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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所在市、县以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为律师事务所分所。
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由分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登记。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一)成立时间满4年;
(二)有专职律师20人以上;
(三)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第五条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3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第六条分所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地(市、县)地名+"分所"。一个分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分所所在地(市、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
(三)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四)分所的执业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五)由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接受申请的市、县司法局应当在30日内提出意见,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通过报送的司法局和提出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并抄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分所的开业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7日内办理完毕,并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同时将派驻分所律师的执业证书更换为分所住所地的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条分所凭据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具有下列权利:
(一)任免分所的负责人;
(二)制定分所的规章制度;
(三)决定分所的分配方案,对分所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四)处置分所的资产;
(五)决定分所的资产;
(六)其他由律师事务所决定的事宜。
第十二条分所可以在当地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分所聘用律师向分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三条分所的年检及其所属律师的执业证书注册,由分所的登记机关办理。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分所的登记事项,应当到分所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律师事务所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分所的登记事项也应当作相应的变更。
第十五条分所停办、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由分所的登记机关收回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分所公章及所属律师的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停办、被吊销执业证书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其分所应当终止,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分所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后,由登记机关在报刊上公告。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第十八条分所应当接受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行为,保障合伙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合伙律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第四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当接受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设立
第六条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3名以上合伙人;
(四)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产。
第七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等;
(二)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四)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和程序,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六)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七)合伙协议及章程的解释、修改;
(八)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九)律师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
(十)合伙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
合伙协议自合伙律师事务所经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合伙人
第十条合伙人是指加入合伙律师事务所,参与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并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律师。
第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或者被推选为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提请修改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五)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六)依照合伙协议对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七)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二)遵守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四)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合伙人应当在本所专职从事律师职业。
非本所的专职律师不得成为本所合伙人。
第十五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吸收新合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合伙人退出合伙,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提出退伙时间要求的,退伙人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与退伙人办结退伙事宜。
第十七条合伙人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节严重,或者因其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可以依照合伙协议将其除名。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合伙人退出合伙或者被除名的,有权取得合伙协议约定的财产份额及其他财产收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八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有权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在合伙律师事务所中应当分得的财产份额及其他财产收益。
第十九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后,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内部管理
第二十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的形式、召集方式和表决办法等由合伙协议约定。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推选本所主任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五)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六)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
(七)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八)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九)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十)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会议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召集方式、议事规则和程序、表决办法,决定和处理本所重大事务。
