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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报告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司法鉴定报告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司法鉴定报告

司法鉴定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工程司法鉴定;结算审核;鉴定报告

建设工程项目一旦产生纠纷、诉讼的话,其最终结果必然会牵涉到工程造价的争议上。而工程造价的形成过程和建设过程是息息相关的,其中既有施工技术等的专业技术类问题,也和定额、计价方式等经济类的问题有关,这些都需要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士来完成。

通常来讲,司法鉴定项目的实施过程与一般项目的工程审价过程相类似,简单来说分为资料收集阶段、项目内部实施阶段、项目谈判阶段、报告出具阶段、庭审质证阶段。下面就各阶段操作过程中需要完成的主要事项以及一些注意点分别进行说明。

1、资料收集阶段

该阶段中,通常要做的工作是司法鉴定单位接收司法机关委托、了解案卷情况、相关资料的收集和确认等。这个阶段要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委托的范围和委托的内容

司法鉴定项目的委托人是司法机关,通常在司法鉴定项目委托时,由于司法机关的人员不是专业的造价人员,因为对项目具体设计的造价情况、造价计取范围等可能不是最清楚,部分司法机关的委托函面熟比较含糊和笼统。司法鉴定单位拿到委托函后,应该及时和司法机关进行沟通,要根据工程造价的特点进行细化的描述。

(2)资料的收集

工程项目资料是完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础,在资料的收集方面,司法鉴定所需的资料和通常工程审价所需的资料基本接近,而需要重点注意的有两点:

(A)第一点是资料的来源和资料的确认。通常我们在进行工程审价时,资料是施工方或业主方某一方提供为主,另一方适当补充资料。在司法鉴定项目中,我们的资料通常是从司法机关处获得的,因为从司法机关获得的材料通常情况下已经经过了双方的确认,在司法程序上有交换证据的要求,这样的资料比单纯某一方提供的资料更有效力。而在司法鉴定过程中补充提供的资料,在允许的情况下,一般也请当事人提交给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再转交给我们。未经过司法机关转交的资料,通常情况下也应由当事人其他几方对该资料进行确认做好笔录后,才能作为司法鉴定的依据,这是和审价项目最大的区别。

(B)在资料收集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另外一点就是我们部队资料的真伪作出判断。如果出现双方对某一资料的真伪、正确程度提出异议,请双方在司法机关处争辩,我们根据司法机关的结论出具报告,而不要掺杂在双方的焦点中对资料轻易地下结论。如果最终都无法对资料达成一致意见,司法鉴定单位可以根据双方的不同意见出具多个结论,还是要交给司法机关去判决。这个操作不是司法鉴定单位和司法机关踢皮球、互相推卸责任,而是因为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单位,不是证据真伪鉴别的司法鉴定单位,只需要对工程造价做出鉴定,无权对证据的真伪作鉴定。

2、项目内部实施阶段

在项目的内部实施阶段,类似于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费率的计取、材料价格的确定等基本和常规的工程审价项目类似的部分,本文中不再作重复的描述,仅对司法鉴定项目操作中的特殊几点进行说明。

(1)授权委托书的办理

授权委托书的办理是司法鉴定区别于工程审价的地方。通常我们在开始司法鉴定正式工作前,会请当事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来确定参与项目过程的人员,作为司法鉴定单位只接待当事人单位授权委托书指定的人员参与司法鉴定工作,而且指定的被授权人必须在每次谈判时到场并对己方的意见进行签认。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司法鉴定项目操作的有效性,同时也保证了较好的司法鉴定秩序和鉴定时效。

(2)工程量的确定

工程量的计算是工程造价中工作量非常大的一块内容,在司法鉴定项目中也是如此。通常由于设计图纸及建筑物实体的存在,对工程量的确定一般不会有太大的分歧,只要认真进行计量,在这个环节不会有太大的争执。值得注意的是,在与当事人几方共同核对工程量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对于确认的量均应有相应的签认手续。常见的做法是在工程量计算书上由几方均签字后复印发放,各自保存。

(3)材料价格的确定

对于工程中所使用材料价格的确定是司法鉴定项目的难点和重点。由于工程项目中采用的材料数量、种类、品牌、型号异常繁多,市场上对于通常材料,即便是同品牌同型号的都可能存在较大的价差,更遑论不同品牌和型号的材料了。

