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美术生乡村考察报告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关于乐种的命名及归类方面的问题
按照什么原则给某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命名及归类,这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我们看到的第一、二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一些情况来看,其命名显得有点乱。全国的情况我们不完全了解,但是与河北省相关的乐种,我们还是能够发现其中的一些问题。
如在“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河北省的乐种里,有“河北鼓吹乐”,还有“冀中笙管乐”,其实“冀中笙管乐”就是以鼓、钹等打击乐器与管子、笙、笛子等吹奏乐器构成的一种鼓吹乐合奏形式①。如果就其词义内涵来说,“笙管乐”应该包含在“鼓吹乐”之中,“冀中”应该包含在“河北”之中,它们二者不应该是并列的关系,但是在国家名录中却以并列的方式存在。
再说“冀中笙管乐”,这也只是部分学者对冀中地区“音乐会”的一种称呼,而不是局内人的自称。这个名称本身也值得再推敲:用参与演奏的两件乐器来命名整个乐种,有以偏概全的嫌疑,不太合适。
学者给乐种的起名常常有争议,官员给乐种起名就更添乱了。河北省易县燕下都故地燕子村的“音乐会”,在省里为这个乐社进入国家名录而向有关机构提供的申报材料中,就是按有关领导所定“燕子古乐”之名来上报的,但在公示的以及后来正式公布的“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没有这个乐社的名字。这里是否有因为官员乱起名而引起审查批准机构不解的因素我们不得而知,但是随便乱起名字肯定是要引起混乱的。
我们认为,尊重民间音乐局内人的自称,按“约定俗成”和“名从主人”的原则称呼和命名民间乐种,应该是我们在为进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乐种命名的一个基本原则。之所以这样,除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和混乱外,还因为这种局内人的自称往往包含着该乐种丰富的人文内容和特定的音乐形态特征。
不但存在乐种命名较随意的问题,在乐种的归类上现在公布的名录也有许多不妥之处,显得有些混乱。如易县东韩村的“拾幡古乐”,本是清代把南方的“十番”乐种纳入宫廷的“南府”,又从宫廷里流散到民间的“十番乐”,本应归入“十番音乐”一类里。可是在“第二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易县东韩村的“拾幡古乐”却非常委屈地被归入了“冀中笙管乐”一类中,这是极不合适的,它与“冀中笙管乐”(音乐会)之间完全是两码事!
二、保护工作需要“雪中送炭”的情怀
在冀中音乐会这个乐种里,今天进入国家级与省级名录的,大多是由于各种机缘闯出了名声的一些乐社――或是由于学者的长期考察,使该乐社名声在外(如高洛音乐会);或是由于乐社自身主动寻求有关专家和研究部门的关心、重视而闯出名声的(如固安县屈家营音乐会、雄县赵岗村音乐会、安新县圈头村音乐会等)。而更多的同类乐社正在迅速走向衰亡,亟待抢救和保护。
已经闯出名声的乐社,往往各级政府、有关机构的人纷纷来村里表示关心,各级各类媒体机构也一拨又一拨地有记者前来。最早出名的固安县屈家营音乐会,省里还为他们拨款百万元建成了建筑面积近千平方米、上下两层的音乐堂(这种“帮助”,实际上是在改变音乐会的文化属性,非常不合适)。
而与其同类的众多乐社,却在默默无闻中面临即将灭绝的危机。如易县神石庄村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仅一个村就有三个音乐会②,现在全都不在了;涞水县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有音乐会十七个③,现在能够维持活动的仅有四、五个;定兴县易上营,易县流井,涞水县北白堡,雄县十里铺,安新县赵北口等村的音乐会虽然没有了往日的盛况,但尚可正常活动,有的乐社甚至在人员实力、演奏水平上一点也不比现在已经名扬天下的屈家营、高洛音乐会差,但由于普查工作没做好,现在基本上尚未纳入各级“名录”。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应少一些做秀,多做一些实事。要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尽力将所有的遗产一并保护。一时进不了国家“保护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要先进入省、市、县级“保护名录”,要让这些仅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政府关注的视野,给予合理的保护。冀中音乐会作为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丰富文化内涵的乐种,需要一个保持一定量的种群环境才能正常生存,因此我们的领导者和各类媒体,不要将眼光只盯在已经名声在外的乐社。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该多些“雪中送炭”的情怀,少些“锦上添花”的浮躁。
三、录音、录像方面的问题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有“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的表述。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部署,保定市于2008年3月份为进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几个乐社进行录音录像。但办理这件事的过程,却显出了具体做这项工作的人非常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及相关的基本修养,没有把好事办好。
