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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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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论文

商法学论文范文第1篇

论文格式要求

一、论文需报送全文,文稿请用Word录入排版,A4版面,单倍行距,页边距上下各2.5cm、左右各2cm,页眉页脚取默认值,插入页码居中。文题和正文中的数字及西文字母用TimesNewRoman字体。全文字数不超过5000字,版面不超过5页。

二、文章结构。论文应依次包含论文题目、作者姓名、作者单位及通讯地址、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作者简介等。

其中,论文题目、作者姓名、作者单位、通讯地址、邮编、摘要、关键词分别用中英文表示。论文应完整且简明扼要,需包括必要的研究背景、研究方法、研究结果与分析等;应保留涉及主要观点的图片、曲线和表格,并注明数据来源。根据论文集出版需要,编辑有权对稿件进行删改。

三、论文格式

1.正文以前部分

(1)中文格式

论文题目:三号黑体,居中排,文头顶空一行。

作者姓名:小三号楷体,居中排,两字姓名中间空一全角格,作者之间用逗号区分。

作者单位及通讯地址:按省名、城市名、邮编顺序排列,五号宋体,居中排,全部内容置于括号之中。作者单位与省市名之间用逗号,城市名与邮编之间空一全角格。作者单位多于一个在作者姓名处用上角标注。

摘要:“摘要”二字小五号黑体;内容小五号宋体,不少于200字。

关键词:需列出3~5个。“关键词”三字小五号黑体,其他小五号宋体,第1个关键词应为二级学科名称,学科分类标准执行国家标准(GB/T13745-92),中文关键词之间用分号。

(2)英文格式

英文字体均使用TimesNewRoman字体。其中,论文题目用三号字体、加粗、居中排;作者姓名用四号字体、居中排,多位作者之间用逗号区分,姓大写,名首字母大写,中间不加连字符;作者单位及通讯地址用五号字体、居中排,全部内容置于括号之中;摘要,“Abstract”一词五号加粗,内容五号字体,不少于200个词,用过去时态叙述作者工作,用现在时态叙述作者结论;关键词,“Keywords”一词五号加粗,内容五号字体。英文关键词之间用逗号。作者单位与摘要之间、关键词与正文之间分别空一行。

(3)正文之前的所有内容左右各缩进2字符。

2.正文

五号宋体通排;文中所用计量单位,一律按国际通用标准或国家标准,并用英文书写,如hm2,kg等;文中年代、年月日、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文中图、表应有自明性,且随文出现。图以10幅为限。尽量采用Word文档以插入表格方式制作三线表。图(表)须有图(表)题,紧随文后,且在同一页面。图中文字、符号或坐标图中的标目、标值须写清。标目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物理量和单位符号。表的内容切忌与插图和文字内容重复。

正文中的各级标题、图、表体例见表1、表2:

表1标题体例

标题级别字体字号格式说明与举例一级标题宋体四号加粗顶格排,单占行阿拉伯数字后空1格,如“1概述”二级标题宋体小四加粗顶格排,单占行如“1.1仿真实现方法”三级标题宋体五号加粗顶格排,单占行如“1.1.1管网仿真实现方法”四级标题五号宋体左空2字,右空1字,接排正文阿拉伯数字加括号,如“(1)”允许用于无标题段落

表2图、表、注释及参考文献体例

内容字体字号格式说明图题五号黑体排图下,居中,单占行图号按流水排序,如“图1”“图2”图注小五号宋体排图题下,居中,接排序号按流水排序,如“注1”表题五号黑体排表上,居中,可在斜杠后接排计量单位,组合单位需加括号如“表5几种车辆的速度/(km/h)”表序号按流水排序,如“表1”、“表2”表栏头小五号宋体各栏居中,计量单位格式同上图文/表文小五号宋体表文首行前空1字,段中可用标点,段后不用标点

3.参考文献

文章必须有参考文献,请列主要的参考文献,在文中对应位置以右上角标的形式标注;“参考文献”四字作为标题,五号黑体,居中,段前段后各空0.5行;参考文献内容用小五号宋体;参考文献按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编号,文献著录格式如下。

连续出版物:[序号]作者.文题[J].刊名,年,卷(期):起始页码-终止页码.

专著:[序号]作者.书名[M].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始页码-终止页码.

译著:[序号]作者.书名[M].译者.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始页码-终止页码.

论文集:[序号]作者.文题[A].编者.文集[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始-终止页码.

