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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推进。(四)拓展专业化服务新领域,实现企业化管理
具体对策:
1.结合公建物业管理,对公建房屋的供电设备设施及维修维护等业务,实行专业化管理和有偿服务。
2.结合集团公司改革研讨会的设想,在专业公司构思方面,应考虑电力公司专业化服务的作用,将服务延伸到码头前沿的专业化服务。
3.在立足港区的基础上,向社会市场拓展,实现新的经济增长点,使企业真正实现自负盈亏。
(五)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机关为基层服务的办事效率。
具体对策:
1.公司领导要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好“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广泛开展调查研究,为基层和员工切实解决生产、生活方面的实际问题。
2.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管理权限和工作系统,经常深入基层,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加强工作的沟通、协调,搞好指导和服务,实现“小机关大服务”。
(六)加大绩效考核的管理力度,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劳动积极性。
具体对策: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管理机制,重新修订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将绩效考核范围由部门延伸到每名员工,并与分配责任制挂钩;适当拉开绩效分配的差距,向责任大、苦、脏、累、险岗位倾斜。
(七)全面推行目标管理,实现党委工作规范创新。
具体对策:确立“管理规范、活动规范、制度规范、阵地规范、资料规范”五规范措施,不断推进基层党支部规范化建设,促进基层党建工作质量不断提高。
1.围绕公司党委工作目标,规范党建工作管理。
规范党员管理,建立党员动态管理体系,制订《党员目标管理办法》,年初,每名党员与支部书记签订《党员目标责任书》,将**评议党员制度与党员目标管理有机结合,各支部对党员实施动态管理,规范党员的考核管理。规范党务公开,深化党务公开工作,在各党支部全面推开,制订了《党支部党务公开实施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党务公开栏,规范公开内容,加强监督,规范管理。
2.围绕提高党建工作质量,规范支部活动。
制订《党支部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各支部书记与公司党委书记签订《党支部目标责任书》,并严格落实以“五好支部”为内容的党支部责任目标管理。制订《党支部工作规则》,规范党内决策程序。坚持开展理论学习活动,结合国家、天津市及集团公司发展新形势,适组织党员开展党的方针政策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形势任务教育、廉洁从业和思想道德教育,抓好党纪国法、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新知识的学习。开展党员调查研究活动,开阔党员视野,积极探索基层党建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做到党建工作有人定期研究,工作典型有人定期培养和发掘、工作经验有人定期总结、工作成效有人定期宣传。
3.围绕党建工作发展战略,规范工作制度。
结合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对公司党建工作管理制度重新进行完善,修订,并认真落实党群工作月度例会制度、党支部书记季度例会制度、党建工作监督检查考核制度、党建工作调查研究制度等;进一步完善党员教育、永保先进性长效机制;积极探索劳务员工党员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组织发展程序和党内激励机制等。
4.围绕实际情况,规范活动阵地。
规范党员活动室、党务公开栏配置,制作“基层党支部党员示范岗”标识牌,公开党员岗位职责和服务承诺等,全力打造基层党建工作品牌,树立党建工作新形象。
5.围绕基础管理,规范工作资料管理。
规范党建工作资料管理,做好资料的保管和利用。
四、加强领导,落实措施,确保第三阶段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大讨论“活动开展以来,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经过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取得了良好的成绩,达到了预期目的,特别是第二阶段的调查研究、查找问题工作,取得了实际效果,广大党员干部和员工的思想转变了、观念更新了、精神凝聚了,工作作风和工作效率有了明显的改进和提高。第三阶段是大讨论活动最为关键的阶段,整个活动能否取得预期的效果,主要是看这个阶段的具体工作成效。公司全体党员干部和员工将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改提高阶段的重要性,克服整改过程中的困难和阻力,一抓到底,决不放松;要以求真务实的作风,在第二阶段查准突出问题、深刻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明确整改方向,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抓好整改工作,确保“大讨论”活动取得实质性效果。
根据集团公司确定的工作重点,公司制定了《公司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查摆问题阶段工作方案》和《关于进一步开展好解放思想大讨论查摆问题阶段继续深入学习的通知》,根据公司员工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不同,分别确定相关人员的落实措施和工作要求,并及时召开了第一阶段总结暨第二阶段动员大会,认真总结大讨论活动第一阶段经验,并组织布署第二阶段活动任务.要求做到“三抓好、三确保”:一是抓好学习培训,确保学习效果;二是抓好调查研究,确保查摆问题不走过场;三是抓好问题整改,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三、认真落实,搞好自查,广泛查摆。
