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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是一项多主体参与的系统工程,其中的每一个参与主体的工作质量都与最终建筑产品的质量相关。作为工程建设过程中重要参与主体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自然不能例外。
设计单位,是指持有国家规定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运用工程建设的理论及技术经济方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工艺、土建、公用工程、环境工程等进行综合性设计(包括必须的非标准设备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并提供作为建设依据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活动的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是指持有国家规定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进行投资、质量、进度监督和管理活动的单位。
建设工程是百年大计,其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要求比较复杂,建设工程的质量更是关系到人身财产安全,重要工程的质量甚至对社会政治、经济活动产生巨大影响。作为技术和智力较为密集的两个建设活动主体,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决定了他们与工程质量缺陷和损害具有密切的关系。对于设计单位而言,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制作施工设计文件、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现场施工技术配合、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等。设计质量缺陷将带来实际工程质量的先天不足。1998年9月24日,投资4.23亿元兴建的宁波招宝山大桥,在经过三年建设即将合龙之际,突然发生严重的梁体断裂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这起事故使整个工程工期延误近两年,经济损失巨大,并且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据有关部门调查后认为,造成该桥质量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设计上存在漏洞,主梁结构设计上欠厚、底板厚度过薄等等。对于监理单位而言,其主要工作内容之一就是对施工质量进行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的全过程的技术控制和监督,而对于施工质量控制和监督的任何疏忽和差错均可能使得设计的意图和法定的技术标准不能实现。基于监理单位工作性质的特点,在委托监理的工程发生施工质量损害的多数情况下,往往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监理工作的过错。因此,为工程质量首先奠定技术基础的设计单位和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的监理单位对于建设工程的最终质量负有重大责任。建设部2001年5月25日以建设[2001]105号文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紧急通知”和有关强化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也进一步表明,工程设计、监理质量的问题目前仍然十分突出。
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担建筑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鉴于设计、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对于工程最终质量的重要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有关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方面已有一系列相应的规定。涉及这些规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下称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下称设计管理条例)。笔者认为,这些法律的规定体现了以下立法原则。
(一)对设计、监理单位及其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严格的资质资格管理。严禁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设计、监理业务。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设计管理条例第二章对此作了详细规定。
(二)设计、监理工作应遵循一系列原则性规范。如建筑法第十条规定,设计单位对于建设单位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拒绝。第五十六条规定,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三)设计、监理单位及其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自己的工作成果负责;对于因工作质量不符合法定和约定的要求,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设计,减收或者免收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即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损害的特别禁止。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对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损害的,应当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依据民法理论,损害赔偿的责任形态一般分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笔者认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而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方面,与其他一般主体相比并无特殊性。因此,本文仅就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进行讨论。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是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与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主体(主要是建设单位,即合同法中的发包人)之间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合同相对人(主要是建设单位)因工程质量问题而产生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针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主要是以智力劳动参与工程建设的行业特点,他们在工程质量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
