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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央视市场研究(CTR)于2006年8月进行的第三方独立调研,千禧安康宣传栏的媒体效果总结出以下几点优势:依托社区特点,广泛触达受众;集多种户外广告形式于一身,凸显亲和力特点;低成本控制,易形成广告投资效应。
一、 依托社区特点,广泛触达受众
作为承载最大量人口生活起居活动的社区,受到广告营销机构的钟情本也在情理之中。在安康社区媒体网投放市场之前,分众、白马以及其他一些广告公司已经将触手伸及到了社区,利用电梯、楼道、小区周边道路等,初步开创“社区型广告”的投放格局。
与白马、分众传媒分布在小区楼道、电梯及周边道路等区域的同类型广告媒体相比,安康宣传栏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广告投放成本低、内容丰富、触达群体广泛;而与其他广告公司的社区型媒体形式相比,安康宣传栏又以覆盖范围广、投放点多而相对占优。
根据央视市场研究2006年8月针对千禧安康宣传栏进行的调研结果,安装在北京地区住宅小区内的安康宣传栏,每一块的平均接触人流量为7,282人次/周,安装在北京地区公共道路上的宣传栏的平均接触人流量为51,294人次/周,截止到2006年8月底,在北京地区接触到安康宣传栏的周人流量已经达到了24,967,948人次,相对于北京市1197.6万的户籍人口(数据源自《北京市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安康宣传栏的人流量优势非常明显。
在已安装了安康宣传栏的社区中,该媒体的到达率已经高达99%,几乎所有的被访者都留意到自己身边出现了新的媒体形式。与此同时,该媒体的日均到达频次的均值达到4.14,即每人每天有超过4次机会浏览安康宣传栏中的各项内容。从以上数据看,安康社区媒体网在受众的广泛接触度方面,已经取得了相当好的成绩。
从广告主的角度,户外广告最重要的一个评估指标就是人流量。当广告面向的受众群体扩大,受众接触广告的次数增加时,广告可能带来的经济效应也就越大。依托全国妇联、国家工商总局等机构的大力支持,安康社区媒体网拥有优越的的先天条件,将媒体影响力深入到社区层面,有利于展开终端营销。
二、 集多种户外广告形式于一身,凸显亲和力特点
与以往的户外广告形式相比,安康宣传栏在设计之初,已经将“社区”因素充分进行了考虑,在普通广告宣传栏的基础上增设了时间、温度等实时信息显示,并可根据不同社区的实际情况,在LED屏幕上滚动播出社区生活实用信息,极大地丰富了社区信息流通环境。短短数月,扎根于社区的安康宣传栏,已受到当地居民的积极反馈。
根据央视市场研究2006年8月针对千禧安康宣传栏进行的调研结果,对该广告形式表示喜欢和非常喜欢的被访者比例,在北京达到了83%,在南京达到78%。尤其是安康宣传栏外观/设计上的时间显示(20%)和温度显示(14%),这两项特点被提及的比例,领先于全彩屏立面、滚动字幕、物品派发箱等宣传栏上其他高科技含量的外观设计。
同时,作为得到国家大力支持的公益广告平台,安康宣传栏对于公益广告的推广,在获得社区居民的好感的同时,也提升了“安康”品牌的美誉度。在央视市场研究所进行的专门调研中,当问及“对安康宣传栏这种新媒体的感觉时”,29%的被访者认为它可以“了解更多信息/增长知识”,13%的被访者认为“公益广告有教育意义”。尤其在北京,认为安康宣传栏关注公益事业的受访者比例接近90%。在此基础上,北京和南京两地的受访者普遍认为安康宣传栏所的信息,能够“放松心情,丰富我在住宅小区的闲暇时间”。
与其他户外媒体比较,北京地区的安康宣传栏在受众“留意关注度”和“喜好度”方面与公交车内的液晶电视不分伯仲,领先于其他各种户外广告形式;南京地区的安康宣传栏则表现更优,留意关注度和喜好度均排名行业首位。
三、低成本控制,易形成广告投资效应
广告主和广告公司评估户外媒体时,广告投放成本是除人流量外的又一个主要因素。
作为全国性的公益项目,安康社区媒体网受到全国妇联、国家工商总局等机构的大力支持,不仅可免缴占地费,广告投资方还能通过慈善平台获得税收优惠,这使得安康社区媒体网的经营成本和投资风险大大降低。
安康宣传栏目前的定价相当低廉,与白马、分众等行业内主要竞争对手相比,拥有极具吸引力的成本经营优势。截止到2006年8月,北京地区住宅小区内安康宣传栏数量为1,069个,公共街道上安康宣传栏数量为335个,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效应。根据项目规划,到2008年将建成约12万个安康宣传栏,总商业广告面积约40~50万平方米,覆盖北京、上海、广州、南京等主要城市。安康社区媒体网未来的全国联动效应不容小觑。
在安康社区媒体网成立初期,媒体主和广告公司对于该媒体的广告成长前景持保留意见,原因之一就在于社区媒体的触达人群可能主要由低龄和高龄两大年龄段人群组成,消费能力较低。而央视市场研究2006年8月针对千禧安康宣传栏进行的调研显示,接触该媒体的人群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上班族,且这部分人群也都对该媒体进行了留意观看(根据安康宣传栏的人流高峰(8点至10点,16点至18点)测算,媒体留意率为99%)。从目标受众的教育程度看,该媒体接触到的人群中约45%受过高等教育。根据这一调研结果,安康社区媒体网拥有较高质量的受众群体,具备相当的消费实力,媒体的宣传内容能够得以有效传达。
低廉的广告成本,全国性的媒体网络,高质量的广告受众,将为广告投资者赢得更具实效的投资效益。
更值得一提的是,安康宣传栏将打破传统社区媒体广告网络以一般快速消费品为主的产品广告策略,带来全新的社区广告经营理念。
一、关于技术秘密信息许可费价值评估可能涉及的相关资料及其关联性分析