在工程审价中,对于材料价格的确定主要是看双方合同的约定、购买材料的发票、供货合同等,一般双方对某种材料价格认可,达成一致意见后计入工程总价中。但是在司法鉴定项目中,这种做法往往是行不通的。因为双方既然已经进入了司法程序,则对于材料价格很难达成一致的意见,这个时候对于材料的判定就非常重要。根据日常工作中积累的经验,我们将材料价格的确定情况粗分为以下几种。

(A)对于材料价格计取有约定的情况,这种类型的材料价格是指双方无异议,或者即便有异议,也能明确确定的价格。

(B)对于材料价格计取有可供参考依据的情况,在材料价格的计取中,这种类型的材料价格占了大多数。这种材料价格当事人某方通常会有材料的凭证,如材料购置发票、购货合同等,但是这种资料很可能不被当事人另外一方所认可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材料价格就成为司法鉴定的焦点所在了。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司法鉴定人应对提供的材料价格依据结合实际市场情况作一个判断,这种判断不是用来鉴别提供的依据是否真实有效,不是判断发票是不是真的、购货合同是不是伪造的等等,而是基于司法鉴定人的经验和鉴定机构的历史数据、经验数据储备,判断在当初的时点该材料是否在合理范围内。

(C)没有任何关于材料价格约定的情况,对于某些材料价格,当事人双方都无法提供价格的时候,双方由于立场不同,对材料价格的确定也几乎不可能达成一致,这个时候作为司法鉴定人来说,对于这种情况操作反而简单。由于双方都无法提供依据,司法鉴定人只需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相关历史数据资料,自行确定材料价格,计入司法鉴定报告即可。

(4)工程费率的确定

工程费率的确定通常情况下都比较简单,但是由于费率的确定对造价的影响非常大,当事人都会在费率上尽力为自己一方争取。一般说来,确定费率的依据是国家的相关文件规定、双方的合同约定、投标文件的费率计取等,在这点上司法鉴定与工程审价没有太大的区别。

(5)工程变更、签证的处理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会出现较多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情况,而在事后如果追溯现场情况则比较困难。在处理这种变更和签证的时候,一般以工程现场情况为准,参照变更和签证的内容,采信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的意见。对于实在无法追溯的签证,例如签证土方外运的数量等,通常情况下根据双方不同依据结合施工现场情况进行确认。如双方意见分歧非常大,可以分别根据双方提供的的依据计算变更和签证的相应造价后分开列入报告,作为司法机关判定造价时的依据。

3、项目谈判阶段

项目内部实施完成后,就进入项目谈判阶段,主要是听取当事人对工程中分歧的详细描述、对初稿的意见和异议,针对双方的不同意见进行逐条回复和解决。

(1)项目三方会商制度

项目的操作一般都是业主方、施工方、咨询方三方进行会谈,因为很多时候对工作量等具体事宜是和施工单位接触较多,有些业主也很少或不参与这一过程。但是在操作司法鉴定项目的时候,必须坚持三方会商制度,因为缺掉任何一方所进行的工作可能都会对司法鉴定工作的有效性产生影响。

(2)会商纪要制度

常规项目中,除非牵涉到很大的、原则性的问题,一般很少作会商纪要。但是司法鉴定项目的会商纪要则会非常多,每次三方会商后都必须对会商的内容进行记录,及时确定相关的会商条款和会商结果,并在会后将三方签订的会商纪要复印几份,各执一份,这样三方签订的会商纪要才可以作为司法鉴定的依据进入报告。

(3)谈判中对异议问题的处理

在整个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操作过程中,必然会碰到对于某个问题的争议,双方都有不同的描述和理由,由此可能导致完全不同大的鉴定结果。

碰到类似的问题,作为司法鉴定项目的操作和一般审价项目的操作就有很大的不同点。在工程审价时如果碰到类似的问题,一般我们的操作方法是根据我们专业的技术能力和良好的谈判能力,对该问题做出一个判断,然后综合几方的异议焦点,说服其他方接受审价的意见,其最终结果可能是接近异议双方任一方,也可能是完全不同的结果,但是对于该争议问题一定只能是一个审价结果。

