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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会计;违法;法律
一、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完善有关法律制度
我国在防止会计行业弄虚作假方面下了很大的工夫,针对会计行业从业人员在制作会计信息时候,为信息的使用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我国在相关法律中都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在我国制定的《会计法》中,针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就制定出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不同的责任形式,这两种法律规定的责任主要是面向企业中对财务工作直接负有责任的主要管理人员和其它的一些责任人员。如果企业的财务主要负责人员,在其工作过程中,有强令会计从业人员变更、篡改相关会计凭证的行为,甚至一些更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将会受到刑事责任的处理。在我国法律的规定中,对于相关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该有相关的刑法规定进行配合。在我国现阶段执行的《刑法》中是这样规定在会计从业人员对会计信息弄虚作假中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主体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这条法规中并没有对企业单位的负责人做出明确的界定,这与《会计法》中的法律规定有不相符合的地方,导致会计行业人员在弄虚作假中,往往在受到法律惩处的时候,按照《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法律执行的过程中无法得到全部的落实,使得一些违法犯罪人员无法得到应有的惩处,在一定程度上消弱了法律对会计行业弄虚作假的震慑力度。
二、严格限定会计师事务所责任,增加注册会计师责任
我国的法律法规,不仅对会计从业人在制作会计信息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惩罚制度,而且对于会计事务所的作假行为,也有相关的惩罚措施,以保障我国会计行业的诚信问题。在会计事务所的诚信问题上,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如果会计事务所在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的过程当中,出现了故意或者由于重大过错所出具的不实的会计报告,给相关的利益关系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那么将由会计事务所对利益相关者进行相应的补偿。这些法律法规的执行,对于会计事务所的健康发展有着很大的意义。
虽然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会计事务所在会计审计过程中,由于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给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失的,应在相应程度上对利益损失者作出赔偿的处罚。但是,在这些法律法规当中,并没有指出注册会计师个人所应该对利益相关者做出的赔偿数量。但是,根据会计事务所的工作流程,一份会计审计报告是这样确定的,首先,由具体负责这项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进行相关的审计,并且出具相关的审计报告。再由会计事务所作为相关的审计单位在这份审计报告上盖章,这样一个流程以后,注册会计师的个人工作就转变成为了会计事务所的工作,并且,由会计事务所对所出具的这份审计报告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通过会计报告的出具流程,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一个问题,一份虚假的会计报告,是由注册会计师不诚信所出具的,最终的结果却需要会计事务所来承担。在法律法规的设定中,适度增加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赔偿额度,将会有利于增加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责任感,对其不诚信的行为起到相关的震慑作用。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之内,最大限度上减少会计事务所出具虚假财务报告的数量。己经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但是我国法律仍未规定注册会计师个人的赔偿责任。从不实报告的出具过程来看,首先是负责具体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审计组织盖章,注册会计师的个人工作转化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其后果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但是具体的造假行为是由会计师本人完成的,适当规定注册会计师个人赔偿责任,将有利于加强会计师的职业责任感,对其产生极大的威慑力,可以最大限度地防范有意识地出具不实报告的行为的发生。
三、改革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模式,鼓励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对市场中现有的会计事务所组织模式的调查发现:目前,在市场上的会计事务所大多数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合伙制模式的会计事务所的数量是很少的。有限责任制的会计事务所有这样一个显著的特点:会计事务所的财产是与合伙人的财产之间有效分离开的,也就是说,如果由于会计事务所由于出具虚假的财务报告,造成损失需要赔偿的时候,不管会计事务所赔偿的额度有多大,但是赔偿的责任是以会计事务所和所出资人的总资产作为上限的。这样是不利于会计事务所加强诚信意识和诚信态度的。合伙制的会计事务所,如果出具虚假会计报告,需要进行赔偿的时候,不仅会危及个人的财产还有可能会危及到合伙人的财产。这样,就可以在最大程度上,要求会计事务所加大对注册会计师的约束力度,保证注册会计师和会计事务所依法执业。因此,政府鼓励合伙制会计事务所的发展,可以有效的促进会计事务所的持续健康发展,约束注册会计师的诚信行为。
