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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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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

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范文第1篇

国务院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我省将依据《条例》和《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定各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在新的实施办法下发之前,为切实做好全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耕地占用税的计税标准

从1月1日起占用耕地的,各地征收机关征收耕地占用税时,暂按当地原适用税额基础上提高四倍的标准进行预征,待我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实施后,依据重新确认的适用税额,多退少补。

对各类开发区占用耕地的,在原适用税额提高四倍的基础上提高20%。

对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原税额提高四倍的基础上提高50%。

对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暂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关于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三、关于税款的入库管理

为了保证耕地占用税及时足额征收,各征收单位要对预征的税款先行汇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使用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及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81号)已经予以明确。各征收单位要统一在本地农业银行开设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对于以前未发生业务而未设立该账户的,要及时开设以保证税款按时收纳。待我省耕地占用税实施暂行办法出台后,再对该账户内经确认属于税款的资金进行缴库和结算。

四、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

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范文第2篇

实行分税制后农业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大大提高,如何促其逐年增长,是个巫待研究的课题。

一、农业税收增长的可能性

从农税征收情况看,1993年我省实征总额占全国实征总额的3.77%,分项比重是:农业税3.6沁、农业特产税4.86写、耕地占用税3.87%、契税1.71%;在全省财政收入中占’3.75%。这两个较低的比重总的看与农村经济的发展程度是适应的,但它同时说明两个问题:一是目前工作尚需改进;二是农村经济将有大的发展,这都预示着农业税收逐步增长的可能性。

(一)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必然带来农业税深变化。一是农业特产税有很大潜力。此税名义税率平均为10%,实际负担率为3%,若全部实现据实征收,税额将是目前的魂—5倍;发展农业特产品生产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也是地方财政培植后续税像的重点,因此,这又是潜在的税源。二是对农业税作适当调整。在减轻农民非税负担的基础上,从解决农税存在的诸多间题入手,将实际负担率由目前的2.5%提高到5%左右,税额可增加l倍。三是契税从目前范围扩大到全面开征。按通常比例,个人房产交易仅占l/刁,尚有3/4.是集资建房、公有住房买卖、商品房出售等,全面开征起码可增2/4的税倾。四是耕地占用税适当扩大征收范围,合理调整税领标准,只要摆正征收政策、挖潜堵漏,必然会起到保护和控制耕地资像,调动地方征收积极性的作用。

(二)作为地方财政收入后必然增强重视程度。农业税收是地方财政收入重要来源。各级地方政府在重视国税征管的同时必然会加强对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从而为增收创造有利条件。

(三)执行《税收征管法》必然加强农税征管手段。农业税收参照执行《税收征管法》后从根本上转变了对违法偷税、抗税案件不能及时处理的局面。逐步推行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税收稽查等项制度,将切实加强农税征管手段,促进依法治税,确保农税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二、农业税收增长的制约因素

一是政策因素.农税执行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已近36年之久,本税古财政收入比重以及参与农民收入分配的份量已微乎其徽,名义税率为8.5绍,实际负担率仅为么5%,已失去意义.契税执行1950年政务院公布的《契税暂行条例》至今,与当前房产交易情况极不适应;耕地占用-税执行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拼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由于征收范围偏窄,执行税额标准偏低、减免范围偏宽、税制整体设计不合理等间题,不利于有效地保护耕地资源,征收倾亦始终徘徊不前。二是税源因素。一些农林特产集中产区品种退化直接影响产量、质量,从而引起价格下跌又直接影响税像的形成和增长油于对病、虫害防治不力引起减产绝产而影响税像的间题也不容忽视,仅1993年沿海对虾养殖暴发流行病就减少税收1200多万元.三是管征因索。农税基础工作薄弱,征管台帐资料不全,开荒地无限期免税,农业特产税在大部分县(市)仍存在按果树棵数或种(养)植(殖)亩数或人均摊派税款的简单做法,仅征收实际税源的1/3或1/4;契税在一些县(市)根本得不到重视,1993年仍有9个县区没有开征.耕地占用税对“批非占耕”、“批少占多”、和非法占地等缺乏有效控制和监督。在依法治税方面,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已远远不适应,在执行《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步骤上远未规范化。

