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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与人和谐
即人际关系的和谐人际关系的和谐问题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组成部分。被工具化了的科学技术、金钱、地位成为了人们交往活动的目的。这种观念使人们的内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且充斥着人们对于现实的选择,双方互相怀疑,不信任,自我价值观和物质价值被过度放大,以互相理解为目的的交往行被以追求金钱和权力的行为取代。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形式和目的逐渐产生了质的变化,这对于社会的整合、人格问题有着巨大的影响。这些诱惑和欲望的出现势必导致各种矛盾和冲突的发生,从而诱发一系列不安定因素。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也提高了,生活在大都市的人们发现自己的自由和解放已经被束缚和压抑所代替。如果不加以控制和改善这种状况,社会将朝向糟糕的方向发展,商品经济的市场化将使资本和商品成为衡量一切的标准,生活世界也将被科学的物化模式渗透,成为支配生活世界的重要力量。交往的主体是人,强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包括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还包括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并非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人际关系的和谐乃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对交往理论的研究能够有效帮助人们正确审视人际关系,端正价值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本质上是社会关系的和谐,从微观层面上看则是日常生活中人际关系的和谐,即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是构建人与人之间和睦与和谐为核心的理论,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相通之处,提倡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能够用真诚的“对话”方式来解决社会的各种矛盾、争端和冲突,从而实现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沟通交流并就意见达成共识,从而在实现自我的同时实现生活世界的合理化。在交往过程中,当人们就社会、主客观世界中的问题和事物进行沟通和协商的同时,需要始终遵循言语的可领会性、真实性、真诚性、正确性,要求交往主体在交往过程中不应该将对方当作工具以满足自己的需求,要在满足各方要求的前提下实现自身的要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自由基础之上实现和谐的,人与人之间的自由、平等的交流和沟通是实现彼此关系和谐的关键。在交流之前个体本身必须具有自由,强迫、禁锢和单方面的控制个体将破坏人类正常的交往。这就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在构建人际交往方面规范了基本准则和行为指南,也为保障人权方面作出了重要的保证。人与人之间的协调互动和社会化能够加大文化的再生产、社会的整合和人格的形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还要加强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方面的建设,加强培养公民的道德和法律意识,使人们能够在自由、平等的环境中得到全面的发展。
(二)人与社会的和谐
人与社会方面的和谐体现在社会分工方面社会能够公正公平的分配是人与社会和谐的前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能够享有追求幸福和自由的权利,并且也能够给每个个体充分挖掘自己的潜能、意识、个性的机遇和平台。每个人能够根据自身的条件和能力,履行自己的社会义务,从事自己理想的工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是建立在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齐头并进的基础之上,使二者之间能够之间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相互促进,从而达到统一,是一种双赢的发展模式。在构建人与社会的和谐方面应遵循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中的合理成分,使得公众能够在公共领域发表意见,形成一个社会共同监督场所,使公众的意见能得以有序、自由地表达。因此,应大力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为交往主体的沟通和相互之间的理解提供相等的条件和必要的物质保证。使所有人都能够享有自由、平等地参与对话中权利和进入相应的表达场所的资格。惟有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制度,才能够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群众的利益,从而扩大人民群众对政治的参与度和热情度,才能有效减少矛盾和冲突,使得社会主义社会更加和谐。
(三)人与自然的和谐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所有的工业化国家面临的越来越多的困难就是人类的需求和自然供给之间的矛盾。纵观历史,人与自然的和谐曾多次被破坏,主要原因就是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严重失衡。在当今的世界上,由于全球自然环境的恶化、自然资源的枯竭和人口数量的激增,人类亟待解决来自自然和社会发展这两个方面的问题,为了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迫切要求利用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通过全人类的相互交往加强合作,一面关注人类,一面关注自然,在维护人类利益的同时,兼顾自然的平衡发展,从而共度难关,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社会系统和生态系统可持续协调发展。
(四)国家与国家关系的和谐
