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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于民族节俗活动构建的民族风情旅游新模式
随着民族旅游资源的开发,民族风情游已经成为我国旅游产业的主要发展模式之一。民族风情游的开发实质上就是民族文化资源向旅游资源方向的转化,通过民族节俗文化、宗教文化、服饰文化等方面的开发,民族旅游附带了浓郁的民族风情。从民族节俗文化在旅游产业中的开发来看,大部分地区把节俗文化活动作为民族旅游文化资源开发的主要对象。我国少数民族众多,不同民族有不同的节俗,如苗族有花山节、吃新节、龙船节、姐妹节等;侗族有集体做客的“行年”活动、多耶祭萨、尝新节以及农历立夏前的18天开始的大戊歌会等;回族有开斋节(也叫肉孜节)、古尔邦节、圣纪节等,种类繁多的节俗文化为旅游产业提供了丰富的旅游资源。另外,不同民族在丧葬、婚俗等方面都有不同的形式和讲究,不同民族、形式各异的民族节日活动用不同的方式传达着各民族的民族心理和情感。通过种类丰富、形式多样的民族节俗活动,游客可以感受到民族旅游产业中异样的民族特色,为游客带来新鲜的体验,并使游客领略到多样的民族文化。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并因此衍生了各种各样的宗教祭祀活动,如回族的伊斯兰教教义是回族人生产生活的基本准则,通过回族教堂,回族人完成了人生的各种学习;苗族的信仰主要为自然崇拜和祖先崇拜,多数苗族人信仰原始宗教,他们崇拜山神、树神、猎神、雨神、火神等自然神,秋后的“西松节”是苗族的祭祖节日。宗教文化在民族旅游产业经济中也有重要的旅游价值,如宗教教义的哲理性、建筑的艺术性、氛围的神秘性等,不同民族宗教祭祀形式的神秘性和深厚的文化内涵使得宗教文化增加了民族旅游产业的魅力。
(二)基于饮食、建筑等民族特色文化开发的特色旅游产品
不仅民族工艺品、节俗活动、宗教祭祀等活动具有一定的旅游经济价值,人文资源和自然资源相结合的民族建筑、民族饮食、民族体育等文化载体在民族旅游开发中也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以民族建筑为例,由于地理位置及文化习俗、技术水平不同,不同的少数民族的民族建筑有不同的特色。南方地区的苗族、侗族有别具特色的干栏式吊脚楼,还有纯木结构建筑的侗族鼓楼,集中体现了苗族、侗族等少数民族建筑艺术的特色。回族清真寺更是民族建筑的典范,具有典型的民族特色。风格迥异、形式多样的民族建筑结合了少数民族的文化内涵和区域地理环境条件,与其他旅游资源融合在一起,为游客带来了新奇的视觉享受,也使游客从建筑中体会到了民族建筑文化的魅力。从民族饮食来看,各个民族有不同的饮食习惯,民族饮食是民族民众结合民族文化及自然饮食条件创造的富有特色的民族饮食和饮食制作模式,如甘肃回族的兰州拉面,宁夏回族的臊子面、油香、馓子,北京天津一带的回族卷果等;侗族的苦酒、侗粑、酸汤鱼等;苗家的腊肉、腌肉、腌鱼、鱼干、香肠等。这些饮食都是少数民族的特色饮食,具有浓郁的民族风味,游客在品尝饮食及观看民族饮食的特殊加工工艺时,可以深切感受到别具特色的民族饮食文化,增添了旅游乐趣,加深了对民族文化的了解。吃是旅游产业的重要环节,民族饮食在民族旅游产业中的开发和利用,形成了民族旅游产业的特色旅游产品,为民族旅游创造了更多的旅游商机。另外,具有本土风情的体育文化等文化现象也为民族旅游增加了更多的看点,也是民族旅游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民族文化在民族地区旅游产业经济中延展的限定性
虽然民族文化以各种方式与旅游产业结合,可以形成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有较大的发展潜力,但是从民族文化与旅游产业的实践结合经验来看,民族文化在旅游产业经济中的延展也有诸多限制,如节令时限、资源保护、文化的私密性、游客的认知等。
(一)民俗文化节令时限带来的时间限定
民族节俗是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也是民族文化延伸和传承的通道。以回族的节日习俗为例,开斋节、宰牲节、圣纪节是他们的民族节日,特别是伊斯兰教历太阴年九月的开斋节是回族民众纪念回族人民克服重重坎坷仍然能够保持民族独立的民族节日,具有强烈的民族意识。在开斋节当天,回族民众要穿着节日盛装,点燃芭兰香,共同到清真寺参加会礼。开斋节既是回族的节俗活动,更是回族强调其民族意识的特殊时段,因此,开斋节是隆重而庄严的,不能随意进行调整。民族节日习俗文化在民族旅游产业中的延展会受到节令日期所限,民族节俗并不是在所有的旅游时段都能开发。苗族也有很多传统节日,有苗年、四月八、龙舟节、吃新节、赶秋节等,这些节日都是按照苗族的习俗所进行的节令节日,有一定的时限和文化内涵。与回族的开斋节一样,虽然苗族的过苗年等节日有浓重的苗族风情,但在民族旅游开发中,承载着苗族文化的苗年活动一年只能在限定的时段内进行,民族旅游产业只能在这个时段内对民族节俗活动的旅游经济效益进行充分延展,同样,其他少数民族的节俗活动都有时令限制。
(二)文化旅游资源需要进行适度性开发