三、促进农业税收增长的初步设想和建议

(一)从发展农村经济的角度理顺培植税像的思路。发展农村经济是篇大文章,凡涉农部门都应协调联动形成合力。财政部门应抓住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挖掘各方资金潜力,开展资金促产。目前农业投入不足,而扶农资金分散使用又是矛盾焦点。应将各部门用于农村、农业的资金统薄安排,集中使用,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第二,适时调整农殊、政策,开展政策促产。积极探索以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增加农业投入为基础的逐步增加农业税收的政策体系,在加强理论研讨的同时积极进行试点,实事求是地先实验再推广。第三,适应农业生产特点,开展信息促产。财政部门要利用联系面广的优势,主动为农民提供准确适用的信息。培植税源的基本思路:一是以发展名优特稀及出口创汇农业特产品为重点,培植高税源基地。各级财政部门都要有计划、有重点、有目标、有组织地专门进行规划,提出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进一步完善培植税源机制。二是以推广大枷种植形式为重点,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产矗生产,逐步形成生产经营规模。三是以农业综合开发为契机,鼓励开垦宜农荒地,明确免税期满后可在一定时期对征收税款单独设帐考核,入库后列为专项资一54一金用于扶持沙荒地改造,发展两高一优农业。四是以国家正式批文占用耕地数为准,对非法占地、批少占多诸类情况,允许将征收的税款和罚金列入税凉基金,这样,批地和征税数可吻合,又能调动基层建立培植税源基金的积极性。

(二)多渠道筹措培植税源基金。(1)按规定提取的农业特产发展基金,对超收部分提取比例可适当高些,(2)农业特产税10%附加,这是省府102号令明确规定列入农业特产发展基金的,(3)省级农业丰歉准备金,在保证不影响灾年使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其“时间差”搞短、平、快税源项目;(4)农业税附加,这部分资金原规定用于地方性公益事业,据调查,现根本兑现不到公益事业上,从发展农村经济角度看,扶持农业生产也是公共利益,把这部分资金与前三部分并在一起,就会形成一定规模,真正发挥其效益。

(三)加快农业税、契税改革试点工作.改变低税赋、高负担的状况,使农业税逐步成为县级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可从提高农业税实际负担率入手,按实际产量重新评定常产,将实际负担率提高到5一8%左右。在县乡精简机构、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将乡统筹开支的项目列入乡(镇)财政预算,同时取消乡级统筹并杜绝农民其他不合理负担。可分两步实施:第一步在若干农业县试点,主要是对耕地质量评定等级,然后分旱地、水田不同等级耕地评定常年产量,以合理调整税赋;第二步在取得试点经验后分期分批推广。这项工作要先向省府请示报告,并协同有关部门共同行动。在国家新的契税法规未出台前,学习兄弟省市已动起来的做法,积极向省府专题反映、请示,选择部分税源多、有积极性的县(市)进行扩大征收范围的试点,取得经验后再行推广。耕地占用税要抓紧清理近年占地较多的开发区和公路两侧的雄馆饭店、废旧物资回收等占用耕地,严索查处乱占滥用和偷税行和完善征税、协科叭护锐的怔誉祠络,以确裸及时足额征收入库。一是根据各县(市)、乡为•要会同土地管渔:工商羲政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有步骤、有组织地逐乡镇逐村检查,主要对1989年以来各种非法占地、临时占地、征而未用和兹合减免视及访年尾欠税款进行清理,掌握底数,并及时按照规定,该补征税的补征、该罚欲的严格执罚,征收的税款要及时足额入库。认真贯彻执行斌河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及实施细则,要果取多种征管办)法,雄短据实征收的差距,全省力争每年增长5000万元净到2000年达到实征税额4一5亿元,

(四)改革农业税减免办法。一是重新制:定减免标准和范围。根据的年代农业盘产发泛展实际,科学界定自然灾害程度。对轻、重、特重灾情进行科学评价。=般性自然灾害不再获减免,特重自然灾害全免。二是改革喊免资金;的用途和程序。在省级财政建立农业丰歉聪备金的基础上,各市地、县(市)亦普遍建立此项准备金,并形成完整的配套斜度,以梦滚雪球”的.方式,凝聚各层次资金‘减免资金的用二途由原来的有灾即减改为专门对付特重灾害,平时财以有偿形式择优投放,充努利瓜卜“时间差”。在减免程序上,首先应由当地县(市)农业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共同鉴定灾害程度撅后逐级上报财政部犷孔省级财政接到报告后经严格审查再下达减免指标、:

