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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证明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经营场所证明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经营场所证明

经营场所证明范文第1篇

在现实生活或工作学习中,许多人都有过写证明的经历,对证明都不陌生吧,证明是由机关、学校、团体等发的证明自己身份、经历或某事真实性的一种凭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关于一些场地使用证明,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场地使用证明1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有泉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址在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平方米。以上场所之所有权属________所有,使用单位已取得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同意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取得方式为:

1、向房屋所有权人租赁借用;

2、转租赁转借用,并已征得所有权人的同意;

3、市场主体自有(注:无产权证或购房合同);________

谨此证明以上情况属实。

使用单位盖章(或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________

住所(经营场所)所有权人签字盖章:________

证明单位盖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场地使用证明2经营者自由房屋)

兹有卫辉市柳庄乡柳庄村村民委员会人在经营,经营所用房屋面积约平方米,产权属所有。

特此证明

卫辉市柳庄乡柳庄村村民委员会

20__年__月_日

场地使用证明3拟申请设立的公司,营业场所地址在:武平县__镇__路__号(或武平__工业集中区第__栋_层标准厂房),共有使用面积平方米,

以上经营场所所有权系所有,现租赁给公司使用,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该经营场所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公章)

20__年__月_日

场地使用证明4兹证明朔州市平鲁区佳禾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场所分别位于村东坪面积30亩,(经营权归王谋所有),圈牛沟面积20亩,(营经权归陈荣生所有)村南面积10亩,属实。

特此证明

中钟牌村委会

20__年__月_日

场地使用证明5兹有我村村民___,拟申请设立___个体工商户,营业场所在:__县___镇__街__号,共有使用面积平方米,以上经营场所所有权系本人所有(___人所有,现租赁给___使用,使用期限自_年_月_日到_年_月_日)。

经营场所证明范文第2篇

一、高度重视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

各地文化、公安、工商部门要把游艺娱乐场所是否文明健康、规范有序、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文化市场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否取得实效的一个重要标准。要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准入、规范经营、有效管理的总体要求,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审批一家监管一家,杜绝重审批轻监管、只审批不监管的现象,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发展;要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不断创新监管措施,完善管理制度,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坚持科学发展理念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升产业层次,为游艺娱乐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氛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的文化娱乐环境。

二、游艺娱乐场所的设立条件

游艺娱乐场所的设立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市场需求和各地的监管能力,我省游艺娱乐经营场所的经营面积和经营内容等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游艺娱乐经营场所设立面积及总量规划。

1、地区最低经营面积为300平方米,市三县最低经营面积为80平方米;格尔木市最低经营面积为200平方米;农业县所在地最低经营面积为60平方米;牧业县及所在地最低经营面积为50平方米,其中单机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

2、各地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市场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合理引导游艺娱乐经营场所向规模化发展。同时,总量规划不得突破:地区每10万人设立一家,市三县每5万人设立一家;格尔木市每5万人设立一家;农业县所在地每1万人设立一家;牧业县所在地每5千人设立一家。

各地游艺娱乐场所总量规划情况于7月31日前报省文化新闻出版厅审核。

(二)关于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内容的规定。

1、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施设备必须是依法生产、进口,并经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的产品(见附件)。游艺娱乐场所一律禁止设置具有押分退分、退币、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应当健康有益。

2、游艺娱乐经营场所内的游艺机不得低于总机型数量的60%。

3、游戏、游艺区域必须严格实施分区经营、管理。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悬挂未成年人限制进入警示标志,并设专人专岗加强管理。除国家法定节期日外,游艺娱乐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4、游艺娱乐场所必须建立游艺、游戏机设备台帐及奖品目录,如需变更游戏设施设备数量和奖品目录应当3日内到当地县级文化、公安部门备案。

