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问题分析报告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当前企业财务分析报告存在的问题
1.目的单一。目前的财务分析和管理报告,主要目的是为企业内部绩效考核评价所用,对于如何支持企业经营决策较少。
2.分析主题、维度单一。大部分单位的财务分析由于核算精细度的问题,数据维度较为单一,基本是围绕组织维度(如部门、子公司)进行核算和分析,缺乏对项目、产品、客户等多维度的分析。
3.业务溯源能力弱。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没有整合,分析大部分是财务数据的罗列,“就财务说财务”,缺乏对业务动因的理解和挖掘,与业务贴合度差,因此分析报告缺乏对重大风险、重点问题的提示内容,缺少从财务视角给出管理改进建议。
4.分析方法较为基础。大部分企业的财务分析只作了实际完成与预算的比较和同环比分析,缺少如敏感度分析、情景分析、长期趋势分析、对标分析等较为灵活、前瞻性强的分析方式来说明内部管理问题的实质原因,导致管理层对财务分析的价值认识不够。
5.分析报告可读性差。分析数据罗列多而全,非财务背景的阅读者较难理解。整个报告结构重点不突出,较少使用图形、仪表盘等,可读性低。
二、财务分析报告体系应包含的内容
财务分析报告是为管理决策服务的,应该从多角度、多方位去分析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存在问题,用不同的情景去分析企业所作决策的财务指标。财务分析报告是一个体系,至少应涵盖以下内容:
1.基于企业历史数据和管理会计资料的财务分析。这类分析是在总结前期企业经营取得的业绩和亮点的基础上,查找薄弱环节,为企业内部考核和解决管理短板提供决策依据。主要包括:
1.1预算分析报告。主要是结合年初制定的财务预算,按照各业务单元或预算主体承接的预算指标,分析预算完成情况,与序时进度的差异,查找预算没有完成和超预算的原因,要求预算主体制定措施,确保预算指标的完成,如是年初预算编制条件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方案。
1.2财务业绩分析报告。主要是分析企业效益的来源和影响企业效益的关键因素。包括:(1)收入增长分析。主要分析收入的结构,为企业制订合理的经营策略提供依据。应从几个维度来分析:分产品,分析各类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及增减情况,对当期利润的影响;分区域,分析不同区域收入的增减情况和原因,是区域政策因素还是自然环境变化,或是当地消费者需求发生变化,不同区域收入的变化对企业效益的影响;分部门(业务单元),分析不同业务单元收入增减对企业效益的影响;还要分析内生性收入增长趋势,分析企业现有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潜力。(2)盈利能力分析。主要为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和成本控制提供决策依据。一是不同产品的盈利能力分析,分析现有产品(业务)的毛利水平和占有资源情况,运用情景假设法分析在现有资源下,哪种产品组合结构可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二是产品全成本结构分析,主要分析企业成本的构成和产品全价值链的成本,查找企业可降的成本和降成本的重点,并通过价值链分析查找不增值作业,为管理层优化成本结构和作业流程提供决策支持;三是成本对标分析,将企业成本和竞争对手对比,为企业制订竞争策略、弥补短板、消除劣势提供依据,还要将企业自制零件成本与外部购买成本对比,为业务是否外包提供依据;四是成本要素动因分析,分析影响各成本要素产生和高低的主要事项,能否优化或取消以降低企业成本。如不同产品质量标准下的外赔费用分析对比。五是可控费用分析,通过对每项可控费用的增减趋势分析,查找最佳控制方法。
2.基于企业未来管理与决策的财务分析。主要是通过建立财务分析模型,测算各种情景下的模拟财务数据,为企业决策提供依据。主要包括:
2.1为制定企业战略服务的财务分析。企业战略目标的主要指标是利润或企业的价值。财务要根据企业的战略规划,结合各业务的发展目标及所占用资源的多少,测算不同业务组合下的财务指标,以及乐观、悲观和最可能实现情况下的财务指标,和不同发展模式(自我滚动发展还是靠兼并重组发展)下的财务指标,为企业制定战略路径和措施提供依据。
2.2基于新产品(业务)决策的财务分析。通过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对新产品的价格、市场容量、企业投入的资源、产品成本等进行分析,一是为企业是否投产该产品提供测算依据;二是为产品设计成本优化提供依据,即在新产品在投入生产前优化产品设计成本,为企业扩大盈利空间;三是为生产制造产品提供成本控制标准。
2.3企业投资决策的财务分析。固定资产投资决策分析在财务管理的课本中讲的比较详细,不做赘述。企业并购重组的财务分析是投资决策的关键,除了对被并购方的估值、风险进行分析外,还应该对本企业的财务承担能力及并购后对本企业的财务影响进行分析,防止因并购导致集团母体出现财务危机。
2.4企业筹融资方式的财务分析。分析各种融资方式的财务成本是财务人员的强项,但是企业筹融资方式的分析除了融资成本外,还应该分析如何将企业的资源和筹融资方式结合起来,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如,将企业的哪部分业务通过上市或利用已有的资本平台,从资本市场上融资,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应该怎么做;在什么时间应该发行债券,发行规模应该控制在多少,才能满足长期资金使用。
3.基于企业经营风险的分析与评估。风险管理越来越被企业管理人员重视,经营风险的发生将会导致财务风险的出现,甚至使企业破产。企业经营风险的分析与评估应是财务分析报告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风险分析报告应包括:从现金流风险出发分析新业务、发展较快的业务的业务流程,评估业务风险;从资产的流动性出发,分析资产的变现能力和可收回性,评估现有占用资产的风险,如对逾期应收帐款按逾期原因分析(质量问题、客户资金困难还是有意讨债等),为企业制订收款政策和措施提供支持,还可以通过对公司的欠款大户的财务状况分析,采取应对措施;分析债务规模与企业收入规模的匹配度,和债务结构与企业资产结构的匹配度,评估企业的财务风险。
