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文化类论文

文化类论文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文化类论文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文化类论文

文化类论文范文第1篇

在人类的发展史上,舞蹈与人类的生存现实一直存在着本质性的关联,舞蹈与人类学也有着漫长的、相互联系的历史。闻一多先生很早就运用文化人类学的研究方法对舞蹈“是什么”作出了精辟的阐解:“舞是生命情调最直接、最实质、最强烈、最尖锐、最单纯而又最充足的表现。”这一著名的论断,从实质而言是闻一多先生在客观的人类学视野中,通过舞蹈形态来解析、透视舞蹈的本质内涵。他的思维角度是从较为广阔的意义上来阐释“舞蹈是什么”这样一个哲学命题。他在《说舞》中根据澳洲风行的科罗泼利舞,进一步推论出世界各国的原始舞蹈都具有“生命机能总动员”的特点。应该说,闻一多先生的文化人类学探索向度,对我们认识舞蹈的文化原理是有很大帮助的,我们看到的是与生命本能最贴近的文化。毫无疑问,舞蹈是文化的一种表述形式,人类借助了手舞足蹈的形式,把想象的、观念的、整合着多种文化因素的东西化为形象性的、象征性的舞蹈形态来转述我们对生命及自然规律的认识。由此看来,任何形态的舞蹈,都是由它的文化因素所决定的,我们了解和分析这些舞蹈形态非常重要,但是更重要和最困难的是认识这些形态背后的东西。几年前,我曾和日本的几位文化人类学者赴考察萨迦教派的喇嘛跳神。平心而论,如果仅从舞蹈形态上来欣赏萨迦跳神,它可能是一种低消耗的艺术审美,很难从形态上找出动律特征。举手投足极其缓慢,结构与情节全部仪式化了,一尊又一尊的佛神我行我素地表演法事仪轨,“局内”观众是那样地虔诚和顶礼膜拜,而“局外”人要从头到尾看完全部的跳神,还真需要耐性。然而,文化人类学者看到的是巫术与艺术、神学与美学、神格与人格的关联,看到的是一种文化模式,一种可印证的历史、社会、宗教、民俗的文化观念。也许萨迦人并不认为他们在跳舞或从事什么舞蹈活动,对他们来说,重要的是明了生死之念的虚幻,体悟生时救度的征兆。在这里,跳神不是艺术形式而是心灵的表述。舞情、舞律、构图在这里没有更多的价值和意义,真正的价值和意义在于他们必须跳神,跳神是他们生命中的一部分。

在文化人类学的视野中舞蹈是一种文化象征,它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外显媒介和载体,它可能是最为民族化,最具地方色彩,最具有民俗意味,最受当地人认可的文化形态。另一层面是这种文化形态所包涵和体现的内隐的文化价值和意义。在这里,形态和文化是不可分隔的,这是因为文化因素形成了特定的形态,反过来形态又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文化。文化人类学的结论是:一定的文化意义是以一定的艺术元素为传播媒介的,艺术形式反映了一定的社会行为和社会结构。并进一步回答艺术形式的文化特质是什么,它体现和负载了何种文化意义,为什么会制造和使用这种艺术形式,等等。

