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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社会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制度设计持否定评价的学者,则主要基于两点:一者是其与《劳动合同法》第3条的精神相悖,再者是其立法理念与立法技术存有欠缺。笔者不惴鄙陋,就这两点略陈管见。
一、对“平等自愿”原则的理性回复
(一)问题的提出
有学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制度设计有违《劳动合同法》第3条“平等自愿”原则的规定。“任何合同的订立或续订都应当是双方行为,且是协商一致的结果,强制续签不仅不符合合同原理,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本身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法》第3条①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的强制续签制度明显与这一原则相抵触。”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二)制度设计的法理基础
合同法上的平等自愿原则是建立在传统民法抽象拟制的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之上的。民法学者李永军教授认为,契约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结果,具体包括是否缔约的自由、与谁缔结契约的自由、决定契约内容的自由、选择契约形式的自由等四个方面。但是劳动合同具有显而易见的特殊性――资方的优越谈判力(superior bargaining power),这就使得劳动合同与一般民(商)事合同有着显著差别。
民法本身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对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而言,社会地位往往相差不大(否则较难有效缔约),此时民法以法律形式赋予双方当事人以平等法律地位(取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平等的)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因社会地位的实然差距所显现的负外部性是司法本身可以调整的。而劳动合同所对应的劳动关系,尽管可以抽象为一种劳动力支配权与劳动报酬的交换,但资方与劳方的不平等社会地位显而易见,尤其在官本位思想依然较为浓重的中国社会,“老板”与“打工仔”的观念深入人心。
如若仔细观察并究其实质,则不难发现,一般民事合同中标的物交换、财产权流转所对应的市场资源配置是较为均衡的,双方当事人尽管需要考虑信息交换的成本,但总体上的交换选择空间是比较广阔的。换言之,民商事法律强调主体地位平等、缔约自愿,是建立在市场经济较为圆熟的现代社会基础之上的,司法程度本身可以弥合地约双方社会地位的实然差距所显现的负外部性,并藉此表彰民法赋予缔约方平等地位的法律意义与社会意义。而中国作为经济转型国家,一些市场制度发育并未成熟,供需双方的绝对不均势随处可见。
(三)对质疑的回复
笔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制度设计依然契合“平等自愿”法律原则(不仅仅只在民法或者合同法意义上)。立法者通过有倾向性的制度设计,体现对劳方的“偏爱”,其实质是在追求并期待制度的倾斜让劳方与资方的地位处于不遑多让之势。资方在缔约撮合阶段具有优势,法律通过制度安排给予劳方在续约上以制度救济的优势权利,藉以达到实际的平等与平衡。
另一方面,法律本身具有公开性与可获得性,资方作为经济人,在缔约之前就应当有所预期。资方与劳方不存在阶级矛盾,但是利益的博弈总是在所难免。这也意味着,现代社会的任何自由都是在法制约束下的自由,任何意志的伸张都非毫无边界,自愿原则本身也受到法律的调整,绝对意义上的自愿并不存在。资方在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时,就应当对之后的可能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有所预期,《劳动合同法》的这种苛求旨在调和劳资双方的最终利益。
二、对“强制续约”观念的法理解释
(一)问题的提出
有学者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基本等价于强制续签制度,并认为在法律适用中属于除外规定。“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无论是无固定期限、固定期限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都是作为一种任意制度而存在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但我国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制度安排中引入了单方强制制度,引起社会广泛争论。”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4条②固然具有实施上的强制力,但是直接冠以“单方强制制度”、“强制续约制度”的标签并不妥当。
(二)相关条款的适用解释
如若对法律条款做文义解释,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规定了三种类型:协商订立、强制订立和推定订立。