4.专项分析报告。主要针对企业经营中的某个专题或某项业务开展的分析。包括质量成本分析,股权投资效果分析,固定资产投资效果分析,税务筹划报告等。
三、如何写出高质量的财务分析报告
论文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逃逸 致人死亡
一、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基本情况分析
2009-2011年该院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占案件总数的比率分别是:13%、14%、13%;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占交通肇事案件的比率分别是:18%、17&、8%;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数为零。上述数据,结合该院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的实际,表明:第一,在基层检察院每年受理的案件里,交通肇事案件所占的比率较大。我国刑法涉及400多个罪名,但从2009年-2011年连续三年所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占所受理案件总数的比率均超过10%。第二,在每年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中,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所占的比率较小。交通肇事案件无非存在逃逸和不逃逸两种情形,但在2009年-2011年连续三年肇事逃逸案件占所受理交通肇事案件的比率均不超过20%。第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所占比例极小,从2009-2011年连续三年未受理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
二、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之情节
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规定和第二款 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应当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分析。从主观方面来讲,行为人主观上应具有妄图逃离事故现场而逃避法律责任的直接故意,或者对受害人的死亡后果的发生持无所谓的放任态度。所以,行为人对于出于其他目的而逃离事故现场之行为不能认定为逃逸。如,肇事者为了逃避受害人的家属殴打的心理,主动去司法机关报案、自首等行为,不应该认定为逃逸。从客观方面来讲,行为人离开现场后应及时报案接受司法机关处理。行为人离开肇事现场后能否主动投案自首,一方面反映出行为人是否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意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了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案件处理难易程度、社会安定因素等影响。但是,当行为人离开肇事现场后,当时并没有立即投案,而是经过一段时间思想斗争才去投案的,则不能否认其逃逸情节,只是在量刑上有酌情从轻或减轻情节。综上所述,只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直接故意,客观上未及时报案接受司法机关处理即应认定为肇事后逃逸。
三、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
交通肇事逃逸之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行为人将受害者简单救助,如拨120后旋即逃离肇事现场;二是行为人没有救助受害者,而是出于害怕直接投案自首;三是行为人将受害者救助后逃跑,但经过一段时间后又投案自首的行为。其中存在较大争议的第二种类型的行为,能否认定为逃逸。
刑法之所以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主要目的是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主要是人身权),维护交通、社会管理秩序。因为对于发生的交通事故来说,具有很大的偶然性,每个人都有可能是潜在的受害者,逃逸对于保护人权、安定社会的目的都是具有很大负面影响的。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肇事者的诸多义务,但并不是每一项义务的不履行都会导致刑法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可罚性。而对受害者予以施救、接受事后处分义务等是这些法定义务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二者中任一项义务的不履行都会产生严重的问题。如果将“不救助但投案”的行为界定在逃逸以外,即无论救助与否只要及时投案都将构成逃逸,肇事后积极救助伤者的行为人将得不到比漠视伤者生命和财产安全而直接投案的行为人更多的奖励,救助伤者的行为得不到鼓励。部分肇事者可能从成本计算的方面考虑肇事后选择离开现场直接投案,这样不但可能造成伤者的生命和财产得不到救助,甚至会危及整个社会的伦理道德体系。因此,事故发生后,只要肇事者本人具有救助条件和能力,就应留在事故现场救助伤者,否则即使离开现场立即去投案也应认定为逃逸,除非肇事者本人有证据证实当时实施救助是不可能的。
