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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在校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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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在校期间

实习生在校期间范文第1篇

【关键词】高校学生需求;居住社区空间;实现方式;满足情况

一、H大学学生需求在其居住社区空间物理环境中的实现

在学生的生理需求方面,广州市H大学学生居住社区与其他生活区是交织在一起的,例如学校三大饭堂离学生宿舍楼都不超过5分钟的步行路程,这样学生往往有充足的时间在饭堂“细嚼慢咽”,而不至于把时间花费在来回宿舍的匆忙中,到饭堂的就餐率也比较高,这就为学生身体营养需求的满足提供了基础。此外,学生居住社区空间与文体区毗邻,学生到田径场、体育馆进行体育锻炼和健身活动很方便,同时学生宿舍楼是院落式的,学生可以在宿舍楼一层的院子里进行各种文体活动,能调动学生锻炼身体的积极性,满足学生的生理健康需求。但随着近年H大学的扩招,H大学学生居住社区空间愈显拥挤,学生在生理方面的多样需求受到限制,例如公共浴室和厕所的拥挤,就不能满足学生一些私人生理上的需求。

在学生的心理需求方面,对公共性的要求是得到充分满足的。H大学线状的宿舍建筑布局所形成的社区街道、宿舍院落式的建筑、多楼层呈现出的层次性与多样性都为学生进行集体活动、发展与他人的关系的心理需求提供了可能性。但按照纽曼的空间理论,H大学学生居住社区空间并没有基本的公共领域、半公共领域、半私密领域和私密领域的具体划分,学生在宿舍进行自我反思、找人谈心等的私密性心理需求都会受到居住空间内的其他人与事的影响。

在学生的社会需求方面,H大学学生居住社区的社会时间安排基本符合学生在社会交往、娱乐、休息等上的时间规律,多层次、多样性的社区物理空间,也让学生社会角色扮演的多重性需要提供了现实时空基础。

二、H大学学生需求在其居住社区空间社会设置中的实现

在学生的生理需求方面,H大学主要是通过宿管中心、团委学生会系统的生活部与宿保部、楼委会等正式组织对学生的生理方面的需求进行反馈,进而为学生提供服务,满足其需求,像去年暑假的学生宿舍厕所改修,就是为了更好满足学生在如厕和洗浴时的生理方面需求。但是这些正式组织目前所提供的服务还远远少于其对学生居住社区的管理,并没有充分反馈和满足学生生理需求。

在H大学学生居住社区,学生可以在不违反学校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自由组成自己的同趣群体或团队,例如音乐组合、读书小组等,这些群体和团队成员可以开展密切的内部交往和对外活动,这对满足学生的公共性心理需求起到了主要作用。同时,这些群体和团队的成员之间可以进行亲密的私人谈心等活动,并不受太多时空的限制,可以任意时刻在居住社区内进行,所以也很好地满足了学生的私密性心理需求。

在H大学学生社会需求方面,除了正式组织和学生在居住社区内自发或有意识地创建的团体为学生提供丰富的社会交往外,学生在居住社区形成的社会关系网络,例如舍友、同年级同学等同辈群体,师兄弟、师姐妹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等,也是满足学生扮演多重社会角色需要的主要方式,学生在其居住社区的社会关系网络互动中,逐步深化其社会化程度。

三、H大学学生需求在其居住社区空间社区文化中的实现

H大学学生居住社区空间的社区文化对学生需求的满足主要体现在心理需求和社会需求方面。“乖孩子”的社区文化使H大学学生居住区的学生群体愈发互助,体现为群体的公共性越强,也就越容易满足学生对公共性心理的需要。同时,不同特质学生形成的不同范围的亚文化,可以鼓励学生以自我的方式进行自由地表达和自我评价,从而很好地满足了学生私密一面的心理需要。

在学生社会需求方面,主要是H大学学生居住社区中形成的亚文化对学生扮演多重社会角色需要的满足。在学生的居住社区中,H大学学生往往因为师范和非师范专业的差别较大、不同阅历和阅读积累之间的差异而形成不同范围的亚文化,在不同的亚文化圈子里,学生可以尝试和体验不同的社会角色的内涵与职责,从而使扮演多重社会角色的需要得到满足。

