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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_______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承包范围:
1.2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总日历日期:
1.3质量等级:
1.4合同价款: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3.1合同语言:
3.2适用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第四条图纸。
4.1图纸提供日期:
4.2图纸提供套数:
4.3图纸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
第五条甲方驻工地代表。
5.1甲方驻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员名单:
5.2实行社会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被授权范围(如果有):
第六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第七条甲方工作。
7.1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和完成时间的要求:
7.2水、电、电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7.3施工场地内主要交通干道及其与公共道路的开通时间和起止地点:
7.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7.5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7.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提供和交验要求:
7.7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7.8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
第八条乙方工作
8.1施工图和配套设计名称、完成时间及要求:
8.2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时间和份数:
8.3施工防护工作的要求:
8.4向甲方代表提供办公和生活设施的要求:
8.5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的要求:
8.6成品保护的要求:
8.7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
8.8施工场地整卫生的要求:
第九条进度计划
9.1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9.2甲方代表批准的时间:
第十条延期开工。
第十一条暂停施工。
第十二条工期延误。
第十三条工期提前。
第十四条检查和返工。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等级。
15.1工程质量等级要求的经济支出:
15.2质量评定仲裁部门名称:
第十六条隐蔽工程、中间验收。
16.1中间验收部位和时间:
第十七条试车。
第十八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第十九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调整的条件:
19.2调整的方式:
第二十条工程预付款。
20.1预付工程款总金额:
20.2预付时间和比例:
20.3扣回时间和比例:
20.4甲方不按时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1.1乙方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工程款支付。
22.1工程款支付方式:
22.2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
22.3甲方违约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23.1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要求(附清单):
第二十四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第二十五条设计变更
第二十六条确定变更价款。
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
27.1乙方提交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的时间:
27.2乙方提交竣工图的时间和份数:
第二十八条竣工结算。
28.1结算方式:
28.2乙方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
28.3甲方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
28.4甲方将拨款通知送达经办银行的时间:
28.5甲方违约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保修。
29.1保修内容、范围:
29.2保修期限:
29.3保修金额和支付方法:
29.4保修金利率:
第三十条争议。
30.1争议的解决程序:
30.2争议解决方式:
第三十一条违约。
31.1违约的处理:
31.2违约金的数额:
31.3损失的计算方法:
31.4甲方不按时付款的利息率:
第三十二条索赔。
第三十三条安全施工。
第三十四条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五条地下障碍和文物。
第三十六条工程分包。
36.1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
36.2分包工程价款的结算办法:
第三十七条不可抗力。
37.1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认定标准:
第三十八条保险。
第三十九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第四十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40.1合同生效与终止:
第四十一条合同份数:
41.1合同副本份数:
41.2合同副本的分送责任:
41.3合同书制定费用:
合同订立时间:____年__月__日
发包方(章):承包方(章):
地址:________ 地址: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委托人:_____ 委托人:_______
电话: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关键词:公路建设承包 合同 违约 责任
一、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法律特征
公路建设承包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它除了具有承揽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之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具有计划性和程序性
2、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标的具有特殊性
3、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
从事公路建设承包的承包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与其从事公路建设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从事相关公路建设所应有的技术装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管理具有严格性
国家对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实行特殊的管理、监督,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进行行政监督,对合同的拨款、结算进行银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5、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联系结构具有复杂性
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可以由一个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也可以由几个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分别按标段签订合同。大型公路建设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公路建设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人承揽,承包人各方对该公路建设工程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承包人将其承揽的全部公路建设工程或者公路建设工程的主要部分转包他人。
二、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当事人违约责任
1、发包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做好准备工作
发包方应按合同规定,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否则,构成违约。如没有办理好施工所需要的各种许可证,没有确定好各种定位标准、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没有接通施工现场的水源、电源和道路等。由此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负赔偿责任。
发包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方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可以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发包方中途停建、缓建或设计变更
我国《合同法》第285条规定:“因发包方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勘察、设计所需的资料或者工作条件,造成勘察、设计返工、停工、窝工的,发包方应当承担增付费用等民事责任,因发包方的原因致使公路建设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方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方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3、发包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日期验收、支付工程款