旅游资源的开发要适度,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也不例外。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具有文化和旅游的双重属性,因此,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适度性开发主要基于两个出发点:第一,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丰富的旅游资源为基础,相对于旅游产业的长远发展,再多的旅游资源也有枯竭的时候,且旅游资源的开发往往受到开发时期、开发技术和开发模式等因素限制,并不能一次性开发到位,容易形成资源浪费,缩短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期限。因此,从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出发,民族文化的文化旅游资源需要分阶段、分层次进行适度开发,从而使民族旅游产业经济形成可持续发展局面。第二,民族文化的多样性保护。当民族文化被参与到民族旅游产业中后,往往会因为旅游产业经济的发展需求,而对传统民族文化歪曲或分割,破坏了民族文化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不利于民族文化保护。特别是节庆文化资源,节庆活动作为民俗事象中文化因子最多、形式及内容开放性最强的民族文化,最容易产生变异。在文化通过民族旅游产业商品化中,要保证文化的“根”不变,保证“这些文化的基本形式不变。因此,民族文化在民族旅游产业的发展中应当适度地、有限制地开发,民族文化在民族旅游产业经济中的延展应当以文化资源的保护为前提。
(三)宗教文化的私密性需要维护
并不是所有的民族文化都可以共享和进行公众演示,但是,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民族旅游产业会把民族文化的多种表现形式尽可能地进行开发,使得民族文化在民族旅游产业经济中被过度延展,一定程度上伤害了民族文化的神秘性、独立性,以及民族人民对自身文化的自豪感。以宗教祭祀为例,各少数民族有自己的,并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宗教祭祀活动。由于宗教源于人类对周围环境、生死的认知并没有得到科学合理的解释,因此,宗教祭祀活动具有深厚文化的内涵。有些还具有私密性,不宜公开。如果为了使民族旅游产业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不加选择地对民族宗教活动进行公众展示或评论,往往会使承载着民族文化的宗教祭祀失去其神秘感或受到外界的批判和指责,损坏其在民族民众中的神圣地位。另外,部分民族风俗也不宜进行过度展示,虽然部分仪式活动对旅游者而言,有一定新鲜感,但是从民族个体本身而言是不合适的,如民族家庭的丧葬活动,不同民族有不同的丧葬习俗,很多习俗承载着民族民众的文化认知意识,对外界而言这都是新奇的,有一定的旅游经济效益,但是对丧葬家庭而言,这是家庭的伤痛,不宜对外公开,如果为了展示民族文化而罔顾别人的伤痛而进行旅游开发,就违背了人理伦常。
(四)文化承载主体与游客之间存在认知分歧
关键词:园林景观设计;民族文化;表现
1.园林景观设计中引入民族文化的重要意义
民族文化是一种具有自身特色、意义及价值的精神层面的物质,是不断总结历史,并加以艺术升华的结果。园林景观设计者加深对民族文化的了解,并适当引入相关因素,不仅能够大幅提升园林景观设计的形象气质,还能使设计本身更具底蕴。通过引入民族文化因素,园林景观的“美”将得到极大地延伸。民族文化不是几个简单的意象符号可以代表的,也不可单纯认为源自民族内部的文化就是所谓的民族文化。事实上,民族文化的形成过程中,少不了变化、糅合以及创新:某些文化的特征可能会逐渐减弱,而并非消亡,只是承载方式,还有意义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某些文化虽然由国外传入,却具有鲜明的本土特I生。以上说明,民族文化元素是不可以局限地归纳为若干符号、人物或者器具,而是应该在宏观方面予以把握。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在我国民族文化与其他民族文化进行融合的过程中,本国民族文化的某些重要特质可能会逐渐减弱,甚至消失。
2.园林景观设计中如何表现民族文化
2.1了解民族文化
了解民族文化指的是园林景观设计中,首先要明确将要表达的民族文化内容,然后再对历史文化内容进行深层次的挖掘,最后选择能够较好表达出民族文化精髓的设计方案。只有这样,才能在园林景观中更好地表现民族文化。特定的历史时期将会形成特定的民族文化,所以,要根据民族文化的具体特点选择恰当的表现手法。历经几千年的文化积累,我国民族文化不仅表现方式多样,在文化内涵方面也各不相同,所以,在进行园林景观设计时,对历史时期进行精准的确定是客观需要的。另外,要深入了解该时期的文化精髓,可从政治背景、文化名人、重要文化作品等角度人手。了解民族文化,并将其合理运用到园林景观设计中去,才能将优秀的民族文化代代相传。
2.2有机结合
中国传统审美观强调自然和人为景观的有机结合、浑然天成。植物、建筑以及其他物件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人的主观意识的影响,实际上如此精心安排还是为了构建出一个自然和谐的世界。一切看似未经人工雕琢,而是自然形成,却能有效唤起视觉上的美感。所以,园林景观的构建要巧妙结合人工技巧,从而保证一种自然美感。人工技巧和自然要素的有机结合与进一步升华,能够很大程度上促进民族文化的传递以及各国人民情感的沟通。
2.3讲究实用
体现民族文化是园林景观的—个重要功能。园林景观设计时,不可置物品的实用性于不顾,换而言之,一方面要考虑相关的文化含义,另一方面还要立足实用。如石凳、长椅在安排距离时,要充分考虑实用性,如果仅仅重视形体上的美感,而忽略了实用价值,那么它们将成为华而不实的摆设,无法称之为成功作品。立足实用,才有机会表现出民族文化精神层面的内容。
2.4合理布局
综合考虑园林景观的占地面积、采光需求、视野范围等要素之间关系,对空间进行合理布局。想要把握好宏观布局和细节布置,需要以科学的事先考察为基础。一部分设计师的想法出人意外、天马行空,也极为符合大众的审美观,但是具体操作时,却很难实现,也可以说不具备实现的可能性,不能符合当时当地环境和人文的特点。所以,园林景观建设中,对空间进行合理布局便显得尤为重要了。