二、采风与田野调查

文化人类学的舞蹈研究有其独特的立场,它与舞蹈艺术家的角度有其不同的地方。一般来说,舞蹈艺术家注重艺术的、美学的意义,而文化人类学者注重其文化意义的探讨。但是在两个不同的领域却也有其共同的地方,他们都是深入到民间去采风和搜集资料,然而艺术家到民间去采风其关注点往往是舞蹈本身。诸如表现形式、语言符号、象征意义以及风格、韵味、形态等,较少地研究和观察舞蹈以外的其他文化现象。而文化人类学者的田野调查的概念范围相当广泛,他也探讨艺术家所关注的问题,但是他对艺术的关注是全方位的,他研究的对象不仅是作为艺术的舞蹈,而是整个社区的各种文化现象与舞蹈的相互交织,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文化人类学在描述和分析一个文化现象时,强调将研究对象置于整体文化中来观察理解,要求在深入细致的田野调查中集中精力分析这个文化行为的结构与功能,以及整体文化与部分文化的关系。文化人类学认为社会文化每一个部分(制度、观念、生存方式、生态环境等)都是紧密地关联在一起的。目前散存在中国各民族的形态各异的民族民间舞蹈除了自己的一些独立形态和表现方式之外,它世世代代沉淀在人们意识深层和社会心理机制中,它的文化包容量非常复杂而又博大精深,仅从舞蹈这个学科去研究可能会显得贫乏和单薄。因此研究的方法应该是一种新型的、综合性的、交叉性的、边缘性的多学科研究。文化人类学的研究方法最大的特点就是深入田野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因为田野调查能提供人类学家由内部去理解人们在一个特殊的生态环境所从事的特殊文化行为,通过深入的观察和访谈来记录、收集第一手资料。

笔者曾去过傩乡采风,从民间傩舞中发现了几个可舞性的舞蹈动机,作为素材发展成一个艺术舞蹈作品。为了记录整理民间舞蹈,由于方法不同,收获自然也就不一样。但是当我们冷静下来进行一些思考,把这种思考转变成学术思维,就会发现它还是不够深入,多有遗漏,以至造成了对民间傩舞的评价不充分。这种遗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一些俚俗性的文化现象缺乏深入的挖掘。这实际上是一个怎么认识野蛮与文明、精华与糟粕的问题。说明我们在学术观上还没有摆脱旧的体系,习惯于将民间舞蹈纳入精华与糟粕的框架,简单地扬弃。主观上将俚俗性排除在学术视野之外,而事实上俚俗性是民间艺术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割裂了也就丧失了互相依存的基础。重要的是这些看似俚俗的东西,往往是蕴涵着很高的文化含量,它直接关系到文化价值的呈现。比如,举行跳傩仪式时有很多俚语唱诗,以往总觉得“粗俗不堪”而不屑一顾,后来学会了用俚语访谈后,发现这些俚语唱诗的内容非常丰富,它包括当地人的生活习俗、信仰民俗以及跳傩的功能、目的。这一现象在民间舞蹈中很有普遍性,像土家族的《毛古斯》、瑶族的《跳盘王》、纳西族的《东巴舞》、苗族的《芦笙舞》、彝族的《铜鼓舞》、壮族的《蚂@①舞》等,它们或多或少地带着不同程度的俚俗因素。如何正确认识民间舞蹈的俚俗性,需要我们通过跨学科的研究来克服舞蹈研究中的片面性。文化人类学认为,文化模式无高低之分,“文明”与“野蛮”,“精华”与“糟粕”都是相对存在的,文化相对主义的态度是对待异文化所需要的客观公正的态度。

2.对非艺术化的行为动作缺乏学术上的关怀。长期以来,我们对舞蹈的研究,只是单纯地对纯舞蹈本身的研究,比较关注舞蹈的精致、典雅、工整和纯艺术的审美咀嚼,而往往忽略非艺术化的行为动作,像傩舞仪式中的行傩、民俗宗教舞蹈中的形象以及秧歌中的队舞等。在传统的学术模式中,停下来跳才是舞蹈,而行进中的行为动作则不在舞蹈之列。但是在古代文献中我们可以看到,印度古代置佛陀偶像于车舆曳之而行的佛教形象和中国帝王出行仪仗的壮观场面。深入研究下去,我们发现非艺术化的行为动作的文化属性非常具体和真实,它是观念的外化,人们借以这种行为动作达成美好的愿望,来表达一种心理情结。民间也许并不以审美的态度来看待这些行为动作,他们注重的是信仰的作用,在这些行为动作后面蕴藏着一种感性的文化氛围。从传统的舞蹈观来审视,它也许算不上通常意义上的舞蹈,不规范,太生活化,但它与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是联系他们生活与精神、现实与理想的纽带。