四、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条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该规定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作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结合以上法律规定,一是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承担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并且认定有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则应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二是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其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应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其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因其逃逸行为致人死亡,则其法定刑幅度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认定交通肇事逃逸情节的难点
结合上述数据,可以分析得出在2009-2011年三年该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占全年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的比率较小,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所占比例极小,甚至为零。笔者认为造成这一现象并不是因为交通肇事逃逸或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数量少,而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认定上的难点。主要有以下两个难点:
(一)肇事者的逃离现场目的是否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难以认定
“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这是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方面的因素。但行为人的思想会随着时间和环境的变化而转变,而且对于行为人当时的主观想法,我们只能通过行为人本身的语言表达来了解。如,有的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但是逃离后,在亲友的规劝下又改变逃避法律责任的想法,而立即报案,当其报案时不承认自己离开现场时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其真实目的就难以认定;有的肇事者因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担心被发现系酒后驾车,遂于事故后立即逃离现场,待酒醒后主动投案,但其也不承认自己离开现场时是想逃避法律追究。这两种情况,由于他之前逃离现场的行为可能造成了受害者因伤势过重延误治疗而死亡的行为,但是司法实践中这两种情况,只能认定为一般的交通肇事罪,这就使逃逸致人死亡的严重犯罪之情节变成了普通的交通肇事行为,并且有可能认定为自首情节,那么,其刑期就由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下子变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被害人死亡的原因难以认定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要求是,被害人死亡原因是由于肇事者逃逸行为延误了治疗时机。但在司法实践中的确很难从证据角度认定被害人的死亡是因肇事者逃逸行为而造成的。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者的供述作为证据的一种,是该类案件的主要证据,而肇事者出于维护自己利益的本能,往往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辩解,不会轻易供认是害怕受到法律制裁而逃离现场的。在该种情况下即使有证人在场可以证实事故发生后被害人还未死亡,但因为有证人报警或其他因素,对于伤者的救助并未延误,被害人的死亡原因系伤情过重,也不能证实被害人的死亡系因肇事人逃逸而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寄希望于法医鉴定。但是法医鉴定结论的依据是现场勘验、检查,只能有限的反映出客观情况,对于死者当时的伤情轻重以及与因逃逸而致使其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准确把握而给不出结论性意见的。按照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我们无法证实被害人的死亡系因其肇事后逃逸行为造成的,因此只能追究肇事者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责任,而使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形逃避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六、解决措施
交通肇事逃逸具有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不但给受害者及其家属带来了无尽的痛苦拷问着人们的良知,也凸显出道德缺失。有效的认定交通肇事逃逸情节,不仅有利于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抚慰,而且可以对妄图逃避法律责任的肇事者形成威慑,促进社会的和谐安定。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措施:
不轻信犯罪嫌疑人口供。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往往会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辩解,对自己逃离犯罪现场的原因作出诸多辩解。但其主观心理状态并不是绝对秘密,其外部行为也一定程度的反映了其主观心理状态。因此在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时,不应仅凭犯罪嫌疑人一面之词,而应结合各方面证据予以综合考量。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应对事故发生后其逃离现场的动机及当时的客观情况等问题反复讯问,仔细推敲其可信度。对本身不能自圆其说的辩解予以推翻。另外还需根据现场证人及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佐证。
