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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林波,笔名凌波,经济学博士
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所长助理,电子商务研究室主任
著有《第三只眼睛看网络经济》、《中国商品期货交割》等专著,主编并参与编著了《解读电子商务》、《公司治理结构与经营者股票期权》、《中国大并购》、《消费者心理理论与实践》、《市场营销学》、《贸易实物》、《中国走向选择》、《大国战略》、《中国商业理论前沿问题研究》、《中国金融理论前沿问题研究》、《中国期货理论问题研究》、《国际市场营销学》等书。
编者按: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商品市场课题组编制的中国商品市场竞争力研究报告,每2年一次,2005年首次,今年10月将再次。这篇文章是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所长助理、博士生导师荆林波随课题组在浙江、江苏等地调研商品交易市场时,就了解到的目前我国商品交易市场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发表的看法,文章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现实意义,特刊出,以供广大读者参考。
最近,我们课题组先后在浙江、江苏等地对国内的大型商品市场进行了调研,我们发现的问题主要包括:
1.无论是市场创办者,还是市场参与者,都不同程度地对商品市场的前景存在着迷惘的认识。有些学者和政府官员认为,批发市场是一种传统甚至是落后的交易方式,必然要被淘汰。
2. 市场升级换代以及市场进一步扩张,日益受到当地土地、规划的约束与限制。目前,许多地区正在进行“十一五”的规划,我们调查中发现,许多地方的发展规划没有考虑商品市场的发展规划,河北某地甚至出现了商品市场规划与地区发展规划打架的现象。
3.对市场的监督管理存在“五龙治水”(比如,工商、税务、消防、技术监督、卫生防疫),多头管理的现象。但是,市场发展遇到实际的问题时,这些职能部门却无能为力,甚至相互推诿。
4.有关政策制定部门缺乏对商品市场实际情况的把握,尤其是理论研究滞后于商品市场实践的发展。主流经济学对中国的商品市场缺乏深入的研究,而流通业内的学者近年来较多地关注零售业的研究,对商品市场实际情况了解不够,现有的学术成果多数仍然停留在过去的水平上。
5.对商品市场的各种盈利性的排行、挂牌、会议,严重的干扰了商品市场的正常业务工作。许多机构组织名目繁多的评比,既不调研,也不科学论证,只管收费卖牌,这不仅损害了这些机构的名誉,而且,给正常的科学研究带来了许多误解。
我认为,商品市场在中国大有可为,第一,必须正确认识商品市场的重要地位。商品市场,作为一种生产者与经销商乃至最终消费者之间的纽带,它在我国的存在与发展具有重大的经济与社会意义。这是因为:第一,广大的中小企业无力自建销售渠道,因此,需要商品市场这种交易方式,沟通生产者、中间商与消费者,建立产品的销售通道。第二,商品市场具有聚集的功能,能够有效地降低交易费用,即使某些大企业也需要这种交易方式,低成本快速扩散自己的产品。第三,商品市场吸纳了大量的农村人口和城市下岗人员,对促进中国城市化进程、构建和谐社会起到积极的作用。第四,广大的消费者对物美价廉产品的需求,也需要商品市场这种交易方式的存在,通过集中对比,满足自己挑选、低价的要求。第五,商品市场的存在与发展,对当地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它不仅带来的大量的地税与国税收入,而且,有力地带动了周边地区的房地产、餐饮业、酒店业、金融业、通信业等服务业发展。
那种认为“批发市场是一种传统甚至是落后的交易方式”的看法是有失偏颇的,它简单地照搬西方的理论,而没有关注中国经济的现实状况。中国的工业化水平、城市化水平以及消费者的消费水平共同推动着中国商品市场的发展。
第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对商品市场发展的规划,而不能把工作的重点仅仅放在收费上面。地区的发展规划一定要与商品市场的发展规划相配套,比如,义乌市在进行城市规划中,很好地考虑到义乌小商品城的发展需要,切实可行地制订市场升级的配套体系,真正尽到了政府为市场发展保驾护航的责任。
第三,理顺管理职能,从重视对商品市场的监管逐步过渡到监管与服务并举。中国的商品市场已经走过了粗放经营的阶段,开始进入集约化和规范化经营阶段,商品市场迫切需要科学管理来升级换代,特别是面对新型零售业态(比如大卖场)与网络交易的双重冲击下,如何帮助商品市场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发挥聚集交易、带动产业发展,进一步挖掘交易功能之外的产品展示、信息交流等功能,成为市场监管者的首要任务。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开办、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明确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的场地、设施,进行经营管理,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品(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和营利)交易活动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市场经营管理,通过提供场地、设施以及服务,吸纳商品经营者入场经营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本规定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的建设、开办、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场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市场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本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市经贸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市场发展规划和布局规划,指导市场建设;工商部门负责市场的登记和对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市场治安、消防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市场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查处市场违法建设和违法占道经营行为。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市场及场内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对关系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市场,市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给予扶持。
鼓励市场发展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流通业态,提高市场组织化水平。
第七条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加入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市场开办