理清了学术思路,视野自然也就开阔多了。更为重要的是,文化人类学从个别到一般,从微观到宏观,从实证到思辨的运思模式,在细微之处解构了舞蹈研究的某些传统理论和固有范式。由此可见,研究视点和方法论的重大意义。

中国是文明古国,也是舞蹈资源大国,五十六个民族都有代表自己民族特征的民族民间舞蹈。我们之所以称之为资源是因为它几乎囊括和保留了人类所有发展阶段的各种文化类型。而这些被涉及的内容,需要我们从多种学科角度来加以发掘,作出理论阐发。这方面前辈已经做了不少的工作,为我们奠定了很好的基础。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传统的文化和艺术势必要受到冲击。所谓全球化不仅是政治经济学的概念,同时也意味着它已经开始介入各民族、各国家的文化,形成一种国际间不同文化的融合。现在一些西方的学者开始对中国文化,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已经绝迹的文化类型加以异乎寻常的关注,力图作出学术上的概括。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我们应该冷静地思考一下,如何在艺术学的基础理论上广泛地吸收文化人类学、社会学、民俗学、考古学的研究方法,变传统的单项研究为整体的全面研究、跨学科的研究。在学术层面建立适合国际间平等对话的语境体系,用中国经验的学术话语来阐发中国文化舞蹈资源,让它走向世界,在国际大格局中增添中华文化的份额。

文化类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企业应税所得额纳税筹划

引言

税基是计税的依据,在适用税率一定的条件下,税额的大小与税基的大小成正比,税基越小,纳税人负有的纳税义务越轻。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率,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是税基,在所得税率一定的情况下,应纳税所得税额随应纳税所得额这一税基的减少而减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一、应税收入确定时间上的纳税筹划

由于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收入都要计入收入总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将企业的某一形式的收入转化为另一种形式的收入在纳税筹划中并没有实际意义。在纳税筹划中具有意义的就是确定各类形式收入的收入额和实现收入的时间,推迟确认收入的时间可以推迟纳税时间,使企业获得更多的货币时间价值,获得纳税的利益。

企业销售货物的结算方式不同,对应的收入的确认时间的标准也不同。现行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赊销和分期收款销货方式均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在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这样,就可以通过选择合适的销售结算方式,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比如,直接收款销货时,可以推迟收款时间或推迟提货单的交付时间,把收入确认时点延至次年,从而延迟纳税。

二、存货计价方法中的纳税筹划

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存货中原材料的耗用是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对于商业企业来说,存货的成本更是至关重要,因此存货的处理是税务筹划的着眼点之一。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下,所结转的当期销货成本的数额会有所不同,从而影响到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及所得税负的大小,因此对存货的计价方法进行合理筹划,可以减轻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中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在实际生产中,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主要是利用材料市场价值变动的变异来实现递延纳税的目的。通常,物价总水平一般是呈上涨趋势或保持平衡,因而对于普通材料而言,选择加权平均法比较稳妥;而对于一些技术更新快、供给不断增加的材料,价格可能呈下降趋势,比如家电生产企业在显像管价格不断下跌的过程中就应选择先进先出法。同样,当物价上下波动时,企业应选择加权平均法,以避免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的上下波动,增加资金调度的难度。这种筹划符合会计的一贯性原则,因为一贯性原则除规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外,同时也规定了必要的变更。只要企业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企业就可以获得合法的纳税筹划收益。例如:某企业2009年分四批购入某商品供下年销售,每批1万件,每件进价分别为2000元、2100元、2200元和2300元,预计下年度该企业每季度销售该商品1万件,每件销售价格稳定在3500元,每季其他成本10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所得税每季度预缴一次。现有几种存货计价方法供企业选择,方案A:使用先进先出法;方案B:使用加权平均法。企业资金成本率12%,企业所得税率25%。两种方法下,所得税总额都是350元,如果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则每个季度的资金成本率为3%(12%/4),那么方案A中预缴所得税的总现值为:125/(1+3%)+100/(1+3%)2+75/(1+3%)3+50/(1+3%)4=121.36+94.26+68.64+44.42=328.68万元方案B中预缴所得税的总现值为:87.5/(1+3%)+87.5/(1+3%)2+87.5/(1+3%)3+87.5/(1+3%)4=84.95+82.48+80.07+77.74=325.24万元可见方案B的总现值较小,加权平均法起到了递延纳税的作用,因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企业存储的商品后进的价格高,采用加权平均法使得近期成本高,相对利润低,进而达到了延缓纳税的效果。与先进先出法相比,方案B的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相对少计的利润推迟到了第三、第四季度,因而纳税现值最小。如果原材料价格的趋势与此相反,就应采用先进先出法。实际上,对于一定数量的存货,只要合法选择使前期支出的成本相对较高,一般都能起到递延纳税的作用。另外,对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正确选择存货计价的核算方法也同样能起到降低税负的作用。例如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原先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专门规定了过渡期:2007年3月16日前已经批准设立,可以在新税法施行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税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可在新税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那么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则可以在过渡期内选用先进先出法进行核算,将高额的利润留在享受减免税年度,从而增加企业积累,提高经济效益。