学位论文:[序号]作者.文题[D].所在城市:保存单位,年份.起始页码-终止页码.

专利:[序号]申请者.专利名[P].国名及专利号,日期.

技术标准:[序号]技术标准代号.技术标准名称[S].

技术报告:[序号]作者.文题[R].报告代码及编号,地名:责任单位,年份.

报纸文章:[序号]作者.文题[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在线文献(电子公告):[序号]作者.文题[EB/OL].http://…,日期.

光盘文献(数据库):[序号]作者.[DB/CD].出版地:出版者,出版日期.

商法学论文范文第2篇

一、学会鉴赏,掌握方法

文学鉴赏是开放性、研究性、创造性和趣味性的和谐统一,与素质教育倡导的突出鲜明个性和培养创新精神是完全一致的。尤其应该在传授文学知识的同时,以激情去撞击学生形象思维的火花,引发审美的创新意识,与现实生活密切联系起来,为学生创设问题情境打下生活体验的基础。教育家杜威提出了“教育即生活,学校即社会”的著名理论,他反对学科教学与现实生活脱节,主张教学与社会生活密切联系。杜威认为,学习的方法就是让学生在亲自实践中学习和增长才干。在二十一世纪知识经济社会的今天,我们仍然借鉴这一理论,还要在此基础上锐意创新,建立完善的课程理论。文学鉴赏具有开放性、研究性、形象性、实效性和创造性的五大特点,综合语言学、文学、社会学、伦理学、心理学、美学等人文学科的知识体系,构建文学与其他学科知识交叉汇合的框架,富有鲜明的创新精神。为了掌握文学鉴赏的方法,教师要让学生多读中外文学名著,勤于积累,增强语言感悟,品味生活酸甜苦辣的滋味,贴近丰富的生活现实,理解文学作品源于生活而又高于生活的典型方法,理解现实主义和浪漫主义的两大创作方法。教师要让学生初步理解形象思维的基本特征:第一,形象思维始终离不开具体可感的形象。第二,联想、想象是形象思维的主要心理形式。第三,形象思维始终伴随着强烈的情感活动。教师点拨文学鉴赏知识只是引路子。要相信学生,让学生运用科学方法来鉴赏作品,讲出真实的感悟和思想。学生独立思考,“心有灵犀一点通”,心灵感应要比教师硬灌给的知识更有价值。

二、鼓励写作,提高水平

学而不研则浅,研而不写则虚。作为文学爱好者的学生,对文学情有独钟,感悟性强,有写作欲望,有研究灵感。笔者认为,学习与写作是文学鉴赏的孪生姐妹。她们彼此密切联系,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共同提高。新课标把文学教育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历年的中考和高考阅读题都考文学作品鉴赏。于是,文学鉴赏能力的强与弱,水平的高与低,得分的多与少,牵动了莘莘学子的心,直接关系到考试成绩的好坏,也涉及文学教育的深层领域,体现实施素质教育的成果。教师要大胆放手,让学生撰写研究性小论文,这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因为撰写研究性小论文是动脑动手实践的思维能力训练,是提高审美能力的综合素质的成果。所以,笔者认为这种能力训练有助于克服学生眼高手低的通病。通过强化小论文的写作,切实提高文学鉴赏的写作水平。例如,鉴赏钱钟书的小说《围城》,笔者首先要学生到图书馆借书阅读。以“围城”为小说题目有什么深刻含义?思考,再思考,要求学生读作品,勤动脑,上网找有关评价文献,构思小论文的观点,选择作为论据的典型材料,运用比喻论证、事实论证、对比论证等方法,充分论述《围城》命题的深刻思想内涵,阐明永恒的人生哲理。然后,学生大胆探索,积极写作,从不同角度论证了题目,并研究概括了关键要点:(1)《围城》的含义是:结婚和整个人生都好比是一个“鸟笼”,好比是一座“被围困的城堡”。(2)人生也有被围困的感觉,钱钟书用犀利辛辣、幽默诙谐的笔调,描写了现代社会中的各种丑态,塑造了某类人物的畸形形象。(3)题材创新,含义深刻。小说通过对旧知识分子丑态和命运的描写,辛辣地讽刺了不学无术、精神空虚、虚伪狡诈、道德堕落的人。他们没有远大理想,一个个陷进了美丽的“围城”而不能自拔,可悲可恶。由此可见,鼓励学生研究文学名著的精彩章节,准确鉴赏主题,撰写研究性小论文,多管齐下,能有效地提高学生的写作能力。大语文教育思想的实践充分证明,实践、思考、研究、写作有机结合,形成和谐协调的教学研究新格局,拓展了学生创新思维的视野,必将充分发挥文学的认识作用、教育作用和审美作用,提高中学生文学鉴赏的综合素质,切实提高研究性学习的效率。

