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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小额担保贷款是为我国下岗人员自主创业、再就业所出台的政策性业务,在出台后发挥了较大的作用。而在社会形势的变化下,该项工作在开展中也陆续出现了一定的问题。为了能够使其在新社会形势下也能够发挥作用,就需要能够做好管理模式的积极创新。
二、小额担保贷款模式创新
1.加强部门协调
在工作开展中,要做好不同部门的协调,对于各级财政、金融以及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现有协调机制进行积极的完善,在各部门加强沟通的情况下形成合力。对于不同担保机构,在实际工作开展中也需要能够财政以及金融部门进行协调,对小贷联席会议作用充分发挥。在做好日常工作遇到问题、困难研究解决的同时对工作主动性进行提升:第一,银行方面。不能因借口风险规避而减少或者拒绝贷款发放,对于银行以及担保机构,可以按照2:8的比例对贷款风险进行共同承担。具体方式上,可以提出以存款带动贷款的方案,即政府向承办银行对财政性存款进行增加、承办银行承诺对一定比例的小额贷款进行发放,以财政存款派生贷款收益对银行小贷发放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通过该种方式的应用,则能够在对银行方利益进行考虑的同时对小贷的发放范围进行了保证;第二,劳动部门方面,也要将该项工作纳入到议事日程当中,即将小贷工作同社会保障政策相结合、将信用意识同创业辅导相结合,以此帮助担保以及银行机构能够把好审批关;第三,小贷基层单位如社区、担保公司以及街道等,更是对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此,需要对社会、街道以及区县小贷网络进行积极完善,在对各自职责做好明确的同时做好工作环节把握。
2.向劳动密集型企业倾斜
就我国目前形势看来,在今后一定时期内就业形势依然严峻,通过对创业的促进对就业进行带动,对于我国整体就业压力的缓解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从各国家经验看来,鼓励劳动者以自主创业的方式对就业压力进行缓解可以说是十分有效的一种方式。为了鼓励有更多的人员能够参与到创业培训当中,则可以对更多的优惠措施进行应用,如对于在社区内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人员申请小贷等,担保机构可以对反担保进行免除。大学生创业项目方面,在经过细致考察各项要求符合后,则可以对信用贷款进行发放。
3.营造信用环境
信用是开展小贷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为了能够对良好的信用环境进行营造,则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第一,对通过小贷自主创业,具有较好信誉且获得一定成效的失业人员,应当及时进行奖励与表彰,并给予其一定的优惠以及鼓励政策继续加强扶持工作;第二,建立小贷用户档案,通过该种方式对个人信用管理工作进行加强。对于存在恶意拖欠情况的人员,要对其信用情况进行披露,并在失业证、低保、工商年检等方面进行暂时性冻结,直至其对全部贷款归还为止。
4.人性化还款方式
对于大多数失业人员来说,其所从事的都是微利项目,不仅投资回收期长、利润空间也相对较小,即使其有还款方面的意愿,要想对贷款进行一次性的还清,也存在较大的困难。对于此种情况,就需要能够以灵活的方式对还款方式进行设计:如果其条件能够满足展期要求,则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展期办理;如果条件不能够符合展期条件、且目前难以一次性还款,则可以按照分期的方式还款,超出利息部分自己负担。通过该种方式的应用,则能够对失业人员的还款压力进行减轻,不会对其经营项目产生过大的影响,且在担保机构工作安全以及积极性方面也具有有效的提升。
5.加强司法部门支持
对于担保机构在小额担保贷款代偿后的追偿工作中,将面临着诉讼、律师以及执行等多种复杂法律程序,不仅对于担保机构来说是一种非常大的负担,其也将因此严重影响到工作精力。为了能够提升追偿工作开展效率、对担保公司费用进行减少,则可以由政府出面同法院进行沟通,其具体操作方式有:第一,以政府指令方式对其部分诉讼、执行以及律师费用进行减免;第二,以支付令的方式对诉讼流程进行代替,对担保机构同当地法院的联动机制进行建立。如果案件符合诉讼条件,则不需要对律师进行聘请,法院将直接按照支付令的方式对欠款追讨进行执行,对于担保机构来说,仅仅需要对基本的执行费进行承担即可。在该种情况下,不仅能够获得较好的追偿效果,对于担保机构的精力、经费压力也是较大的减轻。而对于下岗失业人员也不会对其形成新的债务负担。
三、结束语
小额担保贷款是现今我国缓解就业压力的一项重要方式。在上文中,我们对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问题进行了一定的研究,需要在实际工作开展中能够把握重点,以科学创新方式的应用更好的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作用。
参考文献:
[1]张琴,赵丙奇.中小企业互联担保贷款风险控制研究――基于次序贷款与非次序贷款的比较分析[J].社会科学战线.2016(02):144-145.