而作为司法鉴定项目,如果碰到类似的问题,作为司法鉴定人,应尽量能让几方当事人能认可,能达到一致,如果不能达到一致的话,这个时候的处理方法就完全不一样了。在司法鉴定中,鉴定人应分辨双方的分歧点和争议焦点,不参与他们之间的辩论,站在公正、公平的立场发表司法鉴定意见。如果双方的表述差距明显,对造价的影响也很大,则根据双方的表述,依据掌握的专业知识,分别对他们的不同表述作出相应的造价结论就可以了。因此司法鉴定的结论可能是对同一个问题有两个甚至多个结果。这种操作方法一方面是避开了双方争执的焦点,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发展;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判决时,无论判定哪方合理都能从鉴定报告中找出对应的造价,有利于判决。

4、报告出具阶段

在报告的编写阶段,作为司法鉴定报告,除了通常的工程概况、项目造价、编制过程等的描述,还应该对以下几方面增加描述。

(1)对鉴定报告的范围和内容的描述

在通常的工程审价报告中,是对工程概况的描述即可。但是在司法鉴定项目中,除了这些描述以外,还应对鉴定的范围和内容做出进一步的叙述,并对双方争议和解决的思路、方法进行描述,以使报告的使用人司法机关能清楚地了解报告所披露的内容和司法机关需要审理判定的部分是不是有区别,是不是处理合适。

(2)对没有异议部分的描述

在司法鉴定中,一定会有当事人几方达成共识的部分,这部分的描述主要是反映几方达成共识部分的最终结果和所涉及的具体内容、范围。这部分的描述相对容易。

(3)对几方存在异议部分的描述

对这一部分的描述,本人认为是司法鉴定报告中最难写也是最重要的部分。在对这部分内容进行描述的时候,应尽量按照问题所牵涉到的金额的大小进行排序描述,把涉及金额大,双方争议大的放在后面描述,把金额相对低、争议相对少的放在后面描述。而且在描述中,应尽量引用双方对该异议的书面表述原话,并将该描述所对应的造价鉴定结果附在后面,保证每个提法的后面必须有对应的造价,这样对司法机关的判决会很有利,也尽量避免了司法鉴定报告的重复补充、修改。

(4)报告的措辞

在司法鉴定报告中,作为鉴定意见的表述人,在报告中尽量不要出现“我们认为”、“我们觉得”、“我们的意见是”诸如此类的话语。因为我们不是法官,没有判决权,我们所做的事情更多的是把当事人几方的不同意见如实表述,但不发表支持某一方的意见。

同样的,在整个司法鉴定报告的撰写中,要尽量站在一个第三方的角度来叙述问题,不要带着某种倾向性来描述,措辞尽量中性、客观,只表达事实,不作猜测。

(5)报告的签发人

作为司法鉴定报告的鉴定人,除了在本文开头说明的要具备司法鉴定的资格以外,一般情况下一个司法鉴定报告的出具需要至少两个签章人。《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5、庭审及质证阶段

司法鉴定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司法鉴定项目 风险识别 风险防范 操作要点

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是 司法部门委托专业资产评估机构 ,运 用资产评估学的原理 、专门 知识和技能 ,依据资产评估及司法鉴定有关规定与方法,对司法活动中的诉讼、仲裁 、执 行等所涉及的价值纠纷或争议 ,通过 现场勘察取证及市场调查,并在分析、研 究 、鉴 别后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结论是由独立的评估中介机构出具的客观、公正、科学的专业意见,是一种司法实践中的独立证据 。实 际评估鉴定流程和大多资产评估业务相似,即先由司法部门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根据项目难易程度、自身胜任能力、人力和时间安排等情况确定是否承接,决定承接后调阅卷宗,与经办法官沟通,编制评估工作计划,再进行具体的现场勘察、市场调查、评定估算和编制评估报告等评估程序。

一、司法鉴定项目特点

司法鉴定项目因其涉及司法活动中的诉讼、仲裁 、执行等,相对于一般的资产评估业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主体的特定性

司法鉴定项目的委托方为司法部门,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部门、各级仲裁机构等,受托方为具有资产评估资质且进入司法鉴定机构备选库的各类评估机构,具体包括资产(动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和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等。

