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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中标人或者配送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确保药品网上交易的顺利进行,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须根据乙方在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 )上所提供的药品信息,以网上采购的形式采购临床需要使用的药品,甲方通过交易平台向乙方发送电子订单通知,乙方据此供货;双方确认后的电子订单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乙方对甲方通过交易平台发出的电子订单通知,自甲方发出电子订单通知起一个工作日内必须确认。
中标人与药品经营企业签订的委托配送协议书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乙方须按甲方采购药品订单向甲方供应药品。
第三条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药品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有关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方面的权利的要求。
第四条 乙方所供应药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药品相关标准,药品包装、质量及价格须与交易平台上中标(挂网)药品的信息一致,不得更改,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药检报告书,并将药品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第五条 供货期限
乙方应自确认甲方订单通知起一个工作日内交货,最长不超过48小时;急救药品乙方应在4小时内送到。
第六条 供货价格与货款结算
(一)供货价格:按交易平台所公布的中标(挂网)药品价格执行,该价格包含成本、运输、包装、伴随服务、税费及其他一切附加费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政策性调价,按平台更新后的价格执行,包括尚未售出的药品。
(二)货款结算:甲方在收到配送药品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货款结算。
第七条 药品验收及异议
甲方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包装和订单数量要求的药品,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对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及时进行更换,不得影响甲方的临床应用。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自身原因造成产品失效或质量下降的,自行负责。
第八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通过交易平台以外途径购买替代中标(挂网)药品,承担违约责任;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收货或违约付款的,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以上两种情形,乙方有权向当地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举报。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乙方确认甲方发出的订单通知后拒绝供货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所供药品因药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而造成后果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以上两种情形,甲方有权向当地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举报。
第十条 合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合同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合同某一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除另行要求外,合同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由于药品生产企业关、停、并、转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并提供省级以上药监部门证明,双方可以解除就相应药品的购销合同,合同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和《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执行。仍然无法确定的,经双方共同协商,可根据以上两个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合同期内发生的有关网上交易的各项事宜,均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法人代表(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_________(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为一方和_________(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为另一方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
鉴于招标人为获得以下药品和伴随服务而进行集中招标采购,并接受了投标人对上述药品的投标。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
1.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相同。
2.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函和网上投标报价;
(2)药品需求一览表;
(3)合同条款;
(4)招标机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3.投标人将获得以下药品在招标周期内的独家供货资格,并委托_________为配送单位。
4.投标人在此保证将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供药品和服务,并修补缺陷。
5.合同所涉及的药品名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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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号│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单位│生产│认证│中标价│采购量│
│ │ │ ││││厂家│情况│(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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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招标人在此保证,将在收到投标人配送的药品_________日后,向投标人支付货款。
招标人(盖章):_________ 投标人(盖章):_________
招标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投标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合同编号:
买方: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合同内容
合同总金额(元)
合同附件数量
招标服务费(元)
备注
总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币种:人民币)
鉴于招标人为获得临床需要使用的药品而进行集中招标采购,并接受了投标人对上述药品的投标。现双方签定药品购销合同,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采购文件》通用合同条款中定义相同。
1.下述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函(参见《采购文件》);药品需求一览表(参见《采购文件》);中标(议价)品种通知书(参见《中标(议价)品种通知书》);通用合同条款及前附表(参见《采购文件》);阜阳市医疗机构XX年第一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购销合同附表。
2.本合同仅为明确买方在本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有效采购期(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形成相应药品中标候选品种目录时自动中止)内的药品采购品牌、价格及服务。实际交易量以买卖双方签订的批次合同为准。
3.买方只能采购其选择确认的成交品种,卖方无违约行为,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以其他品种替代成交品种。
4.卖方应根据相关规定在与买方签订本合同时向招标服务机构缴纳招标服务费,卖方未按照规定缴纳招标服务费的,买方有权拒绝其参加以后的招标采购活动。
5.本合同一式四份,买卖双方各一份,阜阳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标办”)一份,招标服务机构安徽海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份。
6.本合同中涉及“参见”的内容,由招标机构保存备查。
7.本合同加盖买卖双方及招标办和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印章,方可生效。合同可从“招标办”领取,“招标办”保留对本合同的解释权。
其他条款:_____________
买方(盖章)_______ 卖方(盖章)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
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2005年,某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在全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后中标的某药品批发企业处,购入了大批葡萄糖注射液,双方在《中标药品购销合同》中约定,药品送至医院库房3个月后医院付款给药品批发企业。由于医院经营状况较好,于是医院对该药品批发企业提出如果提前结算货款,是否可以给予折扣?