我国《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且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公路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应当按时验收,验收合格发包方应当接受工程。发包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验收的,按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方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公路建设工程的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公路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费用,承包方对公路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发包方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4、承包方擅自将公路建设工程分包给分包人
分包人指承包人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取得发包方批准已分包了建设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或公路建设工程合同中指名作为分包该公路建设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但是事先未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方批准,承包方不得将公路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不允许假劳务之名,行分包之实。不得向个人分包,否则按违约处理。发包方向承包方以规定的违约金。
5、承包人对未按合同约定通知发包方检查隐蔽工程
我国《合同法》第27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公路建设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方应当通知发包方检查。承包方没有通知发包方检查,自行隐蔽公路建设工程的,发包方有权检查,检查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发包方没有按时到公路建设工程现场检查的,承包方可以顺延公路建设工程日期,并可以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6、承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工程
交付竣工验收的公路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公路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公路建设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公路建设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其他竣工条件。公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公路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承包人逾期交付工作的,构成违约,应当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协议书
承包人(全称):
分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工程地点: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二、分包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
小写:
元。
三、工期
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
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
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
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2
总包合同条款: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修订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建〔1999〕313号)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专用条款。
1.13
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4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5
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6
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在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17
中标通知书:指由承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
1.18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0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1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2
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3
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5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7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
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图纸
4.1
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4.2
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关于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3
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总包合同
5.1
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
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5.2
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5.3
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6、指令和决定
6.1
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6.2
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7.3
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7.4
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7.5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分包项目经理
8.1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8.2
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3
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8.4
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
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9、承包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8)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2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11、总包合同解除
11.1
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11.2
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如本合同第11.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严重违约,则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
11.3
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分包人。
12、转包与再分包
12.1
除12.2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2.2
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12.3
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三、工期
13、开工与延期开工
13.1
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3.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赔偿分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4、工期延误
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3)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4.2
分包人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5、暂停施工
15.1
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16、工程竣工
16.1
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6.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6.3
提前竣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四、质量与安全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2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7.3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
17.4
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18、安全施工
18.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8.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3
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9、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19.2
