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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赏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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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赏析论文

文学赏析论文范文第1篇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是学习的动力。为了激发学生欣赏的兴趣和欲望,在课堂上,首先要为学生设置一个欣赏、想像的氛围,如:图画展现情境;语言描绘情境;音乐渲染情境等,给学生营造出一个充分联想、想像和思考的空间,通过教师的诱导,将学生领入与音乐作品的风格情绪和具体内容相应的情境之中,使他们的听觉和视觉都被调动起来,很快进入角色,为进一步欣赏做情感、兴趣上的铺垫。比如,教师可以运用与作品相关的文学、历史故事等资料,引起学生学习的兴趣,激发学生展开积极的思维活动。如在欣赏古琴曲《流水》时,我以乐曲作为背景音乐,在屏幕上播放一系列相关的图片,同时绘声绘色地讲起乐曲的由来,即“钟子期和俞伯牙”的故事。这时,我发现学生们都在全神贯注地听,从眼神和表情看得出学生们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求知欲被激发,已经迫不及待地要进一步鉴赏这部作品了。

二、采用直观式教学,缩短学生与音乐的距离

干巴巴的说教不适合音乐欣赏教学,在教学中,采取理论讲授与示范表演相结合的方式,让学生更加直观地、真切地感受音乐、认识音乐。如在“钢琴音乐欣赏”一课中,我在讲解钢琴的发音和内部构造时,让学生顺序到前边来观察钢琴,同时我现场演奏学生们喜欢、耳熟能详的轻音乐或流行音乐乐曲,这样学生首先在直观上有了形象概念后,再进行讲解;在欣赏民间歌曲《绣荷包》时,为了让学生体会各地民歌不同的风格特征,我边示范演唱边讲解云南和山西的《绣荷包》,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三、适当引导,充分调动学生的想象能力和联想能力

想象和联想是音乐欣赏必然产生的心理现象,也是欣赏作品不可缺少的环节。想象指人脑对原有表象进行加工改造而建立形象的心理过程;联想指感知或回忆某一事物,连带想起有关事物的心理过程。爱因斯坦说过:“想象力比知识更重要。想象力推动世界,是知识进化的源泉。”而音乐的魅力不仅在于音乐本身韵律的和谐完美,同时还在于它能给人们一个驰骋想象的空间。

音乐是听觉的艺术,任何音乐美都蕴涵在艺术化的声音组合中,这和其他门类的艺术很不相同。如:绘画通过色彩,舞蹈通过肢体语言,文学通过文字;而音乐是以声音为媒介,通过听觉器官,引起人的视觉联想,从而产生某种空间意象。如:肖邦的《夜曲》让人想到夜的静谧,恋人的喁喁细语;贝多芬的《命运》的主导动机,使人联想到命运急促的敲门声;斯美塔那的《沃尔塔瓦河》,用声部数量由少到多,织体由简到繁来描绘沃尔塔瓦河从涓涓细流汇成宽广大河的美丽景象。音乐的想象是通过声音来完成的,培养学生对音乐的想象能力要注意设置情节、激发兴趣、营造想象空间。如在欣赏二胡独奏曲《二泉映月》时,在学生对乐曲片段进行了初听后,我结合图片介绍了作者阿炳的生平及作品的创作背景,复听时,让学生一边倾听一边想象画面,之后的讨论发言中,学生们这样描述:“在寂静的夜里,阿炳独自坐在幽静的泉边,用手中的二胡演奏着感人的曲调,为人们讲述他坎坷、悲惨的一生”。这不正是乐曲所描绘的感人画面吗?