四、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追究造假单位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我们上面的相关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一份不诚信的会计报告的出现是需要经过企业中的会计工作人员、企业财务部门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中总负责人的层层把关,最后把这份会计报告盖上企业的公章,按照单位的名义对外提供给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和企业的商机政府监管部门等。由于是单位所提供的虚假会计信息对相关利害人造成的损失,原则上就应该是由虚假会计报告的提供者承担其相关的责任。在我国目前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当中,对于虚假会计报告的的提供者所进行的相关法律处罚主要是以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为主,在与之相对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方面是相对比较薄弱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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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朱敏.试析会计诚信的缺失及对策[J].特区经济,2008(3):233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的概述
“质量控制”主要指的是审计质量的控制。通过质量控制进行行业的一种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主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质量能否满足客户以及社会的需求,主要是会计师工作过程中质量和会计师工作结果的质量,这两种质量的评价标准是不同的。审计工作的质量主要根据专业标准来进行衡量,例如会计师审计的过程既是质量检测的过程也是质量结果的过程,这一过程是遵循相关的专业标准的,相对较为严格。审计结果的接受者主要是用人单位及信息的使用者,他们的审核标准是将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或者是自己的实际需求作为主要的评价标准,满足使用者的需求,这个质量就是达到了标准。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如何来进行会计事务所的质量控制,研讨主题是会计事务所,并且主要是会计师的聚集地。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的现状
(一)会计事务所内部管理不合理
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出现流于表面的形式,控股高的股东具有较高的决定权,一般事务所的管理权、决策权、监督权都掌握在他们手中,出现绝对的掌握权,是会计师事务所难以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影响质量的监控和控制。
另外,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机构设置不合理,未按工作性质细化分工,由审计人员从谈业务、接业务、做审计、甚至装订报告等工作全部包干。从事审计工作的会计师既要从事专业化的工作,也要从事业务来源的工作,这就出现部分会计师为接业务工作,质量控制受到影响,甚至审计工作需要的公正、公平、客观原则也会受到影响。
(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不完善
现在许多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的体系尚不完善,未严格建立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质量控制部门,主要存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管理的执行力度不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过低,还存在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审核不严格或未执行。另外,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审计程序中对企业的财务报表的数据来源进行必须的审核,直接将企业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严重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的要求。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在现实审计中,根据服务对象对审核质量的要求,会计师本身的能力也要符合要求。但是,在当今人力资源紧缺的大环境下,高水平的会计师紧缺的现实情况中,这种现状严重影响着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许多会计师的水平处在中间阶层,面对较高水平的质量要求可能无法完成。并且有些会计师的个人素质较低,对工作的责任心不强,面临较复杂的工作,挑战性较弱。所以,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仍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是影响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外部监管不利