完善交通监管设施配备。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实现各个路段无盲点,以便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调取监控录像,以证实事故的经过及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逃离现场的行为,亦有利于交通事故的认定及责任划分。同时,完善的交通监管设施也足以对驾驶员造成威慑,使交通违法及肇事逃逸行为大幅度减少。
关键词: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观;逻辑关系
中图分类号:F60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2019101
1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未能得到应用
作为会计基本特征的“实质重于形式”指的是要使会计资料如实反映其意欲反映的交易或事项,那就必须根据他们的经济实质,而不是只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反映和核算。因此,当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和法律实质发生背离时,会计核算应该根据经济实质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现实中,往往是“法律形式”取代了“经济实质”,占据了对会计处理的指导地位。例如,现行财务会计模式对资产的计价始终受稳健性原则或谨慎惯例的支配,而不是站在企业持续经营的立场上进行资产计价,而且由于各国税法(尤其是所得税法)的影响,在实务中依然按照稳健性原则而不是“持续经营”作为资产计价的基础。
2 过于看重成本而轻视价值
成本代表资产的存量特征,而价值则代表资产的流量特征,联系到现行财务会计模式所继承的传统财务会计的特点――确定性、历史的交易或事项、稳健性等可以看出,现行财务会计模式重成本而轻价值是由于考虑到财务报告所提供信息的可靠性,而提倡重价值却是站在要求财务报告提供的信息具有更高的相关性的立场或角度上的。在实际中,可靠性和相关性同样需要权衡,两者同样重要。
3 对预测未来可能的经济活动不重视
从FASB的会计要素定义就可以看出现行财务报告模式下的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基本上是一张历史会计数据记录的汇总表。尽管其提出了会计目标是“决策有用性”观点,但事实却并非如此,而且这也和权责发生制的确认要求相背离。所以,我们应该从更基本、更高层次的会计理论――会计基本假设、会计目标和会计对象入手,站在全局的高度进行统一性的协调处理。事实上,重视历史的经济活动而忽视现在尤其是未来的经济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只认识到会计对象是简单的价值运动或过去的价值增值运动,而否定了作为会计对象的价值增值运动可以涵盖过去、现在和未来三个时点。
4 求图体现资产负债观而不是收入费用观
现有财务会计报告的概念框架力图体现的是资产负债观而不是以损益表为重心的收入费用观。在财务报告之中并没有始终如一地贯彻这一思想。例如,过分注意最终的利润数据,对代表企业实际支付能力的现金流量状况长期忽视。而会计信息使用者所关心的是关于企业现金流入、流出的时间、金额以及概率分布的信息。因为,关于现金流量的有关信息有助于评估企业支付股利的能力、偿债能力,并通过分析企业盈利数字和现金净流量的差异来调整投资策略。当然税务机关也十分关注现金流量的信息,因为在一定程度上,现金流量的信息与税收征管密切相关。
5 财务报表信息披露内容的不完整性
完整性是一个相对意义上的概念.但这却是现行财务会计模式的同有弊病,也是和以上提到的财务报告的缺点密切联系的,甚至可以说是上述缺点的衍生物。其不完整性还在于它在绝大多数意义上来说是一种“通用目的”的报表。随着新的会计环境下财务分析职业的兴起,市场和会计信息使用者正在呼唤“通用目的”财务报表以外的考虑到特殊信息使用者需要的“专用”财务报表。
6 财务报表项目的不确定性和确定性的逻辑混乱
由于估计和判断的客观存在,“不确定性”充斥着整个会计处理流程。以资产的定义(某一特定的主体由于过去的交易和事项而获得和控制的可能的未来的经济利益)为例,可能一词本身就含有不确定性,然而,各项资产却以非常确定的单一数字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之中。事实上,只要现行财务会计模式下的确认以权责发生制为主,则财务会计处理过程中的估计和判断就不可避免。会计人员将零散的会计数据经过确认、记录和计量程序最终汇总为单一的数字。而会计信息使用者又将其按照自己的需要分解组合,这对整个社会资源造成了一种巨大的浪费。
7 传统财务会计模式下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内在逻辑关系的瓦解
作为财务报表组成部分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三者是缺一不可的。资产负债表是提供企业在某一时日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其相互关系,借以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一种资源存量的报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复杂化导致企业盈利确认与计量的复杂化,简单地依据期末、期初净资产的对比来计算盈利已不合适宜,实践中产生了对损益表的需求,损益表应运而生,以此流量来反映净资产存量前后变动的具体原因。由于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所提供的信息逐渐难以满足外部使用者的需要,就产生了
一种新型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在传统财务会计模式中,由于采取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与费用,他们与企业现金的真实流动可能会有时间上的差异,所以现金流量表的信息又可以补充损益表的信息,以考察企业营业利润含金量。