(三)游艺娱乐经营场所间直线距离不得低于100米。同时,在场所布局上严格控制同一地域多家集中设立电子游戏经营场所。

(四)严格禁止在中小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开办游艺娱乐场所。

(五)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须报文化部门备案。

(六)对于现有的游艺娱乐场所要通过引导、鼓励等方法促进其向规范化、规模化发展。

三、依法开展游艺经营场所的审批工作

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游艺娱乐场所设立面积和总量布局规划,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谁受理谁把关、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开展游艺娱乐场所的审批工作,一经发现有违反规划、设立标准和有关规定审批的,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将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提请当地党委和政府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审批工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游艺娱乐场所的设立条件、受理程序、受理材料及审批结果,明确告知准入机型机种,做到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工作透明、政务公开。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审批的游艺娱乐场所要上报省文化新闻出版厅备案。

1、申办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经营项目等)。

(2)工商名称预先核准书。

(3)法定代表人和投资人身份证明及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4)经营场所平面图、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租赁意向书。

(5)与厂家签订的经营设备订购意向书、厂家经营执照复本。

(6)游戏设备目录。

(7)申请宾馆、商厦、综合文体设施、旅游项目配套的相关证明材料。

(8)购置设备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申请单位的设立地点、面积等是否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实地勘察,就行政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申请单位及法人代表基本情况、受理反馈意见的部门及监督电话、通讯地址等内容进行公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要针对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群体等情况,建立名册、信用档案和相互通报的信息共享平台。凡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开办娱乐场所或在娱乐场所从业。

4、申请单位在取得文化主管部门“同意筹建意见书”6个月内,不能完成筹建并正式营业的,即被视为已自动放弃此次设立申请,相关批准文书自行作废。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娱乐场所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在取得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文件并领取娱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于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备案。

5、未取得营业执照前,一律不得开展经营活动,也不得以试营业等形式开展经营活动,否则按无照经营查处。

6、新设立的游艺娱乐经营场所不得与网吧共用同一经营场所或混合经营,二者之间不得有直接连通的通道。

四、严厉打击违规违法经营活动

文化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全面清查游艺娱乐场所中游戏设施设备所负载的文化内容,检查场所内的标志、游戏方法说明和游戏内容等是否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坚决查处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经营行为,坚决查处超时经营行为。对一次接纳3名以下未成年人的游艺娱乐场所,依法处以每人5000元罚款;对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的游艺娱乐场所,依法责令停业整顿不少于15天并处每人5000元罚款;对一次接纳8名以上(含8名)未成年人或在法定节假日以外接待未成年人到游艺娱乐场所的,依法吊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对锁闭门窗经营的游艺娱乐场所,依法责令停业整顿不少于15天并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对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擅自变更游戏设施设备的要依据条例予以处罚。对涉嫌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要及时通报移送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对游艺娱乐场所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收缴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检查保安人员配备情况。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在查处游艺娱乐场所违法活动中,对需要吊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应通报文化、工商部门。

工商部门要严格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把好游艺娱乐场所市场准入关。并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坚决查处取缔无照游艺娱乐场所。对被前置许可部门撤销许可证的,要依法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于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凡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条例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文化、公安部门可以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条例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文化部门要依法吊销其《娱乐经营许可证》。

文化、公安、工商部门要建立游艺娱乐场所违法违规情况通报制度。对通报的事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查处,并及时向通报部门反馈查处情况。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规范游艺娱乐场所安全经营行为

游艺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安全经营秩序的第一责任人,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确保场所经营活动健康、文明、规范、安全。游艺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营业期间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应当配备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保安人员,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和巡查制度。营业期间,从业人员要统一着装,佩戴工作标志。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每单次游戏消费金额不得超过4元,消费者每人每天用于游戏的消费金额不得超过200元。游艺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录像资料应当留存30日备案,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经营场所证明范文第3篇

(1)三类医疗器械的含义:三类医疗器械是最高级别的医疗器械,也是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2)二类医疗器械的含义:二类医疗器械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包括X线拍片机、B超、显微镜、生化仪等都属于属于二类医疗器械。

(3)一类医疗器械的含义:第一类医疗器械是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根据国家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国家将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

2、三者的风险程度不同:

(1)三类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第三类医疗器械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

(2)二类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第二类医疗器械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

(3)一类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第一类医疗器械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

3、三者的经营规定不同:

(1)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规定:

体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40平方米,法人单位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25平方米(跨设区市设置的除外);经营助听器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25平方米;经营隐形眼镜及护理用液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10平方米。

②仓库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30平方米;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仓库应当在同一建筑物内,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200平方米。

③质量管理人、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与经营产品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还应当有一名以上持有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证书的内审员等其他相关申请条件。

(2)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规定: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规定: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3)一类医疗器械的经营规定:

①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备案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②对予以备案的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的格式制作备案凭证,并将备案信息表中登载的信息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操作规范开展备案工作。备案人应当将备案号标注在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

经营场所证明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第四条零售点设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透明的原则。

在同一地域范围内,两个以上申请人均符合办证条件和合理布局规定的,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条县行政区域(含托管到百里杜鹃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区域)的企业和个人申请设立零售点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适用本规划。

第二章合理布局标准

第六条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下列间距规定:

(一)县城区域主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30米;辅助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30米;

(二)乡镇区域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30米;

(三)达到200人以上农村自然村落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符合办证条件的,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尽量满足农村需求。

第七条加油(气)站设有专门便民店,且与加油(气)机机座距离超过5米的,且有与其它未包装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分开陈列的专柜,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第八条新建住宅小区、独立矿区、监狱、大型建设工地工期在一年以上的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的区域内,可以设置零售点:人口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设一个零售点,每增500人增设一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

第九条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等商业场所(不含仓库),均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同时也不影响对周边零售点间距测量,但在其经营场所内只设置一个零售点。

第十条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或二星以上的饭店、酒楼、宾馆均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在其营业场所内有独立烟草制品展存区的,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一条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茶楼、歌舞厅、网吧等娱乐场所,不受零售点间距的限制,在其营业场所内有独立烟草制品展存区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二条其他综合性农贸市场、商贸市场规模在30户以下的,内设烟草制品零售点1户,每增加30户可增设零售点1户,零售点之间间距在20米以上。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化工原料、炮竹、烟花、药品、装潢材料、服装、布匹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以及其他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二)中小学校(含高中、初中、小学)内及出入口(含学校所有与外界相连的出入口)50米内。

(三)地址不固定的经营场所,如自动售货机(柜)、流动摊点、书报亭。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生活困难且无稳定经济来源的残疾人、烈属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相应匹配资金的,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

政府的安置区或移民点区域内零售点之间间距不得低于20米。

在同一地域范围内,下岗、失业等弱势群体与其他人同时申请办证,均符合办证条件和合理布局规定的,弱势群体优先办理。

上述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必须独立经营,并应当出具拆迁证明、残疾证、烈属证、下岗证(失业证)及户籍证明。

第十五条本规定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其最近的零售点的距离。

零售点间距按行人日常生活习惯的合法通行线路进行测量。间距测量时,应当邀请申请人和距申请设置点最近烟草制品零售户到场,并在间距测量记录上签字。

测量距离时,若遇封闭道路、隔离带、人行道、转盘等,按照符合交通规则就近的通行线路进行测量。

第三章其他

第十六条申请人经营烟草零售业务资金标准按以下六类区域划分。

(一)县城区,申请人经营烟草零售业务匹配资金不低于16000.00元。

(二)管委会城区,申请人经营烟草零售业务匹配资金不低于12000.00元。

(三)县各乡镇主街道(原则上包括政府所在地街道、商业区、居民小区及自然形成赶集区域),申请人经营烟草零售业务匹配资金不低于10000.00元。

(四)城乡结合区域,申请人经营烟草零售业务匹配资金不低于8000.00元。

(五)主要交通要道,经营烟草零售业务匹配资金不低于6000.00元。

(六)自然村(人口达200人以上的自然村寨),经营烟草零售业务匹配资金不低于3000.00元。

第十七条特殊群体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资金匹配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不受合理布局限制的超市、商场,其经营烟草零售业务匹配资金应高于本区域匹配资金要求的二倍以上。

