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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重整;再生制度;负债企业
企业重整也称企业再生制度,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或公司出现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出现的危险而又有再生希望时,为了防止该企业破产,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干预下对该企业实施强制管理,从而使其实现复兴的法律制度职称论文。
企业重整的目的主要是解决困境企业所面临的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使陷入经营困境、长期亏损的企业在经济上复苏。第二,在债权人与股东之间达成某种利益调整协议,以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公平。第三,在企业复苏无望的情况下,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清算,保证所有利害关系人得到最大限度的财产恢复。
企业重整能够实现负债企业资产价格的最大化,以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的安全和公平。
企业破产重整制度起源于英国,发展于美国,完善于日本。企业重整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它最早起源于英国衡平法中的公司整理制度,美国联邦破产法则系统地规定了公司重整制度,而日本将其完善化,形成高效而兼顾公平的公司再生制度。重整制度的产生有其内在的必然性,主要在于破产制度、和解制度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重整制度是为了克服破产、和解制度的消极方面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的再生制度。企业重整制度已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最新组成部分,并被许多市场经济国家作为重要的法律制度来运用。
我国在新的破产法颁布前没有完整意义上的重整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我国运用较多的是重组和整顿。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了许多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形,结合我国企业的特点,多是对企业产权关系和其债权、债务、资产管理结构进行改组、整顿及整理合并,我们通常称其为资产重组或企业整顿。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的发生了企业的资产重组。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企业重组与公司重整有本质的不同,两者适用范围不同、手段和目的不同、所属范围也不同。
在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之前的整顿也是以企业自行组织实施或整顿方案上报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企业整顿不是现代意义上的重整制度,我国原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和解与整顿制度也是破产内的整顿,其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比如适用范围狭窄、与和解制度交叉、上级主管权利过大、规定过于简单、可操作性差等。
我国新的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制度是现代破产法发展的方向,从我国的实际看,摒弃了原破产法的和解整顿制度,设置了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重整程序,这三个程序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构成破产法的主要框架。我国新破产法中重整程序的规定,填补了我国市场经济法律的空白。新的破产法学习和借鉴了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的经济及社会实践,把重整程序细分为重整申请的与裁定、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重整计划的执行三方面。