关注会计师事务所的外部环境尤为重要,在业务的承接、会计人员的服务都是针对外部的环境。在会计事务所的外部质量的监控上,相比内部管理,更为薄弱。这种质量的监控尤为重要,在这种控制薄弱的地带,出现审计工作不合格,哄抬市价,恶意进行竞争等问题。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的解决措施
(一)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阶层的结构
目前,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权利的绝对集中,使会计事务所的发展受到了较大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就要进行法人结构的调整,将公司的领导权利在集中的同时又要合理进行分离,这样才能使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真正融入市场经济。
另外,合理设置相关部门,使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分为:审计部(审计组、审核组)、业务部、后勤部,保证工作在互不影响的前提下进行质量控制,使质量控制的相关内容更加完善。
(二)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的培训
在面对较高质量要求的现实情况下,首先会计师事务所要提高会计师的专业能力,为相关人员提供专家培训,为他们创造各种培训资源,进行上下级的业务指导,鼓励学习相关知识,进行深造。同时注意对学习情况的质量监控,保证这些培训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三)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监控制度
完善质量控制相关制度,做到有据可依,有奖有罚,提高专业人员的专注力,提高工作热情,制订制度要科学、合理,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并且要制定复核管理的制度,不断进行质量的检测,实现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水平的提高。并按相关规定实行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受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委派承担质量控制制度运作责任的人员,应当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和能力以及必要的权限以履行其责任。
(四)加强行业监管力度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部门均具有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督权及行业监管职责,这种监管的方式造成了多头监管,在当今中国的情况下,多头监管就等于真空监管。
运用我国2009年沪市A股的数据,实证研究股东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及审计费用支付进行决议对审计费用和审计质量的影响。研究发现:股东对此事项进行决议时,审计费用会降低;当所聘任的会计事务所为行业“前十大”时,股东决议会提高审计质量;当所聘任的会计事务所为行业“非前十大”时,股东决议与审计质量之间的关系并不显著。据此,上市公司应该积极实行股东对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及费用支付进行决议的制度。
关键词:
股东决议;审计师聘任;审计费用;审计质量
由于上市公司治理缺陷与委托权移位,管理当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和付费方面有很大的决策权,实际操纵着企业的审计事务。审计市场竞争激烈,审计师为了生存,易丧失独立性,降低审计报告的可信性。改进公司对外部审计师的聘任政策,成为一个非常迫切的问题。笔者拟探析相比于由董事会或管理层决定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议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及其费用进行决议会对审计费用和审计质量产生怎样的影响,以期对中国公司治理相关政策的改革提出建设性的建议。
一、研究假设
(一)对审计费用影响的研究假设目前,上市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更多是为了迎合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管理层往往根据审计费用的高低而不是事务所的内在品质如信誉、执业质量等去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更有可能聘任那些收取审计费用较低的公司。股东是审计业务的主要消费者,对高质量的审计业务有更强烈的需求;若由股东对审计师的聘任及其费用进行决议,可能推动公司追求事务所的内在品质愿意支付更高的审计费用。B.Mayhew等人认为,在理想的市场环境中,股东参与审计师选择能够导致更高的审计质量和审计费用,因为此时审计师的平均努力程度会更高,审计师违背独立性原则的可能性更低[1]。M.Dao等人以2006年1382家公司的数据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2],结果一致。因此,我们提出假设H1a:股东对审计师聘任进行决议会提高审计费用。另外,中国的审计市场比较不成熟,与美国的审计市场存在差异,研究结论很可能不同于国外。朱小平等学者研究发现,国内审计市场上,审计收费增加的因素很可能使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可能性及审计意见购买意图增强[3]。刘运国等学者也发现在一定程度上审计收费与盈余管理正相关[4]。股东对审计师聘任及费用进行决议向会计师事务所传递了这样一个信号:股东对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给予较高程度的关注。此时,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或者购买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就会降低。因此,当股东对审计师聘任及费用进行决议时,会计师事务所迫于管理层的压力而出具不实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就降低,亦即承担的风险降低,这也可能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收取更低的费用。因此,假设H1b:股东对审计师聘任进行决议会降低审计费用。