作者:龙莲明

商法学论文范文第3篇

从名称上看,“商务英语”是商务和英语的结合,是商务知识、语言知识能力和运用英语的能力三者的统一。对于高职院校来说,商务英语专业培养的是应用型人才,具有较扎实的英语应用能力、熟悉并掌握国际商务基本理论知识、熟悉从事国际商务活动所需的业务操作技能,而商务英语语法的教学目标是让学生形成比较系统和完善的英语语法知识,能熟练运用这些语法的基本规则,分析解释各种语法现象,学会运用语法规则指导语言实践,提高实际运用英语的能力。所以在整个教学体系中商务环境中的语法教学模式要突出实践性强的特点。

二、商务英语英语语法教学的现状

《高职高专教育英语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强调培养学生的英语语言交际能力和综合应用能力,很多学者明确指出,交际能力必须以语法性即语法能力为基础,商务英语要强调的是语言的应用能力,高职英语语法教学的重要性十分明显。虽然在中学阶段,高职院校的学生已经全面的接触了英语常见的语法知识如各种词性的用法、句子种类及成分复合句、五种句子结构法知识、各种时态及语态、虚拟语气、直接引语与间接引语等,但是水平层次不一,加上语法学习太单调枯燥,兴趣不大,总体来说语法基础是比较薄弱的。这种情况对学生的英语学习有很大的负面影响。在阅读和翻译方面,学生不能很好的领会英语文章,出现误读、完全看不懂句子,严重影响阅读速度;在写作方面,写不出比较合乎英语表达习惯的语句,时态、语态的毛病很多;从交际上说,不能流畅的表达所有表达的意思,影响口语表达的水平和出口表达的胆量,从而影响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目前传统的以讲授为主的语法教学方法(presentation.basedapproach)在目前高职商务英语教学中依然普遍存在。一些教师在组织语法教学时,以语言形式为中心,重语法知识的讲解,轻语法能力的提高,就课本提到的孤立的分散的语法项目稍作讲解,语法知识不能系统地整合,再加之高职院校的学生英语基础一般都较弱,所以学生不能全面清晰地把握语法知识,更谈不上正确运用语言了。例如,在学习语法的过程中,把学过的几种句法时态放在一起,学生往往不能进行很好的分辨。学生对语法规则了如指掌,但写不出意义明确、表达准确的文章;能够读懂文章中的每一句话,却不能了解作者的真正意图;学生语言能力与文化意识的培养严重脱节等。另外,在高职院校商务英语专业中有的学生认为认为语言运用能力,听、说、读、写、译等英语技能的训练才是学习的重点。这些都导致学生对商务英语专业语法学习兴趣不高,效果不佳。

三、商务英语语法教学的创新策略

从上个世纪50年代开始,有些学者开始做语言教学法的比较和研究。也形成了许多比较成熟的教学模式,比如语法听说法(Audiolingualism,AudiolingualMetllod)、交际法(CommunicativeApproach)、翻译法(Grammar-TranslationMethod)、情境法(SituationalMethod)、任务型教学法(Task-basedLanguageTeachingApproach),各有特点,皆有不足。学习者之间存在着个人差异,授课内容也不同,英语教学所涉及教学方法也相应的有所不同。根据学生的实际需要适时讲授语法知识。结合不同的教学对象、目的、环境和内容等因素,不同的学校和教师在实际教学中使用了各种具体的方法和策略。