三、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中的纳税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会计上可用的折旧方法很多,由于折旧方法和各年的折旧额不同,使各年抵减的所得税在数额和时间上发生了变动。企业在选择折旧方法时,通常需要分析不同的折旧方法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影响,即所取得的纳税筹划收益如何。相比较而言,快速折旧方法是一种较有效的节税方法,其特点是前期折旧额较大,后期折旧额较小,造成利润的前少后多,而直线法下各期折旧额相等,若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变化,各期利润也相等。由于资金时间价值的作用,采用快速折旧法要比采用直线法产生的企业所得税预期减少额的现值大,两者之差就是企业实现的纳税筹划收益。另外,可以看到,企业财务制度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分类规定是有一定的弹性的。对没有明确规定折旧或摊销年限的资产可尽量选择较短的年限,以尽快将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完毕、将无形资产价值摊销完毕,这样也因为前期增加了抵扣额,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案例1:大华机械厂一台大型设备原值400000元,预计残值率为3%,为简化计算,假设折旧年限为5年。折旧方法可以采取年限平均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三种方法。假设5年间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时每年的税前利润都是100万元,所得税率为25%。

3.1年限平均法。预计残值率=400000*3%=12000(元)每年折旧额=(400000-12000)/5=77600(元)

3.2双倍余额递减法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平均摊销。本例中该项设备的年折旧率=2/5*100%=40%可以看出,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都属于加速折旧法,是假设固定资产的服务潜力在前期消耗较大,在后期消耗较少,为此,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从而相对加速折旧的折旧方法。以上三种方法,每年的折旧额均不相同,所以每年的税前利润和所得税额均不相同。虽然各项数据的五年合计相同,但不同折旧方法对不同年份的数据产生了影响。一般情况下,由于资金的时间价值,选用加速折旧法较为适宜。但如果最初几年企业处于税收优惠期,则选用年限平均法较为适宜。而无形资产的摊销方面,新准则没有明确规定摊销年限,只是要求反映该无形资产预期消耗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因此,企业可以视情况对其某些专有技术类无形资产选择尽量短的摊销年限,尽可能在近期内摊销完无形资产价值,达到递延所得税税款的目的。