四、促进农业税收心长的强化猎施与上述设想和建议相配套,强化征管措施不容忽视。

(一)强化征税协税护税网络。农业税收-涉及翻税单位和个人面广且税像零星分散、征收环节多且征收方式各样,因而征管难度和工作量较大。!我省现有征管机构和人员力量与之极不适应。必须因地制宜地加快建立和完善征税、协科叭护锐的怔誉祠络,以确裸及时足额征收入库。一是根据各县(市)、乡(镇)税源及任务,二是按行政村的大小聘请村级协税员,常户年性与临时性相结合,由村委会提名推荐。三是按农业税收相关部门建立护税组织,由农;琳组畜牧、水产、土地管理及公雄法等有关部爪Jl舞加,协助财政部口宜传农称政维、掌握各方面基础数据、调查水源分布情况并反睐征税中的何题,由此逐步理顺和建立比胶固定的征管规捍‘动员杖会力最形成征税、协税、护税的工作体系。

(二)强化征管队伍建设补要解决年龄老、化、新手增加、匆识面窄和整体寒质稼差妇间_题一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肖位练兵‘自讲自一授或专门培训;二是加强勤政教育,提倡敬业产攀献精神;三聂加强廉政教育。

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范文第3篇

陕西省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条例》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范围包括: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不包括市属县);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历史习惯形成的自然集镇);

工矿区是指市、县(区)、镇以外的大中型企业所在地。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凡在开征范围内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程序和规定确定:

(一)凡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使用证书的,可按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用土地文件确定的土地面积计算,或以土地管理机关确认的其它权属资料的土地面积计算,也可以《条例》前应存在的围墙、房舍、道路、界桩等标志为界,由纳税人据实申报使用土地面积,经税务

机关核实确定的面积计算。待核发使用证书后,再根据证书确认土地面积调整其应纳税额。

(三)既无土地证书、又无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或土地管理机关认可的其它权属资料和无界址的,由纳税人先将实际占用的土地(包括建筑物和堆放场地的地基面积及其四周适量的空地)据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由税务机关确定计税土地面积。待核发使用证书后,再根据证书确?

系耐恋孛婊髡?溆伤岸睢?

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所指的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依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本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西安市五角至五元;

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四角至三元;

汉中、渭南、韩城、延安、榆林、商州、安康市三角至二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一元。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本实施办法第五条所列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当地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地理位置等条件,将本地区土地再适当划分为若干等级,并规定各个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报告省税务局批准执行。

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落后地区的县城、建制镇土地使用税的适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最低税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七条 对下列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厂矿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人开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的业务用土地(不包括职工生活住房用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城镇防洪、排洪工程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八年;

(七)按照土地使用税管理权限,经陕西省税务局批准需要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照顾的其他用地。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事业单位的自用土地,是指这些单位的业务用地;

宗教寺庙自用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活动的用地和宗教人员的生活用房占地;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办公用地。

上述单位的营业用地,非本身业务活动的生产经营用地(包括工商企业生产)及其它用地(包括上述单位的生活区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绿化地带是指城市园林部门为美化城市而建造的街道、河(湖)滨绿化地以及为保护改善城市环境的各类防护林带绿地(不包括纳税单位生产和生活区域内部的绿化专用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农、林、牧、渔业专业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经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经费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第十条 依照《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本省土地使用税按年一次布征,在每年的四月和十月各征收半年土地使用税。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由纳税义务人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义务人使用土地不在同一税务机关征收范围以内的,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和审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副本。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经营企业。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陕西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办理。

纳税人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按当地主管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持地土管理机关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及其它有关证件,将土地权属位置、面积等情况,据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新征用的土地应于批准征用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登记。纳税人住址变更、土地增减

、土地使用权转移等,均应从变更、增减、转移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陕西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从《条例》施行之日起施行。

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例武泰钢材进出口公司拥有自用房产原值600000元,允许减除20%计税,房产税年税率为1.2%;小汽车2辆,每年每辆税额300元;载重汽车3辆,计净吨位15吨,每吨年税额60元;占用土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为6元;税务部门规定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季末后10日内交纳,1月31日计算本月份应交纳各项税金。

月应纳房产税额=5760/12=480(元)

月应纳车船使用税额=3300/12=275(元)

月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15006/12=9000/12=750(元)

根据计算的结果,提取应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税金1505

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480

应交税金应交车船使用税275

应交税金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作用和减免规定目前土地使用税只在镇及镇以上城市开征,因此其全称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土地使用税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使企业能够节约用地。

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作用具体包括如下:

(1)能够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2)能够调节不同地区因土地资源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

(3)为企业和个人之间竞争创造公平的环境。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国税土地管理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地方税