1、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具体表现为拒绝履行、因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履行迟延和履行瑕疵。工程实践中,主要又表现为履行迟延和履行瑕疵。如,设计单位迟延交付后续施工所需的图纸;监理单位迟延下达必要的停工指令;设计文件内容的差错;监理单位对施工机械的质量控制不力等。
2、合同相对人(即建设单位)因工程质量问题遭受损害。这种损害具体又可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关于损害的范围,本文随后将专门讨论。
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违约方只承担违约的其他民事责任,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确定有无因果关系,笔者赞同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1],即应以自合同成立至违约行为出现时,依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人员、监理人员的一般专业知识经验而可得知,以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所知或应知的条件为基础,一般地有发生同种结果可能。这种条件和结果即构成相当因果关系。
4、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于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具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就一般情形而言,如果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虽然违反了合同义务,但并无故意或过失,亦不承担责任。
四、设计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合同义务及其违约的主要表现
在一项工程建设活动中,涉及工程质量问题的、以设计单位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一般即指,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在“工程设计合同”中,设计单位的合同义务主要包括按约定的时间交付用于施工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施工交底、根据工程进度完成现场施工技术配合(包括对施工中出现工程安全和质量的问题,参与技术分析和提出相关的技术解决方案)、参加隐蔽工程、单项、单位工程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此外,设计单位的合同义务还明示或隐含地包括设计工作的程序及成果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设计工作的实际情况,设计单位违反合同义务,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情形主要表现在:
1、迟延交付设计文件。
设计单位迟延交付设计文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前后工序时效性较强的情况下,往往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笔者最近接触的一个案件即属于此类情形。地处上海繁华商业街的某工程,在基础基坑开挖后,由于设计单位的基础底板施工图迟延交付,造成基坑暴露时间过长,对上海地铁隧道的安全造成巨大威胁,同时,该工程本身的地基土受扰动而导致实际承载力降低,建设单位为了保证地铁隧道的安全和工程本身的地基安全,不得不增加巨额支出采取临时保护措施,还造成工期延误,银行贷款利息增加,施工单位提出索赔。
2、设计错误。
设计错误是设计单位违反合同义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表现形式。具体又表现为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或其他基础性技术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计算错误、标示错误、设计单位屈从于建设单位违法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导致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的强制性标准等多种形式。比如,笔者接触到的一起工程质量事故即属于此类原因。由于设计合同规定的设计时间紧迫,设计单位根据勘察单位的初步勘察成果,即进行了建筑地基和基础的施工图设计。随后,勘察单位又提供了详细的勘察报告,但由于设计人员的疏忽,未对原已交付施工的地基基础施工图进行复核,结果因局部区域桩基设计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的要求,造成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又如,2000年被建设部通报全国的陕西省子洲县子洲中学教学楼质量事故也主要是由于设计错误引起的。由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严格按该地区6度抗震设防的规定进行设计,结构体系不合理,整体性差,构造措施不符合要求,这座教学楼投入使用仅2个月,就在部分大梁及五层多功能厅、阶梯挑梁处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最宽处达1.5毫米左右。