国与国家之间的交往比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要复杂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不同文化之间的对话、交流对于人类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它可以避免和减少了国与国之间的对立和冲突。在国际交往中,要以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为理论基础,倡导用平等的文化对话方式去解决国家与国家的问题,尊重不同文化传统、政治和,相互学习对方的长处,相互理解,真诚相对,通过加深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互相沟通与协作的能力,促进人类社会在交往中取得更大的进步。
二、总结
银监会的设立是中国银行业监管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银监会的设立将会对中国银行的管理产生十分深远的影响,新成立的银监会将有其相应的监管重点和对策。
一、“银监会”的设立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1.银监会的成立将促进央行的独立决策和银行业监管的进一步专业化
银监会设立前,我国实行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分业监管模式,而中国人民银行兼具监管银行和制定货币政策的双重任务。从现实来看,央行担任的双重角色(既是货币政策制定者,又是银行业监管者)的预期目标有可能发生冲突,央行有可能在调整利率和制定货币政策时,站在银行业监管者的角度去保护商业银行的利益。现在国有银行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缓慢,导致资金流动不畅、金融运行与实体经济运行脱节,一个重要原因是国有商业银行为了自身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通过其在央行内部强大的政策影响力对某些改革的进行施加影响,这一点在利率市场化改革上最为明显。这样既影响了央行的监管能力,又制约了央行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发挥。
目前,各国金融监管模式主要有四种模式:第一,欧洲中央银行成立后,欧元区国家中大多数国家将银行监管职能从央行中剥离出来。第二,英国、日本、瑞典、丹麦、澳大利亚将银行、证券、保险监管等职能统一集中在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第三,美国由美联储作为伞式监管者,负责监管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银行、证券、保险则分别由其他监管部门分别监管。第四,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仍由中央银行统一负责。但从总的趋势看,越来越多的国家金融监管采用了与央行货币政策职能相分离的模式。从这种意义上讲,我国成立单独的银行监管机构,符合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也和国际上银行监管发展的总趋势是一致的。
根据国际经验,银行业监管的分立与中央银行的独立往往同步进行。银监会设立后,由于目标单一,银监会将着重控制系统风险,进行更专业化的一体化监管,逐步由法规监管向市场监管过渡,有利于减少利益冲突、降低监管成本和提高监管效率,进一步增强银行业务的透明度、提高银行监管绩效、防范金融风险,并逐步由法规监管向市场监管过渡。而且,由于银监会独立承担银行业监管的职责,不可能通过货币发行来掩饰监管责任,只能依靠自身监管水平的提高,因而,从长期而言,银监会的设立将有助于真正维护金融安全。
另一方面,国际经验表明,加强央行的独立性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是中央银行制度发展的客观趋势。例如,在美国,美联储只向国会负责,政府无权干涉,具有完全的独立性:美国货币监理署则专事银行监管,也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因此,银行监管职能的剥离,意味着我国在增强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方面迈出了一大步。央行将专注于货币政策职能,不再局限于商业银行的利益,开阔视野,更多地着眼产业部门和实体经济,从而有助于制定正确的货币政策,创造一个稳定的货币环境,保持宏观经济运行的长期稳定。
此外,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职能分离以后,中央银行为了更好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仍然拥有对商业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在中央银行开户的金融机构必要的“检查权’,这种权力来源于中央银行与其交易对象金融机构之间的商业合同。中央银行只根据场内外检查和实地调研得到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宏观的货币政策走向,而不对具体的金融机构承担微观的监管责任。这样做,有利于中央银行把握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以及金融市场的实际风险。
2.银监会的成立,有利于提高货币决策和银行监管的透明度
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的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面对许多新情况,新问题。WTO遵循的一个重要规则就是透明度原则,首先就是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的透明度。所谓透明度,是指“在通俗易懂、容易获取和及时的基础上,让公众了解政策目标以及政策的法律,机构和经济框架,政策的制定及其原理,与货币和金融政策有关的数据和信息,以及机构的责任范围。”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提高货币和金融政策的透明度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作为金融制度建设的重点。这不仅是为了实现中央银行履行问责义务的目的,而且是为了避免公众对中央银行的政策制定和执行产生误解或不当解释,同时也是为了获得公众对中央银行的货币和金融政策的支持。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目前中国的货币政策决策机制透明度较低,难以适应加入WTO的要求。
3.银监会的成立有助于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金融业将面临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新格局。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进入我国,使国内金融市场形成新的经营格局——国内金融界的分业经营和外资银行的混业经营并存。但是,目前外资银行的经营也存在许多的问题,如多存少贷、转移利润,违规经营、使用非价格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等等。因此,这一格局在给我国金融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更多的是带来了挑战,尤其是给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带来了大挑战。