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范文第4篇

第一条实施范围。以享受市扶贫政策的城关、力洋、胡陈、茶院、越溪、一市、桑洲、岔路、前童、黄坛、双峰、大佳何、深?l等13个山区、半山区镇乡为主。主要对象是:易受地质灾害影响的村和自然条件较差、生产资源贫乏、交通不便的贫困村、深山村、高山村。

第二条下山移民的目标。2003―2007年,107个行政村和62个自然村共13871户46362人中的12800户42612人实施搬迁。

第三条下山移民的主要形式。

(一)有条件的镇乡规划设立移民新村,实施整体搬迁、集中安置;

(二)鼓励有条件的山区农民自行购房向城镇转移;

(三)鼓励购买中心村或镇乡所在地教育、卫生、供销社等部门和部分农户的闲置房,实行分散或梯度转移;

(四)鼓励零星小村就近迁并到中心村或人口相对集中、资源比较丰富的行政村;

(五)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孤寡老人,可由镇乡建设敬老院实行集中供养。

第四条遵循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

(二)坚持自筹资金、自行搬迁、自谋职业、适当补助的原则;

(三)坚持统一规划、整体搬迁、分步实施的原则;

(四)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安定的原则。

第五条下山移民的申报程序。自愿下山的农户,向所在村书面申请,经村班子讨论同意并上报所在镇乡政府批准后,农户再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有关退宅还耕和经济补助协议。

第六条资金补助。下山移民每户平均由市、县各补助5000元。各镇乡在实施资金补助中可根据当地农民生活水平等具体情况确定不同补助标准。补助资金可用于移民新村建设,也可视情补助到户。

第七条对已列入搬迁计划的村,在尚未实施搬迁之前,各镇乡和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审批所在村农户建房。

第八条下山农户搬迁后不再保留原有房屋,实施退宅还耕。退宅后的旧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土地整理由所在村组织实施,所在镇乡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规划、申报、监督和验收工作。土地整理项目经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第九条筹措经费,搞好下山移民的就业培训工作。培训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条公安、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要及时为下山移民办理相关手续,使他们在户籍、医疗保健、计划生育、参军等方面享受和承担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教育部门要将下山移民子女纳入所在地学校招生范围,实行就近入学,享受当地居民(村民)子女的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已搬迁的农户,户口可迁入安置地,享受当地村民的同等待遇。同时,可由本人申请,经安置村经济合作社讨论同意,成为安置地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享受当地社员的同等待遇。也可办理农转非,享受安置地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下山移民安置后,对其原有土地、山林承包权等政策原则上保持不变。县农办和县农林局要加强指导,鼓励按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山林使用权的流转。

第十三条对吸纳下山劳动力较多的工商企业,给予适当的扶持和奖励。

第十四条为了搞好下山移民工作,县里成立了下山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有关镇乡也要相应建立下山移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下山移民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同时要建立办公室,负责搞好新村规划、政策处理、资金发放、落户审批、代办手续、建房用地安排、代办工程监督管理和验收、新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电力、电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帮助有关镇乡搞好移民新村各项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县规划局要帮助镇乡搞好移民新村规划工作。移民新村规划应与当地总体规划相符合,并坚持合理布局、美化环境、注重特色、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新村房屋建造采取联建(代建)的方式,并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力争经过几年的建设,使全县的每一个新村都达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

第十六条移民新村的用地,根据规划的需要,由县国土资源局分年度安排用地指标。对下山移民建房用地免缴的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水利建设资金及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减免。

第十七条镇乡下山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设立下山移民经费专户,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新建移民新村的,城镇建设配套费、耕地占用税和各种扶持新村建设的资金应全额用于移民新村建设。

第十八条有关镇乡要根据《**县下山移民2003―2007年规划》和本办法制定各自的下山移民规划、实施细则以及年度计划。镇乡的年度下山移民工作由县下山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

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范文第5篇

我国房地产行业具有一定的基础性,从1978年改革开放至今,历经三十多于年的发展,与其他产业间联系密切,已然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所以房地产企业能否健康、稳定、可持续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经济的走势。根据这几年房地产企业发展走势来看,房地产企业的资金链相较于其他行业而言则要更加紧张。因为房地产企业的开发产品具有单位价值高、建设周期长、负债比例大、资金回笼速度慢、融资难等等特点。目前房地产企业税制设计不是很合理,很多部分的税种都集中在流转环节,而且多是以预缴的形式提前征收,再加上高额的土地出让金和各种名目的费用,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经营压力。因此,科学有效的税务筹划,能够缩减企业税收成本,有利于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其竞争实力。