1.活化课堂教学的形式,改进语法教学方法,优化语法教学内容

在语法教学中,要改进原有的语法教学方法,采用各种教学策略提高学生的语法应用能力。合理使用教材,组织教学应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教师起组织者、引导者和参与者的作用,以学生为中心,将交际法引入高职英语语法教学中,拚弃了传统语法教学的缺陷,重点学习英语交际语法,让学生在不断地运用语言中提高语言的交际能力,利用联系、归纳、演绎、图示对比、直观教具等多种方法并举系统讲解商务英语语法循环层进式教学,举一反三,注重新旧知识融合,淡化语法难点重点,突出商务英语的关键语法规则,牢固掌握句子的基本结构,使学生恰当运用语法进行交际。讲授重点向商务情景内容倾斜,提供明确而易于记忆的语言规则,使用商务活动中真实的语言材料,活化教学内容,追求语法术语在商务言语表述上的通俗易懂,灵活运用商务语法例证的趣味性,立足语法练习的商务活动实用性语法,教学贯穿于听力、口语、阅读、写作教学活动中。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如利用动画图片或影视资料创造不同的模拟情景,有助于学生在运用语言的过程中自然而然地习得各种语法,又能直接训练学生的交际能力;同时还有助于增强课堂教学中学生的主体地位以及学习英语的自主性和积极性。

2.分层教学,形成语感和整体语言能力,提高语法学习水平

语法教学时重视语言的规则,内容的本身具有一定的枯燥性,作为语法教学的教授者和研究者来说,要积极寻求适合的方法来促进商务英语语法教学的科学性和生动性。在学生了解了大学语法的概貌后,教师还可以根据学生的水平进行分层教学模式,对于语法的特点遵循有浅到难的学习规律。在语法操练的过程中寻找合适的方法来提升学生对语法的理解。例如:对于写作过程中的语法教学,可以通过模仿的形式来学习,教师从某一文学作品中找出一些句子,提供关键词,让学生加以仿写,对于难以理解的长句,可以让学生先从短句合并成复杂句开始学习;在语法学习中,要帮助学生形成语言的整体感,整体语感,对于语言现象,要学会归纳和演绎,由此及彼;比如:学了wish的宾语可以用不定式,可以推理出名词wish的定语、表语也有可能是不定式。另外,语法的学习也离不开语感的形成,语感比语言规则更能帮助学生提高英语水平。例如冠词the用法深奥多变,一般的规则往往有数十条,还有无数的例外情况,如果死记的话,写作的时候也未必用得出。所有要培养学生广泛阅读的习惯,读的多了,加上多留意词语之间的关系,便自然能领悟出the字微妙的用法,不同的情况,不同的句式,知道the这些语法规则怎样应用于实际的句子。

3.创设教学情境,模拟商务模式,提高语法应用水平

商务英语专业实践性很强,课堂语法教学应注重选择语法训练的侧重点,语法训练的内容要和商务活动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既在学生英语语法能力的培养中提高商务技能,又在商务情景中让学生熟悉英语的常见语法现象,语法知识的选择和学习目标要从商务活动中去提炼,其中包括:商务谈判(包括得体行为举止、团队组建、策略制定等)、外贸函电(包括信函组成及格式,询报盘、完单及认收、支付方式书信,包装及标记信函,装运通知撰写等)、进出口实务与单证(包括询还盘、合同签订、货物运输和保险办理、报检报关办理、单证缮制、纠纷解决和索赔等)、国际支付结算(包括信用工具、银行汇兑实务模拟操作、跟单托收及风险防范、信用证审核)等,语法的重点和难点应该是这些领域中常见的语法现象,开展语法商务情景教学,模拟实际的商务交际情景,从而鼓励学生创造性地运用所学语法知识进行交际,在商务活动仿真环境中采用翻泽、视听、口语、商务淡判等形式来训练特定的语法内容。以日常商务为素材,把语法结构巧妙设计到既定的任务中去,通过师生、学生间的合作交流,让学生用所学的知识和技能来完成交际性的任务,达到某个语法知识应用的准确和流畅。如口头交际活动可以采取辩论、采访、角色扮演、班会讨论、课文复述、看图说话、口译、问答活动等形式,书面交际活动可以采取改写、扩写、续写、问卷调查、重编故事、写调查报告、写读后感等形式,让学生在这些应用课程和商务模拟情景中了解语法,训练语法知识,在组织形式上可以采用多样化的形式激活学生参与的热情、提升学习的兴趣。

4.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提升交际水平,训练语法知识的应用能力

单纯地学习一些与真实交际不相关的语法概念和规则并不能保证学生成为成功的语言运用者,为了提高商务英语语法实践教学效果,高职院校可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英语文化活动,语法学习的目的最终还是为了能够很好的应用到实践过程中去,商务英语的语的学习可以在群体交流中得到巩固,学校要为学生提供充分的语法实践的空间:定期举办英语角、英语沙龙、英语演讲比赛、商务翻泽和写作比赛、商务知识竞赛、中英文短剧比赛等各项活动,开展商务英语技能比赛,让学生熟练操作电子制单、外贸函电、涉外礼仪、商务英语口语、互联网商务谈判中的语法规范。以商务为背景,以英语为平台,“在学中做、在做中学”,以能力为主线,以技能实践为核心,经过语法的实战训练,能够提高英语学习兴趣,营造浓烈的英语氛围和英语应用能力,相应的语法能力也能有效的提高。