2.5追求意境
意境美可以被认为是园林景观的一种设计方法,它能够利用相对有限的视觉条件给人们留下丰富的想象空间,也就是意境深远。意境是我国园林景观设计与民族文化共同的追求。园林景观设计时,通常重视暗示性的作用,即通过含蓄委婉且富有想象力的构造方式以实现新颖别致的效果。一些设计中的事物往往看似具有矛盾性,这种方法比较冒险和前卫,和传统设计原则是不相符的,然而,如果运用得当,有可能带来意外的惊喜。
3.案例
深圳万科第五园虽是住宅小区,但其园林景观设计理念是非常优秀的,万科第五园的身上有徽派元素和晋派元素的影子。但是,它并没有简单地复古和照搬,而是将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进行了有机结合,营造出了适合中国人审美观的园林景观。又符合现代人的生活习惯。个性的粉墙黛瓦、青石铺就的小巷、密集的青竹林、富有文化色彩的石雕等与现代生活不背离的设计手法得到了继承。万科第五园这样独特的园林景观表现手法,容易让居住此地的人产生共鸣和归属感。中国民族文化以现代的手法得到提升和进化。
关键词:民族文化 土家 经济 保护 可持续发展
1、引言
“五十六个民族五十六朵花”,中国的少数民族有五十五个,大半在边疆,其中人口达百万以上而又都不在边疆的,只有一个民族,就是土家族。
土家族在全国少数民族人口中位居第六,主要分布在湘、鄂、渝、黔毗连地带的武陵山地区。聚居地境内高山延绵,河流众多,四季分明,雨量充沛,动植物资源十分丰富。
土家族自称“毕兹卡”,意思是“本地人”。对于这个民族的族源,比较一致的说法是土家族的先民是古代巴人的后裔。
2、土家民族文化的基本情况
在漫长的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在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中,土家人形成了憨厚朴实、勤劳坚韧、古道热肠的山民性格和气质,他们创造了属于本民族的丰富多彩的文化,他们的建筑、语言、歌舞、服饰、美食、舞蹈等等无不散发着民族血缘的风致和神韵。
2.1 土家民居
土家的民居非常有特色,大多数是干栏式建筑,吊脚楼就是干栏式建筑典型的代表。《旧唐书》称土家居住地“土气多瘴疠,山有毒草及沙虱蝮蛇”。吊脚楼就是为了避开瘴气毒蛇,保持通风干燥,依山而建的土家民居。吊脚可以适应山坡地形的变化,不仅安稳实用,而且不用大面积开垦山石,减少对森林植被的破坏。楼一般有二到三层,一层养牲口储藏粪便,二层住人,三层还可堆放粮食杂物。屋檐和踩楼悬空部分正好解决了玉米、辣椒、大蒜等农产品的悬挂和存放,既实用又美观。吊脚楼装饰古朴,飞檐翘角,木窗的窗格上还有万字格、喜字格等美丽的图案,透光透风,造型典雅。吊脚楼集建筑、绘画、雕刻于一体,是土家多种传统艺术的集合体。
2.2 土家语言
除了优美的民歌,土家族的先人们还有自己独特的语言,但由于没有本民族的文字,很多都没有书面记载,这些语言就成了具有极高价值的“活化石”。土家族的语言最早出现在清代的一些文献上,那时并不称作“土家语”,以“土语”“土人语言”来称呼。“改土归流”(清代雍正年间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废除土司制,实行流官制的政治改革)后,土家族地区被归入统一的行政管理,他们的“奇风异俗”才引起了“流官”的注意,文献中才大量记录了土家地区的风土人情,其中就包括土家语。《永顺府志》有这样的记载,“土人云:衣服为体亚,晒衣服为体亚洒,拿扇子为拿切,扇扇子为拿切牙……”。
渝鄂湘黔边许多地名至今还沿用了土家语的命名,从一个方面证明了先前土家语使用的地区是广泛的。
2.3 土家
复杂封闭的自然环境,相对贫困的经济和较为宽松的人文环境,使土家人相信万物有灵,他们崇拜白虎,认为白虎是祖先的化身。有些地区建有祭祀的庙宇,川东、鄂西一带土家族家里还安有白虎神位,以及现在土家小孩都兴戴虎头帽穿虎头鞋就是土家白虎崇拜最好的证明。
我们说武陵山一带具有神秘的色彩。除了上面提到的敬奉鬼神,另外一方面就是敬畏巫。巫本来是原始氏族社会中主持祭祀的酋长,后来脱离政务成为祭坛的祭司,俗称“巫师”,也叫“土老司”“梯玛”,后来巫师被人们神化了,人们非常迷信他们,因为据称巫师肉体虽为凡身,但灵魂能超凡脱俗,往来于人间和鬼神两个世界。还说巫师在施法术的时候,可以使自己变为飞禽走兽、山川草木,可以使人刀枪不入,甚至撒豆成兵。他们呼风唤雨、捉精降妖、治病招魂,总之非常神秘。
传闻是否可信有待考证,但至少绝大部分巫师在施法的时候穿巫服戴巫帽甚至面具,手持“法杖”“宝刀”等法器,配合锣鼓敲打,念着诗一样的咒语,手之舞之、足之蹈之,场面本身就相当神奇,不能不给这种职业增添神秘和神圣之感。其实我们撇去巫师身上宗教迷信的色彩,发现他们不过就是集氏族首领、歌手、舞者、医生及神话故事大王等身份于一体的普通人。
2.4 土家礼俗之“哭嫁”“歌丧”
一、财政金融立法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
财政和金融活动都有着久远的历史,而且在经济发展中二者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财政和金融有融通资金之意,只不过前者为公共金融,后者一般更强调民间的资金活动。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竞争在经济活动中具有主导性作用,政府一般不能直接介入市场竞争活动而只能以宏观调控者的身份参与经济活动,因而财政和金融政策成为政府的主要调控手段。财政金融法律制度既有微观的又有宏观的,在选择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金融手段时,要注意有关财政金融立法是否具有政策性和可选择性。
1.微观金融活动立法中的意思自治法则是民族自治地方金融市场的基本规则。
