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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项目总承包、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市、区和县级市建委在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监督检查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三)依权限审批招标机构的资格。
(四)复议不服招标管理机构所作的行政裁决的案件。
第七条 市建委设立“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中心”(以下称市招标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实施。
市属区、县级市建委以及享有县级以上经济管理权限的经济区应设立工程招标管理机构,依审批管理权限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接受市招标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招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请主持项目招标的建设单位实施资格审查。
(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五)裁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纠纷和定标结果。
(六)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七)对中标的建设工程实行跟踪并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三章 范围与条件
第九条 凡属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建设工程都要按下列规定实行招标:
(一)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总承包或建设监理的招标。
(二)重要的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开发小区、街景和广场的规划及重点建设工程,实行设计招标。
(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及工程发包价在300万元以上的能源、交通建设(包括公路、铁路、市政、航道、码头、堤岸等)工程,均应实行施工招标。
(四)中外合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十条 申请主持项目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活动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建筑经济管理人员。
(三)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定评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委托有资格的单位组织招标,并签订委托协议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主持项目招标工作,必须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向招标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如资料齐全的,招标管理机构应在7日内批复并报建委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建设项目总承包、设计、施工、监理投标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或批准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持有《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许可证》(以下称承包许可证)。
(三)经市建委核定的承包范围应符合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等级。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施招标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实行设计招标的,其计划(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并具有设计所必需的可靠基本资料。
(二)实行建设项目总承包招标的,应具有获批准的计划文件或计划(设计)任务书并落实了建设资金和地点。
(三)实行建设监理招标的,其计划(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已获批准并已确定了工程建设的主要技术工艺要求。
(四)实行施工招标必须具备开工条件,领取了计划和报建等有关证件,提供能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技术资料以及经批准的招标文件。
第十四条 实行建设项目招标的建设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投标企业资质等级,有权按规定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招标可以全部工程一次招标、单项(幢)工程招标或特殊专业工程招标。如特殊需要又具有条件的工程,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可分开基础和上盖建筑物两部分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可分别采取下列方式进行招标: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台、电视或其他有效途径招标公告实行的招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技术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的邀请。
