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事业单位试用期工作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关于初次就业的探讨
现在,普遍认同的就业的含义就是在法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愿望的人们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在现代经济条件卜,就业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在传统的国有、集体单位就业,可以是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就业,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就业、自我雇佣就业,还可以是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总体来说就业可以分为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就业。正规就业是指正规的全日制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有稳定的劳动法律关系、获有工资福利和收获保障的就业;非正规就业是指未签订劳动合同,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从劳动关系角度看而言,非正规就业劳动关系不规范,而且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特征,从业人员职业特征难以界定;从社会保障角度看,非正规就业与社会保障体系之间几乎没有制度性联系,或者有制度性规定但很少被遵守。
因为就业形式多种多样,如何认定初次就业,各地方规定不一致。实践中,有的单位以是否与原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来判断是否初次就业;有的单位以是否与原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来判断是否初次就业,还有的单位根据进入事业单位后工资审核时对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来确定是否属于初次就业。在各种判断方式中,非正规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社会保障证明不好取得或者取得的证明文件不符合传统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的规定,所以进入事业单位的非正规就业人员都被视为初次就业。正规就业人员在进入事业单位时,也会因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传统人事制度规定被视为初次就业。比如:
例1:小李,大学木科毕业后在自己家门口的小饭馆打工,每月取得稳定收入,也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年后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入事业单位。
例2:小张,大学木科毕业后在自己家门口的小饭馆打工,每月取得稳定收入,自己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年后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入事业单位。
例3:小土,大学木科毕业,进入企业工作,每月取得稳定收入,企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年后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入事业单位。在进入事业单位时,因为还在2年的派遣期内,因此办理改派的手续。
例4:小赵,大学木科毕业,进入企业工作,每月取得稳定收入,企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年后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入事业单位。在进入事业单位时,办理的是调动手续。
以上4人在进入事业单位前都实现了就业,因此进入事业单位时,不是应该是初次就业。但是,例1、例2中的小李、小张初次就业的形式是非正规就业,例1中的小李无法提供符合人事制度的证明材料,例2的小张自己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但是无法提供符合人事制度要求的其他材料,所以在进入事业单位后,小李、小张都被认定为初次就业。例3、例4中的小土、小赵初次就业都是正规就业,但是进入事业单位时,手续不一样,对初次就业的认定也不相同。例3中的小土在进入事业单位时,因为办理的是改派的手续,进入事业单位后,认定参加工作时间时,按照改派后的时间认定,这样小土也被认定为初次就业。例4中的小赵手续符合人事制度要求,进入事业单位后,不认为是初次就业。
由于初次就业不好把握,有的单位实行凡是新进人员都是试用期1年;有的单位除了在签订聘用合同时有约定试用期1年之外,其他各方而都体现不出试用期,因此在《条例》中使用初次就业这个词语,不利于火事工作的开展。
正规就业人员和非正规就业人员都是国家的劳动者,也都实现了就业,其劳动也都体现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这是没有区别的;他们的区别在于他们形成的劳动关系不同,也就是他们的雇主不同。笔者以为,应该从劳动关系的角度出发,将初次就业限定为初次在国家机关或国有事业单位就业,这样既体现了对其过去的劳动关系的承认和延续,又不用过多的考虑参加工作时间和社会保障的因素,因为这两个因素可以在确定工资福利待遇时得到充分体现。
二、关于试用期12个月的探讨
《条例》第13条规定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结合《条例》第12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因此可以理解为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最少3年,试用期12个月。那么,试用期为12个月是否合适呢?另外,初次就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事业单位是否有试用期呢?如果有试用期,试用期的又该多长呢?这个在《条例》中没有做出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各个单位执行时间不一致。
事业单位试用期长短的规定,应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出发。事业单位既有其作为组织存在的服务社会经济的共性,又有其围绕公共利益的特殊性。事业单位自主用人,人才自主择业,首先这是一种平等的聘用关系,这跟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平等的劳动合同关系没有什么不同,都是一般的劳动关系;其次,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属于公共服务关系的一部分,不仅涉及聘用双方的利益,还与公共利益、公众利益相关。