四、精心设计互动环节,让学生全面参与,化被动为主动

我们知道,音乐欣赏是人们感知音乐、理解音乐、体验音乐的一种音乐实践活动。音乐欣赏的过程不是被动地听,还必须让学生积极参与,做出思考、反应,使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探求,在参与创造中充分发展个性、表达自我,从而获取自己的感受和体验,做出自己的判断和结论。如欣赏琴歌《阳关三叠》时,我让学生们回忆曾经学过的唐代诗人王维的《送元二使安西》,我提示了第一句,接着全班同学情不自禁、异口同声地背诵了这首诗,学生的脸上带着笑,充满了激情,整个课堂气氛达到了。这时,我发现学生们热情高涨,都主动地要求欣赏这首琴歌了。欣赏古琴曲《流水》时,鉴于古琴曲本身内涵比较深奥,学生们平时接触的又比较少,为了让学生能够领会其音乐内涵,在欣赏音乐时,我先提出这样一个问题:琴曲中描述了各种形态的水,总结起来有“幽涧滴泉”、“潺潺清泉”、“瀑布江海”,请同学们按它们在乐曲中出现的先后顺序排序。让学生带着问题去欣赏音乐,这样学生就会集中注意力,并展开丰富的想象和联想,同学们欣赏了作品之后纷纷踊跃地发表自己的感受。

五、教师应注重为人师表,讲究语言美和举止美

教师本身就是最佳的被欣赏对象,因此应注重为人师表,讲究语言美和举止美。首先,教师在走进教室之前要实现“心灵净化”,除去一切与教学无关的情感和思绪,保持高度旺盛的“临教”心态。音乐教学过程也是师生感情交流的过程,学生听课时的心理状态和情绪如何,很大程度上是受到教师的心理和情绪制约的,因此,教师要善于调节自己的情绪,不能板着面孔。其次,音乐给人以美的感受,因此,教师应时刻注意教学语言的艺术性和感染性,举止要大方得体。教师要把设计好的语言用抒情的朗诵、优美的语言、传神的手势、会说话的眼睛传给学生,取得感知以形,晓之以理的效果。同时,要求学生也要讲究行为美、语言美,实现与音乐美的和谐统一,使音乐课堂真正成为学生感受美、欣赏美、表现美的广阔天地,达到以乐辅美,以美育人的目的。

总之,欣赏教学不仅仅是放放音乐让学生听听而已,要让学生逐步的用自己的思维方式去接受音乐作品本身,教师要带领学生逐渐由低层次的官能欣赏向高层次的情感欣赏、理智欣赏发展。在一系列的音乐活动中培养学生的参与性和创新意识,诱发学生的求知欲,从有声的音乐中获得无声的情感体验,受到美的熏陶,从而提高学生对真善美与假恶丑的辨析能力,力求达到“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效果。

参考文献:

[1]李红.音乐欣赏教学中引导学生参与的几种方法.江苏徐州第三中学.

[2]讨论法在音乐欣赏教学中的运用.枫叶教育网.

文学赏析论文范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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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赏析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因特网;外语学习;基本途径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因特网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感受到了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和自己所面临的挑战。在传统的外语教学中,往往是以教师讲学生听为主要模式的单向沟通,双向互性的学习还未被全面接受,人们过分地依赖于教师的作用。同时,现行的教材教学内容往往滞后于时代,难以激发或维持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习得的语言及语言实践的量均不能适应社会的高速发展,再则因特网的发展给学生提供了广阔的真正自主学习的空间,交互性、趣味性、时代性使学生自觉地完成了从“要我学”到“我要学"的转变,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参与意识及学习自主性,由此可见利用网特网来进行外语学习有其研究的价值。

二、网上学习的优势

将因特网引入外语教学,对传统的教育观念、教育方法、教育内容等都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因此产生了许多新的外语教学手段,从面使因特网在外语教学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这主要得益于它自身的特点,这是其它教学手段所无法比拟的。

l.真实、互动的教学

过去的外语电化教育手段不外乎录音机放磁带,VCD放录像,学生基本上还是被动地听与看;在这种情况下,学生最多感受到对现实生活中的场景与功能交际的模拟,而非真实。在网络上,你完全可以进入一个真实的语言环境与人进行交流,如进入外语聊天室与人进行交流,这就是一种真正的语言交流而非模拟。在真实与自然的交际环境中学习到的东西才是真正能“用”的东西,学校课堂上的外语学习远远满足不了学生接触和使用真实语言的需要。

