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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消防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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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消防安全制度

检察院消防安全制度范文第1篇

山东青岛市建管局近日启动了安全预警谈话机制,8家施工现场存在事故隐患的企业负责人被“请”到建管局接受“特别提醒”。据悉,8家被“传唤”的建筑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安全施工隐患,如个别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检查数量、频率均达不到要求;有时施工现场在塔吊、深基坑、施工用电等方面存在事故隐患,还有个别建筑企业施工现场脏乱差现象严重。据介绍,启动安全预警谈话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和避免各类安全隐患,通过与在安全问题上打“马虎眼”的建筑企业负责人谈话,采取“先礼后兵”的方式,使施工现场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

(中国安全生产报)

北京一司机二环路“漏油”被控危害公共安全

北京华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司机高淑宝因在二环路遗洒柴油,妨碍交通,涉嫌危害公共安全被公诉。近日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证实,该院已受理此案。

2005年4月22日凌晨5时许,高淑宝驾驶公司所属的油罐车,从雍和宫工地返回公司车队途中,因忘记关闭油罐车取力器及输油球阀,致使油管爆裂,大量柴油遗洒在二环主路,湿滑的路面造成多起翻车、追尾等交通事故,10余辆车不同程度地受到损坏,部分车内人员受伤。后来,高淑宝在被他人告知漏油后,关闭取力器和输油球阀驾车逃逸。

事后,公司主管领导刘某等人为掩盖遗洒柴油的事实,向民警提供了虚假证明及假花名册、工资表等材料。而涉案的9名嫌疑人之间订立了攻守同盟,毁灭了相关证据,并将高淑宝和当天同在车上的两人送往郊区藏了起来。事故发生后,北京交管、消防、环卫等部门联合行动,实施了封路、清污、交通分流等措施。因案发时正处于早高峰时段,致使交通陷入瘫痪达3个小时。此次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409万余元。

遗洒事件发生后,北京市交管局事故处、西城交通支队等有关部门成立了专案组,追查遗洒车辆及肇事司机。民警调查了全市18个区县43家油料库的十几万项出入库记录,足迹遍及5省9市,行程6.3万多公里,侦查1500辆油罐车,直到同年7月中旬才锁定肇事车辆。同年8月16日,北京市西城公安分局对二环路洒油事件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正式立案。同年9月19日,西城公安分局调查后将犯罪嫌疑人移交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高淑宝构成因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至西城区人民法院。

(中国青年报)

京九・鹰厦线钢轨开始“体检”

为确保铁路大动脉的运行安全,从5月11日开始,南昌铁路局对管内京九、鹰厦铁路近900公里的线路钢轨进行探伤检测。

此次“体检”的探伤检测车,从京九南线上的吉安火车站开始工作,途经兴国、赣州、定南等站后,绕道从赣龙线进入福建省境内,再经龙岩、漳平、永安、南平、邵武等站转回江西鹰潭站,完成对鹰厦线上的钢轨探伤任务;最后再返回南昌,对京九线南昌至九江段钢轨进行探伤检测。探伤检测的钢轨总长达881.85公里,预计18天完成。

据了解,钢轨探伤车所检测出来的钢轨分析数据,将在24小时内抄报给线路钢轨的所辖单位。对于探伤车检查出来的伤损钢轨,铁路工务部门将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校核、处理,以确保铁路的技术状态良好,保障列车运行安全。

(中国安全生产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近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要求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整治重点环节,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公安部消防局表示,这将是指导“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检察院消防安全制度范文第2篇

为切实解决我区夜市监管难度大、经营管理不规范、卫生条件差、占道经营影响交通、餐饮油烟污染环境、噪音扰民、食品安全无法有效保障等问题,对我区XX街、XX街夜市、XX个餐饮摊位进行综合提升改造,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以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国际文化旅游名城为抓手,运用“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公司化管理”的手段对夜市进行升级改造。引导夜市经营者由室外转入室内经营,露天夜市升级为小餐饮集聚区,达到“入店经营、规范有序、环境优美、设施齐全、安全保障”,充分体现民族特色、文化特色、旅游特色的总体目标。

