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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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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劳动合同

私营企业劳动合同范文第1篇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在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有关劳动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从________ 年______月 ____日起至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共_____年。其中试用期从 ______年 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 年_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

第二条 生产(工作)任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_____________ ,承担任务,担任______________ 工种。

乙方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条 劳动(工作)条件

为保证乙方完成合同要求的生产(工作)任务,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略)

第四条 劳动纪律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内容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完成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 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1.甲方应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因生产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时,须经乙方本人同意,并发给乙方加班工资。日加斑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乙方如为孕期、哺乳期女工,甲方不得安排其加班加点。

2.甲方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同乙方协商确定的具体工资标准和工资方式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如下: (略)

3.甲方应当每月按期给乙方发放工资,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六条 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乙方工资总额的_____ %,乙方按不超过本人工资的 ________%,,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缴纳退休养老金。

私营企业劳动合同范文第2篇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族:

文化程度:

籍贯: 省 市 县(区) 乡(镇) 村(街)

身份: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 )

身份证号码:

现在住址: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招(雇)乙方为本企业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经平等协商,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共 年。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月。

第二条生产(工作)任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 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岗位,承担任务,担任工种。

乙方应完成岗位所规定的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

第三条劳动(工作)安全、卫生条件

1. 甲方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法规标准,采取劳动保护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和职工健康。

2. 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乙方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保健食品费:元。

3.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专业训练,并经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证后,持证上岗操作。

4. 甲方应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乙方定期体验。

5. 甲方不得安排未成年工(16岁-18岁)不宜从事的工种。

6. 甲方应定期对生产场所、危险设置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纠正违章。

第四条劳动管理

1. 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劳动政策和有关劳动管理的法律规定,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制度及各项规章。

2. 甲方有监督乙方遵章守纪、安全生产、职业道德及生产任务完成情况的权利。

3. 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完成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1. 甲方应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工作制,因生产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须经乙方本人同意,并发给乙方加班。日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连续加班不得超过3天。乙方如为未成年工(16岁_18岁),孕期、哺乳期女工,甲方不得安排其加班加点。

2. 甲方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同乙方协商确定的具体工资标准和工资形式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如下(职工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同行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同等条件工人的最低工资水平)

3. 甲方应当每月按期给乙方发放工资。每月 日为发薪日。超过当月规定发薪日期的,从第六日起每天按拖欠乙方本人工资额的%赔偿乙方损失,直至支付工资之日止,与工资一并发给乙方。

4. 法定节日加班工资为 元,公日加班工资元,平日加班工资元,从事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工作的,每班发给夜餐津贴元。

5. 甲方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发展及乙方的技术熟练程度、劳动效率、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六条 保险和福利待遇

1. 甲方按乙方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乙方按本人当月工资的百分之,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退休养老金。

甲方没有按规定为乙方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退休养老金的,乙方在退职、解除合同或被辞退时,甲方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如数发给本人退休养老金。

2. 因第七条第2款第(2)项、第(4)项和第3款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按乙方工作每满一年(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发给乙方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如合同期未满,甲方应发给乙方合同期内的失业补偿费,标准为:距合同期满,每相差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标准工资一个月的补偿费,生活补助费、补偿费分别合计最高不超过12个月的乙方标准工资。

3. 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需医疗费用由甲方支付。医疗终结,经市(县)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残疾的,由甲方发给残疾金。乙方因工残疾或患职业病死亡,由甲方发给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残废金、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的标准,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4.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其工作时间长短给予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间发给不低于本人原工资60%的病假工资。

5. 乙方为,其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6. 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应享受法定节日及婚、丧假。法定节假日及遇乙方婚、丧假期,甲方必须将乙方按规定所休天数视为有薪假期。乙方如超假,经批准可作事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1. 甲方因转产、调整生产项目,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

) 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用工条件的;

(2)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无法安排其他工作的;

(3) 参照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乙方属于应予辞退的;

(4) 甲方歇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3. 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 甲方违反国家规定,无安全防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 甲方无力或不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 甲方不履行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权益的;

(4) 乙方应征入伍或经甲方同意,自费考上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及本人有正当理由要求辞职的。

4. 乙方被劳动教养,以及受刑事处分的,合同自行解除。

5.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 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的;

(2) 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3)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 乙方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6.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须提前10天通知对方,并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甲方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辞退乙方而解除合同的,以及试用期内应解除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

7. 甲方解除合同,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组织的意见。

8. 甲方解除合同,应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9. 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第八条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是。