(三)议标,不适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可实行议标。
第四章 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程序:
(一)由招标单位向招标管理机构领取《招标申请表》,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应按总承包、设计、监理、施工的不同类别编制。并连同《招标申请表》送招标管理机构审定后,发出招标通知。
(二)投标单位可选择符合自己承包能力的招标工程直接向招标单位提交参加投标的申请。
(三)投标单位申请经招标单位认可后,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由招标单位进行资质验证。
(四)招标单位通知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投标单位领取时,须向招标单位缴交500元至1000元的投标保证金,双方同时踏勘现场。
(五)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后,拟订询问提纲,做好参加招标会议的准备。
(六)招标单位应按分工组成评标小组,其中市属局(总公司)的建设工程及区属项目中建筑物的层数超过15层以上的,邀请市招标中心、市建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经办建设银行支行共同派人组成;区属建设工程的层数在15层(含15层)以下的,邀请区招标管理机构、经办建设银行支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派人组成;县级市属的建设工程邀请县级市招标管理机构、经办建设银行支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派人组成。
(七)召开招标会议。招标单位主持,评标小组全体成员、投标单位参加,介绍招标工程情况,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咨询疑点,作出招标会议纪要,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资料。
(八)招标单位在招标会议结束后,应组织人员编制标价。没有能力的,可委托有编制能力的单位代编。编制施工招标的标价,应按投标企业不同等级,依据招标文件内容要求、设计图纸、资料及现行国家定额单价、材料设备供应渠道、责任及建设期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现行定额外各种必需的施工费用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用编制;外商投资和中外合资建设工程项目可按本办法或按量价分离办法编制。
(九)投标单位在招标会议结束后15日内,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投标价并填写标书,盖好印鉴,密封后,按时送交招标单位;招标单位接收标书时应再次密封,并加盖印鉴,签发回收条,按机密件妥善保管。
(十)招标单位应在投标单位送交标书时限截止后,于审标会议前7日至10日把招标文件、标价编制资料(包括计算书)送交评标小组全体成员;并按约定时间召开标价审查会议审查标价,必要时通知负责编制人员列席。
(十一)招标单位主持召开开标会议,评标小组全体成员、投标单位参加。招标单位应当众复验标书密封情况和印鉴是否合法,宣读标书内容,公布标底;对未密封的标书、无法人和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和印鉴、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内容不全、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以及未按规定的时间报送投标书、投标单位不按时或不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书作废。
(十二)评标小组评定中标单位,评定时应按平等竞争、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综合评定并报招标管理机构审定签发《中标通知书》。
设计、总承包、监理、施工各类的评定依据由市招标中心另行规定。
(十三)招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向非中标单位收回招标图纸、文件资料,发给500元至1000元的补偿金,并如数退回投标保证金。
(十四)建设单位持《中标通知书》到建委办理《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下称施工许可证),并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八条 采用议标方式进行招标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招标单位编写议标方案。
(二)提出申请议标报告,由项目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连同议标方案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批,招标管理机构应在5日内批复。
(三)招标单位通知2个至3个议标单位领取图纸、资料,议标单位应按规定时限报送标书。
(四)招标单位邀请招标管理机构、经办建设银行和主管单位共同审查标价和对标书进行评议,确定中标单位,其时限不得超过20日。
