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律成本

法律成本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法律成本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法律成本

法律成本范文第1篇

[关键词]金融可得性;融资成本;法律实施;信任

由于跨时期交易潜在的机会主义和不对称信息下的道德风险,融资方事后可能利用各种方法直接或间接侵占出资方的利益,这将大大减少出资方的“可保证收入”,因此,出资方可能事前就不愿意让渡资金的使用权,这将降低融资方的金融可得性。当融资方试图提高回报率吸引投资时,一方面会增加融资成本,另一方面会面临逆向选择约束。好的投资者保护有助于约束融资方事后损害投资者的行为,反过来有助于融资方事前更好的融资,并降低融资成本。Ld Porta、Lopez-de-silolcs、Shlcifer和Vishny发现普通法系国家较好的有关投资者保护、债权人保护的立法和法律实施有助于缓解融资方事后的掠夺行为,从而能够很好地解释其发达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当人们接受了法律显著影响融资的命题以后,就不难理解法律会影响到公司治理、股权分散程度和公司价值的大小;法律会影响到企业融资成本的高低;影响到银行存贷利差,影响到一国的信贷规模;影响到企业的融资能力,从而影响到企业的增长率和企业的规模。

在LLSVV等的影响下,沈艺峰等利用国内的时间序列和横截面数据先后讨论了中国的投资者保护对证券市场发展、企业资本结构、权益资本成本的影响;姜付秀等讨论了投资者保护对股权融资成本的影响;陈冬华等讨论了在法律保护不力时,证监会的准入管制对法律的隐替代;张健华等讨论了法律保护促进融资,却可能影响银行的贷款规模和风险。

但是Allen等的研究却认为LLSV的结论不完全适用于中国,因为在中国转型期间较弱的投资者保护下非正规金融起了很大作用,79.63%的融资来源于银行以外,非正规金融依赖的运行机制是长期关系和声誉,而法律在长期关系中作用较小;卢峰和姚洋进一步认为,在当前金融压抑的背景下银行贷款存在倾向国有企业的歧视性偏好,而效率较高的民营企业的许多融资却是非法的,特别地,国有企业的金融资源漏损成了民营企业重要的融资渠道。如果他们的观点是对的,那么,在中国加强法律实施要么对改善企业融资环境影响是不显著的(法律对非正规金融影响有限),要么不利于企业融资环境的改善,特别是那些参与金融腐败的企业(法律会不完全替代已有的长期关系网络,法律会打击违法融资),我们就应该放缓而不是加快市场经济的法治化进程。

一、研究样本与变量说明

本文主要使用2005年世界银行对中国120个城市共12400家企业的调查数据,该调查所覆盖的城市包括中国大陆除外的所有省份,占到中国GDP总量的百分之七八十。除了4个超大型直辖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各抽样了200家企业以外,其他每个城市各抽样100家企业。所调查行业不包括受政策限制较多的金融服务业,共有31个行业。每个行业中的企业被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每一类型企业占到该行业全部收入的1/3。然后再从每一类中选取同等数量的企业,且每个企业至少有10名雇员。

同时,为了研究非正式实施机制在企业融资中的作用,我们以信任度作为长期关系和声誉的变量,使用了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2000年有关各省信任度的调查结果,该调查覆盖了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一)司法(无)效率与司法公正

问卷中包括司法效率的指标有企业与其经销商或零售商之间发生纠纷后采取法律诉讼方式解决所需要花费的时间t1,与原材料供应商之间发生纠纷后法律诉讼所需要花费的时间t2,使用它们可分别得到司法无效率衡量的两个指标,本文主要使用t1这个指标。问卷中关于司法公正的指标可以由被问及发生商业纠纷时企业对当地司法系统公正裁决的信心来衡量。为了剔除主观调查所产生的随意性,我们可以将所有回答中最低5%和最高5%作为极端值剔除;同时,为了免除后面研究司法效率、司法公正与企业融资之间关系的内生性困扰,可以将企业的回答分城市加以平均,得到当地企业对120个城市司法无效率和司法公正的评价。表1给出了描述性统计。

从表1可以看出,一个商业纠纷平均耗时6.74个月,最短可在一个月内解决,最长则可达三年。尽管少数企业对中国的司法公正完全没信心,但平均而言,国内司法系统的公正性还是得到大多数企业认可的,信心超过了70%。而且,司法公正与司法无效率有较弱的负相关,其相关系数为-0.36,对一些案件处理较快的城市,办案速度并没有影响到公正。

(二)金融可得性(access to finance,后文简写为ATF)与融资成本(financing cost,后文简写为FC)

问卷中调查了一些因素是否对企业的运营和增长构成制约,如通信、电力、交通、税收管理、习俗、工人技能、地方保护等,包括金融可得性和融资成本。答案分为五个等级:非常严重、严重、中等、有点影响、没影响。后文在没有歧义的情况下把金融可得性和融资成本对企业发展的障碍直接表达为金融可得性的难易和融资成本的高低。金融可得性和融资成本的情况分别见表2和表3。

从表2和表3可以看出,大部分企业都认为金融的可得性(65.72%)和融资成本(60.32%)对企业的运营和增长构成了制约。特别地,我们注意到金融可得性的严重程度要大于融资成本(回答金融可得性问题非常严重和严重的比例都大于回答融资成本的相应比例),这说明企业难以通过提高投资回报率来吸引资金,因为这会面临逆向选择的约束。

(三)金融腐败

在金融压抑的背景下,官方利率与市场利率之间有很大差距,这制造了寻租空间。中央银行研究局2003年做过一个调查:企业向正规金融机构贷款,除了支付正常的利息(包括浮动利率),每年还得花费贷款的5%来维持和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良好关系,并且申请到一笔贷款还得额外支出4%。

当企业无法正常获得融资时,很可能参与金融腐败。问卷中企业被问及是否曾经向银行或其他贷款机构职员做额外支付以获得贷款,有807家企业给出了肯定的回答,也有企业拒绝回答此问题。这为我们考察腐败的参与、法律实施对腐败的影响、法律实施对参与非法融资企业的影响创造了条件。