2.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及责任大小给予赔偿。

3. 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应事先与乙方商定在本企业的服务期限。乙方服务期未满,欲辞职或另谋职业的,应支付甲方培训费元。

第十条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在法定申诉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与法律、法规、政策等有抵触的条款,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订后,必须送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予以鉴证。

鉴证机构(盖章) 鉴证人员(签名或盖章)

私营企业劳动合同范文第3篇

乙方:

甲方(雇用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受雇职工)

性别: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或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家庭住址

所属省(直辖市)地区

县(街道办事处)

文化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合同(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期限)本合同生效日期 年 月 日,其中试用期月。本合同至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

第三条甲方对乙方的劳动质量和数量要求是

三、劳动报酬

第四条甲方每月_________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_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_____元。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工作需要处长工作时间的,经征得乙方同意,在保障乙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甲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作,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乙方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在法定休假节目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第七条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为乙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根据从事工种的需要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和配置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八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在国家和北京市职工工作保险规定未出台前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由甲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确定,保险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元。

六、劳动纪律

第十二条乙应遵守的劳动纪律是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三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私营企业劳动合同范文第4篇

关键词: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2-0062-02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私营经济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中国经济新的增长点,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然而,随着私营经济的发展壮大,私营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问题也日渐突显出来,劳动关系出现了不和谐的现象,成为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此外,从私营企业发展的角度来看,一些私营企业出现的不和谐甚至紧张的劳动关系,已经威胁到企业自身的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所以,对我国私营企业劳动关系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及类型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为实现生产过程所结成的社会经济关系[1]。因此,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可以概括为:在生产过程中,拥有人身自由的劳动者为了获得一定的经济报酬或实现自身价值与拥有资本的私营企业主所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它在本质上是一种雇佣关系,这是由建立在雇佣劳动基础之上的私营企业的本性所决定的。

(二)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类型

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分类有多种方法和依据。我们选用以下三大机制作为分类依据。第一,劳动者劳动权益实现机制。如劳动合同、工资水平、工资发放、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职工福利、职业教育、社会保险等方面质与量上实现程度的区别。第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如工会、劳资协商组织机构是否建立、健全;集体协商、集体谈判机制是否健全,能否正常展开活动;劳动者、工会是否参与管理;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是否有劳动者和工会参与;劳资双方对劳资矛盾的基本态度、认同程度等等的区别。第三,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如工会、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等是否建立、健全,劳动争议是否依法处理等方面的不同。当然,每个机制中的每个方面都可以细化,甚至可以进行量化。

根据以上三大机制的不同,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分为和谐型劳动关系、磨擦型劳动关系、冲突型劳动关系三种类型。

首先,和谐型劳动关系的运行主要有三方面特征:其一,劳动者劳动权利、利益得到较高层次的实现,如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水平相对较高、工作时间符合法规、福利较好、参加各种保险等。其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较完善,劳资双方基本认同。劳资双方认识到各自权利、利益不同,各自法律地位平等,并在此基础上认同劳动关系的基本一致性。劳资双方强调相互合作,相互信任,避免冲突和摩擦。其三,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健全。当然,和谐型劳动关系不意味着劳资双方的矛盾和利益冲突不存在了,而是这种矛盾和冲突是建立在劳资双方合作关系的基础上的,是可以化解和缓和的,不再表现为激烈的对抗性矛盾。

其次,摩擦型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第一种是自觉性摩擦型。劳资双方自觉强调和注重各自权利、利益的区别,但不具备现代法律知识、缺乏日常协调机制、雇工以消极怠工为对抗手段、雇主以绝对剩余价值为获取利润的主要手段,“紧张状态”是其常态,只不过没有突发事件、导火线使矛盾转化为冲突。第二种是压制性摩擦型。雇主明确劳资矛盾的本质,雇主以老板、管理者、家长一身三任的身份绝对地控制了劳动关系;雇工并不明确劳动关系的性质、自身素质低下、受侵害时未意识到被侵害,即虽然存在矛盾,但由于雇工素质低下、无自主意识,而使矛盾处于潜伏、压制状态。

这两种摩擦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权利、利益实现机制均处于潜在的不稳定状态,如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按雇主单方面意向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各种社会保险等。不能实现劳动争议私下了结[2]。

