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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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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一、充分认识住房公积金工作面临的挑战

1.骗提骗贷增加

近年来,随着住房公积金放贷制度的放宽,骗提骗贷的情况逐步出现。个别不法中介伪造虚假材料,帮助职工编造各种理由骗提个人住房公积金,并按提取额收取10%~50%比例不等的非法佣金,严重干扰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在贷款方面也有同样的案例,个别不法分子虚开皮包公司,再利用给公司员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之机,偷偷复印身份证、户口本,到银行开立账户骗取贷款。有的与房产部门的工作人员合伙,出具假的备案卡;还有的职工假离婚,等等。作案手段五花八门,防不胜防。

2.职工购房选择住房公积金的比较优势下降

在市场化住房体制已经确立的形势下,住房公积金制度正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比较突出的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势逐渐减弱和商业贷款替代性增强的问题。在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住房金融发展的带动下,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商业性住房金融近年也得到长足发展,目前各商业银行普遍把个人住房贷款作为重点业务发展。在全国当前利率总体水平较低的情况下,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多次不平衡调整。目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比商业住房贷款利率仅低约1个百分点,其低息优势受到严重削弱。在这种情况下,普通职工家庭选择住房公积金进行住房消费呈下降趋势。

3.缴存比例不平衡导致缴存差距扩大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设计上已对社会公平有所考虑,比如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应低于5%,也不能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但是,政策对部分高收入行业和单位开了口子,由于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职工按照1:1的比例缴存,部分行业和单位将其当成了变相福利,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扩大。

4.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建制难度大

随着近年来国内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快速发展,非公有制企业的从业人员在数量上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但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绝大多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原因是:非公有制企业的人员流动性非常大,由于非公有制企业多为科技含量较低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对员工素质要求不高,在劳动力资源充裕的情况下,劳动用工的主动权主要在企业,用人制度非常灵活;同时工作人员也会根据自己的能力、收入和个人发展的需要变换工作,且用工制度不健全,许多单位与职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使得住房公积金缴交难以全面覆盖企业。

5.个贷发放率稳中趋降,年贷款总额缩减

据贵州铜仁住房公积金公报数据显示,2011年铜仁住房公积金共向2975户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比减少11.3%。江西新余全年共发放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18519.4万元,同比减少28%。上海市2011年发放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265.05亿元,发放户数为7.33万户,分别较上年下降12.50%和26.36%。根据各管理中心反馈资料数据分析,影响个贷发放率和贷款额减少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一是2011年全国房地产市场密集调控,受住房差别化信贷和差别化税收等政策影响,住房消费成本增加,改善、投资、投机型住房需求受到明显抑制。二是各大城市先后颁布了“限购令”、“限价令”、“一房一价”、“租赁税”等政策,对二手房交易税也进行了调整,同时央行多次上调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和存贷款利率,使住房信贷不断收紧,商品房出现滞销。三是由于过去鼓励住房消费,城市中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贷款已逐渐趋向饱和,致使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应减少。四是2011年受通货膨胀影响,房地产市场价格居高不下,极大影响了购房的积极性,使房屋销售量急剧下降。

二、化挑战为机遇,以机遇促发展

1.扩大影响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加速住房公积金发展,必须有浓厚的、强烈的、良好的社会舆论和认识氛围做基础。在当前形势下,必须与时俱进抓导向、抓宣传,让更多的人认识公积金,自觉参与公积金,形成持久、有效、正面的社会影响。在扩大影响中要切实做到三个突出。

一是突出政策的民生作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是实现居者有其屋,改善职工的住房条件,事关职工最直接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惠民利民的好政策。

二是突出政策的保障作用。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的住房保障制度,具有强制储蓄性、互、保障性的特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能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有力有效的可靠保障。

三是突出职工权益的法定作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条例》规定的法定义务。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2.修改《条例》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每项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也必然需要一定的过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1999年颁布并实施;2002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10余年来,其中的有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住房公积金的发展需求。加快修订《条例》既是发展的必然,也是解决职工诉求、解决制度矛盾的根本途径。

2012年2月12日,住建部决定对《条例》进行第二次修订,目前正在全国多地进行密集调研,了解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在修订中,我们要立足于全国一盘棋,统一机构性质、系统监管、政策执行,把握职工的直接合理诉求、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适应未来发展的大方向原则,有针对性地增补修订和调整完善。二次修订后的《条例》,应明确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及法律指向,能让公积金更便利地用于包括租房、装修在内的住房消费,改善职工的住房条件,更能贴近支持中低收入家庭对住房的需求。