大讨论活动进入查摆问题阶段以来,公司广大党员干部和员工把查摆问题的过程作为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自我教育的过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深刻自查,使“大讨论”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
1.确立重点,深入开展查摆。
按照公司“大讨论”活动第二阶段工作要求,确立了四个方面的查摆重点:一是思想观念方面,重点查找在树立忧患意识、竞争意识、责任意识、全局意识、创新意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二是工作标准方面,重点查找落实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工作效率等方面存在问题和不足;三是树立科学发展观方面,重点查找领导方法、工作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四是目标考核体系方面,重点查找分析公司在绩效考核评价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采取有效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一是人人进行深刻自查。党员干部和员工根据各自的岗位职能和工作职责,紧密联系工作实际,结合天津港和公司20*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总体工作部署以及公司当前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认真查找自己在思想观念、领导水平、管理方法、工作作风、实施措施等方面存在的差距和不足,并进行深刻分析,查明原因;同时,针对公司在体制机制、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创新发展等方面对公司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是公司各党支部、各部门召开**生活会和专题会议,通过自己找、领导点、互相帮等形式,进行广泛讨论、查找本部门和个人存在的问题,并认真交流研究存在问题的根源。
3.贯彻三位一体,坚持边学边查边改。
在查摆问题过程中,坚持边学习、边查找问题、边进行整改的“三位一体”模式,对查找出的问题,能立即解决或容易解决的,立即加以解决。如个别变电站(所)工作设施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问题,公司立即加以解决。到目前,边查边改解决问题达20余条;对于一时难以解决或需要一定时间解决的问题,制定出解决方案并给予答复;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4.认真组织梳理,查出突出问题。
一是在认真学习、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各部门负责人和各党支部书记密切联系本单位党员干部员工的工作实际,将本部门和本支部的个人查找出的差距和不足进行汇总梳理,整理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深挖根源,形成本部门和本支部的查摆问题分析报告。
二是公司主管部门将各党支部、各部门查摆的问题进行汇总梳理后,提交公司党委研究确定公司目前存在需要整改的差距和不足。
三、公司查摆出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对策
(一)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深化企业化管理进程。
具体对策:按照企业化管理的要求,加快由生产服务型向生产经营型体制转变,坚持“以港口供电运行为主导,以港口电力工程建设为补充,以拓展专业化经营服务新领域为发展”的经营思路,使公司真正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化之路。
(二)以港口供电运行为主导,实现“统一管理,专业化服务”的新格局。
具体对策:
1.全面实现供电系统的区域化管理。将港区供电系统分为北疆港区、南疆港区、北大港池港区和东疆保税港区四大供电运行管理区域,全面实现供电系统的区域化管理,发挥区域管理优势,使港区电网管理结构更加清晰,电网变化情况便于及时掌握,处理应急事件更及时快捷,区域管理责任更明确,安全、优质、可靠供电保障程度更高。
2.实现由直接管理向有偿代维管理转变。积极争取集团公司的政策支持,将港区内所有变电站、箱变和电力设备设施实行统一管理、专业化有偿代维服务,实现集约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的新模式。
(三)加强电建工程管理,实现“建、管、养、修”新模式
具体对策:
根据检查的结果来看。我支行存在的主要问题为以下几点:
一、无迎、送用语;二、无双手接递;三、柜员无一句话营销。其他因此期间我支行正处于装修档期,现场检查缺乏可比性,虽未见问题,但不代表不存在问题,我支行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已做出了及时的整改方案与落实措施,对于兄弟支行存在的问题,我们同样引以为戒。
针对以上问题,我支行做出的整改方案与落实情况如下:
一、再次认真学习《中国银行营业网点服务规范》,重申“十个一”的标准,特别对于晨会和例会的把握,做到及时、深刻、有效,严抓当下急需解决的问题,时刻提醒前台服务人员务必谨遵服务规范待客处事。
二、认真学习《中国银行营业网点销售服务流程手册》,大力拓展网点营销,特别是封闭式柜台的一句话营销工作,争取充分挖掘和利用发现潜在客户和营销良机的资源。为网点乃至全行创百亿利润添砖加瓦,多做贡献。