2.紧跟时代的语言

脱离时代的语言是没有生命力的,在学习一种语言对,只有我们学到它最新最真实的语言,才能理解和融入这个语言社会。因特网上的语言和实际的语言发展同步。我们可以通过它了解国内外外语界新的动态;我们可以通过它获得大量的研究资料与文献,全面接触外语语言与文化……我们可以接触到当前最新的语言。

3.充满乐趣的学习

现今因特网上的界面多为超文本格式,界面友好,可使学生在轻松的环境中学习英语。在课堂教学中,众多的学生面对的是—个教师、一种特定的教学方法,这种方法对一部分人可能具有吸引力,但对另一部分人来讲则可能完全没有吸引力,然而他们无法选择,尽管没有真正进入角色,仍然只能听下去,在因特网上就不同了。网络资源的丰富性决定了他们能各取所爱,找到自己的兴趣点,真正实现“自己学习”,学习的过程也就充满了乐趣。

三、网上学习的两种途径

l.同步式教学

这种教学模式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以超文本格式在服务器上预存所要教授的材料,即以多媒体形式呈现的文本图形、声音等。教师通过服务展现教学内容,通过电话对这些内容进行讲解,学生在浏览这些内容时是同步的。这种同步教学的最大特点是实现技术相对简单,学生只需一台连上因特网的多媒体计算机即可。如能将因特网、多媒体和虚拟现实等技术结合起来,则双方的实时交互同步性将更强。

2.异步式教学

这种教学方式只要利用网络技术及电子邮件就可以了。通常,教学内容也是以多媒体的形式放于服务器上,学生通过浏览这些超文本来实现学习,通过发邮件与教师交流来解决遇到的问题,当然,学生也可以在BBS上或专题讨论组(USNET)上与同学、教师等进行深入的交流。

四、高中生如何利用网络实现英语能力的提高

1.利用网络提高听力水平

传统的训练学生听力的方法是做大量的模拟试题。但是由于这些练习题往往缺乏梯度,内容更新不多,同时先发选择再听给了学生猜测听力材料的可能,往往听力训练达不到理想的内容。有的教师会让学生听英语广播,但又出现了时间上的冲突,语速太快及词汇量不足的问题,同时由于学生对材料没有自主选择性,往往兴趣不大。我们认为可以让学生在网上利用在线收听服务,这样既能分层次地有效训练学生的听力,又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更能使学生养成天天听英语的习惯。根据高中生的特点,我们所要选择的内容必须具有广播语速适中,材料更新及时,生词量适中的特点,据此,我们可以选择美国之音的特别英语节目,外语世界网中的《听读新闻》,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网站等。

2.网上聊天,发展学生“说”的能力

现在的高中教学中,由于高考对“说”的能力的测试尚未进行,导致学生对口语训练的兴致不高,同时,学生们出了课堂就没有英语交际的现实环境,这些都直接影响了学生“说”的能力的提高。真实的才是学生感兴趣的,只有学以致用,才能使学生在不知不觉中提高说的兴趣,提高说的能力。针对这些要求,笔者认为让学生通过网络用英语聊天是发展学生“说”的能力的一个好方法,在许多网站中都有英语聊天室:如搜狐,易网,新浪,雅虎,美国在线,聊天网,世界英语网等。

在网上英语聊天中,由于是单独进行,实时反馈,学生既消除了课堂上说英语时的害怕、焦虑,又置身于真实的语言环境中,这对“说”的能力的提高是很有帮助的。同时,在聊天中又能了解以英语为母语国家的文化,大大提高了他们进行英语学习的兴趣。

3.利用网络资源,加强“读”的训练

在高中英语学习中,阅读占了很大的比重。《全目制普通高级中学英语教学大纲》指出:“全日制高级中学英语教学的目的……发展听说读写的基本技能……侧重培养阅读能力并使学生获得自学能力……”而《全日制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学英语课程标准》也指出:到高中毕业,除课本外,课外阅读量应累计达到36万词以上。体现在高考中,试卷中阅读篇章多,内容新,词汇大,阅读文章趋向于原文阅读。我们认为若能利用网络上的英语阅读来训练学生读的能力,必定会事半功倍,因为在网上我们往往能发现许多适合于高中生的材料。题材新、类型多、词汇大是它们的特点。