从目前来看,虽然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对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和投资范围、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比例、对关联企业的贷款比例、流动性比例和各项准备金的情况都作了规定。但是,对外资银行监督管理的规定仍较为原则和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手段和方法还停留在传统的“经验式”的管理阶段,基本上以行政管理为主,在监管内容和监管手段上仍处于合规性监管阶段,主要是事后合规性检查,缺乏预防性的事前和事中检查,风险监管处于起步阶段,出现了重审批服务,轻监督管理的现象。例如,监管方式还停留在对会计报表的审核上,但一些外资银行上报的报表却不能完全反映其经营活动的真实情况,而且偏重定性分析,缺乏一个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管参照系。对国际上通用的定性分析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监管方法,我国还没有加以引进和运用,导致监管水平低,无力制约外资银行的违规操作。
银监会设立后,将努力实现对外资银行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的协调统一。合规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银行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情况所实施的监管。风险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以前的监管者认为只要制定好市场游戏规划,并确保市场参与者遵照执行,就能实现监管目标。因此,监管当局过去一直将监管重点放在合规性方面。但是,随着银行业的创新和变革,合规性监管的缺点不断暴露,这种方法市场敏感度较低,不能及时全面反映银行风险,相应的监管措施也滞后于市场发展。银监会将以合规性检查为前提,以风险性监管为主题,改进和提高现场检查的效能,同时充分借助社会审计力量,对有问题的外资银行进行重点监管。在完善非现场监督体系方面,将谨慎原则和弹性原则结合起来,合规性指标和风险性指标结合起来,设置监管指导线和最低比率,包括资本充足性、流动性、大额风险、外汇风险等。并且在合规性监管的基础上,加强风险监管。
二、银行业监管对策
1.尽快制定和出台有关金融法规,并与国际接轨,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依法监管无论用何种形式监管,都必须有监管的依据,也就是各种法律、法规,而中国目前显然多种金融法规缺位。在这种情况下银监会工作的开展将受到许多限制。首要的问题还是要完善金融法规,促进金融监管与法律法规的协调统一。对已出台的金融法规,应建立本系统内相应的实施细则,增强现行金融法规的可操作性,解决当前金融监管中无法可依和有法难依的问题。
2002年以来,国务院、人民银行总行先后颁布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金融法规,这些金融法规充分体现了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中外资金融机构平等竞争的基本原则。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还要进一步修订,以达到确立监管架构、规范监管准则、统一监管标准的目标。对金融机构的任何处理、处罚,都要有确切的法律依据、政策依据、制度依据。在监管工作中,要公正、公开、公平地处理监管中遇到的问题,做到依法监管,依法维护金融秩序。
2.尽快建立银监会和央行之间的有效的协调机制
银监会成立之后,将对商业银行实施监管职能,但央行依然是商业银行最后的贷款人,同时,央行对商业银行仍拥有检查权。这就涉及到一个银行协调成本的问题。
从国外实践来看,在英国,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金融监管局与财政部之间有一种三方小组会谈机制,定期磋商,交换信息。而在日本,中央银行的职能由日本银行担任,金融监管的职能由日本金融厅执行。根据《新日本银行法》规定,应金融厅长官的要求,日本银行应向金融厅出示检查结果并允许金融厅职员查阅相关资料。在实际工作中,金融厅和日本银行的职员实际上经常互换信息,形成相互配合的密切关系。此外,为了不加重被检查金融机构的负担,双方经常通过协商机制协调对同一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日程安排。
从我国实际出发,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两种职能分离以后,部门内目标冲突转变为部门间冲突,因此,一方面要加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防止部门间扯皮现象,减少磨擦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督管理体制中的一些关系尚未理清。如金融监督管理体制与国家权力机构的关系、金融监管体制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等。从现实来看,独立行使监管权力的证监会和保监会在决策时仍然要受到其他政府部门的影响,这使其独立监管规范的程度打了折扣。因此,银监会需要在体制上有所突破,尽量加强其监管独立性。这就要求加大金融相关部门之间及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协调力度,建立相对稳定的协调机制。
3.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解决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风险承担问题
随着我国金融业改革开放的深化,金融自由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金融的风险累积也越来越大,同时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也面临着国际金融机构的挑战,必须尽快健全金融体制,特别是包括市场的退出机制,在此情况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显得日益重要。