关于重整申请,我国新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程序仅适用于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重整的原因与破产和解的原因相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以依法进行重整。重整更有利于对债务人企业的挽救。重整程序中的申请人是依法有权向法院申请启动重整程序的法律主体。债权人、债务人、股东都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重整裁定送达公司后,对债务人及债权人均发生效力。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聘请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负责营业事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使用。
关于重整计划的制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并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人民法院收到通过表决的重整计划草案后,依法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自重整计划通过后,依照法定程序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当代假离婚现状
(一)什么是假离婚
“假离婚”就是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等达到目的后再复婚的行为。毕业论文假离婚的违法性,就是婚姻当事人串通一气,弄虚作假,共同故意欺骗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当前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家庭的伦理道德也发生了变化,出现了喜忧参半的局面,婚姻的严肃性也受到了冲击,出现了草结草离的现象,假离婚现象也不断增多。延边大学家庭法律咨询所成立两年来共受理了278件离婚案件的咨询,其中假离婚案件的受害者就有12位,占整个离婚案件的4.3%。但是,这个数字本身远远不能说明假离婚的现状,因为大多数假离婚当事人还没有引起婚姻纠纷。因此,没法正确估计假离婚的完整数字。
(二)假离婚的特征
第一,当事人中总有一方或双方并不具有离婚的真实意志。夫妻之间就解除婚姻关系达成协议是双方自愿离婚的必要条件,离婚的合意必须是完全真实的,而不是出于其他目的所作的虚伪表示。离婚的合意必须是自愿决定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人欺诈、胁迫而造成的,然而假离婚与之相反,它并不表示双方离婚的真实的内在意志。第二,双方当事人一定有对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欺骗行为。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为了达到假离婚的目的,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提供虚假的离婚理由和事实,从而违背了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有关规章制度,给有关部门的工作带来了不应有的麻烦。
(三)假离婚的种类
现阶段的假离婚,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硕士论文从程序而言,可分为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的假离婚登记和在人民法院达成的假离婚协议。从目的而言,一种是婚姻当事人中的一方欺骗另一方,通过假离婚达到真实的目的,另一种是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的-T--~,来达到他们的共同目的。
现阶段我们延边地区最常见的假离婚有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为了子女的户口而假离婚。医学论文城市男性与农村女性结婚或者两个不同地方的人结婚的家庭中往往存在这种现象。按照现有的政策,子女的户口一般随母亲,因此,为了给孩子落城市户口,男女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孩子由男方抚养,等孩子的户口落到城市户口之后再去复婚。
第二,为了分房而假离婚。现在的分房政策以男方为主,而且带有福利性质,女性只有当户主的时候,才能和男性享有同等的分房待遇,因此有些夫妻假离婚,等到女方分到房子之后再去复婚。
第三,为了规避债务而假离婚。根据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以各人名义所负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管男方还是女方只要是为了共同生活所欠债务都要用共同财产去偿还;因此有些人为了逃避债务先行离婚,协议家庭所有财产都归无债务的一方所有,等到债权人不再向债务人讨债或者诉讼时效过去之后复婚。
第四,为了出国而假离婚。为了出国而假离婚虽然不是首先在延边诞生,但它可以说是延边地区假离婚当中的一大特征,整个延边地区假离婚中的80%以上是为了出国而假离婚的。1992年中韩建交之后,这种现象有增无减。同样的语言、文化及风俗习惯对韩国与延边人之间的交往带来了方便,出国无门的法制观察人把中韩国际结婚当作出国的唯一门路,其中大多数为实际结婚,婚后或者在中国或者在韩国一起生活,但是把中韩涉外婚姻当作出国跳板的人也不乏其例。1999年延边州近3000名妇女和韩国男性结了婚,其中35%以上是离婚女性,其中有很多假离婚女性。1999年韩国汉城家庭法院受理的57件中韩涉外离婚中,56件是韩国男性原告由于中国女性到韩国之后,根本没进夫家门或没有任何理由离家出走而提出来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其中不乏为出国挣钱而假离婚的人。