4.利用网上资源,提高学生“写”的能力

高中英语教学中往往会有这样的怪圈:一方面,教师与学生都强调写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教师不太可能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大量写作的指导与训练,学生也由于写作能力进步不明显转而主攻见效更快的语法题。我们一方面鼓励学生在网上通过与人英语聊天来提高英语写作水平,另一方面通过e-mail形式与以英语为母语的人士交流来达到提高写作的水平。

5.针对教学内容,训练应试能力

我们在关注学生英语能力提高的同时,当然也不能忽视学生应试能力的训练,毕竟高考成绩在许多人看来还是衡量学生学习的一个重要尺度,我们也没有放松向学生推荐相应的网站,以使他们能进一步提高英语成绩,例如在http:中,我们能找到大量的单元练习、专项练习、综合练习供学生选择,在中,有高考各题型的训练,在中,有分年段的各种训练卷,这些都能大大提高学生的成绩。

文学赏析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

近年来,随着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所引发的学校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许多学校在出现了学生伤害事故后常常表现出不知所措,要么为了息事宁人而以牺牲学校或教师合法权益为代价,要么不恰当地维护学校或教师权益而导致事态难以收拾。学生伤害事故日益成为困扰学校工作和阻滞学校发展的严重问题。如何从法律视角探析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构成及其责任认定,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减少学生伤害事故对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就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问题。

一、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构成

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它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生伤害事故既是一个时间概念,也是一个空间概念,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把学生伤害事故仅仅理解为“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在学校管理下的学生所发生的事故”或者“就是校园内发生的事故”等等,都是不全面因而也是不科学的。学生伤害事故可能发生在校园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园外;可能发生在教学上课期间,也可能发生在放学及下课期间;还可能发生在寒假、暑假期间,关键要看是不是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对学生伤害事故在认识上产生错误和混乱,必然不利于确定当事各方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以及责任认定后赔偿原则的适用,不利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科学合理解决。

学生伤害事故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不同分类,从责任主体角度可以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1)学校责任事故。它是学校由于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造成学生的伤害事故。包括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学校的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学校教职工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中违反有关要求及操作规程;学校组织课外活动时未进行安全教育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学校统一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安全及卫生标准;等等。(2)学校意外事故。它是指学生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它包括由于自然因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特异体质、疾病,学校和学生自身不了解或难以了解而引发的事故;等等。(3)第三方责任事故。是指学校本身提供的各种场地设施和教育教学过程没有问题,而是由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的伤害事故。它包括校外活动中,场地、设施提供方违反规定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明显违反校规而对其他学生造成的伤害事故等等。另外,从事故原因角度也可以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教育活动事故、学校设施事故及学生间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与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劳动安全事故等相比,具有自身的特点:1.绝大多数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者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学生;2.事故的处理涉及多方利益。往往牵涉到学生、学生家长、教师、学校以及校外有关部门等多方关系;3.独生子女的增多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带来巨大压力;4、教育经费不足使学校难以承受赔偿费用。

从法律角度分析,学生伤害事故必须具备五个构成要件:(1)受害方必须是学生。即在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学校(包括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高等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幼儿园内的幼儿、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发生伤害事故,严格意义上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但可以参照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方式予以处理。(2)必须有伤害结果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这类伤害结果是指身体的直接创伤或死亡,不包括仅仅是精神上的伤害。(3)必须有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导致伤害结果的原因可以是不可抗力,但更多的是行为,既包括学校领导、教师或者其他管理人员的行为,也可以是学生自身及其他学生的行为,同时,来自校外突发性、偶发性或者其他形式的侵害也是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之一。(4)主观方面,绝大多数是过失,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故意。(5)从时间和地点上看,伤害行为或者结果必须有一项是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和地域范围。