二、领导组织

成立XX区食品夜市升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XX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XX区城管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局长

成员:XX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XX区法院副院长

XX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XX区委区政府督察局督查室主任

XX区发改委副主任

XX区财政局副局长

XX区住建局副局长

XX区城管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XX区卫健委副主任

XX区应急局副局长

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XX区商务局副局长

XX区文旅局副局长

XX区公安局副局长

XX区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

XX区城管执法大队队长

XX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队长

XXXX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XX

XX乡党委委员、人民政府副乡长

XX街道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长

XX街道工委主任

XX菜市办事处经济发展中心主任

XX街道工委主任

XX街道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局,区城管局局长XX兼任办公室主任,XX、XX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食品夜市升级改造日常工作。

三、责任分工

(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厘清和理顺政府市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市场能做到的交给市场,社会可以做好的交给社会,政府管住管好应该管的事。

一是逐步实现夜市管理“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公司化管理”,转变目前政府既负责夜市经营管理又负责夜市监督管理的模式;二是划定夜市升级改造;三是对非划定夜市依法查处;四是帮助企业策划、规划好夜市升级改造方案。(责任单位:区政府办)

(二)落实夜市经营户登记或备案工作,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对夜市经营者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三)将夜市升级改造工作纳入区政府“三大攻坚”“五个突破”“五大改革”等重点工作进行考核,争取市政府夜市升级改造工作在资金方面的奖励或支持。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区城管局)

(四)负责做好本辖区商户的思想工作。

(责任单位:各乡办)

(五)负责提供对XX小吃街、XX蔬菜市场两个初步搬迁地点提出规划意见。

(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六)负责指导确定后的选址施工意见、整体设计,确保达到统一经营、统一风格,食品安全达标。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七)负责夜市餐饮经营户油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积极参与招商洽谈,出台夜市搬迁政策。(责任单位:区城管局)

(八)负责夜市管理公司的招商引资工作。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新门关办事处、菜市办事处)

(九)为夜市配套公共停车场。

(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委、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公安局交警支队)

(十)大力宣传我区夜市升级改造工作,使此项工作广为群众知晓,利用新闻媒体引导本地居民及外地游客前去消费。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

(十一)引导旅游团队积极向游客推荐我区升级改造过的夜市进行饮食消费。

(责任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

(十二)加强夜市周边市容秩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夜市范围以外的流动商贩。

(责在单位:区城市管理局,各乡办)

(十三)对夜市经营场所的选址、规划、审批、建设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四)为夜市配套公共卫生间。

(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

(十五)对区夜市升级改造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责任单位:区委区政府督查局)

(十六)对夜市升级改造工作进行消防安全指导,并做好夜市消防安全督导检查。

(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

四、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和宣传发动阶段(2020年7月1日至7月31日)。

区城管局对辖区内的夜市进行调查摸底,针对每个夜市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相应的升级改造方案,于7月31日前将方案及夜市升级改造领导小组名单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和规范升级阶段(2020年8月1日至12月31日)。

一是做好划定夜市的升级改造工作。对设置不合理、需要重新调整布局的夜市进行调整,对需要搬迁、整合的夜市按照方案进行升级改造,使各项工作达到整治标准;二是对长期扰民、阻碍交通、影响市容的非划定夜市,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三)验收阶段(2021年1月1日至3月1日)。

做好市领导小组要对我区夜市升级改造工作进行验收工作,一是非划定夜市是否依法查处;二是划定夜市是否实现“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公司化管理”;三是各项标准是否符合要求;四是夜市管理水平是否提升,卫生环境和条件是否改善,地方特色是否突出、文化氛围是否浓郁;五是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时整改到位。

五、资金保障

(一)夜市升级改造所需资金,遵循企业出资为主,财政适当奖励的原则,从设施设备投入、改造进度等情况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奖励经费由区财政拨付。