一、全市法院诉讼证据工作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诉讼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目前本市三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总的来讲,我国的诉讼证据制度基本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特别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社会对司法公正与效率提出更高要求的情况下,有些问题则显得比较突出,主要有:
第一,当事人举证没有时间的限制。举证期限问题是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法律对法院审理案件有审限的限制,但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则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审判实践中出现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当事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可以提出证据,使相当一些当事人在庭前故意不提交证据,而在庭审中突然提出新证,或只在二审中才提交关键性证据,以达到“突袭”对方当事人、限制对方当事人的答辩权或上诉权的目的。由此往往导致遭受“突袭”的当事人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由于对“新证据”缺乏了解而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进而有可能影响到法院裁判的公正性。二是拖延诉讼,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增加诉讼成本。当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突然提出“新证据”下,对方当事人自然不愿处在被动地位,其通常要考虑用一定时间对对方的“新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并力求找到能够作为反驳意见的相关证据材料。由此产生的后果是,该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的要求,而这一要求应当讲是合法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个别情况下诉讼就有可能无限期地进行下去,这样,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扰乱了法院正常的审理秩序,降低了审判效率,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
第二,举证责任不清,法院职权主义较浓,直接影响群众对裁判的公认度。目前我国法律实行的是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相结合的证据制度,但由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此项制度的规定相对原则,弹性较大,对于在何种情况下应当由法院调查取证、何种情况下由当事人举证的标准不够明确。实践中,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过多地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甚至包揽调查取证的情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致使不少案件在收集和提出证据方面存在较大的任意性和随意性。其结果,导致在此案中法院主动收集和调取证据,在彼案中又不这样做,或者只主动收集和调取一方当事人的证据。这不仅造成了个案中当事人之间心态的不平衡,而且使一些当事人认为法院有意偏袒一方,进而怀疑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同时由于法院力量与任务的矛盾日益突出,尽管审判人员疲于奔命,而案件仍然大量积压;另一方面,助长了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惰性和对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依赖性,从而导致诉讼责任不清,使当事人负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没有得到真正贯彻。
第三,鉴定的效力认定比较混乱,存在着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的问题,常常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对同一专门性问题存在着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问题;二是鉴定结论互相矛盾,造成众多案件难以及时下判,有的案件陷入了鉴定的怪圈,使案件在长达几年的时间内不能审结;三是鉴定、勘验人不出庭接受质询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审判工作的开展;四是鉴定的提起程序混乱,有诉讼前的鉴定,也有诉讼中的,有法院提起的鉴定,也有当事人委托的,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着鉴定效力的认定。