四、结语

作者结合自身在H大学的经历,分析了H大学学生的需求在其居住社区的满足方式和满足情况,从上文的论述中,可以得出以下的基本结论:(1)包括作者在内的H大学学生的生理需求在其居住社区空间中主要是在物理环境和社会设置中得到满足,其中物理环境主要以地理空间位置、院落式宿舍建筑的方式满足学生的身体健康需求。(2)包括作者在内的H大学学生的心理需求在其居住社区空间中主要是在社会设置和社会文化中得到满足,其中社会设置主要以正式组织和自发团体的方式满足学生的公共性心理需求,社区文化主要以亚文化形式满足学生的私密性心理需求,但私密性心理需求并没得到应有的满足。(3)包括作者在内的H大学学生的社会需求在其居住社区空间中主要是在社会设置和社区文化中得到满足,其中社会设置主要以自发组织和社会关系网络的方式满足学生的社会交往和多重角色扮演需求,社区文化主要以亚文化形式满足学生的社会角色扮演需求。

文章只是仅就高校学生需求在其居住社区空间如何实现进行分析,但往往“人与环境不是单向的因果关系,而是双向的交流和互惠关系”,所以还可以从结构、发展和运行等角度对高校学生需求与其居住社区空间环境的互动关系进行深入探究,深化对学生需求在其居住社区如何实现的分析论证。

参考文献、

实习生在校期间范文第2篇

为了进一步了解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状况,进一步提高学生就业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课题小组的研究与探讨,在北方工业大学学生中开展了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状况调研活动。本次调研活动主要采取了问卷调查方式,调查对象为学校在籍学生,涵盖了理、工、文、经、管、法、艺等专业,共计400名学生参加此次调研,回收的有效问卷共400份。 调查结果基本反映了大学生实习期间存在的问题及特点。

大学生实习期概述

本文所指的实习期,既不同于《劳动法》中的试用期,也不同于行政、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中的见习期,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是以达到理论联系实际和更好地学习理解科学文化知识为目的。实习属于教学过程的一部分,实习生与学校之间存在教育管理关系,大学生的档案等个人履历文件也放在学校,接收实习生的单位与实学生并未建立《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大学生实习期法律关系

大学生实习期法律关系主要包括3个主体,即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主要涉及:学生与学校之间,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学生与学校之间属于教育管理关系,学生虽然在校外的实习单位参加实习,但其身份仍然是在校大学生,要服从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安排。

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多数学者认为是一种委托关系,用人单位具有的实际工作环境、丰富的工作经验是学校学习所不能提供给学生的,为了使学生能够达到高校教学培养目标,学习理论的同时也学习实践技能,学校需要委托用人单位在实际工作中代为培养学生,两者之间是委托关系。

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这一问题中最复杂的内容,也是实习生权益受侵害的案件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所在。探讨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首先应当从两者的概念入手。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来源,依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而在实习过程中,实习单位主观上并没有招聘新员工的意图;客观上,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也不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工资,仅仅是为了满足实习期内实习生的基本生活需要,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当中规定的工资等劳动报酬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不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工资;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身份仍然是在校大学生,接受学校的统一管理和教育,在校外的工作单位进行实习只是学校教学环节的一部分,是学校教育的延伸;实习生也不可能在实习期间享受实习单位正式员工的待遇。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也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明确规定也将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排除在《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外。

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受损的原因分析

1.大学生自身原因

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根据调查,81.5%的大学生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了解甚少,大多数学生未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导致在实习期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强度约定不明,对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等情况下的解决方式考虑不周。学生缺乏维权意识,实习期内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不能有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大学生自身心理弱势也是导致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受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迫切的就业需求和巨大的就业压力之下,很多学生专注于寻求实习机会,忽视了对自身权益的保护。

调查显示,85.91%的实习生未与实习单位签订任何形式的实习协议,在仅有的14.09%的签订协议的实习生当中,其实习协议约定的内容也不能有力地保障自身的权益,有81.36%的实习协议内容大多局限在实习期间的报酬、食宿、交通、费用等财产性问题,仅有19%的实习协议提及了劳动安全及人身伤害等相关问题。一旦实习期间发生矛盾或纠纷,65.28%的学生会选择“自认倒霉”“忍受下去”的处理方式,有13.18%的学生会采取请学校解决的办法,只有21.54%的学生会采取维权行动。

2.用人单位原因

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式、供过于求的劳动力市场,导致用人单位在选择实习生时有很大的选择权。部分用人单位将实习生作为廉价劳动力,既不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也不提供完善的劳动保障,实习生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

调查显示,有50.23%的实习单位拒绝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在同意签订实习协议的49.77%的实习单位中,实习协议的内容也是由用人单位一手掌握,对于实习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发生工伤等事故时双方各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则很少写入实习协议之中。

3.法律规范的缺乏

目前,全国各地法院对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受损的案件处理结果不一,有些同类案件甚至出现了截然相反的处理结果。究其原因在于我国当前法律规范对实习生的性质没有明确的界定,对其权利义务没有进行系统的阐述,相关法律规范的不健全是导致实习生权益受损最重要的客观原因。由于实习期内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实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和人身伤害也不能依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导致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权益保护缺乏最有力的保障。实习生身份在维权时遭遇的难题,凸显了这一“两栖人群”损害赔偿的法律盲区。