(四)信任度

为了讨论非正规融资的实现机制,我们引入张维迎和柯荣住的信任指标,以此作为长期关系和声誉的变量。该指标是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2000年对全国15000多家企业问卷调查的结果。信任度的测度是根据总样本中认为该地区最值得信任、第二信任、第三信任等的人的比例来确定。他们发现,是否剔除本省的样本对第一信任排序几乎没有影响,故采取它作为各省信任度的测度相对更加稳健。本文也使用该指标对企业(或城市)所在省份的信任度进行赋值。

(五)控制变量

控制变量包括企业的年龄、用企业的雇员总数表示的企业规模对数、2004年的利润对数、销售额的对数、净固定资产对数。近年来企业的政治关联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企业寻求政治关联的目的包括发送盈利状况的信号,获取相应的资源。问卷中政治关联的变量包括总经理是否由政府任命,税收部门、公共安全部门、环境部门和社会与劳动部门对企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官员比例,我们将后四个变量利用主成分分析方法提取为一个政治关联变量。另外,企业获得贷款的可能性也许还受到所有权性质影响,我们把企业分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最后,再设立119个城市虚拟变量。其描述性统计见表6。

二、计量分析

首先使用全部样本讨论法律实施与企业金融可得性融资成本的关系;接下来讨论哪些企业更可能参与金融腐败;最后使用容易参与腐败的企业和已经参与腐败的企业作为分样本,讨论法律实施是否有助于这部分企业融资环境的改善。

(一)司法效率、司法公正与金融可得性和融资成本

如前所述,尽管法律实施有助于企业改善融资条件,但对于中国转型时期,该命题是有争议的。我们这里采用微观的企业数据验证法律的有效实施,包括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是否有利于企业的金融可得性以及融资成本的降低。根据表2和表3的制约严重程度,令金融可得性或融资成本等于0表示非常严重,等于1表示严重,等于2表示中等,等于3表示有点影响,等于4表示没影响。我们使用ologit模型,假定潜变量Y*由下式决定:

同样,融资成本与此类似。回归结果详见下表。

从表6可以看出,无论是否控制其他变量,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均显著影响到企业的金融可得性和融资成本。司法越有效率,司法越公正,企业的金融可得性越好,融资成本越低。而且,控制住城市虚拟变量以后,司法效率、司法公正的影响大得多。企业高管由政府任命会降低企业的金融可得性,提高其融资成本。企业的政治关联在没有控制城市虚拟变量的时候看起来有助于改善企业的金融可得性、降低融资成本,但是一旦控制住城市虚拟变量,它们的影响却不再显著。因此,我们对政治关联影响企业融资的假说表示怀疑。企业性质会显著影响企业的金融可得性和融资成本。外资企业的金融可得性更好,融资成本更低;而民营企业的金融可得性差,融资成本更高;国有企业的金融可得性也比较差,而融资成本则不显著。这可能说明银行商业化后比较注重贷款风险,民营企业可能通过后文讨论的腐败手段获得融资,而国有企业相对不会,所以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更高。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利润对金融可得性和融资成本都有有利的影响,但以雇工人数衡量的企业规模,以及企业的净固定资产却不利于金融可得性和融资成本,这不符合我们回归前的预期,原因可能是规模较大的企业有相对更大的融资需求。

(二)谁参与了金融腐败

如前所述,我国的金融市场并没有完全放开,官方利率低于市场利率导致的后果不仅仅是排队,还会有寻租,租金实际上也成为企业融资成本的一部分。因此,当企业无法正常获得信贷,在现行金融制度安排下,企业可能会给予金融机构某些雇员非正式支付以帮助企业获得贷款。我们预期融资困难的企业更可能参与金融腐败,而且企业性质也会影响金融腐败的参与。国有企业即使面临融资困难,相对而言,参与腐败的动机较小,原因可能是人不愿意为企业发展承担额外的违法风险。首先忽略那些拒绝回答的企业样本,运用Probit模型回归;最后一列则考虑样本选择问题,运用Heckman两步法进行回归,其中选择方程协变量为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我们的设想是法律实施越好,参与金融腐败的企业回答可能越有顾忌。

以上回归结果符合我们的预期,融资越困难,参与腐败的动机越强烈;民营企业更可能参与腐败,外资企业更不可能参与金融腐败,国有企业参与腐败与否不显著。司法公正有利于,而司法效率影响则不显著。

法律实施对于融资困难的民营企业,特别是参与腐败的企业的金融可得性和融资成本是否有帮助?这个问题在没有数据支持以前是难以回答的。因为法律实施一方面保护投资者利益,从而有利于企业融资;另一方面它又在金融压抑的背景下打击了非法融资,不利于这些企业融资。以下回归结果给出了相应的答案。

单独对民营企业做金融可得性和融资成本的回归,在控制城市变量以后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影响都是显著的,而且是有利的。尽管这里法律实施的作用是复杂的,存在相互抵消的情况,因为我们知道民营企业主要依赖Allen等强调的非正规金融,还有卢峰和姚洋强调的非法金融漏损,以及本文强调的违法的金融腐败。考虑所有正负影响以后,本文的证据再次支持法律有利于融资命题的有效性。不仅如此,甚至单独对那些参与金融腐败的企业做回归,结论依然不变。