3、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为了保证工程设计文件符合必须的编制深度要求,国家颁布了有关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要求的一系列强制性规范。比如,在建筑制图的有关国家标准中,就对工程设计各专业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的基本图目、图例、数量单位、图纸比例、文字、标注方法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如果设计文件不完全符合国家对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要求,虽然不属于设计错误,但由于设计意图的表达过于粗糙或含糊,轻则影响各专业图纸的相互协调和后续施工准备工作,重则因施工图缺漏、矛盾或施工人员对施工图纸的理解产生错误,从而出现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如:上海郊区某钢结构厂房,在吊装施工就位后屋面板铺装前,即发现多榀钢屋架发生过大变形。经调查分析发现,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设计图纸上关于钢屋架屋脊连接节点处的高强螺栓的标示不明,施工单位误用了同直径的普通螺栓。
4、设计单位对施工图交底不清。
施工图完成并经审查合格后,设计文件的编制工作已经完成,但并不是设计工作的完成,设计单位仍应就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详细的说明,这对于施工人员正确贯彻设计意图,加深对设计文件难点、疑点的理解,确保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按照行业惯例,设计单位将完成的设计文件交建设单位,再由建设单位转发施工单位后,由设计单位将设计的意图、特殊的工艺要求,以及建筑、结构、设备等各专业在施工中的难点、疑点和容易发生的问题等向施工单位作详细说明,并负责解释施工单位对设计文件的疑问。如果因设计人员的过错,在施工图交底时,尤其是对于在施工中需要特别重视的问题交底不清,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前文提到的上海郊区某厂房钢屋架工程质量事故,其部分原因也是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交底中,对需要使用高强螺栓的特殊设计意图,未能向施工单位作出明确的说明,从而造成施工人员对螺栓的误用。
5、设计单位未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或对于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未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工程的设计单位有义务参与质量事故分析。建设工程的功能、所要求达到的质量在设计阶段即已确定,工程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工程是否准确表达了设计意图,因此,当工程出现质量事故时,该工程的设计单位对事故的分析具有权威性。对于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工程设计单位同时也有义务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设计单位违反上述义务,未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或对于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未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均有可能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危害和损失的扩大。
6、设计单位非法转包设计任务。
曾经一度轰动上海的贝港桥垮塌事故的部分原因是设计单位非法转包设计任务。1995年12月26日,上海市奉贤县南桥镇贝港河上新建成尚未投入使用的贝港桥突然坍塌。不到5分钟,整桥搭跨河部分约52米长的桥身断成几截,全部沉入河中,成为一起罕见的桥梁工程质量事故。经事故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除了施工质量问题外,设计过错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设计单位将部分设计工作转包给了没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其他单位,并出现设计错误。事故发生后,设计单位虽然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其中的教训值得所有设计单位记取。
五、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合同义务及其违约的主要表现
在一项工程建设活动中,涉及工程质量问题的以监理单位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一般即指,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在“委托监理合同”中,监理单位的主要合同义务之一就是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和监督。其中具体包括:1、对施工场地进行质检验收;2、检查工程所需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3、对施工机械的质量控制;4、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5、施工工序质量控制;6、隐蔽工程检查验收;7、分析质量事故原因,审查批准处理质量事故的技术措施或方案,检查处理效果;8、行使质量监督权,下达停工指令;9、质量、技术签证;10、单项、单位工程验收;11、项目竣工验收。此外,监理单位的合同义务还明示或隐含地包括监理工作的程序及成果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监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监理单位违反合同义务,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情形主要表现在:
1、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
这是监理单位违反合同义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表现形式。所谓“不检查”是指监理单位对监理合同中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履行检查义务,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所谓“不按照规定检查”是指监理单位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检查办法进行检查[2].如,前文提到的上海郊区某厂房钢屋架工程质量事故,对事故调查的结果还表明,在该事故中,工程监理人员未按照中国工程监理协会主编、建设部批准的强制性技术规范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关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的职责要求,对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螺栓进行质量证明文件的核查。在钢屋架进行现场地面拼装时,又由于监理工程师的经验不足,未对拼装中的螺栓扭矩进行平行检验,从而丧失了在吊装就位前发现和避免质量问题的机会,导致了事故损失的扩大。