传统的收益确认模式可以被概括为: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与费用,以历史成本为主计量之,并将稳健原则贯穿于收入与费用的确认与计量之中。在收益确定模式中,稳健原则对前两者的修正,使得实现原则与历史成本原则已被突破。如果该模式能彻底贯彻,则尽管会计信息无论资产负债表还是利润表的质量可能下降,主要是信息的相关性在丧失.可比性也在丧失,但前述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的内在逻辑关系仍能保持,即利润表基本能捕捉到净资产的非资本易原因所应引起的变化。但财务会计规范与实务的实际发展未能贯彻上述传统收益确定模式,进而导致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内在逻辑关系的瓦解。利润表不再直接解释企业期初与期末净资产的变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与利润表的有关数据不再直接勾稽。此外,在不同的财务会计规范与实务框架下,还有一些非公允价值计量和实现原则的固守因素进一步瓦解了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的内在逻辑关系。如外币报表折算差额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债务重组收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资本公积”、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和以前年度会计差错的更正也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中等。因此,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内在逻辑关系的瓦解在于传统收益确定模式的不纯粹。这种缺陷主要是由于传统财务会计报告模式对会计环境的变化不适应,即会计环境在变化。会计目标在变化,而适应会计环境与目标变化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未能逻辑一致地构建起来,并贯彻于财务会计规范与实务框架之中。
8 强化企业外部会计监督
强化企业外部会计监督,对于加强宏观管理和控制,实施财务管理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企业应该主动接受国家审计、社会审计、稽查特派员、财政、税务、金融等机构对本单位的审计和检查。外部经济监督机构独立于企业之外,一般能对企业的财务收支活动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执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等方面作出较为客观的评价,以促进企业服从国家宏观管理,不断提高企业内部微观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方红星.公众公司财务报告架构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2]张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与分析[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
[3]葛家澍,陈少华.改进企业财务报告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杜,2002.
一、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管理的发展现状
首先,财务分析主要是指对一些与财务相关的数据和财务资料,运用财务和会计管理的方式进行分析,还要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和产生经济关系进行分析,进行财务分析主要是为了给企业的决策者财务决策的时候提供一定的依据,从而使得企业更好的调整未来投融资和财务管理的方式,使得它们更加适应企业未来发展的状况。因此,财务分析已经成为上市公司了解企业财务管理和经营状况的主要途径。所以,大多数上市公司已经明白财务分析的好坏对于公司未来发展中的意义,在企业的内部管理中积极推行财务分析方式。虽然上市公司已在财务分析中取得一些进步性的成果,但是在财务分析的具体实施上也存在的问题,因此,上市公司要想进一步改善这种现状,就必须加快建立完善的财务分析体系。
其次,财务报告是上市公司进行正确的财务决策的基准,所以财务报告的信息必须是对于公司未来发展有利的,可以给企业管理者进行财务决策提供有效的依据。因此,上市公司应该通过研究和探索找出财务报告分析的不足和问题,从而促使上市公司重新建构自己的财务报告分析体系,进而探寻更科学和有效的财务报告分析方式,来促进企业财务管理模式更加健全。
二、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分析中存在的问题
1.财务报告分析资料不全面。首先,由于目前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分析资料不完善,主要是由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地区差异,这就导致他们的利润和收入以及未来发展的状况都不确定,这就使得财务报告的制定只考虑总体的情况。没有办法反映每个公司财务的实际情况,从而使得财务报告的概括性较强,这就使得下属公司的一些财务问题被隐瞒,进而容易导致决策者的财务决策失误;其次,上市公司缺少对社会责任财务信息的披露,而且有些上市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不在财务报告中体现与社会责任财务信息相关的问题,只是体现一些上市公司增值的会计信息,这就使得企业只顾自身经济利益的提高,却忽视了对于社会和环境的考虑。因此,上市公司要想得以长远的发展,就必须兼顾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应该承担社会责任,所以上市公司只有注重社会价值的提升,才能促进经济利益的提高。
