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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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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范文第1篇

1、公司董事长对矿井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主要责任,负责全面安排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2、公司董事长负责对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工作进行领导、监督和协调,负责对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所需资金的安排;

3、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人员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

4、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人员定期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5、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对“一通三防”方面重大隐患负全面责任;

6、公司生产副总经理负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措施的安排落实,负责整改所需的人力、物力的调节;

7、通风副总负责对“一通三防”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的具体落实;对“一通三防”方面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负主要责任;

8、机电副总负责对机电方面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的具体落实;对机电方面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负主要责任;

9、采掘副总负责对采掘和防治水方面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的落实,对采掘和防治水方面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负主要责任;

10、安全副总负责对公司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执行进行监督、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对重大安全隐患上报及整改完成情况的上报工作;

11、公司建立重大安全隐患登记、销案制度,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明确具体的整改负责人,谁负责谁销案;

12、公司安监处负责每月组织至少一次安全大检查,每旬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汇报并督促进行整改;

13、公司建立重大隐患举报制度,对举报重大安全隐患和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有功的员工按照集团公司安全奖惩条例进行奖励;

14、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向公司有关部门汇报,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汇报的责任人经查实将进行严肃处罚;

15、在日常的安全检查中,发现一般安全隐患,实行谁发现谁负责落实整改,并负责整改完成情况的复查;

16、基层单位负责的责任区域内的重大安全隐患,由负责责任区域的队长负主要责任,对责任区域的重大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及时上报公司相关部门处理;

17、负责整改的责任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整改完成情况,对不能按时整改的应说明原因,对不按时整改或不按规定时间回复整改完成情况的责任人进行处罚;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范文第2篇

为使企业能够有一个安全稳定的生产局面,激励干部职工遵章守纪,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改各类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该制度。

一、建议及举报范围

(一)建议:凡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各类建议

(二)举报范围:

一类:干部违章指挥、职工违章操作、不遵守劳动纪律,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及时按要求填写操作记录的现象。

二类:职工情绪低落、思想波动较大、工作消极、身体状况较差等现象。

三类:灭火器材、劳保用品得不到及时保养、发放,违反消防、劳动保护规定等现象。

四类:机械、电气设备带病工作、各类保护装置失效的现象。

五类:原铺材料、危险品乱堆放、引起消防通道不畅通或消防器材取用不方便的现象。

六类:楼梯、作业平台等作业场所因种种原因造成操作人员作业时,安全得不到保证的现象。

七类:有关生产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存在的缺陷或不完善。

八类:各类跑、冒、滴、漏现象等。

二、建议、举报主体和形式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对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违法

行为进行举报或提出合理化建议。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得捏造事实,诬

告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于扰安全监管工作秩序。举报时可采用电

话、书信、来访等形式,说明事散隐患的名称、地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的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时要告知本人的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事故隐患并兑现奖励。

三、举报电话

公司受理各类举报

举报电话:xxxxxxxxxxx

四、受理程序

1、受理各类建议或安全举报,受理人应立即做好书面记录并到

现场勘查核实。如属已受理过的同一举报内容,应向举报人详细说明

受理的时间和处理经过。对举报非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

直接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责任部门。

2、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属一般或较大安全隐患的,由安

全科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管理单位限期整改,并到

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

书面呈报安全科。

3、凡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或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隐

患,受理人应立即上报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

4、举报核实处理完毕,安全科应做好记录,并于每季度的最后

一个月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评审、审批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5、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身份、部门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受理单位和人员将尊重举报人的权力给予保密。

五、奖励标准

根据建议或事故隐患举报情况每报告一起奖励报告人50—100元,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奖励。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安全科申报,

分管副总经理签字后报总经理批准。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范文第3篇

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现绿色安全生产的管理目标,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上级公司规定,结合我项目部实际,全面体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实现对风险的超前预控,持续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隐患与安全风险的区别,本制度所称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就会导致事故的发生;而安全风险是指某一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组合,它是通过评估手段进行分级管控,使生产经营活动中风险降低到能容忍程度。