关键词:抵押贷款;信息不对称;担保;效果
一、引言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我国《商业银行法》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实行担保。抵押是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
贷款抵押的作用和现状,已有许多论述。当借贷双方之间出现信息不对称时,抵押和担保既有利于解决银行面临的逆向选择,也有利于借款人避免银行的信贷配给(Stiglitz&Weiss,1981,1986;Besanko&Thakor,1987;蓝虹,穆争社,2004)。办理抵押贷款可加大公司所有者/管理者个人违约成本并提高借款人履行合同的激励(InwonSong,2004)。
我国抵押贷款发展较快。据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联合调查组对国有商业银行10个县级以上机构2000年末贷款情况的统计调查,其中信用贷款占贷款余额的28.58%,担保贷款占71.42%(其中抵押贷款41.45%)(窦广涵,刘昱,2004)。
如何衡量抵押贷款的实际担保效果?抵押贷款是否具有普遍的实际担保效果?实际担保效果的主要影响因素如何?本文通过实证研究方法进行初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研究综述与概念设定
1研究综述
国外研究国外实证研究表明,因为在贷款清收过程中可以出售抵押物还贷,贷款抵押能够提高贷款偿还水平,实现较高的贷款回收率(Carty,1998;Gupton等,2000;G.Kabance.,2001;KEmery.,2003;J.Franks,AdeServigny,SDavydenko,2004;JGrunert,MWeber,2005)。从多国数据比较来看,抵押物对贷款回收率的影响,因破产法及对债权人权利的影响、抵押物的种类、抵押物的价值评估方法及重评频率的不同而表现出明显差异;宏观经济状况对抵押物变现价值有显著影响(J.Franks,AdeServigny,SDavydenko,2004)。Franks等人的研究对影响因素进行了识别,但没有对影响的大小进行定量测算。
国内研究内抵押贷款的研究文章主要采用了定性分析、列举归纳的方法。研究文献集中在存在的问题的归纳(王志成,2002;苏建军,2004;王国恩,2004;)、抵押物价值评估质量(鹿亚芹,2003)、评估、登记费用高(叶春茂,胡友生,叶向东,1996;李瑞丽,2000)、抵押物种类的选择(朱建华、杨晓荣,1997)、以物抵债的限制条件(王春玲,2004)、快速变现的限制(程凤朝,2004;左利英,2005)、法定清偿顺序的影响(王国恩,2004)、抵押物破产受偿率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隋军等,2002;四川省政府体改办调研组,2003)等方面,缺乏对抵押物担保效果进行系统实证研究的文献。
2概念设定
抵押贷款名义保证率:=抵押物评估价值/抵押贷款金额,其倒数即银行平常所称的“抵押折扣率”。
抵押贷款实际保证率:抵押物处置收入净额/抵押贷款金额,本文将其定义为“抵押贷款实际保证率”,并以该指标来衡量抵押贷款担保效果。
贷款回收率:=1-贷款损失率
抵押物评估价值变现率:=抵押物变现净值/抵押物评估值*100%
三、方法与结论
(一)样本及处理
本研究利用银行已处置完毕的抵押贷款档案资料,共取得广东地区贷款抵(质)押物处置有效样本1799个,涉及贷款金额70.9亿元,覆盖当地各个行业与地区;贷款发放时间1984-1999年,贷款抵押办理时间1995-2002,抵押物变现时间1996年至2004年。
为提高分析的准确性,对数据进行了如下清洗处理:
1、剔除了无效抵押数据。
2、对明显异常数据进行了核实修正:(1)剔除了原数据中贷款金额低于3万元的数据;(2)对实际担保率大于400%的数据进行了逐户核实。
样本的基本情况如下表:
(二)主要结论:
1、样本总体的实际担保效果不服从正态分布,为偏态双峰分布,其分布直方图如下:
实际担保率的均值为48.88%,显示担保的平均效果欠佳;标准差43.55%,效果波动大,稳定性差;分布明显向低端(10-20%)和高端(100%)集中,显示大部分效果很差,小部分效果好;分布呈现双峰分布,说明可能存在某种或某些系统性影响因素。
2、评估质量基本呈现向低端集中的β分布特征,评估质量差,评估质量对担保效果有显著影响。
从银行角度看,评估质量(评估价值变现比率)的理想分布应是一个均值大于或等于100%的正态分布,而且标准差越小,评估质量越稳定。
评估价值变现比率的实际分布情况如下图:
从上图来看,分布基本服从β分布,评估价值变现比率越低样本比率越高,评估价值变现比率均值仅为39.84%,评估质量很不理想。
进一步对评估质量与担保质量的相关关系进行分析,两者之间的Pearson相关系数为0.545,双尾显著性检验系数为0.000,数据显示两者存在显著相关关系。
3、处置时间呈现近似正态分布,与实际担保效果无明显相关关系
处置时间的分布如图,呈现近似正态分布,其均值为54.79月,标准差为32个月。处置时间长,一方面是因为部分抵押物本身产权不完善,另一方面主要是1999年以前抵押物处置市场发育程度很低。
对处置时间长度与实际担保率进行相关分析,数据显示,双方相关关系显著的假设不能得到支持(Pearson相关系数为-0.006,双尾显著性检验参数为0.806),即从实证数据看,不能认为处置时间是实际担保效果的重要影响因素。
4、贷款金额与实际担保效果的相关关系获得数据支持
对融资金额与实际担保率进行相关分析,数据显示,双方相关关系显著的假设得到支持(Pearson相关系数为-0.123,双尾显著性检验系数为0.000),即从实证数据看,融资金额是实际担保效果的重要影响因素,双方呈负相关关系。大额贷款抵押的实际担保率总体上低于小额抵押贷款的实际担保率,一是大额抵押物评估技术难度更大,二是其评估更易受借款人影响,三是大额抵押物与小额抵押物相比,市场需求面窄,更难变现。
5、处置成本率呈现β分布特征,与实际担保效果的相关关系获得数据支持
处置成本率的分布如图,呈现β分布特征,其均值为20.45%,标准差为21.78%。由于数据的β分布特征,处置成本率数据主要集中在15%以下的区间里(低于12%的数据占了50%),处置成本率较高的,主要是小额抵押物、划拨土地等。
对处置成本率与实际担保率进行相关分析,数据显示,双方相关关系显著的假设得到支持(Pearson相关系数为-0.306,双尾显著性检验系数为0.000),即从实证数据看,处置成本率是实际担保效果的重要影响因素。
6、不同种类抵押物实际担保效果呈现明显区别
不同种类抵押物实际担保效果区别明显。不动产的回收率总体上高于动产的回收率,具体如下表:
7、多元线形回归分析结果讨论
研究试图对实际担保率与处置成本率,融资金额,评估价值变现比率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回归模型1,2,3均能通过显著性水平为0.01的F检验,其决定系数R2约为于0.4。
四、改进抵押贷款管理的政策建议
1、提高抵押物评估工作质量。可以采取的主要措施有:第一,由银行而不是企业作为抵押物评估委托人;第二,建立与落实评估机构与评估人员评估质量的记录与考核制度;第三,建立与落实抵押物的评估期限管理与重评估制度;第四,建立银行内部评估审核制度,并实行严格的任职资格管理。
