检,同时,要建立起施工的相关工程试验基地,建立健全各种资料的管理体制,设置专门的施工资料整理人员,并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分工,明确职责,加强对施工各个环节的工序质量检测记录,做好各种资料的送检工作,并严格各种文件的存档管理,为各种安全管理措施的出台提供决策依据。
五.结束语
水利工程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施工过程中,水利工程所面临的各种地质灾害都有着不同的原因,要结合工程施工状况,结合地质地貌实际情况,从实际出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加强对各种地质灾害的防治,从而促进整个水利工程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提供巨大的动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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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广润 徐开祥 三峡水库沿岸移民区地质灾害防治研究 [期刊论文] 《中国地质灾害与防治学报》 -2003年4期
[3]唐春 李波 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与土地复垦 [期刊论文] 《中国水土保持》 PKU -2007年2期
[4]田东升 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Ⅳ段地质灾害类型及防治对策 [会议论文] 2007 - 中国地质学会2007年生态环境脆弱区工程地质学术论坛
[5]杨玉堂 刘清德 聊城市主要地质灾害现状及防治工作进展 [期刊论文] 《山东国土资源》 -2008年7期
关键词:中央银行;国库管理;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3(3)-0023-03
一、国库独立保管人的信托法理基础——信托财产独立保管人
信托是财产所有者出于增益或者其他特定目的,基于信任而委托他人管理或处分财产的一种制度。美国信托法权威鲍吉特(Bogert)将信托的定义为:“信托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信任关系,一方享有财产所有权,并负有衡平法上的为另一人之利益而管理或处分该项财产的义务。” 一般认为,近代信托法律制度,源于13世纪中期英国的土地“用益”(Use)制度,该制度的核心在于信托财产独立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责任有限性和信托管理连续性等。耶鲁大学的John H. Langbein 教授指出,把信托作为规范世代间家族赠与工具早已落伍。现代信托法律理念和制度早已从传统遗嘱管理等民事领域扩展到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和社会公益等方面,近些年来更成为金融创新的重要理论和制度支撑。因而梅兰特认为,起源于英美衡平法的信托制度被看作是“英国人在法学领域取得的最伟大、对独特的成就。”传统的信托运作模式包括了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三方当事人,但在现代金融信托业务实践中,出现了一个新的当事人:信托财产独立保管人(参见图1)。
简单地讲,信托财产独立保管制度是指为确保受益人利益和委托人信托目的的实现,并防止受托人背离信托目的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而在证券业务、投资基金业务以及其他金融创新业务中,将受托人的权利和责任加以适当分离,特设专门保管人负责信托财产保管和日常出纳业务的一种新型信托运作法律模式。在金融业务实践中,特设专门保管机构--信托财产独立保管人通常由商业银行担任,并通过其对信托财产账户的管理,实现监督受托人、保护受益人的任务。
现代资产管理的第三方独立保管和监督是普遍的潮流,也是对信托法的创新发展和完善。当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信托公司信托业务、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以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等均已建立了第三方独立保管人制度。其中尤以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为典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专章规定了“基金托管人”,对其资格、条件和职责做出明确的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基金托管人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等十一项职责,其中包括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3月1颁布实行)也规定了信托财产银行保管制。保管银行负有安全保管信托财产的义务,同时,负有监督信托财产管理人及信托公司的职责,遇有信托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保管协议操作时,保管人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信托公司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事件时,保管人应及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二、国库独立保管人的制度构建
(一)国库独立保管人的法律地位
建构国库独立保管人制度,必须以实行委托国库制度为前提。我国现行的国家金库制度就属于委托金库制,即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受托经理国库。而关于国库的“经理”与“”之争,并非是金库制与存款制的争执,而是由谁来代表国家委托中央银行经理国库的“名分”之争,也是关于中央银行如何经理国库的权力之争。有鉴于此,无论“经理”与“”之争的最终结果如何,都不会改变我国实行委托金库制的基本制度架构,这也为建立国库独立保管人制度准备好了制度前提。