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应与总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致):
(1)固定价格。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19.3
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19.4
分包人应当在19.3款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收到通知后10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19.5
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20、工程量的确认
2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0.2
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因工程师的原因未计量的,从第8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0.3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
20.4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21、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1.2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0天内,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1.3
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1.4
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1.5
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工程变更
22、工程变更
22.1
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1)项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22.2
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22.3
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1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2.4
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2.5
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7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时,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23.2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发包人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23.3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3.4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24、竣工结算及移交
24.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4.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分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之日起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
24.3
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质量保修
25.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分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违约
26.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2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3
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27、索赔
27.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7.2
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分包人可按总包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
27.3
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分包人可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赔报告后21天内给予分包人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成功后,承包人应将相应部分转交分包人。
分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赔报告,以保证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在35天内未能对分包人的索赔报告给予答复,视为分包人的索赔报告已经得到批准。
27.4
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
分包人未予积极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
28、争议
28.1
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8.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29、保障
29.1
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29.2
承包人应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
(1)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过程当中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2)由于发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30、保险
30.1
承包人应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承包人办理的保险。
30.2
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0.3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0.4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担保
31.1
如分包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时,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2
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3
分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不应超过总包合同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的额度。
十、其他
32、材料设备供应
32.1
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有关约定履行。
32.2
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32.3
除32.2款外的材料设备应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采购,并提品合格证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33、文物
33.1
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将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由承包人承担所需费用。
33.2
分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承包人。
34、不可抗力
34.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
34.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34.3
分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34.4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5、分包合同解除
35.1
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5.2
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21.5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28天,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3
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5.5
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35.6
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36、合同生效与终止
36.1
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36.2
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6.3
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7、合同份数
37.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37.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8、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
除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语言文字外,本合同还使用
语言文字。
3.2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3.3
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
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的内容和时间
年
月
日;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相应的施工工艺的时间
年
月
日。
4、图纸