2、虽按照规定进行了检查,但对质量监督权行使不力。
监理单位在按照规定进行了检查,发现工程质量隐患或已经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后,由于过失或故意,对质量监督权行使不力,如迟延或未下达停工、整改指令,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在上海浦东某高层商住楼的基础基坑支撑拆除施工中,由于邻近的高层建筑同时进行基础施工,监理工程师根据基坑边坡变形监测记录,发现了基坑边坡变形出现异常,未能及时下达有关停工、整改指令,导致相邻基坑出现局部坍塌。
3、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降低质量标准,造成损害。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是一种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监理单位依据委托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筑活动的监督。但实践中确实存在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标准,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这样做的结果将严重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此为建筑法所严格禁止。对于监理单位的此类行为导致工程质量损害,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过错方,即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或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六、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
首先,需要指出,合同法和建筑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违约责任的规定均包括赔偿损失。而此前的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示范文本中只是减收或免收设计费、监理酬金,并没有赔偿损失的规定,因此,可以说,合同法和建筑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在原有基础上加重了。
其次,就一般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而言,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其损失范围,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确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时,原则上也应如此。
直接损失是指设计、监理单位因违反合同而给建设单位实际上已经造成的财物的减少、灭失、损毁或者支出的增加。比如,由于设计单位迟延交付基础施工图,为保证已开挖基坑的干燥,施工单位采取延长基坑降水时间的措施而导致建设单位工程款支出的增加。间接损失是指设计、监理单位因违反合同而使建设单位减少的可得利益,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首先,损害的是未来的可得利益,不是既得利益;其次,该未来利益是必得利益而不是假设利益;最后,可得利益必须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所直接影响的范围内。如因设计错误或监理中未发现施工错误致使楼层局部标高错误,导致建设单位可销售的建筑面积减少。
对于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通常的计算方法计算。在建设工程实践中,不仅工程的投资远大于工程设计费或监理酬金,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出现由于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违约而引起的工程质量损害,其赔偿的金额也可能远远大于工程设计费或监理酬金。如果按照上述的一般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由违约的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赔偿全部损失,可能导致其赔付不能。因此,在实务操作中,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可以通过在合同中约定最高损害赔偿数额的办法来实际缩小法定的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或者通过投保设计师、监理师职业责任险等方式扩大实际的损害赔偿能力。
最后,在工程实务中,工程中的质量问题往往由多个主体的违约行为共同引起。此时,各违约主体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担仍应视各方的违约行为是否符合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来决定。如果属于设计合同或监理合同双方的混合过错,或者属于合同一方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与合同以外的施工单位的共同过错,共同造成了建设单位的损失,应采取过错与责任相当的原则处理。比如,由于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供了错误的基础性文件,同时设计单位的设计本身也有错误,共同造成了工程质量瑕疵,致使建设单位遭受损失,则设计单位对于建设单位仅承担因设计错误所造成的那一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又如,在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出现工程质量瑕疵,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所受到的损失,通常既与监理单位的违约行为有关,也与施工单位的有关施工项目本身不合格有关。在此情况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都应当向建设单位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关键词:职称论文;职称评审;论文质量
中图分类号:G3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4-000-01
一、前言
职称论文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比重,人力资源部职称评审委员会在职称答辩之前都规定了申报论文的具体要求和评分标准。参加职称答辩人员会按照规定要求选择发表的刊物、确定论文的数目、字数以及内容等,这些都成为职称评审申报人员得不得不的问题。尤其是在过程中,受时间和工作条件的限制,他们想方设法让论文以最快的速度,最有效率的方式火速发表,严重扰乱了的市场。有经济能力和关系的参评人员,可以通过关系在不同的期刊不同的时间分别发表多篇内容雷同,质量不佳的论文。在职称评审之前,管理人员都要对参评者进行专或获奖论文资格审查和打分。论文的数量、档次、对相关专业影像程度都会在职称评审中起到重要作用。