三、法律与信任

如前所述,现有文献强调中国企业对非正规金融的依赖,前文对不同样本进行回归,检验法律对那些依赖非正规乃至违法机制的企业是否依然有效,这里则检验直接引入非正规金融实施机制以后法律的作用是否依然显著?如果我们以信任作为非正规金融实施机制的变量,引入信任与法律的交叉项还可以考察法律与信任的作用是互补还是替代。一般地,这属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关系的讨论,有关的文献很多。已有理论认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既有互补也有替代的作用。互补表现在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有不同的运行机制,有各自的优势,分别适用于不同的领域;替代表现在本该正式制度作用的领域,如果正式制度缺位,非正式制度就会建立并发挥作用,即使这种作用是扭曲的,如Hay等对俄罗斯转型期法治缺位时黑社会替代执法的描述,替代还表现在正式制度建立初期,会摧毁原有非正式制度作用的基础。本节以信任作为长期关系和声誉或非正式制度的变量,考察法律在Aucn等所说的中国以非正规金融为主要融资方式的经济中,控制了信任以后法律的作用是否依然显著,以及法律与信任在企业融资过程中究竟是替代还是互补的关系,从而检验前面结论的稳健性。为了节省篇幅,这里不再列出控制变量的系数,只列出关键变量。

以上回归表明,信任对企业融资很重要,既有利于企业的金融可得性,也有利于企业融资成本的降低。在控制了信任以后,法律实施同样重要。在当前的环境下,法律实施与信任对投资者或许起到了双重的保护作用。问卷中关于企业是否与上下游厂商签订正式合同的答案表明,90.34%的企业回答与经销商和零售商签订了正式合同,87.56%的企业回答与原材料供应商签订了正式合同,这表明即使在中国的商业交往当中非正式的机制起了很大作用,企业仍然很重视正式法律的互补作用。有意思的是,第二节的相关系数矩阵表明,信任与法律实施好坏负相关,说明二者存在一定替代关系,即法律保护差的地区信任会发挥更大作用,但这里交叉项的符号表明,法律在信任度更高的地区对企业融资作用更大,二者有相互增强的互补作用。

法律成本范文第2篇

[关键词]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格公开;宏观调控;法律思考

[作者简介]刘旭霞,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副主任,副教授;韩慧,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硕士研究生,湖北 武汉 430070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8)05-0024-03

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保持整个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有利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我国发展的目标,而引导房地产市场特别是经济适用房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发展,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很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一、思考背景――经济适用房房价成本公开的实例及政策

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格公开在部分地方已经得到实施,例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依照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了《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由成本和利润构成,利润限定在3%以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销售价格由市场物价部门批准,按项目向社会公布。据山东《生活日报》报道,在安康居住工程的实施中,山东省将政策、价格、购房人(租房人)、房源公开,以取得审计等有关部门及群众的监督。

我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在确定后予以公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而不是企业自主定价。其上浮幅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价格时确定,下浮幅度不限。《办法》指出,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也就是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它包括:(1)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的前期工程费。(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5)贷款利息。(6)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发企业的管理费与利润分别不得超过前四项费用之和的2%和3%。 有关经济适用房成本公开问题虽然早有规定,但是规定得不够充分、不够具体,以致操作性不强。在实践中,有的部门忽视了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的区别,忽视了经济适用房的公益性特点,造成部分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无法满足,违背了设置经济适用房的初衷。

二、思考基础――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格公开的必要性及相关问题

1.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格公开的必要性房屋成本价格问题不仅是企业利润的问题,更是一个政府信息公开和权力规范的问题。经济适用房的成本价格问题能够体现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更能体现对政府权力规范的程度。从政府权力的有效规范方面来说,公开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格有利于控制暗箱操作。公布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格,还购房者知情权,是非常有意义的。经济适用房的消费群体是中低收入家庭,这部分群体在经济实力上处于弱势,在权利的保护及救济方面相对来说也处于弱势地位。将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格公开,能够使这部分消费者根据真实、全面的信息作出理性判断,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从而使经济适用房房价的形成更趋理性。这不仅有利于保护这部分消费者的权利,也有利于经济适用房以及房地产业的有效发展。

2.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格公开必须厘清两个问题

(1)公开经济适用房的成本价格不侵犯商业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对商业秘密进行了规定。政府公布经济适用房房价成本并不意味着企业的商业秘密就受到了侵犯。如前所述,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具有公益性。国家公开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格是为了更进一步保护这部分群体的利益,是符合公益价值的,国家获得成本价格是经过合理而且合法的途径的。同时,我国《价格法》明确要求经营者在定价时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消费者有权详细了解自己购买产品的详细信息。从政务信息公开的角度讲,随着土地“招拍挂”的实行以及税收征管程序的日渐透明,房屋成本价格实质上已经无密可保,而经济适用房的成本价格更是不应该保密。我国政府部门公布由自己控制、掌握的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格,不是对开发商商业秘密的侵犯。

(2)房价与地价的关系。关于房价和地价二者的关系,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认为地价决定房价,在研究地区房价过快上涨时都将高地价作为房价上涨的一个主要原因;二是认为房价决定地价。这类观点基于李嘉图的“玉米法律悖论”,将土地看作生产要素,认为土地产品的价格决定地租。将“玉米法律悖论”应用到城市房地产市场,认为房价高刺激了对土地的需求,进而导致了地价的升高。在“价高者得”的拍卖机制下形成的地价是由当前房价及开发商对未来房价的预期决定的。其实房价与地价的关系不能说是谁决定谁的问题,房价与地价是一种相互影响的关系。土地作为房地产经济的基础,土地价格构成房地产价格的一个方面,并且组成房地产价格的一个重要构成方面。从这个意义上说,地价对房价有重要影响。但地价并不是房价的决定因素,房价的组成方面有很多,比如建安费用、政府税收费用等等都是房价的重要构成方面,它们和地价一起决定了房价。与此同时,房价的高低也会影响地价。房价与地价是一种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从这一方面来讲,对房地产的成本价格予以公开是很有必要的,可以最终保护我国有限的土地资源,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协调发展。

目前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格公开问题主要来自于地方政府的阻力,公开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格已在一些地方实施了一段时间,但效果却不如预期的那么好。地方政府作为“经济人”是由自身的财政利益决定的,地方政府同本地的企业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因而,政府会充分利用房地产的高产业关联度推动地方经济增长。然而地方政府介入房地产的“经济人”行为,带来的不利后果表现在地方政府的经济扩张冲动容易造成经济过热,推动了房价不断涨高,不能很好地解决地方城市居民的住房保障问题。政府的这种“经济人”身份也影响到了经济适用房的开发意义,所以在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格公开方面也会有些被动。