最后,冲突型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征:劳动者劳动权利利益实现处于最低状态,如工资水平低下、工资经常拖欠、劳动条件恶劣等等。劳资双方意识到各自权利利益的区别,强调突出各自的权利、利益,双方界线清晰。雇工有强烈的权利和利益意识,其中有些具有强烈的农民意识、同乡观念。劳资冲突时常发生,并得不到妥善、符合法律的解决。冲突发生后,雇主强力“镇压”或由外部力量干预处理。

二、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现状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确定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我国《劳动法》 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私营企业招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却很普遍。目前,全国民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仅40%左右,在各类民营企业中私营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最低,许多私营企业故意不与雇工签订劳动合同,雇工的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有的私营企业只与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签合同,不与一线工人签合同。尤其是在建筑行业,招用劳动工人多是采取包工头的办法,由包工头招聘手下用工,承揽建筑项目,根本无劳动合同可言。因此,包工头的携款外逃、因工伤而引发的严重纠纷等时有发生。

(二)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

劳动合同的内容和签订程序不规范。有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存在必备条款不全,协商条款随意甚至违法等问题。大多数企业的合同文本由企业一方制定和出示。劳动合同就是企业一方制定的“单边条款”,类似于“霸王条款”。劳动者只是在文本上签字画押,根本不进行协商。业主与雇工、雇员的劳动合同一般内容简单、粗糙、不规范;许多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都没有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条款,相关的诸如发生工伤后的工资发放、医疗、抚恤等内容,经常出现与《劳动法》相背的违法条款;有些条款的表述很模糊而且很不公正,有些合同只讲对员工的要求,不讲企业的义务、职工的权利。多数职工手中也没有劳动合同文本,一旦发生劳动争执,劳动者很难讨回公道。

许多私营企业的低层劳动者社会地位低,人身权利经常遭受侵害。诸如随意辞退或解雇工人,收取雇员押金或扣留身份证控制他们去留,整体参保率低的现状[3]。

三、完善我国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对策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对策,解决我国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建立完善的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不仅有利于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建设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具体来说,可以从私营企业内部和私营企业外部两大方面采取措施。

(一)从私营企业内部出发:加强私营企业文化建设

企业文化是企业价值观经营理念和员工行为规范的集中体现,可以使企业所有成员认同同一个目标和价值,遵循同一个行为原则,有时甚至形成相似的生活目标和生活方式。劳动者与企业的利益和文化差异被缩小,共同性突显出来,从而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企业的凝聚力。可见,重视和加强私营企业的文化建设,有助于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首先,建立统一的企业价值观。私营企业员工必须通过企业制度学习和强化培训来统一员工的诚信理念、员工主体自觉理念、人本主义管理理念、双赢理念主人翁理念,使员工把握企业精神,形成统一的企业价值理念 [4]。

其次,建立公平公正的企业文化。在公司政策、员工福利、职业发展等众多问题上听取员工的意见,与员工进行双向的沟通;每年都进行员工满意度调查,来了解企业员工的想法;在所有的集体培训上,公司的老总等高层领导都会亲自参加,与员工进行面对面的交流等。在尊重和认同所有员工的人格基础上营造一种平等民主的和谐文化氛围,使员工无论职位高低充分发挥每个人的潜能。

再次,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一个良好的企业形象可以给企业内部员工以自豪感、荣誉感和认同感,以增强企业内部的凝聚力,为员工对私营企业“心理契约”的建构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从私企企业外部出发:建立健全劳动法律法规体系

针对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不完善、与《劳动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滞后、法律条款缺乏实际可操作性等现实问题,应补充和完善《劳动法》以及其他配套法律体系,进一步规范私营企业劳动用工行为。

首先,完善《劳动法》,增加一些适应目前我国私营企业发展水平和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的劳资关系法律条款,特别是对广大劳工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工作环境、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权益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以及增加有关劳资关系调整机制的细化性法律条文,并不断巩固《劳动法》的权威性。在处理劳资冲突和劳资争端,维护广大劳工基本权益方面,做到有法可依。

其次,加快制定和完善与《劳动法》相配套的单项劳动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如与《社会保障法》相配和使用的《社会保险法》、《劳动基准法》、《劳动监察法》、《疾病与残废保障法》、《欠薪保障金制度条例》等及适用于具体各行从业人员的劳动法律法规,切实保障雇工的劳动收入和正当权益,改善雇工的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5]。

四、结论

研究和调整我国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对于促进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在分析我国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时充分考虑到我国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发展的历史和影响劳动关系的诸多因素,协调和解决我国现阶段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需要上述各方的努力与合作,才能实现我国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进一步完善和和谐,使私营企业劳资之间达到“双赢”。这样,不仅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全社会的和谐、繁荣与稳定。

参考文献:

[1] 陈亚敏,邓旭艳.论我国国企劳动关系的变迁与管理[J].现代商贸工业,2008,(1):172-173.