二、引起假离婚的原因
现阶段,我国婚姻纠纷中之所以存在假离婚现象是因为社会经济、文化乃至国民素质等诸因素在特定情况下共同作用的结果,其原因可谓错综复杂,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有社会的,也有个人的。具体的说主要有:
(一)经济的原因
目前,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不发达,人们的生活水平还不富裕,改革开放之后实行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各种政策不配套,新旧体制转换的过程中出现了新旧思想观念的相互碰撞。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开放使家庭与社会的联系更加便捷,受社会思潮的影响更加直接。因而在婚姻家庭领域里,出现了很多美好的和值得发扬光大的现象,但是也出现了拜金主义、实用主义、功利主义、个人主义的现象,有些人为了经济利益不择手段,只顾个人利益,不关心社会整体利益和他人利益。可以说,为工作调动、分房、规避债务、出国挣钱等原因假离婚的现象就是这种偏差的思想观念的直接反映。
(二)法制的原因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许多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法规,但是违法、犯法的行为仍屡见不鲜。职称论文首先,法律规定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强。1994年颁布的《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收回离婚证。但是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假离婚之后双方都未再行结婚的情况,只要当事人当中有一方已经再婚,只能承认它的离婚效力。另外,也缺少具体配套的实施条例,缺乏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致使一些人很容易钻法律的“空子”,以假离婚形式达到个人的某种目的。其次,普法滞后。“法盲”依然大量存在,不知假离婚在离婚的法律程序上是不存在的。离婚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论出自什么目的,都是自愿就解除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达成协议,表示自愿离婚,骗取了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因此,产生的后果,双方当事人自己负责。
(三)社会环境的影响
我们都希望婚姻应该是健康、和睦和安定的,希望离婚现象少一些。但是不可能以好坏来简单评价离婚现象,全面评价离婚现象,我们也会发现离婚对解除当事人之间的虐待与歧视,建立自尊自信、和平宁静、保证婚姻质量等方面具有积极后果。就因为有这样的优点,社会承认离婚,大多数人容纳离婚现象。因此一些人就利用社会的这种越来越宽容的态度,用假离婚的方式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对家庭:伦理道德方面的缺乏教育与有些媒体的误导,以及用假离婚达到某种目的的人,不受任何惩罚的先例都对假离婚现象的增加起一定的影响。
三、如何减少和处理假离婚现象
假离婚是对离婚自由的滥用,因此,我们要通过各种手段严格控制假离婚现象。减少和防止假离婚现象的根本对策,是加快我国经济的发展,提高全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水平,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消灭城乡差别。目前应加强下列几项工作。
(一)大力进行普法教育与人生观教育
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要发挥主渠道作用,大力宣传婚姻法与其他法律知识、使广大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宣传幸福家庭的健康婚姻的同时,也要曝光假离婚引起的悲剧,给那些盲目追求物质享受,把离婚当作儿戏的人敲响警钟。另外,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进行人生观、价值观、婚姻家庭观的教育,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个人主义、性解放、性自由的道德垃圾,教育人们尽夫妻义务、尽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以便于巩固和加强婚姻家庭关系。
(二)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机关和法院的有关工作