第三条

各分包单位要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作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常抓不懈,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风险预控和监控责任制。

第四条

实施安全隐患和风险预控分级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要分类定级,制定措施,落实责任,落实到人,限时整改或预控,使隐患整改和风险预控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

第五条

实施安全隐患和风险预控闭环管理,建立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工作机制,落实隐患排查、建档、评估、整改、验收闭环管理,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项销项制度;落实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估、分级、分责、监控、预警、预报制度。

第六条

对于新开工工程、新工艺、新设备、新设施的投入或生产安全环境有变化时,未进行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或未对风险、隐患采取有效管控措施的不得冒险作业和施工。

第七条

安全隐患治理应坚持“及时有效、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风险预控应做到使安全风险降低到能容忍程度的原则,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安全风险不掌握不生产。

第二章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风险预控职责

第八条

项目部及各所属分包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九条

项目经理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和风险预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生产副经理,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过程负领导责任;项目总工程师负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评审,确定安全隐患级别,并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技术领导责任;安全员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条

项目名业务口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管控责任;安全员对安全隐患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监督、巡查、归档责任。

第十一条

各分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安全员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复查及风险管控负监督检查责任;分管负责人(工长、班组长)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负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分管范围内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分管范围内高级风险的管理责任人;项目、分包单位总工程师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辨识出的风险负责组织评审分级,确定治理措施,并将评审结果落实到各责任人;安全员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辨识及其治理负监督管理责任;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有监督、归档、分析和上报的责任;分包单位负责人,对班组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全面责任;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对本分包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技术管理责任,负责制定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班组长,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及风险预控负直接责任;职工个人对本岗位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风险预控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部,各分包单位应保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风险预控所需的资金,安全费用应优先用于安全隐患的治理与风险的控制。

第十二条

分包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应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的管理职责。项目部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三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一节

隐患分级分类

第十三条

根据安全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大小,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

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项目部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十四条

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梳理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人。按照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安全隐患和一般安全隐患,按照解决的难易程度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难度很大,项目部解决不了,须由公司或属地政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

B级:难度较大,项目部解决不了,须由公司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

C级:难度大,分包单位解决不了,须由项目部解决的安全隐患。

D级:班组、项目部安全部门能够自行解决的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对安全隐患应及时梳理分类,汇总分析。从生产(管理)部门和专业角度对安全隐患进行分类。施工安全隐患分类:管理、临边、洞口、机电、脚手架、消防、作业平台,其它安全隐患分类由各分包单位确定。

第二节

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办法

第十六条

安全隐患排查分四级:分包单位、班组、职能科室、项目部。

事故隐患排查流程图

班组排查

职能科室

项目职能部门排查

项目部排查

项目部技术评审定级

项目经理确认

ABC级事故隐患上报公司

公司安全、行保部排查

事故隐患治理流程图

事故隐患档案

一般事故隐患中的A级

一般事故隐患中的B级

一般事故隐患中的C、D级

重大事故隐患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应急预案

治理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与措施

进行整改落实

项目部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

项目部组织验收,合格与不合格

隐患整改复查

销档

第十七条

各分包单位应结合实际和专业特点,从人、机、环、管四方编制隐患排查表,避免隐患排查治事理过程中的人为失误。

第十八条

项目部每月排查二次安全隐患;项目部各业务口每周排查一次安全隐患并检查治理情况;分包单位每日排查不少于二次安全隐患并将排查治理情况报项目部安全部门备查。

第十九条

对严重违章行为、习惯性违章现象和重复发生的隐患作为安全隐患一并排查治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发现安全隐患,均有权有责任有义务向项目部安全部门汇报。

第二十一条

分包单位对每周、日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坚持“谁主管、谁治理,谁验收、谁负责”原则,确定责任人、隐患等级、治理措施,进行登记,上报项目部安全部门。

第二十二条

班组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当班整改消除,并做好记录。当班确实解决不了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项目部安安全部门汇报,并制定具体措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才能组织生产。