(二)涉案当事人利益的对立性

司法鉴定项目的评估对象为涉案资产,进入诉讼的涉案当事人利益是完全对立的,对司法鉴定结论均极为敏感,这就要求评估机构在评估时必须站在超然的中立立场上,谨慎、认真、科学的进行评估鉴定,确保评估结论的客观、合理、公平、公正。

(三)项目的复杂性

司法鉴定项目往往存在评估对象基础资料缺失、现场勘察受限、被评估单位不配合等特殊情况,特别是对于成套设备和隐蔽工程,经常会因组成设备缺失或无法勘察而不能确定其实际状况。同时被评估单位往往不提供评估所需的很多基础资料,评估人员需要从进行大量的市场调查和资料收集工作,增加工作量。

(四)项目的风险性

司法鉴定项目因其具有利益的完全对立性、复杂性,以及对鉴定结论的合法有效、客观合理并能得到市场信息的支持及验证具有较高要求,故较一般资产评估业务具有更大的风险。

二、司法鉴定项目风险的识别和防范

(一)风险识别

司法鉴定项目因其特殊性,从评估风险来源或起因角度来看,主要为两类风险:一类为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原因引起的风险,主要包括因鉴定对象、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取价标准、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程序等方面判断或选择错误,导致形成错误或不实的评估结论,从而可能致使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因此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甚至刑事法律责任的风险;另一类是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以外原因引起的风险,主要包括因业务流程、评估机构内部控制流程、评估工作底稿、外部沟通等方面不符合相关规定引起的风险,如未经正常司法摇号选定方式承接的鉴定项目引起的风险;或签字评估师和现场勘察人员不一致可能引起的风险;或私下与一方当事人沟通引起的风险等等,上述风险均可能致使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因此承担相关责任。从评估技术角度划分,评估风险可以分为评估技术风险和非评估技术风险,上述具体风险可分类归入。

(二)风险防范

针对司法鉴定项目的特殊性,识别其风险类别后,首先应对项目可能涉及的风险进行评价,评价方法可以选用风险概率矩阵法、专家评价法、综合因素分析法、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价法等方法,先确定影响单因素风险高低的关键因素,评价单因素风险的高低,再从整体项目综合分析,评价整体评估风险的高低,根据资产评估机构的团队力量、时间安排、评估人员执业胜任能力及执业经验等,判断能否有效防范和降低风险,使整体项目风险降至可接受水平。在风险防范对策上,应紧密围绕如何使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合法有效、鉴定结论客观、合理、公平、公正并能得到市场信息支持或验证,以及如何使项目业务流程、评估机构内部控制流程、外部沟通等方面合法合规,工作底稿全面符合资产评估准则及司法鉴定相关法规规定并能从证据方面支持评估结论,同时证明自身无违法行为的角度,实施具体防范措施。

三、司法鉴定项目的操作要点

(一)规范业务承接

司法鉴定项目的承接一定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司法部门通过公开摇号或其他公开、公平的选择方式确定资产评估机构,并出具正式书面的司法鉴定委托书,资产评估机构在收到司法鉴定委托书后,根据委评涉诉资产情况、项目难易程度、自身胜任能力、人力和时间安排等情况确定是否承接。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以不当方式取得委托、私下接受当事人委托以及承接自身不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项目,以防范可能因承接不规范或专业能力不胜任而产生的评估风险。

(二)规范编制工作底稿

司法鉴定项目最终形成的评估报告是司法实践中和一种独立证据,对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涉诉当事人司法权益的保护和实现均具有重要作用,必要时需通过当庭质证方可发挥其作用。而评估报告结论的形成是以工作底稿为基础,工作底稿必须客观、准确、全面、科学,必备的基础资料完整、现场勘察记录翔实、相关人员签名齐备、取价有据、计算过程正确、各方面影响因素考虑全面,能够完全支撑评估结论,并在评估报告出具后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以备质证及日后调阅之需。