需要特别提及的是,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不应属于学生伤害事故范畴。另外,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以及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事故,是不是属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但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学生事故的界定和理解,这类事故属于一般的人身伤害事故,而不应该列入学生伤害事故范围。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或违约行为人对其违法或违约行为依法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一般而言,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没有违法行为就不会发生法律责任问题。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类。对于以积极或者消极方式实施了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行为的主体,都可能涉及这三类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但是,相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方而言,主要是指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或者说是涉及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所以这里着重论述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如何认定各方的民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的民事责任,不是违约或者其它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侵权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仅指人身权而不包括财产权)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当中,依据已有法律的规定,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比如,最高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教育法》第73和81条、《义务教育法》第16条及《教师法》第37条等等,都有类似于过错责任的规定。2002年9月1日,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正式实施。在《办法》有关条文中明确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办法》把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主体分为三类,即学校、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第三人,并分别规定了三类主体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范围。

1、学校责任

学校责任是指由于学校或者从事职务行为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一直以来,由于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对学校责任理解的泛化,一旦出现学生伤害事故,往往被认为是由于学校在教育管理上并不“尽善尽美”所致,并由此认定学校应对此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学校事故责任认定不清,不论对学校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对教育改革和发展,还是对法律精神的捍卫和法治国家建设都将带来严重的消极影响。因此,对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和赔偿范围作科学界定,即对校方过错作科学认定,已成为正确解决类似法律纠纷的一个核心问题。可喜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出台后,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责任作了规定,基本上明确了学校的责任范围。依据规定,下列行为学校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另外,在发生不可抗力、校外侵害、学生自杀、自伤、及具有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行为措施存在不当等情况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学校对其他学生伤害事故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这样一来,以往那种凡是出现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无一例外都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观念和做法可望得到较大改善,从而有利于学校的生存与发展。

2、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

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是指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②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③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④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⑤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⑥学生自杀、自伤的。从法的角度明确规定了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在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当中的法律责任,既有利于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提高安全意识,减少事故发生,也有利于发生事故后责任的认定,有利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另外,某些学生伤害事故既不是学校造成的,也不是学生方面或校外主体造成的,而是由于不可抗力、具有对抗性或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或者其它意外因素造成的,就无法律责任可言,在这种情况下,既不适用民法上的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实也没有法律依据可以适用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原则,所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受害方自己承担。学校如果有条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经济及其他方面的帮助。

3、第三人责任

第三人责任是指学校及受害方之外的主体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第三人责任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学校安排学生参加的活动中,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二是在校学生由于过错给其他学生造成伤害事故而应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承担的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其责任并非一定是某类责任主体单独承担的,也可能是两类甚至三类主体共同承担。这就涉及到责任的有无及责任的大小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根据三类主体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及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来分担。其他主体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联系及其行为有过错,就成为自己法定的减责或免责条件,即法律责任免除的合法条件。对于其他主体的减责或免责条件这里不加赘述,作为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具有特殊地位的主体即学校而言,其减责或免责条件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第三人的过错。

不可抗力是指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支配的力量,它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件的依据是,让人们承担与其行为无关而又无法控制的事故后果,不仅对责任的承担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不能起到教育和约束人们行为的积极后果。但是,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件,必须是不可抗力构成了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只有在损害完全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情况下,才表明学校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同时表明学校没有过错,因此应被免除责任。意外事件是指非当事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不可预见性、偶然性和不可避免性是意外事故的基本条件。对于这类事件,学校尽到合理注意也难以预见到。因此,学校没有过错,可以使其免除责任。第三人的过错是指除学校和受害学生之外的第三人,对学生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例如,学校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在玩耍时被打伤,作为打架一方的肇事学生就是第三人。在这类案件中,第三人的过错是减轻或者免除学校责任的依据。