一般劳动关系决定其试用期可以参考《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公共服务关系决定其试用期可以参考《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拭行)》第2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结合前而对初次就业的讨论,笔者建议: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人员可根据签订的聘用合同时间长短,约定试用期长短,或者由国家直接做出统一明确具体的规定,比如3个月或者6个月。
三、关于试用期岗位的探讨
《条例》规定了试用期,但是对试用期内的岗位没有做出规定。有的省份专门出台文件,规定试用期满确定岗位,并对不同学历、学位人员在不同类别岗位,确定的岗位等级做出规定。比如,大学专科(含中专毕业生)、大学木科毕业生、获得硕士学位和学历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试用期满后,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可分别按十三级、十二级、十一级、十级确定岗位等级;到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可分别按十级、九级、八级、一七级职员确定岗位等级;岗位任职时间从聘用认定之日起计算。
笔者以为,试用期是对进入事业单位相应岗位的试用,而不是进入事业单位的试用;试用期岗位应为公开招聘岗位,受聘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时,应聘的是什么岗位在试用期就应该是什么岗位,而不是试用期满确定岗位。试用期满考核以应聘岗位的任职条件为标准进行考核。如果试用期内没有具体岗位类别和等级,那么试用期结束后以什么标准为考核受聘人员,来判断受聘人员是否称职呢?当然,也要允许有任职资格要求的岗位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取得相关资格,而不是在上岗前就取得相关资格。比如:
例5:小刘,博士研究生毕业,应聘高校讲师职位,此岗位在公开招聘方案中注明属于技术十级岗位,2014年7月经过公开招聘报到工作,并且是初次就业,2014年11月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2015年1月取得高校讲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聘任。
例5中,小刘是初次就业,试用期为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试用期内岗位技术十级岗位,而不应该是试用期满确定为技术十级岗位。试用期内取得作为从业资格的高校教师资格证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这应该是小刘适应岗位要求的一种表现。如果小刘在试用期内未及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这至少说明小刘并不是完全符合岗位要求的。
——受聘人可单方解除合同
浙江省人事厅有关负责人称,与以前明显不同的是,实行细则提出了受聘人可单方解除合同。即受聘人员提出解除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又不属于在试用期内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依法服兵役,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以及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等情形的,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但是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届毕业生直接进入见习期
根据这份试行细则规定,试用期以及聘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内。其中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值得一提的是,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实行1年的见习期,而不需要再经历试用期。见习期计入合同期限内。
——押金培训费用不能乱收
在以往的实践中,押金、违约金、培训费用等经常成为争执的焦点。为此细则给出了清晰的界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不得扣押各种有效证件。聘用合同对受聘人员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即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同时,合同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合同,聘用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但不得超过为受聘人员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受聘人员培训后回单位服务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用20%的比例计算。
——续解聘要经过群众评议
今后,无论是续聘还是解聘,聘用单位都要拿出依据,即领导判断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考核。细则指出,聘用合同履行期间,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为了考核评价试用期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和成效,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精神,对试用期满的领导干部均需进行正式任用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由区委提名或任命的党政领导职务,试用期已满的领导干部。
二、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是政治思想素质方面: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提高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的情况;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践“三个代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大胆开拓创新的情况;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决定,顾全大局、服从领导和组织安排的情况;公道正派、坚持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在两个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的情况;