在微观的金融活动中,由于资金的融通是民间主体的活动,因而主要是以商事主体活动为主的,要尊重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正如民法学者所说的:生活资源之得丧变更肇因于大自然之造化者,非人类所得任意安有b因而私法所可担负之任务,止于顺乎自然法则而作规定。[1]所以我们不能任意破坏这些法则,否则就等于违背了自然法则。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众多的金融商事主体都是私法主体都按照意思自治法则和法律的微观规制进行决策。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代表波斯纳说:依照自愿交易的资源转移,将导致高效率。[2因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金融活动不应当是在微观领域因为如果一旦破坏了微观主体的正常决策,其结果是得不偿失的。而且民族自治地方也必须依法构建自由和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
2.税法的普适性和公平、效率原则是民族自治地方微观财政活动的基本要求。
财政法在微观财政法领域体现的是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比较典型的是税收征管法律关系。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征管机关和纳税义务人的行为应当按照基本的行政法律规则行事。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务和缴纳税款行为与征管机关的征收、稽查、强制措施等行为都不能以发展某地区的经济为理由而加以改变。这是因为“税法是体现税的形成特征和规则所在”[3,“税法的普适性,既是法制和时代的要求,也是公平、效率的要求。同时还是税法的基本原理和原则的要求”。[4]税收本身的规律在民族自治地方不会有所改变。而且民族自治地方应当按照法律的要求提高本地区的行政执法水平,国家也应当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执法水平给予合理的支持和监督。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以后,税收执法应当遵守WTO的非歧视原贝IJ、透明度原则、统一实施原则、司法审查原则的要求。这样我们没有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微观行政法律规则上变通的可能性,而且民族自治地方也必须努力使自己的微观领域的法治状况符合法律的要求,用体现市场经济规律的规则来营造良好的法治、经济和社会环境。
二、我国财政立法与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问题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章规定国家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资源开发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企业的技术创新、农林牧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这些都需要财政政策的支持,因而也就需要在相关财政立法中得到体现。从我国的财政法律体系来看,包括预算法、税法、国债法等法律部门。但是,在我国的财政法律部门中还缺少一个特别重要的法律部门一转移支付法。转移支付法调整的是国家的财政资金如何向特定主体或区域转移的问题,只有规范合理的转移支付制度才能很好地扶持落后地区和弱势群体。所以建立有效的转移支付制度对于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财政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预算的法治化是实现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支持的最根本前提。
我国于1995年开始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国家的财政预算活动,建立了分税制为基础的财政预算制度,基本上是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但预算法仍然有许多制度缺陷,在支持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在内的落后地区经济发展方面更是有很多不足。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有较大的财政自主权,应当说这是有利于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但是由于民族自治地方本身的财力是比较弱的,光有财政自主权不足以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所以从预算制度上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己经是十分必要了。