(二)对审计质量影响的研究假设当管理层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时,并不关注审计质量的高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理性经济人并不会尽最大努力去提高审计质量。会计师事务所在经济上依赖于管理层,很可能对管理层言听计从,按照管理层的意愿出具审计意见,导致审计意见不实和审计质量低。当股东对审计师聘任及费用进行决议时,会计师事务所努力程度会更高,会实施更多审计程序以保证财务报告的公允合法。由股东对审计师聘任进行决议也体现股东对财务报告更高的关注程度,使管理层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合谋的可能性大大降低,有助于提高审计质量。因此,我们提出假设H2:股东对审计师聘任进行决议会提高审计质量。
二、研究设计及数据来源
(一)自变量定义审计师之所以会屈服于管理当局的意见往往是因为管理当局操纵会计师事务所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不仅仅包括公司是否会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也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从所提供的审计服务中获得的报酬———审计费用。笔者提出的“审计师聘任决议”是指股东是否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及审计费用的数额进行决议。为便于研究,笔者设置虚拟变量“股东是否决议”,此变量的数据来源于对公司股东大会资料的手工筛选。
(二)研究分组国内外学者对审计费用和审计质量的研究很大部分从会计师事务所规模视角入手,但结论不一。蔡春发现行业“前十大”会计师事务所客户的可控应计利润显著偏低[5],但陈信元等的研究表明行业“前四大”与“前十大”质量并不显著偏高[6]。借鉴学术界的研究,笔者除了对全样本回归分析之外,也按照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公布的会计事务所排名按是否为行业“前十大”进行分组回归,以研究所雇佣的事务所规模不同时股东决议对审计费用和审计质量的影响是否也会不同。
(三)审计师聘任决议对审计费用的影响研究设计1.变量与模型设计根据上述理论分析,笔者对审计费用模型变量的类型、名称、含义和计量进行了设计(见表1),并以此构建如下回归模型对研究假设进行检验。2.数据来源笔者以2009年沪市A股854家上市公司作为初始样本,剔除了数据不全、ST、金融类公司以后,最终得到上市公司样本数657家。样本数据主要来自于CSMAR国泰安数据库、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CCER色诺芬数据库。其中,审计费用、审计意见类型、是否续聘的数据来自于CCER数据库,事务所是否为行业“前十大”的数据来自于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其他数据均来自国泰安数据库。
(四)审计师聘任决议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研究设计1.变量与模型设计根据上述理论分析,笔者对质量模型变量的类型、名称、含义和计量进行了设置(见表2),并以此构建如下回归模型对研究假设进行检验。2.数据来源在审计费用657家样本的基础上剔除审计质量模型相关数据不全的公司,得到样本公司517家。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审计费用模型回归结果表3是审计费用模型的多元线性回归表。在全样本中,模型调整R2为0.573,说明该模型拟合得较好,具有较强的解释能力,F值为81.019,显著性概率sig为0.000,该回归方程整体呈显著有意义。笔者所研究的自变量股东是否决议与审计费用的自然对数在5%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说明股东对审计师聘任进行决议会降低审计费用,H1b得到了验证。基本每股收益、速动比率与因变量在10%的水平上显著相关。基本每股收益越高,审计费用也越高,可能是因为高的基本每股收益是由较高程度的盈余管理而来,而盈余管理程度较高的公司会支付较高的审计费用以收买会计师事务所。速动比率与审计费用显著正相关可能是因为很多上市公司速动比率过高,远远大于1,导致不能获利的现款和应收账款过多,这种情况下越高的速动比率并不能代表越好的财务状况。是否为经济发达地区和事务所是否为行业“前十大”的系数在1%的水平上均显著为正,与预期相符。经济发达地区物价水平较高,审计收费也较高,而行业“前十大”会计师事务所因品牌和声誉效应会收取更高的审计费用。事务所为行业“非前十大”的子样本和事务所为行业“前十大”的子样本中,VOTE的系数均在10%水平上显著为负,H1b在2个子样本中仍然得到了验证。事务所为行业“前十大”的样本中,VOTE的系数为-0.123,事务所为行业“前十大”的样本中,VOTE的系数为-0.064,说明股东决议降低审计费用的作用在所聘任的事务所为VOTE时会更显著。另外,将两个子样本进行对比可以发现,当聘任行业“前十大”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费用对公司的一些财务状况较为敏感,而当聘任的事务所为行业“非前十大”时,审计费用与公司的治理情况及产权性质的关系较为显著。