存款保险制度是国际上银行监管的通行做法,是维护存款人对银行信心的保障手段,也是解决银行市场退出的有效措施。实行存款保险,可以使小金融机构在乎等的条件下和大型金融机构开展公平竞争,可以有效地解决中小金融机构的支付困难,从而确保社会稳定,消除地方政府和储户的后顾之忧。与此同时,中央银行也可以真正与存款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确立商业性融资关系,从而有利于货币政策体制的健全和健康运行。
目前,美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都通过加强存款保险机构的作用等方式来防范道德风险。我国应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样,中央银行作为“最终贷款人”在提供救助资金时,就可以会同(或转贷)存款保险机构来实现,通过存款保险机构所特有的约束机制来达到防范道德风险的目的。
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的经济体制和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基本上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框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物质基础和价值保障。
1.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具有高效率的运行机制
在历史上,资本主义让市场经济初试锋芒,就显示了巨大的威力。资本主义在不到一百年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时代所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因此不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像马克思所说的劳动与资本的交换是多么地不公平,但整个社会的财富毕竟增加了,尽管个人分配相对不公平,但对整个人类来说毕竟是进步了。30年前短缺经济的状况至今令人记忆犹新,计划经济把我们带入了普遍贫穷的死胡同。而我们引入市场机制后,社会财富就像喷泉一样涌现出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各项事业蓬勃发展,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
1.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人们提供了平等竞争的机会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之间经济上的收入差距的确拉大了,但无法否认的是机会均等却大大加强了。一个基本事实是,计划经济造成了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即农民与城镇职工这两个社会阶层的身份不平等及与之相伴的全面的机会不均等。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平等主要是机会均等,每个人都有自由选择职业、自由参与竞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机会均等意味着尊重人们的自由选择,这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倡导的。
1.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实现社会共同富裕的可能性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财富是大自然的恩赐,人们更多注意的只是财富的分配而不是财富的创造,这意味着一部分人“富”了,另外的人就一定“穷”。因此,自然经济条件下社会不和谐是不可调和的。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富主要不是来自于大自然的恩赐,而是人的创造,创造财富是人类对来自制度的鼓励和刺激的一种反应,某种制度越是能提供对人类创造力的刺激,这个社会创造的成果、财富也就越多。在这一制度下,人类创造的财富会不断增长,社会分配就是对不断增长的财富的分配。
1.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了人们之间的契约关系
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商品生产关系,这是一种建立在双方平等、互利、自愿基础上的契约关系。诚信是这种契约关系的基石,法律则是维持这种关系的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是为取得某种权利而必须付出的一种义务,它是参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必要品格。市场经济作为法制经济,遵守法律是每个人的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经济规范了人们的行为,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而这正是和谐社会的保障。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缺陷需要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完善
从理论上看,市场经济并不是万能的,它有明显的弱点和消极作用。市场经济导致社会财富分配不公、造成两极分化,这是价值规律作用下的必然反映,有其客观规律性,也是不可避免的。资本主义国家为实现经济发展和政治统治,也在一定程度上采取措施解决这样的问题,缓和经济社会矛盾和阶级矛盾,但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如何也不能克服由基本矛盾造成的单个或局部生产的有组织性同整个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无论如何也不能摆脱追逐超额利润的破坏性后果和根本局限。所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为了避免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为探索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开辟新途径、积累新经验。
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正处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双重体制并存,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被打破,而新的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已经建立起来,但仍是框架式的,存在不少的漏洞;我国的体制改革虽然减少了资源行政性的配置,但仍存在“双轨”,行政性垄断权力直接介入市场,资源行政性配置产生了严重的腐败现象,使少数政府部门或官员利用权力谋取私利,侵占社会财富,削弱了社会调节贫富差距的能力;社会保障体系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保障的覆盖面窄,农村社会保障普遍缺失,导致大量的社会成员甚至作为社会主体的工人、农民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被边缘化,成为弱势群体。
