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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于 1979 年在被告宜昌市某建材公司参加工作,为该公司砖厂成型车间操作工。1981年 8 月 31 日在工作中其右臂被制砖主机绞断,伤愈后被安排在单位从事收发工作。1989年 11 月 5 日,李某要求被告给予一次性补偿伤残费用后与其脱离关系。于是,双方于 1990 年1月2日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伤残补助费、养老保险金、假肢费等费用后,“双方再不存在任何关系”。协议订立后,双方均按协议履行了义务。1995年7月1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对其工伤致残进行鉴定,被告如实对原告的工伤填写了《企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表》,并报送劳动局对其进行认定。同年10月20日,劳动局认定原告为五级伤残职工,但其待遇未落实,原告也未向有关部门反映与申请仲裁。2003年 10 月10 日,原告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补发和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报销补交养老保险金,支付医疗保险费、假肢费。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双方订立的协议书系原告自愿辞职,已明确约定双方不再存在劳动关系,即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按每月 432 元的标准发放伤残抚恤金,补发1990年至判决之日每月254 元伤残补助费,报销原告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 15382.40 元及交纳以后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费 5028 元及假肢费。被告某建材公司辩称:双方于1990年1月2日订立协议书后就不再具有劳动关系,原告向被告主张上述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原告向被告递交申请书,要求一次性解决伤残补助费,被告经请示同意后,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协议书。从订立协议书后原告申请工伤认定的行为所反映的客观事实看,其原告申请与订立协议的主观心态为辞职行为,双方通过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交纳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养老保险费的义务,无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2、原、被告在 1990 年1月2日就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伤残补助等已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履行完毕。而且即使原告主张 1995 年7月要求认定工伤的目的是为了落实工伤待遇的理由成立,但其在收到该认定并办理了伤残证后,未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或申请仲裁,依照劳动法规定发生争议 60 日内应申请仲裁,其现在主张已超过仲裁时效,也难以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从本案来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主要是1990 年1月2日双方订立的《协议书》是退职还是辞职,双方是否解除了劳动合同,是否还具有劳动关系;原告向被告主张上述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这都是解决本案纠纷的关键。
1、关于双方是否还具有劳动关系的问题。
首先,要正确理解退职与辞职的概念。所谓退职,是指本人自愿,或因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而办理离职手续享受相应待遇的人员。所谓辞职,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愿要求免去现任职务的行为。本案中,原告李某为解决其离厂后的伤残补助等问题,向被告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要求一次性解决伤残补助费,被告同意后,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记载与申请书的意思表达一致,该申请书的内容是原告当时真实意思的表示。从订立协议书后原告申请工伤认定的行为所反映的客观事实看,其原告申请与订立协议的主观心态为辞职行为。
其次,要准确把握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征。依照我国劳动法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从立法来看,并未规定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应具备何种条件,只要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协议,便可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从实践来看,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请求权。(2)必须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而达成协议,才可解除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强加自己的意志于对方当事人。(3)协议解除不受约定终止合同条件的约束。(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1990年1月2日,原、被告双方根据相关规定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伤残补助费、养老保险金、假肢费等费用后,“双方再不存在任何关系”。协议订立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符合协议解除合同的特征。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且协议之内容不违反劳动法之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该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被告并非单方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不应支付双重经济补偿。
再次,要正确理解经济补偿金适用范围。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三种,即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经济责任是指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即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费用。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6)243号《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所作解释:“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企业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补偿金。根据上述规定,经济补偿金主要运用于下列范围:(1)非过失性辞退的经济补偿;(2)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3)用人单位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与此同时,我国《劳动法》第28条对应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也作了较明确界定: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是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包括三种情况:(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三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如果我们认定原告是辞职行为,就不能享受补偿金。因为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则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
从本案来看,原告申请工伤认定的行为所反映的客观事实看,其主观心态为辞职行为,应属“其他情形”。因此,既然双方通过协商一致,原告属于自愿辞职行为,就不能享受补偿金。也就是说,在原告自愿辞职并与被告达成协议书,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不再具有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其要求被告履行交纳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养老保险费的义务,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因而李某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2、原告主张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被告就诉讼时效的抗辩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和判断。
(1)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就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审查诉讼时效期间。
(2)劳动者请求用工单位补缴社会保障费的,应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工单位二年内主张,因逾期主张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82条裁决不予受理后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3)劳动者请求用工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应从劳动者治疗终结之日起或法规规定的伤残评定之日起一年内主张,因逾期主张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劳动法》第82条规定裁决不予受理后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82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以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失业保险金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今天的小编给大家分享了2021失业金申请书及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希望能帮到你。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有哪些?失业保险,是我国为失业人员,因失业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经济保障的保险,那么领取失业保险金有哪些条件呢?