第四,证人不出庭问题严重。目前法律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规定得比较原则,只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但对其出庭的费用如何补偿,对其人身安全如何保护等等,均缺乏明确规定。实践中,证人拒不作证,或即使作证,出庭率也极低。据统计,目前在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率仅8%;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出庭率也只是10%左右,通常是由当事人或者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一些证人证言或者讯问笔录。这些证人证言或者讯问笔录在法庭上也仅是出示而已,无法在质证中进行询问,导致一些证人证言存在着虚假和证言反复等情况。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认定效力,在有些情况下,审判人员为核实一些比较关键的证人证言,又不得不作一些调查工作。这也成为制约我国落实公开审判、强化庭审功能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第五,法庭质证与认证等做法不统一,有损法庭审判的严肃性。各法院对法庭证据的出示和质证上标准不一样,有的法院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全部出示,有的是有选择出示;在质证方式上有的采用一证一质,有的采用综合质证;证据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不一,有的详细表述,有的综合表述,有的仅仅列举了证据名称便得出“足以认定”的结论。这样做弊端很多,不能反映庭审情况、不能反映法院对证据的分析和采纳的过程,使当事人难以相信裁判是公正的,不能让当事人明明白白诉讼。
二、改革与完善证据制度的紧迫性
第一,改革与完善证据制度是法院审判工作的迫切需要。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已严重地影响和制约着全市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影响着法院审判工作的开展和审判工作水平的提高,其结果是直接制约着人民法院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诉讼证据工作的改革与完善已成为法院的当务之急。调研中各法院对此呼声很高,反应强烈。
第二,改革与完善证据制度是我国诉讼机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现代诉讼机制的需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市场主体要参与市场经营和活动,就要求主体必须是平等的,交易是诚实信用、公平的,出现纠纷就应当有一个公平、公开的解决机制去裁决。而我们的诉讼证据还不能适应,法院的职权主义打破了当事人在举证方面的平衡,有失法院作为中立裁判者的地位;证据的公开的力度不够,使当事人对法院裁判产生不信任感等等。因此也造成社会和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结果还不能完全认可。
第三,改革与完善证据制度是我国诉讼机制适应加入WTO的需要。我国即将加入WTO,实现与国际市场接轨,实现市场经济的最终到位。WTO是在市场经济基本原则基础上运行的,它将一些共同的和先进的以及最能体现市场经济精神与自由平等市场经济观念的基本法治原则、观念确定下来,作为各成员国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指导,世贸规则要求各国的司法裁判与之相适应,建立“平等、统一、独立、透明”的诉讼机制,而目前我国的审判独立性问题、法院的职权主义与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问题、司法的透明度问题、裁判的统一与执行问题都不适应要求。
三、诉讼证据制度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第一,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对原则。目前我国尚没有统一的证据法典,相关的证据规定散见于三大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之中,而三大诉讼法对证据问题的规定比较简单,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单独规定仅有8条,民事诉讼法有12条,行政诉讼法有6条。这些条文都比较原则,不能适应审判的需要,即使最高法院对三大诉讼法的证据问题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但审判实践中,操作起来,还是不解决问题。
第二,诉讼理念上的偏差。法律规定的原则并没有对司法公正与高效的实现构成障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大部分是我们在旧的思想认识基础上造成的。我们对公正的主流理解是实现绝对的客观公正。表现在诉讼制度上,特别是作为其核心内容的证据制度的设计是追求案件的客观事实。一个案件的审判,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期间举证,二审还可以举证,甚至案件终审后,还可提出新的证据予以进行再审。当事人举不了证的,法院也有权、或者有责任进行调查取证,确保案件案情的真实,否则就不是公正。这样一个案件的反复审判,导致社会对司法审判失去了信任感,有的人就质问法院,法院判案还有没有谱?且不说最终结果的公正与否,即使是绝对的公正,但也难以说服社会。最终败诉的当事人会指责法院不公正,有关社会各界及新闻舆论也会根据自己的公正价值观对生效或未终审的裁判进行评论,甚至指责。其实质是当事人及社会对法院诉讼程序的不认可、不认同。
事实上,案件时过境迁,案件的真实情况很难再现,只能靠一种诉讼规则去认定一个强制性社会接受的事实。人们常说,空口无凭就是这个道理。诉讼只能是最大限度地恢复案件的客观事实,只能是一种相对性的追求,只能是依据现有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过分强调人民法院必须在查实、查清案件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才能下判,是不符合实际的,也是行不通的,是违背诉讼规律的。其结果导致让社会实现不了的东西抱有起了过高的希望;特别是在社会风气不正的情况下,当事人常常会将此归于法院裁判的不公。