4.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
4.2
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委托范围及费用承担;
4.3
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4.4
关于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称
(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8、分包项目经理
姓名:
职称
(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9、承包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2)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会审图纸的时间:
年
月
日;
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的时间:
年
月
日。
(3)承包人为本分包工程的实施提供的机械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及费用承担: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
分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2)需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
(3)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天内向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
承包人批准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
年
月
日。
(4)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年
月
日;
承包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年
月
日。
(7)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8)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三、工期
14、工期延误
14.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质量与安全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
双方关于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9、合同价款及其调整
19.2
本合同价款采用
种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的,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
(2)采用可调价格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有关成本加酬金的约定为:
19.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20、工程量确认
20.1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1、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
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
扣回时间和比例:
。
21.2
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
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日期
年
月
日。
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份数
份。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违约
26.1
本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26.2
本合同关于分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5)双方约定的分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28、争议
28.1
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30、保险
30.1
承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
30.2
分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
31、担保
31.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
;
担保额度:
31.2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
;
担保额度:
十、其他
32、材料设备供应
32.3
由分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37、合同份数
36.2
双方约定本合同副本
份,其中,
承包人
份,
分包人
发包方:湖南省益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马良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确保该工程保质按时完成,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就该工程建设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约。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东路南侧海天一色酒家旁。
2、工程建设内容:以该工程设计内容为准。
二、工程投资
工程预算合同价为人民币: 。
三、工程承包方式及计算依据
1、承包方式:单价承包,据实结算,最终决算价以审计结果为准。
2、工程量由甲、乙方及监理根据工程设计实地测量后确定。
3、工程单价:详见后附工程合同预算表。工程变更的或未列入工程单价表的,单价在部颁定额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的现行市场价格由甲方核定。
4、临时工程费:临时工程所支出的费用由甲方工程负责人、监理及施工人员现场确定。
5、付款方式:按工程进度的80%拨付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质量保证期为一年。
四、合同工期
1、工程开工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工程竣工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五、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公厕建设三类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执行。
六、甲方主要义务
1、甲方委派___________同志为施工人员,具体负责该工程的质量检测、安全监督、施工监督和施工进度等工作。
2、负责给乙方提供施工设计图,并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组织乙方进行实施。
3、做好工程实施协调工作,保障工程顺利实施。
七、乙方主要义务
1、必须按工程设计要求、质量标准和施工期限严格施工,随时接受甲方及监理对工程质量、材料的监督检测,确保工程高质量按期完工。
2、规范施工程序,在工地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全安施工方案,特别是要健全易燃易爆物资的管理制度。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切工伤事故,均由乙方承担。
3、工程竣工后向甲方提供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等报告。
4、严格按照规范、规划对土地、料场、施工道路等进行治理。
八、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九、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三份,乙方二份。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至竣工办办理交工验收和款项结清时为止。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我国的项目承包工作创立后,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小到壮大的奋斗历程。项目承包合同是怎么一回事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项目承包合同范文,感谢您的阅读。
海南省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1发包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为了明确双方责权,确保施工工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现达成以下项目经济责任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发包项目:双方议定在乙方保质保量、服从甲方管理、能够承担相关责任的条件下。甲方可长期将施工项目发包给乙方,乙方所承接的所有项目均需遵守以下协议。
二、承包方式:所有施工工程实行全奖全赔全额经济承包责任制方式。由乙方组成项目施工班组(报甲方备案)。乙方必须全面履行甲方与业主签定的工程施工合同所有条款,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如因擅自更改施工材料或偷工减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三、甲方责任:
(1) 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本合同项目的施工手续。
(2) 根据需要及时对乙方工程质量、安全、卫生、进度、财务等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3) 甲方如发现乙方有严重违法行为或有损害甲方利益行为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并向甲方支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乙方责任: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严禁违章操作,如因违章操作所造成的一切触电、摔伤、砸伤等伤亡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
(2) 工程发生的所有罚款,地方性收费、材料、工资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承担。
(3) 工程开工前应提交一切施工进度表及技术资料,完成后提交所有验收、客户评议资料。
(4) 整个施工过程做到文明生产、安全施工,妥善处理上下左右邻居关系,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乙方负全责。
(5) 工程完工后,乙方须保证一年质量保修期。