首先:你所在的单位要为职工参加失业保险,这样你才能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能。
其次: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主要有三项,第一、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第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第三、有求职意愿,并进行失业登记的。按照排除性原则来讲,也就是员工自己辞职是无法获取失业保险金的。
每个人的失业保险金能领取多长时间呢?以北京为例,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再次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就业后又失业的,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完的事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也就是说上次没领完的钱,可以接着领。
失业金计算标准: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
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金申请书范本单位职工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函
市失业保险机构:
兹有本单位职工 同志,因公司发展需要,需实行生产承包制,公司领导决定辞退 同志,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现特申请前往你处申请失业保险金。
该同志于 年 月 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本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答辩人:原申请人刘*,男,汉族,1980年2月4日出生,住址:**市**区**镇**街
被答辩人:原被申请人湖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地址:**市**区*****栋**号
请求事项:
一、判令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9029元,失业金的差额损失1260元,返还收取的罚款4100元,以上共计34389元。
1、答辩人刘*自2010年8月31日入职,该公司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2010年9月至2011年5月),2013年10月将答辩人2013年9、10月工资4100元直接转入公司交通罚款。被答辩人称“被告入职时,公司即与其已签订劳动合同”却拿不出劳动合同;称“于2010年8月31日在原告公司入职,任行政部主管,职责包括完善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及保管工作,”却提供不出答辩人签收的职责说明书或“任命书”签收凭证。被答辩人在原裁决中提供的“任命书”属答辩人离职后单方面制作,并没在公司或答辩人处下发及任命;无法证明事实,属违造事实证据。
其次,答辩人任行政部主管,公司组织架构有行政部、人事部之分,众所周之”完善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及保管工作”属人事部工作职责。故被答辩人称“但被告利用职务之便私下藏匿该合同”属诬陷答辩人。
总之,事实系该公司总经理**一意孤行、知法违法,在原人事部经理**的一再请示下仍拒绝与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2、答辩人被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自2013年12月开始领取**区失业保险金每月714元。依法按当地标准,就职期限为3年2个月至少可领取7个月失业金。而因为该公司2010年9月至2011年5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致使答辩人少领取2个月的失业金。
3、“罚款4100元”的现金直接由该公司财务以“克扣的2013年9月、10月的工资共计4100元”转入公司账户,现金并未经过答辩人之手。原仲裁申请书中请求(三)与原裁决“返还收取的罚款4100元”并非判非所请。
二、判令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及违反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18473元。
2013年10月28日,被答辩人公布“关于解除刘*等同志劳动关系的通知”在答辩人在职期间,属于违反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被答辩人称“因个人原因自动离职”,事实答辩人离职时间是2013年10月31日。理由:1、答辩人2013年10月工资单为全勤工资,证明收到此通知之前是正常出勤且当月全勤;2、《工作与物品移交清单》,证明工作移交在2013年10月31日且移交该案委托人邹*。故原裁决中“因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此通知书之前是正常出勤,故本委认为申请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八十七条规定可以享受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情形”不符。
[应聘者 ]已向我公司提交求职申请书,并在该申请书中提及您为其前顾主。并签署了公开个人资料授权书,允许您向我公司提供以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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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者]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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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者]与同事,上司的关系?
请简单表述:
[应聘者]离职原因:
若有可能,您是否将重新聘用该人?
请简单表述:
您是否推荐[应聘者]应聘该职位或其他您认为合适的职位?