从笔者目前所能够掌握的资料来看,进行技术秘密信息许可费评估具体需要哪些资料,并没有统一的要求,一般都需要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在多数的情况下还要委托单位(公安机关)、受害单位(权利人)与评估机构进行多次沟通。什么时间开始沟通,什么时间沟通什么问题还有可能成为被关注或者被质疑的对象。侦查机关在正式委托评估机构之前,需要确认该评估机构是否可以承担该工作并愿意接受委托。而评估机构在确认能够完成该项委托评估事宜之前,需要了解案件所涉及的具体问题,包括可以提供哪些资料与数据信息等。简单地讲,评估机构在没有回复确认可以完成该项委托前,侦查机关不会出具正式的委托书。如果出具了正式的委托评估函件而评估机构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所托事宜的,就必须更换评估机构再次出具委托函件;按现行的流程,这会给公安机关带来很多的问题。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就常常会出现委托书出具的时间在评估机构接触案件材料与受害单位之后,这也是辩护人在开庭质证时对此提出质疑的原因。评估机构在正式接受委托手续之前,与侦查机关、受害单位接触的目的虽然是为了确认是否可以完成受托事项所做的必要工作,但程序依然有规范的必要,比如建议公安机关在正式出具委托函件前,将这一阶段的工作纳入办案程序中,并把接触的时间、事实、目的以及所提供的材料信息等予以明确。
基于上述分析,提高效率为顺利进行评估工作做好充分准备显得非常必要,笔者从实务的角度提出点滴建议供参考。下文以化工行业技术秘密信息许可费价值评估可能涉及的相关资料信息为例作简要的说明。
一般而言,为《评估鉴定报告》准备的参考资料主要有:(1)关于经营资质和商业秘密成立的资料,主要是营业证照、公司章程,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保密措施等。这类资料多是程序性材料,与评估结果没有直接关系,可以提前做好准备;(2)关于案情的相关资料信息,主要是基本情况介绍、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侵权的相关证据、侵权人项目的规模信息、与技术秘密有关的鉴定报告等;(3)受害单位的财务资料,主要是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设备表、设备订购合同等。这类资料与评估结果关系最密切。评估人员需要根据财务制度到受害单位核实与评估有关的原始单据、合同,并从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中提取相关财务数据,作为评估的重要参考。这部分财务数据与材料,法律专家需要与受害单位的财务专家做充分深入的沟通;(4)第四类是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进行调研而获得的有关涉案产品市场前景和产业政策等方面的资料。这些资料需要提前为评估机构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包括可以获得这些资料信息的渠道、途径、方法等。
很显然,从实务操作的角度看,上述介绍能够贡献的地方是极其有限的,对该部分业务有所了解的读者不难发现,这是基于“收益法”评估方法而做的举例说明。所谓的“收益法”,即依一定的产品销售规模产生的收益入手,计算未来可能取得的收益,再通过一定的分成率,得出该评估对象在一定的经营规模下于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针对商业秘密市场价值的评估,除收益法外,还包括市场法和成本法。由于商业秘密形成的直接成本往往与其价值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即投入产出的弱对应性,因此一般不采用成本法,或者在采用时会非常慎重。如果国内有类似商业秘密充分交易的案例时可以考虑采用市场法评估,如果没有充分的案例可以参考的,则放弃市场法。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不采用成本法的原因是投入产出的弱对应性,而不是对涉案技术秘密投入成本在案件中贡献的漠视,更不是根本的否定。在本专栏的其他文章将会阐述这一问题。
二、技术秘密信息许可价值评估意见结论成立的条件、有效期及其效力
价值评估结论受机构评估人员的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并且仅为委托方进行以本次评估目的所发生的经济行为提供服务,对于将其运用到其他经济行为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不具同等效果。一般来讲,评估工作不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到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值的影响,也不考虑资产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值的影响。当评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其他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所以,我们无论是在技术秘密的刑事案件中还是在民事案件中,都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看待所评估的价值,而不能脱离案件以及所涉及技术的具体情况,特别不应当通过运用经济行为来模拟其准确性,从而泛泛地评论价值是过高还是过低,并进而质疑,甚至得出完全否定价值评估意见的结论。
技术秘密信息许可价值评估报告中,一般都会对有效使用期限做出表述,即:从XX年X月X日到XX年X月X日止,评估目的在本评估报告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实现时,评估结果可以作为参照依据。超过该有效使用期限,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可是,案件还没有审理完毕,评估报告的1年有效期已经届满,怎么办?技术秘密刑事保护司法实践中辩护人曾提出过有效期届满不应采用的辩护观点。笔者认为这个问题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资产评估准则DD评估报告》(中评协[2007]第189号)第11条规定,“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可见,评估准则规定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为了避免评估基准日确定的评估价值和经济行为实现日的实际价值差异过大而无法使用评估报告。