第八条市经贸部门在市场发展规划的指导下,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部门编制本市市场布局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专业市场需要编制专项布局规划的,由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经贸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专业市场布局规划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市场布局规划。
本市产业政策调整的,市场发展规划和布局规划可以依法进行调整。
第九条市经贸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工商、公安消防、卫生、环保、环卫等市场监管的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各类市场的建设规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市场的选址应当符合市场布局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营性土地政策。专业市场布局规划已公布实施的,专业市场的选址还应符合专业市场布局规划。
市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其场地、设施的建设和配备应当符合本市制定公布的市场建设规范。
本规定实施前已开办的市场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按照本市市场建设规范,进行相应的升级改造。
第十一条申请开办市场的,应当向市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名称核准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使用的市场名称、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市场选址的相关材料;
(四)市场开办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开办市场的规模、经营范围、投资预算和资金证明;
(六)联合开办市场的联办协议书;
(七)房地产权证明、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或其他场地使用证明文件;
(八)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九)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十)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准文件;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办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市场还应当提供经贸部门出具的听证综合意见。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市场名称核准申请,在收到申请后的十五日内作出准予名称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审查市场选址是否符合市场布局规划。市场布局规划尚未公布实施的,对于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市场,应当就市场选址是否符合市场规划征求经贸部门的意见。经贸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回复意见,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对市场选址无意见。
市场名称使用规范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未经核准登记的市场名称不得使用。
市场未经名称核准登记不得招商、招租。
第十四条市场开业前,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市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市场登记。
申请办理市场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
(二)名称核准证明;
(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四)市场内部布局材料;
(五)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相关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市场登记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材料齐全且市场建设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准予登记,颁发《市场登记证》。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未取得《市场登记证》的市场不得开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开业前必须取得其他行政许可的,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已取得《市场登记证》市场的相关信息,供公众查阅。
第十七条《市场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第十八条《市场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续期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续期。原登记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续期的决定。准予续期的,换发《市场登记证》。
第十九条市场开办者、市场名称、面积、经营范围、市场类型、管理机构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市场开办者应当提前三十日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市场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重新办理市场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市场登记证》:
(一)市场开办者申请注销的;
(二)市场开办者依法终止的;
(三)《市场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续期的;
(四)市场关闭、撤销等停止经营情形的;
(五)因不可抗力及其他原因导致市场无法继续经营的;
(六)其它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章市场开办者
第二十一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经营者签订书面入场经营合同,就市场的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商品质量安全责任、知识产权保护、消费纠纷解决途径、场内经营者违法经营责任以及解除合同条件等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制定并推荐入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供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参照使用。