(三)认真全面进行现场勘察

司法鉴定项目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进行现场勘察。首先,应由司法部门经办法官进行组织协调,在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涉案当事人、资产评估机构相关评估人员均到场的情况进行现场勘察,资产评估机构两名项目负责的资产评估师应均到现场;其次,现场勘察时一定要认真全面,按照司法鉴定委托书所列评估对象逐项清点,明确评估范围,必要时需与经办法官沟通确认,做到不重不漏,全面准确;最后,做好现场勘察记录,对委评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各种实物特征、运行状况、现时状况、维修保养情况等全面勘察记录,并对评估对象逐一拍照取证。

(四)充分的市场调查

司法鉴定项目的评估对象为各类涉诉资产,具有多样性、特殊性和一定的复杂性,很多涉诉资产现场勘察时无铭牌、标识及相关的基础资料,很多隐蔽工程无法从外部直接勘察,无法准确辨识;同时因为司法鉴定的评估结论最终还需得到市场信息支持或验证,对其客观性、准确性、公正性和科学性要求较高,故在进行评定估算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包括调阅案件卷宗、直接向相关供应商或经销商询价、充分收集同类资产的市场交易信息、咨询相关领域的资深人士或专家等,确保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明晰,取价准确有据,资料全面客观,为进一步的评定估算提供充分的基础资料。

(五)准确的评定估算

评定估算是得出评估结论的必经步骤,在充分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司法鉴定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评估目的,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进行评定估算才能得出正确的评估结论。评定估算时须保证评估方法和相关参数选择准确、各方面因素考虑全面、计算正确,必要时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相互验证,确保得出的评估结论合理有据,得到市场的支持或验证。

(六)精心编制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是司法鉴定项目的工作成果,也是公开对外提供的一个独立司法证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很多评估风险也由此引发,因此须重视评估报告的编制,不能简单套用模版,应针对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不同涉案资产的实体特征、类别、现时状态、产权瑕疵等,作出充分的披露和说明,准确表述评估价值、评估方法、价格标准的选取依据,准确表述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过程和评估结论,审慎、全面表述特别事项说明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充分揭示和披露涉案资产重要的受限和瑕疵事项、评估结论的价值内涵以及需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的其他事项等,以使报告使用者能够从评估报告中获取到客观、准确、充分、有用的涉案资产价值鉴定结论,同时体现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工作成果和专业价值。

(七)规范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控制流程

资产评估机构在承接司法鉴定项目时,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评估准则规定的流程完成业务,委派具有资质且胜任的评估人员承做项目,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内部三级复核程序,报告签字评估师一定为承做项目负责人,不与涉案当事人任何一方私下沟通,不受任何第三方的不当干扰等,防范因流程不合规而可能产生的评估风险。

四、结束语

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是司法案件审理和执行的一个重要依据,所形成的评估报告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独立证据,也是资产评估机构一个重要的业务领域,所以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承做司法鉴定项目时一定要充分识别相关评估风险,做出准确评价,并针对不同的风险实施不同的防范措施,规范操作,把握要点,高质量地完成司法鉴定项目,将司法鉴定项目的评估风险降至最低水平。

参考文献:

[1]张卫东.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的评估风险风析・资产评估

[2].资产评估司法鉴定业务几个亟需规范的问题・资产评估

司法鉴定报告范文第3篇

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年度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核的通知》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区司法鉴定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自年11月7日起至12月20日,对我区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年度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一)资质情况。

1、人员情况。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司法鉴定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和规定条件。

2、仪器设备配置情况以及性能状况。仪器设备是否符合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其性能是否满足鉴定需要。

3、能力验证情况。是否按照省厅部署,积极参加并通过能力验证。

4、教育培训情况。是否按照《省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实施意见》和《年全省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教育培训,参训率多少。

5、认证认可工作情况(加分事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开展认证认可,是否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6、延续登记情况。司法鉴定机构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按时上报延续登记材料,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二)执业活动情况。

1、鉴定受理情况。对委托的鉴定事项和鉴定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是否统一受理,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2、鉴定实施情况。司法鉴定机构是否指定或者选择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实施鉴定,是否依照有关规定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是否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适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是否正确。

3、文书档案情况。司法鉴定文书制作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档案材料是否齐全,鉴定档案是否有专人管理,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采信情况。出具的鉴定意见是否被采信,采信率多少。