协商订立,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期限进行协商,双方同意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法律没有附加任何限制条件,只要缔约双方同意,即使刚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其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些学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强制订立,在于其潜意识认为劳资双方无法达成有效合意,或多或少陷入了阶级对立的误解(博弈本身是为了追求价格或者时间的最优,与对立是不同的)。
强制订立,系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强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法》第20条③、《劳动合同法》第14条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推定订立,系指在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将此种事实劳动关系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从其立法意图上观察,显然在于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规定的一种特殊措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规定,用工单位用工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却不愿采取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
(三)对质疑的回复
就法律条款本身而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制度设计包含了具有强制力的救济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本身是“单方强制制度”或“强制续约制度”。这种强制力本身只有在触发时才得以深刻体现。一些学者对此贴上“强制”的标签,很大程度上是在内心完成了一次虚拟的演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摆设条款,劳资双方本身就是矛盾对立的两面,不可能形成合意,那么此时,法律给予劳方的续约权利就成为一种强制。产生这一误解的原因在于两点:一者是人性恶的哲学基础,再者是粗线条的法律规定。笔者并不否认前者的存在,对于后者则将在下文中(如何优化)加以详述,此处仅就法律条款的原旨加以厘定。
对于强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在理解与适用中应当注意――不需要劳动者主动提出或明确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如果要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必须是劳动者明确提出,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仍属有效。但《劳动合同法》对此已作出修改,只要劳动者不明确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均视为劳动者已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法》这一变动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它解决了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因不了解劳动法的规定无法提出、或者由于其弱势地位而不敢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等实际问题,使该制度能够得以落实。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优化路径
(一)“连续工作”的含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即可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连续”的含义,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曾解释为“不间断”。其实,从字面看,“不间断”本身是对“连续”的双重否定,并没有细化到制度中去。此外,还可能为企业提供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法借口”。
究其实质,还是没有提及是否允许“中断事项”的出现,如若允许有所例外,“中断事项”的内容是否必须法定,还是可以意定,诸如此类,凡此种种,都需要进一步廓清。笔者认为,不妨在《条例》或者司法解释中加以明确,对一些极具正当性的“中断事项”或者“中断理由”赋予规范意义,同时为其他事由提供意定空间。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将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的原因区别为因劳动者自己的原因主动辞职到新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两种情况。在后一种情况下,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要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中。按照这一解释,不同的用人单位、不连续的工作期限,只要符合“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这种情况,都应当合并计算到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中,成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依据。在现实生活中“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的情况本身是一个较为模糊的概念,有待进一步澄清。