(二)对改造过程中自愿进入美食城等小餐饮集聚区进行经营的夜市经营户,政府应做好对接工作,鼓励有关单位减免或缓收摊位押金、减少营业额提点、减免摊位管理费用等,缓解商户过渡阶段的实际困难。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夜市升级改造工作是巩固卫生城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国际文化旅游名城的需要,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是维护广大消费者健廉权益的需要,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加强领导,专人负责,专人主抓,精心组织,各司其职,确保专项行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密加配合,形成合力。

夜市升级改造行动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综合性工作,任务重、难度大,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定期、不定期通报信息,相互沟通,形成上下一致、部门联动的强大工作合力。

(三)大力宣传,营造氛围。

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新闻媒体,在全社会大力宣传此项工作,教育和引导广大市民改变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和饮食习惯,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则,不断增强经营业主守法经营意识,营造一个广泛宣传、群众知晓、社会支持的舆论氛围,让全社会共同参与到行动中来。

附件:

XX区食品夜市升级改造基本标准

一、硬件设施基本要求

1.面积:具备与供餐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功能间或场所。

2.布局和建筑材料:食品原料粗加工、热加工、餐具清洗、消毒等场所无交叉;地面平整、不渗水,食品处理区瓷砖墙裙到顶,天花板应由防腐、防水材料制成。

3.原料清洗:根据加工需要应分别设置肉类、蔬菜类和水产品清洗固定水池或者清洗容器;提倡“净菜入场”,尽量减少交叉污染的可能性。

4.餐具洗消:夜市应统一进行餐饮具洗消。使用化学法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水池,并保证上下水通畅;配置和餐具数量相匹配的专用消毒设施,如:洗碗机、消毒柜、消毒池或热力消毒设施等。提倡使用热力消毒,鼓励采用洗碗机进行餐具洗消。

5.冷藏(冻)设施:有足够、有效冷藏(冻)设施,能满足生、熟食品分开存放的要求。

6.三防设施:所有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应安装纱门纱窗或塑料门帘、风幕机等;各个摊位要使用透明展示柜、加盖防尘罩等方法做好“三防”;木门下端装有金属防鼠板,下水道出口处设有金属防鼠隔栅。

7.废弃物处理:加工和就餐场所设有加盖的废弃物盛放容器,并及时清运。

8.专间操作:如有凉菜、裱花蛋糕加工,必须设立专间,并符合“五专”要求(专人、专间、专用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消毒设施)。

9.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符合环保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设备。

10.卫生间:应建设公共卫生间,位置设置合理,远离食品处理区。

11.停车场: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方便外地游客消费。

12.整体形象设计:夜市要依托周边资源优势,因地制宜进行形象定位和商业布局,在菜品特色、装饰风格、员工形象等方面着重突出XX文化地方特色。

二、夜市管理要求

1.夜市经营要进入室内,逐步退出露天夜市。

2.进入夜市从事食品、饮食的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营业执照》、《XX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或《XX省食品小摊点各案卡》、健康证,其他行业经营者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并在指定位置悬挂。

3.夜市由具有食品安全管理经验的公司统一进行管理。

4.夜市管理公司制定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对经营户定期进行考评,实行准入与退出机制。

5.夜市管理公司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管理档案。

6.夜市管理公司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及项目,定期开展自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7.夜市管理公司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利用X食考核APP等方式,每月至少组织1次考试,并建立管理档案。

8.夜市管理公司制定食品安全事故预案,定期检查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9.食品、饮食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使用清洁能源。

10.对经营户进行统一管理:统一米面油等大宗原料采购、统一餐具清洗消毒、统一管理制度要求、统一工作服装、统一铺面风格等。

三、食品安全要求

严格按照《XX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对食品小经营店、小摊点的相关要求进行落实。

检察院消防安全制度范文第3篇

为巩固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成果,深化烟花爆竹长效监管工作机制,落实烟花爆竹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秩序,严格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社会监督、行业自律”职责,继续保持对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过一个安全、文明、环保的节日,保障中泰街道全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和反恐WW工作的顺利进行,决定在辖区范围内开展2018年元旦和春节期间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结合2018年全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特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辖区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实行专项整治和日常检查的监管模式,进一步落实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主体责任,重点抓好从业人员安全培训、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环节,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从而有效遏制烟花爆竹行业领域的各类事故发生。