5、投诉和处罚情况。是否严格执行《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建立投诉处理内部管理规定,年内收到投诉数量,有效投诉件数,对投诉案件是否有登记,有调查,有处理,对转办的投诉案件是否认真配合调查,并及时写出情况报告;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受到行政处罚后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整改。

(三)管理情况。

1、制度建设情况。司法鉴定机构是否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鉴定工作流程、受案登记、鉴定实施、回避、保密、鉴定材料管理、三级审核、鉴定人出庭、投诉处理、过错责任追究、执业公开、文书签字签发、文书送达、文书档案管理等制度,并认真落实。

2、专项检查活动开展情况。司法鉴定机构是否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规范执业专项检查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对查出的问题是否剖析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3、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开展情况。司法鉴定机构是否按照部署要求组织开展活动,采取了哪些措施,鉴定人是否写出学习体会,在执业理念上有什么提高,做了哪些实事。

4、表彰奖励、文章发表情况(加分事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是否受到市级以上表彰或者奖励,是否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司法鉴定理论文章、经验做法。

二、工作安排:

根据我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区司法局对本次考核工作安排如下:

(一)自查自评阶段(11月7日至11月13日)。

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考核内容,进行认真自查,同时对所属鉴定人执业情况进行考核。对查找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分类梳理,认真剖析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措施立即整改。自查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报告,连同鉴定人执业考核结果一并报区局。

(二)区局考核阶段(11月14日至11月20日)。

区局成立以分管副局长为组长、以法律服务管理科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各司法鉴定机构自查的基础上,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等方式,对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实地检查,并按照考核内容及《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核表》的要求进行量化打分,做出考核评定。评定标准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为合格,不满75分为不合格。区局对各司法鉴定机构实地检查时间安排如下:

11月14日(星期一)下午会计司法鉴定所

11月15日(星期二)上午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

11月15日(星期二)下午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

11月16日(星期三)上午司法鉴定所

11月17日(星期四)上午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

11月18日(星期五)上午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

(三)检查阶段(11月20日至12月20日)。省厅、市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考核情况进行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司法鉴定所要按照《省司法鉴定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的统一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评工作,自查报告于11月15日前报送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

司法鉴定报告范文第4篇

请求目的:

因不服__司法鉴定所作出的__所〔20XX〕法临鉴字第1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书),特申请对苟__的伤残等级评定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本鉴定书作出机构是__鉴定机构,而第一次鉴定机构是__鉴定机构“__司法鉴定中心”,因此本鉴定书严重违背程序,应当无效。并且该鉴定书并没有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被申请人进行鉴定,存在严重程序违法行为:做出鉴定时并无两个在场人员见证,明显违法。

二、病情摘要部分避重就轻,任意片面理解。

如:修正诊断4“右膝前后交叉韧带挫伤”,病历上是“挫裂伤”。法医临床检查部分说:“步态正常……右膝关节外观正常,内侧有轻压痛,右膝关节活动正常”。被鉴定人苟__目前还是跛行,只是比第一次鉴定时稍轻,如果病情不好转,就不会是十级的最轻伤残等级了。

分析说明部分(一)“确诊为头皮裂伤……右膝挫伤,右膝前后交叉韧带挫伤。”,明显违背依法客观公正中立鉴定原则,因为病历是 “确诊为脑外伤、头皮裂伤……右膝骨挫伤,右膝前后交叉韧带挫裂伤。”

故意遗漏重要病情:中心医院MR报告单诊断意见“右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伴内、外侧半月板、前后交叉韧带挫裂伤。”该鉴定书遗漏的“右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才是评残最主要的。经查,《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12.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所以第一次鉴定在综合基础上评定为十级应该是公平合理的。

三、在医疗费审查部分,该鉴定书明显越权鉴定:明显不合理的检查费215元,作为被鉴定人是中学生,医疗机构所做的检查是根据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所作,是否合理,鉴定人应对医疗机构质疑,被鉴定人保留索赔权利。自费药品认定,也是委托鉴定项目以外,是法院裁判及保险公司的权利,该鉴定书越权鉴定应当无效。

四、因为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并无从属关系,也没有在后鉴定意见书自动取代在先鉴定意见书。在二者有矛盾冲突时,法院也应综合鉴定机构所在地和办理鉴定数量和鉴定人员资质、资历等方面,认定没有违法违反程序的鉴定报告。