商法学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

近年来,随着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所引发的学校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许多学校在出现了学生伤害事故后常常表现出不知所措,要么为了息事宁人而以牺牲学校或教师合法权益为代价,要么不恰当地维护学校或教师权益而导致事态难以收拾。学生伤害事故日益成为困扰学校工作和阻滞学校发展的严重问题。如何从法律视角探析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构成及其责任认定,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减少学生伤害事故对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就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问题。

一、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构成

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它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生伤害事故既是一个时间概念,也是一个空间概念,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把学生伤害事故仅仅理解为“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在学校管理下的学生所发生的事故”或者“就是校园内发生的事故”等等,都是不全面因而也是不科学的。学生伤害事故可能发生在校园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园外;可能发生在教学上课期间,也可能发生在放学及下课期间;还可能发生在寒假、暑假期间,关键要看是不是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对学生伤害事故在认识上产生错误和混乱,必然不利于确定当事各方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以及责任认定后赔偿原则的适用,不利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科学合理解决。

学生伤害事故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不同分类,从责任主体角度可以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1)学校责任事故。它是学校由于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造成学生的伤害事故。包括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学校的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学校教职工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中违反有关要求及操作规程;学校组织课外活动时未进行安全教育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学校统一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安全及卫生标准;等等。(2)学校意外事故。它是指学生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它包括由于自然因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特异体质、疾病,学校和学生自身不了解或难以了解而引发的事故;等等。(3)第三方责任事故。是指学校本身提供的各种场地设施和教育教学过程没有问题,而是由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的伤害事故。它包括校外活动中,场地、设施提供方违反规定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明显违反校规而对其他学生造成的伤害事故等等。另外,从事故原因角度也可以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教育活动事故、学校设施事故及学生间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与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劳动安全事故等相比,具有自身的特点:1.绝大多数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者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学生;2.事故的处理涉及多方利益。往往牵涉到学生、学生家长、教师、学校以及校外有关部门等多方关系;3.独生子女的增多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带来巨大压力;4、教育经费不足使学校难以承受赔偿费用。

从法律角度分析,学生伤害事故必须具备五个构成要件:(1)受害方必须是学生。即在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学校(包括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高等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幼儿园内的幼儿、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发生伤害事故,严格意义上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但可以参照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方式予以处理。(2)必须有伤害结果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这类伤害结果是指身体的直接创伤或死亡,不包括仅仅是精神上的伤害。(3)必须有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导致伤害结果的原因可以是不可抗力,但更多的是行为,既包括学校领导、教师或者其他管理人员的行为,也可以是学生自身及其他学生的行为,同时,来自校外突发性、偶发性或者其他形式的侵害也是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之一。(4)主观方面,绝大多数是过失,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故意。(5)从时间和地点上看,伤害行为或者结果必须有一项是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和地域范围。

需要特别提及的是,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不应属于学生伤害事故范畴。另外,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以及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事故,是不是属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但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学生事故的界定和理解,这类事故属于一般的人身伤害事故,而不应该列入学生伤害事故范围。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或违约行为人对其违法或违约行为依法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一般而言,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没有违法行为就不会发生法律责任问题。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类。对于以积极或者消极方式实施了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行为的主体,都可能涉及这三类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但是,相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方而言,主要是指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或者说是涉及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所以这里着重论述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如何认定各方的民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的民事责任,不是违约或者其它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侵权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仅指人身权而不包括财产权)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当中,依据已有法律的规定,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比如,最高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教育法》第73和81条、《义务教育法》第16条及《教师法》第37条等等,都有类似于过错责任的规定。2002年9月1日,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正式实施。在《办法》有关条文中明确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办法》把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主体分为三类,即学校、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第三人,并分别规定了三类主体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范围。