二、打非治违内容

烟花爆竹“两关闭”经营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三严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六严禁”、烟花爆竹零售店证件到期(超期经营)、烟花爆竹运输和燃放行为、销售实名制登记等方面进行重点检查整治。

三、禁燃区域划分

绕城线以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除上述禁止燃放区域外,禁止在下列地点及其五十米距离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军事设施所在地;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商品交易市场、建筑工地;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烟花爆竹禁燃区域以区政府发文为准。

四、职责分工与检查机制

(一)属地日常监管

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在元旦春节等重点时段,加大烟花爆竹专项检查力度和频次,在节后日常期间,各属地对零售店每季度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检查过程中必须做好相关文书和照片记录,发现隐患要督促零售店及时整改,确保隐患整改形成闭环。同时要充分发挥村(社区)网格化力量,对农贸市场、杂货礼品店、超市、丧葬用品店、废弃厂房、出租私房、公共场所等开放空间和一般场所进行巡查。

(二)部门联合检查

在元旦春节等重点时段,由各相关科室、中泰派出所、市场监管所、城管执法中队等职能部门成立联合打非小组,对烟花爆竹市场及重点部位进行明察暗访和联合打非整治工作。在日常期间,根据职责划分,对烟花爆竹零售店进行抽查和暗访。对涉及烟花爆竹领域的犯罪行为要严厉打击,及时移交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执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工作,针对检查、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按照“一必须五到位”的要求,及时落实整改措施。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意识,积极配合烟花爆竹行业检查工作,同时做好内部的指导服务工作。

(四)跨区联动工作机制

进一步强化区域联防,形成合力,协调沟通周边区域烟花爆竹联防联管工作,严防周边区域烟花爆竹非法流入,加强与周边地区安全监管的信息联享机制,通过信息共享,掌握辖区烟花爆竹动态,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周边地区外来非法烟花爆竹和异地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及时做好沟通并制定措施。

(五)事项分类分级处置

简单事项:由网格人员、派出所等巡查人员现场处理并立即制止,如烟花爆竹零售店内使用明火、电瓶车充电、灭火器缺失等;

常规事项:属地发现烟花爆竹零售店存在非法储存、异地经营、设摊经营等行为,由镇街(平台)牵头,组织辖区综治、安监中队(经发科)、派出所、城管中队、市场监管所等基层站所和行业协会予以处置,如零售店拒不改正或者存在无法整改的重大隐患等情况,向职能部门上报处罚建议书,由上级职能部门会同属地进行查处。

专业事项:由上级职能部门牵头,街道配合,共同协商处置,如涉“两关闭”、非法经营、涉恐行为等;

重大事项:上报区大联动办统筹协调处理,如群体性等涉及WW安全隐患事项。

五、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2017年12月)

12月开始,对各自辖区内的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店进行政策法规宣传和动员,在烟花爆竹行业领域营造合法合规经营的良好氛围。

(二)第二阶段:联合打非阶段(2018年1月-2018年2月)

2018年1月开始,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联合相关执能部门开展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集中检查,重点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违法行为。

(三)第三阶段:日常监管阶段(2018年3月-9月)

巩固元旦春节期间打非成果,制定烟花爆竹日常监管工作计划,对照计划进行日常检查,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非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及时查处并消除。

(四)第三阶段:攻坚总结阶段(2018年10月-12月)

集中开展第四季度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提升辖区烟花爆竹监管力度,提炼并总结年度烟花爆竹打非工作成绩,为年底烟花爆竹安全收官打好攻坚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始终保持烟花爆竹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各项烟花爆竹打非举措,严格落实烟花爆竹专项资金投入,加强条块纵横协作机制,着力解决烟花爆竹热点和难点问题,有效防范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

检察院消防安全制度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的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有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所属学校安全工作实施具体指导和监督。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等学校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所属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文化、卫生、工商、建设、规划、城管和行政执法、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国土资源、环保、地震、气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学校对本校安全工作负有管理责任,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学校安全经费由学校的举办者予以保障。

第二章学校安全工作制度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下列安全工作制度:

(一)安全教育宣传制度;