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及审议、表决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记载,并由出席会议的合伙人签字。
第二十三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管理律师事务所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其职责由合伙协议约定。
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依照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律师法》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管理内部事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放弃对其内设部(室)、分支机构、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承办法律事务,应当统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
合伙人及聘用律师不得私自收取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
第二十八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受理法律事务时,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避免利益冲突。
第二十九条合伙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三十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业务学习培训、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研究、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三十一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按劳分配、兼顾公平的原则制定分配制度。
第三十三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对于违反本所章程和管理制度的律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其行为性质、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开除等处分。
第三十四条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管理,未经合伙人会议决定,不得分割、挪用、处置。
第三十五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三十六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业务统计报表、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第五章解散清算
第三十七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的;
(二)律师事务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合伙律师事务所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机构。
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也可由合伙人会议指定若干名合伙人担任清算人。清算机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并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第三十九条清算机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清理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
第四十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清偿所有债务后,对剩余的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在清算期间,合伙人不得执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合伙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书,应当上交原登记机关。
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四十二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名,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务帐簿、业务档案、印章按照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三条合伙律师事务所解散清算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个月。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对清算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第四十五条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成立两年内,退出合伙或者被除名的,一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执业纪律、职业道德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其合伙人在三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但能够证明对导致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事由不负管理责任的合伙人除外。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为规范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根据《贺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贺州市司法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贺司通〔2020〕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抽查工作开展时间
2021年5月6日至2021年11月30日。
二、抽查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加快推行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司发〔2017〕104号)的规定,抽查对象包括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机构和执业人员。
三、抽查内容
按照《贺州市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涉及的事项进行全覆盖检查(详见附件1和附件2)。
四、抽查工作流程
1.制定专项抽查工作方案。局制定好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后
1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业务科室制定专项抽查工作方案,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送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备案。
2.检查人员名单产生。由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在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随机抽取产生检查人员名单。
3.开展检查。 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内机构数的30%,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一年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在检查名单确定后15个工作日内,承办业务科室将检查任务通知检查小组承办人员,按照抽查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查工作。承办业务科室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方式可采取实地检查为主,并结合利用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手段。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随机抽查工作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检查过程,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机关或社会第三方等全程参与,现场监督。
4.结果处理。检查活动应当于规定时间内完成,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履行审批程序后,由承办业务科室将抽查检查结果报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由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信用中国(广西贺州)平台和广西“互联网+监管”平台,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或新媒体向社会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科室要高度重视,紧密协作,压实压紧责任,承办业务科室要发挥主体责任,精心组织。共同把“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开展“双随机”工作中的执法人员要按照《贺州市司法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要求,在检查工作中要公正执法,依法行政。