综上所述,__司鉴所〔20XX〕法临鉴字第1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在程序和实体上均严重违背合法公正中立之鉴定准则,损害了被鉴定人合法权利。特请求法院委托高资质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或者直接认定第一次司法鉴定“__司鉴中心临鉴字第15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维护法律尊严,保护被鉴定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__市__区人民法院

司法鉴定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工程建设也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而随之而来的有关工程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而大多数涉及到有关工程造价的纠纷。工程造价的纠纷可能会影响到施工单位的利润。所以企业要增加利润,节省成本,就必须要加强工程造价管理,避免造价纠纷。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概述

因建筑工程造价纠纷问题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因而也就出现了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建筑工程是一种特殊的产品,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导致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性。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1],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工程造价造成纠纷的常见原因

(一)为了获得建筑工程而采取低价投标

现在的建筑工程市场存在着工程少而施工单位多的局部,在这样的市场下,一些施工单位为了为了获得建筑工程而采取低价投标,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招投标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数量径直编制投标报价,甚至漏估工程数量而欲低价中标。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以《计价规范》和设计图纸为依据,认真核对所有清单项目,尽管清单是由发包人提供,但一般会约定“甲方不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仅供乙方投标报价时参考”。 所以,施工单位应如实地对工程数量进行评估报价,不应为了投中项目而盲目地低于成本报价。

(二)对约定固定总价存在的风险认识不足

建设单位通常会采取固定总价一次性包死的做法,这种做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节省成本。而施工单位对约定固定总价存在的风险认识不足,从而会导致矛盾的产生。如工程变更价格计算方法约定不明,如果合同中未约定工程减少、增加、变更工程量引起的价款变动如何计价,这样会导致一方则坚持按承包人投标时的单价进行计价;而另一方主张按市场价或造价部门市场信息计价。所以,采用固定总价时施工单位应考虑到风险因素。

(三)签证索赔问题

工程签证是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工程签证以书面形式记录了施工现场发生的特殊费用,直接关系到业主与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2]。特别是对一些投标报价包死的工程,结算时更是要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进行调整。现场签证是记录现场发生情况的第一手资料。通过对现场签证的分析、审核,可为索赔事件的处理提供依据,并据以正确地计算索赔费用。

目前施工单位在签证索赔中存在很多问题,比如:不保留索赔证据原件,不及时签证,不按合同中约定索赔时间进行索赔,对零星工程忘记签证。所以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签证、索赔的时间向建设单位提出,同时应注意签证、索赔的约定,如约定向谁签证,索赔文件的内容等。

(四)质量保修金约定不明

一般建设单位约定把工程结算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两年后30天内甲方再把这5%的工程款支付给乙方。在这里,在约定质量保修金时,应注意区分预留质量保修金和质量保修期的期限。我们通常在合同中约定的其实是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但因为施工单位不注意,在合同中约定为质量保修金的期限,如上述约定在保修期满二年后30天内甲方支付5%的工程余款给乙方,那么这保修期满如按质量保修期来理解,将产生纠纷,因为质量保修期针对不同工程项目期限是不同的,最长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究竟是适用地基基础工程的保修期呢,还是适用装修工程的保修期呢,还是其他保修期将难以确定,一旦产生纠纷,建设单位将以保修期约定不明为由拖延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余款,施工单位将处于被动局面。

三、如何处理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认识存在偏差的原因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发生造价纠纷后由法院委托鉴定单位进行鉴定后,对鉴定报告双方往往各持异议。无论是施工单位还是建设单位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需注意如下几点:

(1)鉴定人员认识上的偏差

鉴定人员认识上的偏差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鉴定人员在法院未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认定的情况下,代替法院认定证据[3]。鉴定材料作应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认可后才能作为有效证据和鉴定依据。而鉴定单位是在未经法庭质证、认定的情况下就作为鉴定材料使用。在这种情况下鉴定人员使用的鉴定材料缺乏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2)另一方面对于法律问题,特别是关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理解上,代替法院作出认定,鉴定人员的这种认定往往是建立在未经法庭质证、认定的鉴定材料作为依据而得出的结论,而这种结论缺乏公正性[4。