在利润率普遍趋同的当今社会,降低成本很显然是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一大法宝。而税务筹划工作的实质是指纳税企业在依照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含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税收规定)基础上,以不触及税收法律法规界限的基础上,通过对企业的投融资、经营管理等活动进行合理的分析和决策,充分利用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从不同纳税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规避纳税风险,实现税负最小化,从而使企业达到利润最大化这一经营目的。

二、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现状

2015年随着全国两会闭幕,房地产行业再次成为重要话题之一,房地产行业与宏观经济密切相关。国家在政策上加大了对房地产企业的宏观调控力度,使得房地产企业的发展环境日趋复杂,在短期内限制了其经济效益的增长。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逐渐完善,国内学者和专家近几年开始了税务筹划方面的研究,截止到目前,已经出版许多涉及房地产行业税务筹划方面的的著作及专论,取得了一定成绩。

三、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可行性

第一,政府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展税务筹划。一方面房地产企业通过税务筹划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纳税企业纳税的积极性;同时合法的税务筹划也规避了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对企业而言,有效的税务筹划要求企业涉税人员具备较高的财务管理水平,能够提高企业资源的有效配置,优化产业结构。

第二,我国的税收环境逐渐国际化。我国自加入WTO以来,市场经济逐渐与国际接轨,纳税企业在依法纳税的基础上,不断学习与借鉴国外税收法律法规。在国际化的税收背景下,为房地产企业充分有效利用各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税务筹划提供了自由发挥的平台。

第三,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日趋复杂,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缺陷性,这为房地产企业合法的税务筹划提供自由发挥的土壤。

四、房地产企业主要税种筹划方法

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前期投资金额很高,而且经营周期长,负债比例较大,资金回笼速度慢;除此之外,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业务日趋复杂,企业除了土地、房屋的开发以外,还要建设相应的基础和公共配套设施,经营业务涵盖了征地、拆迁、勘测、设计、建设、销售到售后服务等一系列环节,当然各个环节都会牵扯到涉税事宜。其中在建设环节会涉及缴纳耕地占用税、营业税及其附税;销售环节,需要缴纳营业税、附税以及可能还会涉及印花税等等。

我国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税种比较多,进行税务筹划的税种主要有4种: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营业税一般为5%(其中建筑业为3%);土地增值税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从30%至60%;房产税税率为1.2%和12%两种比例税率;企业所得税为25%等等。

(一)营业税

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的不同环节所涉及营业税税率和计税依据会有差异,这块主要是利用两种方法:一是利用营业税的不同税率进行税务筹划,二是利用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进行税务筹划:

1.营业税税率差异――不动产销售和装修分离。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企业为房屋及构筑物装修从而获取的价款,需依照“营业税-建筑业”缴纳3%的营业税。

例1:当前大多房地产企业在销售精装商品房时,收到的全部价款中包括因提供装修服务的费用,在计算营业税应纳税额时,这部分装修价款会作为价外费用计入到营业额中,按照“营业税――销售不动产”5%的税率依此纳税,因而无法适用“营业税―建筑业”3%的营业税税率纳税。因此,房地产企业在销售精装商品房时建议采取商品房销售与提供装修服务相互分离的方式,也就是说企业在销售毛坯房时,与客户独自核算装修服务费用,即同客户一方面签订不动产装修和不动产销售两份合同。换言之房屋的销售价款按照“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税目税率5%计征营业税,而房地产企业提供的装修价款将按照“营业税―建筑业”税目3%计征营业税,最终房地产企业节约2%的应纳税额。

例2:房地产企业大多与与其他建筑单位一同开发,也就是“分包”给其他建筑公司,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企业作为发包人将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承包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如果承包建筑单位仅仅是负责建筑工程的组织和协调事宜,对于承包方将按照“营业税―服务业”这一税目5%税率纳税;但是如果建筑单位承包建筑安装作业,不管其是否有参与施工,都应按照“营业税―建筑业”这一税目3%税率纳税。因此房地产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建筑单位在合作开发过程中,需签订建筑安装工作合同,按照“营业税―建筑业”3%税率计税,节约2%的应纳税额。

2.营业税计税依据差异――降低价外费用。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等于全部价款加上价外费用。房地产企业可以采取合法手段降低企业自身价外费用方面已达到减轻税负的效果。