可见,仅靠市场本身不仅无法实现社会公平以及社会和谐的一系列重要价值,也难以解决关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问题。我们只有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既发挥市场经济的优势,又有效克服其带来的缺陷。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统一
3.1民主法治的社会
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任何一种经济体制都具有一种特定的有关经济活动的游戏规则,而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一种体制的根本游戏规则就是基于法治的规则。因此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完善法治,法治和民主政治也是很有关联的,法治本身就包含着平等、正义和公平的价值判断,民主是完善法治的重要保证,二者是相互依存的。因此,可以说民主法治既是和谐社会的目标要素,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
3.2公平正义的社会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标准是最多被用来问责市场经济的,而市场经济实际上蕴涵并强调公平,这种公平是一种过程的公平,是机会的公平,民法和经济法的首要原则就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和正义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保持社会稳定的深层次基础,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3.3诚信友爱的社会
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是市场制度中市场文化内涵的基本观念、思维方式和道德规范,它有着非常丰富的内涵,同时又作为社会契约的基本表现形式和市场制度的构建而存在着,它是市场规则的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中,遵守诚信原则可以获得更大收益,信用可以作为企业的生产力,品牌的力量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完善的市场规则包含诚信友爱原则,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增强了社会的诚信友爱。
3.4充满活力的社会
充满活力就是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市场机制是最具活力的机制,单个人、单个组织分散决策、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理性的人会在约束条件下,充分发挥自身主动性和创造性达到预期目标。因而增进社会活力的改革应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
3.5安定有序的社会
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但安定有序的社会并不排斥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大的特点,市场经济也是竞争的经济。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市场交换实质上是一个动态均衡的过程,价格形成是均衡的结果,均衡本身就是一种和谐。理想的市场体制最终能够达到稳定有序的状况,这种状况就是经济学所称作的经济的核。虽然这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但可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参照、努力的目标和方向。因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想目标也是社会稳定有序,符合和谐社会的价值标准。
3.6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显然,在今后一段时间党和国家的主要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构建和谐社会贯穿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整个过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深化和拓展的重要方面,也即完善市场经济的过程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条件和可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需要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实现,两者相辅相成,是目标同一的过程。
[论文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社会
[论文摘要]本文论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过程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条件和可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需要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实现,两者相辅相成,是目标同一的过程。
参考文献:
摘要:儒家和谐社会观以“和为贵”、“天人合一”等和谐思想,重视以人为本,倡导人与自然的和谐,设想建立一个安定有序、公平和谐的理想社会。从社会学的理解视角上看,它重视社会内部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强调人的群体性、社会的组织性、以及社会结构体系的可调节性。因此,和谐社会,如果用社会学来理解,可以分成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内部个体之间的互动和谐;二是通过社会整合,实现社会整体上的和谐。
关键词:儒家;和谐社会;社会学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使得“和谐社会”成为众所关注的焦点。而在中国的历史上,儒家的和谐社会观无疑是一笔宝贵的文化财富,儒家的和谐社会观,强调人际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丰富的内涵和重要的历史价值,使得从社会学角度来分析儒家的和谐社会观有了更大的意义。