第二十三条

一般安全隐患中的C级和D级由本单位按照“五落实”即:落实整改目标、落实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落实整改资金,的要求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限期整改的隐患,及时建档编号,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本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销项,安全员对C、D级安全隐患的整改验收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部各专业部室要经常了解各分包单位施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督促整改。对安全隐患项目部按相关要求实行挂牌跟踪管理,由专人监督落实。A级隐患上报公司,按公司要求整改;B级隐患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落实,明确整改负责人,各分包单位根据主管部室处理意见制定初步整改方案和措施报相关部室,由相关部室组织审批确定后按照“五落实”即:落实整改目标、落实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落实整改资金的要求进行整改,由项目部首先对整改情况组织验收,合格后报请公司相关部室组织验收。对隐患进行闭环、销项,安全部对B级隐患排查治理及整改验收情况组织检查;C级隐患由项目经理负责落实,由项目部明确各职能部门整改负责人;D级隐患由各分包单位负责整改落实。

第二十五条

项目部及各分包单位要把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纳入施工管理责任范围,并根据安全隐患治理要求,由各分包负责人负责有关隐患治理措施及落实工作。

第二十六条

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由公司相关部门组织项目部相关负责人制定并实施安全隐患治理方案。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对重大安全隐患由公司实行挂牌督办,项目部负责具体牵头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结束后,由相关专业部室组织验收、销项。公司安全部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察、复查。

第二十八条

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结束后,项目部与各分包单位应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编写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送报公司相关部门及安全部。

第二十九条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及时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项目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公司相关部室报告。

第三十条

在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工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施工生产、设施、设备,应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章

信息报告

第三十一条

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各相关业务口及分包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部安全部门报告。

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初步方案。

第三十二条

各分包单位及项目部各业务口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和一般安全隐患中的A、B、C级安全隐患,汇总后于当日报项目部安全部门;各分包单位及专业分包单位,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和一般安全隐患中的A、B、C级安全隐患应及时向项目部安全部门汇总;各分包单位及专业分包单位上报的安全隐患A、B级隐患及排查出的A、B级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于当日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长。安全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日上报,直至安全隐患整改完成。

第三十三条

每周、每月、每季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第二日前报项目部,由项目部安全部门汇总分析并分别于第二日统计分析送报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四条

项目部成立安全隐患检查评审组,每月负责对各分包单位上报的重大安全隐患和A级、B级隐患进行最终评审定级。对列入A级安全隐患须由公司协调解决的,由公司以正式文件向项目部提交隐患整改书面通知书。

风险预控管理

各分包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制度,从“人、机、环、管”四个方面全面辨识本单位施工生产作业活动中的各种危险源,明确危险源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其后果,对危险源进行分级、分类、监测、预警、控制,预防事故的发生。

一、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

各分包单位应组织员工对危险源进行全面、全员、全过程的辨识和风险评估,并确保:

1、危险源辨识前要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

2、辨识范围覆盖所有施工活动及区域;

3、风险评估采用LEC评价法,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L值),

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E值),

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C值),

确定D值即危险程度,D值大于160为高级风险,责任人为分生管施工生产领导,

D值在70~160之间为中级风险,责任人为职能部门负责人,D值小于70为低级风险,责任人分包单位负责人。

4、每季项目部、分包单位根据下季度生产计划安排从“人、机、环、管”四个方面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预控措施,项目部编制风险预控手册,分包单位编制风险预控明细清单,各岗位工种编制风险预控卡,职能业务口管控风险预控手册,各岗位工种持风险预控卡上岗。

5、每月职能科室对分管分部、分项工程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分包单位重新对作业场所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更新风险预控明细清单。

6、各生产班组每班召开班前讲话(教育)会,组织员工进行班前、作业前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对风险采取措施予于消除,对大的风险及时汇报。

7、凡是有新设计、新工艺、新环境、新设备、新设施时,必须要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

8、项目部各分包单位应组织相关专业,班组长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风险预控手册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危险源监测

项目部各分包单位应采取措施对危险源进行监测,以确定其是否处于受控状态。

并确保:

1、危险源监测方法适宜,并在风险管理程序中予以明确;