[2] 张宏书,吴怀涛.劳资共生[J].法制与社会,2007,(7):427-428.

[3] 韩艳梅.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J].集团经济研究,2007,(3):134.

私营企业劳动合同范文第5篇

从我们现在掌握的各方面相关调查资料看,我国不同地区的私营企业内部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劳资矛盾和冲突,许多处于隐形、半隐形状态的劳资矛盾已开始显性化。劳资关系中的劳方(雇员)在地位、身份、权力和利益等方面与资方(雇主)出现巨大落差,没有得到相应的待遇,甚至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障。在政治上,农民工干了工人的活,却没有得到工人的身份;在经济上,农民工和正式工人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在社会上,农民工始终是城市的边缘群体,承受着来自各方面有形和无形的歧视。劳资纠纷的绝对数量呈上升趋势。主要表现在:

1.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在经济上的表现。雇员工资偏低,并严重存在拖欠、克扣工资现象。多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相应地,包括公务员、企业主在内的生活都大大改善。可是,有调查数据表明,珠三角农民工月工资12年来仅仅增长68元,如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上是负增长。同时,许多企业还自定许多规矩恶意克扣员工工资。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仅广东省东莞市企业主因欠薪逃匿已公开的事件竟有300起左右,许多农民工辛辛苦苦一年后,只能失望地空手而归。2003年10月,陕西省总工会对132家私营企业劳资关系进行了调查。在被调查的2531名职工中,月工资600元以下者1385人,占54.6%,职工人均月工资大约420元,远远低于全省2002年职工月平均860元的工资水平。不仅企业雇员的工资低于全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而且存在着严重的克扣工人工资的现象。职工的实际收入比名义工资更少。克扣工资的事由包括迟到、早退、任务完成不好、顶撞领导、说企业坏话、工作台面卫生不合格等。在调查的员工中被变相克扣过工资的大约占一半左右;几个纺织企业几乎人人都被扣罚过;某服装厂工人月工资400元左右,有的人扣罚后仅领到80多元,不够交纳厂食堂月100元的伙食费。

2.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用工单位拒签劳动合同,或所签劳动合同经常出现与《劳动法》相违背的条款,合同执行难。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确定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一些私营企业为了减少负担,逃避责任,把农民工视为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劳动工具,没有技术培训,没有稳定的工作岗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陕西省总工会的调查表明,虽然有66.7%的私营企业与劳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合同形式和签订程序不规范,大多数企业的合同文本由企业一方制定和出示。劳动合同就是企业一方制定的“单边条款”,类似于“霸王条款”。劳动者只是在文本上签字画押,根本不进行协商。由于大多数职工(雇员)不了解《劳动法》的具体内容,也不知道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因此,业主与雇工、雇员的劳动合同一般内容简单、粗糙、不规范。许多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都没有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条款,相关的诸如发生工伤后的工资发放、医疗、抚恤等内容,经常出现与《劳动法》相背的违法条款。有些条款的表述很模糊而且很不公正,如雇员进企业工作要交押金,企业规定拖发三个月工资,员工辞工提交申请待批准后45天才能离厂,辞工理由不充分,视为放弃押金和拖发的三个月工资,企业每天可延长劳动时间3-5小时等。还有些合同只讲对员工的要求,不讲企业的义务、职工的权利。就是这样,多数职工手中也没有劳动合同文本,一旦发生劳动争执,劳动者很难讨回公道。

3.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在社会上的表现。农民工始终是城市的边缘群体,承受着来自多方面有形和无形的歧视。作为劳资关系主体一方的私营企业主是指占有生产资料并以此获得纯利润者。私营企业主阶层是随着改革开放逐渐发展起来的新的社会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的贡献逐渐被社会所认可,最为突出的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安排劳动就业,维护社会稳定;一是创造社会财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因此,私营企业主的政治社会地位伴随着其经济地位的提高而提高。私营企业主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先行者和推动者。作为劳资关系主体另一方的雇员,其社会地位与雇主比较则落差巨大,与原有的城镇职工相比,受到经济歧视、非经济歧视、基本人权歧视和政策歧视等。雇员是不占有生产资料,受雇于雇主并依靠自身的体力、脑力劳动获取工资者。私企的雇工大部分是改革开放以来最大社会分化中产生的农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许多农民工虽然在城镇务工多年,但由于没有城市户口而不被城镇所融入,处于城市的边缘状态。他们所从事的往往是技术含量较低的脏、累、险、重的粗活;许多农民工在劳动环境很恶劣的条件下工作,他们的身心往往受到很大伤害,并且经常发生工伤或者重大伤亡事故;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状况恶劣,农民工由于收入较低,普遍经济拮据,绝大多数农民工的衣着都极为简朴;他们往往居住在郊区的简陋民房和工地的简易工棚内,居住拥挤、采光和通风条件较差,潮湿、蚊蝇滋生,卫生状况恶劣;为了减少支出,农民工的饮食也很简单,并且卫生条件也很差;农民工子女读书、就医都存在很大困难等。

