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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 简称乙方
为了加快林业发展步伐,提高森林植被覆盖率,同时提高本组松山、林地利用率,增加农民经济收入,根据本组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研究决定,现将本组现有的松山、林地(约300亩)承包给乙方。具体条款如下:
一、四至边界:
东至: 路 ;西至: 水库
南至: 路 ;北至: 东庄组
二、承包时间为20年,即xx年9月10日—2028年9月10日。
三、乙方的义务。在承包的林区里护林防火,坚决制止盗伐林木,滥占用林地等行为。
四、利益分成。乙方当年不支付承包金,待来年有采伐计划后,伐树出售所得现金甲乙双方各得50%。如国家在林业发展上有优惠政策,有乙方享受。
五、合同到期后,若乙方想继续承包,甲方应优先考虑乙方的优先权。
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议修订。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主管领导存一份。
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乙方:厦门y公司
鉴于,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1、甲方与发包方签署了《厦门市山地承包合同》(下称“山地承包合同”),并已经依法取得厦门 的林权及相关权益;
2、乙方有意完全受让甲方上述林权及相关权益,用于经营国家法律准许的茶叶生产基地项目。
本着诚实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林权及相关权益的概括转让事宜,甲、乙双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转让标的
即甲方基于山地承包合同取得的山地部分山林地的林权及全部相关权益,具体包括:
1、甲方承包厦门 所取得的全部林权,承包期限 ;
2、甲方承包上述山林地所取得的地上物所有权,地上物包括但不限于 等;
3、甲方的全部先期投入,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设施、道路设施、固定设备、土地肥力投入等。
二、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乙方充分认可甲方对上述山林地的大量前期投入,并同意按照以下方式支付转让价款:
1、乙方就地上物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款 万元人民币,并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内付清;
2、林权转让款分期支付,具体支付安排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按每年每亩 元支付,并于每年 月 日前按年支付。
三、上述山林地的用途
1、仅限于用作茶叶生产基地项目。
2、乙方有权以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上述山林地,有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应予以必要之协助。
3、乙方就上述山林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盈亏与甲方无关。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对上述山林地享有充分的管理权和使用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对上述山林地的合法利用。
2、乙方应依法经营,不得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等国家政策法规。
3、因项目开发需要,须在承包区域内征用建设用地时,乙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负担全部费用,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所指转让价款作相应调整。
4、乙方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或经营项目时需要雇佣临时工或者招录工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雇佣发包方的村民。
5、上述山林地全部或部分被政府征收或征用的,发生的补偿赔偿款项除土地赔偿款归发包方所有外,地上物及包干等所有其他补偿赔偿款项均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且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所指转让价款作相应调整。
6、甲方承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无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或者单方收回林权或有关权益。
五、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甲方非法干涉乙方自主经营的,应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六、未尽事宜与争端解决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友好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2、因本合同的效力与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厦门x公司
(盖章)
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 方式取得甲方荒滩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 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 以北、现 以西与 毗邻的荒山(林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
东至:现 西边;
南至:与 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这两座山顶东西分水岭一线;
北至:从南侧数第二个山头与第三个山头之间的山谷中分线。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变,即从二oo 年 月 日起至二o五 年 月 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林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
元整,付款方式为:
四、乙方承包荒滩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或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滩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滩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荒滩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滩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荒滩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退还乙方承包荒滩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 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 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 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关键词:国有森林;法律依据;法定程序;合同效力
中图分类号: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8—0177—1
1 承包的法律依据
到目前为止,我国有《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森林管护开发承包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森林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经营单位对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森林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有管理、保护、合理开发利用的义务。所以这种承包方式虽然没有明确、直接的法律规定,但是森林经营单位为安置富余职工利用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展养殖业、采集业,是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2001年,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在全省红松种子采集中推广承包管护责任制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红松果的采集要采取公开的承包管护方式来进行。
2 发包的法定程序
森林管护开发承包不同于土地承包和林地承包,其承包不是耕地、林地或林地上树木,而是森林资源采集和养殖的经营权,而且还有对森林的管护义务。一般来讲,这个采集和养殖的经营权还能给承包户带来相应的经济收入。因此,虽然发包的程序在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由于三个方面的原因,要求发包的林业企业必须采取公开的类似招投标的发包程序。
其一森林资源的采集养殖等经营权属于国有资产的一种,公开的竞价承包可以避免暗箱操作和国有资产流失。
其二森林资源的采集、养殖等经营权属于不可直接定价的资产,确定承包价格的难度大,公开竞价承包可以使发承包双方在竞争中确定承包价款。
其三森林资源的采集、养殖等经营权可以为承包者带来直接经济效益,想承包的人很多,公开的竞价承包可以确保公平。
3 承包的合同效力
森林管护开发承包是以承包合同维系发承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所以承包合同十分重要,不仅可以规范承包经营行为,还能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在承包合同普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合同签订的主体不合法。森林资源管护开发的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必须要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否则该合同就是一个无效合同。在实务中,林业局拥有资源所有权,而下属的林场则没有。所以有的林场越权,代替了林业局与承包户签订了承包合同,这就是无效合同。
二是合同签订程序不合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森林资源管护开发承包的发包必须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价承包。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发包方业务人员搞暗箱操作,不公开竞价承包,私自签定承包合同。如果该企业所有职工认可该承包合同,则合同有效;反之有职工到林业局去找、去闹,则合同最后往往被认定无效。
三是格式合同条款不合法。合同本应是双方共同协商签订的,但有的林业企业为了使自己的意志得到施行,自行制定合同内容,并直接与承包方签订,导致双方权利与义务严重失衡,一旦发生纠纷往往会被司法部门认定为无效合同或无效条款。
四是合同内容有瑕疵。由于水平有限,不少企业的承包合同存在这样那样的瑕疵:有的合同条款过于简单,权利义务界定不明。有的合同标的不明,只是在合同中表明某某山头,承包四至界线未确定,承包面积不准。有的承包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承包人存在破坏性经营行为无法得到制裁。
4 承包的法律建议
在当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为进一步规范森林管护开发承包,避免发生其他法律纠纷,建议:
一是明确承包的法律依据。吉林省委、省政府包括国家林业局都对管护开发承包虽然给予了充分肯定,但始终没有一部专门的政策或规章,以至于出现纠纷和矛盾时,没有可以依据的规定。应以人大立法或省政府令的形式出台一部关于林地开发承包经营的规章,将森林资源管护开发承包的范围、年限、权利义务等进行明确规定,给承包一个真正的、合理的“身份”。
二是建立承包经营公开发包制度。为避免个别人暗箱操作,损害他人或集体权益。各相关管理部门要通过建立森林管护开发承包公开竞价的制度,使承包的信息公开、透明。并设立承包经营合同异议制度,在承包合同签订之前设立十天至十五天的异议期,将拟承包的地块合同在地块所在林场的公共场所进行公示,接受来自职工群众、其他承包者等各方的监督。在此期间,如有第三人对承包标的、承包程序提出异议或主张优先承包权,则由相关管理部门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如异议成立,该承包意向取消,否则合同成立。
一、__县法院近三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20__年以来,__县法院共受理各地土地承包纠纷案件146件,审结146件。其中20__年32件,20__年53件,20__年61件,从总体上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呈现以下特点: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件类型日趋多样。在已审结的146件土地承包纠纷中,土地承包纠纷案件54件,占36.9%,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32件,占21.9%;土地承包征用、占用补偿纠纷39件,占26.0%;土地承包合同纠纷21件,占14.4%。从案件类型看,涵盖了土地承包纠纷的方方面面。特别是随着近年来我县新城区的建设和政府“工业强县”政策措施的实施,使我县土地承包征用、占用补偿案件从20__年的占土地承包纠纷案件12%上升至全20__年34%,改变了以往以家庭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承包金纠纷为主的土地承包纠纷状态。