(1)预算法应当与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预算资金安排的规定加以协调,对于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如何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做出明确规定。而现行预算法仅在第31条中规定了中央预算和有关地方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扶助经济不发达的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而该条规定实施起来是十分困难的,没有可操作性。民族区域自治法第59条规定了国家设立各种专项资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专款,但该规定并没有在预算法中得以体现,所以预算法应当做出相应的规定,明确上述各项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
(2)我国预算法的一些基本原则也是不利于对民族自治地方实施财政支持的。我国预算法奉行的“量入为出”原则和有关复式预算的规定对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有密切关系。“量入为出”原则表面上看可以控制预算支出,防止出现大规模的财政赤字。但是“这一原则实际上是反映了封闭型经济条件下政府预算自身收支的内在联系和运动规律,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比较行之有效的一种预算收支原则,实质就是计划经济的产物”。[51这一原则不能反映政府的财力需求,政府的预算受预期收入影响很大,不利于进行科学合理的财政预算编制。这样中央和地方预算在安排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预算资金时必然受到政府财政收入预期的约束,因而资金安排也就会受到影响。所以引入西方国家预算法一直奉行的“以支定收”原则,这样有利于在预算编制中政府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扶持的预算开支。
在这种预算框架下,政府把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看做是客观的资金需求,进而提高政府的支出效率。另外我国预算法上规定了复式预算制度,但是却规定复式预算的编制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实际上,我国目前还没有真正实现复式预算。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政府则不再明确编制复式预算。[6复式预算的最大好处在于能够把政府的经常性开支(即所谓吃饭财政)和建设性开支(即所谓建设财政)分开,政府能够把用于经济建设的支出明确地列出来。这样有关政府可以把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预算资金列入建设性预算之中,真正实现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预算扶持。
2.合理地运用税法上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
税法一般来说为政府的财政决策提供了一定的空间,政府可以充分地利用税法所包含的政策手段来促进经济的发展。而且税收政策比预算法的实施灵活得多,因此各级政府可以充分地利用税收政策来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采取税收政策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项目包括:(1)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2)农业、牧业、林业等生产条件和水利、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3)合理利用民族自治地方本地资源发展地方工业、乡镇企业、中小企业以及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的生产。但是由于税法本身的规律和税法的复杂性也导致采取税收政策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存在困难。我国税法目前对上述项目采取税收政策专门扶持的立法非常之少,只是在増值税的免税中规定,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免征増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的増值税一般不能作为支持特定区域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因为増值税其征税目的就是为了能够促进商品在不同区域和不同环节的无障碍地流通,如果针对不同区域而采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会破坏増值税的内在价值。