四、利用亏损弥补进行纳税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的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国家的这一政策充分照顾了企业的利益。需注意的是年度亏损额是按税法规定核算出来的,而不是利用多列成本、费用和其他支出等手段虚报的亏损。根据国税发[1996]162号《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报亏损的,经调整后无论企业仍是亏损还是变为盈利的,应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纳税所得,一律按25%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以此作为偷税罚款的依据。企业必须正确地向税务机关申报亏损,才能使国家允许企业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本年度亏损的政策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企业来说,亏损的发生是很被动的,任何一个企业都不希望发生亏损,即使政府承担了部分亏损,但更主要的还是企业得承受很大的损失,所以亏损是企业所不愿意见到的。然而,一旦亏损实际发生了,企业就必须从资本运营上下功夫,如企业可以减小以后5年内投资的风险性,以相对较安全的投资为主,确保亏损能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得到全部弥补。例如:某企业2008年发生年度亏损100万元,2009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则2008年的100万元亏损可在2009年完全弥补,2009年只就20万元所得缴纳所得税5万元。假设资本成本率为10%,那么,该企业获得的纳税补偿收益现值为:100*25%/(1+10%)=22.7(万元)。如果该企业2009年所得不足以弥补这样,该企业2008年发生亏损的100万元,可分别用2009-2013年的10万元、10万元、4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来弥补。6年内企业共纳税为:[80-(100-10-10-40-30)]*25%=17.5(万元)因此而获得的纳税补偿收益现值为:10*25%/(1+10%)+10*25%/(1+10%)2+40*25%/(1+10%)3+30*25%/(1+10%)4+10*25%/(1+10%)5=2.27+2.07+7.51+5.12+1.55=18.52(万元)可见,虽然亏损额相同,但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弥补亏损产生的节税效果却不同。这是因为货币是有时间价值的,在5年内,亏损越早得到弥补,则获得的纳税补偿收益就越大,节税效果也就越明显。:

文化类论文范文第3篇

一、有关行政诉讼类型化的理论界定

根据太湾学者蔡志方先生的界定,所谓行政诉讼的类型化意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行政诉讼请求救济且法院仅在法定的裁判方法范围内裁判的诉讼形态。"私以为,蔡先生的表述恰当的反映了类型化的主旨,基本上能够揭示类型化的实质,可以为大陆学界所沿用。鉴于行政诉讼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因而行政诉讼类型化相比较民事诉讼类型化而言,自然具有其非凡的一面。但是,行政诉讼究竟脱胎于民事诉讼,因而两者之间仍存在许多关联,尤其是民事诉讼类型的划分标准和结果,对行政诉讼的划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近来,各国行政诉讼类型划分的简约化即体现出其和民事诉讼的渊源。对行政诉讼类型和受案范围、诉讼请求、判决类型、诉讼模式等概念的区分,则有助于提升我国行政诉讼法学探究的范畴意识,在范畴提炼乃至体系化的基础上,重构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的理论体系。私以为,应当尽快结束对受案范围的"聚焦",将探究重点转向行政诉讼的类型化比较上。

二、有关国家和地区行政诉讼的划分

(一)法国

法国没有有关行政诉讼类型的法律规定,但学术界的讨论比较激烈,主要有两种分类方法摘要:第一种是以法官判决案件权力的大小为标准,将行政诉讼分为完全管辖之诉、撤销之诉、解释、审查行政决定的意义和合法性之诉以及处罚之诉;第二种新的分类方法是以诉讼标的的性质为标准,将行政诉讼分为客观之诉和主观之诉。传统分类方法的优点在于标准的明确性和易于执行,而新的分类方法存在于不能穷尽行政诉讼类型、标准较模糊而不易把握等缺点。因此,传统分类一直是法国实务界的主要依据。

(二)日本

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将行政诉讼划分为抗告诉讼、当事人诉讼、民众诉讼、机关诉讼,而抗告诉讼又分为撤销诉讼,无效确认诉讼、不作为的违法确认和无名抗告诉讼。在日本,抗告诉讼具有重要的地位,大多数的行政案件都是通过其解决的。日本的这一划分包含着两个层次摘要:第一是以诉讼标的的性质为标准将行政诉讼划分为抗告诉讼和其他三种诉讼;第二是主要以行政判决的内容为依据将抗告诉讼分为四类。

(三)英国

英国的行政诉讼类型和令状制度有密切的联系,主要依据诉讼程序的性质,划分为普通救济诉讼和非凡救济诉讼。普通救济诉讼是一种私法救济,完全是以民事诉讼发展而来的;以诉讼请求为标准,分为禁制令之诉、宣告令之诉和损害赔偿之诉。而非凡救济诉讼是一种公法救济,强调依法行政和法律秩序的维护;以诉讼请求为标准分为人身保护装之诉、调卷令之诉、禁止令之诉和强制令之诉。