第三,法院职权主义色彩较浓,对当事人的合意尊重不够。诉讼是控辩双方的诉争,法院只是一个中立的裁判者,诉讼法的任务不是让程序当事人沦为法院审理活动的客体,相反,应赋予对程序的进行有利害关系的人以相当的程序保障,保障当事人参与诉讼的充分性,保障其能适时、适式提出证据、陈述意见,或进行辩论的机会。但目前在诉讼证据制度中还存在着法院职权主义,没有把诉讼双方置于平等的地位,也没有形成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对抗。
第四,法庭审理的证据公开性不够。尽管本市法院采取了一些措施,实行了公开审判,公民可以凭有效身份证明旁听案件的审理,可以查阅有关的法律文书,但是在诉讼过程中,与诉讼结果直接相连的、当事人十分关注的证据问题的公开性相对不够。目前法官有一个心理,认为“这案件我判的没有问题,就不怕你不服”,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着较大的随着性,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全部接受,而是按照其主观认为而定,对于哪些证据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对于哪些证据被采信,哪些证据没有被采信,从法庭上没有给当事人以明确的说法,一纸判决下来,对于证据的采信情况也是十分简单的概括,甚至看不出双方当事人举证的情况,更不用说证据采信中的认证与否,常常被当事人或者社会嬉为不讲理的判决。其实并不是法院判决不讲理,而是法官裁判的根据和理由不被当事人所理解。
四、关于改革与完善诉讼证据制度的调研建议
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改革和完善诉讼证据制度当务之急是,转变诉讼证据的观念,按照现代诉讼理念,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制定本市法院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规范全市法院不统一的诉讼证据行为,改革影响和制约司法公正与高效的传统做法,通过操作规程,予以调整,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
根据我们对实践中存在问题的调研,对相关理论和法律规定的学习研究,现对制定本市法院证据规定提出一些建议性意见:
(一)关于制定证据规定的指导思想问题
证据规定应当着眼解决当事人和社会对法院诉讼程序和诉讼结果的认可度问题,主要是转变诉讼证据理念,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从操作上倡导一种现代诉讼的意识:对法院在诉讼中的中立裁判者地位进行定位,在此定位下对证据问题进行规范和引导,从操作上规范法官的诉讼行为,最大限度地实现诉讼的公平、民主、公开。
第一,确立控辩双方在诉讼证据上的平等地位。公正是按照一种科学的诉讼规则得出的一个诉讼结果,其不仅仅表现在诉讼结果上,更重要的是诉讼过程的平等、公平,参与诉讼的各方共同遵守,并获得对等的机遇。在证据规定中,一些证据制度应围绕这要求进行设计,平等在赋予当事人的举证权、质证权、知情权等。
第二,法庭要最大限度地保持中立,淡化职权主义,有限的职权要被动的提起。从诉讼理论上讲,诉讼就是诉讼双方,或者说是控辩双方之间的对抗,法院只是居中的裁判者。我们必须按照这个定位设计诉讼制度、诉讼证据制度,法庭必须最大限度地保持中立,淡化职权主义,有限的职权将被动的提起。
第三,树立法院审判案件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进行裁判。法院认定的并不一定是绝对的客观事实,而只能是最大限度地恢复案件的客观事实,实际上是根据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运用证据来认定一个法律事实,不能一味强调人民法院必须在查实、查清案件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才能下判,这是不符合实际的,也是违背诉讼效率和效益原则的。鉴于此,我们在制定“证据规定”时应当遵循现代诉讼证据理念树立了“法院审判案件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进行裁判。”的现代诉讼理念。
第四,突出诉讼证据的公开性。在制定证据规定时,公开性应该是一个重要原则。突出证据的公开性对法院具有积极的意义,一方面可以抑制法官滥用、懈怠职权,对法官形成约束;另一方面也能树立法院裁判公正的形象。因此,诉讼中,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情况应该在法庭上进行质证、认证。如果在法庭上认证确有困难,则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叙述,给当事人以明白的结果。不透明的诉讼机制使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缺乏可预测性,难免使当事人,包括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裁判顾虑重重,缺乏可信度。
(二)关于制定证据规定的体例问题
关于制定证据规定的体例问题,有两种看法,一种是主张刑事、民事、行政分别制定;另一种是主张制定一个包括三大诉讼有关证据问题的统一证据规定。经研究,我们认为宜制定一部统一的诉讼证据规定,理由如下:一是三大诉讼虽各有特点,对证据问题也各有不同的要求,但其均拥有共同的诉讼证据属性,在基本原理、基本理论和许多适用规则上也是相通的;二是目前全市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诉讼证据问题还存在着许多认识模糊和运用混乱的地方,分别制定三大诉讼证据规定,有可能会出现基本原理上的不一致或相通问题的重复规定;三是既便于审判人员学习掌握,也便于审判领域之间的相互了解。在制定“规定”的技术问题上,可以将三大诉讼证据所共同适用的原则和要求规定在总则部分,将其特殊性要求规定在分则中,分别适用。这样,可以使全市法院在诉讼证据的基本理念上统一认识。