通常,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针对评估后一段时间才使用评估资产的情况,此时会产生“评估基准日”和“经济行为实现日”两个时间点,如果经济行为实现日在评估基准日之后并超过1年,则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可能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再使用评估报告。所以评估报告所确定评估基准日与评估目的很关键。比如,嫌疑人窃取了受害单位全套技术,所要评估的是在窃取完成日假定为受害单位将全套技术许可给使用方的许可价值,以确定受害单位因丧失该次许可机会而导致的损失。可见,窃取完成日,既是评估基准日,也是假定进行技术许可的经济行为实现日,两个时间点是重合的,因此,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就是许可这一经济行为实现时的许可价值。当评估是对历史时点的价值评估时,就不存在经济行为实现日超过评估基准日后1年而评估报告不能使用的说法了。
三、价值评估报告复核人的法律地位以及《评估说明》的保密问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4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要求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可是,第32条又规定了一个复核人,即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违反通则规定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复核人的法律地位是不清楚的。司法实践中,曾发生过辩护人提出复核人是否应当回避的问题。《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0条规定: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实行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可是没规定复核人是否要适用回避的条款。《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9条规定,“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法律和相关评估准则中没有“复核人”的概念,更未将其规定为“鉴定人”,也未规定其适用回避的相关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复核人的角色又很重要。为了有效地避免争议,笔者建议,评估机构在确定评估师时将复核人也一并告知并要求委托人或者当事人回复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在技术秘密刑事保护的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个很敏感的问题,即价值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内部保存一份叫做《评估说明》的文件,当辩护人提出要求评估机构提供时,是否应当被支持。这个问题之所以敏感是因为会涉及到受害单位的定价指数与定价原则,非常珍贵并且极易容易泄密,所以受害单位极力反对,评估机构也非常重视。笔者倾向于评估机构有权拒绝提供《评估说明》。
基本理由如下:(1)评估说明是财产评估主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审查资产评估报告书和检查评估机构工作之用,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也非附件;(2)评估说明属于评估专家的专业和经验范畴,评估专家已经当庭详细解释了其中涉及的重要问题;根据评估专家的当庭解释,评估说明主要是如何确定评估中重要参数和方法的技术性说明,属于专家专业和经验范畴,比如技术分成率、评估方法、许可方式等。评估专家可以在当庭详细解释了为什么采用这些参数和方法,而且在评估报告中明确列出了选择确定的最终结果。(3)评估材料中,对评估价值有实质影响的是受害单位的财务资料是保密的,且经过审计机构审计,质疑其真实性理由不充分。
注:本文节选自LexisNexis律商网【桃李知教】专栏,其专注观察和解析知识产权领域最前沿、最新型的法律问题,旨在识微见远,或指点迷津。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加快推进“中提升”战略核心区、重点区建设,努力发挥龙头和示范作用的要求,建立健全“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监测机制,认真回顾我区实施“十一五”规划以来的落实进展情况,客观分析规划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果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下阶段深化推进“十一五”规划的指导性意见和建议,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任务,为加快打造“三大中心”、促进和谐发展、基本建成现代化新中心城区奠定坚实基础。
二、评估原则
(一)全面与重点相结合原则。既要反映整体情况,全面对照规划纲要及其专项规划的目标任务,检查完成情况;又要突出工作重点,认真评估区委区政府高度关注、事关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点工作。
(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既要进行定量分析,检查各项指标的落实完成情况;又要进行定性分析,准确反映当前工作的进展、成效和不足。
(三)静态与动态相结合原则。既要根据各项任务指标和时间节点要求,实施判断评价;又要立足当前形势和发展要求的变化,科学研判规划施行绩效。
(四)评价与指导相结合原则。既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地反映规划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又要顺时应势、着眼发展,明确提出进一步完善规划、破解难题的对策建议。