(三)认真做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总结工作,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中亮点做法和经验及时上报,并将汇报材料及相关档案送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附件:1.贺州市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贺州市司法局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表
贺州市司法局
2021年4月28日
附件1
贺州市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
对象
事项类型
检查方式
检查
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分所)及律师协会的监督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分所)及律师协会的监督
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协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贺州市
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订)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六十五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五十一条
2
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贺州市
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修订)第五条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十六条
3
对公证员进行监督、
指导
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员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贺州市
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修订)第五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五条和第二十六条
4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
年度考核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
基层法律
服务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贺州市
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条
5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
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贺州市
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条
附件2
贺州市司法局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表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具体内容
随机抽查
对象范围
抽查
比例
随机选派
执法人员范围
抽查
时间
备注
1
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监督检查
1.律师队伍建设情况;2.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3.律师执业表现情况;4.内部管理和制度情况;5.党建工作情况;6.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等。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抽查30%
《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5-7月
2
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1.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2.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3.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5.对公证处和公证员投诉处理情况。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抽查50%
《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10月
3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1.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情况;2.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情况;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年度考核等级情况;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抽查30%
《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5-7月
一、律师个人较高的道德修养和专业素质是律师诚信的基石
诚信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是律师职业的本质要求。提高律师个人修养,是律师诚信的前提和基础。
(一)律师应模范遵守以“爱国守法、明礼诚信”为核心的社会基本道德规范。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是国家对每个公民的基本要求,律师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更应以自己的内心信念和实际行动恪守以诚信为核心的社会基本道德规范,在以诚信为基础内容的公民道德建设中,做社会诚信的实现者和维护者,以其广泛的社会活动发挥其守信的示范作用,为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承担相应的特定的社会责任。
(二)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诚实信用,要求律师本着公平、真诚与恪守信用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1)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真诚地承诺将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2)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自觉履行委托合同,信守诺言;(3)律师对当事人负有忠诚信赖义务,即勤勉尽责,在法律服务中尽最大努力追求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4)追求工作效率,不得拖延、不得敷衍马虎;(5)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擅自撕毁、中止合同、解涂委托,以免使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6)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仲裁员及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关系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不得妨碍国家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律师应以诚实守信的行为树立自身良好的社会形象,以律师个体的道德品格反映全行业的道德风貌和水平。
(三)律师较强的业务素质是律师诚信的必要条件。2004年3月施行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把“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列入第二章——律师的职业道德中,可见律师业务水平已经成为律师职业道德的一个重要方面。律师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基于自身的工作性质,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专业素质是作为一名律师最基本的工作要求,而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是迈向律师诚信的第一步。有了专业知识和专业精神,才能依法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才能赢得当事人的赞赏和信任,从而通过每个律师的诚信实践,提高整个律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二、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制度化、规模化、专业化建设是律师诚信管理的重要内容
律师事务所是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中的基础环节,当然也应成为律师诚信建设的中坚力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向社会提供诚信的法律服务,就必须加强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规模化和专业化建设,在此基础上形成比较完善的律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使律师事务所真正成为律师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诚信、专业法律服务的基本单位和载体。