(二)达到不受合理布局限制的酒店、宾馆、夜总会等娱乐类场所,其经营烟草零售业务匹配资金应高于本区域匹配资金要求的二倍以上。

(三)残疾人、烈属、下岗失业人员匹配资金标准不应低于同区域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八条申请人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一)经营场所权属自有或者租赁时间达到五年以上视为固定;

经营场所证明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 改革 住宅商用 公司住所

一、 公司登记制度改革的内容及意义

(一)改革内容概要

此次《公司法》改革的内容很广泛,法条修改12处,包括注册资本、年检报告制度、诚信制度建设及放宽市场主体等各个方面。本文仅对公司登记制度改革中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这一变更进行深入探讨,进而分析其对住宅商用的微妙影响。

新《公司法》明确指出,要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这是关于住所登记改革的政策导向。虽然没有明确列明放宽的限度和登记的条件转变的明细,但这却是实质性的改革,在把控整体的思想指导下,将这一具体的自由裁量权赋予给了地方政府。如此一来,地方政府便可以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来出台细则,制定符合地方特色的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更加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而对于讨论颇多与争议很大的住宅商用这一现状来说,又将会产生哪些影响,也是一件令人瞩目的焦点。虽然目前仍未付诸实现,但未来必将产生诸多的案例。

(二) 改革的意义

此次改革不仅希望从原来的重审查轻监管转换为宽进入严监管的理想模式,增强企业的自我约束和监管。还着重在简政放权上作出突破,从而构建出真正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以此推动中小型企业的发展,特别是新兴行业的成长,从根本上推动生产力发展。

改革赋予了市场主体简单快捷地设立公司的权利,无论是资本的额度,还是企业的各种登记,都做了根本性的变动。因此企业可以更加有力地抓住瞬息万变的商业机会,创造一个有活力的市场环境,这不仅迈开了成熟坚实的一步,更为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注入了根本性的活力。

二、 住宅商用问题的法律现状及实践分析

(一)现行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首次站在民事基本法立场对住宅商用问题作了总括性的规定,具体明确为:“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该法条看上去是对住宅商用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其实从另一个角度出发,这也是为住宅商用提供了一条独特的道路,那就是在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基础上,只要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住改商其实是合法合理且被法律保护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司法解释》在《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基础上,对住改商做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阐述。该条司法解释赋予了利害关系业主的救济权,若事先没有获得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此种救济权更是受法律保护的。虽然对利害关系的业主并未明确,但不得不承认这又是一大突破。

此外,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扩大了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但又对扩大部分做了严格的限制。需要证明自己的房屋价值和生活质量已经产生不利影响或者具有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与《物权法》第77条比较而言,这两条解释更具体明确。特别是对“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范围和证明方式问题做了阐述,从法律上保障了有利害关系业主的物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此解释也并非尽善尽美,仍有许多有待商榷和考证的实际问题。比如“利害关系业主”认定时应当更多从主观角度考虑还是从客观标准出发?如若将本栋楼内其他业主统一认定为利害关系业主,那若是确实毫无相干的情形,该业主能否享有对住宅商用的否定权?还有这些用作商业经营的活动范围如何限制?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和反对的方式分别有哪些?这些问题从法条和司法解释中仍不能获得直观的答案。其中也需要平衡多方利益才能达到一个各方都认同的结果。

(二) 住宅商用之利弊分析

住宅商用,即企业使用住宅作为商业经营活动的场所或企业住所而进行一系列商业活动的现象。在该现象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利弊都很明显,有关的争论也从未停止过。

首先是成本上的优势,选择民宅可大大减少其在成本上的投入,从而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核心部分;其次是产权优势,法律规定的产权期限差别很大;再次是就业优势,利用自己家住宅进行个体经营活动便成为其再就业的途径,并且可以成为缓解家庭困难的途径之一。最后是民用住宅本身从条件上就能够符合并满足日益兴盛的各类新兴行业对经营条件的要求。