(二)“双倍工资”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了“双倍工资”的适用前提。④实践中,“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有两种:一者是用人单位不愿意和劳动者再维持任何劳动关系,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实际用工;再者是用人单位继续用工,但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签订其他类型的劳动合同。在前一种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还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立法没有明确;在后一种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虽然还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对于支付“月双倍工资”的起止时间没有明确,“月双倍工资”的工资标准也没有明确适用《条例》27条的规定。
(三)“解除”条件的设计
有学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在解除条件的设计上存在缺陷,主要原因在于收紧了资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法》虽不允许当事人约定解除条件,但提倡双方当事人约定终止条件。《劳动法》第19条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件。同时,其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这些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中均被去除。在《劳动法》中,即便是原固定工实行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允许约定终止的条件。而在《劳动合同法》中,这种约定终止条件的行为将不被允许。”笔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在解除条件的设计上确存有缺陷,但不在于此。《劳动合同法》看到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资方通过意定方式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嵌入法定解除条件以外的条款,变相改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性质。换言之,资方完全可能滥用法律给出意定解除或者终止条件的权利,使得劳方的利益受到侵害。如若我们仔细考察法定解除的条件,条件所含的内容本身是具有弹性的,也就是说劳资双方对于是否触发解除事项存在争议时,裁断的权力已交由司法,戒绝了资方利用格式条款限所劳方权利的意定空间,同时保障了资方与“懒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通过司法的事后有限介入,调整并平衡劳资双方的权利。
笔者认为,在解除条件的设计上所存在缺陷是劳方的自由解除权过于“自由”,同样存在权利滥用的可能。《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立法给予劳动者以较大的自,就短期而言确对劳动者有利,但从长远观察,不仅有损于劳动者本身,也对提高整个民族的素质有害。较低的无因解约成本将使掌握一定技能的劳动者视合同为儿戏,助长频繁跳槽的陋习,不利于诚信的培养与回归。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旨在实现劳资双方力量与利益平衡、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如果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同“铁饭碗”抑或儿戏,显然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
四、社会法的理念校验
不必讳言,众人如此对一部法律产生误解,检讨一下这部法律本身让人误读的原因也颇有必要。笔者无意过度评述或争论《劳动合同法》的是非,毕竟这部法律已经出台并生效。一些学者也在考虑司法解释的完善,通过司法续造的途径,更有效的解决实际问题。