(二)审计质量回归结果表4是审计质量模型的回归结果。在全样本中,VOTE的系数并不显著。控制变量中,总应计利润绝对值的符号显著为正,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的符号显著为负,均与预期相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系数显著为正,与预期相反,可能是因为成长性越好的企业对现金的需求越高,也就越有动机进行盈余管理。ROA的系数显著为正,虽与预期不符,但与雷光勇等[7]和薄仙慧等[8]学者的研究结论一致,可能是因为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操纵ROA,导致ROA与可操纵应计利润的绝对值为正相关关系。在会计事务所为行业“非前十大”的样本中,VOTE的系数仍然不显著。而控制变量中,与全样本的回归结果相似,总应计利润绝对值、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资产收益率的系数都是显著的,且符号与全样本的回归结果一致。在会计事务所为行业“前十大”的样本中,VOTE的系数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说明在股东对审计师聘任进行决议的公司中,盈余管理的程度较小,即审计质量较高,H2得到了验证;TA、OCF、GW、ROA的回归系数与全样本、会计事务所为“非前十大”的样本回归结果一致;管理层薪酬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管理层会出于自利动机进行盈余管理行为;总资产自然对数的符号显著为负,说明规模越大的公司出于声誉考虑以及受到更多监督等会控制盈余管理行为。从表中我们也可以看到,该子样本回归模型的R2为0.460,调整R2为0.393,模型拟合度较好,F值为6.851,sig为0.000,说明整个模型是显著有意义的。VIF均小于10,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
(三)稳健性检验很多学者用是否发生财务重述作为审计质量的替代变量。笔者用是否发生财务重述作为因变量进行回归分析,得到的回归结果与以可操纵应计利润作为因变量的回归结果一致,说明我们的研究结果具有稳健性。限于篇幅,不再将回归结果列出。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一)结论在全样本以及按照会计事务所是否为行业“前十大”分组的两个子样本中,股东对审计师聘任及其费用进行决议会降低审计费用的结论都得到了验证。由管理层决定审计师的聘任时,管理层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更高的审计费用以获得更多的对财务报告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更大甚者是购买审计意见。会计师事务所考虑到自身在管理层的压力下出具不真实审计报告后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和声誉风险等,也会考虑收取较高的审计费用。若由股东对审计师聘任及其费用进行决议,向会计师事务所传达了一个信息,即股东对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给予密切的关注,会降低管理层实施盈余管理的机会,管理层也就无需为了索求更多的利润操纵空间而支付更高的审计费用。从会计师事务所角度来说,它认为自己所承担的风险降低了,所以也能够接受较低的审计费用。对于审计质量的研究,在会计事务所为行业“前十大”的子样本中,股东对审计师聘任进行决议会显著提高审计质量,但该结论在全样本及会计事务所为行业“非前十大”的子样本中未能得到验证。当股东参与审计师聘任时,审计师的平均努力程度会更高。行业“前十大”会计师事务所因其具备优质的人员配备和完善的质量控制程序等,当它对审计业务付出更多努力时,对审计质量提高效果是显著的。而行业“非前十大”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往往没有像行业“前十大”会计师事务所那样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就算努力程度更高,对审计质量的提高程度也是比较有限的。此外,行业“前十大”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维护其建立的品牌效应和规模声誉,比行业“非前十大”会计师事务所更愿意花费较多的时间、人力等去提高审计质量。
(二)政策建议股东对审计师聘任及费用进行决议确实会起到一些积极作用,效果可能不及股东直接提名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但这仍然是向着股东参与审计师聘任道路上前进的一大步,是目前股东人数流动且分散的现状下比较有效且可行的一个措施。已有研究表明,具有行业专长或者规模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获得了审计收费溢价,但却不能提供更高的审计质量。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审计市场上缺乏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有效需求。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相比管理层而言对真实的审计报告有更强烈的需求。因此,股东参与审计师的聘任可以一定程度上刺激审计产品的有效市场需求,从而提高审计质量。笔者认为政府应该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必须由股东对审计师的聘任及费用进行决议。这不仅有利于降低管理层的盈余管理机会,避免可能出现的审计合谋现象,缓解上市公司施加给审计师的压力,从而降低审计费用;而且可以有效改善我国审计市场上审计委托人缺乏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需求而仅将其视为应付性的程序性工作的局面,有助于培育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有效需求,从而提高审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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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朱小平,郭志英.不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条件下审计费用增加的信息含量研究:不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条件下审计意见购买的线索分析[J].审计研究,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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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陈信元,夏立军.审计任期与审计质量:来自中国证券市场的经验证据[J].会计研究,2006(1).