一、儒家和谐社会观的内涵
和谐,指的是事物协调生存与发展的状态。和谐思想是儒家文化的核心和精华,儒家的和谐社会观十分丰富,孔子提出“和为贵”主张,孟子描绘了“老我老以及人之老,幼我幼以及人之幼”的和谐社会。即使在今天看来,这些观点依然有其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内容上,儒家的和谐社会观重视以人为本,倡导人与自然的和谐,设想建立“大同世界”、“小康社会”等和谐的理想社会。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和为贵”———人际和谐。儒家极为重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论语·学而》引有子的话说“: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把一切礼乐教化的目的归结为人与人关系的和谐。仁是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从字形结构来看,仁从人,从二,其基本意思是指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德原则。《论语·颜渊》记载“:樊迟问仁。子曰‘:爱人’”。儒家认为首先要“仁者爱人”,学会善待他人,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作为人与人相处的一种根本方式。孔子主张在人际交往中要“温、良、恭、俭、让”,实现人际关系的和谐融洽。
孟子提出“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孟子·告子上》),认为“仁”是人心所固有的良知良能,为孔子提出的“爱人”找到了一个人性的根据。在此基础上,他主张爱人要由爱自己的亲人推广到爱所有人,即“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
2.“群己和谐”———人与社会和谐。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上,先秦儒家十分强调人与社会的和谐统一,他们认为个人总是生活在社会之中,个人的命运与社会息息相关,只有将个体融入社会之中,实现人与社会的和谐统一,才能达到天下大治的目的。这样人与社会的和谐也就是“群己和谐”。“群”指“国家”、“天下”、“社会”等确定而具体的范围,“己”指一定程度的自我,即意识到自己是有个性的个人,但又不与“群”完全分立。中国古代和谐论立足于共性,更多的强调群体,主张从群体出发使个体服务于群体。
孔子一生奋斗的目标就是使天下大治,最高理想就是大同世界,《礼记·礼运》篇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这个理想的和谐社会制度对后世影响是很大的。孟子提出“与民同乐”的观点,强调人与社会的和谐。在同齐宣王的对话中孟子指出,个人的“独乐乐”不如与别人的同乐,“少乐乐”不如“与众乐乐”,只有与他人与众人共赏、共鸣,才能得到最大的乐趣。进一步论证了人与社会的和谐统一。
荀子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上强调“和”,强调“一”,强调“天下大齐”。他提出:“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故人生不能无群……则万物皆得其宜,六畜则得其长,群生则得其命。(《荀子·王制》)即人之所以比禽兽强胜,是因为人能结成群组织起来,群体的和谐使人类战胜万物的保证。
从孔子到荀子,虽然由于他们所处时代不同,对于个体与社会的和谐的理解也就有所偏重,但在把人与社会的和谐作为儒家的理想这一点上,他们的观点却是一致的。
3.天人合一”———人与自然的和谐。儒家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主张“正德、利用、厚生、惟和。”用一个词来概括,就是“天人合一”。《中庸》说“: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就是在强调天、地、人的和谐发展。孔子说:“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孟子也说:“君子之于物也,爱而弗仁,仁而弗亲。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董仲舒“天地人万物之本也。天生之,地养之,人成之”的思想更具体地将天、地、人的关系紧密结合在一起,体现了“合而为一”的观点。
“天人合一”代表着中国人的人生精神,就是追求人与自然界的统一。所谓“天地变化,圣人效之”。儒家认为,“天地生万物”,人与万物都是自然的产儿,主张“仁民爱物”,由己及人、由人及物,把“仁爱”精神扩展至宇宙万物。儒家还主张人与自然的和谐思想落实到制度上。如孟子主张,“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意思是,人与自然和谐是生存发展与社会安危的基础,即所谓“王道之始”。
4.以民为本。儒家和谐思想肯定老百姓的主体地位,主张建立以民为本的和谐社会。孔子曰:“天地之性,人为贵”(《孝经·圣治》)、“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提倡尊重人、理解人。孔子提出“有教无类”的人本主义教育观,注重社会对人的道德教化。孟子的民本思想提出了“保民而王,莫之能御也”(《孟子梁惠王上》)、“得民心者得天下”(《孟子尽心下》),主张“仁政”,强调当政者对老百姓的依赖。荀子也说“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荀子王制》),进一步体现出对人民力量和作用的重视。
无论是个人的自我修养,人生理想的实现,还是主张建立一个安定有序、公平和谐的理想社会,儒家文化都体现出对人的尊重,强调人的地位和作用,突出人的主体地位,实际上也就是主张以人为本,并以此为理念构建一种和谐的人际关系,建立一种美好的和谐社会。
二、社会学视野下的儒家和谐社会观
和谐的社会理念是儒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们今天建设和谐社会也有积极的意义,那么,从社会学的角度,应该如何理解儒家的和谐社会观呢?要理解这个问题,就首先要理清,社会学意义上的和谐社会是怎样的。
1.社会学意义上的和谐社会。社会学认为,社会是由人群组成的一种特殊形态的群体形式,是相当数量的人们按照一定的规范发生相互联系的生活共同体。社会的特征有:
(1)社会由人群组成的。人是社会系统最基本的要素。当然,这里说的人,是指人群而非单个的人;
(2)社会以人与人的交往为纽带。人与人的多方面的联系,形成了整个社会系统。而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这种联系也逐渐扩大;
(3)社会是有文化、有组织的系统。人类社会不像动物结群那样自由地生活,而是按照一定的文化模式,通过规范及制度将无数单个的社会成员组织起来,形成一股合力,进行有序地创造活动;