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对策研究

1.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

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使学生了解实习期内自身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是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的基本途径。

高校应当通过各种途径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通过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和就业法律常识专场讲座等形式,将与就业问题相关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与实际案例相结合,帮助学生了解自己在未来的实习和就业当中可能面临的问题,积累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律观点和维权意识,为未来争议的处理奠定法律知识基础,避免因为法律知识欠缺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引导学生高度关注劳动保障合同的重要作用,鼓励学生与实习单位签订劳动保障合同或实习协议,约定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实习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问题,应当约定争议处理方式,避免纠纷发生之后实习生权益受损的情况发生。

2.加强引导与管理

高校应当高度重视学生的实习活动,这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期间理论学习的实践环节。高校加强对实习生的引导和管理,是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的重要途径。

学校应当从两个方面加强对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进行引导和管理。一是成立专门机构,由专人具体负责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问题。由专人负责考核学生实习期间的学习和工作状况,积极与实习单位取得联系,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掌握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思想动态和业务水平。要求学生定期反馈实习情况,并根据学生反映的情况,进行针对性的指导和帮助;二是设立专门的权益维护机构,专门处理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问题。在实习阶段,学生刚刚接触实际工作,社会经验和维权意识都十分薄弱,权益受损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成立专门机构维护学生权益非常必要。要有专人负责处理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受损问题,帮助学生与用人单位协商,提供相关法律意见和建议,指导学生在实习纠纷当中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3.引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为实习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近年来实习生权益保护方面的主要呼声。由于实习生身份不同于劳动者,因此导致事故发生后保障措施的欠缺,为了有效保障实习生的人身权益,将实习期间人身伤害的损失降到最低,因此应当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将实习期间的风险纳入保险的范畴。在这一问题上,保险制度自身的优势凸显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可以有效平衡学校、实习生和实习单位之间的利益。要平衡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不能由某一方主体来承担过多的责任。如果实习期间的风险全由实习单位来承担,必然会损害他们接收实习生的积极性。引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分散实习期间的风险,保障实习生利益和实习单位用人的积极性,保障实习制度的顺利运行。

二是保险可以有力保障实习生的利益,使弱势群体得到保障。保险的基本原则是累积千千万万人的财力,结成一个抵御化解风险的大集体。在实习过程中,意外事故受到伤害的比例虽然不高,但是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损失较为严重,为实习生购买人身保险,用保险金来解决学生发生人身意外事件的赔偿问题,既不会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负担,又可以有力保障实习生的权益。

4.健全相关法律规范

实习生在校期间范文第3篇

关键词:酒店管理专业;顶岗实习;心理健康问题

中图分类号:G4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2

目前我国很多高校都开设了酒店管理专业,这是一个实践性强、应用性大的学科,要提高学生专业技能,就必须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相结合,酒店实习是这一工作的重点与中心。为了使学生在毕业以后能够很快适应工作岗位,胜任岗位要求,高职学校酒店管理专业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时,都会安排半年的顶岗实习,时间一般安排在学生临近毕业的一学期。实习的岗位主要有酒店前厅、客房、餐饮等部门的服务人员以及人力资源部、办公室等部门的文员岗位。但在实际中,学生在酒店实习期间遇到了不少的困难,除了个别同学是因为身体的原因,如劳动强度过大,学生身体素质差,出现疲劳、水土不服、拉肚子等外,大多数是属于心里的问题,如果学生对实习不满意就会导致有消极怠工的情绪,甚至有的学生会中途中断实习。

本文首先总结酒店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所出现的心理状况的种种表现,然后针对实习生心理状况的表现分析造成该问题的原因,最后提出了解决酒店实习生心理状况的具体措施。

一、高职酒店管理专业实习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及表现

(一) 实习前准备阶段的心理冲突

准备阶段是指酒店实习生在校期间,已经知道即将到来的实习的具体时间。在这个时间内,学生的心理波动极易产生。主要原因是在实习前每个实习生都面临着选择实习地区以及实习单位的问题,而且可能与自己的生活环境差异会比较大,并且大部分酒店要进行网络或现场的面试,以便挑选适合自己酒店岗位需求的学生,他们在面试时更多的是从学生的外部条件来选择合适的实习生,这就导致不能如愿的学生从一开始便对实习产生抵触情绪;另一方面,有些学生对学校安排的实习意义了解得并不是很清楚,实习的目的不够明确,一旦实习不能如愿以偿,心理落差就大。

