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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实体经济是虚拟经济的基础
实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才会出现虚拟经济,虚拟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实体经济的支持。虚拟经济的发展阶段、发展水平、结构和规模与实体经济的发展阶段、发展水平、结构和规模有着直接的关系,实体经济是虚拟经济的基础,一旦实体经济出现问题,虚拟经济也会受到影响。
1.2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的双重效应
1.2.1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首先,虚拟经济有利于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信息的不对称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虚拟经济可以通过有效地信息及其创新的金融产品,解决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激励问题。同时,我们可以通过判断企业经营的好坏,投机业绩的优劣,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其次,虚拟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支持。在现代企业中,许多优势企业因为缺乏资本而陷入了没有规模效益的怪圈中。虚拟经济则使大量闲置的和零散的资本投入到股票、债券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上,从而解决了实体经济发展过程中资本缺乏的难题。而且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虚拟经济能更快捷的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支持。再次,虚拟经济有利于产权重组和结构调整,从而深化企业的改革。实体经济中经常存在产权的重组和结构调整的客观需要。可是单靠实体经济本身很难实现产权的重组和结构的调整。虚拟经济则使实体资本证券化、商品化,解决了困扰着实体经济的难题,通过成本较低的股票和债券的交易迅速的实现了产权的重组和结构的调整,加速了资本的流动,以便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最后,虚拟经济可以降低分散实体经济中的投资风险。市场经济中的各项经济都会面临着投资风险的问题。虚拟经济允许有价证券进入市场流通,实际上就是为实体经济的投资者们提供了一种规避风险的有效途径,如,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的产生本来就是为了转移风险和套期保值。如果没有各种各样的金融产品来规避风险以实现保值,实体经济的风险将会大大增加,不利于实体经济的发展。
1.2.2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的消极作用虚拟经济的适度发展为实体经济发展带来了积极的效用,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虚拟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呈现的一些新的特点:各种金融衍生品的出现使其离实体经济越来越远,虚拟化的形势不断加强;许多金融衍生的工具以较少的资本控制着较大数额的资金,使危险性增加;同时影响虚拟经济的变动因素过多,稳定性变得更差。过度膨胀的虚拟经济无疑对实体经济的发展产生的是消极作用。首先,虚拟经济的膨胀增加了实体经济动荡的可能性。虚拟经济的膨胀会增加实体经济的不确定性,使虚拟资本风险和利润成倍增加,在预期收益的心理的作用下,投机猖獗,造成实际经济的货币和商品流通的困难,从而使实体经济陷入困境甚至发生经济危机。其次,虚拟经济的过度膨胀引发泡沫经济。在虚拟经济规模不断膨胀的情况下货币供应量被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用来媒介商品和劳务的交换,一部分用来媒介股票等虚拟资本的交易。在货币供应量不变的情况下,如果虚拟资本交易的货币量越多,用于实体资本的货币供应量就越少。如果人们对虚拟资本的预期过高,使其脱离实体经济的价值基础,人们就会将大量的资本流入金融市场和房产领域,使得实体经济货币供应量不足,使许多企业陷入困境,造成经济持续衰退。
2正确处理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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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的概念,至今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一般说来,经济全球化是指世界各国在全球范围内的经济融合。它是世界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其推动力是追求利润、取得竞争优势和谋求经济的发展。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趋势。随着全球范围内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各种生产要素跨国界的不断流动,使得世界各国经济联系越发紧密,成为一个相互依赖的统一整体。经济全球化对世界经济的影响是深远而复杂的,在提高生产要素的全球配置效率,推动世界经济的总体增长,促进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的进一步大发展的同时,经济全球化不可避免地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一系列负面影响,带来了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总起来说,经济全球化的特征主要有:(1)生产国际化。(2)贸易自由化。(3)金融全球化。
