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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相关文件要求及2月19日全省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及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我市各类水库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水库安全管理认识。
各镇办、基层水利站与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水利部相关文件要求及2月19日全省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加强宣传,形成合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提高水库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各类水库安全。
二、强化安全管理责任制。
各镇办、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大坝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安全责任制,逐库检查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水库管理员是否明确、是否落实安全责任。正在实施除险加固工程的水库要认真检查施工期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对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水库要坚决整改并督办落实到位。
三、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各镇办、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施工管理单位要吸取新疆联丰水库、黑龙江省星火水库和山西省曲亭水库垮坝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立即行动,对辖区内各类水库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要求不漏一库、不留死角,一库一表、逐库建档。各地排查人员要切实负责,深入实地,不走过场,严格履行签字手续。
四、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十五米以下、十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十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大坝建设
第七条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一条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
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章大坝管理
第十二条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第十八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第二十一条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大坝管理单位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
第二十五条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第四章险坝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
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
险坝加固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险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第三十条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附则
关键词:小型水库;安全问题;管理对策
众所周知,小型水库是水利工程项目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这种小型水库建设和管理工作来说,其势必要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其不仅仅对于水资源的调节发挥了较为重要的作用和价值,对于农业的发展同样具备着较为理想的效果,因此,必须要加强对于小型水库的管理和控制,就当前的小型水库管理现状来看,其存在的安全问题是比较引人瞩目的,必须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控制,尽可能的提升其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小型水库运行和使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1小型水库安全管理问题分析
针对当前我国现阶段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现状来看,其存在的安全隐患还是比较多的,这些安全隐患所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影响到小型水库的正常使用,更为严重的甚至会导致一些人员的伤亡,当然也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针对这些安全隐患进行详细的分析可以发现,相对应的安全管理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小型水库本身质量存在问题在当前我国的小型水库建设体系中,存在着较多数量的个体具备着明显的质量问题,不论是这些小型水库在兴建过程中就存在着施工质量问题,还是因为年久失修导致质量问题的产生,都会对于相应的使用安全造成一定的影响和威胁,这也是当前小型水库安全问题存在的一个根本原因所在。(2)保养检修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于小型水库安全管理问题进行细致的分析可以发现,很多问题的存在还和相应的保养检修工作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为了更好地保障小型水库正常工作必须要进行及时有效地检修和保养,这也是杜绝安全隐患出现的关键措施,但是就当前的小型水库后续管理工作来看,其存在的问题和忽视程度还是比较明显的,很难做到规范充分的检修和保养,或者是因为资金不到位,或者是因为技术水平不达到,又或者是因为相应的保养检修人员不充分,都会最终导致其保养检修工作无法达到较为理想的效果,最终导致一些安全隐患的出现。(3)管理人员素质偏低小型水库一般都是归属于乡镇管理,所以大部分的安全管理人员一般都是由当地的村干部或村民来担当。由于这类人员基本上都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教育培训,对专业技术知识根本就不了解,所以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责任心不强,甚至连汛期负责水库巡查和报汛的基本工作都不能很好的完成。