2、区别对待不同种类、不同地区、不同金额的抵押物选择与评估折扣率。可以采取的主要措施有:第一,建立不同种类、不同地区、不同金额抵押物担保效果档案,在此基础上制定种类、地区、金额区别对待的评估折扣率;第二,对不同种类、地区、金额的抵押物评估价值审核实行区别授权,严控高风险种类和地区。
3、选择抵押物和评估折扣率时,必须考虑抵押物处置成本率的影响。
4、严格规范抵押贷款操作,最大限度降低抵押物登记、处置等过程中的操作风险。
5、区别对待存量与新增贷款。新增贷款实行最严格的抵押物,而原抵押物价值不足的存量贷款,只要能补充抵押物,明显降低整体风险,可以考虑在一定时间内灵活处理。参考文献:
[1]JosephE.Stiglitz,AndrewWeiss,"CreditRationinginMarketswithImperfectInformation",AmericanEconomicReview,Vol.71,No.3(Jun.,1981),pp.39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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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住房公积金条例》,促进住房消费,进一步推进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简化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手续,降低借款人费用,经研究,自2000年5月1日起,对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借款申请人,不再进行审核评估。经办机构认为需要的除外。
二、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房屋财产保险由抵押人自愿购买,经办机构认为必须的除外。
为推动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积极引导个人住房消费,增强个人购房能力,支持住宅建设,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运作,提高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发放的社会化程度,根据《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不再与汇交单位住房公积金余额相联系,住房公积金交存人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不需再经所在单位同意。具体规定如下:
1.购买房改价房、安居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其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该职工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5倍,同时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70%,且不超过30万元(含)。
2.购买市场价房的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其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该职工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0倍,同时,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70%,且不超过30万元(含)。
3.自建、大修住房的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其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该职工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5倍,同时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70%,且不超过30万元,同时要符合《关于实施〈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97)京房资中心字第051号〕的有关规定。
4.按照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申请人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余额计算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时,该申请人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余额在3000元以上(含)的,按上述第1、2、3条款的规定计算,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余额在3000元以下的,按3000元计算该申请人委托贷款额度。
5.借款申请人夫妇双方均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为上述规定夫妇双方的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之和,同时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70%,且不超过30万元(含)。其中一方不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得合并计算额度。借款申请人夫妇双方均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借款申请人一方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其配偶一方持购房文件到其交存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办理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证明,借款申请人持此证明办理合并额度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
6.以借款申请人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日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计算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委托贷款额度。
7.离退休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其单笔最高贷款额度根据离退休职工及其共同申请人的收入水平确定,同时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70%,且不超过30万元(含)。工资或薪金收入凭单位证明确认,其它收入凭完税证明确认。离退休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其共同申请人可以是其配偶,也可以是其子女。