三、思考结论――经济适用房房价成本公开的宏观调控法律支持

1.宏观调控的理论基础

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干预协调经济的两个基本手段,与市场规制法一样,宏观调控也有其理论基础。

(1)“市场失灵”理论。市场失灵理论,主要是有关市场调节无法解决社会产品总供给和总需求失衡的问题及其政府运用经济政策来解决这一总量失衡问题的理论。经济适用房作为房地产的一种,也要通过市场,在市场上依照价值决定房地产价格,但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格具有其特殊性,作为经济适用房的购买主体,中低层收入者处于弱势地位,相对于经济适用房开发商来说,所获得的信息是很不对称的,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仅仅只注意市场的基础配置作用,会造成不公平的扩大。所以,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格的公开需要宏观调控法的支持。

(2)“政府失灵”理论。政府失灵理论,主要是指有关政府运用经济政策调节社会产品总供给与总需求失衡问题方面出现的调控失败及问题及其解决方案的理论。政府在调控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格时因为“经济人”的身份会导致调控失败,虽然有相关经济适用房的管理办法,但是政府在实际操作时会违背开发经济适用房的初衷,为了弥补政府在调控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格过程中的失败,也需要宏观调控法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3)国家干预理论。国家干预理论是指通过法律的经济政策及其严格的政策制定和实施程序,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调节社会经济总量的平衡,既利用“看不见的手”,又利用“看得见的手”调节、控制国民经济,既防止“市场失灵”,又防止“政府失灵”。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格的举措就是政府为了保障中低层收入群体,而通过制定政策和法律干预经济的一种经济手段,政府的这种经济手段要得到法律的保障,需要宏观调控法完善相关措施予以支持。

2.具体宏观调控措施应对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格公开

(1)建立科学的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格测算体系与监测公开制度。目前虽然有建设部关于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格的管理办法,但其相关规定抽象,不便操作,造成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格实际上没有公开的现实效果,中低收入者这部分购房群体知情权及相关的经济利益依然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分别建立经济适用房成本测算和监测组织机构,保证二者各自的独立性,进一步保证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格的合理测算,从执行角度确保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格公开的可行性。

(2)完善《会计法》有关房地产价格的规定,使经济适用房成本公开中成本价格的计算有一定的法律保障。《会计法》虽有“禁止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的规定,但现实中为逃税而虚增成本的现象还很普遍。因此,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的成本价格费用构成、成本价格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并且严格具体地限制经济适用房价格的利润额度,是一种比较有效的保障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格合理而且公开的法律措施。

(3)完善并加强银行贷款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严格的房地产贷款的审批,控制房地产投资总量,限制资本流入房地产业,提高房地产炒作的成本,降低非消费性房地产交易的利润空间。对于经济适用房这一特殊领域,在银行信贷方面应给予优惠,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应该将经济适用房与普通商品房区别对待,分别规定。在对普通商品房进行严格的房地产贷款审批的同时,降低对经济适用房开发商的要求。一方面,鼓励更多的开发商开发具有公益性质的经济适用房;另一方面,降低经济适用房的开发成本,引导经济适用房开发商积极主动地公开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格。

(4)完善《财税法》有关房地产的开发及购买制度。例如开征第二套房产的保有税和开发土地的保有税。开征房地产保有税的短期目标是抑制房地产的投资性需求。根据我国的土地制度,土地的所有权是国家的,房屋所有人和开发商并没有取得土地的所有权。但由于我国房地产税制一直以来的“轻保有、重流通”状况,导致投资者购买房产和土地后,不需要付出太多成本就可以坐等房价和土地上涨,这不但降低了土地的使用效率,而且造成资源的浪费。在我国开征房地产保有税应分为对开发商征土地保有税和对房产持有人征房产保有税。我国现阶段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格公开还有一个影响因素,即大量的投机商存在,他们会占有经济适用房之后再次购买商品房,然后再炒作,这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合理发展构成很大冲击。对这种过多占用社会资源,占有经济适用房又购买商品房的经济适用房持有者征收房产保有税,是目前打击房地产投机的有效手段,也能促使经济适用房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

法律成本范文第3篇

关键词:成本会计发展规律

一、成本会计的发展是管理思想不断演进的产物

(一)20世纪前期以泰罗为代表的科学管理阶段这一时期,美国许多企业为了应付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经济危机,开始推行泰罗的科学管理方法。其基本特点是在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精确测算工人们每一步、每个动作、每道工艺流程所需花费的时间,制订出标准的操作方法和有刺激性的计件工资制度,力争以最简单的操作、最快的速度、最小的投入,完成特定的任务。当时的成本会计配合泰罗科学管理的需要,引进了“标准成本”、“差异分析”和“预算控制”等的技术方法。其成本会计的目的是在企业战略方向和管理决策已确定的前提下,协助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如何提高生产效率、生产经济效果和节约的问题。在这个阶段,要求标准成本计算必须对全部成本计算进行全面地收集和合理的分配,使产品及其相关的费用能在已售的产品和未销的存货之间区分开来,强调以客观、明确的方法对全部成本进行分配。