第二十二条市场开办者应当维护市场内的经营设施以及消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安全保卫等设施,保证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制订市场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治安、公共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安全、重要商品备案等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实施情况,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四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办公场所内悬挂市场登记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各类经营许可证;应当在市场内显著位置公布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名称、管理人员职务分工、市场管理制度以及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
第二十五条市场内部布局应当与办理市场登记时提交的市场布局设计图一致,市场开办者需要更改的,应在更改后十五日内向市场登记机关提交新的布局设计图。
市场开办者应当及时制止场内经营者在市场内的占道经营行为。
第二十六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复检计量器具。
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市场内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日常维护,并组织场内经营者向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二十七条市场开办者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依法经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制度,倡导诚信经营、文明经商。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场内经营者信誉档案,记录场内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受处罚或受表彰等情况,并在市场内定期公示。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应当做好统计工作,依法提供统计资料。
第二十八条市场开办者发现场内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督促改正,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市场开办者不得为场内经营者的无照经营行为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提供经营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
第二十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积极协助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市场内的违法行为,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或者阻挠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对场内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及时告知市场开办者。
第三十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内设立投诉受理点,接受消费者投诉,进行调解,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交易纠纷。
第三十一条市场歇业或者终止营业的,市场开办者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场内经营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以零售为主的市场,应当提前三十日在市场入口处张贴公示。
第四章场内经营者
第三十二条场内经营者应当诚信、合法经营,公平竞争,遵守市场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场内经营者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经营的商品,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场内经营者应当持证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许可证件。
农民在市场内出售自产自销农产品的,应当在市场开办者划定的专用区域内经营。
第三十四条场内经营者应当建立商品进货查验制度,索取商品的质量合格证明;购进并销售需持许可证件生产的商品,应当向供货方索取查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场内经营者购进并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的商品,应当对商品进行检验、检测,并对商品质量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经营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家专营专控等重要商品的场内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制度。
重要商品的具体目录由市经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救灾、防疫等公众利益需要临时确定重要商品。
第三十六条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关于保护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标有注册商标、专利号或者专利、版权标记的商品的购进应当进行查验,建立备案制度。不得销售、展示、宣传冒充或假冒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
场内经营者未经授权不得以特约经销、总、总经销、专营专卖形式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场内经营者对场内管理秩序和安全隐患问题,有权向市场开办者提出改进意见,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场内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开业、变更、停业、歇业申请;
(二)对经核准的市场名称享有与市场开办者约定的使用权;
(三)在核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