离婚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而且也关系到子女的抚养教育和整个社会的婚姻家庭秩序,因此,每一个人都应该严肃认真地对待离婚问题,特别要加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建立一支道德修养和业务能力最强的工作队伍,对他们进行专业培训和管理,使他们严格依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去进行登记与审判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假离婚现象。另外,应将当事人的欺骗行为向其工作单位或有关机关反映,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一步健全协议离婚的法律法规
第一,建议设立一定期限的“考虑期”。对申请协议离婚的当事人设置30—60天的考虑期限,对考虑期过后继续坚持离婚申请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才可批准离婚登记。其目的主要是给当事人一个冷静地反思、自我审查的机会,以免意气用事。婚姻登记机关也可利用这个时间做好必要的审查工作,做到严肃、慎重。当事人的自我反思与政府机关的审查会有效地防止,以协议离婚方式达到某种目的的假离婚发生。
第二,规定登记机关审查监督的具体内容。英语论文婚姻登记机关要牢牢地把握好审查一关,才能减少和防止假离婚的发生。审查的内容,首先不仅包括夫妻间是否感情确已破裂的实质内容,而且也包括离婚当事人双方是否确实为双方真实离婚的真实性的审查。其次,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义或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的时候,应对证明材料的来源、双方的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子女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工作,审查的重点应放在离婚协议的真实性上。这样才能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防止与避免有些人以假离婚方式达到某种目的。
第三,建立更加完善的离婚无效制度。协议离婚制度是建立在当事人自身主观意志基础上的,因而就给某些别有用心的人逃避法律提供了可乘之机,因而出现一方当事人欺骗另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合谋欺骗登记机关的假离婚现象。1994年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二十五条虽有解除婚姻关系无效的规定,但是缺乏可操作性。应建立更加完善的离婚无效制度,以利于保护假离婚案件的受害人的利益。
总之,由于社会和个人的多种原因,假离婚现象不可能在非常短的时期内消灭,因此,我们要正视这种现状,采取各种综合措施,防止和减少假离婚现象的发生,提高我们整个社会的婚姻质量,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
参考文献:
1.巫昌祯主编:《盎昏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出版。
2.张伟、周亦杨:《怎样打婚姻家庭官司》,河海大学出版社,1995年出版。
关键词:网站建设;数据库;ASP技术;网络服务器;职称论文
1、引言
现在的网络教育已经广为应用,该教育方式主要以现代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为基础,通过现代化的远程多媒体交互教学方式,能够为地理分布零散的网络用户提供一种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教育模式。作为一种新兴的教育方式,网络教育具有诸多特性,如灵活性、主动性、创造性和互动性等。特备是网络教育网站的出现和应用,更是从根本上解决了在网络教育这种非面对面教学形式中学习者跟教师之间难以进行广泛交流的难题。所以,通过将网络技术和数据库技术的广泛结合,通过现在普遍采用的ASP技术来构建一个能够提供动态服务的教育网站,也就成了网络教育这种新型教育模式的必然选择。
2、目标和功能
网络教育网站的基本功能就是满足教学双方的根本需求,在能够为教师提供备课和课堂教学参考的同时,还能偶为学生的课程学习服务;应该能够为教师和学生提供非常便利的网上学习和讨论交流的学习环境;比外,还应该能够为教师和学生提供方便使用的资料查询和检索功能,便于教师和学生的日常使用。
所以,为了能够满足这些要求,就应该使教学网站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的功能部分,即:
(1)、学习功能。教学网站的学习功能主要是针对学生设计的。学生通过该功能模块,可以对各种课程的电子教案进行在线学习,了解相关的学习方法、课时分配和教学计划等等跟课程相关的内容;还可以开设各种跟学习相关的论坛;具有即时和错时的交互式学习界面;能够通过对共同关心问题的深入讨论,引导学生参加在线的交流、评价和调查等,将网络构建成课程学习的另一个战场。