建构国库独立保管人制度应以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库独立保管人。也有学者主张可以设立国库银行来解决“经理”与“”之争。本文认为,与其另设国库银行,不若明确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国库独立保管人法律地位更为便捷、有效和稳妥。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库独立保管人参加国库运作的基本模式如下:(参见图2)。
在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模式下,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可将国库资金委托财政部具体管理,财政部在行政上隶属于国务院,同时在财产权利关系上属于受托人,从而形成公法与信托法上的两重约束,以确保其正确履行国库管理的职责。财政部作为国库资金的受托管理人,享有法律上的支配权,负责国库资金的收支拨付的指令下达事项。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库独立保管人,首先负有安全保管国库资金的义务,并受理国库管理人财政部门的收支拨付的指令。但作为独立保管人,人民银行并不是被动的执行指令,而是依据法律、法规和预算及项目计划等对财政部门的拨付指令进行身审查核对。对拨付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预算和项目资金计划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财政部门,并及时向国务院或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在这里,国库管理人和保管人向委托人即国务院或同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国库独立保管人的职责
依据人民银行的国库独立保管人的定位和职能,其职责主要保障国库资金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应当履行的基本职责主要应是:(1)安全保管国库资金;(2)依法国库账户;(3)保存国库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4)根据财政部门的收支拨付指令,及时办理;(5)依法监督财政部门的收支拨付等。同时,人民银行发现财政部门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预算和资金计划的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财政部门,并及时向国务院或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应当注意的是,现代信托法中已不再将受托人责任仅(Fiduciary Duty)限于信托合同范围之内,波士顿大学Tamar Frankel教授甚至主张,受托人关系 (Fiduciary Relationship) 是现代资本社会私法关系 (Constitution of Private Power)的宪法。 由此可知受托人责任在英美信托法中的核心地位。一般认为,受托人责任主要包括注意责任(Duty of Care) 和忠实责任 (Duty of Loyalty)两项。那么,在中国人民银行担任国库独立保管人时,是否也要承担上述两项义务,又该如何承担上述两项义务呢?首先,中国人民银行担任的国库独立保管人派生于受托人,因而自然应当承担受托人责任,当然包括了注意责任和忠实责任;其次,作为国库独立财产保管人的中国人民银行的注意责任,要求中国人民银行要正确履行自己作为国库资金独立保管人的所有法定责任、遵守有关业务规则,并承担责任。第三,作为国库独立财产保管人的中国人民银行的忠实责任,则要求其对一切有损国库资金安全的行为加以监督制止,这也是其作为国库独立保管人的监督职责所在。
三、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删去现行《预算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有欠妥当,同时新增“国库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一款又显得模糊。为此我们建议二次审议稿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经理国库。中国人民银行受国务院委托担任国库独立保管人,负责保管国库资金收支并履行国库监督职责。(参见图1对比)
四、结语
运用现代信托观念和信托财产独立保管人的理念,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理国库所蕴含的丰富法学理论和制度智慧。预算法修改中涉及的国库运作与监督实际上涉及三个层面的制度设计选择与相应的社会影响:第一,财政收支技术层面,主要涉及国库在财政资金收支中的效率与准确性;第二,行政权力或者行政权力资源配置,主要涉及包括财政部门和各级中央银行机构之间的行政权力分配和冲突;第三,国库运作监督权力与社会正义判断。从表面上看,无论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还是财政部负责国库运作都是在行政体系内部进行的一种职责划分,但从行政隶属关系而言,同级政府部门之间业务上的隶属必将强化或者削弱其中个别部门的行政权力或者资源影响力,也会为将来埋下行政效率低下甚至权力寻租的机会。引入现代信托的独立第三人保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库资金的独立保管人,履行国库收支拨付的监督职责,加强过程监督,与人大监督和审计监督相配合,有利于形成科学严谨的国库运作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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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aw on the Independent
Custodian System of the State Treasury
QIANG Li YANG Weiqi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