(二)新管理科学理论形成阶段这一阶段的管理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引进行为科学管理,注重“人”的因素。正如梅奥的《人的行为科学研究》和麦格雷戈的《企业中人的因素》中所强调的:应发掘企业中人的发展潜力,承担责任的能力,以及为组织目标而奉献的意愿。即认为要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不应以产品为中心,而应以人为中心,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要求对组织的行为,以及组织中人的行为进行广泛地调查研究;让职工参与管理、决策,借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扩大企业利润。二是增强竞争能力,优化目标管理。目标管理是由德鲁克提出的,即企业建立合适的组织条件和运作方法,使人们能通过使自己的努力符合组织的目标而最好地实施自己的目标。三是强调经营决策。管理的重心在经营决策,这是现代管理科学与泰罗科学管理最本质的区别。著名的管理学家西蒙认为,决策的过程就是全部的管理过程,现代企业经营决策的成功或失败往往是企业最大的成功与失败。c.w.杰斯曼强调有效的决策是分析、解决问题的合乎理性的逻辑过程。同时,在标准成本计算方面,还增加了现实性。把过去制订标准成本具有理想规范的倾向,即所谓“理想的标准成本”,改变为“现行的、可以达到的标准成本”。为了对间接费用进行控制,采用了编制“弹性预算”的办法,代替传统的“固定预算”。四是运用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现代科学突飞猛进和大规模运用于生产,使生产力获得迅速的发展。同时,企业外部生产瞬息万变竞争加剧,因而,企业管理迫切要求管理现代化和科学化,利用科学技术提高工作效率以及企业管理的灵活性和高度适应性。五是采用系统管理。在现代管理科学基础上发展的现代成本会计体系,其成本管理是全局性、决策性的,以服务于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为核心,这与标准系统中的成本控制不同,因而有必要建立区别于传统成本会计的现代成本管理理论。

(三)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的管理科学发展阶段这一时期,管理思想受微观经济学的影响,加之现代信息技术的迅速推进,使成本会计实践更为丰富多彩,技术方法日新月异,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发展趋势。具体表现在:一是成本会计中的权变思想得到体现。目前随着世界经济形势的变化及不确定性因素增多,企业管理(包括成本管理)只用固定的数学模式,就可应付自如,而必须把各种现代管理学派的理论兼收并蓄,取长补短,根据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权宜应变、灵活掌握,力求在工作、组织和人三者之间,形成最佳配合,以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二是信息经济学思想渗透于成本会计之中。信息经济学的核心内容,是试图对信息的“需求”进行计量,而这种需求的计量是以信息的价值和提供该项信息所花费的成本为基础的。信息成本通常包括精确性成本和及时性成本两类,在实际工作中比较容易确定。但信息价值的计量则较为困难,一般通过决策者所面临的环境、决策者可采用的行动、实现环境和决策者采取行动所产生的结果(此结果是环境和行动的函数)、决策者对于风险的态度或偏好因素构成的模型求得。从理论上讲,信息经济学的观点是正确的,但成本会计核算中不能片面追求“真实性”而不顾取得信息所花费的成本,否则就得不偿失。目前为止,信息系统的成本会计核算还难以准确的定量化,强化信息系统的成本效益分析仍将是未来的一项重要课题。三是理论得到应用。理论认为,成本管理系统是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中的一个子系统。而且是一个独特的系统,即“经管责任”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公司组织中,“人”是相对于“委托人”而言的。股东把决策权交给总经理,总经理再把管理权层层分配给各单位的负责人,于是就形成了一个“树状”的委托责任系统。成本管理系统的目标不再是“真实性”,而是委托人和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经济效率,即评价一个成本管理系统是否有效的标准,应视其是否能及时、有效地促使管理人员实现企业原定的目标。因此,委托人与人之间订立合同的出发点:一方面要使部门的管理者(人)分担风险;另一方面也要起到对全体员工的激励作用。必须指出,对于成本管理系统的这种认识,是从委托人与人之间订立合同的活动中引伸出来的。这使成本管理工作者意识到今后成本会计系统,应当利用以预算为基础的合同和特定的差异分析模型。对于这方面的研究,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重大突破。四是信息技术冲击和影响着成本会计核算与管理。进入21世纪以来,与现代信息社会相适应的高科技突飞猛进,成本会计中的传统观念和视野,理论与方法等都显得有些不适应,信息技术通过对社会、经济的冲击影响着成本会计核算与管理的思想与方法。如随着生产自动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产品技术更新的周期越来越短,以成本为焦点的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如何科学有效地管理和控制成本成为现代成本会计理论中的重要研究课题。

二、成本会计的发展是各种成本管理方法不断交融再生的产物

(一)成本会计的发展体现了“整合”的内在要求“整”是整体和整理。“合”是协调。“整合”是将全部资源,根据完整性、系统化与有序协调的原则进行整理,以达到最优化的效果。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世界各类文明、文化的多元与差别,使得整合对象不断扩大。整合不是排斥,而是建立在兼容基础上的壮大和最优,在取长补短中获得新生,这也是经济学中渐进式制度变迁的内在要求。制度变迁由渐进式和激进式之分,前者的变迁过程是缓慢和自发的,后者则具有革命性的特征。西方国家这两种变迁的制度之间是匹配的,而我国的制度变迁尚缺乏经验,加之历史与文化背景的不同,致使我国的制度变迁在激进与渐进之间往往难以协调。所以,容易出现国外“最优”的成本会计工具无法成功地移植于我国企业,究其根源就在于国情的不同。会计是环境的产物,从企业环境角度分析,影响成本会计整合的因素主要有以下方面:(1)技术因素。上个世纪推动成本会计整合的最直接的技术因素有适时制

法律成本范文第4篇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在社会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人类为了满足自身的各种需要,必然从事一定的社会活动,由此产生相互问的各种社会关系。为了使这种社会关系的内容符合国家的要求,国家运用各种法律来调整这些社会关系,从而使受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获得了法律关系的性质。

其中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受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法律关系,但并非所有社会关系都由民法调整。社会关系受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其中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才由民法调整。所以,只有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有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事实才会形成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例如,有《婚姻法》和甲乙结婚的事实,才会形成甲乙之问的婚姻关系;有《合同法》和丙丁签订买卖合同的事实,才会形成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将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转化为权利义务关系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所以,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包含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民事主体身份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它是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两者对应存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称为当事人。在当事人中,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主体。在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彼此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如买卖合同关系;在另一些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如赠与合同关系。在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如合同关系;而在另一些民事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如所有权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构成。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有些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有些是由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既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权利的内容要通过相应的义务内容来表现,而义务的内容则由相应的权利内容予以限定。一方的权利,就是对方的义务;反之亦然。因此,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从不同角度来表现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称为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基础。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就无所依托。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目前,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等。