(三)关于制定证据规定要结合国情的问题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市场观念已深入人心,建立发达的市场经济已成大势所趋,现在只不过是处于一个过程之中;我国加入WTO后,又对我们的诉讼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按照现代国际规则办事,必须在审判工作中充分体现现念。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毕竟并不十分发达,国家并不富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正在进行之中,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还没有完全形成,公民法律意识还有待加强。从本市来讲,地区社会状况差异较大,在远郊区县,特别是偏远山区,经济相对落后,交通不便,群众法律意识淡漠,一些当事人能出山“打官司”都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有的要走上一天的路。因此,我们在制定证据规定时,必须考虑我们的国情,必须坚持和发扬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与此相适应的诉讼制度,特别是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也必须有一个过程,在个别地方,这个过程可能还会比较漫长,有些条款必然具有过渡性质,如我国的证人制度还不能完全与国际接轨,必要限制的人民法院司法调查权还须保留等,这些反映国情的规定在一段时期还必须有所体现。
(四)关于证据规定中几个主要具体问题
第一,关于法院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举证的关系问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依据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和要求,应当明确:在观念上,根据时代的发展、具体的法制环境和审判方式改革的大方向,应当淡化法院调查取证的职权主义,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法院的职权调查取证活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只有在当事人已充分举证,对于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仍无法认定其效力的,法院方可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并且在一般情况下,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不得超出当事人申请的范围。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对此条件,应当明确。
第二,关于举证期限问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规定”必须明确诉讼双方向法院提举证据应有时间的限制,法院不得因当事人举证而影响审限。在具体操作上,鉴于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当事人协商的方法解决:一是由当事人对举证期限进行协商,法院确认后,由诉讼各方共同遵守,当事人协商的举证期限应在开庭日之前;二是在当事人协商不一致时,或者根据案情的需要,由法院在合理的期限内指定举证期限;三是如果当事人在上述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同时处理好当事人在上述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证据时的一、二审之间的关系,应充分保护及时举证一方当事人的权益。
第三,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鉴于我国国情和目前法律依据的欠缺,我国的证人制度还很难一步到位。为在全市法院最大限度地解决证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力求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目前我们所能尝试的方案只能是尽量增加证人出庭作证的操作性:一是将证人出庭作证作为当事人举证的一部分,规定证人除正当理由外,均应当出庭作证,并将“正当理由”予以了明确限定,加重提举证人的诉讼方的责任;二是在现有条件下,尽量落实证人出庭作证所产生的必要费用,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必要费用,证人要求补偿的,由法院审查决定,并计入必要的诉讼费用,由申请证人到庭的一方当事人先予支付,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予以判定”。
第四,关于鉴定、勘验问题。针对实践中的问题,“鉴于目前我国司法鉴定的管理现状,我们无法真正解决审判实践中鉴定内容正确与否的实质性问题,只能从实际出发,侧重解决鉴定的程序问题,增加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认可度,主要是通过尊重当事人合意意志、减少法院职权的方式实现,规定鉴定机构的确定由诉讼双方共同选择,同时增加对有争议鉴定结论的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规定。版权所有
第五,关于建立证据交换制度,突出证据公开性问题。近年来,全市部分法院积极实践,在知识产权、民事、经济和行政审判的普通程序中尝试适用,取得了一定效果。主要表现在:一是使诉讼各方对对方的诉讼证据情况在开庭前能有基本了解,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诉讼一方在法庭上搞“突袭”;二是有利于法院裁判的公开透明,增强了当事人对法院判案的信任度;三是有利于案件的快速审理,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审判效率;四是促进了当事人间的和解,使相当一些纠纷在开庭前可以得到解决。应该肯定,证据庭前交换制度是实现诉讼民主和公开的一种有益探索,我们应在总结各法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规定中对此予以明确。