(五)由招标单位将议标结果书面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核,经审核后。发出《中标通知书》;议标的有关保证金和补偿费等事项的处理,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招标活动费用的收取,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招标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条 招标单位对经审批已发出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须在招标会议后5日内报招标管理机构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的前7日送达参加投标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 招标单位对招标工程标底已经审定的,应按时组织开标。如确需延期的,应将标底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投标单位不得以任何手段去获取标底。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在投标中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标书,不得恶意串通,哄抬标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中标后,经建委批准可按专业或分部、分项的原则,将工程分包给技术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中标单位应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对中标单位负责。
中标单位和分包单位不得倒手转包工程,如违法转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倒手转包工程的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承接任务、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要求建设单位将应实行招标的工程以不通过招标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承包。
第二十五条 未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境外公司申请参加投标的,应向市建委办理投标资格审批手续,获准后方可参加。
第二十六条 由县以上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支援边远地区、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和科研试验、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不宜招标的,均由建设单位提出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加具意见,报建委批准后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通过招标或议标后中标的工程,均按现行施工任务审批管理权限,分别到市、区、县级市建委办理《施工许可证》。凡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得签订承发包合同,建设银行不予拨款,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施工标牌》。
第二十八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由招标管理机构调解。调解无效时,可通过诉讼解决。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按规定应实行招标的工程,未经建委批准擅自施工的,由招标管理机构提请经管建委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停工,补办手续,并按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终止该项目的招标,签订的合同无效,重新组织招标或商定施工单位,并分别情况由招标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招标单位泄露标底,开工前被查实的,原标底作废,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招标单位承担;开工后被查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投标单位接受泄露标底报价而中标的,开工前被查实的,其中标无效;开工后被查实的,终止合同履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投标单位承担。
(三)泄露标底的直接责任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权限由招标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投标单位串通哄抬标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致使无法进行招标投标和定标的,取消其对该项目的投标资格,并按底标价千分之一处以罚款。
(二)招标定标后,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任何一方拒绝签订承发包合同的,按定标价百分之五处以罚款。
(三)中标单位或分包单位倒手转包工程的,其转包合同无效。如已开工的,责令其停工,没收非法所得,并按标价额千分之一处以罚款,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经办人员利用招标权收受贿赂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企业为取得中标进行行贿的,取销其该工程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停止该企业一年的投标资格;责任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泄露标底、索贿受贿的,给予行政处分、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关键词:工程;项目建设;造价控制;分析;
前言