二、经济全球化的本质
生产力的发展和不断深化的国际分工,在客观上要求打破国家对资源配置的地域限制,要求对生产要素进行跨国家或地区集中生产自己具有或可以实现较大利益的商品,使生产要素配置更加合理,最终将增加产品总量和生产规模,使各国受益。各国在当代经济交往中,一直在追求经济一体化。经济全球化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趋势,它标志着先进的生产方式,是未来社会的经济基础。全球资源可以得到最有效、最合理的优化配置。全球范围内有效的分工协作可以产生新的巨大生产力,而且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成为可能,从而可以开发最先进的产品,获得最经济的成本和最贴近的市场,从而具有最大的竞争力。由此可见,经济全球化不仅是空间先进方式,而且开辟了人类更先进的生产方式的道路。它就是世界范围内的市场经济化,主张在世界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的干预,充分发挥价格和利润在市场中的作用,建立一种完全竞争的市场模式,而全球经济通过市场经济这只“看不见的手”,使各种生产要素或资源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从而实现生产要素或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最优配置。
三、经济全球化对全球经济的影响
1.经济全球化与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近十几年来,全球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及其矛盾运动,促进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多方面质变。整个世界的经济技术水平大大提高,创造的物质财富大大增多。但是,收益分配的不公在加剧,可持续发展受到日益严重的威胁,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在加剧。发展中国家的情况比较复杂,但它们的市场经济模式不同,因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也在加剧。世界经济不平衡的加剧引发了一股又一股的反全球化运动。这对于改善贫富差距扩大的不合理、不公平状况有一定促进作用。但要真正改变世界范围内的分配不公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状况,主要应靠发展中国家顺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战略和策略,促进自身经济的发展。
2.推动了新一轮科技革命的进程,并为世界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了物质技术基础。全球化和区域化都从不同领域和范围推动了上一世纪已经兴起的科技革命进程、全球范围的电子信息技术应用和区域安排内的科技开发分工。具体表现有三个方面,一是信息技术产业在世界高新技术发展中已成为关键。二是全球化和区域化安排实现了高新技术从发达国家向全世界的扩散和转移。三是以信息技术、生命科学和材料科学为主的新技术将逐步与传统工农业结合,形成新的产业增长周期。
3.对世界经济秩序产生深刻的影响。各国、各地区间经济存在巨大差异的现实状况使全球化的进程只能是次优安排附加一系列例外。区域化方式虽然基本上解决了体制内的最优安排,但由于它严格的排它特征,使之与非成员之间又形成了新的贸易与投资壁垒。但从总体上和发展进程上,经济区域化恰恰是经济全球化的阶段性补充,而且在结果上,区域化最终将促进全球化,已有的区域化实践已经证明,区域化关税壁垒与非关税壁垒的逐步消除,扩大了成员间的贸易,其进一步的结果是随着相互间市场的开放,资本、技术、人力资源等生产要素实现了利润最大化和最优效率,促进了经济增长。而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经济的持续增长,必然增加对区域外产品和生产的需求,到这时,区域内经济就需要跨越区域界限与区域外经济交流,或者是扩大区域化的范围以实现经济进一步发展。
4.全球和地区的产业结构、经济结构发生变化。全球化和区域化在相关领域引起了革命性变化,实现了产业的重组,并购企业跨越国界、洲界和产业界限,各种虚拟的经济形式如雨后春笋,虚拟经济使机械化大工业变得如此渺小。世界经济全球性和区域性的经济一体化蓬勃发展,全球化和区域化从不同的角度和侧面正在从根本上改变世界的产业结构和经济运行结构。为追求贸易与投资便利化,出现了各种区域化与全球化方式,区域化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为贸易与投资提供了相对良好的经济环境和秩序,从而进一步推动了贸易与投资的发展。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完善,贸易与投资的相互促进将表现得更为充分。区域化和全球化要求金融自由化,也将导致金融风险加剧。为满足和适应生产与贸易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各国普遍在金融领域逐步放松管制,开放市场。金融自由化进一步加速了经济全球化和区域化。