(二)职业认知适应期

职业认知适应期是指实习生已经被酒店录用,紧接着按照酒店的安排进行上岗前统一培训、酒店根据实习生的自身条件、培训的结果与酒店岗位的需求给实习生安排岗位,以及实习生初上岗实习的这一时间段。在职业认知适应期,因为实习生面临的是一个全新的环境,对一切都感觉到陌生、好奇,心里既担心又期盼,担心的是自己能不能适应这一环境,能不能顺利的完成实习,期盼的是希望实习是一个全新的开始,希望在新的环境里大有作为。这一时期一般要持续20天左右。

在这一阶段,学生面临的首先是角色上的冲突。在学校时,学生的身份很单纯,面对的除了同学就是老师,学生对学生角色已经非常的熟悉,十几年的学校生活使每个人都养成了特有的学习习惯和生活方式。一进入实习单位,首先面临的是角色的转变,由一名学生转换为酒店员工,另外,实习生还要面对复杂的人际关系,上级、同事,同事中有老员工,还有新员工,有些甚至是自己朝夕相处的同学,这一切新的变化都会让实习生措手不及。第二是酒店的性质所决定的。酒店是企业,企业要盈利,因此酒店会根据岗位的需求和实习生的外形,如身高、长相来分配岗位,这样就容易使学生觉得不公平,尤其是对于外形条件一般而在校时学习优秀的学生来说,无疑是一沉重的打击,甚至会使实习生产生离开实习单位的想法。第三,不少酒店把实习生当作难得的人力而不是人才,安排的工作量大、任务重、时间长,对于承受力较低的学生而言,情绪会比较激动,甚至采取逃避和消极工作的态度。

(三)技能熟练波动期

技能熟练波动期是指学生在经历了职业认知适应期后,对自己目前所从事的岗位已经熟悉,与周围的环境也能够和平共处。这个阶段一般会持续2个月左右。这个时期,表面上看起来风平浪静,实际上是暗流涌动。首先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实习后,大部分学生对工作的新鲜感慢慢消退,希望多接触其他岗位,能够轮岗。对于酒店而言,实习生的实习时间就是很短的,轮岗要付出人力物力以及时间,是很不经济的。当学生的要求无法满足时,就会大大降低工作热情。

(四)心理稳定成熟期

这一时期,实习生超越了生理和心理上的极限而进入了心理稳定成熟期。这一时期是整个实习阶段非常重要的一段,实习能否圆满完成,实习效果如何,这一阶段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时学生对实习环境已经非常熟悉,各种人际关系也趋于稳定。随着对各自实习岗位的熟悉,实习生容易出现自满情绪,在工作中也不像刚进入酒店时那么小心翼翼,谦虚谨慎,工作时会出现敷衍的现象,甚至有的同学会出现请假、迟到、以及旷工事件。这一阶段,学校的指导老师和酒店的相关管理人员要提高警惕,指导老师要及时与酒店联系,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以及工作情况,可能的话要深入到实习单位,召开座谈会,与实习生面对面交流,及时解决学生在实习期间遇到的各种问题。酒店的管理人员这时期更要多地从生活上关心实习生,了解实习生真实的想法,学校和酒店要正确引导学生,让实习生对实习进行思考,不断增强实习的自觉性。

(五)情绪倦怠浮躁期

情绪倦怠浮躁期指实习生结束酒店实习而返回到学校重新学习后所面临的种种问题。实习生结束了酒店实习,完成了从学校到职场的过度,经历过实习的学生,对自己今后所要从事的工作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这时候就会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况:一种是觉得自己不适合在酒店这一服务行业工作,毕业后想转行干别的,但是很盲目,又不知道能做什么。于是直接表现在学习态度上,就是对专业知识的漠视;另外一种是认可自己所学的专业,想毕业后继续在酒店工作,但经历过酒店实习后不想在酒店的基层服务岗,想进入酒店的管理岗,但由于酒店竞争比较激烈,尤其是管理岗位很看重员工的实践经验,对于只实习过半年的实习生来说,管理岗位还是有一定的距离的,这就容易使实习生陷入高不成低不就的两难境地。

二、造成酒店实习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学生本人对实习的认识有偏颇

1.实习生对酒店业认识不够。在校期间,学生接受的都是对高星级酒店的学习,所以在选择实习单位时自认为星级越高会越好,但他们缺乏对高星级酒店的具体了解,殊不知酒店星级越高对工作人员的要求也越高,光鲜亮丽的外表下有着更加严格的规章制度。所以学生进入实习单位后,无法适应高强度的酒店工作,心理落差就会更大。