(二)安全保卫、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

(三)消防、卫生、食品、自然灾害、交通等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报告和处理制度;

(四)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五)餐饮服务、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六)药品、危险品、实验室物品管理制度;

(七)卫生防疫和重大传染病的预防和处理制度;

(八)交通安全管理教育制度;

(九)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申报审批制度;

(十)安全工作奖惩制度;

(十一)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条高等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门的安全保卫人员和设备。

中小学校和其他学校应当配备经过保安培训的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第十条学校安全保卫机构和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学校安全工作制度,维护学校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校内违法犯罪活动;

(二)做好学校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防治安事故工作;

(三)查验出入学校人员的证件和车辆、物品的有关手续;

(四)管理学校安全防范设施,及时排查、报告安全隐患,并采取整改措施;

(五)保护在学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及火灾等事故现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现场秩序,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六)负责学校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工作,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学校周边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学校交办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制定学期、学年安全教育计划,开设安全教育课,配备必要的安全教育教材,每学期安全教育课时折合不少于8课时。

根据学生的不同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责任能力,采取安全管理保护预防措施,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学生应急演练活动。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咨询辅导员,开设心理健康辅导课程或者讲座,对学生开展心理健康咨询辅导。

第十二条学校每学期放假后第一周为安全工作隐患排查周;学校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和放假前最后一周为安全教育宣传周。

第十三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定期开展学校安全保卫人员的培训教育活动,根据学校安全教育需要,聘请公安、消防、地震、电力等有关专家组成学校安全教育专家库,定期组织专家对学校开展专业安全教育,指导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帮助中小学校从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政府法制、律师事务所、高等学校等单位中选聘有经验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对学校师生进行法制教育,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每学期不少于两次。

第三章学校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校舍、相关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学校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舍安全档案,对校舍、场地、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完成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并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果,予以维修、改造。

第十六条新建学校或者将现有建筑物改建为学校,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和有关规定,通过规划、消防、环保、国土等部门验收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未通过验收和备案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办学许可证。

第十七条学校举办者和学校不得采购、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或者无相关安全性能证明的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用品、用具。

第十八条 学校对教学、科研、社会实践等活动需要的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源等危险品,应当设立符合条件的专门场所,指派专人保管,并制定购买、运输、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的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在进行物理、化学、生物等实验、教学演习、实训课和体育课教学前,应当对仪器、电路、化学试剂、药品、体育活动设施、场所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在校内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和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建筑物、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或者安全警示围栏;在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等场所配备应急照明装置,设置安全出口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在学校门口、学生宿舍门口、教学楼门口、围墙边界及其它需要监控的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报警等技防设施,并与公安机关联网。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学生上学、放学、课间以及遇紧急情况需要疏散学生的时段,安排教职工引导学生有序通过校内易发生人群拥挤的通道,避免拥挤踩踏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学校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依法进行安全检测,保持良好的车况;学校不得借用、租用没有有效安全检测证明的车辆接送学生。

学校应当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上喷涂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颜色和标志。

在接送学生时,校车要配备一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维护车内秩序和保障上下车时学生的安全。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最近3年内任何一个记分周期无违章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劳动、郊游等各种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并按照每班至少两人的数额安排教职工进行全程陪护和管理。

学校或其他单位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组织学生在公路上进行体育锻炼和体能测试等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商业性庆典活动。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军事训练时,应当与军事部门共同做好安全教育及防范工作;有实弹训练项目的,必须按照训练规程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制定住宿学生安全管理措施,指定正式教职工专门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网吧、歌厅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

公安、工商、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地区有关经营场所进行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第二十四条学校门前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不得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上搭建违章建(构)筑物。

工商、城管和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占道经营、无证经营摊点。

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违章搭建及时进行清理,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在学校校园和周边不得从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活动,以及设立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建立联防机制,把学校及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设立治安岗亭或者执勤点,对发生在校园及周边侵害师生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实行专案专人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校周边道路上设置完备的警告、限速、让行等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并在学校门前的道路上划定人行横道线;有条件的地方还应当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