笔者认为,应当谨慎衡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既要适度地维护劳动者作为弱者的利益,又不能涸泽而渔,倾用人单位的所有去实现劳动者的高福利,这样只能导致企业难以维系,从而从根本上损害劳动者的就业机会与经济来源。敦促企业维护职工权益与保护企业合理人事制度两者均符合社会本位的要求。当我们结合国情,用较为刚性的条款去烘焙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时,也应当保持适当督导劳方“谦抑”,防止一些职工的权力滥用,毕竟职工群体本身作为劳方,也并非是全然混同的。此外还要注意整个社会法体系的构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辅关系是与整个社会的福利保障、税收结构紧密结合的,在制度设计与制度供给上应当契合系统论的要求。
注释
① 一些学者认为:“有产者阶层不仅在经济上的权利和地位不断上升和加强,而且其政治地位也在不断飙升……劳动者的权利和地位处于不断下降的趋势中。”“按照的基本理论,劳动关系的实质是阶级关系……目前在我国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并不是阶级关系,但在私有制的企业中,劳动关系即是劳资关系,具有明显的阶级关系的性质。这种劳资矛盾的性质,并不会因为我们在主观上不予承认便不存在。”参见常凯:《劳权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题中之义》,载《中国劳动》2004年第01期;《劳权论―――当代中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年版,第27页。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参考文献
[1] 董保华.论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J].法商研究,2007年第06期.
[2] 李永军.合同法(第三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1页.
[3] 中国楼市调控十年历程回顾:http:///ztdir/2010xunlouji/index.php
一、听童话故事,培养学生听辨能力
听,将信息输入大脑。21世纪科技大发展,语言的传导运用进一步现代化。随着电话、电脑的普及,社会生活对人们的视听能力要求越来越高。教学中我们也发现学生往往因缺乏听的能力而导致学习被动。喜欢听故事是低年级学生心理特征之一。为了调动他们的兴趣,教师开始教课时,可先让学生从头到尾地听一遍童话故事。听时要求学生集中注意力听清童话故事的大概内容,边听边想。如教《公鸡的脸红了》这课时,先让学生听故事。想一想:(1)这个故事讲了几种动物?(2)主要讲谁?(3)主要讲了什么事?这个过程,主要是训练学生对语言的听辨能力和概括能力,养成边听边思考的良好习惯。
二、读童话故事,培养学生阅读能力
学生读故事,先要读通,遇到生宇、新词能主动查字典解决。再要求读懂,弄清故事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及人物,把故事的原因、经过、结果弄明白。对于某些重点词句,要引导学生在读中想象情景,加深理解。如教《公鸡的脸红了》抢修屋顶这一段,教师抓住“深夜”“赶来”“抢修”这三个重点词语,让学生想象深夜里狂风暴雨把公鸡屋顶刮跑,兔子、鸭子、松鼠连忙赶来,一起帮助公鸡抢修屋顶的情景,使学生感悟邻居对公鸡的热心帮助,最后让学生把故事熟读成诵。童话中的对话,可组织学生分角色朗读,以便准确地体会和把握人物的性格,如能配上一定的头饰和面具,让学生上台表演,那效果更好。
三、讲童话故事,培养学生说话能力
童话语言通俗简洁,故事曲折有趣,可适当引导学生进行创造性复述,帮助学生积累词汇。童话教完后,先让学生顺着板书的提纲自己练习讲故事,然后同桌同学互讲,最后到讲台前讲给全班同学听,力求语言准确,表达生动,态度自然。讲完后,组织学生评议,教师作必要的指导和归纳。课后,还要布置学生尽量把故事讲给别人听。
四、写童话故事,培养学生想象能力
(辽宁师范大学教育学院,辽宁大连116029)
摘要:童话故事通过其丰富多彩的想象、幻想和夸张塑造某种形象,表现真实生活,给儿童以思想上的启发。本文基于童话的特点来探究童话故事对儿童的发展会有哪些影响。童话的特点表现在具有幻想性、社会性、虚构性、兴趣性。童话在各方面无一不影响着儿童的发展,比如:能够促进儿童记忆、思维、想象等能力的发展;能够培养儿童的阅读兴趣,促进儿童语言的发展;能够丰富儿童的知识;能够促进儿童情感的发展;有利于培养儿童高雅的美感等。由此可以看出,童话与儿童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它能够在儿童幼小的心灵中留下很深的印记,父母和教师应从教育的观点出发来关注童话,这是对儿童发展的重要支持。
关键词 :童话;幻想性;想象力;儿童发展
DOI:10.16083/j.cnki.22-1296/g4.2015.04.048
中图分类号:G6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5)04—0101—02
收稿日期:2014—11—19
作者简介:孔冉(1989— ),女,辽宁大连人。辽宁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儿童审美与艺术教育。
对于大多数成年人来说,童年的记忆都是断断续续的、不清晰的,但是在这有限的记忆中,就属对童话的记忆最为鲜明。从大多数人的生活历程来看,儿童时期的生活经验除了来自直接的家庭生活外,主要的来源就是神话故事、童话故事等。儿童的世界是丰富多彩的,在儿童的梦想里有无数的事情可能会发生,有无数的世界可能会存在。人们常说童话是儿童成长发展的养料和摇篮,对儿童来说是有特殊意义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教育孩子要从讲故事开始,不要用命令的口吻让孩子做这、做那,童话是一个很好的教育方式。[1]
一、童话的特点
(一)童话具有幻想性