8.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不能满足借款人购房需求的,可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二、因借款申请人夫妇双方共同计算贷款额度而导致借款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资金不能满足需要时,分中心可开具证明,由借款申请人配偶持此证明到借款申请人配偶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办理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申请人配偶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在计划内须保证安排。
三、借款申请人与购房人须为同一人,当购房人的配偶在其住房公积金交存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在此情况下,各项借款文件中的借款人栏中应填列购房人夫妇双方的姓名及有关情况。
四、离退休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其共同申请人是其子女的,各项借款文件中的借款人栏中须填列离退休职工及其所有共同申请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
五、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共同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已给共同申请人开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证明的,共同申请人一方不得在其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再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上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况,原借款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开具转移办理证明,分中心资金不能满足需要,需转移到其共同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办理的。
2.原借款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开具证明,原借款申请人在原借款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没有批准的。
六、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还款日期统一定为借款合同生效日的下月起每月的15日,最后一月的还款日为借款合同到期日。
七、住房公积金已封存的职工不予发放委托贷款。
八、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采取质押担保的,质物是银行存款单的,暂限定于此项委托贷款的受托银行的存单,质物是凭证式国债的,暂限定于此项委托贷款的受托银行发行并兑付的国债。
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期限限定于5年(含)期以下。(国有金融机构、具有专业担保职能的国有企业出具保证的除外)。保证担保(含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一般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时间不得超过保证单位的有效注册期限。
十、在职职工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共同申请人,限定于借款申请人的配偶,离退休职工的共同申请人限定于配偶、子女。
十一、购买市场价房的借款人,须在其购房合同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使用委托贷款。分中心要留存登记后的购房合同。
十二、启用新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各类合同文本。使用新的合同文本时,不向借款人收取合同的工本费。旧的合同文本可用至1998年12月31日,使用时须加盖骑缝章。
十三、分中心存档文件,须包括所有调查审批文件和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全部合同的正本。
十四、对于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有关合同、文件,要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做到分类准确、放置得当、查找方便、专人负责。要定期检查合同、文件的安全。保管文件不得收费。
十五、要加强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后期管理,保证按期收回资金。分中心须督促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人和受托银行尽快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分中心和受托银行须随时掌握抵押物楼号房号的变化,并及时修改有关合同及保险单据。
十六、本通知自之日执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原有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中心、市中心归集部、首钢归集分部接到本通知后,须做好有关工作,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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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证明(第一联)|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 |
| 同志在我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需查询其共|
|同申请人 同志(单位: 身份证号: )在|
|你分中心 年 月 日住房公积金余额,请尽快回复。 |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 |
| 分中心公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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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证明(第二联)|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 |