(四)美国

美国没有典型意义上的行政诉讼制度。她的司法审查就类似于行政诉讼制度。按照诉讼的性质和功能,美国的行政诉讼划分为个人救济诉讼、纳税人诉讼(或监督诉讼)、执行诉讼、和程序诉讼四类。美国的司法审查实现了比行政诉讼更为广泛的功能。

(五)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三条摘要:"前所称之行政诉讼,指撤销诉讼、确认诉讼及给付诉讼";第七条规定了提前行政诉讼时可以合并请求损害赔偿;第九条规定了公益诉讼;第十条规定了选举罢免争议诉讼。现台湾学界主要讨论行政诉讼类型的诉讼要件、各诉讼类型之间的关系、原告对类型的选取、行政诉讼类型和行政行为的关系、对一种诉讼类型的具体探究等。可见,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类型理论探究较深入,受大陆法系影响较深。比较以上几个国家和地区行政诉讼类型的划分情况,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第一摘要:从历史发展来看,行政诉讼类型有逐渐扩大的趋向;第二摘要:在分类标注上,划分标注呈现多样化。这一方面表明了标准的开放性,另一方面也证实了行政诉讼类型的具体划分取决于各国的实际情况,如诉讼价值取向、法律传统、原有的法律体系以及包括在内的政治制度等。英美法系主要从程序角度考虑划分标准,而大陆法系主要从实体角度考虑,这和两大法系的法律传统和大陆体系是一致的。

三、对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的构建设想

针对我国行政权历来膨胀且极为强大,及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目前状况,我国行政诉讼的目的应侧重保障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权的合法行使。为更好的实现这一目的,行政诉讼的类型就应当规定的全面。

(一)撤销诉讼

撤销诉讼属于形成诉讼的一种,其目的在于法院以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方法,原则上溯及既往地消灭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使原告因该具体行政行为被侵害的权利得以恢复。提起撤销诉讼的条件,主要是因撤销之诉的诉讼标的违法,导致侵害原告之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在公益诉讼时侵害的是公共利益,这和原告的诉权或适格有关。因而法院在对这类行政案件进行审理时,只能就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审查,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撤销。

(二)课以义务诉讼

课以义务的诉讼目的是原告向被告行政主体依法提出的申请,被行政主体违法拒绝或不予答复,使其权利收到损害,因此原告欲借助法院的判决,使行政主体做出原告依法请求的具体行政行为。课以义务之诉,主要适用于干涉行政领域。

(三)给付诉讼

给付诉讼的目的是原告欲借助法院的判决,使被告履行金钱或财产的给付义务,假如行政主体再次拒绝,则可予以强制执行。提起条件是行政主体应当履行金钱或财产的给付义务而没有履行,其形式可能是安置、补助、抚恤、优待、救灾扶贫等,由于该诉讼标的未履行或未做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确认诉讼

确认诉讼的目的在于借助法院的"确认判决",确认具有争议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无效、行政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相对于其他积极的诉讼种类,确认诉讼仅具有补充性质,即只有在其他诉讼种类不得提起时,才可提起确认诉讼,因此具有补偿性、从属性、次要性和后备性。

(五)公益诉讼

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应当是某法律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使公众的公共利益收到损害。有关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探索,例如由谁来提起公益诉讼、对于哪些情况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应如何审理及判决等等。目前,呼声较高的是建立行政公诉制度,由检察院作为提起公诉的主体。

(六)当事人诉讼

当事人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种非凡类型,他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导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从而引发民事当事人之间或者和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法院审理此类争议的活动称之为当事人诉讼。

结语

借鉴诉讼制度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的经验,行政诉讼类型化有了不同的设想。例如马怀德教授认为,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我国的判决形式,将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类型划分为撤销诉讼、确认诉讼、赔偿诉讼、履行诉讼等五种类型。在不久的将来,随着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逐步实现,这些构想将变为更为适应现实的律条。

参考文献

[1[台蔡志方.《行政救济法新论》,元照出版公司,2000.