(一)加强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以防范和控制律师道德风险为目标,健全律师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律师诚信执业奠定制度基础。
1、建立和完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准人与退出机制,把好律师诚信的基础关。在已经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基础上,从学历、经验、人品、效率、团队精神、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兴趣爱好、身体状况等方面对人所律师展开综合评定,把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入口关;对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律师事务所声誉的律师个人,打开律师事务所的出口,令其退出。
2、完善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活动,特别是对律师诚信状况的监督、考核、奖惩制度。具体有以下几方面制度需要完善:(1)案件受理制度,主要内容有:①接待当事人制度;②主任或执行合伙人指派律师个案;③案件由专人登记收费;④当事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要尽可能详尽、细化,便于双方监督。(2)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有:①财务工作安排有资质的专人来负责,对财务管理合伙人或合伙会议承担责任;②应依据合伙人签署并由财务部门备案的委托合同向委托人收费;③严格发票使用制度,及时向付费方出具发票;④律师的提成、薪酬、合伙人的利益分配、办案费和代管资金的保管和使用,各项管理费用的支出等应当有明确的聘用合同、合伙合同、委托合同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作为依据。(3)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主要内容有:①建立律师事务所统一的客户管理和评估制度;②完善当事人投诉处理机制。律师事务所应设立专门的客户管理机构,对客户投诉所涉及的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服务水平等问题进行受理和审查,并尽快予以解决。
(二)注重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和专业化建设,是实现律师诚信服务的有效途径。
1、加大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建设力度,建立和完善律师事务所的科学的民主管理机制、树立和强化品牌战略等,将对律师诚信执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目前,我国大多数律师事务所仍然都是小作坊式的“万金油”所,经办的业务杂而不精,在管理和服务方面没有形成品牌效应,不具竞争实力。有鉴于此,我们对建设规模化律师事务所提出如下建议:(1)建立健全科学的民主管理机制。合伙律师会议是律师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对律师事务所的最核心、最重大的事项作出决定,包括制定律师诚信管理的相关制度;律师民主管理委员会执行合伙律师会议的各项决议,委员会下设的部门和人员将这些制度落到实处。(2)树立和强化律师事务所品牌战略。律师事务所要打造和推广自己的服务品牌,运用品牌的力量在竞争中取胜。(3)在律师事务所中形成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职业道德高尚、执业纪律严明、社会形象好的律师队伍。2、建设专业化的律师事务所,是律师诚信建设的必然要求。其专业的管理和精湛的服务,已经并必将在社会上赢得盛誉。我国绝大多数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业务方面都是综合型的,各种业务无所不会,无所不做,其结果是会而不精,做而不细,难以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有鉴于此。我们对建设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提出如下建议:(1)确定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定位,即根据每个律师的专业特长,综合考虑全所情况,确定一项或几项业务作为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发展方向。(2)在对人的管理方面,丰富人员结构,既要增加某一个或几个法律领域的专业人才,又要充实会计师、审计师、工程师等非专业人员。(3)在财务管理方面,正确处理收入分配和再分配问题,防范和化解矛盾,降低执业风险。(4)在营销方面,运用现代营销手段,维持现有客户。拓展新的市场,不断控制执业成本,提高诚信度。总之,规模化的律师事务所在科学民主管理、追求品牌效应、增强竞争力方面有优势,专业化的律师事务所在管理方面更具有成本优势,能防范和降低律师执业风险,树立律师事务所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完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不断提高行业诚信管理水平
切实完善行业管理,不断健全行业管理的体制、机制,丰富行业管理的内容、改进行业管理方式是提高律协诫信管理水平的前提和基础。律师协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提高律师行业诚信管理水平:
(一)完善律师诚信评价标准
判断律师是否诚信执业,要看律师是否履行了对社会的承诺。律师对社会的承诺包含以下几个内容:(1)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中对律师执业要求的内容,构成律师的法定义务;(2)司法行政机关颁布的具有律师管理内容的行政法规,明确了政府对律师的宏观管理要求;(3)律师协会制定并颁布的行业规范,确立了律师执业的行业标准;(4)律师事务所的内部规章制度和委托合同约定了具体服务事项对委托人的承诺。由于种种原因,现有的上述几方面的内容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和新任务的需要,有待于健全和完善。这方面的主要问题有:首先,现存的律师行为规范内容虽多,但有些内容杂乱无章,缺乏层次性和逻辑性,给法律适用带来困难;其次,对目前律师执业中存在的有些违反职业道德不利于律师事业发展的行为没有规定,处理起来无法可依;第三,现有执业行为规范的有些内容不符合律师工作实际,在理解上很容易产生歧义,对律师执业产生不当制约。律师协会可以组织律师对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规则中的相关内容提出修改建议,完善律师诚信评价标准。
(二)健全律师行业惩戒体系
首先,明确律师协会行业惩戒权权限,即:(1)制定律师行业自律规范和行业处分规则;(2)组织开展对律师的政治思想和法制、道德、纪律的教育培训;(3)检查、监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4)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委托,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5)接受当事人的投诉,进行调查,作出处分。强化律师协会的惩戒职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增设新的惩戒种类。其次,完善律师行业惩戒机构和程序。律师协会要加大惩戒工作力度,保证惩戒职能的正确行使。(1)惩戒机构应由德高望重的资深律师、社会知名人士组成,再吸收法官、检察官、法学学者等人员参加。(2)惩戒程序可分为投诉受理、立案、调查、审理、处分、复核、执行等七个步骤。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律师协会统一受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进行立案和依法作出行业处分。①惩戒案提起后,律师协会召集由双方当事人、惩戒委员会成员等人员参加的听证会。经惩戒委员会审查,认为符合惩戒条件的即进入惩戒程序。②可以将惩戒程序设计为准司法程序,并允许受处分的律师做充分地自我辩护。③惩戒程序期限应有所规定。④若被惩戒者对初审裁决不服,可向律师惩戒复审委员会提起复审申请,也可以向法院获得司法救济。
(三)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首先,律师协会应完善律师继续教育管理规范,加强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建设。其次,要求律师每年度必须接受各级律师协会安排的一定课时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培训和考核。其次,以专业委员会为主导,通过会议、培训、刊物、网站等多种形式搭建多渠道、多层次的律师业务交流平台。再次,加强和完善职前培训制度,把好入口关。最后,进一步完善实习制度,规范实习行为。
(四)完善律细诚信信息的归集披露制度和律师诚信档案管理锄度
律师诚信信息归集和披露制度包括信息收集制度、信息记录制度和信息公示制度。收集、记录、公示信息的主体是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律师诚信信息系统有以下几方面内容:(1)身份信息,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2)警示信息,包含因违规受处理的情况;(3)奖励信息,包含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表扬、嘉奖等信息;(4)提示信息,包含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对诚信执业有负面影响但不足以构成处分的情况和轻微的违规行为如训诫等,这部分信息因其不确定性不予公开。律师诚信档案中就包括上述的身份信息、警示信息和奖励信息,这些信息向社会公开,其中警示信息能最直接地反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诚信状况,是律师诚信档案的核心内容。建议地方律师协会出台“律师诚信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对律师诚信信息系统的构成和各类信息的来源更新以及律师个人隐私、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的保护等内容作详细的规定。