1、学校责任

学校责任是指由于学校或者从事职务行为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一直以来,由于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对学校责任理解的泛化,一旦出现学生伤害事故,往往被认为是由于学校在教育管理上并不“尽善尽美”所致,并由此认定学校应对此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学校事故责任认定不清,不论对学校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对教育改革和发展,还是对法律精神的捍卫和法治国家建设都将带来严重的消极影响。因此,对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和赔偿范围作科学界定,即对校方过错作科学认定,已成为正确解决类似法律纠纷的一个核心问题。可喜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出台后,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责任作了规定,基本上明确了学校的责任范围。依据规定,下列行为学校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另外,在发生不可抗力、校外侵害、学生自杀、自伤、及具有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行为措施存在不当等情况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学校对其他学生伤害事故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这样一来,以往那种凡是出现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无一例外都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观念和做法可望得到较大改善,从而有利于学校的生存与发展。

2、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

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是指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②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③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④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⑤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⑥学生自杀、自伤的。从法的角度明确规定了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在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当中的法律责任,既有利于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提高安全意识,减少事故发生,也有利于发生事故后责任的认定,有利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另外,某些学生伤害事故既不是学校造成的,也不是学生方面或校外主体造成的,而是由于不可抗力、具有对抗性或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或者其它意外因素造成的,就无法律责任可言,在这种情况下,既不适用民法上的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实也没有法律依据可以适用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原则,所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受害方自己承担。学校如果有条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经济及其他方面的帮助。

3、第三人责任

第三人责任是指学校及受害方之外的主体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第三人责任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学校安排学生参加的活动中,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二是在校学生由于过错给其他学生造成伤害事故而应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承担的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其责任并非一定是某类责任主体单独承担的,也可能是两类甚至三类主体共同承担。这就涉及到责任的有无及责任的大小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根据三类主体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及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来分担。其他主体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联系及其行为有过错,就成为自己法定的减责或免责条件,即法律责任免除的合法条件。对于其他主体的减责或免责条件这里不加赘述,作为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具有特殊地位的主体即学校而言,其减责或免责条件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第三人的过错。

不可抗力是指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支配的力量,它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件的依据是,让人们承担与其行为无关而又无法控制的事故后果,不仅对责任的承担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不能起到教育和约束人们行为的积极后果。但是,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件,必须是不可抗力构成了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只有在损害完全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情况下,才表明学校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同时表明学校没有过错,因此应被免除责任。意外事件是指非当事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不可预见性、偶然性和不可避免性是意外事故的基本条件。对于这类事件,学校尽到合理注意也难以预见到。因此,学校没有过错,可以使其免除责任。第三人的过错是指除学校和受害学生之外的第三人,对学生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例如,学校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在玩耍时被打伤,作为打架一方的肇事学生就是第三人。在这类案件中,第三人的过错是减轻或者免除学校责任的依据。

三、学生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对策

不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看,学生伤害事故大多是由于各方的过错造成的。既然存在过错,就存在减少甚至消除过错的可能;即使是没有过错方的学生意外伤害事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防范意外发生的可能。因此,全面、深入地剖析学校事故的防范举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当前,由于存在教育法律体系不够健全、教育普法力度不够大、伤害事故防范知识教育缺乏以及教育工作者在教育实践中对自己权利义务的界限认识模糊、教育监督不力等缺陷,导致法律的导向功能弱化,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处理能力偏低。教育执法机关面对学生伤害事故,在善后处理、事故责任认定、赔偿途径等等一系列问题上,也经常显得茫然和消极。因此,采取切实有效的对策,解除目前普遍存在的遭遇学生伤害事故时的困境,就成为当务之急。

(一)坚持以防范为主的处理方针。鉴于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对学生本人及学生家庭所带来的巨大不幸和对学校、对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一定要把立足点放在事故的防范上,尽可能地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具体对策包括:1.要在学校、教师、家长中大力强化事故防范意识,切实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2.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学校设备。很多事故的发生,都与学校的设备陈旧有关。然而解决这一问题,只有通过增加教育投入的方式才能解决。3.加强教师工作责任心,端正教育思想,增强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选择正确的教育方法,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二)理顺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关系的法律性质是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确定学校事故责任的法律基础,但这一法律关系性质争议颇大。主要有四种不同观点:一是监护关系,认为未成年学生与其父母之间存在着监护关系,但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实际上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权已经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监护关系,学校应为未尽监护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这一观点一直以来都占居主导地位但又同时引发出诸多争议,随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出台,这一观点应该可以退出历史舞台。二是准行政关系,持此观点者提出,学校对学生承担着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这是一种社会责任,在由国家提供经费的义务教育阶段,这一责任的社会性尤为明显,类似于行政管理,属于准行政关系。三是民事关系,因为学校与学生及其家长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他们之间的关系应为民事法律关系。四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认为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我们认为,第四种观点是科学的,它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相对而言争议较少,也越来越被社会各方所接受。