“全过程造价控制”是咨询公司与业主、承建商、监理单位、招标公司(或代业主)间的互动的服务与管理活动。管理的深度与精度来自项目的特点与业主的要求,管理的推进与完善来自项目各实施方的配合与监督,服务的质量来自咨询公司的人员素质与组织架构。整个过程应以以下思路展开:
确定控制目标建立管理层次制定工作内容 推进管理实施
1咨询控制目标:确保投资控制在批准的项目设计概算内。
1.1控制原则
(1)、建立以设计阶段为重点的建设全过程的造价控制流程。
(2)、实行主动控制、动态跟踪、链状台帐的管理手段。
1.2目标分解
主动控制:每一阶段都有一个造价管理方案,因应工程进度组织业主相关部门、监理与总包单位协调方案的实施与修正。
动态跟踪:因应不同的招标阶段、设计深化程度、施工完成情况,对材料价格、合同造价、变更价款予以询价、计量、修正等工作。
链状台帐:以合同管理为核心,形成招标与采购、合同与支付、变更与结算等链式数据库。
1.3控制过程
各阶段工程造价确定示意图:
1.4管理层次
2 造价咨询内容
全过程造价控制根据不同的阶段分别完成不同工作,各项工作虽相对独立,但应考虑连贯性。每一阶段工作为下一阶段提供基础数据,减少可能产生变动因素,后阶段工作应及时解决暂定项目或变更项目,将不同标段的计价原则统一,仍然不能解决的项目应预计风险,提出初步解决意见。
2.1设计阶段
2.1.1审核设计概算,分析概算编制范围、编制依据是否齐全、合理;概算项目设置是否全面、有没有漏项。
2.1.2审核设计概算的工程量计量是否与初步设计图纸深度一致,暂定项的设置能否函盖工程范围,保留金是否充足。
2.1.3材料设备价格是否符合当地的价格水平;设备规格、数量和配置满足图纸要求。
2.1.4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政府的相关部门收费标准,是否符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
2.1.5技术经济指标与同类型工程指标相比,是否相接近,差异原因。
2.1.6提供建筑材料、设备造价方面的选择意见,控制投资预算成本。
2.2招标阶段
2.2.1根据图纸深度、项目管理要求协助业主制定招标方案。
2.2.2协助招标单位制订招标文件,注意多专业、多标段的交接点及交接面划分、配合及衔接。
2.2.3对总包与分包工作内容的划分与费用计算,对甲供(控)材料来源、供应情况、价格的调查和对比。
2.2.4根据招标文件、工程特点、质量及工期要求,按甲方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要求:
项目的开列应严格执行国标规范;
结合工艺特点,工作内容与特征描述应符合施工要求;
考虑设计深度要求,便于设计变更计量调整;
根据初步的施工方案编制措施费用表;
避免相同项目重复出现。
2.2.5协助甲方组织招标工作:
(1)对招标文件提出造价管理条款;
(2)参加工程招标会议,向甲方或投标单位解释清单的内容;
(3)协助业主确定投标限价。
2.3 施工阶段
2.3.1施工过程造价控制
(1)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根据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及施工图,编制施工图预算,与合同造价进行对比分析,确定预留金的剩余金额,作为该专业工程投资控制的依据。
(2)按实际的施工进度,定期到施工现场评估及审核承包方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已完成工程量申请报告,提供有效的本工程中期付款证明建议书;
(3)乙方对于施工过程的产生变更、签证,应及时对承建商造价分析予以审核,注明该工程量产生的原因及参考费用;
(4)根据有关的工程变更及签证,及时调整合同金额,包括如投资增减、工期影响等书面报告。未经确认的变更报价不得进行计量支付。
(5)协助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共同审定因设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造成招投标时所定设备、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等发生变化而引起的价格调整,并进行市场询价。
(6)按实际之工程变更数量,每月必须与施工单位核实上个月之工程变更金额,并在工程造价书内反映。
(7)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可能引起的索赔的原因进行预测。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索赔,并进行协调,不能超越或违反合同原则;合理的给予签认,并报甲方审批。
(8)项目施工过程中,协助业主对因施工单位原因而造成的损失提出反索赔,如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费用索赔。
(9)协助甲方提供阶段性投资分析报表。(另文详述)
(10)建立完备、齐全的各类计量支付台帐。
3.3.2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
(1)承包商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的工程,按照国家建设部、省市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后,提交竣工图纸及竣工技术资料、竣工结算书,经监理单位审核资料齐全,在收到资料后按工程需要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2)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协调解决所审核的结果。
(3)处理工程索赔文件,对合同规定可调整的金额,月(季)度计量支付中发生的暂定单价(金额)进行调整,包括合同条款规定的工程奖罚、补偿、索赔等费用进行确定,并纳入结算造价中。
3咨询项目计算依据
(1)初步设计图、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2)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图纸会审纪录、施工指令;
(3)业务联系单、业主发文、会议纪要;
(4)承建商投标报价书、工程结算书支付核定表、索赔文件;