三、学生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对策

不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看,学生伤害事故大多是由于各方的过错造成的。既然存在过错,就存在减少甚至消除过错的可能;即使是没有过错方的学生意外伤害事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防范意外发生的可能。因此,全面、深入地剖析学校事故的防范举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当前,由于存在教育法律体系不够健全、教育普法力度不够大、伤害事故防范知识教育缺乏以及教育工作者在教育实践中对自己权利义务的界限认识模糊、教育监督不力等缺陷,导致法律的导向功能弱化,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处理能力偏低。教育执法机关面对学生伤害事故,在善后处理、事故责任认定、赔偿途径等等一系列问题上,也经常显得茫然和消极。因此,采取切实有效的对策,解除目前普遍存在的遭遇学生伤害事故时的困境,就成为当务之急。

(一)坚持以防范为主的处理方针。鉴于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对学生本人及学生家庭所带来的巨大不幸和对学校、对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一定要把立足点放在事故的防范上,尽可能地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具体对策包括:1.要在学校、教师、家长中大力强化事故防范意识,切实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2.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学校设备。很多事故的发生,都与学校的设备陈旧有关。然而解决这一问题,只有通过增加教育投入的方式才能解决。3.加强教师工作责任心,端正教育思想,增强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选择正确的教育方法,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二)理顺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关系的法律性质是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确定学校事故责任的法律基础,但这一法律关系性质争议颇大。主要有四种不同观点:一是监护关系,认为未成年学生与其父母之间存在着监护关系,但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实际上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权已经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监护关系,学校应为未尽监护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这一观点一直以来都占居主导地位但又同时引发出诸多争议,随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出台,这一观点应该可以退出历史舞台。二是准行政关系,持此观点者提出,学校对学生承担着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这是一种社会责任,在由国家提供经费的义务教育阶段,这一责任的社会性尤为明显,类似于行政管理,属于准行政关系。三是民事关系,因为学校与学生及其家长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他们之间的关系应为民事法律关系。四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认为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我们认为,第四种观点是科学的,它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相对而言争议较少,也越来越被社会各方所接受。

(三)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应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和及时、妥善处理原则。如前所述,学生伤害事故难以避免,一旦事故发生后,在处理过程中只有坚持一些基本原则才更有利于事故的解决,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对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影响。首先是依法处理原则,依法处理是当今社会处理一切事务必须遵守的原则,也是做到客观公正、维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责任承担、赔偿标准、处理方式等等,我国的教育法、教师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民法通则、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等都有相应的或类似的规定,《办法》的出台更为事故处理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二是客观公正原则。即事故处理要求实事求是地分析和认定造成事故的原因,同时在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之时也不能要求学校履行法律规定以外的职责。应实事求是地评价学校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和学生自身的行为以及第三人的行为。三是合理适当原则。主要是指在赔偿问题上,要根据责任认定依法赔偿,不能脱离损害后果的实际需要而提出不切实际的巨额索赔,也不应超出责任方的实际能力。四是及时妥善处理原则。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救治受伤害学生,把伤害后果降到最低限度;要及时处理事故善后。久拖不决,只会增加事故处理难度,不利于恢复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受伤害学生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

(四)争取社会支持和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学校事故的发生以及不能妥善处理,有时也与社会对学校的关心、支持程度有关。如学校的周围环境不当,就很可能会引发事故;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消极介入甚至坐视不管,会给事故的解决增加难度。在事故发生前与社会各方面充分沟通预防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及时沟通以防止事态扩大,都是十分必要的。另外,由于学校一直以来办学经费都比较紧张,而有些学生伤害事故所引发的巨额赔偿直接影响到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校的生存与发展。因此,有必要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把由于学校疏忽或过失造成的学生的人身损害,在法律上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转移到保险公司身上,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转移学校教育风险,是走出学校面临的学生伤害事故困境的一条出路。

与学生伤害事故有关的法律问题还有许多,比如,学校为了预防事故发生而做出许多限制性规定与学校工作正常开展及学生受教育权和自由权的矛盾如何解决;有的学生伤害事故中,受害方冲击学校给学校教育教学秩序造成的负面影响及其他方面损害如何计算赔偿问题;学校在需要承担责任的学生伤害事故中,其赔偿金的来源问题;等等。这些问题有的是属于学校行政管理部门的问题,有的属于立法部门的问题,这里不再一一涉及。