(2)审判人员认识上的偏差

审判人员的认识偏差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审判人员认为工程鉴定是鉴定单位的事,与法院无关。一方或双方当时人对某异议认为是法律问题而需要法院认定时,法院依然要求鉴定人员给出认定。同时有些问题鉴定人员也认为属于法律问题,需要法院院认定时,法院坚持要求鉴定人员给出认定。(2)应当认定的事实没有及时认定,而是通过假设的方式进行后续的程序。如双方当事人各主张一套鉴定方案,合议庭不经审查就要求审价单位按两种方案进行鉴定或尚未确定工程质量是否通过竣工验收就委托司法鉴定。按照法律,法院应该对按哪种方案鉴定,按照定额还是按照合同约定,应做出认定[5]。

(二)针对偏差的解决思路

针对以上可能出现的错误,施工单位应及时提出,并对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报告进行质证,从以下几方面解决此问题:

(1)质证意见或质证异议的组成

从纵向角度来看,质证意见主要包括:对鉴定报告的哪个地方、哪个点提出异议;这个地方、这个点存在什么样的问题;这个地方、这个点存在问题的理由;应该是什么才是正确的。从横向角度来看:1)从专业问题的角度提出异议。比如说,定额、取费标准的适用不当、适用错误,工程量计算错误等。2)从法律问题的角度提出异议。如鉴定材料的采用是否得当的问题。没有对方当事人盖章、签字文件或由一方自制的文件,鉴定单位作为鉴定材料使用,这涉及证据的认定及质证问题。3)对有异议的问题要进行分析总结,并且要提出相应的要求。如要求对错误进行纠正、要求重新鉴定、要求做出说明、要求补充鉴定等。4)有理有据地提出异议。这样从纵向、横向,从不同的角度,有深度地提出异议,这样异议才具体。

(2)质证意见的准备,

质证意见的组成包括专业问题和法律问题[6]。所以质证意见的准备需要专业人员和人员的参与。专业人员主要包括预算员和造价师;人员主要包括公司法务人员和律师。因此法律问题由律师法务人员来准备,专业的问题当然由专业人员来提出异议,并进行准备。一般质证意见的顺序是先由专业人员先提出书面的异议,然后与人员讨论异议,相互之间达成共识,最后,由人员起草书面异议。

(3)质证意见的表达方式

对于质证意见的表达方式一种是直接说明异议,另一种就是质疑,也就是质询。通过对质证意见的表达可以全面掌握审价报告的内容,这样可以更好地提出异议;经过质询,可以针对鉴定人员的回答,再提出异议,同时还可以让法官了解鉴定单位的错误所在。

(4)质证后应当提出要求

鉴定报告质证完了,应当提出相关要求,如视情况要求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对于一些错误,要求纠正;对未做出正面回答的问题,要求正面回答。

(三)根据解决思路提出的措施

通过书面的质询意见提出鉴定依据属于法律问题,采纳哪些鉴定依据应该由法院决定;质证时明确提出鉴定材料的审核认定、鉴定材料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应由法院依法做出认定,避免鉴定单位错误行使审判权并导致鉴定错误;以表达不明或缺乏依据等理由,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7]。通过口头以及书面的形式对鉴定报告进行质证,能较清晰地分清专业问题和法律问题。

为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施工单位应在日常工作中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减少造成造价纠纷的因素,如遇到造价纠纷需进行造价鉴定时,一定要区分专业及法律问题,不要让鉴定单位代替法院做出判断,亦不要让法庭错误地做出鉴定决定,同时在庭审中律师应与专业工程造价师紧密配合,减少疏漏,降低损失,最大程度维护自身权益。

参考资料:

[1]黄崇廉. 工程造价纠纷中司法鉴定的思考[J]. 福建建筑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2, (04):16-17

[2]林伊筠. 水利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注意的问题[J]. 中国农村水利水电, 2004, (10):87-88

[3]谢会明. 浅析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2009, (10):52

[4]李兴怀,王卫琴.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探讨[J]. 建设监理, 2008, (04):35-37

[5]程明勇,李辉. 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探讨[J]中国水运(下半月刊), 2010,(12):98-99

[6]王愧庭.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J]. 中国司法鉴定, 2007, (04):6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