二是组织领导能力方面:决策能力、组织指挥能力、适应能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以及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协调各方面关系的能力情况;在工作中拿出工作思路、工作措施、解决问题的办法等情况;知人善任,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推动工作开展的情况;
三是工作作风方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区委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意见的情况;坚持群众观点、走群众路线,树立宗旨意识,开展调查研究,为基层和群众服好务,办好事、实事的情况;坚持原则,敢于负责,严格管理,严谨细致,勤奋敬业,认真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策,发扬民主,虚心听取意见,维护班子团结,搞好协作配合的情况;
四是工作实绩方面:履行岗位职责、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的情况;抓住工作重点和关键,采取有效措施,取得实效和成绩的情况;完成上级和本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的情况;
五是廉洁自律方面: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廉洁奉公,自觉杜绝吃、拿、卡、要和行为的情况;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的情况;廉洁自律,带头遵章守纪的情况。
三、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一)组织领导
对试用期已满的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由区委组织部统一组织领导,各镇街党委(党工委)、区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具体组织实施,直属事业单位试用期已满的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由其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具体组织实施,未设党组的单位由行政组织实施(下同)。
(二)个人述职
试用期满后的领导干部均需撰写本人试任现职期间的思想工作总结(材料在3000字以上),并在民主测评大会上进行述职。
(三)民主测评
由各单位党委(党组、党工委)召开民主测评大会。由本人进行述职,然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民主测评。
对试用期满的领导干部的民主测评,分为胜任、基本胜任、不胜任三个等次。
参加民主测评大会的人员为:机关全体在职干部职工(包括挂牌机构和内设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实到人数不得少于上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镇街的还要有村党政主要领导,以及3至5名离退休职工。
(四)个别谈话,查看资料,调查了解
要分别找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二级班子全部负责人,直属企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离退休职工代表进行座谈了解,座谈了解人员必须在20人以上(不足20人的,应全部找完)。
对考核中反映出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掌握事实依据,实事求是地作出评价。
(五)综合评定
根据民主测评结果,结合座谈了解、调查核实等有关情况,对试用期满后的领导干部能否胜任所任职务、是否适应所在岗位,进行综合评定,形成考核报告,明确提出正式任职或免去试任职务的建议意见。考核报告、个人总结、汇总测评表以及民主测评表原件交区委组织部(干部科),由区委组织部报区委审批。
为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巩固治理“吃空饷”工作成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人员流动管理
1、组织、人社部门负责拟定人员调配政策,承担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调配、选任工作。在编制限额内,按规定承办市直单位、镇、街道和集聚区人员、人才的调配、录(聘)用事宜;各单位的人员调配、录(聘)用事宜,按规定向组织、人社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2、坚持组织、编制、工资关系与人事关系相一致的原则。自调动决定宣布之日起30日内,必须完成组织、编制、财政、人事等手续办理,调出单位不再保留已调走人员人事、工资关系。
3、工资关系未随人事关系转办的人员,不得办理职务晋升、工资晋级等手续,职务晋升的从工资关系理顺之日起执行。
4、组织、编办、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建立部门之间相关文书内部传递渠道,及时调整调动人员的编制、人事、工资手续,有效杜绝编制、人事、工资关系脱节、失管、失控的现象发生。
5、公务员调动到事业单位的,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
6、调动手续必须由单位负责人事的工作人员办理,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得受理个人申请。
二、规范借用人员管理
1、严格审批借用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借用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须将借用理由、期限及人选基本材料,报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并报编办备案。未经批准,擅自借出工作人员的,将核减借出单位编制和经费,并按照规定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2、借用人员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借用期满,借用单位应书面通知借出单位,做好对借用人员表现的鉴定并向借出单位反馈,同时将借用人员返回情况向组织、编制、人社部门备案。如因工作需要延长借用时间的,须向组织、人社部门重新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2个月。
3、被借用人员工作结束后,应立即返岗,不准拖延,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规范人员考核工作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1、要强化对日常德、能、勤、绩、廉的考核。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将本单位人员平时的工作作风与年度考核相挂钩。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基本称职(合格)的,各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由组织、人社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其工资待遇。