[2马怀德,吴华."对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的反思和重构"《政法论坛》,2001,5.

[3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王彦译.2002.

[4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

文化类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 谈话类节目;主持人;存在问题

谈话类节目在当今电视媒体中以一种喜闻乐见的节目形式吸引着广大观众们的眼球。节目以主持人与访谈对象现场对话的方式,围绕节目内容框架中预定的话题,针对公众在相关事件中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重点提问、延伸讨论,展开有声语言的现场交流,这种传播信息的手段针对性、实效性、感染力强,表现手法多样化。在谈话类节目中,观众们会随着话题讨论、发展过程加以自己的思想观念。这种表现手法要比新闻中的解说词更有吸引力,更容易被理解接受,具有强烈的现场感。使受众犹如身临其境。

但在使用这种谈话类表现形式的节目中,有些主持人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盲目追求形象举止

在节目中,主持人应根据节目内容涉及的领域以及现场环境或背景来选择适合的服装。要注意与嘉宾(谈话对象)的着装协调。言行举止应大方得体,不失风度。可有些主持人,只为了追求自己的着装效果,而与整个节目内容不相协调,显得突兀。还有些主持人没能和嘉宾(谈话对象)真诚的沟通,而是过于注重自己在镜头前的效果,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包括与访谈对象谈话中的点头应和,手势的运用这样都每每在意,显得生硬刻板,不真诚影响收视效果。

二、自身文化水平尚待提高

目前,一些谈话类节目存在的问题是:主持人提问水平低,直接影响节目质量;提问不够具体,导致谈话对象出现不知如何回答,回答不贴切或所问非所答现象;还有就是要问的问题问不到点子上,造成节目部出彩,致使节目质量大打折扣。这些都是因为很多主持人缺乏深厚的知识储备和积累。

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合理的知识结构这是每个主持人应该必备的,这在谈话类节目中更显得尤为重要。在谈话类节目中,谈话对象(嘉宾)是来自各行各业的。同样,话题也是涉及到各方面各领域的。如果主持人没能了解他们的行业(职业)特色,不熟悉他们所要讲的内容,那么也就无法去发现问题,提出问题了。所以努力加强自身业务学习的同时,更要经常吸收各方面、各领域的知识,努力拓展自己的知识面。

三、自身定位不准确

谈话类节目,通常由主持人、嘉宾(有时还有现场观众)在演播现场围绕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或个案展开即兴、双向、平等的交流。所以在谈话类节目中主持人不仅要做到和谈话对象(嘉宾)交流,还要与电视机前的观众交流。但在这类节目中一些主持人出现顾前不顾前后的现象。或是主持人与嘉宾交流顺畅,却忘了与电视机前的观众交流:或是只与观众交流,主持人与嘉宾之间却各说各的等现象。

四、真诚交流意识不足

谈话类节目要办的话,首先主持人要做到与谈话对象(嘉宾)之间的交流要自然真诚。只有聊得来、聊的活,才能使节目生动、鲜活、有看点。而在一些谈话类节目中,主持人没能和谈话对象(嘉宾)做到真诚、深入地交流,只是依靠几个模式化的提问敷衍了事,造成提问生硬、干涩,节目内容肤浅、乏味。还有些主持人根本不考虑观众想获取什么信息,而是随着自己的感觉走,造成节目内容偏移,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在谈话类节目中,主持人的真诚悔拉近与谈话对象(嘉宾)的距离,让对方防松心里戒备。要尽量以自然、轻松愉悦的氛围与谈话对象(嘉宾)交谈,包括;眼神的交流、应和,准确及时的对谈话对象所讲的内容做出回应,激发对方的谈话热情。要善于同谈话对象交朋友,发现他们的性格特点与他们打成一片,这样才能做到真诚顺畅的交流。