(五)建立健全律师诚信执业的评价、监督、宣传机锄。
首先,完善作为市场主体的律师事务所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评级机构可以由律师协会担任,建立律师诚信评审委员会,由执业信誉好的优秀律师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评级对象是律师事务所。行业评价应当有严格的、可行的标准和办法,评价工作过程应接受广大律师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建议实行律师事务所诚信评价业内预认同制度,即以特定区域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无记名投票一定比例同意为条件,让诚信的律师事务所在业内外受到应有的认可和尊重。其次,完善律师评优表彰机制。改革评优方法,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作为评优标准的重要内容,增强评优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倡导律师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对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及在扶弱济困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律师道德楷模的示范作用和引导力量彰显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推进律师行业的诚信建设。
四、切实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在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中的作用。为律师诚信执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司法行政机关对推进律师诚信建设负有重要职责,司法行政机关的作用主要在于制定法律服务市场规则,并监督这些规则的具体实施,维护法律服务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为律师诚信执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一)完善关于律师行业诚信的宏观发展政策。通过锄定规章、规范性文件。推动律师诚信健隶发展第一,深化律师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之间的相互关系,通过对律师协会行业诚信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明确相互间的分工,通力协作,共同实现律师行业诚信的发展目标。第二,强化依法行政的观念,各项规章制度并加以严格执行。摆理者的位置,防止律师管理工作中建立健全律师诚信管理的正律师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的越位、缺位和错位。第三,强化律师诚信管理的社会化观念,在律师诚信体系建设方面积极推进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四,进一步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工作效率,为律师诚信执业提供便利条件。
(二)完善律师行业准入与退出机制.为律师诚信建设奠定良好基础
第一,建立和完善品行考察制度,防止品行上有污点记录的人员进入律师队伍。我国《律师法》及相关行政法规中的品行考察制度不够完备,判断标准难以把握,需加以完善。应制定律师品行考察办法,对考察内容和考察方式作出明确规定。第二,建立律师登录制度。律师在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同时,应当将个人有关材料向有关机关登记备案,即职业登录。登录前将拟登录的个人资料进行公示。完成登录后将律师登录情况进行公告,并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登录内容。
第三,严格律师执业证书的颁发条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律师协会职前教育工作和实习人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对有些律师协会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予以批评和纠正。
第四,建立律师行业退出机制,完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制度。把年检注册与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考核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停业和吊销执业证相结合的退出机制。对于投诉量达到一定数额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要加大惩处力度,可以采取暂缓注册、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对违规违纪律师打开出口。司法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规定,具有吊销执业证情形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一律清除出律师队伍,在全国律师行业通报,并栅情况向社会公布。
(三)规范清理和整顿法律暇务市场。优化律蛹执业环境。为律师诚信执韭提供保障
第一,依法确立法律服务市场主体的基本标准、基本构成,对不具备法律服务市场主体资格的机构和个人,限期清理出法律服务市场。
第二,积极转变职能,从体制、政策、服务等方面营造有利于法律服务发展的环境,主要依靠律师市场化的力量实现律师诚信。
第三,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取缔和打击黑律师和黑律卿机构。可以考虑采用重罚措施,提高违法成本,让其血本无归,同时将处罚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加大威慑作用。
第四,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理顺法律服务几支队伍之问的关系,加强对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监管,规范公民诉讼行为。
第五,完善律师行业反不正当竞争规则,确保律师行业的有序竞争和规范服务。建议对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中的反不正当竞争规范加以完善并出台相关细则、解释,使上述规范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六,严格律师的流动管理,规范律师流动秩序,促进律师事务所的稳定发展。建议制定《律师流动管理办法》,规定律师流动的条件、最短周期、与委托人关系的处理、执业责任承担、矛盾纠纷调处等问题。律师事务所要在本所章程和其他制度中,进一步明确律师流动所涉及的业务、档案、财务、保密等问题的处理。
(四)鼓励律师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和服务工作。树立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完善律师参政议政机制,鼓励律师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在民主和法治的框架下及时反映不同利益群体、不同阶层的诉求,促进立法的完善;为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建言献策,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机构处理者所反映的问题;规范和引导律师参与处理重大群体性纠纷,依法维护社会稳定。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律师应帮助作为委托人的弱势群体用理性的、合法的、程序化的方式解决纠纷。
五、加强全社会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和保障,健全律师行业监督和保障机制,为律师诚信执业创造良好条件
(一)完善法制保障机制。积极推动相关立法,进一步优化律师诚信执业的立法环境。律师管理机关应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通过司法解释等形式推动对《律师法》和一些程序法中关于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加以细化,使相关规定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律师行使诉讼权利提供必要条件。同时着力解决律师在整个司法架构中的角色定位、功能作用和制度安排,在法律框架内保持律师工作的独立性,使律师对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进行正确的评判。
(二)完善司法监督和保障机制。律师管理机关应着力建立和完善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调机制,进一步推进司法机关对律师诚信执业的监督和保障。首先,进一步规范和约束律师与司法人员关系。律师管哩机关应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干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使该项规定真E落到实处。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律师违法执业行为对习法的不当影响,维护司法公正,也有助于建立公平的律师意争秩序。其次,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畅通司法机廷对律师执业信息的反馈渠道。对司法机关反映的律师职业酋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此基础上对违法违纪拿师进行查处。