2.实习生心理抗挫能力较差。现在的学生大多数是独生子女,由于家长的关爱,心理年龄与实际年龄不太吻合。在实习时他们对自己的酒店员工角色认识不够,工作出现问题时希望酒店能够像家长和老师那样理解他们,宽容他们;其次是心浮气躁,不能踏踏实实的工作。好多学生认为,自己是一名大学生,接受了大学教育,又学习了专业知识,理应在管理岗位上工作,不愿做基层服务员。

3.不同实习单位的实习生会进行交流。工作之余,实习生之间通常会联系,就实习单位的伙食、住宿条件、待遇、实习岗位、人际关系等问题会进行交流,一旦得知自己的各方面都不如其他同学时,就会出现心里的不平衡,出现对实习的不满情绪,从而影响工作的积极性。

(二)学校方面的原因

1.学校介绍不够导致学生对实习作用认识不清。学校有完整的实习计划,实习计划的设计也比较合理,得到了大部分用人单位的肯定。因为学生对实习计划不够了解,导致他们不清楚实习与整体教学的关系,从而影响到对实习的正确认识。

2.培训教育及时但不够全面。学校会通过公示实习单位信息、企业推介会等形式进行实习培训,并且会召开实习说明会,但在校期间大多数学校对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不够重视,对学生的思想了解不够深刻,尤其是学生在人际关系的处理方面存在很大的问题。一旦进入实习场所,面临复杂的环境,他们会感觉到手足无措,有恐惧的心理。

3.学校和酒店的双重管理有待于完善。学生实习时,虽然有实习指导教师专门负责学生的实习工作,但很多实习指导老师同时身兼几职,平时与学生的联系主要通过QQ或电话,不能面对面地与学生沟通,更没有配备专业心理辅导老师进行跟踪。实习生一旦工作压力大,人际关系复杂,情绪就容易激动,因此在实习期间要加强心理疏导。

(三) 酒店方面的原因

酒店是企业,要盈利,但由于酒店目前面临的好多问题,如工作辛苦、待遇低,尤其是目前我国的好多酒店不能解决员工的养老问题,所以酒店是目前人员流动很高的一个行业,平均人员流动率在30%以上,所以酒店实习生已成为酒店员工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不断扩大的群体。由于实习生在酒店实习时间短,一般酒店不会把实习生当做储备人才来培养,而实习生希望在实习期间能够有更多的机会接触不同的岗位,两者之间的需求有矛盾,从而影响实习积极性。

三、酒店实习学生心理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 做好实习前的心理预防工作

1.心理健康教育应得到重视。首先心理健康教育应贯穿学校生活的始终。在校期间,学校尽可能为学生提供机会,通过各种社会实践和丰富的校园文化活动来培养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同时要安排心理健康指导老师,随时对学生出现的心理问题进行指导,提高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

2.专业意识教育要贯穿始终。任课教师应该在平时教学中就穿插对酒店行业的介绍,全面开辟和精心推进酒店“职业经理人”教育,引导学生学会面对酒店中的一些负面现象,理性判断和应对。

(二)做好实习期间的心理干预工作

学生在实习期间,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这就要求有专人能真正了解并关心实习生的心理状况,能及时跟踪实习生,一旦发现问题,就能及时处理和解决,可避免问题向严重化发展。另外学校要有专人定期和酒店联系,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防患于未然。

(三)做好实习结束之后的心理跟踪工作

1.实习中典型案例的总结。现在大多数学校都要求学生写实习周志或实习日志。实习周志或实习日志是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生活、工作的真实记录,不能流于形式。学生实习结束后,实习指导教师从中抽取典型的事例汇编成册,供学生交流或即将实习的学生学习,有利于即将毕业的学生毕业后顺利进入社会,对下届的实习生也有好处。

实习生在校期间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高职生;顶岗实习;合法权益

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高等教育强国的伟大进程中肩负着重要使命和不可替代的作用,而面对新世纪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国家发展战略的要求,高等职业教育面临着如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问题。为有效推动高等职业教育改革,教育部于2006年颁布了《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以及《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从中都提到了把工学结合作为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切入点。工学结合的顶岗实习制度是高职学生适应社会的一个重要环节,对高职学生专业技能的培养和职业素养的提高起着关键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高职学生顶岗实习制度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面临着管理难度较大,尤其面临着如何保障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问题。那么如何完善高职生顶岗实习制度、保障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成为众多学者关注的重点。

一、顶岗实习的含义及其性质认定

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必须进入专业相应对口的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参加的一项实践性教学环节,主要是指由实习单位给顶岗实习生提供一定的实习环境,并指派单位里实际工作者指导实习生从事具体工作,以帮助实习生把在校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从而取得实际工作经验,提高实际技能,锻炼工作能力。