请简单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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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您与我交流,您是否还有其他情况要补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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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本人向达琦电子实业有限公司递交职位申请书,为确保双方权益,现自愿并授权由达琦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单位进行背景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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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_________已许可并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对本人于___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_年______月在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担任_________职位时的工作经历、取得业绩等情况的真实性予以调查询问,特此证明,希望您予以配合,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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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确认,应聘本公司。我可能需要接受本公司或其指定的机构的背就调查,我在些给予调查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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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_________已许可并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及其机构 ,对本人在职位申请表及个人履历中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在认为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问询。我授权持有或了解相关情况的人士向
有限公司或其机构 如实披露有关情况。本人将不追究其因此而可能产生的责任。
此授权书复印件与原件同样有效。
特此证明,希望您予以配合,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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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6日早上,在哈尔滨市九龙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上班的女白领梁敏,一番收拾打扮之后,拎起包就要上班。这时,她手机里来了短信,打开一看,顿时愣住了,短信内容是:“请你上午9点到财务室结清当月工资,领取5000元补偿金,并到人事部进行工作交接。”短信落款是:公司人事部。
这则短信让梁敏从头凉到了脚,她明白自己被公司解雇的原因,很可能就是15日晚上在公司微信群里与老板进行的那场“哲学”辩论。15日上午10点,老板温玉强让梁敏翻译一份合同,说是下午要用。梁敏不敢怠慢,马上埋头苦干。中午下班时,温玉强打电话问梁敏合同翻译好了没有。梁敏以为是老板要急用,连午饭都没顾得上吃,一直忙到下午4点左右,才把合同翻译好,并打印出来。
当梁敏把翻译好的合同送到老板办公室时,没想到温玉强看也没看,指了指面前的茶几,轻描淡写地说:“先放那儿吧,暂时用不着!”温玉强的态度让梁敏心里很不舒服,想想自己中午饭都没吃,忙活了几个小时,老板却连看都不看,太不尊重自己的劳动了。梁敏到这家公司已经5年了,她来后的第一任老板温文尔雅,对员工很好。一年前,温玉强空降到这家公司做了法人、董事长后,对待员工粗暴、简单,不体恤下属,很多员工都有同样的感受。一次,因为同事的疏忽,导致梁敏负责的合同出了点差错,温玉强指责她不求上进,工作不认真。梁敏很委屈,为自己辩解了几句,温玉强大发雷霆,说她目无上司。挨骂之后,一连几天,梁敏的情绪都不佳。
15日晚上,梁敏闷闷不乐地回到家。晚饭后,公司的微信群开始发消息了。两个月前,温玉强在公司内部建了个微信群,说是定期在上面开展一些营销、励志方面的培训。梁敏看到,温玉强首先在微信群开讲了,他先从海参的生存哲学发表看法:“海参的生存哲学,至柔示人,实则至刚。”接着,温玉强又补充道:“一种从5亿年前生存到现在的海洋生物,无疑是令人肃然起敬的生灵。”梁敏大学学的是英语专业,平时却爱看哲学、美学方面的书。对于温玉强的发言,她有不同的看法。如果搁在平时,她会顾忌温玉强老板的身份,不敢贸然发表和他意见相左的言论。那天,梁敏心里有气,看到温玉强在微信群里的高论,便赌气唱起了反调:“那是海参弱小,不得已而为之,若是强大,必定要脱颖而出!”
在微信群发过言之后,梁敏有些小得意,心想:温玉强整天在群里高谈阔论,下面的人只有诺诺称是的份儿,我今天就是要和他辩一辩。接下来,梁敏静待温玉强的发言。温玉强没想到下属会和他争辩,停了一会儿,他又开始发言了:“海参是中华民族生殖崇拜的一种体现。”梁敏马上接话:“老板的观点很好,但企业用人不能只用海参,也需要脱颖而出的锥子!”梁敏发完这句话,等待着对方的反应。想到温玉强那边有可能气急败坏的神情,梁敏心里很解气。温玉强那边停了几分钟,接着回复道:“那用干海参就行了,尤其是我们公司的九龙极参,纯净,不带一点杂质,刺刺挺拔。”梁敏才思敏捷,未加多想,继续说:“企业用人要刚柔相济,既需要柔性哲学,更需要舍我其谁的霸气!”