2、危险源监测设备(确实需要的情况下)定期检验,确保灵敏、可靠;

3、危险源监测信息传递畅通、及时,相关信息能及时录入管理台帐。

三、风险预警

项目部各分包单位应采取措施对危险源产生的风险进行预警,使项目管理层和责任人能够及时获取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

(1)针对不同级别、类别的危险源和不同程度的风险,制定相应的预警方法;

(2)建立完备的信息流通渠道(微信、QQ群),使预警信息传递畅通、及时。

四、风险控制

项目部各分包单位应执行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中对风险管理的要求,建立风险控制程序,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1)对危险源及其风险的控制遵循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联动、反映、警示的原则;

(2)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标准与措施制定及隐患消除、控制效果评价等环节符合施工生产的运行模式;

(3)制定年、季、月度生产作业计划时应以上年、季、月度风险评估报告为依据,充分考虑本年、季、月度计划实施时潜在风险;

(4)编制《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应急预案》及其它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应对危险源进行有效控制。

(5)在高级风险范围内进行作业时,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并明确安全施工管控程序。

五、信息与沟通

项目部各分包单位应建立信息沟通程序,以确保员工与相关方能够及时获取风险预控管理信息,并可相互沟通、告知,(微信、QQ群),单位应确保:

(1)员工参与风险预控管理和制定、评审;

(2)员工参与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及风险管控标准、管理措施的制定;

(3)员工了解谁是现场或当班安全风险负责人;

(4)组织员工进行班前、作业前风险评估,并留有记录(班前教育记录并签到)。

六、财政保障

项目部各分包单位应根据存在的风险制定安技措施投入计划,保障管控风险的投入、降低安全生产风险,并应做到:

(1)建立《事故费用评估报告》及年度《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报告》并对降低风险的投入进行相关分析;

(2)对单位年度事故损失进行分类统计、分析,记录齐全;

(3)对单位年度安技措施费用投入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对未按计划完成的投入进行分析,记录齐全。

七、评审

项目部各分包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对风险预控管理进行评审,以确保风险预管理体系的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1、每年年底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工程师对各分包单位辨识的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级别、落实责任人、确定预控措施,印发风险预控手册;

2、每月各分管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对本施工范围内的危险源再进行辨识和评估,对新的或升级的风险重新确定风险级别、落实责任人、确定预控措施,如有变化重新修订风险预控明细清单;

3、每月各职能口,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分包单位分管范围内的危险源再进行辨识和评估,对新的或升级的风险重新确定风险级别、落实责任人、确定预控措施,如有变化重新修订风险预控明细清单;

4、班组每天早班组织员工进行班前、作业前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审。

北京城建七

项目部

2018年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范文第5篇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组织领导到位

我单位历来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始终把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事情来抓,做到与全体工作同部署,共安排,成立了专项领导小组,并组建了排查整治工作专班,对全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做了具体安排部署,确保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就安全设施是否充足完备、安全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人员是否落实到位、安全资质是否具备等方面,制定了具体的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二、突出重点,严查细筛,排查隐患到位

本着生命至上的原则,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摸清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彻底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此次安全隐患排点突出做好卫生院及村卫生室的房屋和内部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治。开展了拉网式安全隐患大排查,严格对照上级要求的排查问题,全面检查了房屋和消防设施设备等方面的安全状况,以及逃生标识、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是否符合要求和应急预案、工作人员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情况、房屋安全、周边环境、安全和资质证照等。做到了排查不漏楼层、不漏宿舍、不漏设施。

三、消除隐患,确保安全,落实整改到位

对于排查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我们坚持做到边查边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出的问题实行“零容忍”,坚决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对排查出来的每一个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立即进行整治,确保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四、积极宣传,强化意识,宣教警醒到位

我单位在开展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同时,组织全体职工参加消防知识学习,请专业消防人员讲授了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从正面引导工作人员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大力营造消防工作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同时,请消防官兵为工作人员开展逃生救生演练,通过接受扎实有效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逃生救生演练,提高了全体工作人员安全知识水平,强化了安全意识,增强了抗御火灾的综合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