(四)拒绝未依法经过批准的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市场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开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为公众查阅提供方便。
第四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市场管理信息网络,记录市场管理相关信息以及市场开办者及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情况等,供公众查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应当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市场登记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在每年3月15日至6月30日,向原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检验报告书及相关材料,申办上年度检验。
市场开办者报送的年度检验报告书应当包括当年度市场的经营活动情况、市场登记事项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变动情况、开办者及场内经营业户受处罚及奖励情况、投诉及纠纷处理情况等。
第四十二条市场登记机关收到年度检验报告书后,应结合查阅当年度日常监管记录、现场检查等情况,在二十日内作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市场有下列情形的,《市场登记证》年度检验为不合格:
(一)不符合市场建设规范或升级改造要求的;
(二)未按照核准的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的;
(三)市场登记事项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化,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四)市场开办者未按本规定履行对市场的管理责任,致使市场秩序混乱的;
(五)市场开办者未按本规定履行对场内经营者合法经营的监督责任,场内同一经营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被执法机关查处三次以上的,或者市场内违法经营行为严重,被相关部门列为重点整治市场的。
第四十四条工商、公安、消防、卫生、市容环卫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巡查、抽查、定期检查等制度,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时,发现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工商、公安消防、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卫生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场内公布本部门投诉举报电话、联系方式等信息。
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或投诉后应当做好记录,及时调查处理,并回复举报投诉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应当先予受理,并负责转送相关部门处理,同时通知举报或投诉人。
第四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市场或场内经营者未依法取得其他行政许可的,应当移交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处理。
市场经营活动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有变更、失效、撤回、注销等情况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七条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市场商品质量的抽查、检测制度,及时发现并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
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抽查、检测的原则、方法和程序应当公平地适用所有场内经营者。商品抽查、检测结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查处市场违法行为。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依法出示证件。对未出示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市场开办者有下列情形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使用未经核准的市场名称进行招商、招租、广告等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市场未取得《市场登记证》擅自开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办理市场登记;逾期仍不办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擅自开业行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市场登记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市场开办者不按照规定建立、落实市场管理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造成市场管理秩序混乱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场开办者随意摆摊设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市场开办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场内经营者的无照经营行为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或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八)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末按规定时间申办年度检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超过一年不办理年度检验的,吊销市场登记证。市场年度检验不合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吊销市场登记证。
第五十条场内经营者有下列情形的,由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场内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场内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实施重要商品进货和销售台账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不履行管理职责、、、、贪污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商品交易市场协管员配置和机构设置