(5)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造价咨询行业规范、工程项目所在地法定机构公布的费用定额及市场实际单价等有关数据。
4 咨询范围
4.1专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及装修工程、钢结构及幕墙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外水电工程、道路绿化工程及其它项目内配套设施工程。
4.2造价范围:概算造价、预算造价、合同造价、变更造价、结算造价。
5 工作要点
服务方针为指导,根据不同时期工程特点制定工作细则;
质量为第一,所有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工作;
以基本技术力量为主,根据工作量的变化调整人员安排;
5.1设计阶段
(1)集中各专业人员对项目特点、当地材料供应状况、劳动力市场进行分析。
提取各设计方案中的可比因素,分类整理,形成可量化数据,为方案的比选提供依据。
审核设计概算:编制范围应涉及工程各方面,并预计市场波动情况,考虑异地采购、集中采购因素。
5.2招标阶段
(1)各专业人员熟悉相关资料,提取重点、疑点,做好编审预备工作。
(2)分组分时期编制投资预算,并与施工图会审紧密配合。
(3)根据审定的概算编制工程标底及工程量清单,并根据施工图会审调整相关数据,配合审批工作。
回复答疑会提问,协助处理评标过程中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问题。
5.3建设实施阶段
(1)将中标情况记录分析,组织相应的工作小组,对口管理。
(2)根据招标要求、中标单位具体情况编制施工资金计划,注意资金流量大小平衡与可行性。
(3)根据现场情况审核施工单位的月度计量申请,并随时与资金计划对比,编写相应的资金完成情况报告,必要时,选派测量工程师驻场。
(4)根据月度计量情况编制分项工程结算,并与施工图预算对比,及时发现情况上报业主。
5.4竣工阶段
(1)整理各分项工程预算,整理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对造价影响的有效文件。
穿插审核已竣工项目工程结算,配合业主的审查。
6工作质量保障计划与措施
选派与本项目有相应经验的技术人员参与工作,强调服务意识,整个服务过程严格遵守职业规范,严禁任何违法、不公正行为。虚心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积极改进工作。相关措施如下:
各专业人员严格执行工作细则,各咨询报告依据充足,有关计量清晰、明确。
建立多层次的审核制度,每份咨询报告须经过初审、终审程序。
采用多种审核方法,力求将误差减到最低。
保证相对固定的技术小组,负责人的调换需经甲方同意。
遇到工程特紧情况马上增派人员。
严格做好保密工作,最后汇总工作由责任人负责。
每项工作完毕做好总结工作,任何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不能交流发表。
加强当地造价站紧密联系。
7结束语
基建工程传统上广泛运用的竣工结算审计是一种事后审计,它无法处理施工过程中造价管理的一些漏洞。跟踪审计则将审计监督、工程量的核实贯穿于基建项目的全过程,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工程变更、隐蔽工程、材料设备价格等事后求证难的问题,由于跟踪审计的及时介入而得到有效的解决,避免了事后审计的被动局面,这就是当前跟踪审计广泛应用的原因。
(一)跟踪审计与结算审计的区别
1.审计介入时间不同。结算审计是基建项目竣工后审计部门对施工单位项目结算进行的事后监督;跟踪审计是审计部门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咨询、签证、监督活动,是全过程的成本控制。
2.审计实施方式不同。结算审计一般采取的是送达审计的方式,即由施工方送达竣工结算资料后在审计部门办公室进行审计核算,为了获取部分证据才去施工现场进行核实;跟踪审计除此之外,还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全过程跟踪,对询价内容进行市场核实,对隐蔽工程验收在施工现场实时进行计量等方式。
3.审计实施的对象不同。结算审计是审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施工合同对施工方报送的竣工结算书进行审计;跟踪审计是审计部门不仅要对施工单位结算书进行审计,还要对立项、设计、概算、施工预算、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变更签证、材料设备价格、隐蔽工程等环节进行全程跟踪审计。
4.审计职责不同。工程结算审计体现的是审计监督职能,跟踪审计不仅具有监督职能,还具有审计咨询、鉴证、服务职能。因此,跟踪审计包含结算审计,寓监督于审计服务之中,体现了现代审计以人为本的理念。
(二)跟踪审计的优越性
1.能更有效地控制基建工程建设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目前较为普遍的跟踪审计一般是从施工阶段开始实施的,即从施工开始到工程竣工。经过近几年的工程实践,笔者发现如果跟踪审计从设计阶段开始介入,则基建工程跟踪审计的效果会更好。如果从施工图的设计阶段开始介入,即对施工图设计、工程概预算、施工队伍招标、施工合同等环节的把关就会更加严密。根据资料显示,在满足相同功能的前提下,合理的设计可降低工程总造价的10%左右。因此,要尽可能促使优化设计,尤其要杜绝边设计边施工;对施工合同严格把关,防止进行结算审计时才发现所签合同的漏洞,增加投资风险。
2.有利于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控。目前,我国高校基建项目存在着施工不到位、监理不到位和管理不到位的情况,通过全过程跟踪审计,可及时发现问题,促进各方加强管理,降低质量风险。
3.有利于加强高校基建管理队伍的廉政建设。武汉某高校“工程腐败”案件的发生,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我国招投标法颁布后,建筑招投标市场逐步走向正规,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着招投标暗箱操作、私下评标、随意更改评标办法、围标、串标等不规范的现象。通过跟踪审计,从源头上进行控制和监督,有效地减少工程建设中不良行为。由于跟踪审计具有竣工结算审计不可替代的优势,近几年全国高校应用较多,但在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目前国内高校基建工程跟踪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规不健全,评价标准不统一