[7]雷光勇,刘慧龙.大股东控制、融资规模与盈余操纵程度[J].管理世界,2006(1).
【关键词】明伦事件;重大过失;联合舞弊;准则遵守;法律责任
一、明伦事件回顾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星电力”)系遂宁市水电气的主要供应商。2002年8月,明星电力欲转让28.14的国有股,价值3.8亿元。当时的明星电力无外债,企业流动资金达1亿元,资产状况良好。周益明为收购明星电力,通过虚增母公司及7个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3亿元,完成明伦集团工商注册。明伦集团为达到收购上市公司的资金不能超过集团公司净资产的50%的收购资格,2003年3月,深圳市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应周益明要求,做出一份总资产27 亿元、净资产12 亿元的2002年度资产审计报告,并补充一份2001年度的假审计报告。由此,周益明完成“空手套白狼”掏空上市公司,非法占有明星电力资金达5.5亿元。
二、会计师事务所准则遵守情况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业务时未能遵守执业准则,可从鉴证业务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方面进行分析:
(1)审计准则方面
1)李广文(原深圳市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坦诚做审计报告之前,没有核实明伦集团的真实性。可见注册会计师李广文执行业务之前没按审计准则要求了解被审单位及其环境。
2)李广文仅根据明伦财务的经理提供的底稿,进行汇总,没有对其提供的复印件的真实合法性提出怀疑,拿到公司资料的第二天,李广文就对一个号称资产27亿元的大集团公司做出了审计报告。可见,李广文在执行业务时,没有按准则要求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没有保持注册会计师应有的职业怀疑,对财务资料的真实合法性提出怀疑。
(2)质量控制准则
原深圳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李峰在没有对审计结果进行审核的情况下,对这个审计报告上签字、盖章,随后所长吴光影签字盖章。可见,中喜会计事务所没有遵守质量控制准则关于各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遵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
(3)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
周益明承认以11万为报酬要中喜事务所做审计报告的目的是要使总资产达27亿,净资产10亿或是12亿。中喜会计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没有保持应有的独立性,没有遵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时应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
三、相关责任承担
2006年12月1日,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深圳明伦集团和周益明合同诈骗罪成立,周益明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明伦集团处以5000万元的罚金。深圳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收到财政部处罚,撤销深圳乾嘉德会计师事务所;吊销吴光影注册会计师证书;暂停注册会计师李锋执行业务12个月;对注册会计师田洪斌予以警告。
此案件中,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只受到了行政上的处罚而没有受到法律上民事和刑事的处罚。笔者认为是不合理的。深圳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在对明伦集团进行审计时完全没有遵守审计相关准则,出具不实的审计报告,致使周益明成功收购明星电力,国有上市公司明星电力资产被偷空。该会计师事务所在此事件过程中存在重大的过失,甚至有联合舞弊的怀疑,该事务所不仅没有保持最起码的职业谨慎,做审计时存在不良动机。
笔者认为,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该为其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而就其刑事责任的追究,为了严肃行业对准则和法律的遵守情况,防止此类事情再度发生,秉着从严处理、以正行风的原则,可以有所考虑。
四、相关建议措施
为了有效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保护注册会计师和审计报告使用者的权益,同时为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长远发展,应采取以下措施: (1)完善我国现有法律规定 1)协调《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刑法》等法律规定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同规定,尽量使之趋同。 2)建议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修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使注册会计师合理承担刑事责任。3)借鉴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将《独立审计准则》中阐述的会计责任、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列入《注册会计师法》等更高等级的法律中。 4)明确“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故意”和“虚假财务报告”等具体认定标准。