①物。物通常是物权关系的客体。民法上的物,是指客观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社会需要,并能够为人们实际所控制或支配的物质资料,主要是指有体物,即人的感官能够接触到的物,可以是固体、液体或者气体。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认识自然、利用自然的能力逐渐增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的范围在不断扩大,如热、电、光等,只要能够为人们实际所控制,都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

②行为。行为主要是债权的客体。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为给付行为。如债权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要求债务人支付货款、赔偿金,要求债务人完成一定的工作,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劳务等。

③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智力成果包括人们通过智力劳动产生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前者如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后者如商标等。

④权利。权利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土地使用权可以成为抵押权的客体,股权可以成为质权的客体。

⑤人身利益。人身利益是人身权的客体。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前者如姓名、生命健康、肖像、名誉等,后者如父母对子女的身份利益等。

3.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关系是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没有民事法律规范的存在,社会关系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首先必须以相应的民事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但是,民事法律规范的存在并不能直接导致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只有当民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客观现象出现时,才能导致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这种能够导致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就是民事法律事实。

以是否与人的主观意志有关为标准,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行为和自然事实两大类。

①行为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是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实,涉及范围很广,例如,抛弃所有权、继承财产、订立合同、转让商标使用权、董事会决议、汇票背书等。以行为是否合法为标准,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前者如依法订立合同,后者如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等。以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作为标准,行为可以分为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立遗嘱等。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产生相应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但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如无因管理、拾得遗失物等。

②自然事实

自然事实是指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如地震、海啸、人的出生和死亡等。所谓“行为以外的”,就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现象。自然事实又分为事件和状态。

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如人的出生、死亡,发生自然灾害、爆发战争等。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如物的继续占有、生死不明、时间的经过等。

法律成本范文第5篇

一、流通成本高、效率低的成因

与会者认为,流通环节多、速度慢、成本高、效率低,是中国流通业的顽症。其病根主要在于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中国经济发展仍处于转型期。我国流通产业仍处于粗放型发展阶段,网络布局不合理,城乡发展不均衡,集中度偏低,信息化、标准化、国际化程度不高,效率低、成本高的问题日益突出。粗放型既有流通生产力的问题,更有流通生产关系的问题,既有现代化水平的制约,更有体制性的约束,带来的结果必然是效率低、成本高。

二是落后的生产方式与商业运作模式。生产与流通互相制约、互相决定、互为媒介,是矛盾的统一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落后的生产方式与商业运作模式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物流实物配送阶段还没有完成,批发体系不完善、不规范,从而造成流通环节多,落后的工农业生产方式、商业运作模式与大市场接轨,带来的必然是高成本与低效率。

三是现代物流起步晚、水平低。物流费用高、效率低是流通成本高、效率低的主要原因。我国第三方物流发展缓慢,物流总成本与GDP的比率一直徘徊在18%左右。首先,物流企业并没有完全融合到制造企业中,物流企业功能单一,物流成本降不下来;其次,没有形成综合运输体系,多式联运水平低;第三,物流装备落后,货物损耗大,特别是农产品物流损耗更大;第四,物流企业集中度低,散、小、差现象十分严重。物流成本居高不下的根本原因主要是粗放式经营,拼物力、人力、财力而不是依靠科技力,同时,经济结构极不合理,服务业欠发达,比例过低。如果不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服务业的发展,物流总成本与GDP的比率很难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四是传统的消费方式。生产性与生活性消费方式直接影响着流通的速度、方式与成本。就生产性消费而言,中国不论是建设项目还是生产单位,库存量过大,周转慢,必然抬高流通费用,加大流通成本。就生活性消费而言,城市居民消费的多元化、个性化趋势日益增强,带来的是进货的小批量、多批次,而我们在商流、物流、信息流中并未形成社会化、专业化流程,影响着流通的效率,推高了流通成本。

五是生产要素市场发育不完善。商品市场推动着其他要素市场的发展,要素市场的发展影响着商品市场的发展,特别是人力资源市场、金融市场、信息市场、技术市场等等。劳动力成本的波动、劳动力素质的高低、商品交易中的支付方式、货币流通量的增减、信息化程度、科技含量与现代化水平的高低,都直接影响着流通的效率与成本。

二、现代流通体系面临的重大变革

与会者认为,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无论在流通形态、流通方式,还是在流通结构、流通流向、流通未来的组织状态等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跳出流通,站在经济全球化的角度,在我国未来经济发展大的战略背景下,现代流通将发生六个方面的重大变革,并呈现出一些新特点:

第一,开放性。其最主要的特点就是国际化,就是中国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全面对接。过去是引进来,现在是走出去;过去是被动的局部的开放,现在是主动走出去全方位的开放。中国市场已经成为引领世界市场的一个先导性力量,开放性将成为现代流通体系革命性变革一个非常重要的表现。

第二,集聚性。我国的新一轮区域战略布局,导致了新的商业集聚、市场集聚,也将导致从东部沿海向内地的产业转移,进而带来了流通的改变、物流生成地的改变,因此它将使整个流通体系重新再造,形成新的市场集聚。

第三,共享性。除了区域结构调整之外,城市的存在方式也由单体城市发展为城市群、城市圈、城市带、城市群落,这就要求流通更多地体现出它的共享性,如信息共享、物流体系共享、运输工具共享等等。同城化和城乡一体化的进程已然开始,整个流通体系的共享性将不断增强。共享就是要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就是要通过流通体系再造提高效率,降低消耗,节约成本,减少碳排放。

第四,融合性。生产与交换、生产与流通相互融合,使整个现代流通延伸到了生产的每一个环节,生产的过程就是流通的过程。很多生产企业,包括制药企业、汽车企业等,整个生产的过程就是流通的过程。

第五,生态性。绿色流通包括整个供应链的形态都在发生变化,将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那种运输、装卸、保管。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将导致整个流通形态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流通更多地要考虑减少碳排放,减少污染,减少消耗,提高流通的速度、效率和质量,因此绿色流通将成为主要方式。