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方案的必修课程,是高职生完成学校规定的基础课和部分专业课后进行的综合实践性教学环节。《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明确规定:“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2009年3月,《教育部关于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促进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再次明确强调:“高职院校要切实落实高职学生学习期间顶岗实习半年的要求。”2010年9月,《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2011-2015年))》(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积极试行多学期、分段式等灵活多样的教学组织模式,将学校的教学活动与企业的生产过程紧密结合,学校和企业共同完成教学任务,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从教育部对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要求,可以明确顶岗实习期间的实习生仍属于学生的身份,其实习生身份的认定有利于明确顶岗实习的意义与目的,就是实现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及提高“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教学环节。

二、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权益受损原因分析

随着高等教育普及化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面临着就业难的问题,而高职生是否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成为高职生就业的重要竞争力,各个高职院校开始积极为高职生扩展实习渠道,但是由于工学结合的顶岗实习制度在我国处于发展阶段,对高职生的顶岗实习处于管理的“真空”阶段,缺少统一的规定和程序,导致现实中高职生的顶岗实习权益受到侵蚀。

(一)高等职业教育规模快速发展,高职生竞争压力逐渐增大。随着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及转变经济发展模式战略的推出,高等职业教育以培养、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越来越重要,据国家资料相关资料显示,2009年,全国独立设置高等职业院校1215所,招生313万人,占普通高校招生总数639万人的49%,在校生965万。根据国家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2011—2015年),2015年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总数达到1390万人,其中,全日制在校生稳定在1000万左右。由此可见,随着高职生规模的不断扩大,社会上用人单位对高职生可选择的余地加大,必然导致高职生就业压力的增加,为了在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中赢得一席之地,高职生必须首先获得职场演习的参与权。

(二)保障高职生顶岗实习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国家没有专门法律法规来保障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针对职业教育的《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对高职生顶岗实习仅是原则性、抽象性的提出一些指导,缺乏义务性或强制性的规定,对高职生顶岗实习过程中合法权益的保护作用甚微。而且现阶段,根据我国《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只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才能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原劳动部于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来看,高职生顶岗实习是不具备独立劳动者身份,不能依法享有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其结果是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保障成为法律管理的“真空地带”。

(三)高职生缺乏自我保障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由于没有专门法律法规保障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使得一部分高职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受到权益侵害后,在与用人单位交涉过程中处于劣势,并且既是有些高职生在实习期间权益受到侵害后选择诉之于法律,但是由于高昂的诉讼费用而较少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有的高职生并未意识到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且从高职生的教育模式来看,高职院校仅是注重高职生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培养,而提升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必要社会经验和心理素质教育存在一定的不足,这样导致一些学生即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不愿意通过有效的合法途径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高职生这种自我保障意识缺乏、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的现状,成为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损的主观原因。

(四)部分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和职能部门管理不力。随着市场经济使企业置身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大潮中,追求企业成本最低化,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成为企业立足市场的根本目标。但是部分企业单位缺乏社会责任意识,没有认识到给高职生提供必要的社会实践也是企业人力资源培养方式的社会基础,而仅把高职生看做廉价劳动力,不给实习生提供安全良好的工作环境,甚至有的企业以各种理由延长实习生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不与实习生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不为其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以此达到企业利润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目的,这种为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而缺失社会责任意识的行为,必然导致高职生在实习期间变成权益保障的“真空”。还有部分职业中介机构利用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和审查不力的现状,利用高职生增强社会实践能力的急切心理和缺乏社会阅历的现实,给这些学生许以颇具诱惑力的承诺,甚至部分职业中介机构一些虚假的招聘信息,导致一些高职生在缴纳了高额的中介费之后,又被这些黑心中介以各种理由不履行当初的承诺,导致高职生在寻求实习机会时遭受心理和经济权益的侵害。

三、构建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障的对策和建议

为推动高职生顶岗实习活动的有效开展,确保顶岗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必须从法律、用人单位、高职院校及高职学生等行为主体为出发点,明确规范各个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构建有效保障高职生实习权益的实习制度,以此推动高职生顶岗实习制度的有序发展。

(一)健全法律法规,完善高职生顶岗实习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目前,我国还没有正式出台有关保障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及《社会保险法》都没有确切规定在校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权益保障的条款。因此,如若高职生在实习单位发生意外事故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得不到有关法律法规的保障,而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又没有涉及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保障。因此,随着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规模的快速发展,尽快出台保障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成为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目前,如若出台全国统一的保障高职生顶岗实习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条件还不成熟,可由各省人大或政府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或出台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规定。根据各个地区的实施情况,总结经验,待相关条件成熟后再制定全国统一的保障高职生顶岗实习的法律制度。