(2)设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鉴定机构
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政处罚的裁定和实施权归属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民事裁定和刑事裁定及其实施权归属于人民法院。随着市场经济法制化,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将成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方式,而法院将成为最终的裁判机构。不过,当涉及的诉讼案件专业性很强、技术复杂程度很高的时候,法院将难以独立对案件作出合理判定。因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成立专家鉴定委员会,作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界定的权威机构。
(3)强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意识,树立严格执业的观念。 中注协应努力宣传按《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的重要性,加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意识,同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应严格检查,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五、总结
通过对明伦事件的研究和探讨,笔者认为法律比准则具有更强的约束力,明确法律对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认定,加大约束力度是目前减少此类案件发生的有力方法,同时,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规范行业环境,提高注册会计师道德水平,加强明确法律的监督,中注协财政部和司法部门联合监督、口径一致,共同寻找更好更有利的监管方法。相信通过各方面的努力,一定能使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更进一步。
参考文献:
[1]吕先锫.审计[M]四川: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2001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关于A股公司做好补充审计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02年1月1日起,凡"报送材料申请在证券市场在筹资的A股公司,其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应进行补充审计,最近一年期的财务报告应分别经国内、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阅,中期法定财务报告需经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也需要提供国际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同期补充审计财务报告。"
证监会颁布这一通知,在我国审计界、会计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主办的网站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截止1月12日晚在被调查者中,支持占20.84%、反对占63.59%、观望占15.57%。另据中华财会网报道:这一规定出台使国内的会计事务所寝食难安,在经历了2001年前所未有的信用危机后,国内所又将因这一规定再遭重创。以上海立信长江会计事务所为代表的一批国内的优秀的业内人士呼吁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一些上市公司认为补充审计为审计为此两次买单,将加大公司的审计费用。在证券时报《补充审计给市场带来几丝暖意》的文章中,又认为这一规定将加强监管,对广大投资者带来利益。然而更多的是对国外事务所的补充审计表示怀疑态度。
中国证监会为什么要规定金融类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必须由境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而且规定符合要求的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有人会说,境外的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好。那为什么非要选择五大,而不是境外的其他事务所。而且,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过脱钩改制,以及上市公司审计资格认定等一系列的改革,其独立性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我认为,中国证监会之所以选择五大,是在于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领域的信誉。他们的审计是建立在信誉的基础上的。一旦他们违反审计的制度,做出非公允的审计报告,他们所付的成本比国内的事务所的成本更高。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五大比一般的国内会计事务所更讲信誉。如果说审计是维持资本市场有效运行的基础,那么信誉就是审计制度的基础