2、诉讼主体具有群体性。在我院受理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5-10人的集团诉讼案件21件,占14.4%,10人以上集团诉讼案件11起,占7.5%。也有某些案件起初是由个别主体提起,但此类案件的判决对其余群体具有启发、仿效作用,具有潜在的群体性。这类案件一般大都体现在土地征用、占用补偿纠纷中,我院去年相继受理的青山镇双桥村部分村民租赁土地补偿分配纠纷一案即属此种情况。先是该村村民杨某因土地租赁补偿分配一案与所在村民组产生冲突,诉至法院,待其诉求得到法院支持后,相继又有张某一家、王某一家和刘某等情况联名其所在村民组,此类案件即是由个体的诉讼引发出了潜在的小群体诉讼。
3、争议的土地用途复杂。从争议土地用途来看,过去主要是以耕地为主的农用地,而近两年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既涉及耕地也涉及鱼塘、林地、沙滩地等承包用地。
二、产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
一是土地承包合同不规范。主要表现在:1、有的只有口头约定而未形成书面合同,有的甚至既无书面约定,也无口头约定。即使形成了书面合同有的也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2、有的对标的物未约定清楚,承包土地、林木等界限表述不明确。3、有的对违约责任约定不具体,只规定按法律、政策处理。
二是土地流转不规范产生的纠纷以及因土地被征用、征收而引起的土地补偿纠纷。主要表现在:1、随着农业税的取消、粮食价格的上涨、粮食补贴政策的实施,部分农民回流农村要求实际耕种人交回土地的情况较具普通性。而实际耕种人在利益面前不愿轻易交回承包土地,引发了一些纠纷。2、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政策不完备,土地流转程序和手续不规定,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及县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此缺乏必要的指导,引发了一些纠纷。3、有的村集体不按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给农民合理的补偿,损害农民的利益,或者工作不到位,致使承包户不理解不接受而引发纠纷。目前,由于我县新城区建设需征用、占用土地,此类纠纷在增多。
三是村集体组织、村干部违反法律政策擅自发包土地,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权滥加干预,甚至随意解除合同。主要表现在:1、一些村集体组织、村干部对国家的土地政策、法律缺乏正确的认识和理解,因而难以正确规范执行。在我院已审结的本县城关镇大园村村民林某诉其村村委会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大园村村委会在未经村民民主议定的情况下与林某签订栗树承包合同,后其又经合法程序与另一村民曹某签订了一份栗树承包合同,以至于林某的承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诉至法院。2、有些村委会负责人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分配土地、计收承包金,有的发包人以合同约定承包费为由,单方决定提高承包费,甚至单方终止合同。3、有的村委会因为负责人更换频繁,出现了“新官不理旧帐”现象,新村委对前任村委订立的合同不满意,便否认原合同的效力,私自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条款。
四是村民承包方履约的随意性。主要表现在:村民承包方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有的承包户不遵守合同约定,不主动交纳承包金或故意拖欠承包金。如我院已审结的高店乡闫河村泗淮组与刘培喜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中,被告刘培喜已实际承包了7年的土地,但只交了一年的承包金,故原告高店乡闫河村泗淮组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并补交承包金。后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三、关于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建议。
第一、进一步规范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程序及合同内容,依法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严格严格遵守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订立程序的[文秘站:]强制性规定,按照民主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分配土地。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对承包土地的名称、面积、承包期限、承包土地的用途、承包费数额、交纳时间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的规定要明确、具体。
3、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指导,建立土地流转合同的订立、登记制度。对流转合同合乎法律规定的,围绕原流转合同条款做好工作,对流转手续不规范,内容不明晰的,可考虑重新订立协议。
4、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后,由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严格登记、签证、备案。
第二、切实抓好农村土地管理,完善农业指导服务体系。政府经营局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切实转变管理方式、手段。要依法搞好土地的划界、规划等工作,依照规定及时办理确权等有关手续,消除土地纠纷隐患。
第三,对农村土地承包情况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坚决纠正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中侵犯农民权益的违规违法行为。1、由有关部门定期对各乡镇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2、在承包期间违法收回农民承包地的,要将土地归还给农民。3、将土地对外租赁的要给原承包户合理的补偿,待租赁期届满后,将耕地归还于原承包户。4、对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