随着经济金融化的不断演进,国际金融市场规模不断扩大,金融活动为生产与贸易带来便利的同时,国际金融的风险也同步增长。相对于软弱无力的国际金融监管,如果国际金融体制改革不能取得突破性进展,金融危机再次发生极有可能。经济的不均衡性将会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而更加突出。在全球化中发挥核心作用的发达国家及其跨国企业,以其明显的竞争优势,通过资源配置和生产要素重组,将获得越来越多的利润和超额利润,由于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金融自由化以及新技术革命的深化,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和完善生产国际化,相比之下,发展中国家的战略选择与回旋余地极为有限。并且,广大发展中国家普遍未能在经济全球化中获益,不平等的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体制则进一步加大了南北差距,世界经济的不均衡性将更加突出。
一、国家的存在是财政存在的充要条件
财政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国家在出现后,它并不进行生产。然而,为了维持它自身的存在和运转,国家又必须从国民收入中分到一块来满足自己的需要。由于国家不进行生产,它不可能通过交换的形式来获取它所需的社会产品,它所拥有并能加以运用的,只有强制性政治权力。国家凭借强制性的政治权力参加社会产品的分配,就是原始的税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另一方面,国家为了维持自身存在和运转消耗社会产品的过程,就是财政支出。因此,国家的存在是财政存在的充要条件。只要国家存在,财政就能够存在;只要国家存在,财政就必然存在。财政的存在,只需要国家这个唯一的前提。可以说,财政是国家内生的一种东西。从古代的奴隶制国家、封建国家,到现代的计划经济国家,无不如此。在执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中,国家仍然是财政存在的充要条件。与财政的这种存在必要性相关的是财政筹集收入的职能。
二、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存在的必要性得到了扩展。
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主导作用,市场上的一切经济行为都是按照价格机制运作。古典经济学家们认为,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可以通过供求双方的自发调节,使资源配置和社会生产达到最优状态,即所谓的“帕累托最优”。如果情况真是这样,财政的作用就应该只限于筹集政府收入,它存在的必要性也就只是源于国家的存在。但是,我们看到,现实情况并不是这么理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们对财政存在必要性的认识还应该更进一步。问题主要在于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只是经济学研究中的一种理想,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具备形成完全竞争市场所需的全部条件。而只要有某一条件没有得到满足,市场机制在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上就有可能出现失灵。
西方经济学家对市场失灵现象进行了分析,认为导致市场失灵(marketfailure)的根本原因在于价格信号并非总是能如实反映社会边际效益和社会边际成本。具体来说,市场失灵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是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领域。西方经济学认为产品分为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萨缪尔森在其《公共支出的纯理论》(ThePureTheoryofPublicExpenditure)一文中给出了公共产品的定义:纯粹的公共产品指的是这样的物品或劳务,即每个人消费这种物品或劳务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种物品或劳务消费的减少。西方经济学家根据萨缪尔森的定义,总结了公共产品相对于私人产品的特征: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由于公共产品具有上述特征,市场对公共产品的生产进行资源配置时,就会出现失灵的现象。一般来说,由于“免费搭车”现象的存在,完全由市场决定的公共产品的生产量是不足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就应该设法增加公共产品的供给。
2、外部效应
所谓外部效应,是指私人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成本之间或私人边际效益和社会边际效益之间的非一致性。即某些个人或厂商的经济行为影响了他人或厂商。却没有为之承担应有的成本费用或没有获得应有的报酬。由于私人经济主体主要以追求私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所以对于带有外部效应的物品或劳务的供给不是过多就是不足。外部效应除了影响社会经济效率之外,由于外部效应导致的成本或报酬分担不合理,它也会妨碍社会的公平。所以政府应当对外部效应进行矫正,将外部的成本或报酬内部化,使带有外部效应的产品的生产数量改变到合理的水平。
3、垄断