第二条 巡察整改监督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聚焦问题、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巡察整改监督工作在公司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巡查整改监督工作实行公司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统筹协调,纪检监察部门监督问责,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参与,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的联动工作机制。
第四条 巡察整改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监督检查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和移交事项的办理情况;
(二)发现和了解新的问题线索;
(三)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五条 巡察整改监督工作采取回访监督和日常监督两种方式。
回访监督由巡察组负责。按照“谁巡察、谁回访”的要求,相关巡察组按照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对被巡察单位反馈意见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回访监督。
日常监督由巡察办负责。被巡察单位整改情况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后,巡察办负责对巡察整改情况,特别是对被巡察单位整改遗留问题、未办结的巡察移交事项及巡察组回访监督中新发现的问题和移交事项办理情况,适时进行监督。
第六条 巡查整改监督采取的方式方法
(一)电话催办、函询;
(二)召开会议;
(三)个别谈话、约谈;
(四)调阅复制相关资料;
(五)问卷调查、民主测评;
(六)实地调研、暗访;
(七)接受职工群众举报;
(八)经领导小组同意的其他方式方法。
第七条 巡查整改监督的基本程序
(一)建立日常监督台账。巡察办对巡察组报送备案的巡查整改事项及巡察组回访监督中新发现问题和移交事项进行梳理分类、登记编号,建立日常监督台账。
(二)立项报批。根据日常监督事项,制定监督方案,明确监督方式、步骤和要求等,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三)监督了解情况。按照“一般事项催报监督、重要事项专项监督、重大事项联合监督”的要求,对一般性监督事项,可通过电话催办、发函催办等形式督促被巡察单位按期如实上报办理情况和结果;针对职工群众反映强烈、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问题事项,可以采取专项监督的方式进行;对一些涉及公司全局性、系统性的复杂事项,巡察办可以会同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联合监督。
(四)对账销号。对督办事项跟踪了解,及时掌握动态,根据整改进度,认真对账销号。
(五)报告监督结果。监督工作结束后,按要求写出监督报告,全面准确及时地将监督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
(六)反馈监督意见。根据监督情况,经领导小组同意,向被巡察单位反馈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监督建议。对监督建议提出的要求进行跟踪监督,直至事项办结。
第八条 做好巡查整改监督资料整理归档工作。每次巡查整改监督工作结束后,及时收集整理巡查整改监督情况相关材料,立卷归档,交公司党委办公室存档。
xx县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我石场接到《xx县非煤矿山转型升级“一矿一策”通知书》后,高度重视,严格遵照隐患整改“五有五落实 ”要求,明确责任人,明确时限,逐条对照抓整改,现已基本整改结束,现将整改情况逐条报告如下:
第一条:“应急物资储备不足”。针对该问题或隐患,我石场在原配备挖掘机(2台)、装载机(2台)、运输车辆(皮卡车1辆、应急小轿车1辆)的基础上,按实际需求购买灭火器(7只)、手电筒(6把)、铁锹(5把)、安全绳(3根)、安全帽(10顶)、应急药箱(1个)。该隐患已整改完毕。
第二条:“未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计划,未开展应急演练”。针对存在隐患或问题,我企业现已委托安全托管单位,xx永安公司编制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详见报告)和《应急演练计划》。目前,《预案》已编制完成,正在履行程序报现县安监局备案之中。企业应急救援演练事项,由于今年雨量偏多,7月份生产不正常,企业员工放假,处于停产状态。待收假复工后计划月底(30日)或下月上旬完成该项工作。
第三条:“未开展应急知识培训及考核”。该隐患已整改完毕,具体工作是由托管机构,xx永安公司负责进行培训及考核(详见员工培训照片及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试卷)。
第四条:“配电室、破碎平台等重点岗位无事故应急处置卡”。我企业已按要求制作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该隐患已全面整改完毕。
第五条:“无周边应急资源调查清单”。已开展周边应急资源调查并全面进行整改。具体详见《xx县xx乡xx采石场应急资源调查清单》,该项工作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xxx同志负责完成。
第六条:“无风险评估报告”。该隐患或问题已委托xx永安公司编制完成《生产安全应急预案事故风险评估结果》(详见报告)。
贵局2017年6月1日实施现场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在县局主管股室应急办指导下,我企业第一时间召开班组长(隐患整改)工作会议,认真逐条分析,狠抓落实,动员全员参与整改,现已基本整改完成,恳请指导。
特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