3.保障民生

一方面,要用好、用足政策,从实际出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满足职工诉求,支持职工构建房屋,提高居住水平;要大力开展政策创新,推行异地贷款等模式,做到专款专用,应用尽用,应贷尽贷。

另一方面,要切实维护职工权益,根据《条例》要求,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效益如何,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部门对单位逾期不缴或者逃避、抗拒建制的,严格按《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别要抓好非公企业建制突破,落实进城务工人员建制工作。

财政补贴作为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中的一部分,必须落实到位,同时,各管理中心要优化服务、强化管理、创新管理方式,探索业务上的开放式同城受理、归口审批、限时服务,提升效率,着力为广大缴存人创造快捷、高效、文明、规范的办事环境。

4.确保安全

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着庞大的资金,确保资金安全是重中之重。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一是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岗位风险控制。根据管理中心内设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对于贷款审批、公积金提取等重要岗位,规范业务操作,明确第一责任人,明晰权利和义务。重点是要错开管理和操作层,实现岗位之间的相互牵制、相互约束和相互监督。二是落实管委会决策职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重大决策和重要政策,都须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三是加大惩罚力度。一旦出现违规违章办理贷款、提取的情况,不但要追究办理职工的责任,还要追究审批管理人员的责任,并加大处罚力度。四是要加大投入,建立科技防控体系。要引用先进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对资金流向实行实时监控,要运用机器识别技术,减少人为因素。五是要加快信用建设,从业者要爱岗敬业、严谨自律;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也要诚实守信,合规支用公积金,使住房公积金管理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保证资金安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G353文献标识码: A

一、住房公积金含义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1991年起源于上海,在上海试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时,就明确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实行公积金办法的职工个人按月缴交占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单位亦按月提供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1994年我国第一次正式提出住房公积金概念时也规定了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

1999年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时,将住房公积金定义为: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2002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修订时,将住房公积金的定义修改为: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这个定义也是现在一直使用的住房公积金的定义。

二、住房公积金特点

1、强制性

住房公积金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管理条例强制执行的,只要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不管是否愿意,均要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有利于保证资金的来源和规模,扩大制度覆盖面,使不同层次职工都能享受到这一制度,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2、长期性

住房公积金是长期住房储金,单位只要在正常经营就要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而职工从开始参加工作就要缴存住房公积金,直到退体为止。对单位和个人而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均是长期的。

3、互

作为职工而言,无论是否打算购买住房,都要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在未购买住房时,归职工个人所有的住房公积金是不能提取使用的,除非职工死亡、出国定居或退体。这样,在职工没有买房需求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就作为存量资金提供给需要买房的职工融资使用,体现了其互相性。

4、政策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由一系列规章制度来保证实施的,除了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外,其主要运作的依据都是由建设部、财政部等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此外,为了鼓励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国家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了优惠,如:企业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为企业成本费用予以抵扣;职工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在税前抵扣;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通过这些税收政策的实施,提高了企业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有利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顺利推行。

5、公益性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虽然是归职工个人所有,但是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并不归职工个人所有。增值收益除了提取贷款准备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外,剩余部分均无偿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公益性。

6、限定性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是范围是受到限制的。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明确: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的用途限定于为职工个人住房建设提供资金,除此之外不能用于其他的用途。

三、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存在的问题

1、法律体系不完善

与其他国家依据法律设立制度不同,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走的是先由各地制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后再制定全国性的法规的道路。1991年上海了《上海市公积金暂行办法》、《上海市住房委员会章程》等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定,开始试行公积金制度。1994年财政部的《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是有关公积金管理的第一个全国性文件。而在这项制度面向全国推行5年之后,1999年国务院才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这个公积金管理的最高立法层次的行政法规。

2、法规滞后,政出多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最后一次修订是在2002年,之后国务院就没有对其进行过修订。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住房改革制度的深化,有些规定己经与现实情况相脱节。如:《条例》中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个私经济的发展,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等己经成为了社会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部分人却被《条例》排除在了受益对象之外;《条例》中明确公积金只能用于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但2009年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却再次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扩大到了项目贷款。