城镇交通复杂路段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上学、放学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安排交警或者交通协管员,维护学校校门附近道路的交通秩序,必要时应当增加警力。

学校应当按照交通规则在校园内设置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除紧急救助车辆外,未经学校同意,任何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学校教学区、运动区和学生生活区。在校园内因车辆行驶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实施监督抽验。学生用餐应当符合相应的营养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向学校供应食品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证和检验检疫报告,并接受相关检测。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学校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第三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的污染源进行监督检查,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限期治理。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派出所对辖区内的学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学校应当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每学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履行岗位职责;不得违反工作规程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擅离岗位,不得有侮辱、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告知学校及学生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携带管制器具、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动物进入学校;不得从事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发现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告知相关教师、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并在学习和生活中给予关注和照顾;发现学生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学校继续学习的,可以建议其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患有不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疾病、心理疾患的教职工,学校不得安排其从事教育教学及教学辅助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

第四章学校安全事故救助与处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应当遵循及时、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根据发生事故的性质,立即向学校主管部门和事故主管部门报告。

学校主管部门和事故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救助,进行现场处置。学校应当予以配合,尽快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报告。

第三十八条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行政责任调查和处理。属于重大安全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不得对安全事故调查进行阻挠和妨碍。

第三十九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范围和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 对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处理,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书面请求学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学校主管部门主持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书面调解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办结。

第四十一条 在学校安全事故中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以及其他当事人,应当与学校或处理安全事故的部门予以配合,不得辱骂、殴打教职工,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校方责任险费用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政府举办的其他学校校方责任险费用由学校负担,市、县(市、区)财政给予一定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校方责任险费用由举办者负担。

学校参加学校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及时参与事故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鼓励和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管理职责,追究相关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已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重大、特大学校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治理或者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有关规定安排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导致发生学校安全事故的;

(三)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四)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而发生学校安全事故的。

第四十五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导致学校安全事故发生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学校及其教职工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造成重大事故的;

(二)瞒报、缓报和谎报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有前款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审批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学校举办人、学校安全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五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员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是指校园和周边环境安全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安全。

本条例所称学生是指在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学校中就读的受教育者。

本条例所称教职工是指在前款规定学校中工作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检察院消防安全制度范文第5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水平,维护良好城市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指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由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用于经营目的投放,向用户提供租赁服务的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6个城区(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2个国家级开发区(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青秀山风景区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

第四条  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遵循规范有序、企业主责、属地为主、多方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经营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市交通运输局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发展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建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和运营服务考核制度,负责车辆投放配额管理,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二)市公安局负责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查处道路车行道内车辆乱停放行为,维护交通秩序;对已获主管部门批准,且符合新国标的共享电动自行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属地城管部门对道路人行道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规停放、占道经营,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负责道路人行道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南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做好非机动车停放区的施划工作,并统筹全市非机动车停放资源,作为确定南宁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总量的依据。

(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按照相关规划指导全市新建市政道路的自行车道建设工作,提高自行车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负责指导各区(县)住建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共享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维保仓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抽查。

(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标准制定以及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建设。

(七)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依托市电子政务大数据和云平台建立全市信息管理共享平台,为各部门提供统一整合共享信息服务,为交通大数据分析、政府监管执法等提供数据与信息支撑。

(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据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九)市金融办负责协调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加强对运营企业资金专用账户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

(十)市城市管理监督评价中心负责做好相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乱停放、不按规定骑行、损坏等城市管理案件信息采集、派遣等工作,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相关考评及将考评结果定期向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及企业监管部门通报的工作。

(十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并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十二)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筹协调辖区相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调度、转运、回收等运营维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规占道经营、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十三)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本市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施总量控制:

(一)由市交通运输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共出行需求等情况,合理测算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并实行动态调整。市人民政府根据测算结果,科学确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方向及总量控制规模。

(二)市交通运输局应当根据总量控制规模,制定运营配额投放计划,进行车辆投放配额管理,并与运营企业签订投放管理服务协议书。

(三)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核定配额和协议约定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辆的投放和运营管理。