(2)、教学功能。网站的教学功能主要是针对广大的教师队伍而设置的,能够为教师提供结构化的系统平台,便于教师将各种跟课程教学相关的电子和声像资料上传到网站中,还应该便于教师进行动态的网上交流、和答疑,促进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交流,对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动态进行及时地了解和掌握。
(3)、资源整合跟查询功能。作为网站建设中的主要工作和功能模块,网络资源的整合和查询可以通过建设一个对本地站点进行搜索的引擎,对互联网上的运行环境进行模拟,提高上网查询资料和访问的效率,从而构建出比较完备的信息资料收集和查询系统,对网上的资源进行整合和查询,构建出简单实用的专题数据资料库。
3、教育网站建设
3.1 系统结构及平台
本文系统实现中,主要采用基于B/S的网络构建模型,也就是常用的浏览器/服务器模式。该网络构建模式可以将应用逻辑跟用户界面和数据的访问分割开来,便于提高系统的可维护性,此外,利用各种组件技术,可以有效降低数据库的访问压力,提高系统的运行性能。访问者可以通过本地浏览器对网络服务器进行登录访问,由于网络服务器和应用服务器都属于应用逻辑层,这样,网络服务器在接收表示层所提交的访问申请之后,就可以通过调用服务器中的相关模块,对具体的逻辑操作和运行进行执行,并数据库服务器提出及时的数据请求,得到结果之后,就可以将结果返回到网络服务器,最后,网络服务器就可以将结果数据提供给访问者。 3.2 技术方案
现在,可以用于网站开发的技术和手段主要有:基于HTML文件的开发技术、基于CGI的动态页面生成技术以及基于ASP的开发技术。下面对这几种技术体系进行简介和说明。
首先,就是基于HTML文件的网站开发。作为第一种通用的页面描述型的开发语言,HTML简单易学,且具有非常强大的超媒体支持能力,便于在超媒体的信息网中进行使用。通过HTML语言就行网站的开发,其特点为速度比较快,且不需要高水平的技术力量。不过,有优点肯定就有缺点,缺点是在使用过程中的网站维护工作量比较大,及时进行小范围的修改,也需要对整个网页进行操作。
其次,基于CGI的网站开发技术。传统的静态网站构建技术已经难以满足人们对网站的访问需求,所以,基于CGI技术的动态交互式网站就开始逐渐兴起和发展。这主要是由于采用CGI技术构建网站,可以大大提高网站的交互性能,便于用户和网站管理人员以及用户和用户之间的信息交流。不过,这种网站构建技术也存在明显的缺陷,就是这种开发技术跟操作系统的关系紧密,所以,使得利用该技术所构建的网站的可移植性能比较差。
第三,就是基于ASP技术的网站开发技术。作为一种新开发的网页开发技术,ASP技术是一种动态服务器网页,能够很方便的对数据库进行访问。现在的网页设计中,采用ASP进行功能实现的越来越多,可以利用ASP技术来创建动态的网络页面,或者功能强大的网络应用程序。此外,ASP技术可以通过ADO控件对象来实现对数据库的访问,ADO的特点为高效、简单和内存开销较小,更加适用于基于B/S的客户端模式或者其他基于网络应用的开发。
基于ASP技术的网站工作方式可以描述为:浏览器通过向网络服务器发送访问请求,激活ASP的脚本运行程序,之后,网络服务器就可以通过调用ASP来对请求的文件进行读取,并同时执行脚本的命令,最后将网络的页面传动给浏览器。此种模式下,网页的脚本运行主要通过服务器来完成,所以,从浏览器上所看到的网页是在网络服务器上生成后传送过来的,浏览器不用负责对脚本的处理。网络服务器能够实现所有的脚本处理,且能够将标准的HTML页面传送到浏览器。浏览器所接受的只是脚本运行的结果,并不对服务器端的脚本进行复制,所以难以得到支持其页面内容的脚本命令,这样,系统的访问和运行安全性就可以得到保障。在该方式中,用户可以通过目录来进行边界的定义,以以此作为应用程序的作用域,使得在每个网站站点都可以运行多个应用程序,且在服务器端并没有实际的页面存在和出现,任何网页都是根据用户的需求来动态的实时生成和运行的,在用户访问结束后就自动消除。
3.3 服务器与数据库的连接
现在,能够实现网络服务器和数据库服务器之间通信和数据交换的技术主要有:动态数据交换技术、SQL技术和ODBC技术等。
在这几种数据交换方式中,ODBC技术已经成为应用系统和驱动程序之间的标准数据交互接口。作为一种调用层的数据接口,ODBC并不需要要预编译程序,可以像调用函数一样来实现对ODBC的操作。对于不同的数据库管理系统来说,ODBC对其的访问和管理是半透明的,可以通过驱动程序的加载来实现逻辑结构到具体数据库管理系统的DBMS的映射。而应用程序对数据的访问和操作,则不需要通过任何DBMS来实现,由此就可以实现应用程序对不同DBMS的共享。所以,对于不同的应用系统来说,ODBC具有高度的可移植性和互用性,通过基于ODBC的标准开发,用户可以跟不同的数据库系统进行通信,此时的应用程序并不需要做任何改变。
4、结束语
本论文通过对当下几种网站构建技术的介绍,给出了构建校园教育网络和网站的系统结构,以及相关的设计方案,并通过对网络服务器和数据库的连接技术的介绍,对如何利用数据库和ASP网站构建技术实现多功能网站进行了介绍和说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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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股指期货;参与模式;中介机构