(4)社会是一个具有主动性、创造性和改造能力的活的机体,它有一套自我调节的机制。通过政府这个管理中心,能够主动地调整自身的结构体系,调节自身与环境的关系,创造更适宜自身生存与发展的条件。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站在社会学角度上,社会是一个注重联系、注重整体的概念。它重视社会内部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强调人的群体性、社会的组织性、以及社会结构体系的可调节性,所以说,和谐社会,如果用社会学来理解,就可以分成两个方面:第一,社会内部个体之间的互动和谐;第二,通过社会整合,实现社会整体上的和谐,尽可能避免社会失范。
2.社会学对和谐社会的两个理解视角。
(1)在社会内部个体之间的互动和谐上,社会学中的互动论给我们以重要的启示。作为微观社会学理论的代表,社会互动论认为,个体的社会化离不开与他人的互动,在互动中才能发挥出个性与自我。互动还是社会形成的条件。正是在社会互动的基础上,人类才一层层的建筑起整个社会。符号互动论认为,首先,人类特有的互动是传媒符号及各种内涵的载体,刺激的意义来自与他人的互动,而非刺激本身所固有;其次,人类具有与他们结交的特殊行为能力,并由此产生各种人际关系;再次,人类社会是由互动组成的,社会的各种特性是由个体行为维持与改变的。儒家强调以“仁”与“和”的思想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将“忠恕”和“礼”作为实践手段,要求人们“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克己复礼”,使自己的行为合乎“礼”的要求,这里的“礼”就是一种传递和谐信息的刺激符号,当一个人的行为符合“礼”的要求,他所发出的便是这种和谐的刺激符号,这可能会引起其他人发出类似的符号作为回应,这样,如果大多数人以符合“礼”的行为方式进行互动的情况下,“仁者爱人”的目标便可能实现,社会内部的个体之间便会呈一种非常良性的和谐互动状态,人际关系的和谐融洽也能得到实现。
(2)在社会整合方面,社会学中则有社会整合的概念。社会整合是指社会通过各种方式将社会结构的不同因素、部分、互动关系及其功能结合成一个有机整体,使得社会利益协调与调整,促使社会个体或社会群体结合成为社会生活共同体,从而提高社会一体化程度的过程。通过社会整合,保持社会秩序的规范化和有序化,从而促进社会的发展。
社会整合的关键在于利益的协调与调整,而在儒家的和谐社会思想中,关于利益的协调有诸多论述。《论语·季氏》中说“:不患贫而患不均,不患寡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孔子认为,一个国家的稳定,不取决于财富的多少,而取决于分配是否公平;不取决于人口的多少,而取决于人心是否安定。分配公平人们就不会觉得贫穷,和睦相处组织就不会觉得人少,安定和平国家就没有危险。
在孔子看来,贫富悬殊的危害要大于贫穷,而均平不是普遍的贫困,而是“均无贫”,即达到共同的富裕。富裕、均平、和谐、安定,使“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这就是孔子所希望达到的经济和社会目标。
在荀子的思想中,社会和谐主要取决于各阶层得到与其社会地位相适应的回报。荀子称:“贵贵、尊尊、贤贤、老老、长长、义之伦也。行之得之得其节,礼之序也。”(《荀子·大略》)等级贵贱之分与对物质财富占有多寡相应,在等级差别的对应中,以制度的形式规定不同的人“或美、或恶、或厚、或薄、佚乐、或劬劳”,而人们又安于自己的政治地位与经济地位。
儒家重视利益协调,并主张通过相关机制的建立来实现社会整合,维护社会整体的和谐状态,从而达到天下大治的效果。站在社会学角度上看,儒家的和谐社会观重视人与人之间的良性互动,并关注利益协调机制及其对社会整合的作用,从而使社会达到“老者安之,少者怀之,朋友信之”的理想状态,形成“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的大同社会。这些在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仍是重要的方面。继承儒家和谐社会观中的合理内容,并结合当代实际加以发展,必将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王处辉,中国社会思想史[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宋林飞,西方社会学理论[M].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
3.傅治平,和谐社会导论[M].人民出版社,2005。
(一)社会贡献
一是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日益增多。通过杭州市政协科协界别组组织科技工作者积极开展调研,以提交提案、调研报告、大会发言等形式积极建言献策,近年来每年被采用提案达20个以上,其中1个提案获得杭州市政协主要领导批示。二是学术交流广泛深入。杭州市科技社团围绕杭州发展的重点、热点问题,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和课题研讨等活动,在促进人才成长、科技创新、学术交流、科学普及、服务群众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各类学会作为科普工作的重要力量,在科技周、科普日、科技下乡、重大节日及纪念日等科普宣传活动中,组织开展科技咨询、科技讲座、编印资料等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存在问题
一是发展水平整体不高。总量不足,以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的数量计算,杭州市每万人只拥有5.4个,低于国际平均水平。内部管理也不尽规范,专职工作人员少,少有高层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到科技社团工作,自身能力建设弱,较少能真正承担社会事务管理任务。二是规章制度供给不足。2014年9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政府向科技社团购买服务的范围,但仍停留在原则性意见阶段。杭州市也出台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购买科技社团服务的指导意见》,由于实践经验不足,这些规定还远远不能达到指导、考核评价的要求。三是购买资金管理分散。虽然杭州已开放了向科技社团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新渠道,但缺乏一个对购买服务资金申请、受理、审核、拨付、验收、审计等环节进行全程跟踪、统筹、协调和监督的综合部门,导致科技社团在项目前期和后期都存在回款困难。四是机制建设不尽完善。因为专业人才缺乏和没有引入独立的第三方组织评价,不能对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专业技术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监督。有关政府职能转移或购买服务规定中,各职能部门职能转移工作如何考核,购买服务质量如何考核,如何建立行政问责规章,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三)主要优势