第七条  运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满足车辆停放、维护、充电需要的场所及专职管理人员,每150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至少配置1名维护人员。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管理等制度,包括服务管理、从业人员管理、车辆维保管理、处理投诉和纠纷等相关管理机制。

(三)有完善的运营企业信息平台,具备对车辆和运维人员实时监控、定位、统计、精确查找等功能,运营数据可实时传输至市交通运输局行业监管平台。

第八条  运营企业在本市投放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术性能安全可靠,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车身保持整洁干净,禁止张贴未经审批的商业广告。

(二)按市交通运输局的要求进行统一编码,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电子编码,在行业监管平台申报的车辆编号与实际运营的车辆编号一致。

(三)须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安装有精准定位的芯片设备,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

(四)车辆限载1人,禁止配备儿童座椅等搭人装备或者安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装置。

(五)共享电动自行车车体应当使用阻燃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必须满足本市电动自行车的相关管理要求,经公安机关上牌登记后方可投放。

第九条  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本市注册并依法纳税。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与用户签订格式规范、内容公平合理的租赁服务协议。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自行车服务,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应采用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执行和落实服务协议和禁止对象的管理要求,对用户骑行实施有效引导和监督。

(二)应当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用户骑行过程发生伤害事故时,及时救助并协助办理保险理赔。

(三)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管理,保持车辆干净整洁、摆放有序。运营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划设的可停放区和禁停区,通过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规范用户停放行为,按照规定及时整理违规停放的车辆,及时回收故障、破损车辆。

(四)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调度,及时调度车辆,缓解车辆使用的潮汐现象。在轨道交通站点、商业区、办公区以及大型活动场所等人流密集区域,运营企业应当建立专人巡查、疏导和处置制度,避免车辆过度集中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五)应当按照要求接入市交通运输局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如实、准确地录入运营责任人联系方式、运维人员名单等运营企业基本信息以及投放车辆的电子编码、车辆编号等,实时接入车辆运营、定位、电子围栏等信息。运营企业应及时响应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依法调取、查阅运营企业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的要求。

(六)应当建立用户信用约束机制,对存在违规停放、损毁车辆等行为的用户应采取限制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措施,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

(七)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相关责任人,确保共享电动自行车充、换电安全,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再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制定退出方案并向社会公示,明确资金清算处置和用户权益保护措施,确保用户资金安全,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及相关设施拆除工作。

第十条  用户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约定,安全骑行、文明停放。禁止不符合骑行年龄人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禁止成人或家长通过手机注册开锁后向不符合骑行年龄人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禁止违规载人,使用过程中违反交通法规引发交通事故的由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

(一)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统筹全市非机动车停放资源,根据《南宁市人行道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及管理标准》指导、督促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南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做好辖区内非机动车停放区的施划、设置工作。

(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导、督促属地城管部门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执法工作,市公安局做好道路车行道内违规停放行为的查处工作。

对未将车辆投放、停放至依法划定的停放泊位内,停放朝向不统一、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市公安局依职责责令运营企业限期改正。

(三)沿街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门前三包”的管理责任要求,劝阻、制止管理责任范围内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违规投放和停放行为,及时整理管理责任范围内未按规定停放的车辆,确保车辆摆放有序。

(四)鼓励住宅小区设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泊位,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二条  运营企业违规投放和停放车辆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市公安局应依职责责令企业在24小时内进行违规车辆清理,逾期未清理完成的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所需费用由运营企业承担;实施代履行后,应当通知运营企业限期取回车辆并接受处理,运营企业逾期不取回车辆的,依法对滞留车辆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通报至市交通运输局纳入服务质量考核。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建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综合监管服务平台,与企业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车辆投放、使用、停放、更新、退出等信息的实时查询、动态监管和智能调控。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电子围栏的核查工作。

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应当向负有管理职责的相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机构以及运营企业开放相关功能。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市公安局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定期对运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停放维护、数据接入、社会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考核。

管理和服务质量考核可委托社会第三方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动态增减配额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用户以及其他个人、单位发现涉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运营企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处理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协调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推进经营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设,相关信用记录归集到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广西南宁)统一向社会公示。

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运营企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此件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门,南宁警备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各派市委会,市工商联。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