例如:大多房地产企业在销售不动产时,在收取全部价款时大多连带收取一部分其他费用,譬如:采暖费、物业费、水和电的初装费、基础设置的配套费用等等,按照规定这部分费用全部作为价外费用一并收取营业税。因此房地产企业可以在房屋销售之前,自行开立一家物业公司,以该物业公司来处理和收取这一部分价外费用,因此代收的这部分费用不再划归到该房地产企业的相关价外费用,从而降低房地产企业税负。

(二)土地增值税

1.分散有关经营收入,降低土地增值率。例如:某房地产企业出售一栋房屋,总售价为1000万元,进行了简单装修和必备的基础实施安装。根据规定,该房地产企业允许扣除400万元的费用,也就是说该笔交易中实现的房屋增值额为600万元。在此环节中该房地产企业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规定土地增税应纳税额是实现的增值额除以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的比率,按照超率累进税率,找到相适用的税率累进计算征收。换句话说,增值率越高,按照超率累进税率方式所使用的税率档次越高,自然缴纳的税款也是逐级累加的。通过计算该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率为:400/600*100%=150%。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适用的税率档为50%,速算扣除数为15%。因此在此环节应当缴纳增值税税额为:600*50%-400*15%=240(万元)。

如果该房地产企业将该房屋的出售与客户分别签订两个合同,也就是一个是房屋买卖合同,另一个是房屋装修合同。前者不包括装修费用,合同总金额为700万元,可允许扣除项目费用为300万元;后者合同金额为300万元,允许项目扣除费用100万元。前者的土地增值率为:400/300*100%=133%。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为:400*50%-300*15%=155(万元)。

因此,通过上例分析,通过将经营收入分开计算,是房地产企业实现少纳税的关键。分散经营收入减少土地增值额,使得房地产企业税收负担减少85万元(240-155=85万元)的税额。

2.巧用扣除费用扣除项目,降低土地增值率。房地产企业可通过增加可允许扣除项目金额这种途径以达到降低土地增值率或者增值额,也是房地产企业实现少纳税的又一关键方法。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开发一处房屋,支付800万元取得土地使用权,花费1400万元用于土地开发和配套必备设施的安装,在公司的财务账上财务费用中针对该房地产项目分摊的利息支出为200万元,不超过当期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对于是否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公司财务人员发现,不提供可供扣除项目费用为:(800+1400)*10%=220万元;如果提供证明,可供扣除项目费用的最高额为200+(800+1400)*5%=310万元。

因此,通过上例分析,房地产企业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是明智选择,增加可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以减轻税负。

3.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中20%这一临界点进行税务筹划。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扣除项目金额之和的20%是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但是如果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房地产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20%的临界点进行税务筹划,关键点就是房地产企业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时,将土地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获得免税待遇。

(三)企业所得税

1.房地产企业可以合理延迟房屋产权转移时间。根据税法相关规定,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只有当房屋的所有权权属关系发生变更时,企业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此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点。所以,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合法适当推迟房房屋所有权等权属关系转移时间,延迟房产证的办理,以此推迟确认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点,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间,缓解房地产企业在资金紧张情况下的纳税负担。

2.房地产企业可以合理延迟销售成本最终确认时间。根据税法相关规定,房地产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通常会发生房屋所有权等权属关系变更已办理,企业的销售收入已实现,但实际上却还有一些基础等配套工程还未最终完全办理竣工结算等手续的情况,由此造成房地产企业无法准确地确认和核算房地产项目的最终成本、费用或损失。因此,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合理延迟房屋销售成本的最终确认时间,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间,缓解房地产企业在资金紧张情况下的纳税负担,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四)房产税

1.房地产企业的自用房屋的房产税以房产余值计税,房产余值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房产原值指在会计核算账簿上“固定资产”账户上记载的房屋原价,该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也就是说,自用房屋的房产原值与企业应纳房产税税额成正比例关系,房产原值越大,扣除比例一定的情况下,房产税税额越高。所以,房产税税务筹划的关键就是合理适度地降低房产原值,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可以将能与房屋主体分隔开的建筑部分分离出去,单独确认其价值,不作为房产原值的核算范围,以达到房产税的纳税筹划。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采用从价计征以房产余值作为其计税方式。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房产税按征税对象划分属于财产税类,房产是以房屋形态存在和表现的一项财产,独立于房屋之外的有关建筑物不包括在内。准确掌握税法规定中对房屋的定义,对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是不征收房产税的,所以企业财务人员在核算房屋原值的时候,要将房屋与可分隔开的建筑物以及各种附属设施、配套设施进行适当划分,分开确认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