*区现有各类市场40个,依据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原则,以每个市场配置7名商品市场交易协管员计算,可提供280个就业岗位。根据*市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按照“分期分批、稳步推进”的原则,拟在20*年先期招聘商品交易市场协管员60名,以后视市场管理情况和需要再行招聘。
商品交易市场协管队伍实行属地化管理,区组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性质的商品交易市场协管服务社,在全区15个镇、街道各设立1个服务分社,负责*辖区内的商品交易市场协管。区商品交易市场协管服务社办公地点,设在卫零路485号,分社办公地点分别设在各镇、街道所在地。
二、商品交易市场协管员的工作职责
商品交易市场协管队伍要充分履行协助管理职责,主要是:
(一)督促市场经营管理者履行管理职责
检查商品交易市场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包括有关市场准入、安全卫生责任、交易纠纷调解赔偿、计量管理、重要商品购销台帐、经营管理活动场内公示等制度的具体实施情况。
(二)实施商品交易市场场内巡查
对市场内交易商品的质量、安全、卫生、经营环境和安全状况以及公平交易情况等进行巡视、检查。
(三)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加强现场管理
积极配合工商、卫生、质监等行政执法部门教育、督促场内经营者依法经营,对其违法经营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四)商品交易市场协管工作领导小组及日常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人员招聘和培训
(一)招聘工作由区工商分局会同区劳动保障局,按照“公开条件、自愿报名、统一考试、择优录取”的原则组织实施。
1、招聘对象和条件
招聘对象:*市失业、下岗协保人员及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特困人员和失业一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招聘条件:
(1)思想进步、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忠于职守,自愿从事市场协管工作;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男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高1.65米以上;女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高1.55米以上;
(4)身体健康(听觉良好、无口吃、色盲及其它影响工作的慢性疾病),适应工作岗位需要;
(5)具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能力、应变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6)无治安处罚以上的违法犯罪记录。
2、方案编制与信息
(1)区工商分局将制定的实施方案报送市工商局、区政府审核并确定后,与区财政局、区劳动保障局联合实施商品交易市场协管员项目。
(2)区工商分局将《招聘公告》送区劳动保障局,由区劳动就业中心向社会。
3、报名方式
(1)区劳动就业中心接受报名;
(2)区劳动保障局(就业中心)负责资格初审,初审合格者由区工商分局进行复核并发放测试通知。
4、测试内容与方式
(1)商品交易市场协管员测试分为面试与笔试,由区工商分局按照市工商局的规范要求自行组织安排测试;
(2)面试和笔试由市工商局统一命题;
(3)区工商分局根据报名者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每个录用岗位1:1.5的比例分别确定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即面试人员名单,并在笔试结束15日之后予以公布。
(4)面试按照市工商局统一标准和要求进行。面试合格人员名单在面试结束后15日之内公布。
(二)培训与考核
1、拟录用人员(面试通过人员)经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和区工商分局审核通过后,必须接受由市工商局干校组织实施的商品交易市场基础知识的培训考核;
2、拟录用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由市工商局及市劳动保障局共同颁发合格证书,并由区商品交易市场协管服务社与录用者签订试工期协议,试工期为三个月,试工合格者可正式录用,签订上岗协议。
(三)监督与检查
1、市工商局和区有关监督部门对招录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2、报考人员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并查实,立即取消其资格,不再录用。
四、商品交易市场协管队伍的管理
(一)实行业务归口管理
由区政府会同区工商分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商旅委、卫生局、质监局等部门组成商品交易市场协管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区工商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人员由成员单位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区工商分局市场科。领导小组负责对*区商品交易市场协管员就业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落实商品交易市场协管员队伍办公场所和各项经费到位。工商分局负责制定项目方案,协调做好服务社及分社筹建工作。各服务分社所在地镇、街道应组成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地区商品交易市场协管队伍的协调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落实工作责任
区商品交易市场协管服务社在商品交易市场协管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对*辖区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负责市场协管工作人员的业务调配、业绩考核和内部监督,并对镇、街道市场协管分社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管理。
(三)实行“四个统一”管理
严格按照市工商局的“统一招聘、统一培训、统一规范、统一纪律”原则,对商品交易市场协管队伍实施管理。
五、经费标准、来源和优惠政策
(一)经费标准和办公用房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实施万人就业项目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3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组织实施万人就业项目的试行意见》(沪府办[20*]67号)的有关规定,商品交易市场协管项目经费和办公用房标准包括:
1、商品交易市场协管员每人每月收入为1000元(含交通、误餐费补贴);
2、招用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应按照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缴费标准或小城镇保险的缴费标准予以缴纳;
3、劳动防护及识别用品费用为每人每年500元;
4、必需的日常办公及管理经费;
5、区商品交易市场协管服务社办公用房50平方米,服务分社办公用房450平方米。
(二)经费来源