首先,市文化局要求这几个乐社统一到保定市电视台的某个工作室去集中进行录音录像。这是一个违反民族音乐学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基本常识的做法――把它剥离了原生文化环境。这样的录音录像,实际上只留下了一个声音及图像的外壳,其文化内涵却全部被丢掉了。音乐会这类仪式音乐,“需按照传统规矩,在具有特定象征含义的场所和特定时间中与乡村仪式同步进行。它不能独立存在,不能按照个人意愿,随心所欲地展示于任何时间与空间,离开了它借以展演的仪式,便失去意义。”④
这样做好像是避免了在自然环境中录音产生的一些“杂音”,但“在当代音乐人类学的认识之中,这些所谓‘非音乐本体’的‘杂音’,不论是来自表演者还是来自观众和周遭的环境,只要是当场当时的实际音响和行为,都与所考察的音乐不可分割,都是这音乐活动和音乐文化的实际构成部分。……(我们)所要关注和采录的,不仅仅是狭义的‘音乐本体’,而是这种实际音响整体及相关因素、这种织入现实社会和文化的音乐。”⑤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录音录像,“主要目的不是像商业音像公司那样为音乐欣赏者提供无‘杂音’、‘纯音乐’的‘漂亮’音响,而是为……研究提供作为整体的音乐文化和社会现象的实际记录。”⑥
再有,当民间乐师们来到指定的录音录像场地后,他们被告知,为了提高效率、节省时间,每个乐社仅限录制两个小时的乐曲(而在正常情况下,一般每个乐社的若干套曲和文坛念唱总合起来,往往在十至几十个小时之间)。还规定:为了避免混乱,一个套曲不能连续演奏,要一个只曲一个只曲地分开录,这破坏了套曲的完整性。这些做法都是不符合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录音、录像要“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的要求的。
就此我们得到的教训是:对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录音录像,一定要坚持“真实、系统和全面记录”的原则,一定要将其“音乐本体”与它的原生文化环境一起录下。因为这种录音录像的主要目的,不是为音乐欣赏者提供“漂亮”的音、像,而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留下全面的文化信息档案。
四、文字、乐谱资料的整理与出版
文字、乐谱资料的整理与出版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涉及到冀中音乐会的文字、乐谱资料出版物,除了张振涛、钟思第等中外学者的研究著作和学术文章外,近几年还有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2005年3月出版的《河北安新县圈头村音乐会考察》(张伯瑜编著)、由河北美术出版社2006年11月出版的《河北民间古乐工尺谱集成》(马维彬主编)及由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年7月出版的《高洛音乐会》(涞水县宣传部、文教局编)。
《河北民间古乐工尺谱集成》共收录了河北省二十个有代表性的民间乐社的700多个曲牌的工尺谱。除乐谱外,本书还收集了一些乐器照片、现场演奏照片以及各乐会的简介等。虽然有关报道宣传得很“玄乎”,但实际上仅仅把这些乐曲的工尺谱出版,什么用都没有:对于研究者,它的资料作用很有限;对于一般懂音乐的人,那是一本看不懂的“天书”;甚至就是拥有这些乐谱的乐社,他们那些“学事”的学员们仅凭这些乐谱也难以学会演奏这些乐曲。
《河北安新县圈头村音乐会考察》是中央音院张伯瑜教授根据对安新县圈头村音乐会的考察编著的一本书。该书既有自己的个案研究成果,又有该乐社工尺谱的影印文本和工尺谱与五线谱对照的“译谱”文本,在书的后面还附有该乐社部分曲牌的演奏录音。工尺谱影印文本能够使人们看到民间工尺谱的真实原貌(它比转换为以印刷体形式出版的工尺谱更能够保存全部原有音乐信息,因为手写工尺谱字的大小、谱字相互之间的距离等都是有特定的含义的,这些细节包含的信息在转换为印刷体形式时往往会丢失),工尺谱与五线谱的对照文本能够使一般懂音乐的人知晓其所演奏旋律的细节。书后所附该乐社部分曲牌的演奏录音,能够使我们对该乐社的演奏乐曲有一定的感性认识。该书不足之处在于:1.只有部分曲牌的演奏录音,显得不完整。2.没有视频资料,使人难以对该乐会演奏时的文化环境产生直观的印象。3.缺乏对该乐社打击乐曲牌的记录和整理,留有遗憾。
“高洛音乐会”是对高洛音乐会全部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主要是涞水县的退休干部刘阜和我带领研究生尽义务做的具体工作)。该书也有民间工尺谱的影印文本及工尺谱与简谱对照的“译谱”文本;对于打击乐器演奏的状声谱,本书还创造性地以“舞谱”图示的方式将“舞钹”的动作套路进行了形象的记录;音乐会的“文坛”念唱部分,则将念唱的《后土宝卷》等文本全文刊出,并将原来甚至连工尺谱都没有,只凭口传心授的文坛曲牌一一用简谱的形式记录了下来;书中还附有许多资料图片及张振涛、薛艺兵、钟思第等学者的相关研究论文及论著节选(为了方便外国学者的参阅,一些文章还附带了英文译文),使这本资料集更有学术价值和资料价值。这本书也有一些不足:没有附上与这些乐曲相关的音频、视频资料,个别研究成果缺乏学术上的严谨性。
从有关冀中音乐会的文字、乐谱资料的出版所得到的经验与教训,为我们今后出版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集提供了借鉴: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整理出版,应该贯彻“真实、系统和全面”的原则,把该乐社各方面的信息尽量都包容进去。2.在民间乐谱的整理方面,一定要有该乐社全部原谱的影印件及原谱与简谱或五线谱的对照文本,并以各种可能的方式对传统乐谱进行今人能够理解的表述。不提倡将民间手抄工尺谱转换为印刷体形式,那样无法让人看到民间乐谱的原貌,还会造成音乐信息的丢失。3.要有对该乐社基本情况和相关研究成果的文字内容,从而帮助人们形成对该乐社各方面情况及其文化价值的理性认识。4.一定要附有与乐曲相关的音频、视频资料,从而使人们对该乐社的音乐及相关文化环境有一个直观的感受,并为这个乐社留下永久的音像信息。