(三)完善政策保障机制。建立司法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协调机制,加强行政机关对律师诚信执业的监督和保障。首先,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工作联系,与相关行政部门联合制定相应规章,防止行业壁垒对律师开展正常业务、特别是开展非诉讼业务的影响。其次,畅通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信息的反馈渠道。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及时了解律师因工作需要赴公安、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过程中的诚信执业状况。再次,会同税收部门改革和完善律师税收政策,确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理税负;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完善全国统一的律师收费准则以及各地区的收费标准;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完善律师“三险一金”制度,并力求使上述诸项制度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最后,律师协会应会同保险机构进一步推行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强化律师行业的社会信用。建议以律师协会的名义整体投保,同时针对律师行业特点,在与保险机构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对保险的条件、程序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特别要在律师过错责任认定方面充分磋商,克服困难,缩小分歧,达成一致。
(四)完善社会公众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保障机制,在社会公众与律师之间真正建立起相互诚实信赖的关系。
第一,建立和完善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当事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全方位的业务质量控制体系,建议在律师的收案阶段、办理阶段、结案及其以后的阶段,建立相应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律师管理机关应建立多渠道的律师投诉受理机制。建议采取下列方法:(1)律师协会应将律师执业活动考核行业规则、《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收费标准等行业规范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2)各级律师协会要通过设置专门的投诉受理机构、网站、投诉热线电话、意见簿等方式,保持公众投诉渠道的畅通,保证当事人反映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第三,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员制度,可以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德高望重的社会知名人士中聘请律师行业行风监督员,及时了解社会各界对律师个人及律师事务所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的反映。
(一)严格执行各项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1、严格遵循有法可依,按要求修改了相关制度。根据司法部的《现行有效司法行政规章目录》,修改了《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职权分解》,继续完善了县的《行政许可工作流程》、《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行政公开工作规定》等。
2、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3月,在我县召开的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上签订了专项目标管理考核责任状,进一步细化了今年工作的各项内容和项目。同时,严格制订了全年的法制工作规划和执法质量考评实施方案,并下发到17个乡镇、2个律师事务所、2个法律服务所、公证处、法援中心和司法鉴定所。全年我局各职能股室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中,严格遵守执法程序、执法纪律,确保合法的执法行为和主体。做到了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手续齐全、依法行使行政职能,并认真落实了省委政法委“六个严禁”的规定。
3、严格审核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年度考核、注册的相关资料,并对其进行初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各所考核、注册的相关材料,确保各所执业资格的合法性。
4、及时报道数据,综合信息情况统计。年来,我局法制工作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综合各类信息材料,其中,向社会公示了7个法律服务机构和4个职能项目,解答各类法律服务咨询60余个,关于本职工作方面的月小结、季总结、半年总结及时进行了汇总,并及时报送了市局法规科。
(二)全面进行检查,确保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化
月初,我局开展了对全县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的规范化管理、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检查,本次检查以各所制度管理、公示工作、民主管理、财务管理、案卷档案管理、人员管理等为内容,结合各所签订的目标管理考核方案完成情况,现将情况总结如下:
通过检查,各所在制度管理、公示工作、民主管理等方面都符合相关规定。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1、财务管理方面:一些法律服务机构没有明确的收入、支出明细,且依法纳税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案卷、档案管理方面:一些法律服务机构无从业人员专用档案柜;案卷材料不规范,不能及时装订、归档;
3、中心工作方面:没有抓好信息综合和法律调研工作,未能及时向市局报送相关信息材料。
4、人员管理方面:一些法律服务机构全所人员管理欠规范等。
各所执业人员存在的问题:
1、法律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没有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履行好各自职责,未能将各项制度全面地执行。
2、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个别负责人不重视,如收案登记不规范,案卷整理工作相当不重视。
3、未能督促各所法律服务执业人员及时上报相关信息材料。
4、法律服务执业人员不服从法律服务机构管理,不愿意配合局中心工作。
5、个别法律服务人员未完成规定数量的法援案件,并在处理法援案件中不能立足维护社会的稳定,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这个根本出发点。
针对以上问题,我局积极督促各所及相关人员做好了整改工作,并要求各所及时上报总结和个人的整改总结材料,县局按照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组织工作人员严格地、不定期的对各所进行检查,发现未及时进行整改到位的,或发现故意不接受管理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个人,依法进行了处理,并将其作为年度考核注册的重要依据,视情况将对各所和其个人进行了通报批评。
(三)抓服务、促发展,完善管理机制
1、进一步推进律师工作规范发展。通过年初的执法检查,发现了相关问题,我局及时召开动员大会,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县律师队伍中开展为期半年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专项教育活动。通过学习教育,全体律师提高了职业道德水准、增强了执业纪律、提高了整体素质。积极引导律师主动介入经济建设主战场,当好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积极为重大工程项目、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招商引资提供法律服务。积极引导律师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鼓励律师与涉法涉诉,努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年,我县两家律师所共担任政府、企业法律顾问10家,各类诉讼案件82件,其中民事案件56件,刑事案件24件,行政诉讼案件2件,非诉讼案件25件,提供法律援助6件。法律文书25余份,解答法律咨询200多人次。参加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100余次。
2、进一步推进公证工作改革发展。全力加大公证质量评查力度。积极引导公证处围绕县委、政府城镇改造、政府采购、重点工程建设等中心工作开展公证法律服务工作。半年来办理各类公证事项279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300多人次。
3、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工作拓展延伸。围绕我县法律援助案件集中在农民工工资问题、未成年人犯罪、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等方面案件的实际,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建立健全经济困难证明操作规程,建立与相关部门工作协作机制,方便了困难群众及时获得法律援助,进一步提高了工作质量和办案质量。同时,完善了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发放制度,确保办案经费足额按时发放,做到“一案一补”,有效提高了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半年来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29件,其中刑事案件48件,民事案件81件,接待来访、来电200余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