第六,实物经济与虚拟经济的分离与对接。现代流通发展到当代,商流、物流、信息流、资本流和人力资源的流通完全分离,只有各自遵循其流通规律,才能提高流通效率。当实物经济和虚拟经济有了各自的存在形态、各自的运行规律之后,流通正在出现一种革命性的变化,以适应这两种经济形态的存在方式,以最快的速度达到二者在一个节点上的统一,网络销售、电子商务的崛起也就成为必然。现代流通的本质就是要突破一切束缚流通、限制流通的障碍,实现顺畅流通、便利流通、自由流通。

三、真正确立流通产业的基础性与先导性地位

与会者提出,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从宏观到微观有四个层次,即社会经济层次、流通产业层次、流通渠道层次和企业层次,无论哪个层次,都是要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效益。当前最根本的是要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

第一,消除“重生产、轻流通”的意识,在国民经济中真正确立流通产业的基础性与先导性地位。

第二,确立流通也是生产力的意识。生产创造价值,流通同样创造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处于产业链的末端,流通处于产业链的高端,从某种意义上说,流通过程创造的价值更高。

第三,要把流通放入国民经济的生产、分配、流通、消费一盘棋中进行运作,形成良性循环。生产、分配、流通、消费是互相依赖、互为促进的关系,只要有一个环节跟不上,其他三个环节都要受到影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

第四,流通产业要改变粗放的经营模式,创新流通方式,苦练内功,提升科技含量,提高职工素质,淘汰落后流通业态与流通模式。

第五,要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顶层设计,明确其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异同、组成部分及每个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每个阶段的目标及实现路径,标本兼治,发展流通产业。

四、优化市场匹配机制,提高流通效率

与会者提出,流通效率不高,与市场体系不健全和市场匹配能力低下有关。如果不优化和完善市场匹配机制,供求平衡就很难实现,提高流通效率也就无从谈起。当前,提升市场匹配能力,应从十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避免抽象地讨论流通中是多环节好还是少环节好,而把能否有效实现市场匹配当作选择环节的重要标准。

第二,既要注重有形市场建设,为购销搭建低成本的交易平台,也要重视构建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乃至稳定的合作机制。

第三,要高度重视培育市场中介组织,不能把减少中间环节等同于排斥中介组织,要充分肯定合法中介组织在媒介购销中的定位和作用,大力推动经济信息、仲裁等市场中介组织发展。

第四,要尽快培育能充当市商的大型流通集团,既可以成为市场中的买家,也可成为市场中的卖家,国家应当从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建立必要的储备设施,发挥淡储旺销的作用,充当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之间的防火墙。

第五,要建立全国性和区域性大众商品特别是农副产品拍卖网和滞销商品的尾货网,发挥匹配撮合功能。

第六,提高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组织化程度,鼓励建立各种生产和消费组织,建立健全农民生产合作社,增强其利用市场信息能力和谈判能力,建立消费者合作组织,减少消费风险,降低采购成本。

第七,创新交易方式,增强供求对应空间。

第八,充分利用现代技术,不断提高市场的搜索和撮合能力,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第九,大力发展产销一体化组织,特别是流通企业的贸工农一体化或产+销经济组织。

第十,推广供应链管理模式,鼓励支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物流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合作,乃至兼并重组,实现供应链整合。

同时,政府也要有所作为,除了创造好的市场环境,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外,还应当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增强和优化市场匹配能力,但是不能长期充任市场匹配的直接组织者的角色,以免市场对政府直接匹配形成依赖。

五、创新流通模式,大力发展电子商务

与会者提出,要真正实现流通成本降低,必须进行流通模式创新,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使之进一步普及、深化,在现代服务业中的比重明显上升,显著提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

电子商务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了商品交易过程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减少了对中间商的依赖,提高了信息和商品的流通速度,从而降低了流通成本。要实现《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的目标,一要虚实结合。一方面,要将电子商务与传统实体店结合起来,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实体店以消费者体验为主,交易以网上商店为主;另一方面,要将商品与品牌结合起来(商品为实,品牌为虚)。电子商务流通模式应与传统流通模式一样,严把商品质量关,不能“萝卜快了不洗泥”。与商品相比,品牌则是一种无形资产,是以商品质量及服务为基础的,不能本末倒置。

二要加快建设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社会化物流体系。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物流业的支持,需要优化物流公共配送中心、中转分拨场站、社区集散网点等物流设施的规划布局,积极探索区域性、行业性物流信息平台的发展模式。电子商务企业应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以商流促物流,共同协调发展。

三要建立健全电子商务诚信体系。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尤为迫切。电子商务的诚信状况决定着企业和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态度、投入力度及相关行为,决定着电子商务流通模式的未来发展。积极营造诚信为本、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社会信用环境;在部门指导、行业组织、企业和消费者参与下制定电子商务自律规范,大力推进企业和行业自律;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按照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开发利用合同履约等信用信息资源,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开展商务信用评估,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信用服务。

六、加快发展商贸物流,促进流通业转型升级

与会者提出,我国商贸物流整体水平不高,难以满足经济快速发展和居民消费升级的需要。2011年3月的《商贸物流发展专项规划》提出,到2015年,初步建立一套与商贸服务业发展相适应的高效通畅、协调配套、绿色环保的现代商贸物流服务体系,形成城市配送、城际配送、农村配送有效衔接,国内外市场相互贯通的商贸物流网络的工作目标。

一要大力推进第三方物流,提高物流专业化水平。第三方物流企业通过专业化服务把生产、流通、消费有机地连接起来,以最快速度、最佳时间、最优组合完成商品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的转移过程,最大限度地节省流通费用,加速社会再生产过程。