管理人员重视程度不高,对于具体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来说,相应的管理人员同样具备着较强的影响,只有确保这些管理人员能够在较大程度上履行好自身的职责,保障小型水库能够正常的使用,进而才能够保障其安全性,但是在当前的小型水库管理中,很少会有管理人员意识到这种安全管理问题,往往都会把注意点集中在小型水库的使用功能呈现上,进而忽视了安全的管理,也就极有可能造成一些安全隐患的产生。(4)应急救援机制不健全对于具体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来说,相应的应急救援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个关键点所在,如果具备一个完善可行的应急救援机制,那么即使小型水库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安全隐患,也能够及时有效的进行治理,避免问题的扩大化,把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这恰恰是当前所欠缺的一个重要方面,当然,这也是因为管理人员对于安全管理不够重视所导致的结果表现。(5)安全监测不到位安全监测工作是否落实到位,会直接影响着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长期以来水利管理部门往往忽视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可以从水库的坝体来看,一是坝体的背水面有无存在蚁穴、兽洞、滑动、剥落、裂缝等现象;二是坝体的迎水面护坡与护面有无冲刷、植物滋生、裂缝或剥落、是否损坏等现象;三是坝顶有无积水、植物滋生、裂缝或异常变形情况;四是坝体的防浪墙有无倾斜、错断、架空、挤碎、开裂等现象。这些都是安全监测管理人员对水库进行安全监测工作中需要完成的工作,可是在实际安全监测工作中却经常存在检测不到位的问题。除此之外,还有就是安全监测管理人员尚未有效地对水库周边环境安全监测工作进行开展。
2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对策
2.1及时进行小型水库的除险加固
要想切实保障小型水库使用的安全性,在相应的安全管理工程中,最为核心的一个方面就是应该做好相应的除险加固处理,进而也就能够保障其运行的安全性,基于这一点来说,当前相关小型水库管理人员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针对所有的小型水库进行全面排查,确保小型水库中的各方面隐患和问题都能够及时被发现,并且也能够及时有效的进行除险加固,对于具体的除险加固措施来说,其主要就是结合相应的问题和安全隐患采取最为合理的施工技术手段进行处理,确保其能够在较大程度上避免这些安全隐患的不良影响,达到加固的目的;此外,这种除险加固不仅仅要针对小型水库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控制和处理,还应该重点针对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不合适之处进行有效的改善,比如坝高等问题就需要进行及时有效的改良,确保其能够更为安全有序的提供服务。
2.2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
提升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水平还应该从相应的管理体系入手,构建一个完善可行的安全管理体系是极为必要的,具体来说,这种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完善的保养机制在小型水库的使用过程中,相应的保养无疑是极为关键的一个方面,这种保养程序的存在能够有效避免一些安全隐患的产生,做到及时有效地处理和防治,因此,就应该以制度规范条文的形式针对具体的保养时间间隔以及保养程序进行有效的说明,并且促使其能够得到贯彻落实;(2)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即针对具体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进行明确,这种责任的明确除了能够确保每一个参与小型水库管理的人员都能够意识到安全管理之外,还有助于构建一个完善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进而也就能够确保具备较为充足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管理;(3)制定一个完善的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即针对小型水库可能出现的一些安全问题进行有效的预估,进而也就能够促使这些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在较大程度上挽回不必要的损失,尤其是要针对具体的实施细则进行明确。
2.3加强管理人员的培训
对于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来说,还应该重点从相应的管理人员入手,针对管理人员的良莠不齐,专业技术薄弱等问题,水库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要定期组织对技术人员、水管人员、报汛人员、运行观测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要求将岗位证书培训与学历教育相结合;在职日常培训、继续教育与脱产学习相结合,加强对职工素质教育和技能培养,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通过教育培训等手段来提升这些小型水库管理人员的具体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管理能力,进而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2.4建立监督机构,加强安全监测
随着我国科学的发展与及信息技术水平的提高,水库管理部门应该与时俱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水库监控管理系统,从而实现自动测报、远程实时监控等水利建设工程管理现代化。对水库的水位气候及坝坡周边情况的数据信息进行实时监控,以促使实现平台信息共享。另外,监督机构必须对水库大坝安全监测管理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到位,在水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是监督机构要起到督促作用。
综上所述,加强对于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是极为必要的一个方面,也是确保小型水库正常使用的基本前提条件所在,但是就当前我国现阶段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来看,其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安全问题还是比较多的,这些问题也就成为了今后相关管理人员工作的重点所在,只有采取最为恰当地手段进行防治和管理,才能够在充分发挥小型水库应有功能的同时,保障其运行的安全性。
作者:谭永文 单位:梁平县水务局福禄片水利水保站
参考文献
[1]余相文.小型水库安全管理问题及对策分析[J].农业开发与装备,2015(07):88.
[2]徐卫国,龙振华,丁雨恒,范斌.湖北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1(05):31-33.
[3]范连志,张小会,李俊辉.我国小型水库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水利,2011(20):41-42+45.