1.相关法规不健全,审计依据不足。基建工程跟踪审计是实时进行的一种动态审计,审计人员承担着一定的责任和风险,这就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和规范。但是目前针对跟踪审计的法规相对滞后,没有可操作的具体审计准则,如果有关部门不理解、不配合,跟踪审计就不能很好地实施。2.质量标准体系缺乏,审计风险加大。跟踪审计作为一种全新的审计方式,还处于摸索阶段,还没有形成一套统一的法律规范体系,评价体系也没有一个完整的定量标准,各个高校审计部门都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由于跟踪审计的内容、范围、审计取证、程序、审计报告等都缺乏统一标准,给跟踪审计工作带来很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严重影响了审计质量。例如在工程款的拨付金额、工程变更签证的确认、工程用的建筑材料及设备的询价等方面,评价标准不统一,而对设计的合理性、经济性,监理的有效性等方面也缺乏行之有效的评价手段。
(二)高校审计专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随着高校的基建投资越来越大,而从事工程审计的专业人员数量较少,与工程审计任务繁重的矛盾日益突出。目前一些高校甚至还没有工程审计人员,即使有工程审计人员,也不是专业出身,严重影响了工程审计的效果。审计人员不仅要具有精湛的专业技术和较宽的业务知识面,同时还要有较好的协调沟通能力,以适应跟踪审计的需要。
(三)审计定位不准,跟踪审计风险增加
实行基建工程跟踪审计、实时审计成为建设过程中的一个主要控制环节。在基建项目跟踪审计过程中,提出审计建议,供建设单位纠正和改进工作,审计人员需要频繁地介入建设现场进行审计。但这一审计模式很容易使审计人员偏离正确的定位而介入到项目管理者的职责范围内,审计人员越位参与项目管理,打破了基建工程管理模式的运行机制,使审计方与工程建设其他方之间发生冲突和摩擦,加大审计风险。
(四)跟踪审计何时介入难以把握
跟踪审计是对基建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应从项目立项开始就参与,而相关法规没有对跟踪审计的时间介入点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很多高校把工程审计的重点放在工程竣工后的结算审计上,审减金额的大小作为衡量审计效果的标准,忽视事前、事中审计的重要性,而事后审计是一种静态的、被动审计,本身带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没有相关法律支持对事后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罚。施工方按照法律法规签订的承包合同,在工程竣工后进行结算审计时审计人员发现合同条款中存在约定不明确,造成工程结算价款争议。审计人员很难对中标并经合同固定总价的内容进行审核,也很难对已经签字盖章的合同以外的工程变更签证进行审核,造成审计非常被动。另外,事后审计存在一定的审计风险。对虚报工程量,隐蔽工程签证不实等问题,审计人员只能根据工作经验进行推测,无法查实,甚至把相关的签证变更单、验收记录等本无法核实真实性的材料作为审计依据,事后审计越过了本该接受监督的主要环节,许多违规行为逃避了处罚,产生了潜在的审计风险。因此事后审计就无法确认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审计人员无事实依据审计,很容易与被审计方在隐蔽项目上产生争议,无从考究。
有效实施跟踪审计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审计规章制度,确保跟踪审计工作有效实施
学校领导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是做好基建跟踪审计工作的前提,高校基建跟踪审计工作走向正规,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基建跟踪审计工作才能有序展开。在跟踪审计工作实施过程中,建立健全符合高校实际的、切实有效的一整套跟踪审计的规章制度,制定基建工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完善审计流程和规范,职责权限通过制度加以界定,克服审计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切实维护审计工作的严肃性,要通过规章制度规范基建工程跟踪审计行为,确保跟踪审计的有效实施,使跟踪审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实现基建工程跟踪审计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二)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提高内审人员素质
要达到良好的审计效果,必须有一支专业化的审计队伍,必须对现有的基建工程跟踪审计人员加强业务学习,督促他们向复合型人才转变,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处理业务的能力;另外,要让一些懂管理和施工技术的人员充实到跟踪审计队伍中,要求跟踪审计人员要勤下工地、深入一线,掌握现场第一手资料,积累工作经验。高校基建工程跟踪审计是一项专业性强、业务量大、涉及面广的工作,客观上要求高校审计部门必须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的高素质审计人员队伍。所以,要重视高校内部基建工程审计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高校审计人员素质,以确保基建工程跟踪审计工作顺利进行和审计效果的实现。
(三)积极利用社会审计力量