3、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虚置

3.1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委员构成比例不合理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人员由三部分构成:一是政府负责人,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二是工会代表和职工;三是单位代表。这三部分人员的人数是相同的,简称“三三制”。但是这样的设计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专家人数所占比重较少,二是单位代表不明确,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中每一种所占代表比例没有规定,使用有的城市管委会中行政机关代表比例较高,不能充分代表广大的缴存单位。

3.2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委员缺少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

作为一项住房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的决策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专业性,需要委员具有一定的经济、法律、金融、房地产、财务管理等专业知识,还需要对我国的住房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公积金制度等政策有所了解。但《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并没有对管委会委员的知识背景作出规定,而各地对管委会委员的选择主要是根据委员的任职机构和职务来确定,很少考虑到委员的专业背景,所以管委会的专家委员人数较少,大部分委员缺少决策所需的专业知识,有的委员甚至连住房公积金的基本政策法规都不太了解,无法为决策提供指导的意见,难以实现决策的科学性。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位不清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管理中心负责记录个人公积金账户情况、审批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以及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公积金的归集、贷款等金融业务由受托银行办理。但在实际执行中,公积金管理中心存在以上海和北京为代表的两种管理模式。

上海模式严格按公积金制度建立之初的“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思路来运行,各地在建立公积金的时候普遍也采用这种模式。具体来说,上海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全部委托银行进行,在银行开设职工个人账户,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贷款直接到受托银行办理,由银行登记个人明细账。

北京、大连、昆明等很多城市己逐步采用北京模式来运作。具体来说,北京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全部由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个人明细账由管理中心负责记录,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直接由管理中心办理,受托银行没有个人明细账,而公积金的贷款则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委托银行发放,受托银行只是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出纳。

5、住房公积金制度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1、监管不健全

近年来公积金大案频发,充分说明了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媒体报道的住房公积金的大案每年都有所上升,从2003年的3起、2004年的8起上升到2008年的18起,涉及金额也从2003年的1. 16亿元上升到2006年的10. 8亿元。而原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王琼英,在2004年7月建设部紧急要求在未出台《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暂行办法》前,一律停止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国债,并立即收回各管理中心在证券公司结算账户中的资金的通知下发后;2004年11月云南省建设厅公积金监管处也明确复函,要求丽江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停止与中科证券公司的交易,不得违规在中科证券公司购买国债的情况下,仍在2005年将8000万元公积金转入中科证券账户用于购买国债,该笔资金实际上己被中科证券公司挪用,造成7360万元资金无法追回的案件,更充分说明了建设部、建设厅的双重禁令,实际上只是一纸空文,管理中心主任权力无人制约,公积金监管无法落到实处。

2、内部监管薄弱

住房公积金的内部监管包括了公积金管委会对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管、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自身的监管两方面。由于前述所说的管委会制度设计的问题,管委会虚置,管委会对管理中心很难做到真正的监管,管理中心成为真正掌控住房公积金的部门。

3、公积金信息透明度低

2007年建设部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在意见中明确要求各公积金管委会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公开:公积金管委会的设置、职能、工作规则、会议信息和重大决策事项;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机构设置、职能、负责人名单、业务网点地址等事项;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办事程序;受委托承办公积金业务的银行及分支机构名称;公积金年度归集、提取、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报告;住房公积金管理及业务发展中长期规划等。

四、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思路

(一)尊重历史,循序渐近

住房公积金制度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其对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发挥了积极作用,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公积金现在己经有了良好的群众基础和资金积累状下,这一制度不应轻易否定和放弃,而是要在基于我国历史沿革和发展现对其进行渐进式的改良。

(二)体现住房保障作用

住房公积金下一步的发展方向,应该从兼顾所有收入阶层的普惠制转而重点改善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强化其住房保障功能,将高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交由市场解决,在政策措施上向中低收入阶层倾斜。

(三)兼顾公平与效率

要照顾各方面的利益,在体现效率的基础上也要考虑公平性,要考虑中低收入阶层的利益,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间争取一个平衡点,在短期稳妥的同时,也不能放弃长期效率。

1、健全法规制度

要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首先要完善法律体系,使之有法可依,从而使住房公积金规范运行。