当一个企业可以通过减少其产品的供给,使其产品的售价高于边际生产成本时,就形成了垄断。由于垄断者能够操纵市场价格,它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办法是将其产量确定在产品边际效益等于边际生产成本的水平上。结果是造成市场上该产品的供给量不足,价格偏高,造成社会效率的损失。对此,政府部门应该进行干预,通过法律和经济手段保护有效竞争,排除垄断对资源有效配置的扭曲,强迫或鼓励垄断者增加产量,降低价格,使该产品的售价等于其社会边际成本,以避免社会效率的损失。还有一些行业的规模效应很明显,如果政府不加干预,就会自然形成垄断。对这种自然垄断行业,政府也应该及时加以干预,也可以划归政府来经营。
4、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
信息经济学的观点认为,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掌握的信息总是不完全的,要获得更多的信息,需要付出“信息搜寻”成本;此外,市场在交易中总是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一方总是比另一方有着更多的信息或有着更低的信息搜寻成本。由于市场经济主体在交易中总是根据自己所拥有的信息作出决策的,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必然导致市场失灵,资源配置偏离帕雷托最优。
5、宏观经济领域的失灵
市场机制在实现资源配置方面的失灵,不仅在微观经济中表现为上述偏离帕雷托最优的情况,市场失灵同样也反映在宏观经济领域中。对宏观经济领域中资源配置效率的考察所依据的指标主要有:就业水平、物价水平和经济增长状况。但自发的市场机制并不能自行趋向于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适度的经济增长。市场失灵在宏观经济领域中主要表现为收入分配不公和经济波动与失衡。为此,政府也必须对经济进行调控。
但在现实中,市场失灵并没有使市场经济制度崩溃,经济学家们普遍认为,在现实中应该有一条挽救市场失灵的途径。其中,除了认为应由政府干预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观点之外,还有一些经济学家主张通过扩大市场覆盖面(即市场完全化)和提高市场效率来挽救市场失灵,但在实践中都是不成功的。西方经济学家在对多种解决市场失灵的方法进行分析后得出结论: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要优化资源配置,必须由政府进行干预。这就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存在必要性的又一体现。
于其他手段相比,财政手段在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中具有以下优势:
1、财政手段比较灵活,税率和补贴额可以根据外部性情况及时加以调整。
2、财政手段的管理费用低,避免了产权界定和市场交易的巨大费用。
3、财政手段在技术上比界定产权、扩大市场覆盖面更易于操作。
三。市场经济体制中财政职能的界定
根据上述对财政存在必要性的分析,可以得出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财政所应具有的职能。市场经济体制下,对经济的调节应以市场机制为主,在市场机制能够完成资源有效配置的领域,政府就没必要介入。只有发生市场失灵时,政府才应该介入其中。但政府介入的最终目的仍是为了维护或确保市场的正常运作,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财政作为政
府干预市场的手段之一,它的职能也只能限定在市场失灵的范围内。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的职能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资源配置职能。
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主要体现在提供公共产品上。公共产品所具有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决定了它难以由私人部门通过市场提供,只能有财政来进行供给。其次,财政履行资源配置的职能还可以实现外部效应的内部化,并解决垄断的问题。
2、收入分配职能。
我们在前面提到,在市场机制作用下所决定的初次分配状况极不公平。这样客观上就要求社会有一种有助于实现公平的再分配机制。市场本身不能提供这种再分配机制,只有依靠政府以非市场的财政手段来完成这一任务。在这一点上,财政可以说天然地具有作为进行再分配工具的有利条件——强制课税权。这使得财政可以大规模地介入国民收入分配,通过税制设计上的巧妙安排,如征收累进的所得税,把资金从那些收入偏高的人们手中征集上来,然后,再通过各种类型的转移性支出项目,如医疗保险、食品券补贴等,把资金转移给那些收入偏低的人们。
在经济法总论的研究中,主体理论的研究是其重中之重,其不仅涉及到对经济法律关系以及国家经济生活的参与者的界定,同时,经济法主体理论也是后续进行行为理论、权义理论和责任理论研究的前提条件和必要基础。在主体理论尚未得到科学论证的前提下去探讨行为、权利义务、责任等理论司题无异于“空中楼阁”。(当然,也有学者持相反观点,认为当经济法权利、经济法义务没有成为非常确定的经济法学范畴时,经济法主体就难以完全范畴化,尽管经济法对主体的研究较之对权利、又务的研究要简单一些。)纵观学界对经济法主体理论的研究,大多数学者还是停留在理论的争议之中,试图通过一种形而上的方法和言辞来司鼎经济法主体研究的理论高峰。殊不知,这种研究方法往往会导致我们在抽象的理论场域中就事论事,使得主体理论脱离具体的法律生活场景,从而多年来的主体理论研究在框架的建构与抽象性提升上并没有形成令人满意的成果。本文在吸取前人经验的基础上,采用了这样一种写作路径:首先通过一种文献综述的形式,盘点一下近年来我国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主体理论的大致观点和论述;紧接着,选取一些具体的司题,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来进行一些分析,谈谈笔者的个人看法。