(6) 因乙方施工所造成的漏水、漏电、短路;木作、油漆及其他施工项目的质量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经济赔偿、返修等责任。
五、结算方式:
(1)工程提取管理费标准:15~22%,甲方提取的管理费标准按实际签订的施工项目利润高低来确定,确定后签订在项目预算书上,经双方签字生效。
(2)每项工程装修定额材料、货物等由甲方统一定点采购供给。甲方可按进度发放工程款给乙方,具体发放时间按项目进度与项目合同时间为准。
(3)质保金留取:每项工程施工完后,由乙方签写质量保证书给客户,并留写乙方的电话号码。甲方留取工程合同费用的5%为质保金,一年保修期后付给乙方。
六、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维护甲方形象,及时上报客户提出的相关信息, 遇事做到随叫随到。
七、其它约定事项: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海南省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甲方:
乙方:
为了切实搞好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消防事故隐患,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身心健康,本项目的安全管理目标是:死亡事故为零;重大机械设备事故为零;重大火灾事故为零;重大交通事故为零;重大的刑事、治安案件发生率为零;人身负伤事故小于3‰;现场文明施工达标率100%,合格率20%。根据以上目标,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特签订以下安全生产经济承包合同。
一、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不得擅自违反安全规定进行野蛮施工。
二、甲方对工地所需要的安全设备要及时提供,并由材料员及时购回送入工地,要提供合格产品,凡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使用后所造成后果由甲方负责。
三、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施工现场必须认真落实“令”的规定。
四、施工中乙方必须按照建设部(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检查标准进行检查、督促、整改、创标准化工地,创文明施工工地。
五、甲方对乙方的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签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如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的,甲方有权罚款处理,罚款金额根据隐患的大小临时确定。
六、施工现场的一切临时用电的架设,包括宿舍内照明等,一律由项目部派出的电工按规定统一架接,其它人不得私自乱接,违者发现一次罚200元,如私拉乱接造成事故,当事者必须承担一切损失。
七、生产过程中,必须正确使用安全“三宝”即“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甲方及时提供并做到满足使用,所有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要戴好安全帽,发现不戴安全帽的每次罚100元,不系安全帽带的每次罚20元,高处悬高作业不系好安全带的罚款300元。如某组在一次检查中同时罚款达3人以上则该组负责人罚款金额为该组罚款金额的总和。
八、操作小型移动机具如振动器、手电钻切割机以及电焊、对焊机等等,必须佩带好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如有报废防护用品应立即添置,如不添置或指挥蛮干,操作者有权拒绝作业,并要求赔偿误工的工资,如已及时添置并发给各组,但在施工中未使用的,发现一次,罚该组组长100元,如造成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九、塔吊起重臂下方垂直下方以及危险区域内严禁站人,操作工必须每天检查钢丝绳、缆风绳等部件是否安全稳固,发现问题应停止作业,并通知有关人中及时修理或更换。
十、脚手架由架子工按规定标准搭设,搭好后经安全负责人检查验收合格后交于班组使用,使用时严禁超负荷。堆放材料及物件不得集中、脚手架堆砖不准超过三层砖,进入楼层上及外架施工上下时必须走楼梯通道。禁止攀爬脚手架,如违章作业造成损失由自己承担。
十一、木工场、库房、等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的场所,禁止烟火,任何人不得在此吸烟动火,以免发生火灾,违章罚款100元。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必须承担一切后果。
十二、在甲方组织的每月检查中评为最后一名,每次罚款1000元,在公司月检中,第一次检查不合格给予整改,连续二次不合格将给予500—1000元罚款。各班组发生重伤一人次,罚班组20_元,责任人1000元。班组由于玩忽职守,违章指挥,检查不利造成的死亡事故,处予10000—20_0元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进入工地的所有人员,无论有无病史,生病人员与工地无关。
十四、其它
1、甲、乙方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接受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均有权申请调解或仲栽,对仲载载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末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约定。
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海南省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3总承包方: (甲方)
项目承包经营方:(乙方)
为了强化企业管理,明确岗位责任,维护公司信誉,推行项目承包责任制,明确公司(简称:甲方)、项目承包方(简称:乙方)的责、权、利。双方特签订本合同书,并共同信守执行。
一、承包项目概况及内容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项目(中标价)合同总造价约¥
4.建筑面积:2
5.项目管理费为:完成总产值的上交甲方。
(大写: )
6.管理费上交的时间为:
7.工程质量等级:
8.安全施工目标等级为:
9.文明施工目标等级为:
10.工程开竣工日期:年日开工
,年日竣工,总工期 (日历)天。
二、遵循“科学管理,精益求精,至诚守信,顾客满意”的企业精神开展工作,为提高公司的社会信誉做贡献。承包经营人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所创的利润由经营人(乙方)支配、发放(个人所得税由乙方或索的人自行申报纳税,未申报的责任个人自负)。
三、在签订本经营合同书时,乙方要同甲方办理经营承包风险的抵押或担保手续。
四、乙方必须执行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一切收入都按“统一管理、承包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划入公司账户,不得瞒报,漏报收入。进账后再由公司财务部门下拨到项目部的承包经营账户使用。乙方要做到精心安排,合理使用资金。
五、乙方必须按国家《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建账,组织专班进行核算,做到账目清楚,票据齐全,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检查,按工程进度,按国家有关政策依法纳税,按月及时上报“工程施工进度”、“统计报表”、“财务报表”,项目承包方在当地已交纳的税费,要将附件报甲方备案。
六、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精神,认真执行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实行“全面、全员、全过程”的三全质量管理制度,与公司签订“工程施工质量承诺书”,确保本项目工程达到国家验收合格标准,满足业主要求的质量等级。如未满足建设单位的质量保准和未实现投标承诺,由乙方负责整改,达到标准为止。
七、安全生产时企业的最好效益,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制度,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一丝不苟地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制度,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立即上报公司,并按公司及项目部应急预案处置,甲方协助乙方处理事故,由乙方承担事故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八、乙方有自主用工的权利,但必须按时发放工人工资,按国家的规定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和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金。
九、乙方不得拖欠工资,不拖欠材料款,如因拖欠造成经济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负责解决。保证不影响甲方声誉,不损害甲方任何利益。
十、违约责任
1、乙方工程款到甲方账户后,乙方有权在工程范围内申请用款,乙方合理的申请用款,甲方应按时,按量付出。
乙方应按时,按量上交给甲方管理费。
2、履行建设方与甲方签订施工合同内容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3、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五、六、七、八、九条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未及时缴纳税费、劳动、社会保险争议、债权债务纠纷及越权担保、劳务合同纠纷,致使甲方受到法律追究(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诉讼等)受到到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一概由乙方担。
十一、乙方负责按工程项目所需的数量或比例配置工程管理、技术、质量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承包人要有建造师证、五大员证等),并于开工前(新增人员随时)向甲方提供由其驻工地代表签字确认的以上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进入现场人员的名单、职务、岗位、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等基本情况备案;提供乙方项目管理人员签名备忘录或授权文件。乙方人员应持证上岗的,有关证件原件应经甲方查验并留存复印件备案。未备案的乙方人员,甲方有权拒绝其进入施工现场。乙方将前述人员撤出本合同施工现场的,应提前七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
十二、不得以总公司名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抵押、担保,违者一律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私刻公司的各种印章、公司法人章,一律追究法律责任。
十四、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本合同至项目完工,乙方同甲方的各项费用结算完毕后失效。
十五、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另签订补充合同。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