五、不正常的“崇古”心态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我们还看到一种现象,就是为了强调某个乐种的历史价值,常常不适当地、夸张地强调它的历史悠久程度。
涞水县高洛音乐会本来是冀中音乐会众多乐社中的一个,但是为了显示它的古老,就有人根据过去高洛音乐会每逢农历三月十五都要到易县后山庙(有人根据传说,认为这个后山庙曾是黄帝祭天、后人祭祀黄帝的地方)上香朝拜的事情,把它说成是“黄帝祭天、后人祭祀黄帝的音乐的留存”、“始于殷人祭祀始祖契”⑦,把这个音乐会神化,好像它是天下最古老的音乐了。这种说法把神话与史实混为一谈,本不值得一驳,却在河北省很有市场。
易县燕子村的音乐会,也有人根据其村落附近即为古燕下都遗址的地缘特点,一度把它附会为“燕国宫廷音乐的遗存”、“古燕乐”。
我们认为,对于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应该追溯,但是这种追溯要以严谨的科学考证方式来进行,而不能只凭想象和妄猜,这样做是非常不严肃、不合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也绝非简单到仅仅像出土文物那样越古越好,大可不必为了证明它的价值而去杜撰它的历史。
六、重申报、轻保护的问题
各级领导部门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时,往往表现得很积极。在年终季末总结工作时,也常常将其作为一项工作政绩、一种荣誉提及。可在一些地方,一旦某个项目申报成功后,除了向上伸手要钱之外,却见不到申报材料中所允诺后续保护措施的具体实施和落实,而一些热心人自发做的许多与保护工作有关的事情,却又被领导者拿来作为他们的工作业绩炫耀。
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很高,这自然是可喜的。但是,一个项目的申报成功,实际上意味着要承担起一种曾经向国家、向全民族允诺过的责任――要努力、踏实地落实各项保护措施,为保护好我们民族的这个“DNA”而尽好当地政府的一份职责。只将其看作一项工作政绩、一种荣誉,是非常错误的认识,显示出了某些地方领导者浮躁的工作心态。
建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阶段,要将保护措施制定得是否完善、合理作为是否批准该项目立项的关键内容之一,重点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相关申报单位进一步修改完善;在项目被批准后,应该定期地、不走过场地检查相关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督促相关部门将写在纸上的保护措施落到实处。对于保护措施落实不力、造成不可挽回后果的部门领导,应该实行问责制,追究其领导责任。
七、动员各方面的积极力量来参与保护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强调要“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牵扯到方方面面,只靠一个机构或几个人是不行的,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才能够做好这项工作。
在社会各界,都有许多热爱传统文化、愿意为此贡献自己一份力量的人。但是我们看到,过去社会力量对冀中音乐会保护工作的参与,往往是自发的,缺乏有关部门的积极协调和组织。如果有关部门能够主动地利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发挥各种积极因素的作用,一定更有利于做好这项工作。在这方面,一些地方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如北京市和浙江省等地采取招募热爱传统文化的志愿者来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相关信息的收集、保护政策的宣传、相关资料的整理和记录、申遗材料的编写等工作,这是一种少花钱多办事的好办法。
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也是做好保护工作所必需的。如果在非遗项目的认定、申遗材料的编写、保护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保护工作的监督等方面多请教有关专家,请内行人来把关,本文前面提及的冀中音乐会保护工作中的许多失误就都可以避免。
以上我们谈了冀中音乐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大概不仅仅是冀中音乐会所遇到的,而是带有普遍性的。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刚刚开始,在工作开展的过程中肯定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我们应该正视这些问题,并提出各种应对措施去解决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业,愿我们每个人都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愿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一个光辉灿烂的未来!
①“鼓吹乐:以打击乐器、吹奏乐器等合奏形式为主的音乐,……”。见《中国大百科全书・音乐舞蹈卷》第234页。当然,有人对这个定义也持有异议。
②张振涛《冀中乡村礼俗中的鼓吹乐社――音乐会》,山东文艺出版社2002年5月出版,第75页。
③刘阜《涞水县民间音乐考察报告》,油印本,写于1983年7月“中国民间器乐集成”普查阶段。
④张振涛《冀中乡村礼俗中的鼓吹乐社――音乐会》,山东文艺出版社2002年5月出版,第428页。
⑤⑥杨沐:《从花儿研究现状思考中国民歌研究中的问题》,载《音乐研究》2004年第4期。
⑦见涞水县宣传部、文体局编《高洛音乐会》,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年出版,第836-9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