二、审计制度与审计合约
现代企业的一个最重要的特征是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投资人要对一个公司投资的前提是投资能给他带来收益。那么他如何选者投资的公司呢,那只有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来判断。而且投资人一旦投资,就成为公司的所有者,但是绝大部分所有者都不参加公司的经营活动。那他如何相信经营者所取得的经营业绩?这就需要有一个独立与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第三人,就是注册会计师对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并对其所取得经营成果进行审计。只有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所有者才能相信经营者真正很好的履行了自己的责任,公司的财务报表是真实有效的。,这就需要有一个审计制度来规范这一行为,我国的审计法规与审计准则共同构建了我国的审计制度。
然而在现实的社会中,任何一个审计制度都是不完备的。因为我们不能预计将来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即使能够预料一些未来的情况,要将可预料的情况全部编入审计准则也不现实。这样做成本过高而且将使审计准则过于繁琐。这就给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的时候有了一定的空间,灵活运用准则以做出公允的审计。而对于一些会计信息的审计,即使它完全符合审计准则,也有可能未公允的表达了公司的经营状况。这就要求我们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必须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对于一些未违反会计准则及审计准则但又未公允的反映公司经营状况的信息披露出来,来真正提高我国资本市场信息的质量。
三、重复博弈与审计信誉
为了说明信誉在审计制度起作用这一问题,我们可以构造一个简单的博弈模型。假定模型之中有两个当事人,一个是会计事务所,一个投资人。博弈可分为两个阶段,在博弈的第一个阶段之中,投资人可以相信会计事务所的审计,也可以不相信会计事务所的审计。如果投资人不相信会计事务所,那么会计事务所将不会得到审计业务,博弈结束,双方都得不到收益,各自的收益都为0。如果投资人选择信任会计事务所,那么博弈将进入第二阶段,此时由会计事务所进行决策。会计事务所可以选择诚实,也可以选择作假。如果会计事务所选择诚实,双方各得到6单位的收入;如果选择欺骗,将得到10单位的收入。对于这么一个博弈模型,我们可以用下面的博弈矩阵表示:
诚实作假
信任(6,6)(-5,10)
不信任(0,0)(0,0)
我们对这一博弈模型进行推理以求出它的纳什均衡。给定投资人选择信任的条件下,会计事务所应当如何选择呢?如果会计事务所选择诚实,那么它能得到6单位的收益,如果选择作假,得到10单位的收益,所以理性的会计事务所将选择作假。回到博弈的第一阶段,如果投资人知道会计事务所会选择作假,他选择信任将得到-5单位的收益,而选择不信任得到0单位的收益.所以,投资人的最终选择将是不信任。那么我们得到一个纳什均衡:股民选择不信任,会计事务所选择作假。
这是一个一次博弈下场产生的结果,如果我们将这个博弈重复进行。假定每次博弈后还可以以a的概率进行再次博弈。投资人将选择信任会计事务所,只要会计事务所讲信誉,投资人保持相信。会计事务所这次得到6的收益,下次以a的概率得到6的收益,下下次以a的平方的概率得到6的收益,那么会计事务所将所有未来的收益的期望就是:6/(1-a)。只要a大于0.4会计事务所就会选择诚实。
这是理想状态下的纳什均衡,而在目前我国现在国内的具体情况是会计事务所成立的时间并不长,重复博弈的次数也不够多。从而导致一些会计事务所只关心眼前利益而选择作假,而且目前国内作假的成本并不高,有时甚至超过其选择诚实时得到的收益。蜀都与PT红光,中天勤与银广厦事件的发生就是说明了这一点。相反,国外的会计师事务所,比如五大都由上百年的历史,他们经过了很长期的博弈。作为一个理性的主体,他将选择诚实,因为这将给他带来更大的收益。这是其长期博弈得到的结果。它如果要作假,那么必须有足够的收益才能使其铤而走险。安达信之所以为安然事件作假,是因为它为安然作了咨询。作为全球500强排名前十的公司,安达信从中得到的利益是十分巨大的。正是由于巨额利益的驱动,才导致其作假的产生。然而在我国国内,上市公司的规模还十分有限,并不支付起五大为其作假费用,五大也不会因为眼前的小利益而放弃长期的利益。还有一点,五大作假的成本与国内的会计事务所也不相同,它作假的成本远远高于国内的会计事务所。因此它比国内的会计事务所更讲信誉,审计制度是建立在信誉基础上的。
四、证券市场与作为信誉载体的会计师事务所
在证券市场建立之前,企业的所有者一般都是十分有限的。企业的形式主要是个人所有制或是合伙制。所有者之间都是相互了解的,是人和形式的企业。所有者对公司的经营情况都比较了解。直到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所有者还是有限的,也只是人和资和公司。由于此时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就需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但是此时,所有者对自己选择的经营者还是有一定的了解。证券市场建立后,投资人人数就没有限制,所有者与经营者就完全相互分离。所有者如何相信经营者,那就需要一个信誉的载体:注册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