参考文献:

①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释义及实用指南[M],中国青年出版社,2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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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法律出版社,199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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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吴祖谋,李双元:新编法学概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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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杨安定,吴志宏:中小学生伤亡事故案例[M],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3;

⑧昃晶雯,于毅:学校成为被告[J],人民日报,1999,4,7;

文学赏析论文范文第5篇

玻璃体出血后随着时间的延长,血中红细胞溶血增多、血红蛋白释放的铁离子增加、炎性细胞浸润加重,这些因素对视网膜具有较大的破坏作用,使视网膜的功能受损,对视力的影响较大。长时间的玻璃体出血还可形成视网膜前膜、黄斑区前膜等并发症,影响视网膜细胞的功能,且黄斑区前膜还可造成黄斑区受牵拉,加重视觉功能的下降。本文案例1中,伤者玻璃体出血时间较长,视网膜前膜形成,致使其双眼视力较差。Terson综合征患者的眼B超检查,可见玻璃体出血表现为后极部以视为中心的放射状混浊,对诊断具有一定的特征性,能显示玻璃体内出血的量,从而判断其严重程度;且在后极部窥不清的情况下尚可判断视网膜是否脱离,对于Terson综合征具有重要的诊断价值。本文两例均是通过眼B超检查确诊,因此,当考虑Terson综合征的法医学鉴定时,在颅内出血、视力突然下降、排除眼内自身原因出血的基础上,眼科B超检查应是重要的诊断依据。

Terson综合征的法医学鉴定主要包括损伤程度、伤残等级和伤病关系的鉴定。但Terson综合征常见于病情严重的蛛网膜下腔出血病例,常因患者昏迷、神经科医护人员对眼科情况重视不够等原因漏诊而引发争议,致使Terson综合征伤病关系鉴定时的难度加大。根据Terson综合征的形成原因,其伤病关系主要取决于蛛网膜下腔出血的性质。鉴定时需结合脑CT、MRI扫描、脑血管造影等检查,判断蛛网膜下腔出血是外伤性还是病理性,对Terson综合征伤病关系的判断具有重要的意义。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是颅脑损伤的伴随表现,多伴有脑挫伤、硬膜下出血、脑内血肿等,其发生原因是由于脑挫伤部位的实质血管及软脑膜血管破裂出血,血液进入蛛网膜下腔所引起。影像学检查常有颅骨骨折、颅内血肿、脑挫裂伤等颅脑外伤。由此引发的Terson综合征与外伤有直接因果关系。如本文案例1,伤者影像学检查见硬膜下血肿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属外伤性颅内出血,其视力下降与本次外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以进行伤残等级的评定。

病理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最常见的病因是先天性脑血管畸形或脑动脉瘤破裂,其次为高血压、动脉粥样硬化引起的动脉瘤破裂,脑血管造影可以确定动脉瘤的位置,显示脑血管的解剖走行和侧支循环状态,为定性、定位诊断提供依据。由于脑血管畸形和动脉瘤存在管壁薄弱、涡流冲击等病理基础,可发生自发性脑血管破裂,有时可因轻微外力作用致使脑血管局部受力或者情绪激动、体力活动等引起血压突然升高造成畸形的脑血管、动脉瘤破裂,导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此时,引发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原因是自身疾病,而轻微外伤或情绪激动等诱因与蛛网膜下腔出血之间系间接因果关系,外伤的参与度评为25%为宜。如本文案例2,轻微外伤或倒地时由于头部运动状态改变,颅底对动脉瘤产生一定的外力作用,同时可因情绪激动、血压升高增加了动脉瘤瘤腔内的张力和瘤壁的负荷,使动脉瘤扩张、破裂的可能性增加。因此,本例动脉瘤是蛛网膜下腔出血的病理基础,所引发的Terson综合征与外伤之间属间接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