二、职称存在的问题
首先,发表论的动机不纯,目的就是为了应付评审。一些参评人员始终认为本身工作能力的高低才是最重要的,论文能否发表以及论文质量的高低都不能说明问题,论文写的好工作未必就能干的好,工作干的好写论文水平不一定高。他们认为只要工作干好职称就成评好,不重视将工作中的终结落实到理论上。这就导致了发表职称论文的目的性和功利性很明确:只是单纯满足职称评审的量化打分要求。长此以往,这种做法就会让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中失去撰写论文、搞科研、做总结的动力,完成的论文仅仅是为了完成任务,是应景之作而已。这就会让论文的发表流于形式失去意义。其次,审核论文草草了事不够仔细。工作人员在审核论文是不关心其质量,只看论文是否是、第几作者、发表在何种档次的学术刊物、是否属于核心重点期刊、重复率多少。不会去审查参评人员的论文质量,只是简单的确定“有没有论文”。参评人员只要达到职称评审规定的数目以及期刊的规定,就相当于完成论文审查这一项。至于论文是通过何种渠道发表、重复率有没有很高、是否抄袭他人都不重要,审核的关键是有论文就可以了。参评人员和评审人员往往最容易忽视论文其本身的价值。所以,论文的内容、论文的水平才是至关重要的,通过论文的水平去客观的了解和认识相关领域学科,了解参评人员。综上所述,职称论文背后显露出的各种相关问题,其问题的本质不在于论文本身,而是相关审查监督的机制不够,所以相应的解决方案当然不是扼杀,而是要增强相关审查机构检查论文质量的力度。
三、提高职称质量具体做法
第一,要对论文的质量进行初步评定。条件允许可以组织成立职称论文评定委员会或者专家组对参评的职称论文进行综合审查,着重检查论文研究的方向,是否和参评人员从事工作领域相关,是否是对相关领域的某一问题或现象进行论述。至于论文的篇幅就可以酌情而定,只要把要阐述的问题说明清楚,解决的办法表达完整,达到撰写论文的目的就行就可以。
第二,对论文作者真实性进行身份验证,也就是看该论文是否是本人所写或者参与其中。只要审核人员认真审查,调用多种渠道例如网络资源搜索和检测论文等就一定会得到正确的结果,从而“冒牌职称论文”也会得到相应的遏制。网络在论文管理监督方面中可以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很好的利用网络手段可以营造一种良性循环的职称论文学术氛围,所以,在这里建议审查人员应该多多利用网络平台作为管理监督论文的一个重要的科学手段。
第三,监测论文是否抄袭。目前职称很多存在抄袭假冒的现象,抄袭的形式又多种多样,为监测增加了难度。有些论文和参评人员从事的工作、研究的领域根本没有关系,只是单纯的抄袭他人论文稍加改动就成为自己的,这样既对自己不负责任同时也侵犯了论文原著者的著作权,随着职称和工资还有切身利益越来越密切,这种情况也愈演愈烈,特别是网络化的普遍,以及相关软件的出现,使论文造假抄袭变得越来越方便和商业化。甚至在一些国家核心的权威期刊中都会有类似的现象,这无疑也是对论文抄袭的一种纵容。审查人员可以重点对作者的主要观点进行审查,同样一个观点,任何人都可以去论述,但是所持的方向及所要阐述的重点不尽相同,这样就可以相对准确的把握方向,即使是同样的观点,由于表述方式和阐述角度不同,写出的论文也不会有百分百的相同。此外,在检查论文时,也要看引用的参考文献是否符合规定以及相关要求,正常情况下,发表的学术论文都会对引用参考文献有要求,引用的多了自己的观点就会模糊,容易让人产生论文抄袭的嫌疑。
职称对于当下的很多的用人单位来说,应该都是会要求评定职称的吧,而在期刊上发表职称论文就是评定的必备条件之一,而职称也都是有时间限制的,所以发表职称论文必须需要提前安排,那么职称需要提早多长时间?下面就随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小编建议大家不要等到马上要评职用论文了才开始准备,越相对好的刊物越需要提前留出足够多的时间才能发表出来。也是需要时间周期的,并不是今天安排,明天就能见刊的。
因此大家一定要尽早的咨询我们的专业老师,他们对于期刊的风格是比较了解的,也可以给大家推荐出版周期短的刊物,比如月刊,双月刊,半月刊等,这些期刊审稿是比较快的。
大家的投稿途径也是非常关键的,自己投稿肯定是不能早发表的,只有与专业的论文服务机构合作,才有早发表的可能,也会给大家推荐合适的省级、国家级、核心期刊,这样论文投稿过程也会顺利很多,也会有专业老师与编辑部进行沟通,第一时间反馈给作者相关的审稿意见,并且及时的修改,这样也会节省审稿时间,使论文更快更早发表。
每年九月到十月之间,是各地职称评定工作最集中的阶段。每到这个时候,许多评职称的人员就着急上火:哪里能尽早?如何加急安排,因此小编也告诫大家,一定要错过这个时期,而应该在每年十月到次年四五月间,准备,这样也不会被认为是突击材料,需要投稿的可以联系我们网站。
建筑中级职称论文字数要求
每个刊物的字数都是不一样的,要是发省级刊物的话一般字数在2000字到3000字之间不等,一般多数在2500字左右
建筑中级职称论文
浅谈建筑行业新型材料在建设中的应用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学科的交叉及多元化产生了新的技术和工艺。这些前沿的技术、工艺越来越多的应用于建筑材料的研制开发,使得建筑材料的发展日新月异。如何在项目开发中进行合理应用,并使其转换为建筑企业新的生产力,进一步增加建筑施工的高技术含量,稳步提高工程质量,增加经济效益,是摆在施工企业面前的重要问题。本文既分析了建筑材料在项目开发中应用的现状,也考虑到了建筑新型材料在应用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并结合多年从事建筑施工工作的经历,谈谈如果加快建筑新型材料在项目开发中应用的思路。
1.建筑新型材料在项目开发中的发展现状
随着建筑市场秩序的逐步规范,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日益突出,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技术实力强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迅速做大做强,一些先进的施工技术得到广泛应用,以光导纤维,太阳反射材料,新型高分子材料,纳米技术等为代表的新材料就此步入建材的领地,大大促进了建筑材料的更新换代。实践中,我国新型建筑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大方面:
1.1化学制品类新型建材
化学建材产品具有较好的防腐蚀性能、自重轻、施工方便、生产能耗低等特点,是由高聚物加工或用高聚物对传统材料改性所制成的建筑材料的统称。随着建筑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以及住宅产业的快速发展,建筑用塑料管材发展迅猛。旧的建筑材料正在被逐步淘汰,现以大量了采用塑料窗、新型防水材料、塑料或塑料复合上下水管、塑料电线护管、无机和有机保温隔热材料等新型复合材料。
1.2新型高强度水泥
目前国内已进行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等5类。不过,水泥新材料的应用主要还是集中在混凝土材料的高性能化和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上。随着建筑结构物的增多,混凝土材料用量也相应增大,但混凝土原材料中用量最大的砂石骨料不是用之不尽、取之不竭的。利用废弃混凝土制作建筑材料,实现混凝土材料的循环利用是水泥混凝土工业走向可持续发展的根本要求。