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库容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坝高十五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国家有关部门直管的大坝,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电力、建设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大坝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大坝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对大坝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大坝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五条 在大坝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大坝建设
第六条 大坝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七条 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和抽水蓄能大坝的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按《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工程场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计。
第八条 大坝工程建设,应当按国家和省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管理,并实行招投标和建设监理制度。
第九条 大坝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一)总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工程,由甲级设计单位承担;
(二)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至一亿立方米的大坝工程,由乙级以上设计单位承担;
(三)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至一千万立方米的大坝工程,由丙级以上设计单位承担;
(四)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大坝工程,由丁级以上设计单位承担。
大坝工程的设计包括工程监测、水文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以及管理用房、环境绿化等设施的设计。设计文件中还应当包括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十条 大坝工程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建筑施工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一)总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工程,由一级施工单位承担;
(二)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至一亿立方米的大坝工程,由二级以上施工单位承担;
(三)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至一千万立方米的大坝工程,由三级以上施工单位承担;
(四)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大坝工程,由四级以上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大坝工程建设,应由大坝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大坝工程竣工时,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大坝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没有质量评定报告的大坝工程,不得验收。
大坝的建设(监理)单位,应对大坝工程的资金筹措和使用、施工、工程质量等实行全过程的管理。
第十二条 大坝工程竣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电力、建设等有关部门建设的大坝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三条 大坝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大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有困难的,可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先确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预留地。
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未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三章 大坝管理
第十四条 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大坝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大坝工程管理单位,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总库容十万立方米至一百万立方米的大坝工程,没有条件建立管理单位的,大坝主管部门必须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大坝工程管理单位或大坝工程专职管理人员应参加大坝工程建设的管理;大坝工程竣工后,负责大坝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总库容五千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所在地,有条件的应当设置公安派出所或者民警值勤室。
第十六条 禁止在大坝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放牧、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填库。
禁止在大坝管理范围(含预留地,下同)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造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在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确需修建码头、鱼塘的,须报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的安全、管理和抢险工作。
第十七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报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加固措施并承担日常维护费用。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毁坏大坝及其观察、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设施。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
从事大坝泄洪、输水闸门的操作,坝体变形、渗流的观测、水文测报等工作,应当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操作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大坝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监测、巡回检查、维修养护、控制运用、安全保卫、技术资料归档、事故处理报告、土石坝白蚁防治等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已投入运行的大坝,未设置安全监测设施的,或安全监测设施损坏失效的,应予以补设或修复。管理单位发现大坝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并采取防范和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运行、监测资料的整编工作;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应按规定进行年度汇编、登记归档,并上报主管部门。
大坝的水文观测资料,应按规定每年进行整编,并上报省水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大坝的安全鉴定,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度。总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由省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至一亿立方米的大坝,由市(地)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其他大坝,由县(市、区)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大坝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大坝的安全鉴定。大坝初次蓄水运行三至五年,应组织首次安全鉴定;以后每六至十年组织一次安全鉴定。大坝运行中遭遇特大暴雨洪水、强烈地震或者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时,应及时组织安全鉴定。
电力、建设等部门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报告,按规定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新安江、富春江电站大坝的安全鉴定报告,应抄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大坝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所管辖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电力、建设等部门所管辖大坝的注册登记表,按规定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新安江、富春江电站大坝注册登记表,应抄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大坝主管部门应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管理单位的防汛抢险物料储备、气象水文预报、水情传递、报警等防汛准备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汛前检查,检查报告应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
第二十五条 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立即向大坝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工作,并及时向预计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发出警报。
第二十六条 大坝的安全状况分为危险坝、病坝及正常坝三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危险坝:
(一)实际防御洪水标准未达到正常运用洪水标准的;