二、私营企业劳资关系问题产生的直接诱因

在私营企业劳资关系中,导致上述种种问题产生的原因有很多。笔者认为其直接诱因在于:

1.资本短缺、劳动力过剩的基本国情,导致劳资双方地位不对称。目前,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就业困难。据有关专家推算,2000年以来,我国城镇的真实失业水平可能在8%-17%之间。我国农村现有劳动力4.8亿,乡镇企业和进城打工转移了约1.8亿人。据测算,我国现有的农业资源可以容纳2亿劳动力就业。还有大约1亿多农村劳动力要找出路,这还不算每年要新增的800万人。严峻的就业形势日益凸显资本的稀缺性,因此,在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的情况下,资方处于强势地位,与劳方形成不平等的地位关系,资方处于主动的、有利的地位,而劳方却处于不利的弱势地位。

2.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导致私营企业内部雇用关系不稳定,员工流动性大,增加了触发问题的可能性。由于现有的二元经济结构的

制度安排,农民工进城打工,不论时间多久,农民工总是保留着对土地的经营权、使用权,这一安排使农民工具有“两栖人”的特点。如果他们在城里能找到一个稍好一点的职业,拿到一份稍高一点的收入,他们就是留在城里的“农民工”;如果在城里变成“候鸟群”,间歇性工作且效益较差时,他们则选择返回农村,重操旧业,成为一个农民。企业主由于职工的可替代性强、雇用期短而忽视员工的正当利益要求,在工资方面往往能少给就少给,能不给就不给;另一方面,员工也认为不会长期在一个企业做,签不签合同无所谓,高兴就留下来,不高兴则往往采用过激的方式来发泄自己的不满,从而增加了劳资冲突的可能性。

3.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完善,导致政府部门对私营企业劳资关系中的违法行为执法力度不够。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建立了一整套的劳动法律体系,如《劳动法》、《工会法》、《就业法》、《劳动关系调整法》、《劳动基准法》等,不仅制定了劳资关系的各种标准,如最低工资,工作时间等,而且确定了有关劳资关系调整的机制或方法,如集体谈判的代表权的确认、劳资关系调整机构的职责和运作方法等。在我国,虽然《劳动法》已经付诸实施,但由于颁布的时间长,它在许多方面都不适应已发生重大变化的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而且,可操作的与《劳动法》相配套的法规还远不完善,特别是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立法则更加显得滞后。与农民工维权工作息息相关的《劳动就业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法》、《职业培训法》、《社会保险法》、《劳动监察法》、《劳动市场管理条例》、《劳动争议处理法》等均未颁布,这就使劳动者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再加上我国目前全国劳动监察人员甚少,只有3-4万人左右,有些地方还没有省一级的劳动监察队伍,同时,由于我国的司法环境较差,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理也缺少有力的手段。目前,现有的劳动仲裁的一裁两审体制弊端非常明显,由于劳动仲裁走的是“调解——仲裁机构——法院”的程序,先调解,如不成由仲裁机构处理,当事人不服再上诉到法院,导致劳资双方在人力、财力、时间上的支出大量增加。资本一方凭借其强势地位,明知仲裁机构做出的是合法、公正的裁决,仍以不服裁决为由,上诉至法院,使劳资纠纷的解决旷日持久,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劳资冲突和劳资矛盾得不到及时解决。