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医院在协议签订之日起,药品送至医院库房1个月内就结算货款,药品经营企业在原有供货价格的基础上给予5%的折扣。该医院将根据协议约定的药品购销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行政事业经营收入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年底工商行政部门在进行执法大检查的过程中,以该医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由给该院行政处罚。
B评析
第一,医疗机构收受药品回扣、折扣是否合法?
对回扣、折扣的正确理解应当是:在药品购销过程中,依法收取折扣不是商业贿赂行为,而回扣则属于一种商业贿赂行为。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指出,所谓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这里的“账外暗中”,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
折扣,也称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这里所指的明示和入账,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第二,中标后签署折扣协议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
关键词:药品招标采购;服务;药品“三统一”
从2006年起,我区在全国率先开展了以省为单位的药品“三统一”改革探索。一是统一招标。编制科学合理的药品招标三级目录,将全区2474个村卫生室和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药品统一招标使用范围;政府免费搭建招标平台,取消中间环节,招厂家不招商家;实行中标一品一规一厂家。二是统一价格。全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全部执行统一的中标药品价格,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三是统一配送。由公开招标确定的药品经营企业承担全区中标药品的统一配送任务,规范流通秩序,降低配送成本。
我区药品“三统一”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表现在:一是大幅降低了药品价格。药品统一招标采购,中标价格平均下降40.71%,每年减少群众药费支出近4亿元。二是理顺了药品供应渠道。全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的中标药品全部纳入统一配送管理,减少了药品供应流通环节,规范了药品流通秩序。三是健全了基本用药制度。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各自有了规范的用药目录,扭转了过度医疗弊端,规范了诊疗行为。四是遏制了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从供销环节上切断了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招标平台、评标专家等之间的利益联系,从规则程序上阻断了医药利益链条,有效预防了药商对医院的二次公关。
宁夏药品采购中心作为“三统一”中的重要一环,坚持以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不断开拓,积极进取。深化服务理念,进一步规范业务工作流程。充分发挥区级药品招标采购平台的专业优势,在服务上下功夫,不断拓展、创新服务措施和方法。
一、最大限度地为药品生产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在组织药品资质审查、签订购销合同工作时,搭建统一办事平台。根据每个人的专业特长,对药品和企业的资质审核过程进行合理分组,有序衔接,全面提高了审核效率。中心人员齐心协力,及时总结交流。在基本药物公开招标及低价药挂网采购的资质审核工作中,共完成了对1662家药品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核,没有出现一例错审、误审的情况。议价谈判工作直接面对大量投标企业的代表,是目前药品采购降低药价的主要手段,在今年的多次议价谈判工作中,共组织650人次药企业代表到场谈判,涉及885个品规的药品。在组织配送企业和中标生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工作时,开设联合办公区域,集中全区六家统一配送企业与我处人员一起办公,使中标企业在短时间内完成从中标通知书的领取,到药品购销合同的签订等多项事宜,免除中标企业代表奔波于六家配送企业的辛苦,缩短了中标生产企业为配送企业开始供药的时间,为中标药品尽快送达医疗机构奠定了基础。中心工作人员一系列细致、耐心、周到的服务得到了药品生产企业的充分肯定。
二、深化创新服务内容和方法
一是合理划分全国不同区域的生产企业,按规定时间进行资格审核。由于投标企业繁多,几乎遍布全国所有的省(市、自治区),且根据工作经验,在资格审核工作中,许多企业都赶在最后几天来人进行资审,造成前面时间人少,后面几天扎堆混乱现象。中心人员找规律、想办法,采取分时段、分区域对投标企业进行资质审核的办法,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具体省份的药品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间进行资质审核。此项措施效果良好,保证了资审工作秩序的井然有序。
二是为药品目录编制组和限价编制组提供工作平台。按照自治区药品“三统一”工作职责分工,“招标目录的编制”和“价格限定”两项药品招标采购的核心工作由自治区药招办统一负责。这两项工作要求严格保密并及时准确地采集相关药品价格。药品采购中心通过几年坚持“服务第一”的理念和认真细致的工作,使今年的药品目录编制和限价工作在药招平台开展,由药招办人员组织完成。我中心积极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相关的配套服务,此项工作的开展充分显示出药品采购中心“服务至上”的理念和药招平台的作用。
三是主动承担低价药直接挂网采购工作。国家卫计委要求全国各省基本药物中的低价药直接挂网工作于今年完成,并于年底进行督导检查。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虽不属于统一招标范畴,但中心主动承担,为药招办排忧解难。在招标任务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利用3周时间完成了资质审核,于10月底挂网公布低价药企业名单和药品价格。
四是在现有实行远程开标、网上报价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电子化招标。围绕如何在资质审核和议价谈判两个环节不用投标人到场,实行网上资审和议价谈判;探讨先进的网上药品采购途径,及时掌握最新信息技术,不断地完善和提升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电子招标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