(二)未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
(三)存在严重隐患,危及大坝安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病坝:
(一)实际防御洪水标准未达到非常运用洪水标准的;
(二)存在隐患,尚不影响大坝整体安全的。
除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形以外的大坝为正常坝。
第二十七条 危险坝、病坝的审定和通报,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度。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危险坝、病坝,由省主管部门审定并通报;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至一千万立方米的危险坝、病坝,由市(地)主管部门审定并通报;其他危险坝、病坝,由县(市、区)主管部门审定并通报。
各级、各部门审定通报的危险坝、病坝,都应当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危险坝、病坝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应限期对危险坝、病坝进行除险加固,也可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或废弃重建。
改变危险坝、病坝原设计运行方式或制定保坝安全应急措施的方案,须按规定报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电力、建设等部门的批准方案,应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危险坝、病坝处理工程,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
有关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工程所需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 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工程竣工后,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分级原则组织验收。电力、建设等部门所管辖的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工程的竣工验收,应有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应将危险坝、病坝列为防汛抢险重点,并责成大坝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组织实施保坝安全应急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可给予警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可给予警告、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20xx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的实施和罚款的收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大坝主管部门、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尾矿坝的安全管理,由县级以上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库容十万立方米以下或者坝高十五米以下的山塘水库,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可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汛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关键词:水库安全管理 现状 存在问题 建议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8(a)-0135-01
我国境内河流众多,我国已建成的8.5 万多座水库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针对农业灌溉、防洪等方面,但是由于建设年代久远、工程建设标准低、施工技术落后、后期养护维修不足等原因,造成水库出现各种质量问题,例如大坝漏水、渗流等。因此,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1 水库安全管理现状
1.1 管理体制多样、维护力量不足
根据相关的统计资料显示,我国的水库数目众多,同时分属于不同级别的行政单位主管,有的水库的管理权属于省级,有的属于市级,而也有一些小型的水库是分属县级管理,因此,在水库安全管理的体制不同,造成了安全管理的标准不同。此外由于我国的水库众多,而管理人员的配备却不健全,部分水库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从而增加了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
1.2 管理人员变动频繁
我国水库的安全管理制度采用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其管理工作都是由行政领导主管的,随着形式的发展,水库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每座水库都设置了明确的责任人、安全监督人等,这有助于提升水库管理的效率,但是由于行政人员的变动频繁,造成了水库责任人的变化频繁,影响了安全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1.3 法律执行力不足
从调研的结果来看,部分小型水库并没有设置固定的管理机构,其管理人员的数量也较少,从而造成了法律执行力度的不足,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制度不能落实。尤其是对于《防洪法》《水库管理办法》《水库安全管理方法》等法律条款并没有落实到位,从而造成水库安全管理处于无序状态,对于防洪防汛工作的准备不足,日常管理制度的执行不严格,甚至存在着违法的现象。
2 水库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加固任务重,资金筹措难
部分地区的水库年久失修,需要进行大面积的加固,但是在一些经济较为落后的山区,由于其政府的财政较为紧张,对于水利建设和加固的工程预算较少,从而影响了水库的加固工作开展。此外当前农村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缺口较多,更是侵占了水库安全管理的资金预算,增加了其筹措资金的难度,这是水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
2.2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难度增大
如上所述,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施工面临着资金短缺的问题,同时在施工中还面临着其他方面的问题,增大了施工的难度。首先是部分大坝的安全系数偏低、结构强度不足,坝基和坝体的设计荷载不足,存在着地质勘测、结构设计、施工质量的问题,尤其是中小型水库大坝的问题更为突出,其施工建设标准已经不能符合当前大坝的抗洪标准,从而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其次是交通不便,在一些道路较为崎岖的山区,很难展开大规模的加固除险施工。再者是水库泥沙淤积严重,我国江河的含沙量较高,尤其是北方的水库中泥沙淤积严重,水库的泥沙占据了其调节库容,阻碍了加固除险施工的进行。最后是加固施工和供水发生冲突,加固施工直接影响了到当地的供水,甚至会影响到人们的正常生活,因此需要在加固施工之前进行周密的供水安排,这也增加了加固施工的难度。
2.3 安全管理维护力量薄弱
当前水库安全管理的维护力量较为薄弱,造成了很多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不能展开,尤其是资金缺乏造成了的管理队伍不完整,甚至不能完成正常的维修养护工作。此外维护力量的薄弱还体现在管理人员水平的薄弱,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的水库安全管理工作。此外由于基层管理人员的待遇较差,造成了技术人员的跳槽,一些高水平的管理、检测、水情监测的工作无法正常的开展。
3 水库安全管理的建议
3.1 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首先要加强水库的加固除险施工,尤其是对于水库大坝的加固处理,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重新进行坝面的整修,对于坝体上出现的裂缝,要采用灌浆法进行加固处理。要做好水库的防洪处理,翻修坝顶,并相应的加高高度,设置平缓的坝坡。此外要处理好水库的渗流,对于土石坝上出现了渗流要采用防渗为主、排水结合的原则,避免小的安全隐患成为事故的源头。
3.2 建立水库安全运行长效机制
安全管理工作是动态的,要根据水库的状况不断的调整管理机制,因此,要建立长效的运行机制,持续的对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和监测,保证水库一直处于健康的运行状态,及时的消除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隐患,尤其重视对于水库的维修和保养工作,维持水库的正常运行,并改善其性能,确保水库长效运行。
3.3 加强法规建设,健全制度体系
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推进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同时要按照现有的法律开展水库的管理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把每一项的安全管理措施都落实到位,保证管理工作有法可依。鉴于大坝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应当结合水库的安全现状,参照相关的监测法律法规,把大坝安全管理作为一项制度纳入法律条例中,同时对安全管理等工作做好政策性调整,加强专业仪器的管理,提升从业人员素质,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标准体系。
3.4 因地制宜,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监测系统建设
对于水库大坝事故的分析表明,如果水库大坝没有相应的配套监测设施,就不能及时发现大坝的内部动态变化。因此,要加强水库安全管理的工作认知,认识到监测设备的重要性、必要性,高度重视水库大坝安全监测管理,积极完善安全监测设施。按照水库大坝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合理的监测目的和监测手段,有计划有步骤的建设大坝安全监测系统。
4 结语
我国境内河流众多,在我国已经建成的8.5万多座水库,这些水库为我国的农业灌溉、发电、防洪、供水、改善生态和环境等方面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水库的安全管理工作对于维持水库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当前我国的水库管理工作依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这就需要各个部门共同努力,做好水库的安全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 徐卫国,龙振华.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J].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院报,2017,7(14):15-17.
[2] 朱晓源,吕乐.浅谈江苏省水库安全管理现状、存在问题及建议[J].水利发展研究,2008,8(3):3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