2、工作人员无特殊情况未完成当年上级统一安排或所在单位安排的学习培训任务,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培训教育法规政策贯彻落实不力、未完成培训教育任务的单位,适当核减该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3、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未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机关事业单位外出学习的人员,从脱产之日起停发工资待遇,超过半年的,不予考核。
4、病、事假、探亲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6个月的,不进行考核;累计超过考核年度3个月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5、对因公(工)负伤的,在治疗期间进行年度考核,治疗终结前所在年度一般可确定为称职(合格)等次。
6、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7、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8、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确定为不称职,其他错误的不确定等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撤职处分当年考核不称职,第二年不确定等次;受到一年处分的,处分第一年考核不称职,第二年不确定等次;受到二年处分的,处分第一年考核不称职,第二、三年不确定等次。
9、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10、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由组织、人社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其工资待遇。
四、规范执行退休制度
1、坚持到龄即退原则。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无需本人申请,可按管理权限直接办理。
2、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由本人申请,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可办理病退手续。
3、严禁违规办理提前离岗内退。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自定政策办理工作人员内退和离岗待退。
4、对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工作年限只能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应追缴其办理退休手续延迟而多领待遇部分。责任单位不履行职责的,人社、财政部门可暂缓该单位人事、经费办理。
五、规范受党政纪法纪处分人员待遇的调整程序
1、市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做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党政纪处分或刑事处分决定后,需将处分决定及时抄送到组织、编制、人社、财政部门。
2、当事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组织、人社部门进行登记,对当事人的当年考核结果进行预处理备案。
3、组织、人社部门根据处分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理受处分人员相关情况,调整其工资福利待遇。
4、当事人单位要在一个月内将受处分人员工资办理的结果报市纪委、监察局和司法机关。
六、规范执行请销假制度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事(病)请假,应履行请假手续,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按相关规定执行。
2、对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半年以上的,由所在单位组织其参加伤病残鉴定,经鉴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为其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不符合病退条件的,原单位 要及时督促其限期返岗,对确需请假治疗的,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后,办理执行病假工资手续。
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全额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基本工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其以上的,全额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
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机关工作人员(含参公单位)津贴补贴月执行标准按60%计发,事业单位人员按基础性绩效工资的85%计发。
3、一个月内,事假累计7--10天的,次月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60%发放,事假累计10天以上或旷工一天以上的,次月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停发。
4、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累计病假超过3个月的,当年年终奖金(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再发给。
5、工作人员全年事假超过22天的,从23天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全部工资。
6、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的或其请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7、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或自行休假的,视为旷工。对旷工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在两个月内按规定予以解聘或辞退。
七、规范遗属补助领取管理和核查工作
1、领取遗属补助实行实名制。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遗属补助证书到亡故者生前所在单位领取。各单位每半年要对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发现享受遗属补助人员不再符合条件的,须在一个月内到人社部门核消其遗属补助证书,取消相关待遇。