4.私营企业家族化管理,导致企业劳资关系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信赖。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新产生的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基本上都是家族化管理,也就是以血缘关系和亲朋关系为纽带的控制。家族化管理在利用市场上的人力资源、管理资源方面明显存在缺陷,本应该引入现代化的管理体制,但又缺乏可信赖的职业经理人,因此,从目前看,我国大多数私营企业仍然是家族化管理。家族化管理导致企业内部劳资关系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信赖,容易引发劳资冲突和矛盾。这种家族化管理方式,一是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和非制度化特性,企业主对企业的管理往往随心所欲、独断专行,甚至缺少专门的人事管理部门和成文的规章制度。在人事安排和收人分配上取决于企业主当时的心情,心情好时,尚能善待企业职工,心情不好时,对员工往往粗暴、蛮横,不兑现当初的承诺。同时,常常把家族成员和其他员工进行严格的区分,使非家族员工低人一等,导致个别职工和家族成员的私人矛盾恶化,有的甚至演化成企业矛盾。二是由于企业主法制观念淡薄,为了节省开支,往往不按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做事,厂房建筑不符合标准,职业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防火设施缺乏,更有甚者,为了防止员工因工资低下而辞工,就采取扣发押金、拖发工资等手段,甚至紧锁大门,进行人身控制。三是我国中小型私营企业大都没有建立工会组织,有工会组织的发挥的作用也有限。雇员在私营企业劳资关系中普遍处于弱者地位,只有组织起来形成整体力量,才可能与企业主抗衡、谈判。但由于工会组织的缺乏或无力,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办法解决问题,增加了劳资矛盾激化的可能性。

三、私营企业劳资关系调节的可能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私营企业总量上持续快速增长,企业经营规模稳步扩大,企业行业和地区分布呈扩张态势;同时,制约企业发展的因素也不少,其中,企业内部劳资关系双方的劳动争议正进人多发期,劳动争议的数量连年大幅增长,集体劳动争议持续上升,劳动争议日趋复杂和激化。可见,要保证我国私营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高度重视企业内部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构建。当然,近年来劳资纠纷事件的绝对数量增加并不能简单地得出私营企业劳资关系恶化的结论。因为伴随私营经济发展,私营企业规模、员工基数的迅速扩大,也会增加劳资纠纷绝对量;另外,私营企业员工维权意识的提高会促使劳资矛盾显性化,虽然这并不是坏事,但是,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调节和处理,那就有可能造成我国私营企业劳资关系恶化。我们应该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努力构建私营企业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不仅关系到私营企业自身的发展,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1.从国外劳资关系调节的实践经验看,建立劳资双方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可能的。20世纪50年代开始,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已全面介入对劳资关系的调节,在实施充分就业政策、调节国民收入的税收政策以及社会保障和福利政策的同时,特别通过立法形式确定了一整套关于企业劳资关系与劳动保护的规定或管理办法,全面具体地实施了对劳动权益的保护。资本与劳动“战后初期紧张的社会对立被化解为一种社会凝聚力”从而使社会矛盾趋于缓和。在企业方面,随着企业竞争力的转换,“民主管理”、“以人为本的管理”开始日益受到欢迎,在这种管理方式下,劳资矛盾极大缓和,团队精神充分显现,劳资间呈现出一种和谐稳定的关系。

2.从我国建国初期对劳资关系调节的成效看,建立劳资双方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可能的。解放初期,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全国各地劳资关系普遍紧张,“出现过三次劳资冲突的高发期”,因国家对私营经济有着正确的认识,强调发展私营经济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确定了劳资两利的基本原则,采取了适合当时情况的劳资政策,从而使劳资关系极大缓和。一是对劳资双方进行发展生产、劳资两利的政策教育。二是建立和健全调整劳资关系的具体规范。包括解决劳资争议的程序,订立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劳资双方的行为进行约束等内容。三是建立劳资协商机构——劳资协商委员会,使劳资关系的协商,劳动合同的签订、监督、检查,有了具体运作的机构。这些措施的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不仅使劳资争议案件减少,而且使劳资关系朝着合作性方向发展。新晨

3.从我国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现状出发,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构建新型的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引发私营企业劳资矛盾和冲突是多种因素的结果,选择适宜的方式方法处理好它是十分重要的。一是建立健全协调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法律法规,使解决劳资关系的纠纷和冲突有法可依。二是建立严密的劳动监察体系,改变目前劳动监察仅停留在出现严重问题时才开展执法检查的被动方式。三是加强私营企业的工会组织建设,强化工会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的功能。四是加快解决私营企业内部治理结构问题,建立企业民主管理制度,鼓励雇工参与企业管理。五是加强社会道德建设,发挥道德在调整劳资关系方面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汝贤.对现阶段私营企业劳资冲突的初步探索[J].生产力研究,2005,(4).

[2]辉.新形势下的劳资关系及协调机制的建立与完善[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