2.上市公司虚构利润收入。由于目前的上市公司虚构自己的利润收入,这是财务报告分析中最主要的问题,上市公司主要通过对原始交易的票据和发票以及印章等进行造假。如果根据会计的基本条例的要求,只有确定存在销售行为才能有收入的记载,但是有些上市公司只是为了达到营业收入的目的,从而指使会计人员编造虚假的票据和账簿,从而使得进一步虚构公司的利润收入,从而使得自己利益获得最大化的提高。这种模式很容易被审计部门检查出来,但是,由于审计部门很难确保这些数据的独立性,从而使得上市企业频繁利用这种手段进行经营和利润收入的虚构。
3.国家和政府缺乏相应监管,使企业隐瞒重要信息。由于国家缺乏对于上市公司财务方面的监管,而且上市公司一旦暴露一些重要的信息就使得公司在经济上受到一些损失,这主要是由于现在的股市发展不稳定造成的,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如果要披露一些对自己不利消息,就会使得企业的形象造成损害的同时也必然会受到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这对于企业未来的发展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要是企业本来就存在财务报告的问题,就会使得企业的经营和管理风险进一步扩大,这就导致企业不愿意将自己的财务报告中的问题公布出来。
4.利用会计政策的漏洞制定财务报告。上市公司利用会计政策的漏洞来制定自己的财务报告,进而使企业在制定的时候尽量考虑有利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财务报告条款,由于目前我国政府对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法规和相应标准还不完善,而且相关会计发展的准则也不建全,这就使得上市公司的财务分析没有相应的法规和政策加以规范和界定;另一方面这也导致企业的在财务管理和分析的监管力度不足,这也使得上市公司利用会计政策的漏洞违规制定财务报告进行财务分析的问题频频出现。
三、优化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分析的对策
1.进一步完善财务报告分析资料和体制。上市公司要充分分析财务报告的资料所要达到的目的,从而避免现行财务报告反映的情况不实的现象的出现,因此,充分分析财务报告所达到的目标,有利于企业的管理层更好的评估现金流量和财务运行模式,进而使得财务运行的风险逐步降低,这就要求上市公司在财务报告中可以将目前企业现在真实的财务运行状况和经营状况全面的反映出来,这有助于企业的决策者通过财务报告制定未来的发展模式。
2.重视企业财务和管理人员整体素质的提升。企业应该积极培养高素质和具有较高职业道德的会计人才成为企业的财务人员,从而应对企业的会计管理工作,并且对会计相关的凭证和票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进而保证会计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按照法律履行相应的职责;企业负责人应明白自身的职责,积极学习与财务和会计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有关经济会计法规和法律,进而对自己和单位、企业的债权人和投资方负责,才不会指使命令企业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制定企业的财务报表以及虚构相应的数据。
3.政府和会计行业应该加大监管力度。首先,应该提高管理层的财务会计相关法律和法规方面的意识,明确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加大对上市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的惩处力度。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素养,以基本的会计规范为根本,要严格把控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与资质,让专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和有关的人员从事财务的管理工作。其次,还应该加强国家对于会计行业的监管,对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检验和检查以及适时的监督,各级财政、税务、审计机关要依法对上市公司加强财务会计信息的检查以及审计进行严格的监管。再次,规范行业内部监督,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和专业会计师队伍的风险意识防控,形成行业内部管控机制与外部监管控制的体制,可以高效的发挥监管的职能,从而进一步提高监管上的力度。这种的监督和管理的体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使得企业内部监督、国家监督和行业内部的监督三者密切的结合在一起,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真实性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实现。
4.政府应健全相关的会计法规和政策。政府应该积极健全和完善与财务会计方面的相关法律和政策,出台一些法律和政策对企业的财务报告和管理进行监督和规范,使上市企业财务报告得以真实的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发展状况,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企业在财务报表制定中造假现象的出现,进而使得企业的财务管理走上健全发展的道路。所以政府要想使得企业的财务报告更加真实可靠,就必须出台切实有效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这样企业的财务信息才能更加全面的被披露出来,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目前经营和管理状况,这样才能使得相关部门掌握企业的真实财务会计信息,以便做出正确的决策,从而进一步促进国家相关领域更加健全发展,进而企业也可以得到可持续发展,才不会在发展中破坏社会和环境的发展。
一、对于国企改革中的评估问题。在专家评审会讨论中发现很多问题不是单纯的评估技术问题,而是改制方案中存在的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和改制方案关键问题不明确所造成的。