金融期货是在20世纪70年代世界金融体制发生重大变革,世界金融市场日益动荡不安的背景下诞生的。金融期货经过近20年的迅速发展,已占世界期货交易量的67%。近年来,比重更是上升到80%以上。由于实际条件和经济社会环境不同,各国金融期货市场参与模式呈现出不同的市场格局和发展特点。对于我国来说发达与新兴市场的借鉴重点将有所不同。在以美、英、日等国为代表的发达市场上,已形成成熟的期货行业体系,其完备的法律法规、规范的监控体系、丰富的产品系列、有序的参与层次,都有我国发展金融期货所必须认真借鉴的宝贵经验。而对于台湾这个新兴期货市场,在借鉴成熟市场经验的同时,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创新,摸索出一整套适用于东亚,尤其是大中华地区的金融期货市场文化,促进了金融期货市场的迅猛发展,这是我们要重点吸收借鉴的地方。
1 境外金融机构参与金融期货的模式借鉴
1.1 美国期货市场发展及状况 美国是期货市场和期货行业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其期货行业结构在原发型期货市场中最具代表性。
1.1.1美国主要证券公司参与情况。在美国,证券公司主要通过部门或者专业子公司2种方式参与金融期货。一些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业子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如美林期货公司、jp摩根期货公司等都是期货专营商。而另一些证券公司,则通过部门参与,如摩根斯坦利、所罗门美邦等公司都兼营期货交易(期货兼营商)[1]。
美国的大多数证券公司都在一些期货交易所取得会员资格,开展经纪、自营两类业务。既客户从事场内期货交易,也为公司特定的交易策略和风险管理从事自营交易。
1.1.2美国期货市场中介机构。美国《商品交易法》将其期货市场的中介机构划分为业务型、客户开发型以及管理服务型三大类。
第一类:业务型的中介机构。主要是期货佣金商fcm(futures commissionmerchant)、场内经纪商fb(floor bro-ker)以及场内交易商ft(floortrader)。fcm是各种期货经纪中介的核心,从其功能来看,与我国的期货经纪公司类似。据统计,在美国期货业协会(nfa)注册的fcm目前共有192家。而根据不同的营运模式,美国的fcm又可以分为3种:一是全能型金融服务公司,如高盛公司、花旗环球金融、美林公司以及摩根大通等金融巨头,期货经纪业仅占其业务的一部分;二是专业的期货经纪公司,以瑞富期货公司(refco)为典型代表;三是现货公司兼营期货经纪业务,这类公司包括一些大型的现货加工商、仓储商、中间商和出口商等。它们最初涉足期货市场主要是为了套期保值,后来逐渐拓展到期货经纪业务,有些现货公司还下设了专门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子公司,例如嘉吉投资者服务公司(cargill investor services)就承担了其母公司的套保业务。此外,型中介还包括fb和ft。fb又称出市经纪人,他们在交易池内替客户或经纪公司执行期货交易指令。ft与fb正好相反,他们在交易池内替自己所属公司做交易。如果是替自己账户做交易,通常称之为自营商(local)。
第二类:客户开发型的中介机构。主要有介绍经纪商ib(introducing broker)和经纪业务联系人ap(associated person)。硕士论文 ib既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但一般都以机构的形式存在。它可以开发客户或接受期货期权指令,但不能接受客户的资金,且必须通过fcm进行结算。ib又分为独立执业的ib(iib)和由fcm担保的ib(gib)。iib必须维持最低的资本要求,并保存账簿和交易记录。gib则与fcm签订担保协议,借以免除对ib的资本和记录的法定要求。在nfa注册的iib目前共有466家,gib则有1 043家。我国尚不存在类似于iib的期货中介机构,而期货经纪公司在异地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则与gib颇为相似。在fcm的业务结构中,许多ib的客户量和交易量都远比fcm直接开发的要大,ib的引入极大地促进了美国期货业的发展。经纪业务联系人(ap)主要从事所属的fcm、ib等机构的业务开发、客户等工作。他们均以个人形式存在,包括期货经纪公司的账户执行人、销售助理和分店经理等。经纪业务联系人不允许存在双重身份,即不能同时为2个期货经纪机构服务。在nfa注册的经纪业务联系人共有53 898人。其中,以账户执行人ae(account executive)最为典型,他们是fcm的业务代表,是专门为期货经纪公司招揽客户并替客户执行交易和提供市场咨询的人,与我国期货经纪公司内部经纪人的角色类似。
第三类:管理服务型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商品基金经理cpo(commoditypool operator)、商品交易顾问cta(commod-itytrading advisor)等。cpo是指向个人筹集资金组成基金,然后利用这个基金在期货市场上从事投机业,以图获利的个人或组织。cta可以提供期货交易建议,如管理和指导账户、发表即时评论、热线电话咨询、提供交易系统等,但不能接受客户的资金。目前,在nfa注册的cpo有1 470家,cta有790家。
1.2 台湾期货市场发展及状况 台湾期货市场属于新兴的期货市场,其发展方式为先行开放国外期货市场,然后再建立国内市场,这与台湾证券市场的开放思路是一样的。台湾市场是新近快速健康发展的新兴市场之一,并且由于金融改革历程、投资文化及投资者结构与大陆情况极为相似等原因,在诸多方面值得我们认真学习。