三、评估内容
评估工作由*区“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本次中期评估的时点为20*年至20*年两年的完成实绩,预测到20*年底的完成情况,以及到2010年的预计完成情况。
(一)重点评估内容。评估的重点内容除《宁波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外,还包括服务业、工业、重点项目建设、对外贸易、科技、生态区建设、社会民生等十二个专项规划落实情况。(具体任务分解见附件1)
(二)一般评估内容。包括楼宇经济、城市管理、信息化发展、人才发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救助、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残疾人事业发展、老龄事业发展等专项规划的落实情况。
四、实施步骤
“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按照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务求实效的要求,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工作部署阶段(20*年4--5月底)
1.成立领导小组。为切实加强对“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区“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
2.召开工作会议。领导小组于5月中旬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时序,全面部署“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各项工作。(具体任务分解见附件2)
(二)调查研究阶段(20*年5-6月底)
1.健全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体系,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部门的评估工作方案。
2.深入调查研究。各成员单位通过查阅资料、基层调研、座谈研讨等方式,对《纲要》及相关专项规划工作的进展、效果、经验及存在问题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撰写评估报告。各成员单位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着手撰写评估报告,形成初稿。一般评估内容和重点评估内容分别于20*年6月25日、6月30日前送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实施评估阶段(20*年7--8月底)
1.召开初审会。20*年7月上旬,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中期评估初审会议,对各专项规划评估报告进行初审。
2.提交区委区政府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区“十一五”规划纲要评估报告,于20*年7月中旬提交区委、区政府讨论审定,并及时修改完善,形成正式报告。
3.提交区人大审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区“十一五”规划纲要评估报告,于20*年8月初送交区人大财经工委;8月上旬前提交区人大主任会议审议;8月下旬前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总结表彰阶段(20*年9月)
领导小组根据各成员单位评估报告的完成质量,进行综合评比表彰。同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本次所有评估报告集结汇编,予以。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对提高规划科学性和有效性,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全面实现“十一五”规划总体目标的重大意义,认真落实各项任务,切实推进相关工作。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按照“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方案确定的职责,进一步分解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岗位和人员,精心组织实施。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和相关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管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下列情形:
(一)开办论坛、博客、微博客、聊天室、通讯群组、公众账号、短视频、网络直播、信息分享、小程序等信息服务或者附设相应功能;
(二)开办提供公众舆论表达渠道或者具有发动社会公众从事特定活动能力的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规定自行开展安全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一)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信息服务上线,或者信息服务增设相关功能的;
(二)使用新技术新应用,使信息服务的功能属性、技术实现方式、基础资源配置等发生重大变更,导致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用户规模显著增加,导致信息服务的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发生违法有害信息传播扩散,表明已有安全措施难以有效防控网络安全风险的;