应根据招投标法学校有关招投标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优选社会上具有甲级资质、信誉高、审计力量好、具有较好跟踪审计业绩的审计中介机构。要求中标单位拿出详细可行的审计规划,常驻工地现场的工程师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一个项目至少配备一名注册会计师和一名专职注册造价工程师,专岗专人,不能冒名顶替。审计部门应对外聘造价咨询机构的具体要求和规定体现在合同中。聘用外审机构不是否认内审,而是使审计多了一层把关使监督更加有力,审计部门始终是审计的主体,外审机构和内审人员共同介入。
(四)准确定位跟踪审计,明确各司其责
在实施跟踪审计前期,学校审计部门应本着既参与监督又不越位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跟踪项目实际情况,召开跟踪审计工作协调会,明确各个单位在建设项目中的职责,并形成会议纪要记录在册。基建工程跟踪审计的特点是实时动态审计,审计人员要全过程的参与工程建设内容,随时提出自己的审计建议,若把握不好,极易越位使自己变成工程管理者,使审计偏离监督者的定位。审计人员一定要恪守《审计法》规定的监督职能,做到到位而不越位,不替代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同时,审计人员要秉承独立审计原则,这不仅是保持审计独立性的要求,也是廉政建设的需要。
(五)实行委托跟踪审计方式,更要加强高校审计部门的作用
实行委托审计后,校审计部门不再具体参与工程审核过程,但作为工程审计的组织者,应从管理上严格要求,在协调、组织、监督、规范上下功夫,组织包括从社会上优选审计公司,签订工程审计合同,确定审计方案和流程,组织审计项目部进入工地开展工作等;然后根据确定的审计方案对跟踪审计过程、审计报告和审计项目部的工作情况进行实时监督;规范就是在新的跟踪审计环境下进一步规范流程,完善审计程序,由原来校内审计形式转变为委托审计形式,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使校领导及时掌握跟踪审计进度情况,对审计报告进行研究分析,由审计部门出审计建议书,对审计出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校基建部门领导、监理、受委托的审计人员和审计处工作人员统一思想、统一认识,拿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再与施工方进行沟通。
(六)高校基建工程跟踪审计的方式选择
按照跟踪审计介入时间点的不同,跟踪审计一般可分为三类:重点阶段介入、关键点介入和全过程介入。重点阶段介入方式是选择基建工程重点施工阶段进行实时跟踪审计。在进行跟踪审计时选择竣工后不能审计或者工程量核实难度较大以及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影响较大的阶段进行跟踪审计。
其他施工阶段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审。重点阶段介入跟踪审计是一种分散的审计方式,关键在于审计之前已充分了解项目情况,找出跟踪审计的关注点,一般会把基建工程中的隐蔽工程、变更工程的施工作为重点。关键点介入方式是选择基建工程中的关键时段介入审计。跟踪审计作为工程审计的一种,应综合考虑基建工程的建设周期、质量要求、审计目标等因素再确定介入时间,目前基建工程跟踪审计多以项目开工建设为介入点。全过程介入跟踪审计方式是对基建工程从立项起至竣工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实施跟踪审计。目前这种方式应用较多,全过程介入方式涉及工程立项、施工图的设计、工程施工、施工图预算、工程财务等各方面知识,综合性较强。以上可见,重点阶段介入跟踪审计能将基建工程中审计所关注的所有重点阶段纳入跟踪审计对象,相对于关键点介入跟踪审计方式扩大了审计范围,提高了审计效益,相对于全过程介入跟踪审计方式降低了审计成本、提高了审计效率;关键点介入跟踪审计方式若选对时机,就能抓住基建工程的主要过程,但也容易忽视其他主要阶段;全过程介入跟踪审计方式可以充分发挥审计人员的作用,对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减少决策失误起到良好效果,但它有要求审计人员常驻工地、跟踪审计工作量偏大以及审计重点难突出等不足。
综上所述,全过程介入跟踪审计的方式优势明显突出,但它更适用于造价成本比较高的基建项目;关键点介入跟踪审计方式适用于造价成本适中的基建项目;重点阶段介入跟踪审计方式适用于改扩建项目和零星维修等造价较低的项目;关键点介入方式和重点阶段介入方式相结合,采用关键点介入方式从基建工程开工介入,在施工期间确定若干个跟踪审计关注的阶段作为重点阶段介入审计,能达到更好的审计效果。
(七)要加强材料、设备单价的审核
工程建设中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较为普遍,工程使用的材料来源渠道多,产品质量和价格差距较大,加强核实材料价格对降低工程造价有重要作用。审计时要坚持以招投标文件为基本准绳、以市场行情为重要补充的原则,尤其对未经招标材料单价进一步核实,在项目负责部门提供单价认可材料的基础上,协助外审单位对施工单位所报工程结算中材料单价进行询价、核实,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例如某校新校区高压电缆架空改入地工程,由当地供电局所属公司负责施工,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所报结算为85.03万元,在审查材料单价时发现主材电缆单价为636.8元/米,经询价该型号电缆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因为电力工程属于特殊行业,该项目施工未经招标,如何核实材料单价困难较大,在项目负责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审计人员了解到校园以外区域的电缆入地工程由当地政府投资建设,经该校领导积极协调,施工单位给审计提供了该型号电缆的政府招标单价为536.8元/米的书面证明材料,比结算所报单价便宜100元/米,属于优惠价格,经过与该供电部门沟通,对方最终认可了按此单价进行审计,该项目总长度1030米,仅审核单价一项,审减金额为10.3万元,约占所报结算值的12%。
(八)要寓服务于审计与监督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