幻想是童话所具备的基本要素之一,也是童话用来表现生活的一种特殊手段。幼儿童话就是一种由各种幻想所组成的艺术,它利用幻想这种奇妙的方式去表达真实生活。换句话说,也就是它所塑造的各种形象其实在生活中都是不存在的,童话故事当中描写的主要是一些虚拟的事物,故事当中的一些人物都是想象出来的,故事当中所涉及的那些事情在真实生活中发生的可能性也是极小的。在童话故事所创造的那种世界里,牛羊会说话,人死能复生,桌布可生出山珍海味,衣服能刀枪不入……[2]这些都符合儿童的幻想心理,而且童话当中那些极具幻想的事物无不吸引着幼儿,使他们感到好奇、有趣。
(二)童话具有社会性
童话故事当中的很多事物都是来源于真实生活的,可能有些童话的内容夸大了真实生活,但是,童话当中的一草一木、一花一树都是儿童所熟悉的,在现实生活中都能找到相对应的形象。童话来源于真实生活,但是,在此基础上会对真实的形象进行演变,变成一种新的艺术形象。童话故事是儿童认识社会的初级方式和途径之一,幼儿的许多知识都是从童话中获得的。比如:儿童能从童话故事中学会勇敢,学会去辨别现实生活中的善与恶等,这些价值观将会伴随其至成年,乃至影响其一生。
(三)童话具有虚构性、兴趣性
童话故事虽然表现的是真实生活,但却不是真实生活本来的样子,是利用想象这一基本元素来展现的。比如:童话故事当中所展现的可能是人,或是某种小动物,或是大自然中的任何一种生物,但是在幼儿的心中,这些童话中的人物像极了我们,他们和我们一样会说话、会交流。幼儿可能会经常想象自己就是其中的某一个人物,以此来实现自己所憧憬的梦想。此外,兴趣与好奇是儿童愿意读童话故事的又一重要因素,他们会随着故事中跌宕起伏的情节时而眉头紧锁,时而开怀大笑,充满了愉悦性。
二、童话对学前儿童发展的教育意义
(一)促进儿童记忆、思维、想象等能力的发展
童话故事中的人物形象丰富多彩,童话能将大千世界中的任何事物通过拟人化变成各种有语言行动和思想性格的人物。童话的基本特征是幻想,幼儿由于其独特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对于这种富于幻想的童话故事肯定充满了好奇与兴趣。而且,童话中的拟人手法也特别符合幼儿的生理特征,他们总能把一些小动物和花草想象成会说话的、有感情的人。通常,想象力是创造力的基础,而幻想则是创造的开端。童话故事所营造的奇妙氛围可以培养儿童的想象力和思维能力。
(二)培养儿童的阅读兴趣,促进其语言的发展
童话故事中的幻想、夸张、拟人化的手法能够增加儿童的快乐感受。与此同时,在幼儿阶段语言的发展最为迅速,[3]幼儿除了喜欢听故事,还喜欢给别的儿童讲他们所喜欢的故事,而且通常讲的时候都是手舞足蹈的。随着儿童的成长,其不管是在思维水平还是在语言理解方面都有所提高。在讲故事时,他们需要组织自己的语言,力争使他人听得明白,有的时候还需要用各种形象的语言去形容自己所要表达的事物,这对他们语言的发展都有很大的帮助,尤其是能促进其口语表达能力的提升。
(三)丰富儿童的知识
儿童从生活中获得的直接经验是十分有限的,而童话故事通过其拟人手法,向幼儿展示了千姿百态的世界,开阔了幼儿的眼界,增长了幼儿的见识。[4]童话能把很多复杂的知识融入简洁、生动的故事之中,既能吸引儿童,又包含了深厚的文化内容。儿童通过欣赏童话,能够获得初步的自然知识,还可以通过对童话中人物形象的理解来初步地了解生活中的真、善、美和假、恶、丑,并能够了解社会中的一些行为标准,促进其社会知识的增长。
(四)促进儿童情感的发展
现代社会中不少儿童都表现出自私、缺乏爱心等行为,由此可见,情感教育对于现代幼儿来说是多么重要。儿童时期是情感培养的重要时期,而童话对于儿童情感的培养有很大的帮助。童话故事中有很多儿童感兴趣的事物,因此,他们在欣赏的过程中,情绪往往是愉快而积极的。童话还能帮助幼儿疏导消极情绪,由于儿童思维发展的特点,使其往往不能准确地表达心里的一些迷惑,而童话故事则为其提供了一种相对安全的宣泄消极情绪的途径。
(五)培养儿童的美感
美感是人们根据一定的审美标准对客观事物、艺术品以及人的道德行为的美学价值进行评价时所产生的情感体验,是感知、想象、情感、理解等多种心理功能综合构成的统一体。[5]美感可以帮助人们以美与丑的这种标准去赞扬相应美好的事物或蔑视粗鄙的行为。童话中包含着丰富多彩的审美形象,童话故事中所描绘的那些美丽情景使儿童在欣赏的时候感到温暖、宁静等,这些积极情绪能够唤醒他们爱美的天性,并且对将来他们塑造完善的人格有着重要的影响。童话故事当中那些奇妙的构思、美丽的人物不仅能使儿童沐浴美妙,而且能够提高儿童的审美能力,满足其憧憬的自由状态,促进儿童对永恒的美的追求。
三、总结
童话伴随着儿童成长,往往在儿童的童年记忆当中留下深深的印记,其虚幻的情景和故事无不影响着儿童各个方面的发展。童话是作家对理想世界的描绘,充满了对真、善、美的颂扬,美妙而优美的童话故事有利于儿童积极地面向生活,能够促进其身心全面发展,因此,童话在儿童的成长过程当中有着很大的影响。童话当中那些美妙的思想、精灵般的人物对于幼儿来说都是无与伦比的美妙,因此,不管是父母还是教师,都应该重视童话故事对儿童的教育意义,从教育的角度利用童话促进幼儿的发展。
[
参考文献]
[1]刘晓东.解放儿童[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8.
[2]宋文翠.试论童话对儿童情感教育的价值[J].德州学院学报,2008(3).
[3]陈华丽.浅析童话对幼儿发展的作用[J].教育导刊,2011(5).
在去年的暑假里,我让妈妈带我去新华书店买了一本芭比公主童话故事书,这本书的名字叫做《魔法森林公主》。
这本《魔法森林公主》上面介绍了非常多的芭比公主童话故事,比如说有:《会唱歌的魔法树》,《喷火小龙》,《神奇的独角兽》,《彩虹方舟》等等许多芭比公主童话故事。
这本芭比公主童话故事书上面的主要人物就是魔法森林公主,也就是魔法森林的守护神柳儿。这本书上的主要内容就是柳儿和各种人物。动物。植物的交流,比如说《会唱歌的魔法树》,这里面的内容就是有一天,会唱歌的魔法树突然消失了,柳儿就去找它。
这本《魔法森林公主》上的芭比公主童话故事讲的非常精彩。具体。生动。特别有亲切感,每当我看到这本书,我就会想起上面的每一个故事,也会想起这本书留给我的深刻感受,但我有一个小小的遗憾就是这本书里没有收集我们中国的童话故事……
新丰三小五(1)五年级:阮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