五、现场驾驭能力不足

不可否认,一些主持人是凭借着先前是播音员的播音功底而走进节目主持人的行列的,因此缺乏合格主持人的现场主持的技巧和能力。在谈话类节目中,主持人与谈话对象之间看似简单的一问一答,其实却体现了主持人对现场的驾驭和判断能力。节目中常常遇到问题需要独立思考判断,并即刻作出决定。不允许慢条斯理,反复斟酌,如不快速应变会使节目质量大打折扣。特别是在直播节目中,更

来不得半点迟疑。有时,谈话对象在现场会出现紧张异常等情况,这就要求主持人能引导其快速回到平和状态。还有的谈话对象没有按稿件思路谈些话题外的东西,这也要求主持人要巧妙的将其引回正题。面对复杂多变的局面,主持人要做到灵活机智的处理好一切突发事件。

做一名优秀的谈话类节目主持人除了要具备镜头感、敏锐的思维能力和流利的口才外,还应具备非凡的洞察力、灵活的应变能力、调度和驾驭能力以及具有出色的组织和引导谈话能力,这些都考验着主持人的主持功底。

参考文献

[1]杨敏,论电视访谈类节目主持人的语言技巧-《青年文学家》2011年第05期

文化类论文范文第5篇

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项目编码基础上,采用WBS的管理方式,对工作包中使用定额的消耗量名称统一进行编码,即人工、材料、机械、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为主项编码,如人工为主项编码,下属的码为普工、技工、模板工、钢筋工等;材料如钢筋、水泥、混凝土等为主项编码,下属的码为钢筋厂家、规格、等级等;机械中的塔吊、运输汽车等为主项编码,下属的码为起吊重量,厂家、型号等,下属的码由各地区结合本地区的特点进行编码,也可以由国家统一进行编码,建立完善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码体现。通过工作包下属编码,使计算机技术与工程造价资料管理之间架起一道桥梁,数据库技术无疑是计算机技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把它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极大地提高了工程造价资料管理的效率,发生了质的飞跃。

2资料积累中的工程概况的描述

工程造价的个别性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实效性,以及工程计价由于地质、水文、气象条件、建设地点、交通状况、设计方案的不同,影响着工程造价,因此在工程造价资料积累时,要特别强调工程概况的描述,如结构质式、装饰标准做法,桩基类型、长度、截面,地下室的深度、面积、层高、新工艺等,这些特征都反映了工程造价资料的个性,只有认真细致地把工程概况表达清楚,才有利于分析和评价工程造价资料管理的效果。

3建立资料报送的制度

像台湾地区那样,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通过立法建立一套资料报送运作机制,主要搜集工程造价在1000万新台币以上工程资料,经过汇总、整理、分析、价格调整后并经由信赖区间分析,最后经由专家委员审核,并与上一期价格做检核分析,若差异在正负25%以内便公布价格资讯,若差异在正负25%以外启动物价调查机制,最后公布价格资讯。大陆也要对工程造价资料报送建立一套制度,分专业和项目类别、规模和造价金额来报送,如建筑工程含土建、装修和安装工程造价在1000万以上、单独装饰的工程造价300万以上、园林工程造价在100万以上等必须通过建设各方主体所在的单位(如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施工企业等)向工程所在造价管理部门上报资料,对于特殊专业的地铁、抗震加固、爆破、强夯等不常用的项目,不论工程造价多少均要上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经过审核、归类、分析后向政府提供宏观服务,向社会提供信息资讯。

4对单位报送的资料实行诚信评级制度

在合同备案过程中,对政府投资招投标的项目、工程造价的资料一般经过造价咨询公司编制,财政评审中心审核,工程的资料相对可靠、真实,而私企的房地产为了少交强制安全文明的一些费用,故意压低工程造价或为了加大成本故意增加工程量造成造价成果文件的基础数据不真实,这些大大影响了工程造价资料的利用率。因此,要通过诚信评级制度,对提供资料信息完整、真实和按时报送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施工企业等信誉好的企业在年检、评优时可通过绿色通道。对造价成果文件差错大、不真实提供资料的单位和人员记不良记录,并通报批评。

5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