一是人力资本优势。杭州市科技社团汇聚了各行各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具有学术权威、知识密集和人才荟萃的优势。二是组织网络优势。目前,杭州市拥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会(协会、研究会)76家,多学科、跨部门、横向联系广泛的学术性、群众性和社会性特征突出,与政府联系广泛。三是政府支持优势。从国家到省市各级政府都支持科技社团积极承担从政府转移出来的部分管理职能。政府机构改革需要广大科技社团发挥沟通信息的纽带作用,协助政府维护市场和社会秩序,从而减少政府管理成本,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四)制约因素
一是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由于杭州市科技社团的组织特征,其筹资渠道和规模均不稳定,科技社团或多或少地存在资金问题。多数科技社团仅仅依靠挂靠单位支持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补贴,自主创收能力较差,发展不平衡,影响了参与社会管理转移的能力建设。二是部门利益保护严重。一些政府部门囿于既得利益,不愿将职能向体制外转移。同时对于哪些职能应该转移、如何转移、谁来协调转移也缺乏相关的规定,使得相关部门无所适从,不知道将自己的职能转给谁,也不知道怎么转移,无法明确转移的范围与程度。
二、科技社团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对策
(一)加强和完善科技社团立法和政策支持,尽快出台购买服务机制和清单,为科技社团有序参与社会管理与服务提供指南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需要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政府和科技团体各自职能,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杭州市委、市政府在有关文件、规章中应明确将有关政府管理职能转移给科技社团,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该项工作。适时制定《杭州市科技社团发展规划》和《杭州市政府职能转移实施方案》,加强对全市政府职能转移工作的宏观指导,促进杭州市科技社团的健康有序发展。要破除在传统的政府职能体系中形成的“全能政府”形象,实现由政府与社会高度统一的“大政府、小社会”的管理格局到政府与社会分离,实行社会职能社会化、社会事务社会办的“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格局的转变。逐步释放政府“权力清单”,制定杭州市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清单,培育具备“接单”能力的科技社团。建立杭州市政府购买科技社团服务制度,明确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内容:实现预算管理,将购买公共服务的费用纳入预算;强化契约式管理,政府和科技社团的责任、义务以及服务要求,全部在合同中体现;建立评估机制和规则,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做到对科技社团在项目合作前进行资质审查,合作过程中进行跟踪了解,在合作完成后进行社会绩效评估。规范购买程序,有关部门要制订购买公共服务的试行办法,确保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可操作、有实效。
(二)进一步创新工作模式,以点带面,重点突破,使有条件的科技社团稳步参与社会管理与服务
选择有独立法人地位、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运作规范的科技社团作为承接者,选择科技奖励、职业资格评定、科技评估等职能作为科技社团参与社会事务的具体事项,采取委托授权、契约和招标等方式进行。杭州市级科技团体发展尚处在初级阶段,需要提供较为宽松的发展空间,应在加强管理和规范的同时,注重培育和扶持。杭州市政府应在以下方面给予扶持:对市级科技团体用于公益性事业发展的经营性活动,给予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政府对市级科技团体开展的各种学术活动应给予资金的扶持;鼓励杭州市级科技团体以招投标等方式开展咨询、论证等工作,形成多渠道的资金来源。科技社团参与社会管理转移离不开经济基础的支持,资金和资产也是科技社团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大力争取政府的资助,协助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开展公益活动,从一定程度代替政府部分工作,有效地弥补“政府不足”和“市场失灵”。
(三)进一步提升科技社团的服务能力,为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夯实工作基础
要健全内部治理结构,以组织价值目标为主旨,进一步规范组织结构的设置和运行规范。形成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执行管理(学会或理事会)与运营决策机构以及监察机构之间权责明确、相互制约、运转协调和决策科学的统一机制,同时还应接受外在的监督。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坚持社会化、职业化的人员管理原则,提高服务素质,提升组织声誉,扩展服务对象,增加服务性收入,增强会员认同感与归属感,吸收储备人才;完善包括薪酬、招聘、福利、培训等一系列科技社团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发挥人力资源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重视科技社团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科学合理的预算制度以及加强社团内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寻求在满足公益需求的同时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提高自身社会公信力。要提高信息管理水平,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提高杭州市科技社团工作效率。运用信息技术改造公益运作流程,实现组织的网络化,广泛应用于杭州市科技社团决策、筹资、营销、服务和信息共享等各个环节。
(四)加快建立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授权委托和政策引导的平台,加强合作,形成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