(五)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书面通知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自行实施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实施。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安全评估,应当对信息服务和新技术新应用的合法性,落实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措施的有效性,防控安全风险的有效性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重点评估下列内容:
(一)确定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负责人、信息审核人员或者建立安全管理机构的情况;
(二)用户真实身份核验以及注册信息留存措施;
(三)对用户的账号、操作时间、操作类型、网络源地址和目标地址、网络源端口、客户端硬件特征等日志信息,以及用户信息记录的留存措施;
(四)对用户账号和通讯群组名称、昵称、简介、备注、标识,信息、转发、评论和通讯群组等服务功能中违法有害信息的防范处置和有关记录保存措施;
(五)个人信息保护以及防范违法有害信息传播扩散、社会动员功能失控风险的技术措施;
(六)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的情况;
(七)建立为网信部门依法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督管理职责提供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的工作机制的情况;
(八)建立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查处违法犯罪提供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的工作机制的情况。
第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安全评估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直至消除相关安全隐患。
经过安全评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的,应当形成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功能、服务范围、软硬件设施、部署位置等基本情况和相关证照获取情况;
(二)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及风险防控效果;
(三)安全评估结论;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相关情况。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安全评估报告通过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提交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
具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上线或者功能增设前提交安全评估报告;具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三、四、五项情形的,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安全评估报告。
第八条 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安全评估报告进行书面审查。
发现安全评估报告内容、项目缺失,或者安全评估方法明显不当的,应当责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限期重新评估。
发现安全评估报告内容不清的,可以责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补充说明。
第九条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根据对安全评估报告的书面审查情况,认为有必要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现场检查。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现场检查原则上应当联合实施,不得干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正常的业务活动。
第十条 对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会同属地相关部门开展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现场检查,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监测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安全风险管理,督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义务。
发现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按本规定开展安全评估的,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按本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第十三条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发现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拒不按照本规定开展安全评估的,应当通过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向公众提示该互联网信息服务存在安全风险,并依照各自职责对该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网信部门统筹协调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工作,公安机关的安全评估工作情况定期通报网信部门。