住宅商用虽然理论上拥有着上述的各种优势和好处,但不可否认的是住宅里日益增加的商家的确在某些程度上严重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居住利益。且不说人流增多会给安保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同时也会使整个的氛围产生浮躁感。更主要的是,经营活动带来的各种污染对其他业主会有严重的干扰,比如噪声和环境污染,还有公用设施的消耗,或是经常装修,改变线路或管道线路等等,都会产生日积月累的恶性影响,对居民安全感、生活质量产生困扰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三) 住宅商用合理的规制办法

1.平衡双方利益是根本

住宅商用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一方是居住利益,另一方是经营之利益需求,两者之间在某些方面会存在很大程度的冲突。但这并不意味着这是一种非此即彼的截然对立关系。在居住利益和经营利益之间寻找出合适的平衡点还是能够实现的。只是有些关键点仍需细化,才能避免多种理解和争论,营造出和谐的社会经济关系。

2.经营活动的具体范围界定

首先要明确经营性活动具体的范围包括哪些。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前提即有可能成立。而有以下两类强行性规定被排除在外:一类是法律法规关于部分企业工作场所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禁止性规定,另一类是管理规约的强行性规定。另外,对以上事项工商部门在登记时也应该予以严格的审查,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

3.利害关系业主的判断和同意方式的表达

关于如何界定“利害关系业主”的具体判断,因为房屋价值是很抽象的,它其实是追溯于生活质量的,其根本价值来源于生活和居住,所以房屋价值的降低,是应当通过生活的质量来评判的。但如果从事经营活动的业主能够证明自己的经营不可能给其他业主造成不利因素的影响,那么其实是可以允许其经营的,从而也就排除了所谓的利害关系业主的反对权与救济权。

总而言之,住宅改商用是存在一定合理性的,但是这种存在并不是没有限度的,不是绝对自由而无限制。首先对住宅商用的限制应当以其他业主正常居住利益的维护为归依,并且居住利益的克减应当经过权利人的同意。更重要的是,在经营活动开展起来以后,经营的业主还需要承担与之相适应的义务。保证利害关系人的救济权的行使也至关重要,无论是消除危险的物权请求权,还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 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对住宅商用的影响

(一) 住所登记发展过程

对于企业住所,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都有规定,设立公司必须要有住所,并且要在中国境内。而住所登记也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第一阶段是企业法人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住所, 并同时列入登记事项。而自《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实施为标志的第二阶段规定:企业法人的成立只需具备固定的经营住所条件,并纳入登记事项。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删除了设立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的规定,修改为“有公司住所”。

而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成立与企业法人的登记管理规定不同,我国登记立法一直将固定的经营场所作为其必备的条件并纳入登记事项,而经营住所则不作条件要求,也不纳入登记事项。公司住所作为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直均具重要法律价值。

(二)住所登记现状及分析

由上可知,我国现行的登记法规将经营住所纳入了企业法人成立的登记条件和登记事项,并将经营场所纳入了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成立的登记条件和登记事项,但是这种立法的区分思路,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可能都不是尽善尽美的。首先,笔者认为经营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区分不应成为区别市场主体法人资格的条件。并且现行登记法规中,有关企业法人住所条件和注册事项的规定,与企业法人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的规定存在矛盾。2005 年修订的《公司法》,在公司设立的条件中删除了生产经营场所的规定,取代为“有公司住所”。同时国务院颁布的有关配套条例只将企业住所纳入登记注册的事项。那么理论上说企业法人只有在成立之后才开展经营业务。而对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成立的条件要求,却又陷入住所登记和营业场所登记混同的矛盾之中。

(三)放宽住所登记对住宅商用的作用之展望

从本质上来说,其实放宽注册地址限制的改革比取消注册最低资本限制的改革力度更大,倘若美国不允许在车库注册企业,世界上怎么会出现苹果公司呢?这使得住宅商用再次成为讨论的热点与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