(二)加强政府监管,规定学校、学生和企业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学校、学生与企业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是避免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权益受到侵害时无人问津的根本途径。由于处于就业市场中的顶岗实习生不具备要求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的主动权,而实习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也缺乏与实习生签订保障协议的主动意识。因此,高职院校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顶岗实习之初,应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些有关实习的规范性文件,并尽可能和有关实习单位达成一致。依据所签协议,实习单位应为实习生提供安全的实习环境,选派专门的实习指导人员指导实习生的实习并配合学校对实习生的管理;而顶岗实习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应该遵守校规校纪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学校和实习单位达成的协议进行实习。同时,政府应该为相关单位参与高职生顶岗实习制定详细的就业市场准入规则、管理制度及提供实习机会的奖励制度,以此为高职生顶岗实习构建良好的市场环境。

实习生在校期间范文第5篇

【关键词】大学生;实习权益;制度缺失;保障机制

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时期,高校的扩张使得大学毕业生的数量快速膨胀,广东省大学生的就业形势也相应地变得更加严峻,“就业难”已经成了每个毕业季都急需解决的问题。用人单位对大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十分关注,甚至把是否具有工作经验作为优先录取的重要条件。目前,省内大学生实习的获得一般是通过学校的推荐,或者是通过个人的人际关系网及自身努力联系。然而,由于大学生实习权益维护机制的尚未健全,导致实学生、学校、用人单位在发生纠纷时都处于尴尬境遇,无法确定责任归属,使得大学生实习时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一、大学生实习受侵害的主要表现

“就业难”一直是大学毕业生所面临的最为严峻的问题,从实践中不难看出,“实习难”已经逐渐成为大学生新的困惑,其问题的严重性与“就业难”一般令人堪忧。在校大学生实习时所遭受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实习单位、中介机构及个人实施的非法职业活动,学校、教育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失职渎职行为等。大学生实习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十分广泛,而其表现形式也相对复杂。

(一)实习途径难以获得,实习期间剥削严重

目前实习可谓“一岗难求”,严重阻碍了大学生获取实习机会的道路。近年来,因高校连续大规模扩招导致的毕业生人数激增、政府怠于为学生创造实习机会、大学生的人际网络较为狭窄等原因,加大了大学生寻找实习的难度。许多单位抓住大学生们急于、难于寻求实习机会的心理,以利用廉价劳动力为目的招募实习生,在实习期利用自身的优势对大学实习生进行剥削。由于在校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在社会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致使实习生们的付出与收获难成正比,与做同等工作的正式职工相比,大学实习生所获得的薪酬补贴甚微,甚至有些大学生在实习期间,还要向实习单位交纳一定的费用。虽然单位在一定程度上为学生创造一个学习实践的机会,但将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予以剥削,大大地侵害了实习生们的合法权益。

(二)实习关系不明确,合法权益难得保障

大多数学生在实习期间仍未毕业,因而受到档案交接的限制,未能与劳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成立劳动关系,不仅如此,大多数学生也未与实习单位签订劳动保障协议书,因此实习生难以寻求有效途径以保障他们在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由于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无法正常建立,大学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便无法建立劳动保障关系,因此大学生在实习期间遭遇的意外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仅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要求实习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能事先通过工伤损害赔偿途径得到解决,面对种种的侵害行为,大学实习生一直处在维权无门的境地。近日人社部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也因实习关系不明确的原因,否定了大中专学生实习作为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的地位,不享有工伤损害赔偿的资格,这一意见的不得不再次引发社会对实习生群体生存状况的关注。

二、大学生实习权益维护机制的现状

(一)现有相关法律规范概览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条文明确否定了勤工俭学的大学生的劳动者地位,但条文中并未对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地位加以明确,在现实生活中,大学实习生被普遍认为不具有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的地位。此外,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由该条文可知,劳动合同法只保护建立在劳动关系之上的劳动合同,因此,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就得不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劳动关系的不存在这也就意味着实习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职工”,得不到该条例的保护。可见,现阶段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都把在校大学生排除在劳动者之外。大学实习生在实习中产生争议后得不到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方面的保障,而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也在涉及保障学生实习权益的领域呈现一个空白状态。

广东省颁布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以下简称)作为全国首个以立法形式出台的高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见习条例在广东省范围内实施,是广东省在保障大学实习生权益方面的一个历史性的举措。这部条例结合了广东省的实际,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保障在实习期间相对处于弱势的大学生群体,为广东省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创造更好的劳动环境。但是,《条例》未能真正从根本上改善实学生的弱势地位,主要体现在主体地位模糊、政校企三方权利义务不明确、维权途径缺失等方面。