1、商品交易市场协管员收入由市财政按每人每月400元承担,区财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按每人每月200元承担,各镇、街道财政以协管员配置人员数按每人每月400元承担;
2、其他经费由市、区财政承担、市(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3、今后如遇经费、收入调整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仔细分析国家统计局、商务部、中国商业联合会联合的2005年中国商品交易市场统计信息中的这串数据,就可以追寻到目前我国商品交易市场所呈现出的市场集中度不断提高,农产品交易市场发展迅速,向专业化、大型化和批发型转变的特点。由于大中型商品交易市场对形成大商业、大流通、大市场格局有着积极的意义,那么,未来我国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趋势和走向将会怎样?作为经营商品批零交易的商家又该如何把握?
在统计信息会期间进行的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走向及发展战略研讨会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任兴洲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研究所商业室主任宋则,就商家所关心的“十一五"期间我国商品交易市场的基本发展走向及面临的挑战等问题进行了解读。
正视现状和问题
专家指出,作为商品批发交易市场,虽然涉及的都是某一个行业,但是要进一步开辟经营新天地,就要对当前商品交易市场的整体状况有所了解,要对“十一五”期间我国的经济发展环境有明确的认识,同时要熟知各自商品交易市场所处的发展阶段。因为正是这些不可忽视的因素,终将直接决定着未来商品交易市场所在的产业以及市场的发展方向。
就总体来讲,最新公布的统计数字显示,2005年,成交额超过10亿元的市场有613家,比上年增加90家,成交额达2.2万亿元,占亿元市场成交额的73%左右,比上年增加3个百分点。其中,成交额超过100亿元的市场有46家,比上年增加9家,成交额达8024.8亿元,增长28.2%。
2005年专业市场所占比重比上年提升了11个百分点,达到66.6%,而综合市场和其他市场则分别下降了13.4%和7.6%;在成交额上,专业市场的比重提升了15.3个百分点,达到70.9%,而综合市场和其他市场分别下降了8.1%和7.1%;专业市场的摊位数比重提升了22.2个百分点,达到57.9%,而综合市场和其他市场分别下降了12.6%和9.7%。
在提到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时,专家指出,目前由于缺少规划而造成了一些商品交易市场“有场无市",资源浪费严重;而商品交易市场内的经营方式、结算方式也较落后;商业欺诈行为屡有发生,缺乏商业信用、偷税漏税、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尤其是农产品交易市场,缺乏相应的标准和规范,难以充分发挥对农业生产的引导作用和保证农产品安全流通。
任兴洲分析指出,应该看到这与我国工业化中期的环境更加明显以及产业逐步走向高度集中有很大关系。另外,城市化的加速推进也带动了大量的基础设施、消费结构的变化以及对商业网点设施的变化,而新农村建设更是给商品批发交易市场提出了客观要求。
理清阶段转变脉络
宋则指出,要解决目前商品交易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就认清商品交易市场正在发生着的三大相互关联的阶段性转变。作为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者和参与者,更应对自己所处的发展阶段一定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宋则认为,目前中国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的重心发生了阶段性的转变。商品交易市场已从单纯的交易空间的聚集场所建设转向了对交易主体的现代大批发商、大商、大经销商的培育,交易商户的市场集中度在提高。市场主体的到位、实力的增强、集中度的提高,已经带动了中国商品交易市场的整体创新和提升,市场功能更加强化,科技含量日益提高,社会形象也在改善。
最为显著的是中国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状态发生了阶段性的转变。即在竞争中优胜劣汰,从点状发展转向链式、网状发展,商品交易市场的市场集中度在提高。从实现商品交易市场合作、兼并、联网、连锁,从相互隔绝、单打独斗、低水平重复、外延数量扩张转向交易资源收编整合,流通渠道连锁式发展、网络状、专业化、内涵化扩张。
宋则表示,以功能、竞争力强大的商品交易市场为主导,以降低交易成本为核心,以信息化和现代物流、供应链为依托,商品交易市场的连锁式、网络化发展和流程优化,正在改变中国第一、第二产业中长期存在的“六小状态"(即“小农户、小作坊、小工场、小车间、小产业、小基地"状态),从而使中国商品交易市场“两个低成本优势"得到强有力的发挥,即低成本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低成本提高城乡生产者的生产效率和供给质量。宋则解释说,中国商品交易市场的网络化发展,已经成为降低工农业产品生产成本的重要因素,增强中国整体竞争力的重要力量,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保证。
除此之外,中国商品交易市场在发展空间上也发生了阶段性转变。从内向型转向外向型,从发挥国内比较优势,参与、影响国内分工,“买全国货、卖全国货”转向发挥国际比较优势,参与、影响国际分工,“买全球货、卖全球货”,从国内采购中心转向世界采购中心。
看准发展走向迎接挑战
在对当前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有了清晰的认识后,任兴洲进一步分析了“十一五"期间,我国商品批发交易市场的发展走向。
任兴洲指出,首先要认清商品交易市场承担着促进上游产业的结构调整、重组、集中、市场整合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战略任务,能从整体上提升产业竞争力,同时为产业发展提供综合服务,以专业市场为依托形成的服务业发聚集区。
通过商品交易市场,使得大企业在市场里做大做强以后,对上游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促进了整个行业里当地或周边企业的重组,通过市场和产业集群的互动,对产业产生影响。不难看出,未来商品交易市场的竞争不是靠廉价的劳工和土地,而是上下游产业的连接和配套,从产品的附加值上进行发掘。
未来的商品交易市场还将实践我国自主创新战略并打造和推广我国自主品牌的战略任务。任兴洲指出,虽然现在多数的市场还停留在二代、三代的发展水平上,达不到这样的高度,但可以肯定的是,未来会有许多的商品交易市场朝这个方向发展。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是统一思想认识。推进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认识是前提,领导是关键。总局××会议后,市局领导带队分别到××、××、××等地考察学习,组织专题调研小组深入市场走访调查,形成了市场公司化登记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后,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对该项工作做出批示,把推进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作为提升改造××商城的重要举措之一。去年__月中旬,市政府常务会议进行专题研究,以市政府的名义下发了《关于在××城区市场推行公司化登记和信用分类监管的实施方案》。