2、加强外部监管机制

目前住房公积金的外部监管机构主要是财政、建设、人民银行、银监会、审计等部门,多头监管实际上是多头不管。

3、建立行政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以建设部数据专网为网络平台,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采用建设部、省(自治区)建设厅、管理中心三级联网方式,建立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将监管数据直接从公积金信息系统中生成,并通过监管系统专网实现数据传送,从而提高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水平,实现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适时监督。

4、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要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益,就要加强贷款发放和投资两方面的工作力度。从公积金贷款的发放上,一是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减少贷款流程、简化贷款手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服务质量,增加公积金贷款的发放金额,使更多的家庭受益;二是对于中低收入家庭要制定贷款优惠政策,要从购房类型、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贷款比例、还款方式等方面有所倾斜。

5、加强贷款管理

要避免出现违规发放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情况,就要加强对贷款发放过程的监管。具体来说,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是要完善个人贷款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程序,加强贷款业务的稽核;二是要完善个人贷款业务操作系统,在信息系统中设定贷款的额度、期限等控制因素,使得不符合条件的贷款无法通过系统审核,从而也就不能发放;三是严格审查贷款人申请资料,核实贷款人主体资格、公积金缴存情况、还款能力、交易真实性、抵押真实性等要素,加强异地公积金缴存信息核实;四是建立贷款审批岗位制约机制,加强教育,

对违规发放个人贷款的审批人要追究责任。

结语:

虽然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当前遇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但是从住房公积金拥有的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良好的社会认可度来看,这一制度不应该轻易放弃。并且从其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来看,只要制度设计得当、决策机制健全、管理体制合理、监管有效、业务规范,这一制度将为解决我国居民住房问题继续发挥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丛诚.中国住房和公积金制度发展大纲[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8.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管理;问题;解决对策

1、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发展现状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我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至今已有了15年的发展历史。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根据公积金事业的发展多次制定下发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方面的条例、规定等,为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范、有序、快速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1999年4月3日,国务院施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条例》规定了公积金的性质、缴纳比例、管理机构、使用主体、使用范围、存贷利率等,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能够最大程度的满足人民的住房要求,保障人们的住房利益,国务院先后对公积金的若干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这些指导意见加强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规范了监督工作,确定了公积金住房保障与其他社会保障功能之间的转化关系,对有关住房公积金重大政策制订、作出相关民主程序要求 的规定,在强化和巩固公积金制度现有框架和强化职工维权管理方面也提出了新措施。另外,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条例》规定和各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细则及相关行之有效的地方性政策,大大促进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

2、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制度不健全,主体不明确

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存、财政进行日常监督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但目前为止,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是形式重于实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实际上的决策者和决策者,承担了大部分的职责。并且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系混乱,决策主体不明确,这给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增加了很大的难度。自上而下的管理机制不顺畅,难以做到统一管理和监督,政策、措施的执行也会遇到一些障碍,各地各行其是,致使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出现了很多问题。

2.2立法层次低,配套法则不完备

我国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上树立了《住房公积公积金管理条例》,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但是其施细则和管理制度并不规范,这也使得我国住房公积金立法层次比较低。由于没有完善的拍套法则,住房公积金在管理实施上只能按照商业银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有的业务没有可遵循的条款,例如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但是商业银行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着本质的区别,因而所适用的法规也有很大区别。

2.3监督力度不足,职责不明确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外部监督职责不明确,行业监督力不从心。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外部监督主要有审计、财政、人大、媒体等,但是各自的职责并不明确,分工混乱因而形成龙多不治水的局面。目前,全国未收回的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仍有数百亿元,很多是由于决策体制不完善、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造成的,如不及时消除这些风险隐患,不仅会危及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基础,甚至成为引发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对策建议

1、我们继续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监督机制进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对其管理机构进行优化,完善其管理监督机制,提高管理中心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水平。对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调整、转移等业务的办理,应该统一建立一个综合服务大厅,可以方便进行公积金的服务。在提高服务的同时,要建立从上到下完整的监督管理机制和体系,使住房公积金能够安全有效的进行归集、管理。这其中需要人民银行加强对银行受托承办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督。同时要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体系,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让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使用情况可以经受社会的监督。