1.2.1台湾证券公司参与情况。台湾证券公司可以作为期货兼营商,全面的参与期货业务,同时,存在一些期货公司作为期货专营商,提供更为专一的期货服务。截止到2005年10月底,台湾期货市场有专营自营商13家;有他业兼营自营商23家;有专营经纪商23家;他业兼营经纪商17家;交易辅助人75家;结算会员32家[3]。
台湾的法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子公司、部门等形式参与经纪业务,可以通过部门、子公司、交易人身份参与自营业务。需要说明的是,在台湾,许多期货公司都具有证券公司背景。如,台湾的元大京华,成立专门的期货子公司———元大京华期货公司,从事经纪和自营(1998年增加)业务,同时,元大京华证券公司下的自营部也从事期货自营业务,同时,经纪部从事期货交易辅助人业务。宝来证券在新金融商品处下设期货自营部,并成立宝来瑞富期货子公司,成为台湾最大的期货商,开展期货、选择权、期货经纪、结算、期货自营等业务。
根据仔细比较分析,台湾不同规模的证券公司在参与形式上,分别存在一定的趋同性。经纪业务方面,大型证券公司更倾向于采取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形式参与(这种子公司多为证券公司为开展期货业务而专设),中小型证券公司更倾向于采取部门形式参与。自营业务方面,证券公司一般都设有自营部门,但大型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一般也开展自营业务,而中小型证券公司一般没有子公司,或者存在子公司也主要经营经纪业务而不开展自营业务。
1.2.2台湾期货市中介机构。台湾的期货交易商分为期货经纪商和期货自营商。期货经纪商包括期货经纪公司和兼营期货业务的证券商。一般企业法人不能成为交易所的会员。在台湾的证券行业与期货行业是混业经营,证券商既可以自营期货与期权业务,也可以兼营期货经纪业务。另外,仅证券经纪商可以申请经营期货交易辅助业务,证券商兼营期货经纪业务的,不得申请经营期货交易辅助业务。期货交易辅助人属期货服务事业,它接受期货商的委托,从事的业务范围包括:招揽期货交易人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商接受期货交易人开户接受期货交易人期货交易之委托单并交付期货商执行。期货交易辅助人从事期货交易招揽业务时,必须以委托期货商的名义进行。期货交易辅助人只能接受一家期货商的委任,但期货商可同时委任一家以上的期货交易辅助人[2]。
台湾地区的期货经纪商主要有4类:一是专营期货经纪商,只受托从事证期局公告的国内外期货期权交易;二是兼营期货商,包括一些本土及外国券商和金融机构;三是期货交易辅助人,主要是一些获许经营期货交易辅助业务的证券经纪机构,期货交易辅助业务包括招揽客户、期货商接受客户开户,接受客户的委托单并交付期货商执行等;四是复委托公司,就是本土客户从事国外期货交易的机构,它们将委托单转给境内的国外复委托期货商,然后再转给境外的交易所达成交易。
2 我国券商参与模式设计
我国期货业目前交易的期货品种仅限于商品期货,金融期货尚是一片空白,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尽快推出金融期货势在必行。通过对美国这个成熟市场及台湾新兴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及经验教训来看,我们可以得到不少有益的启示。同是作为新兴期货市场的内地期货市场,要稳步健康地向前发展,券商参与模式可以参考如下几个方面。
2.1 加快期货市场法规建设,完善监管与自律管理体系
尽管几乎世界各国在建立期货市场的过程中,都是采取“先建市,后立法”的思路,但香港、台湾的期货市场却是在借鉴美英等期货市场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先立法,后建市”的思路创立并发展起来的。医学论文 这样,既可以避免少走弯路,节省“学费”,充分获得后发性利益,同时也可以使期货市场迅速与国际接轨,按国际惯例规范来发展期货市场。
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同时参考美国的监管模式,我国的监管主体应分为三级,包括国家监管、行业自律监管、交易所监管。《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据此规定,证监会是国家监管主体。在我国,金融期货推出后,如果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允许参与金融期货交易,那么有权力进行监管的行业自律组织将包括期货业协会和证券业协会。而市场及交易监管主体则为交易所。
2.2 分层控制风险,层次化市场管理,形成金字塔型结构
无论是美国、台湾或是其他一些国家,在市场结构方面都反映出一个共性,那就是分层控制风险,层次化市场管理,减少交易所直接管理的机构数目。主要体现在结算会员与交易会员的分离以及ib业务的引进等。这种金字塔式的市场结构,有助于控制市场竞争,形成价值链结构管理。这在我国现在强调混业经营的同时,也要注意引导行业健康发展,避免行业恶性竞争。
2.2.1结算会员与交易会员分离。在香港,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是明显区分的。而在台湾,虽然没有交易会员这一说法,但从本质上看,参与交易的期货商就相当于交易会员,而期货商并不都是结算会员,因此,在台湾实际上也是交易会员与结算会员分离的模式。