(三)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应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和及时、妥善处理原则。如前所述,学生伤害事故难以避免,一旦事故发生后,在处理过程中只有坚持一些基本原则才更有利于事故的解决,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对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影响。首先是依法处理原则,依法处理是当今社会处理一切事务必须遵守的原则,也是做到客观公正、维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责任承担、赔偿标准、处理方式等等,我国的教育法、教师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民法通则、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等都有相应的或类似的规定,《办法》的出台更为事故处理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二是客观公正原则。即事故处理要求实事求是地分析和认定造成事故的原因,同时在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之时也不能要求学校履行法律规定以外的职责。应实事求是地评价学校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和学生自身的行为以及第三人的行为。三是合理适当原则。主要是指在赔偿问题上,要根据责任认定依法赔偿,不能脱离损害后果的实际需要而提出不切实际的巨额索赔,也不应超出责任方的实际能力。四是及时妥善处理原则。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救治受伤害学生,把伤害后果降到最低限度;要及时处理事故善后。久拖不决,只会增加事故处理难度,不利于恢复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受伤害学生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

(四)争取社会支持和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学校事故的发生以及不能妥善处理,有时也与社会对学校的关心、支持程度有关。如学校的周围环境不当,就很可能会引发事故;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消极介入甚至坐视不管,会给事故的解决增加难度。在事故发生前与社会各方面充分沟通预防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及时沟通以防止事态扩大,都是十分必要的。另外,由于学校一直以来办学经费都比较紧张,而有些学生伤害事故所引发的巨额赔偿直接影响到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校的生存与发展。因此,有必要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把由于学校疏忽或过失造成的学生的人身损害,在法律上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转移到保险公司身上,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转移学校教育风险,是走出学校面临的学生伤害事故困境的一条出路。

与学生伤害事故有关的法律问题还有许多,比如,学校为了预防事故发生而做出许多限制性规定与学校工作正常开展及学生受教育权和自由权的矛盾如何解决;有的学生伤害事故中,受害方冲击学校给学校教育教学秩序造成的负面影响及其他方面损害如何计算赔偿问题;学校在需要承担责任的学生伤害事故中,其赔偿金的来源问题;等等。这些问题有的是属于学校行政管理部门的问题,有的属于立法部门的问题,这里不再一一涉及。

参考文献:

①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释义及实用指南[M],中国青年出版社,2002,9;

②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9;

③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法律出版社,1996,12;

④劳凯声:教育法论,江苏教育出版社[M],1993,8;

⑤吴祖谋,李双元:新编法学概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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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杨安定,吴志宏:中小学生伤亡事故案例[M],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3;

⑧昃晶雯,于毅:学校成为被告[J],人民日报,1999,4,7;

商法学论文范文第5篇

1.教师创设情境提出任务创设情境是要以现实为基础,让学生在真实的情境下进行学习,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学习。创设情境主要目的是迅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积极主动

地进行课程的学习,为任务的顺利完成打下良好的基础。创设的情境必须与所要学习的知识点密切联系,不仅能够唤起学生对原有的知识和技能的回顾,还要使学生利用原有的知识和技能建构新的知识和技能。教学情境的创设要精心,要把任务完全展示给学生。情境创设必须包含需完成的任务、相关案例、相关信息等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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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务驱动教学法实施中注意的问题

1.任务设计的可操作性

电子商务课程的实践性较强,任务设计时必须注重可操作性。教师所设计的任务要与商务活动有直接的联系,要符合实际,具有真实性,知识和技能要做到紧密结合,而且还要具备一定的难度。可操作性强的任务才会吸引学生的学习兴趣,才会使学生感到学习的意义所在,才能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达到任务驱动教学的目标。

2.任务设计要能培养学生独立学习的能力

任务驱动教学法要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学生是主体。任务的设计要让学生体会到自己的主体地位。教师到从“学什么、为什么要学、怎样学”的角度来设计任务,逐步让学生意识到自己要掌握哪些知识和能力,从而培养学生独立学习的意识。

3.任务设计要能增强学生的团队意识和协作精神

现今社会沟通和交流变得尤为重要,一个人的能力毕竞是有限的,要想完成好一项工作,组成团队进行协作是必不可少

三、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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