2、要建立一整套完备的法律体系。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住房公积金政策能够得到有效实施的前提。在立法过程中应该明确并规定对于违规问题和违规人员的处理条例。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人员需要法律的震慑,使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不仅仅停留在制度上,对于违规人员严惩不贷。对于保障性住房应该从立法层面上保证土地的供应量,严查其中的舞弊事件。政府每年应该对那些中低收入的居民进行必要投入,对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进行一定的优惠政策。

3、住房公积金管理出现的问题有一部分也是由于人才的缺乏导致的。目前很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从业人员对业务缺乏了解,人才匮乏。应该重视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才的培养,优化现有人力资源的配置,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素养。每个行业的发展都需要该专业领域人员的专业化才能更好的发展,对于在岗人员要不断提高员工的素质,加大管理。对职工队伍的培养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职工的职业道德素质,二是职工的业务能力素质,二者缺一不可。业务能力主要培养职工不但掌握金融及住房公积金相关理论知识,而且熟悉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法规及相关业务流程等,职业道德素质主要培养职工具备一定的职业敏感、良好的敬业精神及服务意识。

四、结语

为了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断完善,改善广大职工居住条件,满足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必须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我国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阻碍了我国房地产事业的发展,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相悖,因此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完善我国公积金的管理制度,加大监管力度,从根本上保障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田种贤:《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思考》,《财会研究(甘肃)》,2007年9期.

[2]李玉福.《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探索和思考》.《山东房地产》,2007;2:30-3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管理 现状 思考

【 abstract 】 housing accumulation fund is our country in the town of carrying out the wages of staff and workers a housing safeguard system, to advance our country the constructio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play a pivotal role. In this paper, the housing accumulation fund management and use of problems in the relevant analysis, and put forward some ideas and opinions.

【 key words 】 housing accumulation fund management present situation of thinking

中图分类号:TU113.5+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商品化改革衍生出来的,他是作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建立的。在我国,上海市率先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城市,1991年5月1日,上海学习借鉴了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成熟经验,成为住房公积金的试点城市,由于住房公积金在住房资金的筹措方面取得的积极作用和为城镇住房提供了资金的援助,各地市纷纷效仿,从而在全国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1999年3月,国务院,制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在实践的基础上,重修了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过二十年的努力,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日臻完善,为推进城镇住房商品化和解决城镇人口住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在某些方面显露出它的一些弱点: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现状

1、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率还需扩大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但目前就全国范围内来看,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绝大部分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国企的正式职工。非公有制企业、民办企业职工占很少一部分,至于合同工和临时工基本就丧失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政策补贴和住房低息贷款的权力。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让制度惠及每个城镇居民,让“住有所居”不再是梦想,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发展管理最应重视的一点。

2、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不平衡

住房公积金从使用角度来看,低收入贷款人因为还贷风险问题、单位效益不好缴存不及时,缴存数额低,很难申请到公积金贷款,而高收入和中高收入人群因为良好的信用,稳定的收入保障,作为贷款优质客户成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最大收益人群。收入的不对等化,导致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的厚此薄彼,妨碍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同时也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初衷。

3、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机构多而杂,不明晰

目前,监管的组织体系大致分为三种:一类垂直主管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国家级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省级有监管办、市级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类是专业监管住房公积金的部门,是国家、省、市的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建设部门以及人民银行等;第三类是对于监察纠风等方面的的违纪监管部门,如各级纪委。由于监管机构的复杂,住房公积金在运行中出现了监管的混乱和矛盾,甚至出现一个问题不同指导意见的情况。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多,反映出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视,但是,同样,指导监督的多头化,也使没有一个部门能统一为住房公积金的前景和未来考量,为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问题探析,求得出路,也就没有一个规范的指导意见,建立一个统一协调的管理机构避免多头管理,并且能使公积金管理强而有力。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思考

1、扩大住房公积金归集范围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民营、股份制企业一步步在发展壮大,公积金的归集要看到这个方面,将他们作为主攻对象,寻求新的增长点。向他们宣传住房公积金的优越性,引导单位负责人主动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向税务部门学习,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列入“优秀企业家”等评选内容,对有能力缴纳,却拖欠不缴或少缴的企业,联合税务部门代扣等方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住房公积金制度不仅要维护正式工的权益,还要维护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的利益,海口等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认识到这个问题,相继出台了政策,来规范单位对于“三类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但住房公积金对于这几类人员的缴存还是依靠个人举报,才能执法处理。可见这个问题的解决还需很长的时间来调研探讨出治本之法。