此外还没有专门针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上述经济发展项目做出税收优惠规定。要把有关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规定衔接起来是一个很大的系统工程。一般来说作为直接税的所得税是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措施,“税收收入的减少便可以成为医生在产出下降时开出的良药。”[8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条例也规定一些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如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预算法明确规定了分税制,即中央和地方财政根据各自的事权来划分相应的税收收入。政府在没有中央财政支持的情况下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是十分困难的。我国目前把企业所得税列入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这样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在实行减免税政策的同时不会减少本地区的财政收入,当然在所得税返还上应尽量对民族自治地方进行照顾。
3.国家应当建立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真正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
我们上面提到的许多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财政措施,最终都需要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配合。民族区域自治法充分地看到了转移支付制度对于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价值。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2条规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増长,上级财政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増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资金投入,用于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通过转移支付法来平衡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如德国在转移支付制度方面有《联邦财政均衡法》,该法以一定方式使联邦政府的财力能够在各州之间进行合理配置,以使它们的财政实力相对平均。[9而我国目前仍没有转移支付法,我国目前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一种非规范化的、过渡性的,新旧制度的混合体,[10]因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转移支付措施也就没有法律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转移支付有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和民族优惠政策转移支付。
但由于我国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具有很强的随意性,有许多体制上和结构上的缺陷,因而针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很难达到预期效果。有学者在论证西部开发的财政转移支付时指出:应在转移支付目标体系中増大特定目的的非均衡政策目标比重,即要减少一般性补助,増加专项补助”。[11]上级财政应当加大专项财政转移支付,用于发展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综合发展的项目,如农林牧产业、地方特色经济、合理的资源开发,以及改善基础设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还规定上级财政应当帮助企业的技术创新,有关专项转移支付应当扶持。特别指出的是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应当有相当数量的资金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力资源的引进与开发。所以我国迫切需要建立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以促进经济发展的平衡和加强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在内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资源开发。
三、金融立法与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