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市局党组把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列入____年度重点工作之一,摆在了重要议事日程。为加强对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了由局长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场科。各县、分局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强化措施,积极稳妥地抓好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进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对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含义及适用范围和认定标准、监管措施、信息化建设、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及组织领导等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三是加强督导检查。为确保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省局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市局从办公室、监察室、市场科等抽调专人组成督导组,不定期对各县(分)局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公开通报,表彰先进,鞭策后进。为推进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去年__份,我们召开了全市工商系统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现场会,现场观摩了××小商品城、××科技广场、××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对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四是加强宣传引导。我们利用报刊、电视等大众媒体,大力宣传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意义,发挥市场开办单位的第一责任人作用,加强沟通协调,督促引导他们增强诚信管理理念,认真履行市场信用经营管理职责。充分调动入场经营者的积极性,引导他们积极参与信用商户创建活动。通过问卷调查、随机回访等方式,有效地引导消费者积极支持、热情参与信用市场创建活动,营造了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工作措施,积极做好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
(一)认真做好相关数据的采集和录入工作省局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试点会议之后,我们迅速行动,及时进行研究部署,制定了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按照总局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要求,采取市场公司化与信用分类监管系统推广使用相结合的方式,边采集边录入,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在信息采集录入过程中,我们牢牢把握“真实、准确、规范、完整”的原则,做到“实际经营情况和信息采集情况、信息采集情况和系统录入情况、系统录入情况和书式档案情况”三个一致,每处市场都根据经营状况建立了完整的市场信用书式档案。根据市场开办者、市场场内业户履行信用责任的情况,对照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信用指标,我们以单个市场为单位,从__个方面__个项目认真采集市场信用信息,输入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软件,自动生成该市场的信用等级,实现了实时查询、统计分析和预警功能,为领导和业务机关提供决策支持。工作中,市场科、信息中心负责系统软件的培训与安装调试工作,基层工商所的同志加班加点,认真采集市场开办者信息、场内经营户信息、每个市场的基本信息,然后逐一进行人工录入。其中,批发城分局辖区有__处市场,_万多户经营户,工作量非常庞大,分局同志牺牲休息时间,实行轮班倒,“人歇电脑不停”,在__天时间内完整准确的完成了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并实行上网运行。截至____年年底,全市共有___家市场完成系统录入工作,实现上网运行,其中a类市场__家,b类市场__家,c类市场_家,d类市场__家。
(二)积极做好市场信用等级认定后的后续监管工作
推行市场信用分类的目的是强化市场监管。市场信用等级认定后,我们按照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措施的要求,加强了对辖区商品交易市场的日常监管,及时采集市场主体的日常信用记录,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谁主管、谁录入”的原则,通过应用系统软件功能实现市场信用等级动态更新,根据更新后的信用等级相应调整分类监管措施,确保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有效开展和市场信用等级的真实性。进一步完善了市场巡查监管制度,明确了巡查内容,制定了市场巡查规范,将巡查情况作为调整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将市场巡查和信用分类监管、市场预警制、网格化监管等其他监管方式有机融合,提高了监管效能。
三、做好结合文章,稳步推进商品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一)突破现行经营管理体制,实行市场公司化登记。制定下发了《关于城区市场公司化登记的程序规定》,引导市场按照“居企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主动进行公司化登记和公司化经营,核发了与市场相对应的营业执照,确立了市场开办单位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率先在小商品城进行公司化登记和公司化经营试点,要求全市新登记市场全部实行公司化运作,已登记专业市场在____年_月份前,全部完成公司化运作。
(二)开展“星级信用商户”评选活动。制定下发《“星级信用商户”评选标准级办法》,将“星级信用商户”分为五个等级,并在市场内予以授牌。选择在中国小商品城、××、××科技城进行了试点,三家市场共评定四星级经营户___家,三星级经营户____家,二星级经营户___家。工商所对以上五类业户从巡查周期、监管重点等方面区别对待。通过开展“星级信用商户”评选活动,提高了广大业户的诚信意识,为市场信用等级提升创造了条件。
(三)开展了“文明诚信平安市场”评选活动。联合市文明委、市综治委制定下发了《××市文明诚信平安市场评选标准及办法》,组织开展了“文明诚信平安市场”评选活动。去年__月__日,在小商品城广场举行了隆重的授牌仪式,国家工商总局××司长莅临现场并作重要讲话,对××市场建设和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省局××副局长、市委××书记、市政府××市长等领导分别为获得“文明诚信平安示范市场”
荣誉称号的_家市场授牌,有力的推动了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