而我国期货市场上,期货公司实际上资质差别很大,但目前不区分交易、结算会员资格,全部经纪公司都是交易所会员,都拥有交易及结算资格。可见,让部分资历较好的交易会员成为结算会员,可以将结算风险进一步过滤,减小了交易所的风险。
此外,我国现在有上海、大连、郑州3家期货交易所,每家交易所对各自的会员分别进行结算。若要到3家交易所同时交易就要结算3次。若能将3家交易所的结算系统统一起来,以交易实体为结算单位,即无论在几家交易所交易只需结算1次,这样既能节省结算费用,又有助于对交易实体进行综合风险的控制。当然,要实现交易所间结算的统一,这在当前还是有一定困难的,但随着市场的发展成熟,也将是一个必然趋势。
2.2.2推行ib业务。在台湾、美国等市场上,都有ib或类似的中介层次,并且,在台湾,只有证券公司才可以从事ib业务。这不仅有效地控制了参与风险,限制资质不达要求的金融机构的金融期货参与层次,同时又为他们提供了参与并分享金融期货业务的机会,还增加了金融期货市场的组织动员能力,有利于开发更多的期货投资者。因此,我国应借鉴这一经验,相应地推出ib业务。
2.3 证券公司应成为金融期货尤其是股指期货业务的主导参与机构 无论是在美国、英国等成熟的资本市场,还是在台湾、香港等新兴市场,证券公司都是金融期货市场,尤其是股指期货业务的主导参与机构。特别是我国期货经纪公司规模较小的现状,更加需要引入更有资金实力、规模更大、管理更好的证券公司参与市场,这对于稳定市场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此外,证券公司还应该授予更多的选择权。尽管台湾的证券公司都朝着金融控股的模式发展,原本由部门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在有了自己的控股期货子公司后,也转为由子公司负责期货经纪业务的模式。但我们注意到,在市场发展初期,至少在法规方面,对证券公司的限制比较少,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由选择期货参与模式,而非强制要求其一定要通过子公司或部门来经营。并且,从台湾的实际交易数据中分析发现,市场自营账户发生的交易量占到整个交易量的45%左右(表1),显示了台湾市场上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主导参与机构对市场的强大影响力,这一点是国内股票及期货市场所根本不能想象的。而基于证券行业相对期货行业绝对强势的国内实际情况分析,可以认为,未来证券公司对股指期货市场的影响将是很大的。
2.4 推行“业务牌照”制度,合理控制市场参与者资质和数目 尽管台湾目前有近200家证券公司,但真正参与期货交易的证券公司只有30多家,期货公司也只有20多家。台湾期货交易所已发展了近10年,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模式,但其参与数量始终在一个较小的比例范围之内。更为重要的是,台湾的金融期货业务并非只是一个统一的业务资格,可以进一步细分为股指期货、利率期货等业务条件,并且,证券公司等参与者可以针对某项业务有针对性地申请该子业务资格,如股指期货业务资格。
同时,香港在2003年以前一直实行单一牌照制度,虽然这种方式不利于企业多元化发展,但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展。这对于市场早期的发展是有利的。但当市场成熟时,这种业务范围的限制就会抑制公司的发展。职称论文 因此,实际上香港业务牌照制度从单一到多元的转变,也是一种市场逐步放开的过程。
这对于我国在开放股指期货的初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即市场准入一定要逐步放开,先紧后松,才能稳定市场;要是先松后紧,出了问题就容易造成市场混乱。我国之前对期货经营资源控制并不严格,以致目前拥有180多家期货公司,他们可以经营全部期货业务。事实上,已经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一些期货公司规模比较小,风险控制能力较弱等,也导致了一些违规事件的发生。因此,我国期货公司应借鉴台湾模式,朝着做强做大的方向发展,而非仅仅是做多。增资扩股、引入资金实力更强、管理模式更先进的公司为股东、甚至兼并收购等,都会起到整合市场的作用。
3 结语
对于股指期货而言,国外有的市场已经发展的比较成熟。但是在借鉴别国经验的同时,必须结合我国已有市场的情况,不能强套硬搬。比如,我国期货公司数量多,质量差,这就与国外市场截然不同,因此我们需要充分考虑我国期货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和市场参与情况。再如,我国期货交易所的客户承受能力有限,若将来股指期货在期货交易所交易,面临的很现实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同时接纳数倍于商品期货的客户交易,如何处理急剧扩大的交易量等。
对我国现实中收购兼并在操作上的繁琐,也决定了一些理论上可行的方案,在现实中就不太可行。总之,根据股指期货所具有的功能和国外股指期货市场的成功经验,在我国推出股指期货交易,对发展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体系,提高国际竞争力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应该加强法律、市场监管和券商参与模式设计几方面的配合。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