在群里发完这句话后,梁敏还在那儿抿着嘴笑,想看看老板如何接招。没想到,两分钟后,温玉强发了这样一句话:“有一种人太想表现自己,摆不正自己的位置。既然这样,我就霸气一回,你不适合在该群存在!”发完这句话,温玉强就把梁敏“踢”出了微信群。
在微信群里和老板顶几句嘴就被“踢”了出来,梁敏嘲笑温玉强气量太小,容不得员工有不同意见。此时她并没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看了一会儿电视后,就早早上床休息了。第二天早上醒来,她梳洗完毕,准备上班时,却接到了被公司辞退的消息,她这才知道自己把事情闹大了。 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狂妄老板叫嚣奉陪到底
因逞一时口舌之快,竟被公司解雇,这种结果大大出乎梁敏的意料。她在这家公司虽然收入不算太高,但毕竟很稳定,她对这份工作还是比较看重的。
梁敏来到公司,想找温玉强谈谈。然而,温玉强的助理说老板外出办事了,临走前还让她催促梁敏尽快办理离职手续。此时,梁敏才明白,温玉强解雇她决心已定,再向他解释不但于事无补,自己的自尊心也不允许。无奈,她只好到财务室领取了5000元补偿金,然后把办公用品交还人事部,离开了公司。
稀里糊涂丢了工作,梁敏内心十分沮丧。当晚,她约闺蜜张钰到一家咖啡厅小聚,把自己在公司微信群里与老板争辩被解雇的事情说给她听。张钰听后,不但没有替她说句公道话,反倒揶揄她说:“亏你还受过高等教育,他辞退你符合《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程序吗?给你经济补偿金了吗?咱不能这样就算了,属于自己的权利就要去争取,也给这种没有法律意识的老板普及一下劳动法,让他尝尝违法的后果!”张钰的一席话让梁敏心里一下子豁亮起来:是啊,自己不过是在微信群里和老板争论了几句,他连解释的机会都不给,就随意把自己给辞退了,不能任由他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欺辱自己。想到这里,梁敏坚定了给自己讨说法的信心。
随后,通过朋友介绍,梁敏找到一位擅长打劳动争议官司的律师。在律师的协助下,梁敏向哈尔滨市香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梁敏在仲裁申请书中称:2010年5月6日她受聘于九龙海洋科技有限公司,第一份劳动合同于2013年5月6日终止。合同期满后,该公司没有与她续签劳动合同。然而,到2015年11月15日之前,她一直都在该公司上班。因此,梁敏在仲裁申请书中要求确认2013年5月6日至2015年11月15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索要2013年5月6日至2015年11月15日未签合同期间的两倍工资差额、因被非法解雇应给付的双倍经济补偿金共计6.3万元。
香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后,以快递的形式向被申请人寄送了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等仲裁文书。当温玉强拿到仲裁文书时,不由得吃了一惊,没想到看似文弱的梁敏竟会如此强硬。温玉强清楚,现在是网络时代,如果此事张扬出去,一定会引来媒体的关注,对公司的影响不好,最好的办法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想到这里,温玉强叫来助理,让助理给梁敏打电话协商,说他本着人道主义关怀,在原来5000元经济补偿金的基础上再加1万元。如果梁敏同意,就写个和解协议书。
接到温玉强助理打来要求和解的电话,梁敏当即拒绝了对方的提议,并义正词严地说:“如果仅仅因为钱的问题,我就不打这个官司了,我要让温老板懂得尊重法律、尊重下属,至于赔付多少钱,还是法律说了算!”说完,她就挂了电话。
树欲静而风不止。正当温玉强为如何处理梁敏的仲裁申请发愁时,梁敏状告公司的事情已经传得沸沸扬扬,公司里的员工私下里议论纷纷,不少员工都期盼梁敏能胜诉,这样也能教训一下平时独断专横的温玉强。
对于员工们“看热闹不嫌事儿大”的想法,温玉强心知肚明。他想,如果轻易向梁敏妥协,以后保不齐会出现第二、第三个梁敏,那样公司更不好管理了。为了让员工清楚他的强硬态度,他专门召开了员工大会,并在会上放出话来:“梁敏想打官司,想要钱,那就放胆来拿。我不缺那点律师费,我会陪她玩到底,看谁能耗得过谁!”