1.3墙体新型材料
发展新型内外墙建筑涂料,以及新型承重或非承重墙体材料等新型建筑材料,对降低建筑造价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墙体材料是住宅的主要材料,以往我国的建筑墙体主要是实心粘土砖。随着技术的进步,大量工程建设已经开始使用工业固体废弃物如矿渣、粉煤灰等工业废渣以及建筑垃圾等制造的建筑材料。另外,一些新型墙体材料如石膏与玻纤配制的石膏空心墙板等也逐步被应用到具体的建筑工程中。
1.4绿色建材
绿色建材指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少用天然资源和能源,大量使用工业或城市固态废弃物,产无毒害、无污染、有利于人体健康的建筑材料。绿色环保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时代主题,作为其中的一部分,绿色建筑的建设需要大量的健康节能、可循环利用的绿色建材。实践中,绿色建材已经开始应用到个别工程中,相信未来不久,绿色建材将成为建筑材料中的主导。
1.5智能材料
智能材料一般是指以最佳条件响应外界环境的变化,且按这种变化显示自己功能的材料.它可以感到外界环境的变化,并针对这种变化作出瞬时主动响应,具有自诊断、自适应、自修复和寿命预报以及靠自身驱动完成特定功能的能力。有专家预测,到2015年,智能材料
将成为每个 建筑必备的建筑材料新军。
2.项目开发中 应用建筑新型材料的影响因素
建筑材料成本一般占工程造价的60%-70%(以土建工程计算),建筑材料储备占流动资金60%以上。可见,建筑材料在整个建筑工程项目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如果新材料能够得到广泛应用,无疑会大大降低企业成本。但建筑新材料的应用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总体看,我国建筑业仍处于增长方式粗放、效益较低的 发展阶段,一些企业缺乏主动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动力,众多工程仍在使用落后的工艺和技术。因此,要真正使新材料得到应用,必须考虑解决好相关的影响因素。(1)推广应用新技术必须有企业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有必要 组织一个强有力的组织体系,通过认真进行策划、编制详细的 计划措施,有计划地组织科技人员进行技术攻关和岗位培训,抓好各个环节,并按照预定的计划实施,推动新材料的应用。(2)建筑新材料能否得到广泛应用很大程度上是由施工企业经营效益决定的。今天的建筑工程施工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而这些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需要企业的技术力量和技术 工作组织 管理水平来支撑来实施,而这所有的一切都是由雄厚的企业 经济实力为基础的。如果一个施工企业连应用正常建筑材料的能力都没有,就更不谈不上应用新的材料了。(3)建筑施工的特殊性影响到了建筑新材料的发挥。一般来说,建筑施工的类型繁多,规模各不相同,施工作业是多项技术综合应用、工序搭接的过程,在这些生产过程中要应用大量的新型建筑材料,必须有严格的质量标准和有效的整体规划,进保证施工正常有次序地进行,以便达到预期的质量要求。
推广应用新技术,有利于企业提高工程质量,缩短施工工期,降低工程成本,增强 社会 信誉。只要上述几个问题能够得到良好的解决,新技术的应用就能够给企业带来了良好的社会信誉,为企业开拓市场奠定良好的基础。
3.建筑新材料在项目开发中的应用对策
新型建材的推广应用,必须符合各种建筑体系的质量需求。建筑材料的更新换代,必须与建筑体系的变革相适应。因此,新型建材的应用需要一个可供建筑专家与材料专家、建材供应商和建筑承包商共同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的展示场所,促进新型建材与建筑革新的同步发展。为了构筑这个平台,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制定详细的建筑新材料应用计划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认真编制建筑新材料的应用计划和实施措施,使计划、措施、实施对策、优化办法等都能做到井然有序,这样既保证了建筑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又能使新技术得到应用,同时降低了工程的整体成本。
(2)组织新技术培训新材料的应用是一个从陌生到熟悉的过程,为使新技术项目得到顺利的应用,建筑单位应由技术部牵头组织培训、学习规范,对有关人员进行书面交底,明确新技术的施工方法、质保措施、安全措施、质量标准和工程验收规范,为新技术的应用奠定良好的基础。
(3)保证新材料应用质量新技术应用的好坏直接体现在工程质量上。加强应用过程中的质量预控,是保证新材料应用后工程质量的关键。具体在开发项目中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有针对性地确保新技术在工程应用中的成功。在具体施工中,将各施工工序、技术环节对操作人员详细交底,对遇到的实际问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攻关,保证新技术的顺利实施。
4.结语
广泛应用建筑新材料是建筑企业未来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建筑企业来说,通过在具体项目应用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能够给自己积累丰富的 经验,从而更能促进企业技术水平的提高,为企业的未来发展带来了生机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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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专业的人员在评职称的时候都需要发表一些建筑论文,但是在哪发表,如何发表,费用多少是大家关注最多的问题。一个优秀的论文,一旦投稿的期刊没有选好,可能就因此不被录用,所以在写好论文投稿前一定要选择对自己的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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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期刊文章:[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
(3)报纸文章:[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报纸名,初版日期(版次).
(4)电子文献:[序号]主要责任者.电子文献题名.电子文献的出处或可获得地址,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任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