| 同志(单位: 身份证号: )在|
|我分中心 年 月 日住房公积金余额为(大写): 元。 |
|特此证明。 |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 |
| 分中心公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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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证明共两联。第一联由借款人共同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留存。第二联由借款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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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 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转移办理证明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 |
| 同志(单位: 身份证号 )在我分中心申请个人住 |
|房担保委托贷款,目前我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计划已全部用完,
须向其配偶交存住房 |
|公积金分中心申请此项委托贷款,(借款人配偶 同志所在单位: |
|身份证号: )请你分中心按照规定在计划内给予办理。借款人
同志在我分中心申请 |
|委托贷款日( 年 月 日)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为(大写): 元。 |
| 特此证明。 |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 |
一、担保贷款风险的成因和特征
(一)担保人、担保物本身的风险
担保贷款的担保最终都要落实到担保人或担保物上,在日益开放的经济环境中,担保人、担保物本身也存在着风险,且不同的担保方式存在不同的风险。保证人可能会因其产品销售受国内外商品市场、货币市场的变化影响效益的实现,使其担保能力在短期内增强或削弱,甚至自身难保;抵押、质押物可能会因市场变化、时间变化而升值或损耗、贬值。
(二)担保贷款管理中的风险
1、担保贷款的审查不严,形成贷款风险
主要有不具备担保资格的担保,超清偿能力或无清偿能力的担保,违反担保原则的被迫担保,互相提供担保的担保,非担保物的担保,担保物不足值和难以实现交换价值的担保。
2、担保手续不全形成贷款风险
有的借款合同条款不全,如担保方的责任、期限不明确,抵押品的保管责任不清。有的担保品清单所列资产不明、不具体、担保资产不明确,给抵押品检查带来困难,核保工作无法规范。这些贷款产生风险时,由于手续不健全,给银行依法收贷带来困难,有的甚至使银行丧失要求保证方补偿和对抵押品的处置权及追索连带偿还债务的权利。
3、担保贷款合同资料和担保物管理监督不力、不善形成风险
(1)由于对担保物没有进行财产登记,出现担保物丢失、冒领、被盗无人过问,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查和补救,有的抵(质)押品被重复抵(质)押。(2)对企业保管的属抵押品的固定资产等,由于银行缺少有效的监督管理,易损坏、丢失、陈旧。(3)由于对抵押人代管抵押物的监管不力,还可能出现抵押人在合同期问未经贷款行同意,擅自变卖或处分、转移抵押物的现象,给银行在借贷风险出现而主张债权时造成困难。
4、出现贷款风险,未及时主张债权时效形成风险
(1)是否注意处分担保的时效,而及时主张担保债务的期限。
(2)当保证人破产时,是否及时主张和申报债权。
(三)外部环境不配套的风险
1、产权登记部门没有一盘棋的思想。有的在经办产权登记过程中我行我素,还有借机创收之嫌,为了小集体利益,不能配合金融部门,起不到把关作用,如评估部门高估担保物,公证部门作虚假证明等现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最终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2、有关法律规章不细,影响了担保贷款的操作和业务扩展。(1)由于动产价值的评估、保管、变现市场等机制没有形成,使得动产质押贷款难以实行。《担保法》中规定可以用来质押的本票、支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因没有实施细则,风险难测,故未能在质押贷款中出现。(2)法律或执法部门对担保人的违法行为制裁仍显得苍白无力。
3、市场机制不健全,担保物难以处置。有完善的拍卖市场,使处理抵押物举步维艰。有的职能部门从局部利益出发处理问题,造成抵押物低值变现,如有的地方法律执行部门在处理担保贷款纠纷时,不是将担保物交由拍卖市场实现合理价值,而是自行处理了事。
二、贷款的风险控制
(一)建立健全担保贷款管理规章制度,对担保贷款实行规范化管理
1、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方面:坚持审贷分离制,明确贷款调查责任人和贷款审批责任人应承担的贷款风险责任;制定《贷款合同管理制度》和《担保物保管责任制》,责任保管人对合同资料和担保物保管要负经济责任,遗失或保管不善要赔偿和受处罚;建立信贷员对企业自身保管担保物的监管责任制,信贷员对因监管不力造成的信贷风险应承担责任。
2、在实行担保贷款规范化管理方面:一是制定《担保贷款操作规程》统一规范担保贷款的操作程序,做到手续严密、合法,简便易行。二是规范担保贷款合同,使贷款合同成为借贷双方权利、责任的有力证明,一旦出现纠纷,经过有关部门登记的借款合同将直接产生法律效力,保护银行的应得利益。三是规范对贷款合同和担保物的管理,如实行专人专柜统一保管,设立担保物登记簿,并把担保物品的核算纳入会计工作内容中。
(二)强化管理,把好制度落实关
1、在执行贷款三查制度时,把重点放在贷前调查,尽可能排除风险隐患。
2、严格按照程序规定进行操作。
3、担保贷款借贷关系成立后加强检查、监督。
(三)强化法律保护意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信贷资产安全
办理担保贷款的目的是在借款人不能用货币形式清偿贷款时通过处置担保物或由担保人来清偿。因此,对担保贷款到期,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要在诉讼时效内依法诉讼、依法收贷。
(四)改善外部环境,促进担保贷款业务的顺利发展
1、要在贯彻《担保法》的基础上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和办法,以适应担保贷款实际工作需要。对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担保应做出明确规定,保证银行对企业抵押财产的合法处理。要制定《质押贷款实施细则》,以规范和扩展质押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