金融法律制度对于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是比较间接的,不像财政法律制度那样可以把资金或者减免税的政策直接兑现给民族自治地方。在金融法律制度框架下,必须谨慎合理地使用金融政策。因为金融政策关系到国家的货币政策是否稳健以及维护金融安全。民族区域自治法第57条规定:国家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特点和需要,综合运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金融扶持力度。”一国的金融市场体系是由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构成的,而这些市场领域法律到底能够提供多少优惠政策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1.金融立法应充分利用货币政策工具为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我国基本建立了货币市场的法律制度,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为核心的货币市场的法律体系,但是这些法律制度中都没有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规定。所以我们必须认真研究有关货币市场的法律制度,使之能够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57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在开发资源、发展多种经济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应当给予重点扶持。”此外,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企业技术创新、商业和医药企业的发展,国家的金融政策也应当给予扶持。而在货币市场的金融立法上,没有关于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规定,而且货币市场上的优惠政策还受货币市场的特殊规律的制约。对于商业银行来讲,它对于自己的信贷管理是以资产的质量和效益为核心。
世界各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一般要服从三个原则:安全性、有效性和规模性。因而从商业银行的运行规律上讲,它一般不愿意把资金投向民族自治地方,因为这样商业银行有比较大的风险,而且收益率也比较低。所以国家不能为了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而责令商业银行向自治地方贷款,这是违反货币市场规律的。因此在货币市场上采取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政策主要靠央行的货币政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央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以货币市场的稳健运行为核心的,稳定币值、经济増长、充分就业等都是央行的政策目标,“但是,中央银行并不能对这些目标加以直接控制,而只能通过货币政策工具对它们施加间接的影响和调节,使进入中央银行的目标区。在充分考虑货币市场的经济规律和法律制度的情况下,有关货币市场的法律制度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
(1)立法应当规定中央银行运用其货币政策工具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央行的货币政策工具主要有:存款准备金、基准利率、再贴现业务、贷款业务和公开市场业务。中央银行使用再贴现业务和贷款业务两个货币政策工具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是可行的。中央银行可以对那些开展符合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贷款项目的商业银行给予再贴现或者央行贷款支持,以鼓励他们向民族自治地方提供资金。这种作法应当在中央银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并且要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互配套。
(2)通过政策性银行的直接贷款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我国借鉴国际上的作法,于1994成立3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进出口银行。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由国家投入,贷出款项一般是专款专用,不具有派生存款和信用创造功能。政策性银行具有很强的引导投资功能和补充功能,解决商业银行不愿投资的领域缺乏资金的问题。但我国政策性银行的运营还处于中央政府指挥和命令之下,其运营缺乏法治化的运作机制。有关政策性银行的法律规定,只见于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5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国家政策性银行的金融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该规定过于原则,对政策性银行的贷款导向和资金安排没有任何规定,这将可能导致把国家的资金贷给自己的关系户。所以政策性银行资金投向的法治化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十分重要。在立法的改革过程中要把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内容和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投向都在中央银行法中加以规定。
2.利用资本市场上的国家风险投资基金孵化民族自治地方的创新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