第十五条 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一、信用金融一体化服务的主要内容
银行与中介组织――德州市企业信用评估咨询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实行信息共享,由评估中心按照银行贷款要求的企业信息和社会所需要的相关信用指标,整合各类信息资源,为企业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以此为基础进行信用评级。对需要贷款且被评估为高等级别的企业(二级以上),评估中心出具信用评估报告,作为对企业信用担保的承诺。一旦企业不能按期归还贷款,评估中心将从在银行设立的专户划拨资金及时代偿,而后再依法向企业追偿。目前经协商,银行对贷款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后视情况逐步提高)减少或取消贷前考察,凭信用评估报告直接与企业签订合同发放贷款。
二、信用金融一体化服务的运行机制
(一)市场运作,政府监管。对企业信用的科学评估是信用金融一体化服务的关键。承担这项职能的评估中心是在民政局登记注册、由民营企业家出资组建的股份制中介服务机构,独立承担风险,独立承担民事和法律责任。主要有三项职能:一是整合各方面的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包括社会相关信息和银行贷款所需信息在内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一个多方信息共享的公共服务平台,并以此为基础开展企业信用评级;二是建立信用评估、信息披露和信息查询制度,通过德州民营经济网站和设立查询热线等形式,面向社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等相关配套服务;三是以评估中心出具的信用评估报告为主要依据,为信用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并与典当、拍卖行合作,以签订合同委托形式开展拍卖、典当业务,及时化解信用担保带来的风险。为确保企业信用评估公平公正,市民经委(中小企业局)作为监管顾问单位向评估中心派驻代表,对其经营行使监管权。
(二)免费评估,有偿使用。为调动企业参加信用评估的积极性和不增加企业负担,评估中心对企业信用评估实行免费服务,包括免费进行信用评级,免费将企业信息录入信用信息数据库,免费在相关媒体依法披露企业信用信息。对社会所需的企业相关信用资料按市场机制实行有偿使用,包括有偿为企业出具有担保责任的信用评估报告书,有偿查询涉及企业因道德不良或经营不善而产生的相关信息,有偿使用企业信用查询热线电话,有偿回复社会有关方面信函查询企业信用信息。
(三)信息共享,服务企业。评估中心将来自工商、质检、金融、税务、劳动、政法等方面及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信息实行联合征信,录入全市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以此为基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信用评级。评估中心既面向社会提供查询等配套服务,也向银行提供企业贷款所需的相关信息,实行信息共享。银行通过采用评估中心的评级结果及相关信息,补充或替代了内部评级,从而减少或取消对企业的贷前考察,有效降低成本和缩短企业贷款办理周期。同时由于评估中心对向银行推荐的信用企业负有担保责任,大大提高企业获贷的几率。
三、信用金融一体化服务的主要效果
按照信用金融一体化服务的模式,评估中心在年初与工商银行德州市分行成功试点的基础上向各金融机构全面推开,效果较好。目前,已将全市1153家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全部录入信用数据库,以此模式落实贷款39笔,2400万元。实践证明,信用金融一体化服务是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的有益探索,不仅将德州市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推向一个新水平,还将市内各商业银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以及银行内部改革推向一个新水平。
一是有利于支持企业发展。评估中心建立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既包含了社会所关注的产品质量、重合同守信用、纳税等信用信息,也包含了银行贷款所需的企业相关信息,一般情况下每年更新一次。企业要贷款时,评估中心凭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相关信息,经论证可行,即对信用二级以上企业出具信用评估报告,银行对报告中的企业信用信息真实性审查后,与企业签订合同发放贷款,缩短了审贷周期。从已办理贷款的情况看,最长时间10天左右,最短的仅用3天,真正体现便捷服务。另外,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和信用能力。
二是有利于银行降低成本和防范风险。银行通过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信息共享,不仅降低对中小企业信贷考察决策的成本,同时由于评估中心负有对企业的担保责任,一旦出现风险即行代偿,保证了银行贷款的安全性。
三是有利于提高企业的信用意识。评估中心只对信用二级以上企业出具具有担保责任的信用评估报告,不仅办理贷款快捷方便,而且在手续费、保证金及贷款利率等方面享受优惠,而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则加大了融资成本。以诚实信用争取融资,以融资提升信用,形成引导企业诚实守信、争创高等级信用企业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