二要加强冷链设施投入,促进农产品冷链物流健康发展。目前,我国大部分农产品、食品仍处于常温物流状态,仅有10%的肉类、20%的水产品和少量的牛奶、豆制品通过规范的冷链系统流通,远低于发达国家85%的比例。由于缺乏先进的仓储和冷藏运输设施,我国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损耗率达25%~30%,远高于发达国家5%的水平,每年仅蔬菜在物流过程中的损耗就超过1 000亿元。此外,由于标准缺失、信息不畅,物流各环节的协调运作水平低,导致冷链不冷、冷链不链,完整独立的食品冷链体系尚未形成。因此,抓好农产品冷链设施投入,改善管理是农产品物流面临的一项迫切任务。

三要抓好城市配送体系建设,解决“最后一公里”货车进城难问题。要通过改善城市物流节点规划布局、科学确定零售网点卸货时间、加强城区货运车辆管理、发展共同配送和统一配送等措施,解决“最后一公里”货车进城难、组织化程度低、配送成本高、交通拥堵等问题。

四要加强物流标准和信息化工作,促进物流各环节高效衔接。物流要实现多功能的一体化运作,要实施跨区域、跨国界的高速运转,必须将物流标准化、信息化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当前,要大力推动标准托盘的租赁和共用系统建设。加大条码、智能标签、无线射频识别等自动识别技术的应用力度,实现商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流程可跟踪、动态可视化。除抓好企业物流信息技术应用外,还要抓好社会物流资源信息平台搭建工作,促进社会物流资源的有效利用。

五要推进物联网在物流领域的应用,积极发展智慧物流。物流是物联网技术的重要应用领域,包括智能仓库管理,托盘、周转箱、集装箱等装载设备的跟踪管理,运输工具及货物的可视化管理,冷链食品的温控管理等。通过物联网技术应用,可实现物品出入库数据的自动收集和仓库管理高效、准确,最大限度地提高物件周转速度和流通效率。政府部门可启动一批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推动物联网在物流领域的应用。

六要统筹国内与国际物流发展,布局全球物流网络。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资源配置已从一个工厂、一个地区、一个国家扩展到全世界,国内物流网络逐步成为全球供应链网络的一部分。因此,要顺应全球化发展趋势,把视野和目标从国内物流扩展到全球物流,鼓励物流企业“走出去”,在世界主要市场布局物流节点,通过战略性布局逐步构建与全球市场贯通的物流网络,为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拓展全球市场、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七、优化供应链,打造仓储业核心竞争力

与会者提出,国家之间、企业之间的竞争实际上是供应链的竞争。经济能否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是供应链能否得到控制,资源和产品能否无障碍流动。中国经济进入中低速增长阶段,物流进入供应链时代,更需要优化供应链,改革计划、组织、流程和管理,创新业务,打造核心能力,粘住上下游客户。

线路、节点、信息是供应链的三个基本要素,任何供应链规划都离不开仓储节点。仓储业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业,要尽快更好地融入供应链,成为供应链上的核心。

第一,仓库要迅速变为物流中心,物流中心要联网。在有限的土地上增加仓容,用好仓容,有效拓展管理空间;提高作业效率、响应速度和周转速度,缩短管理时间;在提供基础服务的同时,提供增值服务,做好综合服务。

第二,要与供应链上的各种资源协同,如与物流企业、商贸企业、制造企业、信息企业等各种企业协同运作,突破上下游(延伸一级活动),服务产业链。

第三,要尽快转型。思想转弯、业务转型、增加库房、减少货场、服务消费、盯住电商、商贸一体、精细发展,依托仓库但不依赖仓库。

第四,要加快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系统,使之达到支持各业务模块集成、全程管理、与客户信息技术对接、各类物流资源高效利用、可视化管理的理想状态,做到一次录入全程使用,方便客户查询追踪,消灭孤岛,联网互通。

第五,要做好成本控制。主要包括库存控制(需求预测、安全库存、仓库分布)、网络改进(节点优化、配送优化、方式优化)、商品包装(商品设计、简单包装、集装作业)、仓储管理(空间时间、调度分拣、回收利用)、运输管理(司机管理、线路优化、外包优化)、人力资源(组织优化、人员培养、减少流失)、绿色物流(能源节约、修旧利废、绿色驾驶)、信息改革(电脑管理、自动采集、辅助决策)、科学评价(指标体系、台账科目、统计财务)等方面。

同时,在当前经济形势不明、企业经营环境变差、整个社会防范成本增加的情况下,要注意防范风险,将防范成本降到最低直至为零。

八、物流要超越流通,在更广阔的领域发挥作用

与会者提出,现代物流发展已经逐渐进入全面、广泛、深入、细化的阶段,物流必须超越流通,在更广阔的领域发挥作用。物流在生产、流通、生活、军事领域广泛存在,而不仅仅是流通的子系统。商品流通领域之外的物流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军事领域的物流。对于现代战争和现代军事活动而言,物流是重要的支持活动,事关军事活动的成败。因为现代战争和现代军事活动是大量消耗资源的活动,而从军事物资生产地向战场转移,必然是大面积、大数量的转移,而且还有严格的军事物资种类、时间和数量的要求。

二是生产领域的物流。根据一般的估计,国民经济全部工农业产品生产过程和制造过程,除了在加工和在生长的时间以外,全部都是物流过程的时间。在机械产品制造过程中,加工的时间仅占5%左右,而物流时间占到90%以上,很长的生产时间和很大一部分生产成本是消耗在物流过程之中的,生产领域的物流对于生产的成本起决定性作用。在生产制造领域发展现代物流,挖掘这个领域现代物流的巨大潜力,可以给经济发展带来新的机会。

三是消费及后消费领域的物流。人们在工作、学习及生活中,都会遇到工作用品、学习用品、生活用品的物流问题。经过消费之后,还会出现也许难度更大的物流需求,这就是排泄物、废弃物、毁损物的物流,大体上包括消纳、处理、填埋等物流过程,还有就是促使这些东西进入新的循环的再生性物流。这些物流不仅存在管理和技术上的难度,而且难以取得直接的、满意的经济效益,但是涉及到环境问题和可持续发展问题,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