(二)现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反思

1.规定缺位的社会背景。近年来,就业形势愈发严峻,广东省作为人才需求及人口流入大省,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之下更是首当其冲。就业形式的不容乐观使得在校大学生迫切希望通过实习来增强竞争力,实习经验因此演变成为许多应届毕业生在求职中脱颖而出的一个重要的法宝。对大学生而言,学校要求学生提交实习报告,用人单位要求有工作经验,大学生本身求职心切,在这样一个供过于求的社会大环境下,大学生往往只渴望得到一个实习的机会,因此不敢要求单位给予自己应对享有的权利和待遇。对实习单位而言,大学生的供给量大大超出了岗位的需求量,不少单位并不担心出现无人应聘的情况,反而转为担心学生的实习会影响正常的工作程序,增加企业的负担。在高校方面,就业率很大程度上影响学校的整体教学目标,大多数高校只是一味催促学生外出实习,而对大学生实习缺乏足够的重视、管理过于宽松、安排不合理,导致高校实习工作与大学生就业相脱离,不能满足市场需求。

2.规定缺位的具体体现。总体看来,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甚至广东省颁布的《就业见习条例》关于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规定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刻意模糊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身份的相关定位、缺少维权救济途径、政校企权责不明、维权意识宣传不到位。好的实习环境的构建离不开立法机关、政府、学校、企业、学生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使得实习生摆脱弱势地位,在实习中强弱关系要得到平衡。

三、大学生实习权益维护机制之构建

(一)主体地位之肯定

随着社会的进步,高校大学生的实习类型并不再简单地局限在教学实习这一方面,生产实习及顶岗实习等全新的模式正顺应时代的发展应运而生。被视为单位的正式员工参与单位的各项工作的大学实习生不计其数,不少的大学实习生还被单位聘为试用期员工,由此可见,大学实习生实际上已经成为了单位劳动者的一部分并且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条例》作为一部专门的地方性立法,却有意地淡化了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身份的相关定位,这不仅使得大学生实习权益的保障仍旧处在适用困难的境地,还可能会导致权利受到侵害时找不到保护权益的相关法律依据。从长远来看,《条例》应明确规定大学生为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大学生实习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参照在职职工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二)单位责任之追究

《条例》制定的一系列对单位的优惠政策、鼓励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政府政策的积极引导作用,缓解了大环境中使大学生实习中失衡的强弱关系,让单位能够通过接纳大学实习生而获得相应的利益,从而让大学实习生和单位处在一种利益平衡的双赢状态。遗憾的是,《条例》没有明确单位获得优惠及鼓励的途径,大多数鼓励措施形同虚设,针对单位在大学生实习过程中的侵权责任也尚未确立,只是简单地对其行政责任加以说明,在实质上无法达到立法文件应有的威慑力。为完善《条例》,应当对单位进行跟踪指导,实行实习基地考核,将促进实习活动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为此,《条例》当参照《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律,在规定政府相应的职责的同时,对其行政法律责任加以确定。在确立单位责任方面,《条例》在对实习法律关系中实习权益保障进行制度设计时,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与此同时,将惩罚严重侵犯大学实习生权益的行为上升到《刑法》的高度,将严重的侵权行为参照刑法规定追究相关方的刑事责任。

(三)维权途径之丰富

《条例》较大篇幅地在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各类单位接收学生实习方面政府的职责,但是《条例》却在内容设置上遗漏了实习生权益受到侵害后的具体救济途径,对此没有加以明确的规范,使得大学实习生维权艰辛。由此可见,《条例》在内容的设置上出现了“管前不管后”的现象,虽然大学实习生的实习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支持,但权益保障仍处于落空状态。要解决这个问题,建立专门的实习事故和纠纷解决机制是首要要求。高校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调解纠纷的角色不可或缺,建立双管齐下的纠纷处理途径急不可待。高校应科学管理、保持信息渠道通畅,对实习生的侵害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其救济。除此以外,政府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也应共同设立大学生实习纠纷调处机构,专门处理大学生实习产生的纠纷和申诉。

(四)维权能力之提升

当代的大学生缺乏自我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学校是学生进入社会的中间人,是教会学生如何维权的主要责任方,《条例》应该制定相关条款,促进学校开设与劳动、实习、就业相关的课程,让学生清楚了解到自己有哪些合法权益、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校的时候应对先掌握劳动法规,这样可以增强学生的自我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能够尽量减少合法权益收到侵害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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