递交过仲裁申请后,梁敏期待着仲裁结果尽快出来。一天,她到香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案子的进展情况,在回来的路上,遇到了昔日的同事李芳芳。在公司时,梁敏和李芳芳私交不错,李芳芳把温玉强在员工大会上的话说给梁敏听,让她做好打持久战的思想准备,并说很多同事私下里都支持她,如果需要帮助,请尽管提出来。有了昔日同事的支持和鼓励,梁敏心里有了底气。
2016年元旦前,渴盼已久的仲裁结果终于出来了:香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梁敏和九龙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裁决九龙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梁敏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因被非法解雇应给付的双倍经济补偿金共计4.6万元。 如愿讨回公道喜极而泣, 奇葩诉讼引发职场生存大讨论
对于香坊区仲裁委下达的仲裁结果,温玉强颇为不服,心里早就打定了主意:决不能让梁敏轻易达到目的,我要合理利用规则,把官司打到底,耗一耗梁敏的精气神儿,让其他员工看看,和我较量是需要付出代价的。反正什么事都有律师打理,无非是掏点律师费罢了。
2016年1月26日,在温玉强的授意下,九龙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仲裁判决,向法院递交了诉状。2月28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在法庭辩论阶段,原告律师认为,被告梁敏入职时间确为2010年5月6日,正常工作至2015年11月15日,公司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为其支付报酬至2015年11月15日。鉴于被告工作后期不思进取,业务水平下滑,而且工作中自以为是,经常与上司发生争执,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最近一年在公司业务考核中绩效较差,公司认为被告已不能胜任公司的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公司依法将被告解雇。办理人事交接手续时,公司已为其发放经济补偿金,被告也签字认可。因此,不存在公司非法解雇员工的说法。
针对原告律师的说辞,被告律师认为,被告在公司任职5年,绩效考核一直在同事中排名靠前,因为该公司工资发放一直与绩效挂钩,被告5年来所领取的工资发放单可以证明。因此,原告对被告“已不胜任在公司工作”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对于“被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说法,梁敏的律师认为,此说法更是站不住脚。因为梁敏在公司任职期间,从未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过处分,如果单方面认定被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请拿出证据来。说到这里,梁敏的律师向法庭出示了梁敏的手机微信聊天截屏,说这些手机截屏展示的证据才是被告被解雇的真实原因。由于被告在微信群内与上司就海参的生存哲学问题产生了争论,结果被告被踢出微信群,第二天上午就收到了被解雇的通知。因此,被告有理由认为,她被解雇的真正原因,就是与上司争辩后,被上司打击报复。年轻人逞口舌之快,可能造成对上司的冒犯,但据此就将被告解雇是不公平的,公司解雇被告的理由实属牵强。
对被告人的见解,原告人回应,被告在公司业务微信群内公开发表与上司不同的意见,故意扰乱正常的业务开展,虽然这一情节不足以构成公司将其解雇的理由,但联系到被告此前一系列自以为是、顶撞上司的表现,公司将其解雇是通过研究讨论决定的,并不存在对员工的打击报复行为。
在法庭辩论中,梁敏的律师还指出,原告在对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方面存在违法之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30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在此方面,原告并未体现对劳动者的足够尊重。
鉴于本案属于公司业务微信群引发劳动争议的案件,在法院判例中实属少见,法院没有当庭宣判。10天后,法院下达了判决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梁敏在原告处任职5年,据其提供的各项证据可以判定,被告基本胜任本职工作,原告指其“业务下滑,绩效较差”缺乏有力证据,不足以采信。被告在公司业务微信群内与上司就哲学问题发生争论,构不成被解雇的重要依据。因此,九龙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因被告在微信群内与上司发生争论而将其解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判令该公司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共计4.6万元。
判决下达后,温玉强本想继续上诉,但想到胜诉的可能性不大,只会徒留笑柄,便放弃了再次提讼的打算。经历了几个月的内心折磨与煎熬,梁敏终于为自己讨回公道,拿到判决书后,她喜极而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