二、经济法主体理论的研究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正式确立以来,学术界对经济法主体的研究已逐渐跳出了经济法主体的定义和主体独立性的框框,普遍认为,所谓的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当前,学界在研究经济法主体的过程中,更多地关注具体的经济法主体的类型和制度,更多地开始涉及到各种研究方法和分析范式的变革,尤其是经济学思想和理论的引入,更是大力促进了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主体理论的研究。
从经济法学发展史这一宏观角度来看,肖江平认为:与中国经济法学的总体发展相对应,经历过三个时期。从最早的三分法(即决策主体、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或者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两分法(即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到初步发展时期的各种观点(如管理主体与实施主体、管理主体与管理受体等观点),以及走向成熟时期的观点(如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计划者与反垄断者等观点)。当然,这只是一种粗略的、主流的、纯粹理论上的划分,大致厘清了经济法主体的发展脉络,但还不够精确,也缺少对很多具体制度和非主流学说的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的发展,有不少学者对经济法主体进行了新的探讨。具体来说,以张守文老师为代表的“二元结构”理论将经济法主体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两部分,调制主体又可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即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即规制主体),调制受体也可分为宏观调控受体(即受控主体)和市场规制受体(即受制主体)。漆多俊老师从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入手,以主体在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中所处的基本地位为依据,将经济法主体划分为国家经济调节主体与被调节主体。史际春老师认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大致可以分为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两大类;其中,前者主要是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的承担国民经济管理职能的组织或机构,后者主要指依据民商法、经济法和行政法设立的直接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李昌麒老师认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为经济法主体,由于经济法律关系主要是在国家和政府干预经济的过程中形成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故而主体的一方通常是国家及国家机构,另一方往往是组织和个人。杨紫煊老师认为,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参与者,主要包括市场监管法主体和宏观调控法主体。其中,前者又可分为市场监管主体(主要包括政府监管主体和政府经济监管部门监管主体)和市场监管受体(主要由组织体和个人构成),类似地,后者也可以被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和宏观调控受体。
经过了对经济法上主体的分类,我们可以更为明晰地对各类主体有一个大概的认识,将这些主体彼此之间有规律地进行组合,便可以构成我们经济法上主体的结构。
经济法上主体的组合是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之间的组合,它们之间通过调制行为来联系。具体来说,在宏观调控法领域,包括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的组合;如:金融调控主体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等,金融受控主体则主要包括市场中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机构以及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等,二者的有机组合和运作构成了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的雏形。在市场规制法领域,包括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的组合;如:在对某些特别市场的规制中,国家新司出版与
广电总局、工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具有与传媒企业、通讯公司、互联网企业、食品和药品生产企业等,往往处于受制主体的地位。 三、具体问题的探讨
(一)国家在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