2、让更多的人受益于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推进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过程中,我们要意识到住房公积金不能仅仅让中高收入人”居者有其屋“,也要“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让低收入人群也能享受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低息贷款。

目前,国家政府在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房、保障房建设中,住房公积金也投入了不少资金来支持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建设。面对低收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些地市已经意识到,并出台了相关措施。如南平市和临沂市等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他们相继出台了《实行城市低收入家庭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办法》,《办法》提出,发放适当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以帮助城市低收入家庭职工减轻还贷压力,改善住房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在不断探索中,应让更多的人享受到政策的优惠。面对低收入家庭,我们还应采取更多的手段来让他们有居住的处所,贴息、免税、贷款利率浮动、抵押等政策上都应倾斜一下。因人而异、因地制宜,让政策更人性化,更好的为百姓服务。

3、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更明确。

住房公积金管理应明确统一的管理部门,在国家建立不分属任何机构,不合署办公的独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统辖所有各设区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颁布政策,筹划运作。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无法有效地对住房公积金进行资金管理运作,应改变住房公积金与他们的从属关系。住房公积金虽是国家政策性部门,但也存在市场运作、商业金融,对于资金的管理监管,由银监会协管为宜。

参考文献:、

【1】王铭:住房公积金更应关照中低收入者。中国社会报,2007.1.1

【2】顾爱怡:中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商场现代化,2008(6)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管理 存在的问题 对策 建议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日益成熟和完善建立的,它是我国深入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与发展。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它是一种义务性缴存的住房基金,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对原有工资体制下,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不足的一种补充,是单位对职工住房货币分配的一种形式,两部分都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只能用于职工住房消费。是解决职工住房特别是解决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途径,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住房公积金的属性及资金运动规律

正确确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以掌握资金管理权为核心,分析住房公积金的属性及运动规律。住房公积金有其特有的属性:一是资金来源具有制度约束,必须保证及时足额缴存的强制性;二是专向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保障性;三是资金归职工个人所有的工资性;四是统一管理、集中使用的互。

住房公积金的特殊属性及运动规律说明:第一,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住房基金,它是社会性的互助互益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第二,这项资金运动循环的起点是职工工资含量中的住房消费资金,终点是职工住房消费。它体现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专款专用的政策性要求;第三,这项资金运动循环周转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有效归集和管理使用,实现资金的互助滚动;第四,这项资金遵循资金运动的规则,具有安全性、增值性的要求。因此,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要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坚持“取之用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坚持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依法依规管理住房公积金的原则。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决策制度不健全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进行监督。管委会由人民政府、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组成,遵循“三个三分之一”的原则,管委会作为决策机构,对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大问题行使决策权。由于管委会成员构成的特殊性,组织相对松散,这些因素造成管理过程中无法及时地对市场做出反应,直接影响了管理的有效性。

(二)管理监督不力

由于住房公积金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低,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住房公积金存在风险隐患,管理资金的成本也相应加大。不仅违背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国家财经纪律和金融秩序,而且还损害了单位和个人权益,直接影响着住房公积金的完整。这不仅严重影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声誉,也严重影响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

(三)管理的制度约束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事业单位,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管理中心对管理的积极性。与此同时,在现有的体制下,政府财政部门又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后,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的一部分,不可避免地形成了管理中心盈利性和非盈利性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影响了管理中心管理的价值取向。

(四)业务管理不规范

基础管理工作比较薄弱,管理及内控制度还不完善,信息化管理水平不高,管理比较粗放。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管理不够规范,账户开设过多,在很多银行存有定期存款,资金调动随意性大,容易形成资金管理漏洞和道德风险。

(五)管理队伍专业化不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事业单位,行政机关色彩浓厚,工作人员的专业背景、金融从业经验等较为薄弱,随着归集量的不断增大,增值收益要求的不断提高,对于管理中的投资组合、期限错配、利率管理等工作要求也是与日俱增,工作人员知识匮乏将直接导致管理中科学性、前瞻性不够,影响管理效率。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对策

(一)规范管委会运作,健全决策机制

按照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加强管委会建设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管委会职责、会议制度、议事规则、程序、监管以及管委会委员组成、换届、委员履职等方面的工作要求,认真落实管委会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制度,充分发挥管委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监督,对不作为和乱作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