建议评估机构应在详尽了解改制目的及背景前提下,开展尽职调查,按操作规范进行职业判断。首先应尽可能制定详细、完善的评估方案,评估的采用应进行充分论证,并多和委托方特别是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对评估的重点、难点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各评估师应熟悉、掌握中央及深圳市关于国企改制的一系列法规及规章,严格依法评估。
二、评估机构进行整体资产评估时,将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并入评估报告的,评估报告所纳入房地产的评估范围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的处置方案所确定的资产范围不一致,造成部分资产漏评,整个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
建议评估机构应先核对资产评估明细表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的处置方案所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如有未纳入处置方案的房地产项目,应进行资产评估。对未经深圳市国土部门备案的非深圳地区房地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应按规定实施评估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委托方已与房地产评估机构签订有关房地产项目评估业务合同的,特别提示资产评估机构,在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时要注意明确资产评估范围。
三、对于长期投资的评估,部分评估机构按照母子公司合并报表进行评估,不符合《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
评估机构应按照规范的要求,先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根据拟改制企业占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确定该项长期投资的评估值。控股和非控股的长期投资,都要单独评估值,并计到长期投资项目下,不要将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与投资方合并处理。
此外,评估机构应按照《资产评估报告基本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简要介绍投资背景、被投资单位的概况,说明长期投资的种类、形成原因及对企业自身经营状况的影响;深入了解具体投资形式、收益获取方式和占被投资单位资本的比重,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评估。建议评估机构着重说明长期投资以不同的方式评估的理由,并履行应有的资产评估程序。
四、在对国有企业产权转让项目评估中,部分评估机构未能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进行评估,造成企业账面数,审计报告数与资产评估清查明细表数不一致,影响资产评估报告的合理使用。
建议评估机构在出具正式报告前,做好与审计机构的对接工作。企业申报账面值应与审计报告数一致,对评估需要调整的事项,应在清查调整值中进行调整,并需要企业予以确认。
五、评估机构擅自对应收款项评估为零。
对国企改制应收账款的评估,必须在恢复已计提的坏账准备的基础上进行。应严格按照深圳市国有企业改制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评估。对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核销的资产损失,经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予以核销。确保应收账款相关有案可查,防止有关责任线索灭失。
六、对于预计负债的评估,由于现有评估、评估准则及相关操作规范未有涉及,评估机构在评估中往往按企业经审计后的账面值予以确认,未能充分考虑预期可能获得的补偿及可能支付的确定金额。部分评估报告的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仍然为“未考虑现在及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造成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与评估结果互相矛盾。
评估机构在具有充分理由对预计负债进行确认时,应考虑将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设定为“仅考虑上述担保事项,对资产评估结果的,未考虑其他现在及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应特别关注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况下,担保单位享有的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抗辨权以及在履行担保义务后所拥有的向被担保单位的追偿权。并说明上述事项可能对评估结果所产生影响的程度。关注企业与被担保公司是否存在反担保合同,对企业为各子公司担保的预计负债,应核实被担保公司是否存在重复挂账问题,对预计负债的确认应保持职业谨慎态度,并做到所确认的预计负债证据充分、计量合理。
七、执业风险意识仍有待提高。部分机构未能充分关注资产评估目的行为与评估结果的对应关系,对重大事项未充分履行如实的告知义务,对重要事项影响企业净资产的程度揭示不深,对资产评估风险易发生区域把握不够准确。
建议评估机构充分加强前期调查,充分了解和掌握客户的基本情况,制定详细周密的评估方案;根据评估的特定目的,选择适用的价值类型和,保持高度的职业谨慎,将职业判断贯穿评估工作的始终。重点把握资产评估机构所面临的重大事项不确定风险、权属风险、数量风险、计价风险、报告风险及档案风险等主要风险。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更要在允许和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防范执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