2、各机关事业单位有人员亡故的,当事人单位须在一个月内到市编办办理减编手续,并将减编结果报送组织、财政、人社部门,核销死亡人员的相关手续。
3、财政、人社部门定期对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进行核查,及时核销不符合条件人员的领取资格。
八、加强试用期人员管理
1、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加强对试用期人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做好传帮带,使其尽快胜任工作。
2、对新招录(聘)用人员应当安排在录(聘)用职位工作,试用期内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组织或人社部门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
3、要做好对试用期人员的平时考核和试用期满考核工作,对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聘)用机关应按规定给予任职定级(正式聘用),未经考核不得任职定级(正式聘用),对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录(聘)用资格。
FS医院现有职工1000名,其中,在编人员516人、合同人员(参照正式工待遇人员和聘用合同制人员)440人、借调返聘人员44人。因在编人员执行事业单位聘任制度,依据相关规定套改工资;借调人员执行原单位工资标准;返聘人员依据退休时职务、职称确定返聘工资。笔者在本文中着重分析合同用工中参照正式工待遇人员的薪酬现状。
二、FS医院合同人员薪酬管理现状
1.适用人员范围:适用于国家全日制统招本科毕业生、能办理正规调动手续、借调学院统招本科、硕士毕业生和院党政联席会通过享受参照正式工待遇并签订正规劳动合同的人员。
2.执行标准:执行绩效工资,包含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1)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护士10%;工资结构参照正式编人员的工资项目、标准执行。(2)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一是基础性绩效工资:依据包头市市直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标准执行。二是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奖励性绩效工资1、奖励性绩效工资2、奖励性绩效工资3三个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1:在工资表中按月发放。执行30%正式在编人员绩效工资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2(月奖金):按月发放,包含奖金和工作量,发放标准执行财务绩效奖金分配规定。奖励性绩效工资3(年终奖励性绩效):按年发放,参照正式在编人员执行,特殊引进人才执行特殊规定。
3.见习期工资:(见习期3个月~1年)。(1)无执业、职称证见习期工资:执行至少6个月见习期。统招硕士研究生执行1700元,本科生执行1350元,统招大专生(特殊岗位)执行1200元。(2)有相关专业执业、职称证见习期工资:无工作经历的硕士研究生、本科生执行至少3~6个月见习期,工资依据无执业、职称证见习期工资执行;有工作经历的硕士研究生、本科生执行至少1~3个月试用期,工资执行试用期工资。
4.有相关专业执业、职称证正式上岗工资:博士、硕士研究生参照上述绩效工资结构执行,并给予100%奖励性绩效工资;对本科生及其他类人员执行30%奖励性绩效工资(要求工作满1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
5.试用期工资:在原工资基础上下浮100元(不执行奖励性绩效)。
6.年休假、病事假、生育假、探亲假工资:参照正式工工资管理规定执行。
7.引进特殊人才执行正式编制人员全部待遇。
8.兑现工资相关规定:(1)具有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并执业注册在本院,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且独立值班。(2)对于无执业、职称证人员执行至少6个月的见习期。(3)对于有执业资格证或成绩单,但无工作经历的统招本科医疗、医技、护理人员,执行至少3~6个月的见习期。(4)对于能办理正规调动手续、全日制统招本科有执业资格证或成绩单,并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注册在我院工作的医疗、护理人员,视同正式调入人员对待,执行至少1~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第1个月暂不发放工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依据上述制定的工资标准执行,并补发试用期工资。(5)对于无工作经历的统招本科行政岗位人员,执行至少6个月见习期(见习工资执行1350元/月)。在本院工作满半年且考核合格独立承担工作后,依据上述制定的上岗工资标准执行(科室负责人承担考核)。(6)对于有1年以上工作经历的统招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行政岗位人员,执行至少1~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第1个月暂不发放工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依据上述制定的工资标准执行,并补发试用期工资。(7)对未取得执业资格证的医疗人员,连续执行两年见习期工资,两年后取消见习工资;护理人员执行一年见习期工资,一年后取消见习工资。(8)在医院工作的学院编制人员,工资由学院发放。(9)工资执行:与岗位考核挂钩,岗位考核参照正式编职工进行。(10)对工作满1年的硕士研究生执行100%奖励性绩效工资,助理医师执行30%奖励性绩效工资(工作经历证明)。
三、参照正式工待遇人员中临床一线医师与特殊学科医师工资改进
(一)执行待遇条件
基本条件。(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且执业注册地点在本院。(2)从事临床一线与特殊学科工作且独立值班。(3)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硕士学历第一学历可放宽条件)。
(二)一般学科其他条件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1)具有初中级医师执业资格,要求来医院工作满1年。(2)正、副高医师,要求本院工作试用期满考核合格。2.全日制本科学历。(1)取得初级医师资格后,要求在本院工作满3年。(2)取得主治医师资格后,要求在本院工作满1年。(3)正、副高医师:要求本院工作试用期满考核合格。
(三)考核相关规定
要求本人独立较好胜任本职工作,完成医师准入规定的相关手术与工作内容。每年进行个人业绩考核、排名,绩效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技术档案。由人事科、医务科进行个人业绩评估,院党政联席会审核。岗位聘任依据院聘任文件规定,参照正式编制的同等条件,结合个人三年绩效考核结果进行。
(四)执行相关待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